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终端虚拟按键的调整方法、装置及移动终端-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移动终端虚拟按键的调整方法、装置及移动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594
决定日:2019-11-22
委内编号:1F28475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1018498.5
申请日:2015-12-28
复审请求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郭琼
合议组组长:吴卫民
参审员:刘斌
国际分类号:G06F3/0481G06F3/0484G06F3/048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而该区别特征的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另一部分已经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结合两篇对比文件以及上述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1018498.5,名称为“移动终端虚拟按键的调整方法、装置及移动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8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4731481A,公开日为2015年06月24日;对比文件2:CN103873672A,公开日为2014年06月18日;对比文件4:CN101989170A,公开日为2011年03月23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 2019年01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5年12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7段、说明书附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的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移动终端虚拟按键的调整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步骤:
接收移动终端的虚拟按键的显示指令,根据所述显示指令将所述虚拟按键显示在所述移动终端的屏幕的最上层;
根据接收的包含所述虚拟按键的目标位置的移动指令,获得所述目标位置相对于所述虚拟按键当前位置的方向;所述方向包括左下、左上、左、右上、右下、右;
根据各方向和各屏幕边界的对应关系,获得所述方向对应的屏幕边界;所述左下、左上、左均对应于左侧屏幕边界,所述右上、右下、右均对应于右侧屏幕边界;
将所述虚拟按键由当前位置移动到所述方向对应的屏幕边界;
所述虚拟按键的目标位置根据对虚拟按键中任一图标的滑动操作轨迹确定;
根据所述显示指令将所述虚拟按键显示在所述移动终端的屏幕的最上层之后,还包括步骤:
检测所述虚拟按键处于非触发状态的时间是否满足预设时间;若满足,将所述虚拟按键进行隐藏;
将所述虚拟按键进行隐藏之后,还包括步骤:
根据接收的所述屏幕的触摸指令,将所述虚拟按键显示在所述移动终端的屏幕的最上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虚拟按键的调整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虚拟按键包括菜单键、主页键和返回键。
3. 一种移动终端虚拟按键的调整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虚拟按键显示模块,用于接收移动终端的虚拟按键的显示指令,根据所述 显示指令将所述虚拟按键显示在所述移动终端的屏幕的最上层;
方向确定模块,用于根据接收的包含所述虚拟按键的目标位置的移动指令,获得所述目标位置相对于所述虚拟按键当前位置的方向,所述方向包括左下、左上、左、右上、右下、右;所述虚拟按键的目标位置根据对虚拟按键中任一图标的滑动操作轨迹确定;
屏幕边界确定模块,用于根据各方向和各屏幕边界的对应关系,获得所述方向对应的屏幕边界;所述左下、左上、左均对应于左侧屏幕边界,所述右上、右下、右均对应于右侧屏幕边界;
虚拟按键移动模块,用于将所述虚拟按键由当前位置移动到所述方向对应的屏幕边界;
还包括与所述虚拟按键显示模块相连的虚拟按键隐藏模块,所述虚拟按键隐藏模块包括:
时间检测单元,用于检测所述虚拟按键处于非触发状态的时间是否满足预设时间;
虚拟按键隐藏单元,用于在所述虚拟按键处于非触发状态的时间满足预设时间时,将所述虚拟按键进行隐藏;
