发明创造名称:电机支架及室外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813
决定日:2019-11-22
委内编号:1F27520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97670.6
申请日:2015-07-07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烨
合议组组长:巩建华
参审员:李玉红
国际分类号:F24F1/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当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时,如果区别技术特征被认定为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实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而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97670.6,名称为“电机支架及室外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7月7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1月7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3、5-6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2550748U,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1月21日)、对比文件2(CN204030796U,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2月17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7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以及于申请日2015年7月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8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机支架,包括多个电机固定部(10),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电机固定部(10)分布在电机的四周,且至少两个所述电机固定部(10)沿所述电机的轴向位置不同;
还包括多根立柱(1),每根所述立柱(1)的一端设置有所述电机固定部(10),部分所述立柱(1)固定连接形成前支架,部分所述立柱(1)固定连接形成后支架;
所述立柱(1)为四根,所述四根立柱(1)中两根固定连接形成前支架,所述四根立柱(1)中另外两根固定连接形成后支架,且所述前支架和所述后支架能够从所述电机的轴向方向的两端套入;
每个所述电机固定部(10)包括两个螺栓孔(11),两个所述螺栓孔(11)之间设置有与所述电机的外周面配合的弧形槽(12)。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机支架,其特征在于,
所述电机支架包括多根立柱(1),每根所述立柱(1)的第一端设置有安装固定部(20),每根所述立柱(1)的第二端设置有一个所述电机固定部(10)。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机支架,其特征在于,
所述前支架与所述后支架固定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2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电机支架,其特征在于,
所述安装固定部(20)为安装固定板,所述安装固定板上设置有固定孔(21)。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机支架,其特征在于,
所述立柱(1)为L型角钢,所述L型角钢包括沿第一方向的第一折边和沿第二方向第二折边,所述安装固定板固定在所述第一折边上并朝向远离所述第二折边的方向延伸。
6. 一种室外机,包括底盘,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电机支架,所述电机支架固定在所述底盘上。”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5加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三个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电机进行合理支撑。本申请的前支架具有与电机的周侧面相配合的弧形槽,表明了前支架不是固定在电机的前端部,而是直接形成了对电机周侧进行固定的固定结构,并且从电机的周向方向套入电机,并固定在设定位置,安装更容易。本申请的立柱为L型,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支脚结构,稳定性和整体刚度都有较大提升,安装固定板增加底部接触面积,提高稳定性,使得本申请的支撑强度和安装强度都高于对比文件1的结构。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机支架,包括多个电机固定部(10),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电机固定部(10)分布在电机的四周,且至少两个所述电机固定部(10)沿所述电机的轴向位置不同;
还包括多根立柱(1),每根所述立柱(1)的一端设置有所述电机固定部(10),部分所述立柱(1)固定连接形成前支架,部分所述立柱(1)固定连接形成后支架;
所述立柱(1)为四根,所述四根立柱(1)中两根固定连接形成前支架,所述四根立柱(1)中另外两根固定连接形成后支架,且所述前支架和所述后支架能够从所述电机的轴向方向的两端套入;
每个所述电机固定部(10)包括两个螺栓孔(11),两个所述螺栓孔(11)之间设置有与所述电机的外周面配合的弧形槽(12);
所述立柱(1)为L型角钢,所述L型角钢包括沿第一方向的第一折边和沿第二方向第二折边,所述安装固定板固定在所述第一折边上并朝向远离所述第二折边的方向延伸。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机支架,其特征在于,
所述电机支架包括多根立柱(1),每根所述立柱(1)的第一端设置有安装固定部(20),每根所述立柱(1)的第二端设置有一个所述电机固定部(10)。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机支架,其特征在于,
所述前支架与所述后支架固定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2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电机支架,其特征在于,
所述安装固定部(20)为安装固定板,所述安装固定板上设置有固定孔(21)。
5. 一种室外机,包括底盘,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电机支架,所述电机支架固定在所述底盘上。”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3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采用了前后对称的四根立柱,而对比文件1采用了前侧两根,后侧一根支脚;本申请的前支架和后支架的电机固定部结构完全相同,而对比文件1的后支架与前支架的电机固定部结构不同。但是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支脚,能够实现前支架从电机的轴向方向的前部套入,安装容易。在此基础上,将后支架设置成与前支架对称的结构和数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常规设计,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合议组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2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以及于申请日2015年7月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8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当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时,如果区别技术特征被认定为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实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而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机支架。