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输电线路十字悬臂梁独柱自平衡基础及施工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728
决定日:2019-11-22
委内编号:1F27121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471431.5
申请日:2016-06-23
复审请求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雷茜
合议组组长:韩冰冰
参审员:孙丽艳
国际分类号:E02D27/4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 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或者常规选择,这种选择未能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71431.5,名称为“一种输电线路十字悬臂梁独柱自平衡基础及施工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6月23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2672176U,公告日2013年1月16日)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中曾引用包括“采动影响区电力线路设计与运行”(贾雷亮,第104-105页,中国电力出版社,2015年5月)、“公路桥梁工程建设之危旧桥测试改造拆除加固维修技术及典型案例分析实务全书上”(主编胡智慧等,第452页,光明日报出版社,2002年12月出版)作为公知常识证据。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0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2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输电线路十字悬臂梁独柱自平衡基础,它位于输电塔腿(7)的下方,每个十字悬臂梁(1)和基础主柱(2)的外边缘均设置有护栏(6),所述的基础主柱(2)垂直放置,且下端伸入到地面以下与扩大头(3)通过混凝土浇筑在一起;爬梯(5)设置在所述的基础主柱(2)的侧面,且沿地面均匀布置到基础主柱(2)的顶端;其特征在于:它包括十字悬臂梁梁(1)、基础主柱(2)、扩大头(3)、锥形柱(4)、爬梯(5)和护栏(6);在所述的十字悬臂梁梁(1)设置在上表面呈圆形的基础主柱(2)的上端,在所述的十字悬臂梁(1)上设置有锥形柱(4),
所述的基础主柱(2)中空结构内设置有内模板(2.1),且所述的内模板(2.1)内填充有空气;
在输电塔的沉降量在0-20毫米时,在所述的输电塔腿(7)与所述的锥形柱(4)之间设置有E型垫钢板(4.1),在所述的锥形柱(4)内设置有地脚螺栓(4.2),所述的地脚螺栓(4.2)一端预埋在所述的锥形柱(4)内,另一端穿过垫钢板(4.1)插入到输电塔腿(7)内,所述的垫钢板(4.1)的厚度为8毫米、10毫米、14毫米、16毫米和20毫米;在输电塔的沉降量大于20毫米时,在所述的输电塔腿(7)与所述的锥形柱(4)之间浇筑有素混凝土(8),在所述的锥形柱(4)内设置有地脚螺栓(4.2),所述的地脚螺栓(4.2)一端插入到所述的锥形主柱(4)内,另一端的尾部套有连接套筒(9),在所述的连接套筒(9)上设置有加长螺杆(10),所述的加长螺杆(10) 通过螺母固定在输电塔腿(7)中,在所述的素混凝土(8)中设置有工字型钢(11),所述的工字型钢(11)沿纵向布置在所述的素混凝土(8)内,且尾部插入到所述的锥形柱(4)内,在所述的工字型(11)的尾部设置有预留槽(11.1);
所述的十字悬臂梁(1)为变截面混凝土结构,且所述的十字悬臂梁(1)自由端断面面积小,所述的十字悬臂梁(1)与基础主柱(2)连接的根部断面面积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输电线路十字悬臂梁独柱自平衡基础,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基础主柱(2)的中心与输电塔中心位于同一铅垂线上;所述的基础主柱(2)的直径为1.6米-2.6米;所述的基础主柱(2)截面为等截面实心或中空结构,所述的基础主柱(2)的外轮廓为中空正方形或中空环形截面。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输电线路十字悬臂梁独柱自平衡基础,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基础主柱(2)沿地面至顶端1.5米,设置有爬梯(5)。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输电线路十字悬臂梁独柱自平衡基础,其特征在于:当地基为软弱地基时,在所述的扩大头(3)下方布置有桩基或微桩结构(3.1)。
5. 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一种输电线路十字悬臂梁独柱自平衡基础,其特征在于:它包括如下施工步骤:
A、基坑开挖;按照基础主柱(2)的尺寸大小选择开挖同等大小的基坑;
B、钢筋架立和模板支护;按照基础主柱(2)的尺寸大小架立相同尺寸的钢筋模型,同时在所述的钢筋模型内支护内膜板(2.1),对于挖孔基础钢筋的架立与普通基础类似,但还需要支护内模板,以方便主柱空腔和空腔外侧混凝土的浇筑;