还包括与所述虚拟按键隐藏单元相连的虚拟按键调用模块,所述虚拟按键调用模块用于根据接收的所述屏幕的触摸指令,将所述虚拟按键显示在所述移动终端的屏幕的最上层。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移动终端虚拟按键的调整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虚拟按键包括菜单键、主页键和返回键。
5.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3至4任意一项所述的移动终端虚拟按键的调整装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并相应地将权利要求4的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3中,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图标的滑动与对图标的拖动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而对比文件1为拖动操作,没有给出方向的启示,本申请为滑动操作,本申请的滑动操作更加方便。(2)本申请可以实现更加方便快捷无阻碍地改变虚拟按键的位置。本申请只需滑动某一图标,其他图标随之一起发生位置的移动,对比文件没有公开相关内容,对比文件1、2都没有给出滑动某一个图标,其他图标都随之一起发生位置移动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根据触摸指令重新显示虚拟按键的启示,而且本申请是对虚拟按键进行隐藏之后进行触摸,虚拟按键重新显示在该对应的位置。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移动终端虚拟按键的调整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步骤:
接收移动终端的虚拟按键的显示指令,根据所述显示指令将所述虚拟按键显示在所述移动终端的屏幕的最上层;
根据接收的包含所述虚拟按键的目标位置的移动指令,获得所述目标位置相对于所述虚拟按键当前位置的方向;所述方向包括左下、左上、左、右上、右下、右;
根据各方向和各屏幕边界的对应关系,获得所述方向对应的屏幕边界;所述左下、左上、左均对应于左侧屏幕边界,所述右上、右下、右均对应于右侧屏幕边界;
将所述虚拟按键由当前位置移动到所述方向对应的屏幕边界;
所述虚拟按键的目标位置根据对虚拟按键中任一图标的滑动操作轨迹确定;
根据所述显示指令将所述虚拟按键显示在所述移动终端的屏幕的最上层之后,还包括步骤:
检测所述虚拟按键处于非触发状态的时间是否满足预设时间;若满足,将所述虚拟按键进行隐藏;
将所述虚拟按键进行隐藏之后,还包括步骤:
根据接收的所述屏幕的触摸指令,将所述虚拟按键显示在所述移动终端的屏幕的最上层;
所述虚拟按键包括菜单键、主页键和返回键。
2. 一种移动终端虚拟按键的调整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虚拟按键显示模块,用于接收移动终端的虚拟按键的显示指令,根据所述显示指令将所述虚拟按键显示在所述移动终端的屏幕的最上层;
方向确定模块,用于根据接收的包含所述虚拟按键的目标位置的移动指令,获得所述目标位置相对于所述虚拟按键当前位置的方向,所述方向包括左下、左上、左、右上、右下、右;所述虚拟按键的目标位置根据对虚拟按键中任一图标的滑动操作轨迹确定;
屏幕边界确定模块,用于根据各方向和各屏幕边界的对应关系,获得所述方向对应的屏幕边界;所述左下、左上、左均对应于左侧屏幕边界,所述右上、右下、右均对应于右侧屏幕边界;
虚拟按键移动模块,用于将所述虚拟按键由当前位置移动到所述方向对应的屏幕边界;
还包括与所述虚拟按键显示模块相连的虚拟按键隐藏模块,所述虚拟按键隐藏模块包括:
时间检测单元,用于检测所述虚拟按键处于非触发状态的时间是否满足预设时间;
虚拟按键隐藏单元,用于在所述虚拟按键处于非触发状态的时间满足预设时间时,将所述虚拟按键进行隐藏;
还包括与所述虚拟按键隐藏单元相连的虚拟按键调用模块,所述虚拟按键调用模块用于根据接收的所述屏幕的触摸指令,将所述虚拟按键显示在所述移动终端的屏幕的最上层;
所述虚拟按键包括菜单键、主页键和返回键。
3.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2所述的移动终端虚拟按键的调整装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引用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5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5年12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7段、说明书附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评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2中增加了特征“三个按键在一个容器里”。