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免酒精润版液及其生产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783
决定日:2019-11-22
委内编号:1F25689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43123.7
申请日:2016-04-19
复审请求人:东莞市欧曼德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乐
合议组组长:史冉
参审员:苑丛
国际分类号:B41N3/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43123.7,名称为“一种免酒精润版液及其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东莞市欧曼德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4月19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4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说明书第1-18段(即第1-7页)以及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3935150 A,公开日为2014年07月2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免酒精润版液,其特征在于:该免酒精润版液配方百分比如下:
阿拉伯胶:0.1-5%;
柠檬酸钠:0.5-5%;
硝酸钠:0.5-5%;
羟基乙酸:0.5-5%;
乙二胺四乙酸钠钠:0.1-2%;
甘油:5-20%;
乙二醇:5-20%;
月桂醇聚氧乙烯醚:0.1-3%;
山梨醇:0.1-3%;
消烦恼465:0.1-3%;
卡松杀菌剂:0.01-1%;
消泡剂:0.01-1%;
丙二醇单乙醚:5-20%;
去离子水:40-60%。
2. 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免酒精润版液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
S1:备料:按组成上述配方的百分比配备以下原料:阿拉伯胶:0.1-5%;柠檬酸钠:0.5-5%;硝酸钠:0.5-5%;羟基乙酸:0.5-5%;乙二胺四乙酸钠钠:0.1-2%;甘油:5-20%;乙二醇:5-20%;月桂醇聚氧乙烯醚:0.1-3%;山梨醇:0.1-3%;消烦恼465:0.1-3%;卡松杀菌剂:0.01-1%;消泡剂:0.01-1%;丙二醇单乙醚:5-20%;去离子水:40-60%;
S2:A组份溶液的制备:在准备好的搅拌反应釜中加入去离子水40-60%,充分搅拌20-30min,并将其温度加热至50℃,然后再加入阿拉伯胶0.1-5%,并搅拌使其充分溶解,然后将搅拌均匀的上述配料冷却至室温,待冷却至室温后,再边搅拌边依次加入柠檬酸钠0.5-5%、硝酸钠0.5-5%与乙二胺四乙酸钠0.1-2%,使其充分溶解得到A组份溶液;
S3:B组份溶液的制备:在准备好的另一搅拌反应釜中依次加入羟基乙酸0.5-5%、甘油5-20%、乙二醇5-20%、月桂醇聚氧乙烯醚0.1-3%、山梨醇0.1-3%、消烦恼465 0.1-3%、卡松杀菌剂0.01-1%、消泡剂0.01-1%和丙二醇单乙醚5-20%,并充分搅拌使其溶解,制得B组份溶液;
S4:混合搅拌:将上述制得的A组份溶液与B组份溶液放入同一反应釜中充分搅拌均匀后,制得半成品溶液;
S5:过滤:将上述混合均匀后的溶液通过过滤装置进行过滤,制的成品;
S6:灌装:将上述制的的成品溶液,按照不同的规格对其进行灌装。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免酒精润版液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2中的冷却方式为自然冷却。”
驳回决定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高粘度表面张力免酒精润版液,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表面活性剂选择0.1-3%的月桂醇聚氧乙烯醚和0.1-3%的消烦恼465,无醇溶剂选择5-20%的丙二醇单乙醚,杀菌剂为卡松杀菌剂,水为去离子水,润湿剂还选择乙二醇和山梨醇,甘油、乙二醇和山梨醇的百分比分别为5-20%、5-20%、0.1-3%,缓冲剂还具有乙二胺四乙酸钠和羟基乙酸,柠檬酸钠、乙二胺四乙酸钠和羟基乙酸的百分比分别为0.5-5%、0.1-2%、0.5-5%。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上述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表面活性剂选择0.1-3%的月桂醇聚氧乙烯醚和0.1-3%的消烦恼465,无醇溶剂选择5-20%的丙二醇单乙醚,杀菌剂为卡松杀菌剂,水为去离子水,润湿剂还选择乙二醇和山梨醇,甘油、乙二醇和山梨醇的百分比分别为5-20%、5-20%、0.1-3%,缓冲剂还具有乙二胺四乙酸钠和羟基乙酸,柠檬酸钠、乙二胺四乙酸钠和羟基乙酸的百分比分别为0.5-5%、0.1-2%、0.5-5%;(2)润版液的生产步骤包含了A、B组分溶液的制备步骤,还有混合搅拌、过滤和罐装步骤,以及各步骤的具体方法。