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制冷设备的水供给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788
决定日:2019-11-22
委内编号:1F28199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40139.9
申请日:2016-08-26
复审请求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饮水机制造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喻倩萍
合议组组长:李珊
参审员:万闪闪
国际分类号:F25C1/00,F25B43/00,F25B4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中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手段的基础上基于简化结构、降低成本的普遍追求所容易想到的,且所获得的技术效果能够预期,同时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40139.9,名称为“用于制冷设备的水供给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饮水机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8月26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1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9-10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3570147A,公开日为2014年2月12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 CN105565425A,公开日为2016年5月11日)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8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4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其于2019年1月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制冷设备的水供给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滤芯组件,所述滤芯组件设有滤芯组件进水口和滤芯组件出水口;
冷水箱,所述冷水箱设有冷水箱进水口和冷水箱出水口,所述冷水箱进水口与所述滤芯组件出水口相连;
制冰装置,所述制冰装置设有制冰装置进水口和回流水出口,所述制冰装置进水口与所述冷水箱出水口相连,所述回流水出口与所述冷水箱连通,以将所述制冰装置的水回流至所述冷水箱内;
控制装置,所述控制装置分别与所述滤芯组件、所述冷水箱和所述制冰装置相连用于控制所述滤芯组件、所述冷水箱和所述制冰装置水路的通断;
第二三通管,所述第二三通管的进口端与所述冷水箱出水口相连,所述第二三通管的第一出口端与所述制冰装置进水口相连,所述第二三通管的第二出口端与冰水管相连。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制冷设备的水供给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一三通管,所述第一三通管的进口端与所述滤芯组件出水口相连,所述第一三通管的第一出口端与所述冷水箱相连,所述第一三通管的第二出口端与常温出水管相连。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制冷设备的水供给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冰装置包括:
制冰单元,所述制冰单元内设有将水引入以形成冰块的制冰模块;
存储单元,所述制冰单元通过导向槽将冰块引入所述存储单元,所述存储单元内设有带有通孔的隔板,所述隔板将所述存储单元分隔成冰块储存区和回流水储存区,所述回流水出口设置于所述回流水储存区。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制冷设备的水供给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滤芯组件包括:
壳体,所述壳体设有所述滤芯组件进水口和所述滤芯组件出水口;
炭棒,所述炭棒设在所述壳体内,所述炭棒的内侧限定出第一过水通道,所述炭棒的外侧与所述壳体限定出第二过水通道,所述第一过水通道与所述第二过水通道中的一个与所述滤芯组件进水口连通,另一个与滤芯组件出水口连通。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于制冷设备的水供给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炭棒为两端敞开的环形体,所述第一过水通道与所述滤芯组件出水口连通。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于制冷设备的水供给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炭棒的两端均设有密封件,位于所述炭棒上端的所述密封件的设有环形柱体,所述环形柱体分别与所 述第一过水通道和所述滤芯组件出水口连通。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于制冷设备的水供给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包括:
桶体,所述桶体的一端敞开,所述滤芯组件进水口设在所述桶体的另一端;
