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治疗肿瘤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986
决定日:2019-11-21
委内编号:1F292431
优先权日:2012-03-29
申请(专利)号:201380028390.7
申请日:2013-03-15
复审请求人:阿尔托生物科学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岚
合议组组长:马振莲
参审员:张起
国际分类号:A61K38/20,A61K38/17,A61K31/337,A61P3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28390.7,名称为“用于治疗肿瘤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阿尔托生物科学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3月15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3月29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11月28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附图第1-33页(即图1-图3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5年01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8页(即第1-351段);2017年05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7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以有效量的IL-2融合蛋白和一种或多种治疗剂作为制备改善有需要的受试者的癌症的药物的用途,藉此改善所述癌症,其中,所述IL-2融合蛋白不特异性地以所述癌症为目标或结合所述癌症,其中,所述癌症不表达p53胜肽/HLA-A*0201抗原,且其中所述癌症有化学抗性。
2. 如权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IL-2融合蛋白包括T细胞受体(TCR)结构域。
3. 如权利要求2的用途,其中,所述T细胞受体结构域为单链T细胞受体。
4. 如权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治疗剂是选自由下列各者所组成群组:乙酸阿比特龙、六甲密胺、脱水长春花碱、欧瑞斯他汀、阿扎胞苷、AZD8477、苯达莫司汀、贝伐单抗、蓓萨罗丁、比卡鲁胺、BMS184476、2,3,4,5,6-五氟-N-(3-氟-4-甲氧基苯基)苯磺酰胺、博来霉素、硼替佐米、N,N-二甲基-L-缬氨酰基-L-缬氨酰基-N-甲基-L-缬氨酰基-L-脯氨酰基-l-L脯氨酸-第三丁基酰胺、恶病质素、卡培拉滨、西马多丁、西妥昔单抗、瘤可宁、环磷酰胺、3',4'-二去氢-4'-二氧基-8'-诺文-长春碱、多西他赛、多烯紫杉醇、环磷酰胺、卡铂、卡莫司汀(BCNU)、顺铂、念珠藻环肽、环磷酰胺、阿糖胞苷、达卡巴嗪(DTIC)、更生霉素、达沙替尼、柔红霉素、多拉斯他丁、多韦替尼、多柔比星(阿霉素)、表阿霉素、埃坡霉素B、埃罗替尼、艾瑞布尔、依托泊苷、依维莫司、5-氟尿嘧啶、非那利得、氟他胺、吉非替尼、吉西他滨、羟基脲以及羟基脲紫杉烷类、宜佛斯酰胺、干扰素α、伊马替尼、伊匹单抗、依利诺替康、拉钩它索,拉帕替尼、来那度胺、利阿唑、洛那法尼、氯尼达明、洛莫司汀(CCNU),二氯甲基二乙胺(氮芥)、美法仑、羟乙基磺酸米伏布尔、利索新、什汀尼夫、链脲霉素、丝裂霉素、甲氨蝶呤,5-氟尿嘧啶、尼鲁米特、奥那司酮、草酸铂、他克唑、帕尼单抗、帕唑帕尼、普拉曲沙、泼尼莫司汀、吡曲克辛、丙卡巴肼、吡唑啉吖啶、利妥昔单抗、RPR109881、罗米地辛、索拉非尼、磷酸雌莫司汀、舒尼替尼、它莫西芬、他索尔明、紫杉醇、替莫唑胺、拓扑替康、曲妥珠单抗、维A酸、三甲曲沙、威罗菲尼、长春花碱、长春新碱、硫酸长春地辛、长春氟宁以及伏立诺他。
5. 如权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治疗剂是选自由吉西他滨和包含顺铂的以铂为主的化合物所组成群组。
6. 如权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癌症是选自由转移性膀胱癌、尿道、输尿 管以及肾盂的尿道上皮细胞癌、多发性骨髓瘤、肾脏癌、乳癌、结肠癌、头颈癌、肺癌、前列腺癌、神经胶母细胞瘤、骨肉瘤、脂肪肉瘤、软组织肉瘤、卵巢癌、黑色素瘤、肝癌、食道癌、胰脏癌以及胃癌所组成群组。
7. 如权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癌症是转移性膀胱或尿道上皮细胞癌。
8. 如权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IL-2融合蛋白和所述一种或多种治疗剂是在约7至14天内给药。
9. 如权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IL-2融合蛋白和所述一种或多种治疗剂是在约3至5天内给药,或同时给药。
10. 如权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IL-2融合蛋白是ALT-801,而且所述一种或多种治疗剂是顺铂。
11. 如权利要求10的用途,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治疗剂是吉西他滨。