C、混凝土浇筑和弃土回填;同时浇筑所述的基础主柱(2)的空腔和底部的扩大头(3),保证一次浇筑成型;
D、支护内膜板的安装;所述的内模板(2.1)选用充气芯膜作为内膜板,将所述的内膜板(2.1)置于所述的基础主柱(2)内,制作成基础主柱(2)的内部空腔,并压缩充气芯膜的内部空气;
E、支护内膜板的拆除;当所述的内膜板(2.1)外的基础主柱(2)中的混凝土凝固后,放出充气芯膜中的压缩空气,所述的充气芯膜收缩,将充气芯膜从基础主柱(2)的空腔中抽出。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输电线路十字悬臂梁独柱自平衡基础的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基础主柱(2)、扩大头(3)和十字悬臂梁(1)均采用C25的混凝土;所述的基础主柱(2)的主筋、扩大头(3)的钢筋和十字悬臂梁(1)钢筋采用HRB400的钢筋,外箍筋和架立箍筋采用HPB300的钢筋。”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其中权利要求的修改是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重新划界并删除了关于内模板的技术特征,说明书的修改主要是对明显文字错误进行了修正。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区别性技术特征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在施工过程中解决不同情况下输电塔的沉降量问题;权利要求1中的根据沉降量来确定是采用0-20毫米还是大于20毫米的二种技术结构具有独立和不可分割性,驳回决定中公知常识证据“采动影响区电力线路设计与运行”仅仅公开了利用地脚螺栓这一部件进行二次纠偏解决S塔不均匀沉降问题,与本申请的两种防沉降方案完全不同,公知常识并没有技术启示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本申请权利要求1并不显而易见,故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输电线路十字悬臂梁独柱自平衡基础,位于输电塔腿(7)的下方,包括十字悬臂梁(1)、基础主柱(2)、扩大头(3)、爬梯(5),所述的基础主柱(2)垂直放置;爬梯(5)设置在所述的基础主柱(2)的侧面,且沿地面均匀布置到基础主柱(2)的顶端;其特征在于:每个十字悬臂梁(1)和基础主柱(2)的外边缘均设置有护栏(6),在所述的十字悬臂梁梁(1)设置在上表面呈圆形的基础主柱(2)的上端,在所述的十字悬臂梁(1)上设置有锥形柱(4);基础主柱(2)下端伸入到地面以下与扩大头(3)通过混凝土浇筑在一起;
所述的十字悬臂梁(1)为变截面混凝土结构,且所述的十字悬臂梁(1)自由端断面面积小,所述的十字悬臂梁(1)与基础主柱(2)连接的根部断面面积大;
在输电塔的沉降量在0-20毫米时,在所述的输电塔腿(7)与所述的锥形柱(4)之间设置有E型垫钢板(4.1),在所述的锥形柱(4)内设置有地脚螺栓(4.2),所述的地脚螺栓(4.2)一端预埋在所述的锥形柱(4)内,另一端穿过垫钢板(4.1)插入到输电塔腿(7)内,所述的垫钢板(4.1)的厚度为8毫米、10毫米、14毫米、16毫米和20毫米;
在输电塔的沉降量大于20毫米时,在所述的输电塔腿(7)与所述的锥形柱(4)之间浇筑有素混凝土(8),在所述的锥形柱(4)内设置 有地脚螺栓(4.2),所述的地脚螺栓(4.2)一端插入到所述的锥形主柱(4)内,另一端的尾部套有连接套筒(9),在所述的连接套筒(9)上设置有加长螺杆(10),所述的加长螺杆(10)通过螺母固定在输电塔腿(7)中,在所述的素混凝土(8)中设置有工字型钢(11),所述的工字型钢(11)沿纵向布置在所述的素混凝土(8)内,且尾部插入到所述的锥形柱(4)内,在所述的工字型(11)的尾部设置有预留槽(11.1)。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输电线路十字悬臂梁独柱自平衡基础,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基础主柱(2)沿地面至顶端1.5米,设置有爬梯(5)。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输电线路十字悬臂梁独柱自平衡基础,其特征在于:当地基为软弱地基时,在所述的扩大头(3)下方布置有桩基或微桩结构(3.1)。
4. 施工权利要求1-3中任意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输电线路十字悬臂梁独柱自平衡基础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施工步骤:
A、基坑开挖;按照基础主柱(2)的尺寸大小选择开挖同等大小的基坑;
B、钢筋架立和模板支护;按照基础主柱(2)的尺寸大小架立相同尺寸的钢筋模型,同时在所述的钢筋模型内支护内膜板(2.1),对于挖孔基础钢筋的架立与普通基础类似,但还需要支护内模板,以方便主柱空腔和空腔外侧混凝土的浇筑;
C、混凝土浇筑和弃土回填;同时浇筑所述的基础主柱(2)的空腔和底部的扩大头(3),保证一次浇筑成型;
D、支护内膜板的安装;所述的内模板(2.1)选用充气芯膜作为内膜板,将所述的内膜板(2.1)置于所述的基础主柱(2)内,制作成基础主柱(2)的内部空腔,并压缩充气芯膜的内部空气;