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也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上述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2,保留了原权利要求3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配方组分不是公知常识。自对比文件1的方案出发,欲获得本申请优选的配方组分及其含量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2)本申请的溶剂为去离子水,所得到的润版液粘度远低于对比文件1的粘度,减少了丙二醇单乙醚的使用有利于环保。而对比文件1的溶剂为无醇溶剂,水未被用作整体体系的溶剂。本申请的丙二醇单乙醚不是溶剂,其作用仅为辅助试剂;(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与配方有关的其他区别特征未被公开,也不属于公知常识;(4)本申请中乙二胺四乙酸钠的作用并非缓冲剂而是稳定水的硬度,乙二胺四乙酸根能够络合水中的钙、镁离子;(5)本申请与对比文件分别设计了完全不同的两种制备方法,二者存在本质区别,没有相同的技术特征,不具有可比性。本申请制备方法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免酒精润版液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
S1:备料:按下述配方的百分比配备以下原料:阿拉伯胶:0.1-5%;柠檬酸钠:0.5-5%;硝酸钠:0.5-5%;羟基乙酸:0.5-5%;乙二胺四乙酸钠:0.1-2%;甘油:5-20%;乙二醇:5-20%;月桂醇聚氧乙烯醚:0.1-3%;山梨醇:0.1-3%;消烦恼465:0.1-3%;卡松杀菌剂:0.01-1%;消泡剂:0.01-1%;丙二醇单乙醚:5-20%;去离子水:40-60%;
S2:A组份溶液的制备:在准备好的搅拌反应釜中加入去离子水40-60%,充分搅拌20-30min,并将其温度加热至50℃,然后再加入阿拉伯胶0.1-5%,并搅拌使其充分溶解,然后将搅拌均匀的上述配料自然冷却至室温,待冷却至室温后,再边搅拌边依次加入柠檬酸钠0.5-5%、硝酸钠0.5-5%与乙二胺四乙酸钠0.1-2%,使其充分溶解得到A组份溶液;
S3:B组份溶液的制备:在准备好的另一搅拌反应釜中依次加入羟基乙酸0.5-5%、甘油5-20%、乙二醇5-20%、月桂醇聚氧乙烯醚0.1-3%、山梨醇0.1-3%、消烦恼4650.1-3%、卡松杀菌剂0.01-1%、消泡剂0.01-1%和丙二醇单乙醚5-20%,并充分搅拌使其溶解,制得B组份溶液;
S4:混合搅拌:将上述制得的A组份溶液与B组份溶液放入同一反应釜中充分搅拌均匀后,制得半成品溶液;
S5:过滤:将上述混合均匀后的溶液通过过滤装置进行过滤,制得成品;
S6:灌装:将上述制得的成品溶液,按照不同的规格对其进行灌装。”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润版液包含增稠剂、电解质、缓冲剂、润湿剂、无醇溶剂、表面活性剂、消泡剂、杀菌剂、水等几类物质,并列举了各类物质的常选成分。由此,在限定了具体几大类物质的基础上,对各大类物质的具体成分设置则属于常规选择;(2)虽然对比文件1未明确说明水是溶剂,但是在此类溶液中,水作为溶剂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所公认的常识,对比文件1公开的溶剂是水和无醇溶剂的混合物而非复审请求人认定的仅无醇溶剂。对比文件1所记载的水的质量分数与本申请中去离子水的质量分数数值范围部分重叠。而润版液粘度值的大小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需求通过相应调节即可以获得的。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丙二醇单乙醚仅作为辅助试剂的作用在本申请文件中未记载,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不能直接、毫无疑义的得出;而丙二醇单乙醚作为润版液的无醇溶剂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所公知的,其也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由此,水和无醇溶剂的含量比重则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等所作的常规设置;(3)对比文件1未公开的成分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润版液包含增稠剂、电解质、缓冲剂、润湿剂、无醇溶剂、表面活性剂、消泡剂、杀菌剂、水等几类物质,并列举了各类物质的常选成分的基础上进行的常规选择,各组分的含量也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各组分的作用和反应原理以及要达到的技术效果,通过有限的常规试验即可以得到;(4)本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乙二胺四乙酸钠的作用,而乙二胺四乙酸钠作为一种弱酸盐,其能够起到缓冲剂的作用;其次,根据本申请的记载,其溶剂采用的是去离子水,去离子水即为本身不含有钙、镁等离子的纯水,由此复审请求人提及的“乙二胺四乙酸根用于络合水中的钙、镁离子”仅是其本身还具备的性能,在本申请中则主要体现其缓冲剂的功能;(5)对比文件1公开的制备方法同本申请类似,均是先将增稠剂在水等溶剂中充分分散,然后加入其它物质进行混合,不同点仅在于,1)润湿剂、电解质和缓冲剂的添加顺序, 2)本申请先将其他物质混合均匀后加入而对比文件1为直接将其他物质加入;对于1),润湿剂、电解质和缓冲剂作为常用添加剂仅用于调节水的表面能等,添加顺序对实质反应无影响;对于2),先将其他物质混合均匀得到B组分后再加入和直接将其他物质一并加入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二者均能够达到充分混合的作用效果;并且,先制备A组分再制备B组分然后二者混合以多次搅拌混合的方式是混合溶液制备中的常规方式之一。