12. 一种以有效量的IL-2融合蛋白和治疗剂作为制备减少有需要的受试者的肿瘤负担的药物的用途,藉此减少所述肿瘤的体积,其中,所述IL-2融合蛋白不特异性地以所述癌症为目标或结合所述肿瘤,其中,所述肿瘤不表达p53胜肽/HLA-A*0201抗原,且其中所述肿瘤负担有化学抗性。
13. 如权利要求12的用途,其中,所述IL-2融合蛋白包括T细胞受体(TCR)结构域。
14. 如权利要求13的用途,其中,所述T细胞受体结构域是单链T细胞受体。
15. 如权利要求12的用途,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治疗剂是选自由下列各者所组成群组:乙酸阿比特龙、六甲密胺、脱水长春花碱、欧瑞斯他汀、阿扎胞苷、AZD 8477、苯达莫司汀、贝伐单抗、蓓萨罗丁、比卡鲁胺、BMS184476、2,3,4,5,6-五氟-N-(3-氟-4-甲氧基苯基)苯磺酰胺、博来霉素、硼替佐米、N,N-二甲基-L-缬氨酰基-L-缬氨酰基-N-甲基-L-缬氨酰基-L-脯氨酰基-l-L脯氨酸-第三丁基酰胺、恶病质素、卡培拉滨、西马多丁、西妥昔单抗、瘤可宁、环磷酰胺、3',4'-二去氢-4'-二氧基-8'-诺文-长春碱、多西他赛、多烯紫杉醇、环磷酰胺、卡铂、卡莫司汀(BCNU),顺铂、念珠藻环肽、环磷酰胺、阿糖胞苷、达卡巴嗪(DTIC)、更生霉素、达沙替尼、柔红霉素、多拉斯他丁、多韦替尼、多柔比星(阿霉素)、表阿霉素、埃坡霉素B,埃罗替尼,艾瑞布尔、依托泊苷、依维莫司、5-氟尿嘧啶、非那利得、氟他胺,吉 非替尼、吉西他滨、羟基脲以及羟基脲紫杉烷类、宜佛斯酰胺,干扰素α、伊马替尼、伊匹单抗、依利诺替康、拉钩它索、拉帕替尼、来那度胺、利阿唑、洛那法尼、氯尼达明、洛莫司汀(CCNU)、二氯甲基二乙胺(氮芥)、美法仑、羟乙基磺酸米伏布尔、利索新、什汀尼夫、链脲霉素、丝裂霉素、甲氨蝶呤,5-氟尿嘧啶、尼鲁米特、奥那司酮、草酸铂、他克唑、帕尼单抗、帕唑帕尼、普拉曲沙、泼尼莫司汀、吡曲克辛、丙卡巴肼、吡唑啉吖啶,利妥昔单抗、RPR109881、罗米地辛、索拉非尼、磷酸雌莫司汀、舒尼替尼、它莫西芬、他索尔明、紫杉醇、替莫唑胺、拓扑替康、曲妥珠单抗、维A酸、三甲曲沙、威罗菲尼、长春花碱、长春新碱,硫酸长春地辛、长春氟宁以及伏立诺他。
16. 如权利要求12的用途,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治疗剂是选自由吉西他滨和包含顺铂的以铂为主的化合物所组成群组。
17. 如权利要求12的用途,其中,所述肿瘤负担是选自由转移性膀胱癌、尿道、输尿管以及肾盂的尿道上皮细胞癌、多发性骨髓瘤、肾脏癌、乳癌、结肠癌、头颈癌、肺癌、前列腺癌、神经胶母细胞瘤、骨肉瘤、脂肪肉瘤、软组织肉瘤、卵巢癌、黑色素瘤、肝癌、食道癌、胰脏癌以及胃癌所组成群组。
18. 如权利要求12的用途,其中,所述肿瘤负担是转移性膀胱或尿道上皮细胞癌。
19. 如权利要求12的用途,其中,所述IL-2融合蛋白和所述一种或多种治疗剂是在7至14天内给药。
20. 如权利要求12的用途,其中,所述IL-2融合蛋白和所述一种或多种治疗剂是在约3至5天内给药,或同时给药。
21. 如权利要求12的用途,其中,所述IL-2融合蛋白是ALT-801,而且所述一种或多种治疗剂是吉西他滨和顺铂。
22. 如权利要求21的用途,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治疗剂是吉西他滨。
23. 一种以有效量的IL-2融合蛋白和治疗剂作为制备在有需要的受试者中诱发针对癌症的耐久性免疫记忆反应的药物的用途,藉此诱发针对癌症的耐久性免疫记忆反应,其中,所述IL-2融合蛋白不特异性地以所述癌症为目标或结合所述癌症,其中,所述癌症不表达p53胜肽/HLA-A*0201抗原,且其中所述癌症有化学抗性。
24. 如权利要求23的用途,其中,所述IL-2融合蛋白包括T细胞受体(TCR)结构域。
25. 如权利要求24的用途,其中,所述T细胞受体结构域是单链T细胞受体。
26. 如权利要求23的用途,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治疗剂是选自由下列各者所组成群组:乙酸阿比特龙、六甲密胺、脱水长春花碱、欧瑞斯他汀、阿扎胞苷、AZD 8477、苯达莫司汀、贝伐单抗、蓓萨罗丁、比卡鲁胺、BMS184476、2,3,4,5,6-五氟-N-(3-氟-4-甲氧基苯基)苯磺酰胺、博来霉素、硼替佐米、N,N-二甲基-L-缬氨酰基-L-缬氨酰基-N-甲基-L-缬氨酰基-L-脯氨酰基-l-L脯氨酸-第三丁基酰胺、恶病质素、卡培拉滨、西马多丁、西妥昔单抗、瘤可宁、环磷酰胺、3',4'-二去氢-4'-二氧基-8'-诺文-长春碱、多西他赛、多烯紫杉醇、环磷酰胺、卡铂、卡莫司汀(BCNU)、顺铂、念珠藻环肽、环磷酰胺、阿糖胞苷、达卡巴嗪(DTIC)、更生霉素、达沙替尼、柔红霉素、多拉斯他丁、多韦替尼、多柔比星(阿霉素)、表阿霉素、埃坡霉素B、埃罗替尼、艾瑞布尔、依托泊苷,依维莫司,5-氟尿嘧啶,非那利得,氟他胺、吉非替尼、吉西他滨、羟基脲以及羟基脲紫杉烷类、宜佛斯酰胺、干扰素α、伊马替尼、伊匹单抗、依利诺替康、拉钩它索、拉帕替尼、来那度胺、利阿唑、洛那法尼、氯尼达明、洛莫司汀(CCNU)、二氯甲基二乙胺(氮芥)、美法仑、羟乙基磺酸米伏布尔、利索新、什汀尼夫、链脲霉素、丝裂霉素、甲氨蝶呤、5-氟尿嘧啶、尼鲁米特、奥那司酮、草酸铂、他克唑、帕尼单抗、帕唑帕尼、普拉曲沙、泼尼莫司汀、吡曲克辛、丙卡巴肼、吡唑啉吖啶、利妥昔单抗、RPR109881、罗米地辛、索拉非尼、磷酸雌莫司汀、舒尼替尼、它莫西芬、他索尔明、紫杉醇、替莫唑胺,拓扑替康、曲妥珠单抗、维A酸、三甲曲沙、威罗菲尼、长春花碱、长春新碱、硫酸长春地辛、长春氟宁以及伏立诺他。
27. 如权利要求23的用途,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治疗剂是选自由吉西他滨和包含顺铂的以铂为主的化合物所组成群组。