E、支护内膜板的拆除;当所述的内膜板(2.1)外的基础主柱(2)中的混凝土凝固后,放出充气芯膜中的压缩空气,所述的充气芯膜收缩,将充气芯膜从基础主柱(2)的空腔中抽出。
5. 施工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输电线路十字悬臂梁独柱自平衡基础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基础主柱(2)、扩大头(3)和十字悬臂梁(1)均采用C25的混凝土;所述的基础主柱(2)的主筋、扩大头(3)的钢筋和十字悬臂梁(1)钢筋采用HRB400的钢筋,外箍筋和架立箍筋采用HPB300的钢筋。”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中除了沿用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以及一份公知常识证据(下称证据1,“公路桥梁工程建设之危旧桥测试改造拆除加固维修技术及典型案例分析实务全书上”,主编胡智慧等,第452页,光明日报出版社,2002年12月出版)外,还增加了一份新的公知常识证据(下称证据2,“输电线路反事故技术措施实施细则及条文说明”,山西省电力公司组编,刘亚新主编,第46页,中国电力出版社,2004年9月第一版,2004年9月北京第一次印刷)。通知书中指出:证据2给出了沉降时用垫钢板调整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请求将复审通知书中新增加的证据2发至代理人邮箱。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13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了原权利要求4中基础施工步骤的内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并没有与证据1、证据2结合的技术启示,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2019年8月13日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输电线路十字悬臂梁独柱自平衡基础,位于输电塔腿(7)的下方,包括十字悬臂梁(1)、基础主柱(2)、扩大头(3)、爬梯(5),所述的基础主柱(2)垂直放置;爬梯(5)设置在所述的基础主柱(2)的侧面,且沿地面均匀布置到基础主柱(2)的顶端;其特征在于:每个十字悬臂梁(1)和基础主柱(2)的外边缘均设置有护栏(6),在所述的十字悬臂梁梁(1)设置在上表面呈圆形的基础主柱(2)的上端,在所述的十字悬臂梁(1)上设置有锥形柱(4);基础主柱(2)下端伸入到地面以下与扩大头(3)通过混凝土浇筑在一起;
所述的十字悬臂梁(1)为变截面混凝土结构,且所述的十字悬臂梁(1)自由端断面面积小,所述的十字悬臂梁(1)与基础主柱(2)连接的根部断面面积大;
在输电塔的沉降量在0-20毫米时,在所述的输电塔腿(7)与所述的锥形柱(4)之间设置有E型垫钢板(4.1),在所述的锥形柱(4)内设置有地脚螺栓(4.2),所述的地脚螺栓(4.2)一端预埋在所述的锥形柱(4)内,另一端穿过垫钢板(4.1)插入到输电塔腿(7)内,所述的垫钢板(4.1)的厚度为8毫米、10毫米、14毫米、16毫米和20毫米;
在输电塔的沉降量大于20毫米时,在所述的输电塔腿(7)与所述的锥形柱(4)之间浇筑有素混凝土(8),在所述的锥形柱(4)内设置 有地脚螺栓(4.2),所述的地脚螺栓(4.2)一端插入到所述的锥形主柱(4)内,另一端的尾部套有连接套筒(9),在所述的连接套筒(9)上设置有加长螺杆(10),所述的加长螺杆(10)通过螺母固定在输电塔腿(7)中,在所述的素混凝土(8)中设置有工字型钢(11),所述的工字型钢(11)沿纵向布置在所述的素混凝土(8)内,且尾部插入到所述的锥形柱(4)内,在所述的工字型(11)的尾部设置有预留槽(11.1);
施工所述一种输电线路十字悬臂梁独柱自平衡基础的方法,包括如下施工步骤:
A、基坑开挖;按照基础主柱(2)的尺寸大小选择开挖同等大小的基坑;
B、钢筋架立和模板支护;按照基础主柱(2)的尺寸大小架立相同尺寸的钢筋模型,同时在所述的钢筋模型内支护内膜板(2.1),对于挖孔基础钢筋的架立与普通基础类似,但还需要支护内模板,以方便主柱空腔和空腔外侧混凝土的浇筑;
C、混凝土浇筑和弃土回填;同时浇筑所述的基础主柱(2)的空腔和底部的扩大头(3),保证一次浇筑成型;
D、支护内膜板的安装;所述的内模板(2.1)选用充气芯膜作为内膜板,将所述的内膜板(2.1)置于所述的基础主柱(2)内,制作成基础主柱(2)的内部空腔,并压缩充气芯膜的内部空气;
E、支护内膜板的拆除;当所述的内膜板(2.1)外的基础主柱(2)中的混凝土凝固后,放出充气芯膜中的压缩空气,所述的充气芯膜收缩,将充气芯膜从基础主柱(2)的空腔中抽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输电线路十字悬臂梁独柱自平衡基础,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基础主柱(2)沿地面至顶端1.5米,设置有爬梯(5)。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输电线路十字悬臂梁独柱自平衡基础,其特征在于:当地基为软弱地基时,在所述的扩大头(3)下方布置有桩基或微桩结构(3.1)。