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贴合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全贴合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624
决定日:2019-11-22
委内编号:1F26283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850757.X
申请日:2014-12-29
复审请求人: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娜
合议组组长:韩建文
参审员:贾燕
国际分类号:B32B37/12,G06F3/04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850757.X,发明名称为“全贴合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12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7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7月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条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3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以及其于2014年12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8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529295A,公开日为2012年7月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全贴合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沿第一基板的贴合面的边缘形成环绕一周的胶墙,所述胶墙上预留有至少两个开口,所述胶墙暂不进行预固化处理;
将第一基板与第二基板对位,使第一基板的贴合面与第二基板的贴合面相对,然后对所述胶墙进行预固化,所述第一基板的贴合面和第二基板的贴合面中的至少一个为不平整表面;
抽真空,使胶水从至少一个开口进入并逐步充满第一基板与第二基板之间、胶墙所围的空间,当第一基板与第二基板之间的空间充满胶水时,停止抽真空并对所述预留的至少两个开口处的胶水进行预固化;
使第一基板与第二基板之间的胶水及胶墙完全固化,完成贴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贴合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胶墙整体呈矩形,所述胶墙具有两对拐角,其中至少一对拐角处各设置有一个所述开口。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全贴合方法,其特征在于,分别从位于对角线上的两个所述开口处抽真空和注胶。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贴合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胶墙整体呈矩形,所述胶墙的至少一对相对的侧边上分别设置有至少一个所述开口。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贴合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胶墙整体呈圆形,所述开口的数量至少设置两个且相对分布。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贴合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基板为触摸屏,所述第二基板为显示模组。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全贴合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所述第一基板与第二基板对位并对所述胶墙进行预固化中,将第一基板翻转,使第一基板的贴合面与第二基板的贴合面相对。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贴合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基板的贴合面和第二基板的贴合面均为曲面。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贴合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所述第一基板与第二基板对位,使第一基板的贴合面与第二基板的贴合面相对,然后对所述胶墙 进行预固化的步骤中,使所述胶墙进行60~70%的预固化。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贴合方法,其特征在于,沿所述第一基板的贴合面的边缘形成环绕一周的胶墙,所述胶墙上预留有至少两个开口的步骤中,通过点胶的方式形成所述胶墙。”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本申请对胶墙先预固化,再完全固化,停止抽真空时对所述预留的至少两个开口处的胶水进行预固化,所述第一基板的贴合面和第二基板的贴合面中的至少一个为不平整表面。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扩展应用。