28. 如权利要求23的用途,其中,所述癌是选自由转移性膀胱癌、尿道、输尿管以及肾盂的尿道上皮细胞癌、多发性骨髓瘤、肾脏癌、乳癌、结肠癌、头颈癌、肺癌、前列腺癌、神经胶母细胞瘤、骨肉瘤、脂肪肉瘤、软组织肉瘤、卵巢癌、黑色素瘤、肝癌、食道癌、胰脏癌以及胃癌所组成群组。
29. 如权利要求23的用途,其中,所述癌症是转移性膀胱或尿道上皮细胞癌。
30. 如权利要求23的用途,其中,所述IL-2融合蛋白和所述一种或多种治疗 剂是在约7至14天内给药。
31. 如权利要求23的用途,其中,所述IL-2融合蛋白和所述一种或多种治疗剂是在约3至5天内给药,或同时给药。
32. 如权利要求23的用途,其中,所述IL-2融合蛋白是ALT-801,而且所述一种或多种治疗剂是顺铂。
33. 如权利要求32的用途,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治疗剂是吉西他滨。
34. 一种以有效量的IL-2融合蛋白和治疗剂作为制备增加具有癌症的受试者的存活的药物的用途,藉此增加所述受试者的存活,其中,所述IL-2融合蛋白不特异性地以所述癌症为目标或结合所述癌症,其中,所述癌症不表达p53胜肽/HLA-A*0201抗原,且其中所述癌症有化学抗性。
35. 如权利要求34的用途,其中,所述IL-2融合蛋白包括T细胞受体(TCR)结构域。
36. 如权利要求35的用途,其中,所述T细胞受体结构域是单链T细胞受体。
37. 如权利要求34的用途,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治疗剂是选自由下列各者所组成群组:乙酸阿比特龙、六甲密胺、脱水长春花碱、欧瑞斯他汀、阿扎胞苷、AZD 8477、苯达莫司汀、贝伐单抗、蓓萨罗丁、比卡鲁胺、BMS184476、2,3,4,5,6-五氟-N-(3-氟-4-甲氧基苯基)苯磺酰胺、博来霉素、硼替佐米、N,N-二甲基-L-缬氨酰基-L-缬氨酰基-N-甲基-L-缬氨酰基-L-脯氨酰基-l-L脯氨酸-第三丁基酰胺、恶病质素、卡培拉滨、西马多丁、西妥昔单抗、瘤可宁,环磷酰胺、3',4'-二去氢-4'-二氧基-8'-诺文-长春碱、多西他赛、多烯紫杉醇、环磷酰胺、卡铂、卡莫司汀(BCNU)、顺铂、念珠藻环肽、环磷酰胺、阿糖胞苷、达卡巴嗪(DTIC)、更生霉素,达沙替尼、柔红霉素、多拉斯他丁、多韦替尼、多柔比星(阿霉素)、表阿霉素、埃坡霉素B,埃罗替尼、艾瑞布尔、依托泊苷、依维莫司、5-氟尿嘧啶、非那利得、氟他胺、吉非替尼、吉西他滨、羟基脲以及羟基脲紫杉烷类、宜佛斯酰胺、干扰素α、伊马替尼、伊匹单抗、依利诺替康、拉钩它索、拉帕替尼、来那度胺、利阿唑、洛那法尼、氯尼达明、洛莫司汀(CCNU)、二氯甲基二乙胺(氮芥)、美法仑、羟乙基磺酸米伏布尔、利索新、什汀尼夫、链脲霉素、丝裂霉素、甲氨蝶呤、5-氟尿嘧啶、尼鲁米特、奥那司酮、草酸铂、他克唑、帕尼单抗、帕唑帕尼、普拉曲沙、泼尼莫司汀、吡曲克辛、丙卡巴肼、吡唑啉吖啶、利妥昔单抗、RPR109881、罗米地辛、索拉非尼、磷酸雌莫司汀、舒尼替尼、它莫西芬、他索尔明、紫杉醇、替莫唑胺、拓扑 替康、曲妥珠单抗、维A酸、三甲曲沙、威罗菲尼、长春花碱、长春新碱、硫酸长春地辛、长春氟宁以及伏立诺他。
38. 如权利要求34的用途,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治疗剂是选自由吉西他滨和包含顺铂的以铂为主的化合物所组成群组。
39. 如权利要求34的用途,其中,所述癌症是选自由转移性膀胱癌、尿道、输尿管以及肾盂的尿道上皮细胞癌、多发性骨髓瘤、肾脏癌、乳癌、结肠癌、头颈癌、肺癌、前列腺癌、神经胶母细胞瘤、骨肉瘤、脂肪肉瘤、软组织肉瘤、卵巢癌、黑色素瘤、肝癌、食道癌、胰脏癌以及胃癌所组成群组。
40. 如权利要求34的用途,其中,所述癌症是转移性膀胱或尿道上皮细胞癌。
41. 如权利要求34的用途,其中,所述IL-2融合蛋白和所述一种或多种治疗剂是在约7至14天内给药。
42. 如权利要求34的用途,其中,所述IL-2融合蛋白和所述一种或多种治疗剂是在约3至5天内给药,或同时给药。
43. 如权利要求34的用途,其中,所述IL-2融合蛋白是ALT-801,而且所述一种或多种治疗剂是顺铂。
44. 如权利要求43的用途,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治疗剂是吉西他滨。
45. 一种治疗转移性膀胱癌的套组,包括IL-2融合蛋白和一种或多种治疗剂,其中,所述IL-2融合蛋白不特异性地以所述转移性膀胱癌为目标或结合所述转移性膀胱癌,其中,所述转移性膀胱癌不表达p53胜肽/HLA-A*0201抗原,且其中所述转移性膀胱癌有化学抗性。
46. 如权利要求45的套组,其中,所述IL-2融合蛋白是ALT-801,而且所述一种或多种治疗剂是顺铂。
47. 如权利要求46的套组,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治疗剂是吉西他滨。”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A Study of ALT-801 in Combination With Cisplatin and Gemcitabine in Muscle Invasive or Metastatic Urothelial Cancer”,Altor Bioscience Corporation,ClinicalTrials.gov,NCT01326871,2012年1月4日)公开了将含有ALT-801(即IL-2融合蛋白的下位概念)、顺铂和吉西他滨(即治疗剂的下位概念)的组合物用于治疗肌肉浸润性或转移性尿路上皮癌,包括膀胱癌、肾盂、尿道和输尿管癌(参见标题及概述),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IL-2融合蛋白和一种或多种治疗剂在制备治疗癌症药物的用途,而在治疗癌症时必然选择有效量的治疗剂,其属于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的内容。
