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共振成像系统的冷却设备和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磁共振成像系统的冷却设备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761
决定日:2019-11-22
委内编号:1F26441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628684.5
申请日:2013-11-29
复审请求人:西门子(深圳)磁共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璇斐
合议组组长:张林颖
参审员:周彦红
国际分类号:F25B49/02;F25B1/00;A61B5/05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用“三步法”判断创造性时,如果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对比文件没有给出与区别技术特征相反或排除性的教导,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该对比文件可以作出的常规选择,则认为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常规选择得到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628684.5,名称为“磁共振成像系统的冷却设备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西门子(深圳)磁共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1月29日,公开日为2015年6月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6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采用一篇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CN101413746A,公开日为2009年4月22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3年11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40段(第1-6页)、说明书附图1-4以及于2017年10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0。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磁共振成像系统的冷却设备,包括一冷媒和一调节单元,所述冷媒用于对所述磁共振成像系统进行制冷,所述调节单元用于基于预先收集的与所述磁共振成像系统进行不同的扫描操作的多组扫描序列对应的冷却功率需求驱动所述冷媒, 所述冷却设备还包括至少一个动力部件;所述调节单元用于基于所述冷却功率需求得出所述至少一个动力部件的步进频率信号,所述至少一个动力部件用于基于所述步进频率信号驱动所述冷媒进行所述制冷循环。
6、一种磁共振成像系统,其中包括一控制单元和如权利要求1-5中任一所述的冷却设备,所述控制单元用于将所述磁共振成像系统的状态发送给所述调节单元。
7、一种磁共振成像系统的冷却方法,包括:基于与所述磁共振成像系统进行不同的扫描操作的多组扫描序列对应的预先收集的冷却功率需求,驱动冷媒对所述磁共振成像系统进行制冷,该方法进一步包括:基于所述冷却功率需求,得出使一冷却设备的至少一个动力部件运转的步进频率信号;所述动力部件基于所述步进频率信号驱动所述冷媒进行所述制冷。”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在权利要求1、7中增加了技术特征“调节单元根据实时冷却功率需求的具体数值和设备最大冷却功率数值,计算得到每个时间点上实时冷却功率需求/最大制冷功率的百分比,基于该百分比和当前工况下的供电电源频率,计算出与所述实时冷却功率需求所匹配的步进频率输出”。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可以启动成像序列有关的要求而控制氦压缩机的操作功率,但是其并未公开如何进行控制的具体技术方案,其仅仅是一种技术上的想法,说明书中也未给出任何有关成像序列进行控制的实施例。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磁共振成像系统的冷却设备,包括一冷媒和一调节单元,所述冷媒用于对所述磁共振成像系统进行制冷,所述调节单元用于基于预先收集的与所述磁共振成像系统进行不同的扫描操作的多组扫描序列对应的冷却功率需求驱动所述冷媒,
所述冷却设备还包括至少一个动力部件;
所述调节单元用于基于所述冷却功率需求得出所述至少一个动力部件的步进频率信号,
所述至少一个动力部件用于基于所述步进频率信号驱动所述冷媒进行所述制冷循环,调节单元根据实时冷却功率需求的具体数值和设备最大冷却功率数值,计算得到每个时间点上实时冷却功率需求/最大制冷功率的百分比,调节单元基于该百分比和当前工况下的供电电源频率,计算出与所述实时冷却功率需求所匹配的步进频率输出。
2、根据权利要求1的磁共振成像系统的冷却设备,其还包括一频率转换器,用于基于所述步进频率信号调节所述至少一个动力部件的转速,驱动所述冷媒进行所述制冷。
3、根据权利要求1的磁共振成像系统的冷却设备,其中所述制冷包括作用于所述磁共振成像系统的一冷却液回路。
4、根据权利要求3的磁共振成像系统的冷却设备,其中所述调节单元还用于实时采集所述冷却液回路返回的冷却液温度,并根据该冷却液温度进一步调节所述步进频率信号。
5、根据权利要求1的磁共振成像系统的冷却设备,其中所述状态包括序列扫描状态、待机状态或者关闭状态。
6、一种磁共振成像系统,其中包括一控制单元和如权利要求1-5中任一所述的冷却设备,所述控制单元用于将所述磁共振成像系统的状态发送给所述调节单元。
7、一种磁共振成像系统的冷却方法,包括:
基于与所述磁共振成像系统进行不同的扫描操作的多组扫描序列对应的预先收集的冷却功率需求,驱动冷媒对所述磁共振成像系统进行制冷,
该方法进一步包括:
基于所述冷却功率需求,得出使一冷却设备的至少一个动力部件运转的步进频率信号;所述动力部件基于所述步进频率信号驱动所述冷媒进行所述制冷,
根据实时冷却功率需求的具体数值和设备最大冷却功率数值,计算得到每个时间点上实时冷却功率需求/最大制冷功率的百分比,基于该百分比和当前工况下的供电电源频率,计算出与所述实时冷却功率需求所匹配的步进频率输出。
8、根据权利要求7的冷却方法,其中所述制冷包括用一冷却液回路作用于所述磁共振成 像系统。
9、根据权利要求8的冷却方法,该方法进一步包括:实时采集所述冷却液回路返回的冷却液温度,并根据该冷却液温度进一步调节所述步进频率信号。