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输电线路十字悬臂梁独柱自平衡基础,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基础主柱(2)、扩大头(3)和十字悬臂梁(1)均采用C25的混凝土;所述的基础主柱(2)的主筋、扩大头(3)的钢筋和十字悬臂梁(1)钢筋采用HRB400的钢筋,外箍筋和架立箍筋采用HPB300的钢筋。”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29日将证据2发至代理人邮箱。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30日提交意见陈述书,陈述已收到证据2。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13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2019年1月15日提交了修改后的说明书,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8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2019年1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2段,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评价一项发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或者常规选择,这种选择未能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输电线路十字悬臂梁独柱自平衡基础,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输电线路角钢塔独柱高平台支承式基础,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20]-[0024]段,说明书附图1-6):包括高平台1、独立柱2(相当于基础主柱)、下部基础承台4(相当于扩大头)和爬梯3;高平台1上设有数量与角钢塔7柱脚(相当于输电塔腿)数量相同、位置与角钢塔7柱脚分布形式对应的角钢塔柱脚预埋件6;独立柱2的上下两端分别刚性连接高平台1和下部基础承台4;爬梯3安装于独立柱2的侧部,且爬梯3顶部通至高平台1上表面。位于下部基础承台4的下方的、由素混凝土筑成的垫层5,可使基础埋深后更加稳固。由于独立柱2与高平台1和下部基础承台4为刚性连接,为了保证连接可靠,可将独立柱2的径向截面设计为圆形。当电缆需要在角钢塔处在架空布线和地下布线互相转换时,独立柱2的径向截面则设计为圆环形,结合图4至图6所示,独立柱2的下部设有电缆线通孔8。电缆线通孔8为2个,2个通孔的轴向成90度夹角、沿独立柱2的径向设置。高平台的结构形式可为悬挑梁式或者梁板盖式,其中悬挑梁式如图2所示,即高平台由4个沿独立柱2外周均布设置的悬臂梁11组成(即十字悬臂梁),各悬臂梁11的一端固定于独立柱2上,另一端悬空;角钢塔柱脚预埋件6的数量为4个,分别设置于4个悬臂梁11上。架空输电线路角钢塔7的底部四只柱脚座落在高平台上,与高平台上的角钢塔柱脚预埋件6连接,形成铰接柱脚,柱脚水平反力和竖向反力通过高平台1传递给独立柱2再传到下部基础承台,最后传给地基承担。下部基础承台根据地质条件和上方传来的荷载情况,可设计成独立基础或桩基础,与传统基础类似。附图1公开了独立柱2垂直放置,爬梯沿地面均匀布置到独立柱2的顶端,十字悬臂梁上设置有柱形角钢塔柱脚预埋件6,十字悬臂梁为变截面结构,且十字悬臂梁自由端断面面积小,十字悬臂梁与独立柱2连接的根部断面面积大;附图2公开了独立柱上端的上表面呈圆形。
由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输电线路十字悬臂梁独柱自平衡基础,位于输电塔腿的下方,包括十字悬臂梁、基础主柱、扩大头、爬梯,基础主柱垂直放置;爬梯设置在基础主柱的侧面,且沿地面均匀布置到基础主柱的顶端;在十字悬臂梁设置在上表面呈圆形的基础主柱的上端,在十字悬臂梁上设置有柱体;基础主柱下端伸入到地面以下与扩大头刚性连接在一起;十字悬臂梁为变截面结构,且十字悬臂梁自由端断面面积小,十字悬臂梁与基础主柱连接的根部断面面积大。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每个十字悬臂梁和基础主柱的外边缘均设置有护栏,基础主柱下端与扩大头刚性连接方式为混凝土浇筑,十字悬臂梁是混凝土结构;(2)十字悬臂梁上的柱体为锥形柱;(3)输电塔沉降量0-20毫米以及大于20毫米时的输电塔腿与锥形柱的连接方式;(4)基础的施工步骤分为A、B、C、D、E五个步骤。从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施工建成一种输电线路十字悬臂梁独柱自平衡基础并且地基发生沉降时保证输电塔的安全工作。