由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大部分组分和制备顺序的基础上,具体选择采用先制备A组分再制备B组分、分多次搅拌的制备方式以达到充分的混合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设置。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2019年07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表面活性剂、无醇溶剂、杀菌剂、润湿剂、缓冲剂等成分和配比的不同:表面活性剂选择0.1-3%的月桂醇聚氧乙烯醚和0.1-3%的消烦恼465,无醇溶剂选择5-20%的丙二醇单乙醚,杀菌剂为卡松杀菌剂,水为去离子水,润湿剂还选择乙二醇和山梨醇,甘油、乙二醇和山梨醇的百分比分别为5-20%、5-20%、0.1-3%,缓冲剂还具有乙二胺四乙酸钠和羟基乙酸,柠檬酸钠、乙二胺四乙酸钠和羟基乙酸的百分比分别为0.5-5%、0.1-2%、0.5-5%;(2)润版液的生产方法还包含A、B组份溶液的制备步骤,还有混合搅拌、过滤和罐装步骤,以及各步骤的具体方法,其中包括将搅拌均匀的配料自然冷却至室温。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和设置无醇润版液的成分及含量。然而,区别技术特征(1)和(2)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上述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且,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无醇润版液的成分、含量以及制备方式也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的柠檬酸钠:0.5-5%;羟基乙酸:0.5-5%;乙二胺四乙酸钠:0.5-5%;苹果酸0.5-5%,甘油:5-20%;乙二醇:5-20%;月桂醇聚氧乙烯醚:0.1-3%;山梨醇:0.1-3%;消烦恼465:0.1-3%;卡松杀菌剂:0.01-1%;丙二醇单乙醚:5-20%;以及制备润版液的方法步骤;(2)对比文件1中的缓冲剂为两种或两种以上作为组合构成缓冲剂成分,其公开的可能组合中不包括与本发明一致的成分;丙二醇单乙醚在本发明中最高为20%,而对比文件1中多种单丁醚类物质、三乙醇胺中的一种或多种作为无醇溶剂最低也要达到30%,并且对比文件1未公开其组分可以包括丙二醇单乙醚;乙二胺四乙酸钠在本发明中起到的作用是稳定水的硬度,乙二胺四乙酸根能够络合水中的钙、镁离子;极性不同物质的均匀混合是困难的,本申请的制备方法能够获得稳定均匀的润版液;(3)本申请中的14种组分中的主要成分均未被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经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07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6年04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以及说明书摘要。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免酒精润版液的生产方法,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高粘度表面张力免酒精润版液,同时公开了一种免酒精润版液的生产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按以下组分的重量百分比备料:增稠剂0.5-3份(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的数值范围0.1-5%)、缓冲剂2-6份(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的数值范围0.5-5%)、电解质0-2份(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的数值范围0.5-5%)、润湿剂3-8(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的数值范围5-20%)、表面活性剂1-4份、消泡剂0.3-2.2份(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的数值范围0.3-2.2%)、无醇溶剂30-55份、防腐杀菌剂0.5-1.2份(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的数值范围0.01-1%)、粘度调节剂水20-45份(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的数值范围40-60%)(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6段),其中增稠剂为黄原胶、阿拉伯胶等其中的一种;缓冲剂为柠檬酸钠、乙酸、乙酸钠等;所述电解质为硝酸钠等;所述润湿剂为聚乙二醇等。