复审请求人认为:(1)拖动和滑动虽然从动作上看有相似,但应用到图标移动的具体方案上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使用的是拖动的方式拖动图标以移动位置,这种也属于本领域常见的移动图标位置的方式,一般需要一只手拿着手机,另外一只手实现图标的拖动。而如何实现更加方便的单手操作方式,对比文件中都没有相关的启示,本专利通过滑动的方式来实现单手操作,并不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且,通过滑动来移动图标能够更加方便地实现单手操作,相比于对比文件都具备更加好的技术效果。(2)本申请可以实现更加方便快捷无阻碍地改变虚拟按键的位置。本申请只需滑动某一图标,其他图标随之一起发生位置的移动,对比文件没有公开相关内容,对比文件1、2都没有给出滑动某一个图标,其他图标都随之一起发生位置移动的技术启示。本申请创造性地提出将三个虚拟按键放在一个容器里面同时移动,很好地解决了不能单手操作的问题,实现了单手移动三个图标。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根据触摸指令重新显示虚拟按键的启示,而且本申请是对虚拟按键进行隐藏之后进行触摸,虚拟按键重新显示在该对应的位置,而通过触摸指令重新显示虚拟按键能够获得更加方便快捷地显示移动后的虚拟按键图标。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如下:
“1. 一种移动终端虚拟按键的调整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步骤:
接收移动终端的虚拟按键的显示指令,根据所述显示指令将所述虚拟按键显示在所述移动终端的屏幕的最上层;
根据接收的包含所述虚拟按键的目标位置的移动指令,获得所述目标位置相对于所述虚拟按键当前位置的方向;所述方向包括左下、左上、左、右上、右下、右;
根据各方向和各屏幕边界的对应关系,获得所述方向对应的屏幕边界;所述左下、左上、左均对应于左侧屏幕边界,所述右上、右下、右均对应于右侧屏幕边界;
将所述虚拟按键由当前位置移动到所述方向对应的屏幕边界;
所述虚拟按键的目标位置根据对虚拟按键中任一图标的滑动操作轨迹确定;
根据所述显示指令将所述虚拟按键显示在所述移动终端的屏幕的最上层之后,还包括步骤:
检测所述虚拟按键处于非触发状态的时间是否满足预设时间;若满足,将所述虚拟按键进行隐藏;
将所述虚拟按键进行隐藏之后,还包括步骤:
根据接收的所述屏幕的触摸指令,将所述虚拟按键显示在所述移动终端的屏幕的最上层;
所述虚拟按键包括菜单键、主页键和返回键,三个按键在一个容器里。
2. 一种移动终端虚拟按键的调整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虚拟按键显示模块,用于接收移动终端的虚拟按键的显示指令,根据所述显示指令将所述虚拟按键显示在所述移动终端的屏幕的最上层;
方向确定模块,用于根据接收的包含所述虚拟按键的目标位置的移动指令,获得所述目标位置相对于所述虚拟按键当前位置的方向,所述方向包括左下、左上、左、右上、右下、右;所述虚拟按键的目标位置根据对虚拟按键中任一图标的滑动操作轨迹确定;
屏幕边界确定模块,用于根据各方向和各屏幕边界的对应关系,获得所述方向对应的屏幕边界;所述左下、左上、左均对应于左侧屏幕边界,所述右上、右下、右均对应于右侧屏幕边界;
虚拟按键移动模块,用于将所述虚拟按键由当前位置移动到所述方向对应的屏幕边界;
还包括与所述虚拟按键显示模块相连的虚拟按键隐藏模块,所述虚拟按键隐藏模块包括:
时间检测单元,用于检测所述虚拟按键处于非触发状态的时间是否满足预设时间;
虚拟按键隐藏单元,用于在所述虚拟按键处于非触发状态的时间满足预设时间时,将所述虚拟按键进行隐藏;
还包括与所述虚拟按键隐藏单元相连的虚拟按键调用模块,所述虚拟按键调用模块用于根据接收的所述屏幕的触摸指令,将所述虚拟按键显示在所述移动终端的屏幕的最上层;
所述虚拟按键包括菜单键、主页键和返回键,三个按键在一个容器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10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5年12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7段、说明书附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经核实,上述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4731481A,公开日为2015年06月24日;