对于上述区别(1),对于高空作业平台设置护栏防止工作人员坠落以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中的平台1为高平台,因此在高平台十字悬臂梁和基础主柱的外边缘均设置有护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保障安全的常规选择。混凝土是本领域常见的基础施工建筑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基础所需的承载力选择基础结构如十字悬臂梁等是否采用混凝土材质以及不同构件之间是否采用混凝土浇筑形成刚性连接,这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2),锥形柱是本领域柱体的常见类型,为了减少基础上部结构的荷载,十字悬臂梁上的柱体结构采用锥形柱是本领域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上述区别(3),对于杆塔倾斜,地脚螺栓有余度时,可在塔脚板下增加垫铁调正铁塔,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证据2,其中记载了地脚螺栓有余度时,可在塔脚下增加垫铁调正铁塔)。根据上述公知常识,采用地脚螺栓连接锥形柱和输电塔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沉降量0-20毫米、大于20毫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地脚螺栓的余量确定输电塔基础可以通过金属垫板调整的沉降量数值范围。钢板垫铁是本领域常规的垫铁类型,且其厚度通常不超过20毫米。由于输电塔腿与锥形柱之间有地脚螺栓,将垫钢板设置为E型便于插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垫板的厚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沉降量和市场上常规金属板进行选择,8毫米、10毫米、14毫米、16毫米和20毫米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因素所做的常规选择。当地脚螺栓余度不足时,若考虑到实际施工条件仍然采用增加垫块厚度这种简单的方式调整基础,在地脚螺栓尾部设置连接套筒和螺母加长螺杆延长地脚螺栓扩大其调整范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地脚螺栓的常规延长方式容易想到的。考虑到地脚螺栓调整范围较大时全部采用垫钢板成本较高,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其替换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是降低成本且满足承载强度要求的常规选择,素混凝土垫块与工字型钢是本领域常见的钢筋混凝土结构,设置预留槽方便安装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常规力学计算确定工字型钢的布置位置、布置方向。
对于上述区别(4),钢筋混凝土是本领域中常见的基础结构用材,现浇混凝土是常见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施工方法,步骤A基坑开挖,步骤B钢筋架立和模板支护、步骤C混凝土浇筑和弃土回填都是本领域常规的钢筋混凝土基础施工步骤,步骤A、B中根据基础主柱的尺寸开挖基坑、架立钢筋模型以及步骤C中同时浇筑基础主柱和底部扩大头是保证基础结构尺寸、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的常规选择。当基础主柱为中空结构时,步骤B支护内模板以便于浇筑混凝土基础时主柱空腔一体成型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充气胶囊可作为芯模(相当于内模板),从开始浇筑混凝土到胶囊放气时止其充气压力应保持稳定,胶囊的放气时间应经试验确定以混凝土强度达到能保持构件不变形为宜,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证据1)。因此步骤D支护内模板的安装以及步骤E支护内模板的拆除中的施工细节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施工需要作出的常规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爬梯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附图1已经公开了基础主柱沿地面至顶端设置有爬梯,爬梯设置范围的具体数值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基础主柱的高度和工作人员的身高确定,1.5米是基于上述因素所作出的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2,对扩大头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24]段)公开了下部基础承台根据地质条件和上方传来的荷载情况,可设计成独立基础或桩基础,与传统基础类似。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根据地质条件调整基础承台的结构,在本领域中,在软弱地基中设置桩基或微形桩是提高基础结构承载力避免发生沉降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基础主柱、扩大头和十字悬臂梁采用同一混凝土型号是本领域便于施工的常规选择,混凝土的具体型号以及基础主柱、扩大头和十字悬臂梁的钢筋型号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基础所需强度通过常规计算得到。