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S1步骤中大部分内容,还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用阿拉伯胶0.5-3%加入到丙三醇、聚乙二醇等中,搅拌均匀,然后边搅拌边加入水使其充分溶解;将无醇溶剂加入到上述体系中搅拌均匀,然后再加入表面活性剂1-4%、防腐杀菌剂0.5-1.2%、柠檬酸钠等2-6%、硝酸钠0-2%等混合搅拌均匀得到润版液(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6段-0020段)。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表面活性剂、无醇溶剂、杀菌剂、润湿剂、缓冲剂等成分和配比的不同:表面活性剂选择0.1-3%的月桂醇聚氧乙烯醚和0.1-3%的消烦恼465,无醇溶剂选择5-20%的丙二醇单乙醚,杀菌剂为卡松杀菌剂,水为去离子水,润湿剂还选择乙二醇和山梨醇,甘油、乙二醇和山梨醇的百分比分别为5-20%、5-20%、0.1-3%,缓冲剂还具有乙二胺四乙酸钠和羟基乙酸,柠檬酸钠、乙二胺四乙酸钠和羟基乙酸的百分比分别为0.5-5%、0.1-2%、0.5-5%;(2)润版液的生产方法还包含A、B组份溶液的制备步骤,还有混合搅拌、过滤和罐装步骤,以及各步骤的具体方法,其中包括将搅拌均匀的配料自然冷却至室温。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和设置无醇润版液的成分及含量。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羟基乙酸、乙二胺四乙酸钠属于常规的缓冲剂,月桂醇聚氧乙烯醚和消烦恼465是常用的表面活性剂,卡松杀菌剂是常用的杀菌剂,丙二醇单乙醚是常用的无醇溶剂,乙二醇和山梨醇是常用的润湿剂,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无醇润版液具有润湿剂、无醇溶剂、表面活性剂、杀菌剂、缓冲剂且分别具有多种成分可选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依照各原料的作用效果具体设置润湿剂、无醇溶剂、表面活性剂、杀菌剂、缓冲剂等组成原料的类型,即将表面活性剂设置为月桂醇聚氧乙烯醚和消烦恼465,无醇溶剂选择丙二醇单乙醚,杀菌剂为卡松杀菌剂,润湿剂还选择乙二醇和山梨醇,缓冲剂还选择羟基乙酸和乙二胺四乙酸钠则属于常规选择;为了排除水质对润版液质量的影响,将水设置为是去离子水也属于常规设置。而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相关物质的百分比的基础上,对于具体的月桂醇聚氧乙烯醚、消烦恼465、丙二醇单乙醚、乙二醇、山梨醇、甘油、乙二胺四乙酸钠、羟基乙酸的百分比则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各组分的作用和反应原理以及要达到的技术效果,通过有限的常规试验即可以得到,这样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润版液的具体生产步骤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组分等为了达到相应的效果所作的常规设置,是否分为A、B组分溶液,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任意选择,这样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上述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如上所述,对此,合议组认为:关于第(1)点和第(3)点,本申请中记载的乙二胺四乙酸钠含量为:0.1-2%;并且本申请不含有苹果酸0.5-5%。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润版液包含增稠剂、电解质、缓冲剂、润湿剂、无醇溶剂、表面活性剂、消泡剂、杀菌剂、水等几类物质,并列举了各类物质的常选成分。由此,在限定了具体几大类物质的基础上,对各大类物质的具体成分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在确定了润版液的具体成分之后,其制备方式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均是先将增稠剂在水等溶剂中充分分散,然后加入其它物质进行混合,而润湿剂、电解质和缓冲剂的添加顺序,添加的方式等也都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设置;关于第(2)点,虽然本申请中的丙二醇单乙醚的含量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无醇溶剂含量不同,但这些溶剂也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溶剂,其具体的使用量也可以由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调配,并且本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乙二胺四乙酸钠的作用,而乙二胺四乙酸钠作为一种弱酸盐,其能够起到缓冲剂的作用;其次,根据本申请的记载,其溶剂采用的是去离子水,去离子水即为本身不含有钙、镁等离子的纯水,由此复审请求人提及的“乙二胺四乙酸根用于络合水中的钙、镁离子”仅是其本身具备的性能,在本申请中则主要体现其缓冲剂的功能。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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