盖体,所述盖体可拆卸地设在桶体上且封闭所述桶体的一端,所述滤芯组件出水口设在所述盖体上。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用于制冷设备的水供给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盖体的内侧面设有定位槽,所述环形柱体的上端伸入所述定位槽内,所述环形柱体与所述定位槽之间设有密封圈。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制冷设备的水供给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回流水出口与所述冷水箱之间设有水泵,所述水泵将所述制冰装置的水回流至所述冷水箱内。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制冷设备的水供给系统,还包括:壳体,所述滤芯组件、所述冷水箱和所述制冰装置均设置于所述壳体内,在所述滤芯组件、所述冷水箱和所述制冰装置水路的下方设有漏水检测板,所述漏水检测板与所述控制装置相连用于检测所述水供给系统是否漏水。”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制冰装置与冷水箱分开设置;包括用于控制制冰装置水路通断的控制装置;第二三通管,其中第二出口端与冰水管相连,而上述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4-6、8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以及权利要求7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其给出了将滤芯组件设置成包括具有桶体和盖体的壳体、限定出第一过水通道和第二过水通道的环形体碳棒,以及在碳棒两端设置环形柱体密封件插入盖体上的定位槽的技术启示;从属权利要求2-3、9-10以及权利要求7中未被对比文件1-2公开的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
佛山市顺德区美的饮水机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5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其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3、10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在所述制冰单元的温度没有达到制冰温度时,水只是在所述制冰单元内进一步制冷,然后通过所述导向槽进入所述存储单元内,并最终从所述隔板上的通孔流入回流所述水储存区内,当所述制冰单元的温度达到制冰温度时,水在所述制冰单元内形成冰块,然后通过所述导向槽35将冰块引入所述存储单元内,其中,冰块溶解的冰水也通过所述隔板上的通孔流入所述回流水储存区,所述回流水储存区内的冰水通过所述回流水出口被回流至所述冷水箱内,从而实现对所述冷水箱进行降温”补入权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制冷设备的水供给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滤芯组件,所述滤芯组件设有滤芯组件进水口和滤芯组件出水口;
冷水箱,所述冷水箱设有冷水箱进水口和冷水箱出水口,所述冷水箱进水口与所述滤芯组件出水口相连;
制冰装置,所述制冰装置设有制冰装置进水口和回流水出口,所述制冰装置进水口与所述冷水箱出水口相连,所述回流水出口与所述冷水箱连通,以将所述制冰装置的水回流至所述冷水箱内;
控制装置,所述控制装置分别与所述滤芯组件、所述冷水箱和所述制冰装置相连用于控制所述滤芯组件、所述冷水箱和所述制冰装置水路的通断;
第二三通管,所述第二三通管的进口端与所述冷水箱出水口相连,所述第二三通管的第一出口端与所述制冰装置进水口相连,所述第二三通管的第二出口端与冰水管相连,
所述制冰装置包括:
制冰单元,所述制冰单元内设有将水引入以形成冰块的制冰模块;
存储单元,所述制冰单元通过导向槽将冰块引入所述存储单元,所述存储单元内设有带有通孔的隔板,所述隔板将所述存储单元分隔成冰块储存区和回流水储存区,所述回流水出口设置于所述回流水储存区,
在所述制冰单元的温度没有达到制冰温度时,水只是在所述制冰单元内进一步制冷,然后通过所述导向槽进入所述存储单元内,并最终从所述隔板上的通孔流入回流所述水储存区内,当所述制冰单元的温度达到制冰温度时,水在所述制冰单元内形成冰块,然后通过所述导向槽35将冰块引入所述存储单元内,其中,冰块溶解的冰水也通过所述隔板上的通孔流入所述回流水储存区,所述回流水储存区内的冰水通过所述回流水出口被回流至所述冷水箱内,从而实现对所述冷水箱进行降温,
壳体,所述滤芯组件、所述冷水箱和所述制冰装置均设置于所述壳体内,在所述滤芯组件、所述冷水箱和所述制冰装置水路的下方设有漏水检测板,所述漏水检测板与所述控制装置相连用于检测所述水供给系统是否漏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制冷设备的水供给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一三通管,所述第一三通管的进口端与所述滤芯组件出水口相连,所述第一三通管的第一出口端与所述冷水箱相连,所述第一三通管的第二出口端与常温出水管相连。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制冷设备的水供给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滤芯组件包括:
壳体,所述壳体设有所述滤芯组件进水口和所述滤芯组件出水口;
炭棒,所述炭棒设在所述壳体内,所述炭棒的内侧限定出第一过水通道,所述炭棒的外侧与所述壳体限定出第二过水通道,所述第一过水通道与所述第二过水通道中的一个与所述滤芯组件进水口连通,另一个与滤芯组件出水口连通。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制冷设备的水供给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炭棒为两端敞开的环形体,所述第一过水通道与所述滤芯组件出水口连通。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于制冷设备的水供给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炭棒的两端均设有密封件,位于所述炭棒上端的所述密封件的设有环形柱体,所述环形柱体分别与所述第一过水通道和所述滤芯组件出水口连通。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于制冷设备的水供给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包括:
桶体,所述桶体的一端敞开,所述滤芯组件进水口设在所述桶体的另一端;
盖体,所述盖体可拆卸地设在桶体上且封闭所述桶体的一端,所述滤芯组件出水口设在所述盖体上。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于制冷设备的水供给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盖体的内侧面设有定位槽,所述环形柱体的上端伸入所述定位槽内,所述环形柱体与所述定位槽之间设有密封圈。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制冷设备的水供给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回流水出口与所述冷水箱之间设有水泵,所述水泵将所述制冰装置的水回流至所述冷水箱内。”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水供给系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输出净化水、冰水或冰块,满足不同用户的需要,制冰装置内的冰水可以回流至冷水箱内,便于冷水的生产制备,可以省去单独设置制备冷水的装置,简化了水供给系统的结构,便于控制水供给系统的整体尺寸;而对比文件1中的储水室相当于一个中间储水装置,用于向冰盒提供制冰水源,不具备向外界输送冷水的能力;(2)本申请的水供给系统通过控制装置的控制,在制冰单元产生的冰水最终流入回流水储存区内,降低冷水箱内水的温度,不仅便于冷水的制备和输出,而且便于提高制冰时的出冰效率,降低了能耗,也避免了制造冰块时产生废水,提高了净化水的利用率;(3)对比文件1中的储水室位于冰盒的下方,这样冰水才能回流至储水室,而本申请的冰水是通过制冰装置的回流水出口返回至冷水箱,只要将冷水箱与回流水出口相连就可以收集冰水,对于冷水箱的具体设置位置并无特殊要求,方便管路结构的安装和拆卸;(4)本申请的水供给系统在滤芯组件、冷水箱和制冰装置水路的下方设有与控制装置相连的漏水检测板,可以检测漏水溢水情况,自动切断水路和电路,起到保护系统水路及机器安全作用,提高水供给系统的安全性,漏水检测板的设置没有在对比文件1有任何的提及,也没有被任何的教科书和工具书公开,其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9年5月10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9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中直饮机的水供给系统的储水室在功能上已经具备了输出冷水的能力,出于简化系统结构、降低成本这一本领域的公知需求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去省略对比文件1中的制冷水装置,直接输出储水室33中由制冰装置回流的冰水来冷却常温纯净水所形成的冷水以供饮用。(2)对比文件1中对制冷装置在制冰过程中产生的冰水进行收集和利用,同样避免了制冰时产生废水,提高了纯净水的利用率,客观上也起到了提高制冰效率、降低能耗的有益效果。(3)为了方便地控制冰水回流,或者便于对利用制冰装置产生的冰水制备冷水这一过程进行控制,而将储水室拆分成连通的冷水箱和回流水储存区,即设置相互独立的冷水箱和回流水储存区,并使回流水储存区通过回流水出口连接到冷水箱,这种结构只是储水室在功能上的简单拆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调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4)在具有水循环系统的制冷设备中设置由检测线缆和控制器组成的漏水检测系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该点,合议组提供了公知常识性证据1(《计算机网络工程与规划设计》,邓世昆主编,云南大学出版社,2014年8月,参见第332页,第11.2.3.2节“中心机房空调系统的设计”)作为佐证,基于该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在同样具备制冷设备和水循环系统的饮水机的水路下方设置漏水检测系统来检测水供给系统是否漏水,以提高系统的安全性能。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与提出复审请求时基本相同,进一步认为:本申请的水供给系统所要解决的是“传统的用于制冷设备的水供给系统结构设计不合理,制冰制冷效率低,能耗高”的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是“水箱的设置位置一般要受到高度限制,即水箱要放置于直饮机的最顶端才能够实现供水,并且由于水箱没有密闭,空气中的细菌容易进入水箱,造成二次污染”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不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2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8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8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4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其于2019年5月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中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手段的基础上基于简化结构、降低成本的普遍追求所容易想到的,且所获得的技术效果能够预期,同时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经审查,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分析如下: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制冷设备的水