由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前者限定了所治疗的癌症不表达p53胜肽/HLA-A*0201抗原,且其中所述癌症有化学抗性。对于“所述癌症不表达p53胜肽/HLA-A*0201抗原”的特征而言,首先,“不表达p53胜肽/HLA-A*0201抗原”并非本领域癌症的临床分型标准,且本领域也没有证据表明“不表达p53胜肽/HLA-A*0201抗原”与哪些具体种类类型的癌症有确定关系,因此,基于“不表达p53胜肽/HLA-A*0201抗原”的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本申请的癌症与对比文件公开的癌症进行区分。由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且发明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12、23、34和45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7、10-11、13-22、24-33、35-44和46-4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没有限定作用;因此,上述权利要求都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阿尔托生物科学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仅是探讨ALT-801最大耐受剂量及其是否具有任何临床效益的提案,未提供任何有关单独施用ALT-801或ALT-801与治疗剂结合施用会产生效益的数据。2)对比文件1的内容实际上是劝阻本领域技术人员使用ALT-801组合治疗不表达p53胜肽的肿瘤。本申请所教示的IL-2融合蛋白及治疗剂并不会特异性地靶向或结合至肿瘤,其中该肿瘤并不表达p53胜肽/HLA-A*0201抗原,该技术方案和效果是令人惊讶且无法预期的。3)对比文件1并未教导或建议使用ALT-801治疗骨髓瘤、乳癌、结肠癌、头颈癌、肺癌、前列腺癌、神经胶母细胞瘤、骨肉瘤、软组织肉瘤、卵巢癌、黑色素瘤、肝癌、食道癌、胰脏癌以及胃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含有ALT-801、顺铂和吉西他滨的组合物用于治疗肌肉浸润性或转移性尿路上皮癌,包括膀胱癌、肾盂、尿道管癌,其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简单实验即可确定的,此外,本申请权利要求6记载了所述癌症选择转移性膀胱癌、尿道、输尿管以及肾盂的尿道上皮细胞癌。(2)“不表达p53胜肽/HLA-A*0201抗原”并非本领域癌症的临床分型标准,且本领域也没有证据表明“不表达p53胜肽/HLA-A*0201抗原”与哪些具体种类类型的癌症有确定关系,因此,基于“不表达p53胜肽/HLA-A*0201抗原”的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本申请的癌症与对比文件公开的癌症进行区分。上述内容仅仅是对于有效量的IL-2融合蛋白和一种或多种治疗剂治疗癌症机理的发现,该发现并未导致其所治疗的癌症发生变化。(3)仅部分权利要求限定了上述癌症,且上述权利要求中均包含对比文件1公开的膀胱癌、肾盂、尿道管癌,上述癌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癌症进行区分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 年10 月24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含有ALT-801(IL-2融合蛋白的下位概念)、顺铂和吉西他滨(治疗剂的下位概念)的组合物用于治疗肌肉浸润性或转移性尿路上皮癌,包括膀胱癌、肾盂、尿道和输尿管癌(参见标题及概述),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IL-2融合蛋白和一种或多种治疗剂在制备治疗癌症药物的用途,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所述IL-2融合蛋白不特异性地以所述癌症为目标或结合所述癌症,其中,所述癌症不表达p53胜肽/HLA-A*0201抗原,且其中所述癌症有化学抗性”。然而,这一限定特征不是本领域公知或常用的癌症分类或分型方法,且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其与哪些具体的类型的癌症相关,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限定特征和本领域的现有技术,并不能将权利要求1所述的癌症与其他癌症进行区分。由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且发明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12、23、34和45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7、10-11、13-22、24-33、35-44和46-4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没有限定作用;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也都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6页,43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实施例8已证明,通过激活T细胞和/或NK细胞亚群的效应细胞和记忆细胞并为小鼠提供持久的免疫记忆反应,而使单剂量的ALT-801显著延长了携带ST33P骨髓瘤的小鼠存活。