对比文件2:CN103873672A,公开日为2014年06月18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虚拟按键的调整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按键的显示方法及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3]段、[0052]-[0115]段,图2-5):现在的便携式终端的预设按键一般采用安卓系统的终端的三键式设计或利用苹果系统的终端的一键式设计,在特定场景下,用户可能经常会使用单手进行操作,当便携式终端的屏幕较大时,由于预设按键位置是固定的,因此离用户手握终端侧较远的预设按键则不容易被触碰到,这样用户操作极其不方便。基于上述问题,本发明实施例公开了一种按键的显示方法,所述方法包括:获得用户在所述触摸屏上的点击操作,确定所述点击操作的类型以及所述点击操作对应的触碰点的位置,在所述点击操作的操作类型为预设类型时,在所述触碰点的位置相对应的显示区域内显示与所述底部按键功能相同的虚拟按键。其中,所述显示区域与所述触碰点的位置位于所述触摸屏的同一侧。本发明实施例应用于终端设备,该终端设备具有底部按键,一般情况下,终端设备有四个边,在终端设备竖置时,可以认为与底部按键所处的变平行的边为终端设备的上边,那么与底部按键所处的边垂直的两个边,一个为终端设备的左边,一个为终端设备的右边,这取决于用户的定义和用户放置终端设备的位置;在终端设备横置时,可以认为与底部按键所处的边平行的边为终端设备的左边或右边,与底部按键所处的边垂直的两个边,一个为终端设备的上边,一个为终端设备的下边,这也取决于用户的定义和用户放置终端设备的位置。上述的显示区域与触碰点的位置位于终端设备的同一侧,即,同位于终端设备的上边、下边、左边或右边(相当于公开了移动方向包括左、右)。当用户如图3那样长按手机触摸屏的右边缘后,该手机则会像图4在手机触摸屏右边缘显示出虚拟按键“返回”、“主页”、“菜单”,当然,该虚拟按键可以和手机桌面图标同层显示在触摸屏上,也可以悬浮在触摸屏图标上层(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接收移动终端的虚拟按键的显示指令,根据所述显示指令将所述虚拟按键显示在所述移动终端的图标上层,虚拟按键包括菜单键、主页键和返回键);为了更加方便用户的操作,满足用户的个性化操作需求,如图5所示,当S103步骤中在显示区域显示出与底部按键功能一致的虚拟按键后,如果虚拟按键的位置不符合用户的操作习惯,用户可以拖动该显示的虚拟按键,其必然会产生拖动轨迹,可以在S103步骤后增加以下步骤:S204,获得用户对所显示的虚拟按键的拖动指令,S205,根据所述拖动指令,移动所显示的虚拟按键,终端设备获得用户对该虚拟按键的拖动指令,进而在S205中,根据该拖动指令确定虚拟按键的目标位置,然后移动该虚拟按键到目标位置(根据拖动指令获取虚拟按键的目标位置时,必然会获取拖动指令对应的目标位置相对于虚拟按键初始位置的方向,即相当于公开了根据接收的包含所述虚拟按键的目标位置的移动指令,获得所述目标位置相对于所述虚拟按键当前位置的方向;根据该移动方向,将所述虚拟按键由当前位置移动到目标位置。)。获得用户在所述触摸屏上的点击操作,在所述触碰点的位置相对应的显示区域内显示与所述底部按键功能相同的虚拟按键,当用户不再需要虚拟按键时,可以取消虚拟按键的显示,当用户需要虚拟按键时,再按照本发明实施例的方法将虚拟按键显示,进而进行操作(相当于公开了可以取消虚拟按键的显示,将虚拟按键进行隐藏,隐藏后根据接收的所述屏幕的触摸指令,还可将所述虚拟按键显示在所述移动终端的图标的上层)。
可见,权利要求1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所述方向包括左下、左上、右上、右下;根据各方向和各屏幕边界的对应关系,获得所述方向对应的屏幕边界,即左侧边界或者右侧边界,将所述虚拟按键由当前位置移动到所述屏幕边界;所述虚拟按键的目标位置根据对虚拟按键中任一图标的滑动操作轨迹确定。菜单键、主页键和返回键三个按键在一个容器里。(2)虚拟按键显示在屏幕最上层。检测所述虚拟按键处于非触发状态的时间是否满足预设时间;若满足,将所述虚拟按键进行隐藏,隐藏之后根据触摸指令将虚拟按键进行显示。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虚拟按键显示在何处,如何更快捷地移动虚拟按键来方便用户单手操作大屏终端以及何时将虚拟按键隐藏并再次显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显示区域显示出与底部按键功能一致的虚拟按键后,如果虚拟按键的位置不符合用户的操作习惯,用户对所显示的虚拟按键发出拖动指令并根据拖动指令确定虚拟按键的目标位置,然后移动该虚拟按键到目标位置。在本领域中,拖动和滑动为本领域经常使用的移动方式,并且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显示区域与触碰点的位置位于终端设备的同一侧,即同位于终端设备的上边、下边、左边或右边。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滑动的方式移动虚拟按键,并且当滑动方向为左上、左下时,将虚拟按键移动到左侧边界,当滑动方向为右上、右下时,将虚拟按键移动到右侧边界。而为了方便单手操作将菜单键、主页键和返回键三个按键设置在一个容器里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需要容易想到和实现的设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4]-[0027]段):在触控模块110被触发时将虚拟按键140显示于触摸屏120。