供给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直饮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6]-[0061]段、附图1-8):具有用于制冷设备的水供给系统,包括预过滤装置和后置过滤装置形成的滤芯组件,其具有滤芯组件进水口和滤芯组件出水口;储水室33设有进水口和出水口,其进水口与后置过滤装置出水口相连,出水口通过水泵36与冰盒34的进水口相连;制冰装置包括制冰箱32,制冰箱32内设置有冰盒34和储水室33,冰盒34(相当于制冰单元)内设置有蒸发器组件35(相当于制冰模块)和测温部341,该蒸发器组件35与压缩机70和冷凝器组件80组成制冰循环回路,当储水室33内注满纯净水后,由水泵36将纯净水抽送到冰盒34中,蒸发器组件35将引入的水形成冰块,当测温部341感应达到设定温度后,即完成制冰过程,此时循环水泵得到控制信号后停止抽水,冰块从冰盒34内脱落顺着栅格板321(相当于导向槽)的斜度直接滑入冰盒34下方的、由储冰室38(相当于冰块储存区)和储水室33组成的存储单元中,该存储单元在储冰室38和储水室33之间具有起分隔作用的带通孔的隔板,在储水室33的上盖上设置有与栅格板321的栅格相对应的冰水回流口(相当于回流水出口),冰块进入储冰室38,残留的冰水顺着冰水回流口流回至储水室33中,对储水室33的水进行降温(即公开了当制冰单元的温度达到制冰温度时,水在制冰单元内形成冰块,然后通过导向槽将冰块引入存储单元内,其中,冰块溶解的冰水通过会流水出口被水流至储水室内,从而实现对储水室进行降温);该系统还包括控制装置,其控制滤芯组件、储水室33和制冰装置中的各截止阀40a-40e、水泵36的通断,即公开了控制装置与滤芯组件、储水室和制冰装置相连,用于控制滤芯组件、储水室和制冰装置水路的通断。
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同时具有冷水箱和回流水储存区,而对比文件1中集成为储水室,具体的,回流水储存区位于制冰装置中用于储存从隔板的通孔流入的冰水,回流水储存区的冰水通过回流水出口被回流至冷水箱内,而且,冷水箱进口与滤芯组件出水口相连,冷水箱出水口连接第二三通管的进口端,第二三通管的第一出口端与制冰装置进水口相连,第二出口端与冰水管相连,输出冰水;当制冰单元的温度没有达到制冰温度时,水只是在制冰单元内进一步制冷,然后通过导向槽进入存储单元内,并最终从隔板上的通孔流入回流水储存区内;(2)滤芯组件、冷水箱和制冰装置均设置于壳体内,滤芯组件、冷水箱和制冰装置水路的下方设有漏水检测板,漏水检测板与控制装置相连用于检测水供给系统是否漏水。
基于上述区别(1),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主要是:简化系统结构。对于该区别,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储水室并不输出冰水,且具有单独的制冷水装置31,但是,该储水室33储存的纯净水中由于加入了制冰装置中回流的冰水而被降温成冰水,其具备输出冰水的能力,在对比文件1中储水室33能够直接输出冰水的基础上,出于简化系统结构、降低成本这一本领域的普遍追求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去省略对比文件1中的制冷水装置31,直接输出储水室33中由制冰装置回流的冰水来冷却常温纯净水所形成的冰水。此时,由于该直饮机输出的冰水依赖制冰装置产生的冰水回流降温,当需要饮用冰水时,启动制冰单元产生冰水,在制冰单元的温度没有达到制冰温度、水只是在制冰单元内进一步制冷时,直接将未成冰的冰水通过导向槽将冰水引入存储单元内,并最终从隔板上的通孔流入储水室中,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且,将同时实现接收纯净水、储存纯净水被降温形成的冷水、向制冰装置输入冷水、收集和储存回流水功能的储水室拆分成连通的冷水箱和回流水储存区,具体的,使回流水储存区位于制冰装置的存储单元中收集和储存从冰块储存区通过带通孔的隔板流入的冰水,并通过回流水出口将冰水回流至冷水箱,并且使冷水箱与滤芯组件出水口相连用于接收纯净水、同时储存冷水、向制冰装置输入冷水,这只是对对比文件1中储水室结构的简单调整,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另外,在上述改进的基础上,考虑到冷水箱中的冷水既要被输出饮用,又要被输送至制冰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将冷水箱的出水口连接到一个三通管,将三通管的两个出口端分别连接制冰装置进水口和冰水管。
对于上述区别(2),为直饮机设置整机壳体,将其滤芯组件、冷水箱、制冰装置等装置都放置于壳体中,属于本领域的常用设计。而且,在具有水循环系统的制冷设备中设置由检测线缆和控制器组成的漏水检测系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参见第332页,第11.2.3.2节“中心机房空调系统的设计”),基于该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在同样具备制冷设备和水循环系统的饮水机中设置漏水检测系统来检测水供给系统是否漏水,以提高系统的安全性能,具体的,在水供给系统水路涉及到的滤芯组件、冷水箱和制冰装置水路下方设置与控制装置相连的漏水检测板,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的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附图1):后置过滤装置的出水口处设置有三通管(相当于第一三通管),其进口端与后置过滤装置出水口相连,一出口端通过管路与储水室33相连,另一出口端连通至纯净水(为常温水)出口b。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7对滤芯组件的结构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基于其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7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净水机的滤芯组件设置为其它合适的结构。