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基于云服务器端的车辆管理方法及其云服务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866
决定日:2019-11-21
委内编号:1F27788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21040.3
申请日:2015-05-04
复审请求人: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世菡
合议组组长:马驰
参审员:刘佳
国际分类号:G06Q30/02、G06Q50/30、G06Q20/32、G06Q20/3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创造性时,相对于对比文件得到区别特征后,不应该将区别特征割裂后再分别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而是应该考虑这些区别特征相互具有的关联关系,从整体上判断这些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所要解决的问题,进而考虑这些特征是否能够产生有益效果。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21040.3,名称为“基于云服务器端的车辆管理方法及其云服务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5月04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22日 。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其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对比文件1:CN103714628A,公开日为2014年04月09日;
对比文件2:CN104240042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24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第1-8、10-14项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第9、15、16项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服务器的会员数据库中包括用户数据源,管理员数据源和黑名单数据源;2)服务器在对移动终端的租车请求进行响应时,是对移动终端是否具有租车权限进行判断;有则授权,无则拒绝;3)租车请求包括所述移动终端的唯一标识;4)步骤c中,所述云服务器根据所述唯一标识从所述会员数据库获取所述移动终端对应的合法用户数据源、管理员数据源或黑名单用户数据源,所述云服务器从而判断所述移动终端是否具有所述求租车辆的租借权限。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其中,服务器基于相关操作终端的权限发出相应的控制信号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于区别特征3),其中,移动客户端均具有唯一的标识属于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区别特征3)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处理方式;对于区别特征4),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用于车辆管理的云服务器,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其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1-1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5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2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8年07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云服务器端的公共车辆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a、所述云服务器建立会员数据库,所述会员数据库包括合法用户数据源、管理员数据源和黑名单用户数据源;
b、所述云服务器接收移动终端发送的租车请求和求租车辆信息;
c、所述云服务器根据租车请求判断所述移动终端是否具有所述求租车辆的租借权限,有则授权所述求租车辆当前关联锁车器开启,无则拒绝所述租车请求;
所述租车请求包括所述移动终端的唯一标识;
所述步骤c中,所述云服务器根据所述唯一标识从所述会员数据库获取所述移动终端对应的合法用户数据源、管理员数据源或黑名单用户数据源,所述云服务器从而判断所述移动终端是否具有所述求租车辆的租借权限。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云服务器端的公共车辆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步骤:
d、所述云服务器建立车辆管理数据库,所述车辆管理数据库包括锁车器唯一标签数据源、车辆唯一标签数据源以及锁车器与车辆关联数据源;
所述求租车辆信息包括所述求租车辆当前关联锁车器的唯一标签;
所述步骤c中,所述云服务器判断所述移动终端具有所述求租车辆的租借权限后,根据所述求租车辆当前关联锁车器的唯一标签授权所述求租车辆当前关联锁车器开启。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基于云服务器端的公共车辆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步骤:
e、所述租车请求被授权后所述云服务器根据所述求租车辆当前关联锁车器的唯一标签从所述锁车器与车辆关联数据源中获取所述求租车辆的唯一标签, 然后将所述求租车辆的唯一标签以租借状态同步到所述会员数据库中,并且将所述求租车辆与所述当前锁车器的分离状态同步到所述车辆管理数据库中。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基于云服务器端的公共车辆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步骤:
f、当用户将所述求租车辆归还至任意一个接纳锁车器后,所述云服务器将所述接纳锁车器与所述求租车辆的关联状态同步到所述车辆管理数据库中,并且将所述求租车辆的唯一标签以归还状态同步到所述会员数据库中。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基于云服务器端的公共车辆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合法用户数据源包括合法用户的历史租车记录、历史还车记录和允许租借数量上限,所述管理员数据源包括管理员的历史租车记录、历史还车记录和允许租借数量上限,所述黑名单用户数据源包括黑名单用户的历史租车记录、历史还车记录和允许租借数量上限,所述求租车辆信息包括所述求租车辆的数量。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基于云服务器端的公共车辆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c中,所述云服务器根据所述唯一标识判断所述移动终端的用户类型;
判断为合法用户时,所述云服务器从所述合法用户数据源中获取所述移动终端的允许租借数量上限并与所述求租车辆的数量进行比较,如果所述求租车辆的数量在其允许租借数量上限以内则所述云服务器授权所述求租车辆当前关联锁车器开启,如果所述求租车辆的数量超过其允许租借数量上限则所述云服务器拒绝所述租车请求;
判断为管理员时,所述云服务器授权各个所述求租车辆当前关联锁车器开启;
判断为黑名单用户,所述云服务器拒绝所述租车请求。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基于云服务器端的公共车辆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 还包括以下步骤:
g、所述云服务器将所述锁车器与车辆关联数据源发送到所有与所述云服务器建立连接的移动终端上;
h、所述合法用户或者管理员的还车完成后,所述云服务器将所述锁车器与车辆关联数据源同步到所有与所述云服务器建立连接的移动终端上。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基于云服务器端的公共车辆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以下步骤:
i、所述云服务器建立支付系统,所述支付系统与所述合法用户数据源关联,所述云服务器将所述支付系统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建立连接,所述支付系统根据所述合法用户对所述求租车辆的使用情况收取费用,并且通过所述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费用;
j、所述云服务器建立财产数据库,所述财产数据库中存有所述合法用户预存金数据,所述财产数据库与所述合法用户数据源关联,所述支付系统通过所述财产数据库收取费用。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基于云服务器端的公共车辆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合法用户数据源还包括环保积分,所述云服务器根据所述合法用户的历史租车记录和历史还车记录换算成所述环保积分并将所述环保积分发送到移动终端上。
10. 一种用于公共车辆管理的云服务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存储模块,用于存储会员数据库,所述会员数据库包括合法用户数据源、管理员数据源和黑名单用户数据源;
第一通讯模块,用于接收移动终端发送的租车请求和求租车辆信息;
分析模块,用于并根据根据租车请求判断所述移动终端是否具有所述求租车辆的租借权限;
第二通讯模块,用于当所述分析模块判断所述移动终端具有所述求租车辆的租借权限,将开启信号传递给所述求租车辆当前关联锁车器;
第三通讯模块,用于将租车请求的处理结果返回所述移动终端;
所述租车请求包括所述移动终端的唯一标识,所述存储模块还存储有车辆管理数据库,所述车辆管理数据库包括锁车器唯一标签数据源、车辆唯一标签数据源以及锁车器与车辆关联数据源,所述求租车辆信息包括所述求租车辆当前关联锁车器的唯一标签;
所述分析模块包括
搜索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唯一标识从所述会员数据库获取所述移动终端对应的合法用户数据源、管理员数据源或黑名单用户数据源;
判断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合法用户数据源、管理员数据源或黑名单用户数据源判断所述移动终端是否具有所述求租车辆的租借权限;
授权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求租车辆当前关联锁车器的唯一标签授权所述求租车辆当前关联锁车器开启;
同步单元,用于在合法用户或者管理员的租车请求成功后,根据所述求租车辆当前关联锁车器的唯一标签从所述锁车器与车辆关联数据源中获取所述求租车辆的唯一标签,然后将所述求租车辆的唯一标签以租借状态同步到所述会员数据库中,并且将所述求租车辆与所述当前锁车器的分离状态同步到所述车辆管理数据库中,
以及当合法用户或者管理员将所述求租车辆归还至任意一个接纳锁车器后,将所述接纳锁车器与所述求租车辆的关联状态同步到所述车辆管理数据库中,并且将所述求租车辆的唯一标签以归还状态同步到所述会员数据库中。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用于公共车辆管理的云服务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合法用户数据源包括合法用户的历史租车记录、历史还车记录和允许租借数量上限,所述管理员数据源包括管理员的历史租车记录、历史还车记录和允许租借数量上限,所述黑名单用户数据源包括黑名单用户的历史租车记录、历史还车记录和允许租借数量上限,所述求租车辆信息包括所述求租车辆的数量。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用于公共车辆管理的云服务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析模块具体用于根据所述唯一标识判断所述移动终端的用户类型;