在触控模块110被触发时,通过forceToTop()方法强制使虚拟按键140显示在触摸屏210的最上层(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虚拟按键显示在屏幕最上层),此时,虚拟按键140的优先级最高。显示控制模块130还用于在虚拟按键140未被操作时隐藏虚拟按键140,处于隐藏状态时,不占用手机触摸屏210的显示空间。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的根据所述显示指令将所述虚拟按键显示在所述移动终端的屏幕的最上层之后,检测所述虚拟按键处于非触发状态时,将所述虚拟按键进行隐藏。并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相同,即根据所述显示指令将所述虚拟按键显示在所述移动终端的屏幕的最上层之后,检测所述虚拟按键处于非触发状态时,将所述虚拟按键进行隐藏。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另外,在移动终端控制领域,通常判定用户是否操作当前窗口或者当前控件时一般通过定时器判断在预定时间内用户是否操作当前窗口或者控件,若用户在预定时间内没有输入操作则会自动隐藏或者收起或者关闭当前窗口或者控件面板。如常见的侧边栏隐藏,Android返回键隐藏,视频播放面板暂停键隐藏等都是通过预设时间内若用户不再操作该面板则将其隐藏。因此,通过时间判断用户是否操作当前显示对象来确定是否需要隐藏显示对象是本领域实现显示对象隐藏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虚拟按键的调整装置,是对应于方法权利要求1的产品权利要求,其产品的各组成部件与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方法的各步骤相对应,而设置相应的模块完成相应的功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参考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了权利要求2所述的移动终端虚拟按键的调整装置,然而,由上述评述可知,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当其包含权利要求2所述的移动终端虚拟按键的调整装置时,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显示指令将虚拟按键显示在终端屏幕的上层,虚拟按键显示之后,如果其位置不符合用户的操作习惯,可以给显示的虚拟按键一个拖动指令,将虚拟按键拖动到目标位置;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的启示是可以移动虚拟按键到任意位置,而移动的方式为通过拖动的方式。而拖动和滑动是本领域很常用的移动虚拟按键的方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方便单手操作,容易想到根据滑动方向确定滑动边界,将虚拟按键直接移动到屏幕边界位置处,即对比文件1存在技术启示。(2)本申请公开的虚拟按键为菜单键、主页键与返回键,而由对比文件1的第[0087]-[0089]段以及附图4中可以得到对比文件公开了这三个虚拟按键,并且显示在屏幕上层的虚拟按键也是这三个虚拟按键,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移动所显示的虚拟按键”,而显示出的虚拟按键包括菜单键、主页键以及返回键,那么为了方便用户快捷地单手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需要容易想到将这三个虚拟按键设置在一个容器里一起进行移动操作。另外,对于通过触摸指令重新显示虚拟按键的问题,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点击操作显示虚拟按键在屏幕的上层,之后可以取消显示虚拟按键,当再次需要显示虚拟按键时,还可以通过点击操作将虚拟按键进行显示。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记载的内容为:根据显示指令将虚拟按键显示在终端屏幕的最上层之后,可以将虚拟按键隐藏,隐藏之后,根据接收的触摸指令再次显示虚拟按键,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记载再次显示的虚拟按键的位置在哪里,是否与隐藏之前的位置一致。并且即使记载了重新显示在对应的位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而设置的。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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