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基于实际生产的需求对于胶水先预固化后再完全固化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可基于实际产品的需求对胶墙先预固化,待注胶后再完全固化,而注完胶后停止抽真空,同时先对于开口处的胶水进行预固化,封住开口以防止胶水溢出也是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1的贴合方法也是适用于触摸屏领域基板之间的贴合,而曲面贴合是触摸屏贴合领域的常见贴合问题,且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胶墙预留开口,且边抽真空边注胶的贴合方法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比文件1的贴合方法同样可适用于两个基板的贴合面至少一个为不平整表面的贴合。因此,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该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方式为:将从属权利要求2-3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合并入权利要求1中,并删除了技术特征“所述第一基板的贴合面和第二基板的贴合面中的至少一个为不平整表面”,对其他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和序号进行了适应性调整。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设置及利用具有相对分布的开口的圆形胶墙的任何技术内容,对比文件1的两个开口是在胶墙为矩形的基础上设置的,即使可以将胶墙由矩形替换为圆形,替换后可以开设开口的位置很多,将圆形胶墙上的两个开口设置为相对分布这一特殊位置的选择没有技术启示。(2)本申请中矩形胶墙上开口是设置在一对拐角上,在对角线方向进行抽真空和注胶,胶水填充效果好。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一种矩形的胶墙,但是开口设置在矩形胶墙的两侧相对侧边上,并非在形成在一对拐角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无故的主动去做这种改变。提交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全贴合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沿第一基板的贴合面的边缘形成环绕一周的胶墙,所述胶墙为整体呈圆形的胶墙或具有两对拐角的整体呈矩形的胶墙,所述胶墙上预留有至少两个开口,当所述胶墙为整体呈圆形的胶墙时,所述开口至少设置两个且相对分布;当所述胶墙为具有两对拐角的整体呈矩形的胶墙时,其中至少一对拐角处各设置有一个所述开口;
将第一基板与第二基板对位,使第一基板的贴合面与第二基板的贴合面相对,然后对所述胶墙进行预固化;
抽真空,使胶水从至少一个开口进入并逐步充满第一基板与第二基板之间、胶墙所围的空间,当第一基板与第二基板之间的空间充满胶水时,停止抽真空并对所述预留的至少两个开口处的胶水进行预固化,其中,当所述胶墙为具有两对拐角的整体呈矩形的胶墙时,分别从位于对角线上的两个所述开口处抽真空和注胶;
使第一基板与第二基板之间的胶水及胶墙完全固化,完成贴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贴合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胶墙整体呈矩形,所述胶墙的至少一对相对的侧边上分别设置有至少一个所述开口。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贴合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基板为触摸屏,所述第二基板为显示模组。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全贴合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所述第一基板与第二基板对位并对所述胶墙进行预固化中,将第一基板翻转,使第一基板的贴合面与第二基板的贴合面相对。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贴合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基板的贴合面和第二基板的贴合面均为曲面。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贴合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所述第一基板与第二基板对位,使第一基板的贴合面与第二基板的贴合面相对,然后对所述胶墙 进行预固化的步骤中,使所述胶墙进行60~70%的预固化。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贴合方法,其特征在于,沿所述第一基板的贴合面的边缘形成环绕一周的胶墙,所述胶墙上预留有至少两个开口的步骤中,通过点胶的方式形成所述胶墙。”。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10月24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设置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设置,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对于胶墙的整体形状,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在设置胶墙时“使用粘结剂,沿基板贴合面的周边,形成具有至少两个开口的边框胶”,虽然其给出的附图中胶墙整体呈矩形,但是结合基板贴合面形状的不同,当贴合区域呈圆形时,沿基板贴合面的周边形成整体呈圆形的胶墙,是容易想到的,效果也是可以预知的;其次,在胶水贴合工艺中,尤其是屏幕的贴合,胶水充满粘结区域且能够填充均匀不产生气泡,是普遍追求的贴合效果,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因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结合胶墙形状的不同,调整开口的具体设置位置从而达到较佳的填充效果,是容易想到的。