对比文件1未能教导或建议使用ALT-801治疗多发性骨髓瘤、肾脏癌、乳癌、结肠癌、头颈癌、肺癌、前列腺癌、神经胶母细胞瘤、骨肉瘤、脂肪肉瘤、软组织肉瘤、卵巢癌、黑色素瘤、肝癌、食道癌、胰脏癌或胃癌。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较于对比文件1具有实质性特点及预料不到的技术功效,因此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以有效量的IL-2融合蛋白和一种或多种治疗剂作为制备改善有需要的受试者的癌症的药物的用途,藉此改善所述癌症,其中,所述IL-2融合蛋白不特异性地以所述癌症为目标或结合所述癌症,其中,所述癌症不表达p53胜肽/HLA-A*0201抗原,且其中所述癌症是多发性骨髓瘤、肾脏癌、乳癌、结肠癌、头颈癌、肺癌、前列腺癌、神经胶母细胞瘤、骨肉瘤、脂肪肉瘤、软组织肉瘤、卵巢癌、黑色素瘤、肝癌、食道癌、胰脏癌或胃癌。
2. 如权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IL-2融合蛋白包括T细胞受体(TCR)结构域。
3. 如权利要求2的用途,其中,所述T细胞受体结构域为单链T细胞受体。
4. 如权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治疗剂是选自由下列各者所组成群组:乙酸阿比特龙、六甲密胺、脱水长春花碱、欧瑞斯他汀、阿扎胞苷、AZD8477、苯达莫司汀、贝伐单抗、蓓萨罗丁、比卡鲁胺、BMS184476、2,3,4,5,6-五氟-N-(3-氟-4-甲氧基苯基)苯磺酰胺、博来霉素、硼替佐米、N,N-二甲基-L-缬氨酰基-L-缬氨酰基-N-甲基-L-缬氨酰基-L-脯氨酰基-l-L脯氨酸-第三丁基酰胺、恶病质素、卡培拉滨、西马多丁、西妥昔单抗、瘤可宁、环磷酰胺、3',4'-二去氢-4'-二氧基-8'-诺文-长春碱、多西他赛、多烯紫杉醇、环磷酰胺、卡铂、卡莫司汀(BCNU)、顺铂、念珠藻环肽、环磷酰胺、阿糖胞苷、达卡巴嗪(DTIC)、更生霉素、达沙替尼、柔红霉素、多拉斯他丁、多韦替尼、多柔比星(阿霉素)、表阿霉素、埃坡霉素B、埃罗替尼、艾瑞布尔、依托泊苷、依维莫司、5-氟尿嘧啶、非那利得、氟他胺、吉非替尼、吉西他滨、羟基脲以及羟基脲紫杉烷类、宜佛斯酰胺、干扰素α、伊马替尼、伊匹单抗、依利诺替康、拉钩它索,拉帕替尼、来那度胺、利阿唑、洛那法尼、氯尼达明、洛莫司汀(CCNU),二氯甲基二乙胺(氮芥)、美法仑、羟乙基磺酸米伏布尔、利索新、什汀尼夫、链脲霉素、丝裂霉素、甲氨蝶呤,5-氟尿嘧啶、尼鲁米特、奥那司酮、草酸铂、他克唑、帕尼单抗、帕唑帕尼、普拉曲沙、泼尼莫司汀、吡曲克辛、丙卡巴肼、吡唑啉吖啶、利妥昔单抗、RPR109881、罗米地辛、索拉非尼、磷酸雌莫司汀、舒尼替尼、它莫西芬、他索尔明、紫杉醇、替莫唑胺、拓扑替康、曲妥珠单抗、维A酸、三甲曲沙、威罗菲尼、长春花碱、长春新碱、硫酸长春地辛、长春氟宁以及伏立诺他。
5. 如权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治疗剂是选自由吉西他滨和包含顺铂的以铂为主的化合物所组成群组。
6. 如权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癌症是肾脏癌。
7. 如权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IL-2融合蛋白和所述一种或多种治疗剂是在约7至14天内给药。
8. 如权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IL-2融合蛋白和所述一种或多种治疗剂是在约3至5天内给药,或同时给药。
9. 如权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IL-2融合蛋白是ALT-801,而且所述一种或多种治疗剂是顺铂。
10. 如权利要求9的用途,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治疗剂是吉西他滨。
11. 一种以有效量的IL-2融合蛋白和治疗剂作为制备减少有需要的受试者的肿瘤负担的药物的用途,藉此减少所述肿瘤的体积,其中,所述IL-2融合蛋白不特异性地以所述癌症为目标或结合所述肿瘤,其中,所述肿瘤不表达p53胜肽/HLA-A*0201抗原,且其中所述肿瘤负担是多发性骨髓瘤、肾脏癌、乳癌、结肠癌、头颈癌、肺癌、前列腺癌、神经胶母细胞瘤、骨肉瘤、脂肪肉瘤、软组织肉瘤、卵巢癌、黑色素瘤、肝癌、食道癌、胰脏癌或胃癌。
12. 如权利要求11的用途,其中,所述IL-2融合蛋白包括T细胞受体(TCR)结构域。
13. 如权利要求12的用途,其中,所述T细胞受体结构域是单链T细胞受体。
14. 如权利要求11的用途,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治疗剂是选自由下列各者所组成群组:乙酸阿比特龙、六甲密胺、脱水长春花碱、欧瑞斯他汀、阿扎胞苷、AZD 8477、苯达莫司汀、贝伐单抗、蓓萨罗丁、比卡鲁胺、BMS184476、2,3,4,5,6-五氟-N-(3-氟-4-甲氧基苯基)苯磺酰胺、博来霉素、硼替佐米、N,N-二甲基-L-缬氨酰基-L-缬氨酰基-N-甲基-L-缬氨酰基-L-脯氨酰基-l-L脯氨酸-第三丁基酰胺、恶病质素、卡培拉滨、西马多丁、西妥昔单抗、瘤可宁、环磷酰胺、3',4'-二去氢-4'-二氧基-8'-诺文-长春碱、多西他赛、多烯紫杉醇、环磷酰胺、卡铂、卡莫司汀(BCNU),顺铂、念珠藻环肽、环磷酰胺、阿糖胞苷、达卡巴嗪(DTIC)、更生霉素、达沙替尼、柔红霉素、多拉斯他丁、多韦替尼、多柔比星(阿霉素)、表阿霉素、埃坡霉素B,埃罗替尼,艾瑞布尔、依托泊苷、依维莫司、5-氟尿嘧啶、非那利得、氟他胺,吉 非替尼、吉西他滨、羟基脲以及羟基脲紫杉烷类、宜佛斯酰胺,干扰素α、伊马替尼、伊匹单抗、依利诺替康、拉钩它索、拉帕替尼、来那度胺、利阿唑、洛那法尼、氯尼达明、洛莫司汀(CCNU)、二氯甲基二乙胺(氮芥)、美法仑、羟乙基磺酸米伏布尔、利索新、什汀尼夫、链脲霉素、丝裂霉素、甲氨蝶呤,5-氟尿嘧啶、尼鲁米特、奥那司酮、草酸铂、他克唑、帕尼单抗、帕唑帕尼、普拉曲沙、泼尼莫司汀、吡曲克辛、丙卡巴肼、吡唑啉吖啶,利妥昔单抗、RPR109881、罗米地辛、索拉非尼、磷酸雌莫司汀、舒尼替尼、它莫西芬、他索尔明、紫杉醇、替莫唑胺、拓扑替康、曲妥珠单抗、维A酸、三甲曲沙、威罗菲尼、长春花碱、长春新碱,硫酸长春地辛、长春氟宁以及伏立诺他。