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复合滤芯和具有复合滤芯的净水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3]-[0063]段、附图1-2):净水设备复合滤芯包括外壳2(相当于壳体)和过滤组件1,外壳2上形成有进水口224和出水口223,过滤组件设在外壳2内,包括炭棒11,且炭棒11的内侧限定出第一过水通道4,炭棒11的外侧与外壳2之间限定出第二过水通道5,第一过水通道4和第二过水通道5中的一个连通所述进水口224且另一个连通所述出水口223;炭棒11呈沿上下方向延伸的中空柱状,两端敞开,当第一过水通道4与出水口223连通时,第二过水通道5与进水口224连通;上端盖12和下端盖13分别密封在炭棒11的上下两端(即碳棒两端均设密封件),上端盖12上设有与第一过水通道4连通并向上延伸的导流管122(相当于环形柱体),导流管122与出水套管连通;外壳2包括桶身21和滤芯头22,桶身21可以呈下端封闭且上端敞开的中空柱状,滤芯头22设在桶身21上并封盖桶身21的上端,滤芯头22上可以设有进水套管221和出水套管,滤芯座200可拆卸地装在外壳上部;导流管122可以插接到出水套管内,且导流管122与出水套管之间设可以有密封圈,即滤芯头22内侧形成了供导流管122插接的定位槽。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3-5、7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以及权利要求6的大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并且这些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也是设置净水机滤芯组件的结构,当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对比文件2中的上述滤芯组件结构,容易想到也可将其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直饮机,代替其中的滤芯组件,这只是滤芯组件结构的简单调整。另外,将进水口设置在桶身21的另一端,使进水口和出水口分别位于外壳的两端,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7也都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为了促进和控制冰水回流,在回流水出口和冷水箱之间设置水泵,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属于同一技术领域,提供了一种用于制冷设备的水供给系统结构,而且,对比文件1同样是将制冰单元产生的冰水回流到储水室中,冰水与储水室中被过滤后的纯净水混合,使纯净水降温变成冷水后,再将冷水输送到制冰单元中用于制冰,对比文件1中的水供给系统提高了制冰制冷效率,降低了能耗,其客观上已经解决了本申请所述的“传统的用于制冷设备的水供给系统结构设计不合理,制冰制冷效率低,能耗高”的技术问题。
(2)对比文件1中直饮机的水供给系统同样可以根据需要输出纯净水、冷水或冰块,以满足用户的多种需求,其储水室在接收被过滤的常温纯净水、并向冰盒提供制冰水源的同时,制冰装置内产生的冰水能够回流到储水室中,对储水室的常温纯净水进行降温,产生冷水,即对比文件1中直饮机的水供给系统同样能够利用制冰产生的冰水来制备和储存冷水,其储水室已经实现制备冷水,在功能上已经具备了输出冷水的能力。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储水室并不输出冷水,而是利用单独的制冷水装置31制造和输出冷水,但是,在对比文件1中的制冰装置已经能够生产制备冷水的基础上,出于简化系统结构、降低成本这一本领域的公知需求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去省略对比文件1中的制冷水装置31,在用户需要饮用冷水时,直接输出储水室33中由制冰装置回流的冰水来冷却常温纯净水所形成的冷水以供饮用。
(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形成冰块后将制冰时产生的冰水回到储水室中,冰水与储水室中被过滤后的纯净水混合,使纯净水降温变成冷水后,再将冷水输送到制冰单元中用于制冰,其对制冷装置在制冰过程中产生的冰水进行收集和利用,同样避免了制冰时产生废水,提高了纯净水的利用率,客观上也起到了提高制冰效率、降低能耗的有益效果。而且,当由制冰装置来制备、存储和输出冰水时,考虑到输出的冰水依赖制冰装置产生的冰水回流降温,当需要饮用冰水时,启动制冰单元产生冰水,在制冰单元的温度没有达到制冰温度、水只是在制冰单元内进一步制冷时,直接将未成冰的冰水通过导向槽将冰水引入存储单元内,并最终从隔板上的通孔流入储水室中,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4)对比文件1中的储水室既接收和储存由滤芯组件过滤后形成的纯净水,向制冰装置提供制冰水源,同时又接收和储存制冰装置中产生的冰水,并形成冷水,其同时起到了本申请冷水箱和回流水储存区的作用。对比文件1之所以将储水室设置于冰盒的下方,是为了使储水室在作为制冰装置中存储单元的回流水储存区这一部件使用(并非作为冷水箱使用)时,便于承接冰盒中产生的冰水,便于在冰块和冰水分离后,冰水能够自然流入储水室中,就像本申请中也相应将回流水储存区设在制冰单元侧下方那样。而且,虽然对比文件1中将冷水箱和回流水储存区集成为储水室这一个部件,但是,为了方便地控制冰水回流,或者便于对利用制冰装置产生的冰水制备冷水这一过程进行控制,而将同时实现接收纯净水、储存纯净水被降温形成的冷水、向制冰装置输入冷水、收集和储存回流水功能的储水室拆分成连通的冷水箱和回流水储存区,即设置相互独立的冷水箱和回流水储存区,并使回流水储存区通过回流水出口连接到冷水箱,这种结构只是储水室在功能上的简单拆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调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并不能使得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综上,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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