同时,胶液流经的路径越长越利于其对空腔的均匀、全面填充,因而基于此并结合该领域中对于贴合效果的普遍追求,将整体呈矩形的胶墙中开口设置在拐角处分别从位于对角线上的两个开口处抽真空和注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的分析推理就可以得到的设置形式,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抽真空和注胶同时进行,并没有揭示如何使得胶液填充均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获得在矩形胶墙对角线开口的启示。(2)“将开口处的胶水预固化”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一定能从对比文件1的方案中发现“需要防止胶水溢出”这一技术需求,另外,即使发现了这一需求,对比文件1也没有给出改进方向的启示。对于解决“溢出”问题,常规的解决思路通常不要“填满”或者“封堵”,然而“封堵”通常是采用外部封堵物来实现封堵,而不会是填充物本身封堵。
合议组于2019年9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中要求保护的“胶墙为具有两对拐角的整体呈矩形的胶墙”的技术方案而言,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本申请在胶墙的至少一对拐角处各设置有一个开口,分别从位于对角线上的两个开口处抽真空和注胶;(2)在两个基板贴合后对胶墙先预固化,胶水充满后再完全固化;停止抽真空时对所述预留的至少两个开口处的胶水进行预固化。对于上述区别(1),通过抽真空和注胶同时进行的贴合方法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尤其在屏幕的贴合工艺中,胶水能够充满贴合面且填充均匀不产生气泡,是普遍追求的贴合效果,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在胶墙与基板围成的空腔内,胶液填充的路径越长或者越丰富,越利于提高填充效果,这是公知常识,因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将整体呈矩形的胶墙中开口设置在拐角处,分别从位于对角线上的两个开口处抽真空和注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的分析推理就可以得到的设置形式,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对于上述区别(2),注完胶停止抽真空时先对开口处的胶水进行预固化,封住开口以防止胶水溢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操作;而对于胶墙的固化方式,对其进行分步固化还是一次完成固化仅是常规设置,效果也是可以预知的。权利要求1中要求保护的“胶墙为整体呈圆形”的技术方案而言,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胶墙为整体呈圆形;(2)在两个基板贴合后对胶墙先预固化,胶水充满后再完全固化;停止抽真空时对所述预留的至少两个开口处的胶水进行预固化。其中区别(2)与上一技术方案相同,在此不赘述,对于该区别(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粘结剂沿基板贴合面的周边形成具有至少两个开口的边框胶,至少两个开口位于边框胶的相对两侧边,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基板的形状相应地设置胶墙的形状,例如基板是圆形时将胶墙也设置为圆形,相应的开口相对分布,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效果也是可以预知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设置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设置,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在胶水贴合工艺中,尤其是屏幕的全贴合,胶水充满粘结区域且能够填充均匀不产生气泡,是普遍追求的全贴合效果,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因而在全贴合工艺中,需要保证胶水填充均匀是公知的。因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结合胶墙形状的不同,调整开口的具体设置位置从而达到较佳的填充效果,是容易想到的。同时,胶液流经的路径越长或越丰富越利于其对空腔的均匀、全面填充,因而基于此并结合该领域中对于贴合效果的普遍追求,将整体呈矩形的胶墙中开口设置在拐角处分别从位于对角线上的两个开口处抽真空和注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的分析推理就可以得到的设置形式,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2)对于停止抽真空后“将开口处的胶水预固化”,其是为了防止胶水溢出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在屏幕的全贴合工艺中,溢胶和缺胶均是常见的缺陷,均会影响屏幕显示效果。