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459
决定日:2019-11-21
委内编号:1F27198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436510.9
申请日:2013-09-23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姜楠
合议组组长:曾 威
参审员:石清
国际分类号:G06F3/0481;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所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436510.9,名称为“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9月23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1)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913546A,公开日为2007年02月14日)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读取信息集合并对信息集合中的每一个信息内容中的文字内容进行识别;2)提取信息内容中的文字内容的关键词,信息标识还包括主题标识,所述信息来源标识表征信息对应用户的分类类别,当调用所述信息时,显示单元显示信息主题标识以及信息主题标识对应的信息或显示信息主题标识和信息来源标识以及信息主题标识和信息来源标识对应的信息。上述区别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2)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CN102624647A,公开日为2012年08月01日)的基础上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3公开,或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或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8-14对应于权利要求1-7,因此权利要求8-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9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3段、说明书附图图1-10、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8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所述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包括存有信息的存储单元、显示单元,所述显示单元能够显示存储单元中的信息,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中存储有标识规则;所述方法包括:
读取电子设备中存储的信息集合,对所述信息集合中的每一个信息内容中的文字内容进行识别,根据识别结果对所述信息进行标识,并将具有相同标识的信息存储为同一类别;
当调用所述信息时,显示单元显示标识信息以及对应的类别信息;
其中,所述对所述信息集合中的每一个信息内容中的文字内容进行识别,包括:提取所述每一个信息内容中的文字内容的关键词,根据所述关键词确定所述信息对应的标识;所述标识包括按信息来源标识和/或信息主题标识;所述信息来源标识表征信息对应用户的分类类别;
其中,当调用所述信息时,显示单元显示标识信息以及对应的类别信息,包括:当调用所述信息时,显示单元显示信息主题标识和/或信息来源标识以及对应的信息主题标识和/或信息来源标识对应的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识别结果对所述信息进行标识,并将具有相同标识的信息存储为同一类别,包括:
根据所述信息的内容确定所述信息对应的信息来源标识,将具有同一信息来源标识的信息存储为同一信息来源类别。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对同一信息来源类别中的信息内容进行识别,进一步按照信息主题对识别结果标识,并将具有同一信息主题标识的信息存储为同一子类。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当调用所述信息时,显示单元显示信息来源标识、其所对应的类别信息以及所述类别中的各信息主题标识。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识别结果对所述信 息进行标识,并将具有相同标识的信息存储为同一类别,包括:
根据所述信息的内容确定所述信息对应的信息主题标识,将具有同一信息主题标识的信息存储为同一信息主题类别。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对同一信息主题类别中的信息内容进行识别,进一步按照信息来源对识别结果标识,并将具有同一信息来源标识的信息存储为同一子类。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当调用所述信息时,显示单元显示信息主题标识、其所对应的类别信息以及所述类别中的各信息来源标识。
8.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存储单元、标识单元和显示单元;其中,
所述存储单元,用于存储信息集合;还用于将具有相同标识的信息存储为同一类别;
所述标识单元,用于读取所述存储单元中存储的信息集合,对所述信息集合中的每一个信息内容中的文字内容进行识别,根据所述识别结果对所述信息进行标识;
所述显示单元,用于当调用所述信息时,显示标识信息以及对应的类别信息;
其中,所述标识单元,用于读取所述存储单元中存储的信息集合,提取所述每一个信息内容中的文字内容的关键词,根据所述关键词确定所述信息对应的标识;所述标识包括按信息来源标识和/或信息主题标识;所述信息来源标识表征信息对应用户的分类类别;
其中,所述标识单元,用于当调用所述信息时,显示信息主题标识和/或信息来源标识以及对应的信息主题标识和/或信息来源标识对应的信息。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标识单元,用于根据所述信息的内容确定所述信息对应的信息来源标识;
所述存储单元,用于将具有同一信息来源标识的信息存储为同一信息来源 类别。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标识单元,还用于对同一信息来源类别中的信息内容进行识别,进一步按照信息主题对识别结果标识;
所述存储单元,还用于将同一信息来源类别中具有同一信息主题标识的信息存储为同一子类。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单元,用于当调用所述信息时,显示信息来源标识、其所对应的类别信息以及所述类别中的各信息主题标识。