15. 如权利要求11的用途,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治疗剂是选自由吉西他滨和包含顺铂的以铂为主的化合物所组成群组。
16. 如权利要求11的用途,其中,所述肿瘤负担是肾脏癌。
17. 如权利要求11的用途,其中,所述IL-2融合蛋白和所述一种或多种治疗剂是在7至14天内给药。
18. 如权利要求11的用途,其中,所述IL-2融合蛋白和所述一种或多种治疗剂是在约3至5天内给药,或同时给药。
19. 如权利要求11的用途,其中,所述IL-2融合蛋白是ALT-801,而且所述一种或多种治疗剂是吉西他滨和顺铂。
20. 如权利要求19的用途,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治疗剂是吉西他滨。
21. 一种以有效量的IL-2融合蛋白和治疗剂作为制备在有需要的受试者中诱发针对癌症的耐久性免疫记忆反应的药物的用途,藉此诱发针对癌症的耐久性免疫记忆反应,其中,所述IL-2融合蛋白不特异性地以所述癌症为目标或结合所述癌症,其中,所述癌症不表达p53胜肽/HLA-A*0201抗原,且其中所述癌症是多发性骨髓瘤、肾脏癌、乳癌、结肠癌、头颈癌、肺癌、前列腺癌、神经胶母细胞瘤、骨肉瘤、脂肪肉瘤、软组织肉瘤、卵巢癌、黑色素瘤、肝癌、食道癌、胰脏癌或胃癌。
22. 如权利要求21的用途,其中,所述IL-2融合蛋白包括T细胞受体(TCR)结构域。
23. 如权利要求22的用途,其中,所述T细胞受体结构域是单链T细胞受体。
24. 如权利要求21的用途,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治疗剂是选自由下列各者所组成群组:乙酸阿比特龙、六甲密胺、脱水长春花碱、欧瑞斯他汀、阿扎胞苷、AZD 8477、苯达莫司汀、贝伐单抗、蓓萨罗丁、比卡鲁胺、BMS184476、2,3,4,5,6-五氟-N-(3-氟-4-甲氧基苯基)苯磺酰胺、博来霉素、硼替佐米、N,N-二甲基-L-缬氨酰基-L-缬氨酰基-N-甲基-L-缬氨酰基-L-脯氨酰基-l-L脯氨酸-第三丁基酰胺、恶病质素、卡培拉滨、西马多丁、西妥昔单抗、瘤可宁、环磷酰胺、3',4'-二去氢-4'-二氧基-8'-诺文-长春碱、多西他赛、多烯紫杉醇、环磷酰胺、卡铂、卡莫司汀(BCNU)、顺铂、念珠藻环肽、环磷酰胺、阿糖胞苷、达卡巴嗪(DTIC)、更生霉素、达沙替尼、柔红霉素、多拉斯他丁、多韦替尼、多柔比星(阿霉素)、表阿霉素、埃坡霉素B、埃罗替尼、艾瑞布尔、依托泊苷,依维莫司,5-氟尿嘧啶,非那利得,氟他胺、吉非替尼、吉西他滨、羟基脲以及羟基脲紫杉烷类、宜佛斯酰胺、干扰素α、伊马替尼、伊匹单抗、依利诺替康、拉钩它索、拉帕替尼、来那度胺、利阿唑、洛那法尼、氯尼达明、洛莫司汀(CCNU)、二氯甲基二乙胺(氮芥)、美法仑、羟乙基磺酸米伏布尔、利索新、什汀尼夫、链脲霉素、丝裂霉素、甲氨蝶呤、5-氟尿嘧啶、尼鲁米特、奥那司酮、草酸铂、他克唑、帕尼单抗、帕唑帕尼、普拉曲沙、泼尼莫司汀、吡曲克辛、丙卡巴肼、吡唑啉吖啶、利妥昔单抗、RPR109881、罗米地辛、索拉非尼、磷酸雌莫司汀、舒尼替尼、它莫西芬、他索尔明、紫杉醇、替莫唑胺,拓扑替康、曲妥珠单抗、维A酸、三甲曲沙、威罗菲尼、长春花碱、长春新碱、硫酸长春地辛、长春氟宁以及伏立诺他。
25. 如权利要求21的用途,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治疗剂是选自由吉西他滨和包含顺铂的以铂为主的化合物所组成群组。
26. 如权利要求21的用途,其中,所述癌是肾脏癌。
27. 如权利要求21的用途,其中,所述IL-2融合蛋白和所述一种或多种治疗剂是在约7至14天内给药。
28. 如权利要求21的用途,其中,所述IL-2融合蛋白和所述一种或多种治疗剂是在约3至5天内给药,或同时给药。
29. 如权利要求21的用途,其中,所述IL-2融合蛋白是ALT-801,而且所述一种或多种治疗剂是顺铂。
30. 如权利要求29的用途,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治疗剂是吉西他滨。
31. 一种以有效量的IL-2融合蛋白和治疗剂作为制备增加具有癌症的受试者的存活的药物的用途,藉此增加所述受试者的存活,其中,所述IL-2融合蛋白不特异性地以所述癌症为目标或结合所述癌症,其中,所述癌症不表达p53胜肽/HLA-A*0201抗原,且其中所述癌症是多发性骨髓瘤、肾脏癌、乳癌、结肠癌、头颈癌、肺癌、前列腺癌、神经胶母细胞瘤、骨肉瘤、脂肪肉瘤、软组织肉瘤、卵巢癌、黑色素瘤、肝癌、食道癌、胰脏癌或胃癌。
32. 如权利要求31的用途,其中,所述IL-2融合蛋白包括T细胞受体(TCR)结构域。
33. 如权利要求32的用途,其中,所述T细胞受体结构域是单链T细胞受体。