而胶水作为流动状态填充到基板之间,填充完毕后进行防溢胶处理是显而易见的;而对于处理方式,在开口处通过对胶水进行预固化来防止溢胶也是最简单和最直接的方式,胶水与开口两侧的胶墙容易结合在一起,且通过例如紫外光照射等简单的方式便可以实现,也不会对基板结构带来其他影响,而在基板结构之间加设其他物质作为封堵物是在屏幕全贴合工艺中不便采取的方式。因而“将开口处的胶水预固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防止胶水溢出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胶墙预固化除了保证第一基板110和第二基板120的相对位置不变之外,还是为了能在对开口处的胶水进行预固化形成完整的胶墙。对比文件1的边框没有预固化,也没有先对开口处的胶水预固化。对比文件1并没有提出先建立封闭胶墙、再固化胶墙内的胶水的概念,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这种技术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以及其于2014年12月29日的说明书第1-48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全贴合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容式触摸屏基板贴合方法(即一种全贴合方法),其中包括以下步骤(参见说明书第16-24段、附图6-7):
S1、选择制备好的第一、第二透明基板中的至少一个基板,使用粘结剂,沿该基板贴合面的周边,形成具有至少两个开口的边框胶,至少两个开口位于边框胶的相对两侧边(即公开了沿第一基板的贴合面的边缘形成环绕一周的胶墙,所述胶墙上预留有至少两个开口);参见附图6,开口为两个,且为相对分布,胶墙为具有两对拐角的整体呈矩形的胶墙;
S2、将第一透明基板和第二透明基板通过所述边框胶贴合在一起,并使所述第一透明基板、第二透明基板和边框胶形成一空腔(即将第一基板与第二基板对位,使第一基板的贴合面与第二基板的贴合面相对);
S3、待所述粘结剂固化以后(对应于本申请中对所述胶墙进行预固化),先将一侧边的开口与抽气装置连接,另一侧边的开口与液态胶水接触,然后抽气装置开始将空腔内的空气抽出,同时使胶水沿所述另一侧边的开口注入空腔内(即抽真空,使胶水从至少一个开口进入并逐步充满第一基板与第二基板之间、胶墙所围的空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毫无疑义的确定当第一基板与第二基板之间的空间充满胶水时,停止抽真空。
S4、将注入所述空腔内的胶水固化(即使第一基板与第二基板之间的胶水固化,完成贴合)。
对于权利要求1中要求保护的“胶墙为具有两对拐角的整体呈矩形的胶墙”的技术方案而言,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①本申请在胶墙的至少一对拐角处各设置有一个开口,分别从位于对角线上的两个开口处抽真空和注胶;②在两个基板贴合后对胶墙先预固化,胶水充满后再完全固化;停止抽真空时对所述预留的至少两个开口处的胶水进行预固化。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上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胶水的填充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①,通过抽真空和注胶同时进行的贴合方法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尤其在屏幕的贴合工艺中,胶水能够充满贴合面且填充均匀不产生气泡,是普遍追求的贴合效果,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在胶墙与基板围成的空腔内,胶液填充的路径越长或者越丰富,越利于提高填充效果,这是公知常识,因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将整体呈矩形的胶墙中开口设置在拐角处,分别从位于对角线上的两个开口处抽真空和注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的分析推理就可以得到的设置形式,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对于上述区别②,注完胶停止抽真空时先对开口处的胶水进行预固化,封住开口以防止胶水溢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粘结剂具有预固化后的胶化状态以及完全固化状态,为了避免粘结剂的流动,将粘结剂先预固化,在进行后续的进一步交联固化,是常用手段,可以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空中客车及麦道飞机复合材料结构修理》,黄传奇主编,中国民航出版社,1996年9月,第28-29页),上述证据中公开了“(a)让粘结剂在环境温度下固化,直至粘结剂胶化,如果不让粘结剂胶化,则加热时会引起不必要的粘结剂流动”,可见,为了避免加热固化时粘结剂的流动,而将粘结剂先进行环境温度下的预固化,至粘结剂胶化,之后再进行适宜温度下的固化处理这是常规的步骤。因而,基于此,为了避免注胶后胶水的溢出或者后续固化时胶水溢出,而对注胶开口处先进行预固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另外,对于胶墙的固化方式,对其进行分步固化仅是常规设置,胶墙设置在第一基板和第二基板之间,其保证了两基板的相对位置不变并在两基板之间提供了注胶空间,注胶后为了防止胶水溢出,而将胶墙形成为围绕注胶空间的封闭胶墙是容易想到的,而为了保证胶墙与注胶开口处的胶水能够较好地结合,先将胶墙进行预固化,使其处于胶化状态,待注胶口处胶水预固化后,二者能够较好结合在一起,之后再一同交联固化,这是结合上述公知常识证据1容易想到的,效果也是可以预知的。