10、根据权利要求7的冷却方法,其中所述状态包括序列扫描状态、待机状态或者关闭状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第5页第1-3行记载了“用于控制压缩机操作速度的算法……可响应于(例如)某一成像序列的启用而计算或提出压缩机所需的操作”,且由《疾病防治》一书的第252-253页公开的内容可知磁共振成像具有多组扫描序列是本领域公知的,而不同的扫描序列具有不同的功率消耗也是本领域公知的,在此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公开的响应某一成像序列的启用而操作氦压缩机,即使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预先收集与多组扫描序列对应的冷却功率,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使氦压缩机能更加迅速响应扫描序列对应的冷却功率,预先将多组扫描序列分别对应的不同的冷却功率收集起来从而使氦压缩机能直接根据预先收集的一一对应的冷却功率进行操作而无需再通过算法计算压缩机所需操作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12日、2019年11月7日、2019年11月13日先后提交了三次意见陈述书,并在最后一次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明确表示以本次意见陈述答复为准,并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主要特征在于如何在磁共振系统中按照不同的序列来计算动力部件的步进频率,也就是说本发明的目的在于磁共振系统这样的使用环境下如何获得最佳的步进频率,显然对比文件1以及《制冷与空调技术问答》并未公开或暗示如本申请这样控制压缩机;(2)该申请的美国专利同族已经获得授权。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8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以及于申请日(2013年11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40段(第1-6页)、说明书附图1-4。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用“三步法”判断创造性时,如果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对比文件没有给出与区别技术特征相反或排除性的教导,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该对比文件可以作出的常规选择,则认为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常规选择得到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磁共振成像系统的冷却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用于减少功率消耗的控制的氦压缩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7行至第6页第21行,附图2):MRI系统(也就是磁共振成像系统)的低温制冷器(对应于“冷却设备”)包括氦(对应于“冷媒”)和通信与控制节点30(对应于“调节单元”),氦用于对MRI系统进行制冷。说明书第4页第7行至第5页第3行记载了“通信与控制节点30允许磁体监测系统22控制氦压缩机的操作,包括经调节可变速度控制器,以允许磁体监测系统22控制可变冷却性能以及可变功率消耗,包括磁体监测系统22的反馈回路可操作氦压缩机,磁体监测系统22根据预定算法来控制氦压缩机的操作功率,用于控制压缩机操作速度的算法……可响应于(例如)某一成像序列的启用而计算或提出压缩机所需的操作”,根据以上记载可知,通信与控制节点30可根据预定算法控制氦压缩机的操作功率。低温制冷器还包括氦压缩机作为动力部件,氦压缩机基于磁体监测系统22的反馈回路驱动氦进行制冷循环。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调节单元基于预先收集的与磁共振成像系统进行不同的扫描操作的多组扫描序列对应的冷却功率需求驱动冷媒;(2)调节单元基于冷却功率需求得出至少一个动力部件的步进频率信号,根据实时冷却功率需求的具体数值和设备最大冷却功率数值,计算得到每个时间点上实时冷却功率需求/最大制冷功率的百分比,调节单元基于该百分比和当前工况下的供电电源频率,计算出与实时冷却功率需求所匹配的步进频率输出。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1第5页第1-3行记载了“用于控制压缩机操作速度的算法……可响应于(例如)某一成像序列的启用而计算或提出压缩机所需的操作”,且《疾病防治》(夏永春、孙德臣、郑超、陈辉、王瑞宏主编,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8年6月第一版)一书的第252-253页公开了以下内容“磁共振成像(MRI)设备包括5个系统:磁体系统、梯度系统、射频系统、计算机及数据处理系统以及辅助设备部分,在MRI成像技术中,采用不同的扫描序列和成像参数,常用的脉冲序列有自旋回波序列、反转恢复序列、快速自旋回波序列、梯度回波序列、快速梯度自旋回波序列、单次激发半傅里叶采集快速自旋回波序列、平面回波成像”,由以上记载可知,磁共振成像具有多组扫描序列是本领域公知的,而不同的扫描序列具有不同的功率消耗也是本领域公知的,在此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公开的响应某一成像序列的启用而操作氦压缩机,即使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预先收集与多组扫描序列对应的冷却功率,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使氦压缩机能更加迅速响应扫描序列对应的冷却功率,预先将多组扫描序列分别对应的不同的冷却功率收集起来从而使氦压缩机能直接根据预先收集的一一对应的冷却功率进行操作而无需再通过算法计算压缩机所需操作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1第5页第1-3行记载了“用于控制压缩机操作速度的算法……可响应于(例如)某一成像序列的启用而计算或提出压缩机所需的操作”,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信与控制节点30可根据某一成像序列的启用采用预定算法控制氦压缩机的操作功率,根据以上对区别技术特征(1)的评述可知,不同成像序列所采用的冷却功率不同,也就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信与控制节点30可根据不同的冷却功率控制氦压缩机的操作功率,而对冷却设备采用变频方法改变压缩机转速从而调节制冷量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制冷与空调技术问答》(卜啸华主编,冶金工业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一书的第186-187页公开了以下内容“制冷与空调设备随着工况