34. 如权利要求31的用途,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治疗剂是选自由下列各者所组成群组:乙酸阿比特龙、六甲密胺、脱水长春花碱、欧瑞斯他汀、阿扎胞苷、AZD 8477、苯达莫司汀、贝伐单抗、蓓萨罗丁、比卡鲁胺、BMS184476、2,3,4,5,6-五氟-N-(3-氟-4-甲氧基苯基)苯磺酰胺、博来霉素、硼替佐米、N,N-二甲基-L-缬氨酰基-L-缬氨酰基-N-甲基-L-缬氨酰基-L-脯氨酰基-l-L脯氨酸-第三丁基酰胺、恶病质素、卡培拉滨、西马多丁、西妥昔单抗、瘤可宁,环磷酰胺、3',4'-二去氢-4'-二氧基-8'-诺文-长春碱、多西他赛、多烯紫杉醇、环磷酰胺、卡铂、卡莫司汀(BCNU)、顺铂、念珠藻环肽、环磷酰胺、阿糖胞苷、达卡巴嗪(DTIC)、更生霉素,达沙替尼、柔红霉素、多拉斯他丁、多韦替尼、多柔比星(阿霉素)、表阿霉素、埃坡霉素B,埃罗替尼、艾瑞布尔、依托泊苷、依维莫司、5-氟尿嘧啶、非那利得、氟他胺、吉非替尼、吉西他滨、羟基脲以及羟基脲紫杉烷类、宜佛斯酰胺、干扰素α、伊马替尼、伊匹单抗、依利诺替康、拉钩它索、拉帕替尼、来那度胺、利阿唑、洛那法尼、氯尼达明、洛莫司汀(CCNU)、二氯甲基二乙胺(氮芥)、美法仑、羟乙基磺酸米伏布尔、利索新、什汀尼夫、链脲霉素、丝裂霉素、甲氨蝶呤、5-氟尿嘧啶、尼鲁米特、奥那司酮、草酸铂、他克唑、帕尼单抗、帕唑帕尼、普拉曲沙、泼尼莫司汀、吡曲克辛、丙卡巴肼、吡唑啉吖啶、利妥昔单抗、RPR109881、罗米地辛、索拉非尼、磷酸雌莫司汀、舒尼替尼、它莫西芬、他索尔明、紫杉醇、替莫唑胺、拓扑替康、曲妥珠单抗、维A酸、三甲曲沙、威罗菲尼、长春花碱、长春新碱、硫酸长春地辛、长春氟宁以及伏立诺他。
35. 如权利要求31的用途,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治疗剂是选自由吉西他滨和包含顺铂的以铂为主的化合物所组成群组。
36. 如权利要求31的用途,其中,所述癌症是肾脏癌。
37. 如权利要求31的用途,其中,所述IL-2融合蛋白和所述一种或多种治疗剂是在约7至14天内给药。
38. 如权利要求31的用途,其中,所述IL-2融合蛋白和所述一种或多种治疗剂是在约3至5天内给药,或同时给药。
39. 如权利要求31的用途,其中,所述IL-2融合蛋白是ALT-801,而且所述一种或多种治疗剂是顺铂。
40. 如权利要求39的用途,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治疗剂是吉西他滨。
41. 一种治疗多发性骨髓瘤的套组,包括IL-2融合蛋白和一种或多种治疗剂,其中,所述IL-2融合蛋白不特异性地以所述多发性骨髓瘤为目标或结合所述多发性骨髓瘤,其中,所述多发性骨髓瘤不表达p53胜肽/HLA-A*0201抗原,且其中所述多发性骨髓瘤有化学抗性。
42. 如权利要求41的套组,其中,所述IL-2融合蛋白是ALT-801,而且所述一种或多种治疗剂是顺铂。
43. 如权利要求42的套组,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治疗剂是吉西他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0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6页,43项),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11月28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附图第1-33页(即图1-图3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5年01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8页(即第1-351段);2019年05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3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以有效量的IL-2融合蛋白和一种或多种治疗剂作为制备改善有需要的受试者的癌症的药物的用途。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含有ALT-801(IL-2融合蛋白的下位概念)、顺铂和吉西他滨(治疗剂的下位概念)的组合物用于治疗肌肉浸润性或转移性尿路上皮癌,包括膀胱癌、肾盂、尿道和输尿管癌(参见对比文件1的标题及摘要)。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含IL-2融合蛋白ALT-801、顺铂和吉西他滨在内的治疗剂能够治疗肌肉浸润性或转移性尿路上皮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治疗的具体癌症不同。然而,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包含IL-2融合蛋白ALT-801、顺铂和吉西他滨在内的治疗剂能够治疗肌肉浸润性或转移性尿路上皮癌(包括膀胱癌、肾盂、尿道和输尿管癌)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尝试将这种组合治疗剂应用于治疗其他癌症,如治疗多发性骨髓瘤以及肾脏癌、乳癌、结肠癌、头颈癌、肺癌、前列腺癌、神经胶母细胞瘤、骨肉瘤、脂肪肉瘤、软组织肉瘤、卵巢癌、黑色素瘤、肝癌、食道癌、胰脏癌或胃癌进一步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就能验证。而且,对于权利要求1中涉及的一系列具体癌症,本申请仅验证了多发性骨髓瘤,其他的癌症都没有进行任何实验验证。虽然实施例8证实了ALT-801治疗能够延长带有骨髓瘤的免疫活性小鼠的存活,但是该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信息能够预期的。