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电机支架,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8】-【0037】段,附图1-4):电机支架主要由第一支脚100、第二支脚200和第三支脚300组成(相当于多根立柱),第一支脚100包括第二连接件130(相当于电机固定部),第二支脚200包括第四连接件230(相当于具有多个电机固定部),第二连接件130包括与电机400外周面配合的圆弧形第一连接板131(相当于与电机外周面配合的弧形槽)和设置在第一连接板131一端的与电机400前端面配合的第一限位折边132(第一支脚100相当于从前部固定电机的前支架),第四连接件230包括与电机400外周面配合的圆弧形第二连接板231(相当于公开了多个电机固定部分布在电机的四周),和设置在第二连接板231一端的与电机400前端面配合的第二限位折边232(第二支脚200相当于从前部固定电机的前支架),从附图1和2中可以明确得出,第二连接件130和第四连接件230沿电机的轴向位置不同,第一连接板131和第一限位折边132以及第二连接板231和第二限位折边232可以从电机的轴向前方套入,第三支脚300包括设置在下端的第五连接件320和设置在上端的第六连接件330,第六连接件330具有与电机400的后端面相配合的接触面(第三支脚300相当于从后部固定电机的后支架),第一限位折边132上设置有螺钉孔132a,第二限位折边232上设置有螺钉孔232a,第六连接件330上设置有多个螺钉孔331,三个支脚均为圆柱体钢管状,底部均设有向外侧延伸的连接件(相当于安装固定部),连接件上均设置有多个螺钉孔。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立柱为四根,其中两根固定连接形成后支架,前支架上的电机固定部具有两个螺栓孔,后支架的电机固定部包括两个螺栓孔,两个螺栓孔之间设置的与电机外周面配合的弧形槽,后支架能够从电机的轴向后方套入;(2)立柱为L型角钢,L型角钢包括沿第一方向的第一折边和第二方向的第二折边,安装固定部固定在第一折边上并朝向远离第二折边的方向延伸。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具有三个支脚,其中两根可以通过弧形连接板和限位折边从电机前部套入,一根设置在电机后部表面形成支撑。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前部的支脚结构对称应用到后部支脚结构中,使立柱成为对称布置的四根,两个作为后支架,也可以想到将作为前支架使用的第一支脚和第二支脚顶端的弧形连接板和限位折边的结构同样应用到后支架顶部用于将支架从电机后部套入,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增强电机固定稳定性的效果可以预期。采用两个螺栓用来配合固定电机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圆柱体钢管状支脚,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L型角钢和圆柱体钢管都是常用的型材种类,选择哪一种作为支架的材料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关于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4从属于权利要求2或3,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包括第一支脚100、第二支脚200和第三支脚300(相当于多个立柱),第一支脚100包括第一支脚本体110、分别设置在第一支脚本体110下端和上端的第一连接件(相当于安装固定部)和第二连接件130(相当于第二端设置有电机固定部),第二支脚200包括第二支脚本体210、分别设置在第二支脚本体210下端的第三连接件220(相当于安装固定部)和第四连接件230(相当于第二端设置有电机固定部),第三支脚300包括设置在下端的第五连接件320(相当于安装固定部)和设置在上端的第六连接件330(相当于电机固定部),从附图1-4中可以明确得出,下端的连接件均为安装固定板,安装固定板上设置有固定孔。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和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从属于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三个支脚,将这三个独立的支脚通过连接筋连接起来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能够产生的增强电机支架稳定性的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室外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空调室外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0、说明书第【0018】-【0037】段,附图1-4):包括电机、电机支架和底盘,电机支架固定在底盘上。参照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三个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电机进行合理支撑。本申请的多个电机固定部分布在电机的四周,能够在保证电机固定的前提下,减小电机固定部所占用的空间。对比文件1的三角形分布需要更大的支撑范围,而且在对比文件1已经设置了后部支脚结构,满足了对电机的支撑目的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前部的支架结构应用到后部支架处,并且设置两个后部支架使其与前部支架平行。本申请在四根立柱形成前后支架后,能够从电机的轴向方向套入电机上,安装方便。本申请的立柱为L形,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支脚结构,稳定性和整体刚度都有较大提升,安装固定板增大底部接触面积,提高稳定性,使得本申请的支撑强度和安装强度都高于对比文件1的结构。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支脚,上端连接件具有圆弧形连接板用来与电机的外周面配合,通过两个沿电机轴向位置不同的支脚上端的连接件可以实现前支架从电机的轴向方向套入,能够起到方便安装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中采用三个支脚分前后三角形成角度地固定,能够从结构上充分保证电机固定的稳定性,使风机在运行时不容易引起晃动。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固定件形成的支撑面越大则稳定性越好,本申请采用节约固定面积的直立型支脚实际在风机运行时的稳定性是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呈角度三角形支脚略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支撑部件时,通常会将影响因素综合考虑选择设计方案,当安装面积足够大时,成角度的支脚设计更为稳定,但如果安装面积相对较小,则会考虑缩小支脚之间的角度,尽可能保证支脚稳定性的同时减小安装面积,这些具体形状和角度的改变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做出的选择性设计,其效果可以预期。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简化模具数量这一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前后支脚设计成为相同结构、相互对称的结构,以降低生产装配的难度,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支撑固定部件设计成对称的结构属于常规设计,其效果可以预期。对比文件1公开了支脚采用圆柱体钢管,且下端设置有向外突出的折边用于与底盘连接,增大了底部接触面积,提高了稳定性。而圆柱体钢材和L形钢材都是本领域常用的型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根据需要选择其中任意一种,能够产生的效果可以预期。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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