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8月13日、2019年10月30日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发明名称中的“自平衡基础”是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中的技术方案是在施工前先对地基进行测量,分析各输电线路基础的沉降量,然后在施工时针对不同的沉降量进行不同的施工,证据2是一种后补救措施,即只有在发现杆塔倾斜,位移不大时且当地脚螺栓有余度时,可在塔脚板下增加垫铁调正铁塔,两者调节平衡的阶段不同;并且地脚螺栓有余度属于施工事故;(3)本申请中的技术方案能调节不同的沉降量范围,即沉降量在0-20毫米时和沉降量大于20毫米时的情况,并通过调节不同的沉降量实现各输电线路基础的自平衡,证据2仅相当于本申请技术方案中的输电塔的沉降量在0-20毫米时情况才可能实现纠偏,并不能适用于输电塔的沉降量大于20毫米时情况,两者调节平衡的范围不同;(4)本申请中的螺栓是加长的螺栓(连接套筒+加长螺杆+螺帽组成,详见说明书附图),与证据2中的普通螺栓完全不同,审查员将证据2中的普通螺栓等同于本申请中的加长的螺栓并不合理;(5)证据1公开的是一种《公路桥梁工程建设之危旧桥测试改造拆除加固维修技术及典型案例分析实务全书上》,其技术领域与本申请中施工输电塔的技术领域不同。证据1其本质上是一种危旧桥测试改造拆除加固维修技术,与施工输电塔基础无关。并且证据1中也并没有记载如何施工自平衡输电塔基础的技术方案。因此,证据1并不能与对比文件1结合得到本申请中如何施工自平衡输电塔基础的技术方案。
1、对于前述意见(1),合议组认为,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对“自平衡基础”的含义作出具体解释,根据原始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0006]、[0037]段的记载,自平衡基础包括十字悬臂梁、基础主柱、扩大头、锥形柱、爬梯、护栏以及各部件之间的连接组成。其中护栏和爬梯显然对基础的受力和力的传递不会造成大的影响,基础的自平衡主要由十字悬臂梁、基础主柱、扩大头和锥形柱实现,那么具备上述部件且连接组成相同的基础即可实现基础的自平衡。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基础具备本申请原始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部件且连接、组成相同,十字梁上也设置了与本申请锥形柱作用类似的柱体,仅仅是柱体形状不同,即对比文件1中的基础与本申请的基础受力和力的传递基本相同,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基础即为自平衡基础。
2、对于前述意见(2),合议组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并未记载针对输电塔的沉降施工在施工前根据测量、分析出的沉降量,在基础施工时针对不同的沉降进行的施工。原始申请文件中关于自平衡基础的施工步骤仅包括基础主柱、扩大头、十字悬臂梁的施工,并未包含针对沉降量小于0-20毫米和大于20毫米的施工步骤。因此根据本申请权利要求的记载,不能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消除沉降措施与证据2中的消除沉降措施是不同的阶段,根据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的记载,也无法将上述特征补入到权利要求中。证据2中记载了地脚螺栓有余度可以在塔脚发生沉降时便于调正铁塔。而在软基中塔脚很容易发生沉降,因此根据证据2可知地脚螺栓留有余度是便于沉降后施工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属于施工事故。从本申请说明书附图5、7可知,当地脚螺栓有余度时,才能增加钢垫板。当没有钢垫板时,地脚螺栓与输电塔腿连接时在地脚螺栓上端留有余度,在地脚螺栓中部通过螺帽与塔腿保持锁紧连接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3、对于前述意见(3),合议组认为,证据2给出了沉降时采用垫板调整输电塔腿的技术启示。对于输电塔的沉降量大于20毫米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增加垫板厚度或者提升基础的方法,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如果选择垫板调整塔腿高度,那么钢筋混凝土结构作为垫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施工成本、施工难度、结构强度等技术效果均可以预期。
4、对于前述意见(4),证据2中记载了地脚螺栓有余度时,可在塔脚下增加垫铁调正铁塔,据此合议组认为对于杆塔倾斜,地脚螺栓有余度时,可在塔脚板下增加垫铁调正铁塔,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地脚螺栓尾部设置连接套筒和螺母加长螺杆延长地脚螺栓扩大其调整范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地脚螺栓的常规延长方式容易想到的。
5、对于前述意见(5),合议组认为,在权利要求创造性评述中采用证据1是对施工步骤中采用充气胶囊作为内模板给出了技术启示,并不涉及基础的沉降调整和基础的结构。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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