判断为合法用户时,从所述合法用户数据源中获取所述移动终端的允许租借数量上限并与所述求租车辆的数量进行比较,如果所述求租车辆的数量在其允许租借数量上限以内则授权所述求租车辆当前关联锁车器开启,如果所述求租车辆的数量超过其允许租借数量上限则所述云服务器拒绝所述租车请求;
判断为管理员时,所述云服务器授权各个所述求租车辆当前关联锁车器开启;
判断为黑名单用户,所述云服务器拒绝所述租车请求。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用于公共车辆管理的云服务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通讯模块还用于将所述锁车器与车辆关联数据源发送到所有与所述云服务器建立连接的移动终端上;
以及在所述合法用户或者管理员的还车完成后,将所述锁车器与车辆关联数据源同步到所有与所述云服务器建立连接的移动终端上。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用于公共车辆管理的云服务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支付模块,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连接并且关联至所述合法用户数据源,用于建根据所述合法用户对所述求租车辆的使用情况收取费用,并且通过所述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费用;
所述存储模块还用于存储财产数据库,所述财产数据库中存有所述合法用户预存金数据,所述财产数据库与所述合法用户数据源关联,所述支付模块通过所述财产数据库收取费用。
15. 如权利要求10~14任一项所述的用于公共车辆管理的云服务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积分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合法用户的历史租车记录和历史还车记录换算成所述环保积分并通过所述第三通讯模块将所述环保积分发送到移动终端上。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用于公共车辆管理的云服务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开放式接口,用于连接所述第三方支付平台;
分享模块,用于将所述环保积分分割并分享给第三方支付平台。”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公共自行车的租赁实行安全有效的管理,不仅让用户方便快捷的租赁车辆,而且能保证车辆的安全的租赁;对比文件1没有解决上述问题,也没有给出上述区别技术手段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任何启示;(2)本申请判断的对象是移动终端,对比文件1检验的是锁车器和租赁站点,对象不一致,所以这两种方法完全是两种应用场景。将对比文件1中的检验这一步骤与本申请的判断过程划等号是不合适的,他们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一样;数据库都是用来存储信息,但是存储的内容不同,如何利用存储的内容都是区别两个技术方案的因素:对比文件1中的数据库用来存储车辆租赁信息,权利要求1中的会员数据库中包括用户数据源、管理数据和黑名单用户数据源,他们存储的内容不同;对比文件1是对车辆租赁的记录,本申请也进行了记录并存储,但是在权利要求1中,用户数据库、管理员数据源和黑名单用户数据源是用来判断移动终端是否具备租车权限,所以存储内容的使用方法不一样;对比文件1中的数据库模块不相当于本申请的会员数据库;(3)不同意驳回决定所涉及的四个区别特征都是公知常识的认定。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没有给出启示,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些特征的协同工作是公知常识。本申请所带来的效果就是可以约束真正对公共自行车有需求的用户的使用习惯,保证自行车系统和自行车的健康运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说明书第[0003]段明确记载了目前公共车辆的管理手段还停留在一人一卡,租借和归还都需要随时携带卡片来进行,便利性较差,而且用户无法长距离使用公共车辆,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申请提供了一种基于云服务器端的车辆管理办法,而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03]段)同样是为了解决现有的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采用的租还方式都需要随身携带会员卡,而提出了一种基于移动终端和服务器端的车辆租赁方法,由此可知,两者解决的问题相同。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使用者可通过手机客户端向服务器端发送租赁指令,服务器端响应于该租车指令并对车辆进行验证后对其进行解锁,并生成租赁信息以及使用者在还车时,通过移动终端向服务器端发送还车指令并对车辆进行验证后对其进行锁定,并生成租赁信息,在上述租赁关系中,必然包含了使用者身份、租车时间、还车时间以及相应的费用等信息,即移动终端的租赁请求中包含了使用者的身份信息,而移动终端基于移动终端的唯一标识来获取使用者身份信息,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处理方式,例如,在手机客户端的各类应用注册时,需要用户输入手机验证码、身份证号码、姓名、银行卡号、关联的微博或微信账户等等,为了规范用户行为,通过在相关的用户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储合法用户数据源、管理员用户数据源和黑名单用户数据源,并基于不同的用户身份类型授予不同的用户权限,属于用户信息管理系统开发领域的惯用手段,例如,在交通出行信息系统中,失信用户或黑名单用户被限制购票