的变化,可用电动机调速的方法来满足各种不同的工况要求,改变电源频率即可改变电动机转速,改变异步电动机定子端输入电源的频率,且使之连续可调来改变它的同步转速,实现电动机调速的方法为变频调速,空调器制冷量需增大时,电动机的转速不能保持系统设定参数而平衡被破坏,变频器增大其输出功率,使电动机转速迅速升高到响应系统设定参数而达到新的平衡,当参数变化到一定值,电动机转速随之响应到响应转速”,从以上内容可知,电动机的转速可以通过改变频率信号来控制,在此基础上,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信与控制节点30可根据不同的冷却功率控制氦压缩机的操作功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进一步根据不同的冷却功率得到氦压缩机的步进频率信号从而控制氦压缩机的运转,而根据实时冷却功率需求的具体数值和设备最大冷却功率数值来得到时间点上二者的百分比从而计算出匹配的步进频率输出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了实现调节单元输出步进频率信号,在系统内设置一用于基于步进频率信号调节动力部件转速进而驱动冷媒进行制冷的频率转换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制冷包括作用于磁共振成像系统的氦冷却液回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氦压缩机18具备一个通信与控制节点30,允许氦压缩机18与磁体监测系统22和/或系统传感器之间的通信,以便从磁体监测系统22接收速度控制命令和/或从系统传感器接收测量数据从而相应地控制氦压缩机18的操作功率。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1设置系统传感器的目的在于通过系统内参数来控制系统的冷却,而冷却液回路返回的冷却液温度是反映系统冷却效果的重要参数,通过实时监测采集该参数来进一步调节步进频率信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磁体监测系统22可以用于响应某一成像序列的启用(序列扫描状态)而提出压缩机所需的操作速度;本发明实现反应于系统条件而对氦压缩机的速度控制,使得在MRI系统不需要最大冷却功率时,关闭(关闭状态)或减慢氦压缩机;通常存在延长的时段,不执行任何成像序列,在这些时间,磁体监测系统22可进入“备用”状态(待机状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磁共振成像系统,包括如权利要求1-5任一的冷却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用于减少功率消耗的控制的氦压缩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7行至第6页第21行,附图2):磁体监测系统22(对应于“控制单元”)用于将磁共振成像系统的状态发送给通信与控制节点30。根据以上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5任一的冷却设备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磁共振成像系统的冷却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用于减少功率消耗的控制的氦压缩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7行至第6页第21行,附图2):MRI系统(也就是磁共振成像系统)的低温制冷器(对应于“冷却设备”)包括氦压缩机作为动力部件,氦压缩机基于磁体监测系统22的反馈回路驱动氦进行制冷循环。说明书第4页第7行至第5页第3行记载了“通信与控制节点30允许磁体监测系统22控制氦压缩机的操作,包括经调节可变速度控制器,以允许磁体监测系统22控制可变冷却性能以及可变功率消耗,包括磁体监测系统22的反馈回路可操作氦压缩机,磁体监测系统22根据预定算法来控制氦压缩机的操作功率,用于控制压缩机操作速度的算法……可响应于(例如)某一成像序列的启用而计算或提出压缩机所需的操作”,根据以上记载可知,通信与控制节点30可根据预定算法控制氦压缩机的操作功率。
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调节单元基于预先收集的与磁共振成像系统进行不同的扫描操作的多组扫描序列对应的冷却功率需求驱动冷媒;(2)调节单元基于冷却功率需求得出至少一个动力部件的步进频率信号,根据实时冷却功率需求的具体数值和设备最大冷却功率数值,计算得到每个时间点上实时冷却功率需求/最大制冷功率的百分比,调节单元基于该百分比和当前工况下的供电电源频率,计算出与实时冷却功率需求所匹配的步进频率输出。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2)的评述参见以上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8-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制冷包括用氦冷却液回路作用于磁共振成像系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的评述参见以上对权利要求4的评述;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的评述参见以上对权利要求5的评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主要特征在于如何在磁共振系统中按照不同的序列来计算动力部件的步进频率,也就是说本发明的目的在于磁共振系统这样的使用环境下如何获得最佳的步进频率,显然对比文件1以及《制冷与空调技术问答》并未公开或暗示如本申请这样控制压缩机;(2)该申请的美国专利同族已经获得授权。
对此,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信与控制节点30可根据不同的冷却功率得到氦压缩机的操作功率,而根据《制冷与空调技术问答》公开的内容可知电动机的转速可以通过改变频率信号来控制,在二者结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进一步根据不同的冷却功率得到氦压缩机的步进频率信号从而控制氦压缩机的运转,此外由于磁共振成像具有多组扫描序列是本领域公知的,而不同的扫描序列对应不同的冷却功率也是本领域公知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可以通过最佳的冷却功率来获得氦压缩机最佳的步进频率而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2)本申请的美国同族是否授权与本申请在中国是否授权没有必然联系,美国专利同族的授权情况不能作为本申请是否授权的依据。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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