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其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能够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1中限定了特征“藉此减少所述肿瘤的体积”;权利要求21中限定了特征“藉此诱发针对癌症的耐久性免疫记忆反应”;权利要求31中限定了特征“藉此增加所述受试者的存活”,上述权利要求中的限定特征都属于对于癌症治疗效果的限定,其对于所述制药用途没有起到进一步限定作用。因此,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1、21、31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6、9-10进一步限定了癌症的种类以及IL-2融合蛋白和治疗剂的种类,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IL-2融合蛋白为ALT-801、治疗剂为顺铂和吉西他滨的组合物用于治疗肌肉浸润性或转移性尿路上皮癌,包括膀胱癌、肾盂、尿道和输尿管癌的用途,可见,权利要求2-6、9-10进一步限定的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7-8限定了给药方法,然而,体现在用药过程中的特征对于制药用途没有限定作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2-20、22-30、32-4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1保护一种治疗多发性骨髓瘤的套组,其中“所述IL-2融合蛋白不特异性地以所述多发性骨髓瘤为目标或结合所述多发性骨髓瘤,其中,所述多发性骨髓瘤不表达p53胜肽/HLA-A*0201抗原,且其中所述多发性骨髓瘤有化学抗性”是对疾病特征的描述,其不会改变或影响其要求保护的“套组”的具体结构或组成,因此对要求保护的套组不具有进一步限定作用。对比文件1公开了IL-2融合蛋白为ALT-801、治疗剂为顺铂和吉西他滨的组合物用于治疗肌肉浸润性或转移性尿路上皮癌,包括膀胱癌、肾盂、尿道和输尿管癌的用途。其中ALT-801是IL-2融合蛋白的下位概念,顺铂和吉西他滨属于治疗剂的下位概念,因此,对比文件1实质上公开了IL-2融合蛋白和一种或多种治疗剂在治疗癌症中的用途。权利要求4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41明确了其为一种“套组”。然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比文件1所述的IL-2融合蛋白和一种或多种治疗剂制备成套组来使用,且通过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就能实现。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可以获得权利要求4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4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2-43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IL-2融合蛋白和一种或多种治疗剂的种类,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经由对比文件1所公开(参见摘要)。因此,在其所引用的在先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2-4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1)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含IL-2融合蛋白ALT-801、顺铂和吉西他滨在内的治疗剂能够治疗肌肉浸润性或转移性尿路上皮癌,包括膀胱癌、肾盂、尿道和输尿管癌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上述组合物用于其他癌症治疗,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即可验证。(2)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15个实施例,其中14个实施例与膀胱癌相关(包括ALT-801抗肿瘤机理的实施例),1个实施例与多发性骨髓瘤相关,可见,本申请的实施例并没有验证所述治疗剂在治疗肾脏癌、乳癌、结肠癌、头颈癌、肺癌、前列腺癌、神经胶母细胞瘤、骨肉瘤、脂肪肉瘤、软组织肉瘤、卵巢癌、黑色素瘤、肝癌、食道癌、胰脏癌或胃癌时的效果,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却要求保护涉及治疗这些癌症的技术方案。由此可知,复审请求人也认为,在公开并验证了本申请的组合物可以用于膀胱癌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知识是能够获知其也可以应用于其他癌症治疗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组合物能够治疗膀胱癌的基础上,也是容易想到其可以应用于其他癌症治疗的。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能被接受,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 年10 月16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