,在网站管理系统中,普通账户具备浏览,收藏等权限,管理员账户具有后台数据更新,编辑等权限,在此基础上,在租车请求中包含移动终端的唯一标识并基于会员数据库中合法用户数据源、管理员用户数据源和黑名单用户数据源对租赁会员的身份信息进行判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05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2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8年07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相对于对比文件得到区别特征后,不应该将区别特征割裂后再分别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而是应该考虑这些区别特征相互具有的关联关系,从整体上判断这些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所要解决的问题,进而考虑这些特征是否能够产生有益效果。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714628A,公开日为2014年04月09日;
对比文件2:CN104240042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24日;
其中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云服务器端的车辆管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远程服务器的公共车辆租赁方法(相当于一种基于云服务器端的车辆管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55-0103段以及附图1-4):服务器端包括数据库模块,用于存储相关车辆租赁信息(相当于在云服务器建立相关数据库);移动客户端向远程服务器发送租赁指令(相当于云服务器接收移动终端发送的租车请求);远程服务器响应移动终端发送的租赁指令并对其进行检验,检验成功,发送解锁信号;检验失败则发送租借失败信息(相当于云服务器响应移动终端的租车请求)。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在于:服务器的会员数据库中包括用户数据源,管理员数据源和黑名单数据源;云服务器在对移动终端的租车请求进行响应时,是对移动终端是否具有租车权限进行判断;有则授权,无则拒绝;所述租车请求包括所述移动终端的唯一标识;所述云服务器根据所述唯一标识从所述会员数据库获取所述移动终端对应的合法用户数据源、管理员数据源或黑名单用户数据源,所述云服务器从而判断所述移动终端是否具有所述求租车辆的租借权限。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基于移动终端和云服务器中的会员数据库来实现公共车辆的便捷和安全的管理。
合议组认为,虽然在现有技术中,服务器建立数据库用来存储数据源,以及移动终端具有唯一标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公知常识,但是在服务器中建立会员数据库并且会员数据库包括用户数据源、管理员数据源和黑名单数据源,将移动终端的唯一标识应用于租车请求,根据该唯一标识与所述会员数据库相关联,从而获取所述移动中对应的合法用户数据源、管理员数据源或者黑名单用户数据源,进而判断移动终端是否具有租车权限作为一个整体并没有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现有技术整体上不存在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进行改进来获得当前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另一方面,由于利用了移动终端的唯一标识结合云服务器的会员数据库将其用于公共车辆管理从而判断租车权限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公共车辆的用户信息只是在单一区域内,用户没有良好的使用习惯的问题,从而带来为用户使用公共车辆提供更高的便利性和安全管理的有益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公共自行车系统的碳排放管理系统和方法,虽然其具体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9中有关获取用户的碳减排的数据并记载存储于系统的个人碳减排的账户模块中,但是其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因此从属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公共车辆管理的云服务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远程服务器的公共车辆租赁方法(相当于一种用于公共车辆管理的云服务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55-0103段以及附图1-4):服务器端包括数据库模块,用于存储相关车辆租赁信息(相当于存储模块,存储相关车辆租赁信息);移动客户端向远程服务器发送租赁指令,指令包括车辆的电子标签以及锁车器编号等信息,即在服务器端必然存在通讯模块接收其指令(相当于第一通讯模块,用于接收移动终端发送的租车请求和租车信息);远程服务器响应移动终端发送的租赁指令并对其进行检验,检验成功,发送解锁信号;检验失败则发送租借失败信息(相当于第二通讯模块,用于云服务器响应移动终端的租车请求);若解锁成功,服务器根据车辆租赁信息向移动客户端发送租借成功信息,即必然存在通讯模块(相当于第三通讯模块,用于将租车请求的处理结果返回移动终端)。