12.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标识单元,用于根据所述信息的内容确定所述信息对应的信息主题标识;
所述存储单元,用于将具有同一信息主题标识的信息存储为同一信息主题类别。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标识单元,还用于对同一信息主题类别中的信息内容进行识别,进一步按照信息来源对识别结果标识;
所述存储单元,还用于将同一信息主题类别中具有同一信息来源标识的信息存储为同一子类。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单元,用于当调用所述信息时,显示信息主题标识、其所对应的类别信息以及所述类别中的各信息来源标识。”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8中补入部分说明书的内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确定了消息的主题分类后,仅按照该主题分类对消息添加标签,依旧是按照短消息原本的显示方式进行显示(参见对比文件3图4),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将属于同一信息来源标识的信息集中存储,以及在调用信息进行显示时显示该信息来源标识下的所有信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如下所示: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所述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包括存有信息的存储单元、显示单元,所述显示单元能够显示存储单元中的信息,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中存储有标识规则;所述方法包括:
读取电子设备中存储的信息集合,对所述信息集合中的每一个信息内容进行识别,根据识别结果对所述信息进行标识,并将具有相同标识的信息存储为同一类别;
当调用所述信息时,显示单元显示标识信息以及对应的类别信息;
所述标识包括按信息来源标识;所述对所述信息集合中的每一个信息内容进行识别,根据识别结果对所述信息进行标识,并将具有相同标识的信息存储为同一类别,包括:提取所述每一个信息内容中的文字内容的关键词,根据所述关键词确定所述信息对应的信息来源标识,将具有同一信息来源标识的信息存储为同一信息来源类别;
当调用所述信息时,显示单元显示标识信息以及对应的类别信息,包括:当调用所述信息时,显示单元显示信息来源标识以及所述信息来源标识对应的所有信息。”
“8.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存储单元、标识单元和显示单元;其中,
所述存储单元,用于存储信息集合;还用于将具有相同标识的信息存储为同一类别;
所述标识单元,用于读取所述存储单元中存储的信息集合,对所述信息集合中的每一个信息内容进行识别,根据所述识别结果对所述信息进行标识;
所述显示单元,用于当调用所述信息时,显示标识信息以及对应的类别信息;
其中,所述标识包括按信息来源标识;所述标识单元,用于提取所述每一个信息内容中的文字内容的关键词,根据所述关键词确定所述信息对应的信息来源标识,将具有同一信息来源标识的信息存储为同一信息来源类别;
所述显示单元,用于当调用所述信息时,显示单元显示信息来源标识以及所述信息来源标识对应的所有信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修改的“显示信息来源标识以及所述信息来源标识对应的所有信息”中有关显示“所有”信息的内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2、对比文件3给出的是利用信息文字内容确定信息标识的启示,而非信息显示方式的启示。3、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信息内容(电话号码)进行识别,根据识别结果对所述信息进行标识(电话号码和目录名),并将具有相同标识的信息存储为同一类别;当调用所述信息时,显示单元显示标识信息以及对应的类别信息(如图4所示,在显示单元上显示目录名“小王”和该目录名对应的短信信息),对比文件1不仅将信息来源标识与对应的信息关联,而且将具有同一信息来源标识的信息存储为同一信息来源类别(每个目录是用来存放所有短信号码与目录号码相同的短信)。对比文件3公开了提取所述信息内容中的文字内容的关键词,根据所述关键词确定所述信息对应的标识(主题标识)。在面对如何获取来源标识的技术问题时,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存在结合启示。因此,原审查部门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引用驳回决定中使用的对比文件3,指出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答复:除对比文件3的图4对应的文字内容之外,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4、49段,图7):本申请还可以对垃圾信息进行分类。虽然流程图中没有示出,但是本发明的方法还可以包含对消息进行标签添加后的后续处理步骤。例如,对具有相同标签的消息进行分组,从而根据用户选择对消息进行统一的删除、查询、保留、收藏、转发等操作。图7,用户可以选择相应的标签,比如在本例中选择了“垃圾消息”的标签。那么终端上的垃圾有“垃圾消息”标签的消息被列出来,用户可以选择将这些信息全部删除。由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将具备同一标签的信息存储为同一类别,当调用该类信息时,显示该标签下的信息。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进一步将说明书的部分内容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8中。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根据信息内容提取处的关键字直接确定信息的主题标识,但本申请的信息来源标识是先确定信息主题标识,再根据信息主题标识确定,而并非是直接基于信息内容中的关键词得到的。对比文件3的消息来源并未做特别处理,而是显示消息的号码对应的联系人,或直接显示号码(说明书附图6中“刘晓铸”、“12500034”),而本申请会给对比文件3中的“刘晓铸”添加“朋友”的标识。对比文件3对具有相同标签的消息进行分组,从而根据用户选择对消息进行统一的删除、查询、保留、收藏、转发等操作,进而可以确定对比文件3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快速获知消息内容从而进行消息的管理,而本申请的目的是如何基于信息内容确定信息来源标识。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8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所述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包括存有信息的存储单元、显示单元,所述显示单元能够显示存储单元中的信息,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中存储有标识规则;所述方法包括:
读取电子设备中存储的信息集合,对所述信息集合中的每一个信息内容进行识别,根据识别结果对所述信息进行标识,并将具有相同标识的信息存储为同一类别;
当调用所述信息时,显示单元显示标识信息以及对应的类别信息;
所述标识包括按信息来源标识;所述对所述信息集合中的每一个信息内容进行识别,根据识别结果对所述信息进行标识,并将具有相同标识的信息存储为同一类别,包括:提取所述每一个信息内容中的文字内容的关键词,根据所述关键词确定所述信息对应的信息主题标识;基于预先设置的对应关系确定所述信息主题标识对应的信息来源标识的权重值;基于确定的权重值确定所述信息对应的信息来源标识的得分,将得分按照由大到小排序,选取排序在前N位的信息来源标识作为所述信息的信息来源标识,N为大于等于1的整数;将具有同一信息来源标识的信息存储为同一信息来源类别;
当调用所述信息时,显示单元显示标识信息以及对应的类别信息,包括:当调用所述信息时,显示单元显示信息来源标识以及所述信息来源标识对应的所有信息。”
“8.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存储单元、标识单元和显示单元;其中,
所述存储单元,用于存储信息集合;还用于将具有相同标识的信息存储为同一类别;
所述标识单元,用于读取所述存储单元中存储的信息集合,对所述信息集合中的每一个信息内容进行识别,根据所述识别结果对所述信息进行标识;
所述显示单元,用于当调用所述信息时,显示标识信息以及对应的类别信息;
其中,所述标识包括按信息来源标识;所述标识单元,用于提取所述每一个信息内容中的文字内容的关键词,根据所述关键词确定所述信息对应的信息主题标识;基于预先设置的对应关系确定所述信息主题标识对应的信息来源标识的权重值;基于确定的权重值确定所述信息对应的信息来源标识的得分,将 得分按照由大到小排序,选取排序在前N位的信息来源标识作为所述信息的信息来源标识,N为大于等于1的整数;将具有同一信息来源标识的信息存储为同一信息来源类别;
所述显示单元,用于当调用所述信息时,显示单元显示信息来源标识以及所述信息来源标识对应的所有信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9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3段、说明书附图图1-10、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8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所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在本复审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3:CN102624647A,公开日为2012年08月01日。
对比文件1:CN1913546A,公开日为2007年02月14日。
当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时:
1、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对移动终端的消息进行处理的方法及其装置(参见说明书第0023-0049段,图1-7):从接收到的消息中提取主题信息,用户终端在接收消息之后首先需要确定在消息中承载信息的媒体,所述媒体例如可以是文本、语音或者图像中的一种或者它们的组合,将各种媒体承载的消息转化为统一的文本形式主题信息之后,分析所述主题信息,对所述消息做属性分类。例如,分类可以是吃饭、游玩、商务会谈、搞笑图片、心理测试、广告信息、等等。确定了消息的属性分类后,就可以利用与属性分类对应的标签对消息进行标识,如图4所示(即读取电子设备中存储的信息集合,对所述信息集合中的每一个信息内容进行识别,根据识别结果对所述信息进行标识;电子设备包括存有信息的存储单元、电子设备中存储有标识规则属于隐含公开的内容)。如将语音消息转换为文本信息“Hi,周六晚上有空吗,请你吃个便饭吧”,可以从中提取到关键字“周六晚上/请/吃饭”,由其主题“请吃饭”很容易就可以得到其属性分类“吃饭”。在上述结合图2所述的图像消息的例子中,得到该消息的主题文本信息为“游戏公司预计于2011年推出的英雄无敌6中的生物资料图片”,从中提取到关键字“英雄无敌6/生物”,将其属性归类为“游戏图片”(即提取所述每一个信息内容中的文字内容的关键词,根据所述关键词确定所述信息对应的信息主题标识)。本发明还可以对垃圾信息进行分类。虽然流程图中没有示出,但是本发明的方法还可以包含对消息进行标签添加后的后续处理步骤。例如,对具有相同标签的消息进行分组,从而根据用户选择对消息进行统一的删除、查询、保留、收藏、转发等操作(即将具有相同标识的信息存储为同一类别)。图7,用户可以选择相应的标签,比如在本例中选择了“垃圾消息”的标签。那么终端上的垃圾有“垃圾消息”标签的消息被列出来,用户可以选择将这些信息全部删除(即包括显示单元,所述显示单元能够显示存储单元中的信息;当调用所述信息时,显示单元显示标识信息以及对应的类别信息,包括当调用所述信息时,显示单元显示信息标识以及所述信息标识对应的所有信息)。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为:标识包括按信息来源标识;基于预先设置的对应关系确定所述信息主题标识对应的信息来源标识的权重值;基于确定的权重值确定所述信息对应的信息来源标识的得分,将得分按照由大到小排序,选取排序在前N位的信息来源标识作为所述信息的信息来源标识,N为大于等于1的整数。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准确地按照信息来源对信息分类。
对比文件3公开了根据信息内容提取的关键字按照主题进行信息标识和分类,但并没有公开基于信息主题标识进一步确定权重值,并据此计算每个信息来源标识的得分并排序,以确定信息来源标识,权利要求1的信息来源标识并非是直接基于信息内容中的关键词得到的,解决了如何准确地按照信息来源对信息分类的技术问题,在对比文件3仅公开根据关键字确定主题标识,在此基础上不容易想到上述确定信息来源标识的具体方式,且上述区别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通过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此外,上述区别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了快速和准确地确定信息来源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7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当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7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8-1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14是与权利要求1-7对应的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7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8-14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当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时:
1、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手机短信自动分类存储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4段-第4页第7段,附图1-5):该方法应用于手机上,如图1所示,手机能够显示分类后的短信,其必然包括显示单元,其显示的信息内容必然存储在存储单元;根据用户姓名或号码标识短信信息,手机中必然存储了该短信的标识规则;如图5所示,保存短信(包括接收的短信和发送的短信)时,依次将短信号码与目录号码相匹配,其必然包括从短信中提取短信信息中的短信号码,短信箱的列表是由所有自动创建的目录构成,每个目录都有“号码”和“目录名”属性,号码不为空且是唯一的,每个目录是用来存放所有短信号码与目录号码相同的短信,短信箱每个目录的号码都在电话簿中进行匹配,如果电话簿中包含该号码,则将电话簿的姓名保存为该目录的目录名,否则将目录的号码保存为目录名;如果短信号码与某个目录的号码相同,将该短信保存到该目录中;否则,在短信箱中创建新的目录,目录的号码即为该短信的号码,并将该短信保存到新创建的目录中;如图4所示,当查看关于小王的短信时,使用拼音方式查找小王目录,并进行查看的方法,图4中的最右图示出了在显示单元上显示目录名“小王”和该目录名对应的短信信息,在该最右图中屏幕中显示信息来源“小王”以及“小王”对应的信息,这对于短信箱中包含了很多目录时,非常实用。由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一种信息处理方法,所述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包括存有信息的存储单元、显示单元,所述显示单元能够显示存储单元中的信息,所述电子设备中存储有标识规则;所述方法包括:读取电子设备中存储的信息,根据识别结果对所述信息进行标识,并将具有相同标识的信息存储为同一类别;将具有同一信息来源标识的信息存储为同一信息来源类别;当调用所述信息时,显示单元显示标识信息以及对应的类别信息;所述标识包括按信息来源标识;当调用所述信息时,显示单元显示标识信息以及对应的类别信息,包括:当调用所述信息时,显示单元显示信息来源标识以及所述信息来源标识对应的所有信息。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对所述信息集合中的每一个信息内容进行识别,根据识别结果对所述信息进行标识,包括:提取所述每一个信息内容中的文字内容的关键词,根据所述关键词确定所述信息对应的信息主题标识;基于预先设置的对应关系确定所述信息主题标识对应的信息来源标识的权重值;基于确定的权重值确定所述信息对应的信息来源标识的得分,将得分按照由大到小排序,选取排序在前N位的信息来源标识作为所述信息的信息来源标识,N为大于等于1的整数;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准确、灵活地按照信息来源对信息分类。
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根据来电号码确定信息对应于哪个姓名,并非根据信息的内容提取和确定分类。根据来电号码仅能从姓名、号码来源地等角度分类,而根据信息内容可以依据语义实现更灵活的分类。对比文件3虽然公开了根据信息内容提取的关键字按照主题进行信息标识和分类,但并没有公开基于信息主题标识进一步确定权重值,并据此计算每个信息来源标识的得分并排序,以确定信息来源标识,权利要求1的信息来源标识并非是直接基于信息内容中的关键词得到的,解决了如何准确地根据信息来源对信息分类的技术问题,在对比文件3仅公开根据关键字确定主题标识的基础上,不容易想到上述确定信息来源标识的具体方式,且上述区别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通过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此外,上述区别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了快速和准确地确定信息来源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7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当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8-1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14是与权利要求1-7对应的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7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8-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
合议组认为:修改的“显示信息来源标识以及所述信息来源标识对应的所有信息”可以由原始申请文件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虽然说明书中没有明确记载“显示信息来源标识以及所述信息来源标识对应的所有信息”,但在说明书第0041段记载了“显示信息来源标识信息以及对应的类别信息”,按照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的理解,上述内容的含义与“显示信息来源标识以及所述信息来源标识对应的所有信息”相同。并且,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均没有公开基于信息主题标识进一步确定权重值,并据此计算每个信息来源标识的得分并排序,以确定信息来源标识的内容,上述区别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本申请经过修改已经克服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
至于本申请是否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其他缺陷,有待于后续程序进一步审理。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基础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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