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该领域常规设置以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上述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1中要求保护的“胶墙为整体呈圆形”的技术方案而言,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①胶墙为整体呈圆形;②在两个基板贴合后对胶墙先预固化,胶水充满后再完全固化;停止抽真空时对所述预留的至少两个开口处的胶水进行预固化。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上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满足不同屏幕形状的贴合需求。对于上述区别①,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粘结剂沿基板贴合面的周边形成具有至少两个开口的边框胶,至少两个开口位于边框胶的相对两侧边。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基板的形状相应地设置胶墙的形状,例如基板是圆形时将胶墙也设置为圆形,相应的开口相对分布,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效果也是可以预知的。对于上述区别②不再赘述,参见对上述胶墙整体呈矩形的技术方案的评述。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该领域常规设置以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上述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6-24段、附图6-7):胶墙整体呈矩形,胶墙的一对相对的侧边上分别设置有一个开口。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电容式触摸屏基板的贴合方法,即对构成触摸屏的第一透明基板和第二透明基板之间进行贴合(参见说明书第2-5段)。在此基础上,结合屏幕的实际构成以及贴合需求,将上述方法应用于触摸屏和显示模组件之间的贴合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4)对于从属权利要求4-7,根据基板强度、组成形式等条件,在基板对位贴合时,选择易于翻转的基板进行翻转贴合,是常用技术手段,因而将第一基板翻转,使第一基板的贴合面与第二基板的贴合面相对,仅是常规设置。对比文件1公开的贴合方法与本申请的贴合方法类似,其只要两基板的贴合面能够与胶墙共同构成可抽真空的空腔,便可以按照该方法完成二者的贴合,因而将该方法用于第一基板的贴合面和第二基板的贴合面均为曲面的结构中,是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的,也不存在技术障碍。另外,对于胶墙进行60~70%的预固化以及采用点胶的方式形成胶墙均属于常规设置,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胶墙预固化除了保证第一基板和第二基板的相对位置不变之外,还是为了能在对开口处的胶水进行预固化形成完整的胶墙。对比文件1的边框没有预固化,也没有先对开口处的胶水预固化。对比文件1并没有提出先建立封闭胶墙、再固化胶墙内的胶水的概念,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这种技术启示。
合议组认为:首先,通过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可知,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适应不同的贴合表面以及避免气泡的产生。而为此所采用的主要技术手段是在屏幕全贴合工艺中通过抽真空造成负压使胶水流屏性能增加,形成厚度均匀且无气泡的胶水层,也对屏幕平整度没有要求,适用于曲屏等的贴合。而通过抽真空和注胶同时进行的贴合方法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同样也是在贴合面的周边先形成边框胶,在相对侧边留有开口,分别作为抽真空口和胶水注入口,其同样可以提高屏幕贴合效果。
对于注胶口处胶水的预固化,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在屏幕的全贴合工艺中,溢胶和缺胶均是常见的缺陷,均会影响屏幕显示效果。而胶水作为流动状态填充到基板之间,填充完毕后进行防溢胶处理是显而易见的,同时结合上述公知常识证据1,为了避免加热固化时粘结剂的流动,而将粘结剂先进行环境温度下的预固化,至粘结剂胶化,之后再进行适宜温度下的固化处理这是常规的步骤。因而,基于此,为了避免注胶后胶水的溢出或者后续固化时胶水溢出,而对注胶开口处先进行预固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在屏幕外周已经形成有边框胶的情况下,在开口处通过对胶水进行预固化构成边框胶的闭合来防止溢胶也是最简单和最直接的方式,胶水与开口两侧的胶墙容易结合在一起,且通过例如紫外光照射等简单的方式便可以实现,也不会对基板结构带来其他影响。同时也正如本申请背景技术部分描述的,为了防止溢胶,现有技术中也会在屏幕外围先形成预固化圈,那么当对比文件1在注胶完成后,为了防止溢胶而在边框胶开口处的胶水先进行预固化,以形成胶圈防止后续工序中溢胶,是容易想到的。
另外,对于胶墙的固化方式,对其进行分步固化仅是常规设置,胶墙设置在第一基板和第二基板之间,其保证了两基板的相对位置不变并在两基板之间提供了注胶空间,注胶后为了防止胶水溢出,而将胶墙形成为围绕注胶空间的封闭胶墙是容易想到的,而为了保证胶墙与注胶开口处的胶水能够较好地结合,先将胶墙进行预固化,使其处于胶化状态,待注胶口处胶水预固化后,二者能够较好结合在一起,之后再一同交联固化,这是结合上述公知常识证据1容易想到的,效果也是可以预知的。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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