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存储模块中还包括用户数据源,管理员数据源和黑名单数据源;服务器在对移动终端的租车请求进行响应时,通过分析模块是对移动终端是否具有租车权限进行判断;租车请求包括所述移动终端的唯一标识,所述存储模块还存储有车辆管理数据库,所述车辆管理数据库包括锁车器唯一标签数据源、车辆唯一标签数据源以及锁车器与车辆关联数据源,所述求租车辆信息包括所述求租车辆当前关联锁车器的唯一标签;分析模块包括搜索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唯一标识从所述会员数据库获取所述移动终端对应的用户数据源、管理员数据源或黑名单用户数据源;判断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用户数据源、管理员数据源或黑名单用户数据源判断所述移动终端是否具有所述求租车辆的租借权限;授权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求租车辆当前关联锁车器的唯一标签授权所述求租车辆当前关联锁车器开启;同步单元,用于在合法用户或者管理员的租车请求成功后,根据所述求租车辆当前关联锁车器的唯一标签从所述车器与车辆关联数据源中获取所述求租车辆的唯一标签,然后将所述求租车辆的唯一标签以租借状态同步到所述会员数据库中,并且将所述求租车辆与所述当前锁车器的分离状态同步到所述车辆管理数据库中,以及当合法用户或者管理员将所述求租车辆归还至任意一个接纳锁车器后,将所述接纳锁车器与所述求租车辆的关联状态同步到所述车辆管理数据库中,并且将所述求租车辆的唯一标签以归还状态同步到所述会员数据库中。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0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基于移动终端和云服务器中的会员数据库来实现公共车辆的便捷和安全的管理。
合议组认为,虽然在现有技术中,在服务器中建立数据库用来存储数据源,以及移动终端具有唯一标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公知常识,但是在服务器中建立会员数据库并且会员数据库包括用户数据源、管理员数据源和黑名单数据源,将移动终端的唯一标识应用于租车请求,根据该唯一标识与所述会员数据库相关联,从而获取所述移动中对应的合法用户数据源、管理员数据源或者黑名单用户数据源,进而判断移动终端是否具有租车权限;所述存储模块还存储有车辆管理数据库,所述车辆管理数据库包括锁车器唯一标签数据源、车辆唯一标签数据源以及锁车器与车辆关联数据源,所述求租车辆信息包括所述求租车辆当前关联锁车器的唯一标签;授权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求租车辆当前关联锁车器的唯一标签授权所述求租车辆当前关联锁车器开启;同步单元,用于在合法用户或者管理员的租车请求成功后,根据所述求租车辆当前关联锁车器的唯一标签从所述车器与车辆关联数据源中获取所述求租车辆的唯一标签,然后将所述求租车辆的唯一标签以租借状态同步到所述会员数据库中,并且将所述求租车辆与所述当前锁车器的分离状态同步到所述车辆管理数据库中,以及当合法用户或者管理员将所述求租车辆归还至任意一个接纳锁车器后,将所述接纳锁车器与所述求租车辆的关联状态同步到所述车辆管理数据库中,并且将所述求租车辆的唯一标签以归还状态同步到所述会员数据库中。上述内容作为一个整体并没有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现有技术整体上不存在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进行改进来获得当前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另一方面,由于利用了移动终端的唯一标识结合云服务器的会员数据库将其用于公共车辆管理从而判断租车权限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公共车辆的用户信息只是在单一区域内,用户没有良好的使用习惯的问题,从而带来为用户使用公共车辆提供更高的便利性和安全管理的有益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0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11-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公共自行车系统的碳排放管理系统和方法,虽然其具体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15的中有关获取用户的碳减排的数据并记载存储于系统的个人碳减排的账户模块中,但是其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6引用从属权利要求15,由于从属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驳回决定和前置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原审查部门的相关意见(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虽然在现有技术中,在服务器中建立数据库用来存储数据源,以及移动终端具有唯一标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公知常识,但是区别特征作为一个整体,其并没有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同时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现有技术整体上不存在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进行改进来获得当前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同时上述区别特征带来为用户使用公共车辆提供更高的便利性和安全管理的有益效果,因此具备创造性。
至于本申请是否还存在其他缺陷,均留待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申请日2015年05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2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8年07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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