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硬质PVC管材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硬质PVC管材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869
决定日:2019-11-21
委内编号:1F29995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615867.8
申请日:2014-11-05
复审请求人:衡水金昊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芳宇
合议组组长:张家祥
参审员:张倩
国际分类号:C08L27/06,C08L33/08,C08L23/28,C08K13/02,C08K3/26,C08K5/09,B29C47/9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所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15867.8,名称为“一种硬质PVC管材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衡水金昊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1月05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4年11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5年01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2017年03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硬质PVC管材,其特征在于,按重量份计,原料组成包括:
树脂SG-5 ,150份;
轻质碳酸钙9—22份;
硬脂酸0.1—0.15份;
PE蜡1—1.2份;
钙锌稳定剂3.8份;
ACR 2份;
CPE 3份;
所述管材通过如下方法制备:
1)启动混料机,将所述原料加入,温度升至工艺所需设定的温度时(110℃—120℃),放入冷混机进行冷却;
当温度降至设定温度时(30℃—50℃),将物料放出,便可以使用;
所述混料机型号为SRL500/2000型混料机;
2)启动挤出机,步骤1)中冷却后的物料放入,管材从模具口挤出,进行拔管;
机筒温度:
一区 155℃—170℃
二区 153℃—165℃
三区 150℃—160℃
四区 150℃—155℃
合流芯 150℃—155℃
模具温度:
一区 150℃—165℃
二区 160℃—170℃
三区 165℃—175℃
四区 175℃—205℃
主机速度10—25r/min,所述挤出机型号为SJZ-65型锥形双螺杆挤出机,所述模具为Φ25mm—Φ315mm(模具材质为普通碳素钢);
3)开启冷却箱进水阀门;
4)启动牵引机进行牵引;
5)打开喷码机;
6)动切割机,把定尺翻板的尺寸调至所需长度,润徐误差 1mm;
7)将切割定型后的管材进行扩口。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硬质PVC管材,其特征在于:按重量份数记,原料组成包括:
树脂SG-5,150份;
轻质碳酸钙18份;
硬脂酸0.15份;
PE蜡1.1份;
JCS-208钙锌稳定剂3.8份;
ACR 2份;
CPE 3份。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硬质PVC管材,其特征在于:其原料组成还包括:
钛白粉0.2份;
炭黑0.03份。
4. 如权利要求1—3任意一项所述的管材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如下:
步骤一:启动混料机,将所述原料加入,温度升至工艺所需温度110℃—120℃后,开始冷混,当温度降至30℃—50℃,将物料放出;
步骤二:将事先预热好的挤出机启动,将步骤一放出的物料放入挤出机,管材从模具口挤出,主机速度10—15r/min,各区温度如下:
机筒温度:
一区:155℃—170℃,
二区:153℃—165℃,
三区:150℃—160℃,
四区:150℃—155℃,
合流芯:150℃—155℃,
模具温度:
一区:150℃—165℃,
二区:160℃—170℃,
三区:165℃—175℃,
四区:175℃—205℃,
步骤三:开启冷却箱水闸门,进行定型;
步骤四:启动牵引机进行牵引;
步骤5:启动切割机进行切割。”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硬质PVC管材,对比文件1(CN103554749A,公开日为2014年02月05日)公开了一种硬聚氯乙烯管材,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的润滑剂为硬脂酸和PE蜡,而对比文件1的润滑剂为硬脂酸钙、氧化聚乙烯蜡、A227;(2)权利要求1的各原料用量与对比文件1不同;(3)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主机速度、机筒温度、模具温度与对比文件1不同,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冷却、牵引、喷码、切割的相关设备及操作步骤,限定了混料机、挤出机的型号以及模具的尺寸和材质。对于区别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可选范围内选择硬脂酸和PE蜡作为润滑剂,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对于区别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产品的性能需求可对各原料组分进行常规调节。对于区别特征(3),与挤出过程相关的各参数以及混料机、挤出机的型号以及模具的尺寸和材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常规选择或调节的;选择冷却、牵引、喷码、切割的相关设备及操作步骤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硬质PVC管材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硬聚氯乙烯管材的制备方法,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衡水金昊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PVC管材的耐压强度,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PVC管材的加工稳定性,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对比文件1各原料的含量与本申请不相同,在生产PVC管材时用到的原料种类基本相同,其性能主要取决于原料配比及制备工艺参数的优化,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地知晓该对何种原料的用量进行调整,该如何优化PVC管材的制备工艺才能提高PVC管材的抗压强度。本申请通过温度以及配方成分的控制,管材可承受压力高达2.5MPa,远远高于GB/T 10002.1-2006中规定的公称压力0.63MPa,本申请的耐压强度很高。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9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润滑剂为硬脂酸和PE蜡,而对比文件1的润滑剂为硬脂酸钙、氧化聚乙烯蜡、A227;(2)权利要求1中各原料组分用量与对比文件1不同;(3)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PVC管材的制备方法,其中,权利要求1挤出机的温度与对比文件1不同,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混料机的型号、挤出机的型号及模具、以及步骤3)-6)。对于区别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范围内选择硬脂酸和PE蜡作为润滑剂,其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对于区别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产品的性能需求调节各组分的用量,并且采用所述的用量没有给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区别特征(3),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调节所述的加工温度,同时,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的机器型号及参数、以及冷却、牵引、喷码、切割的等步骤均是PVC管材加工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PVC管材可以承受GB10002.1-2006中规定的公称压力0.63MPa,但无法得出对比文件1的PVC管材还可承受公称压力以上更大压力的结论。因而,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PVC管材的抗压强度。对比文件1和现有技术并未有原料各成分的用量对PVC管材的耐压强度有何种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如何的记载或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显而易见地知晓该对何种原料的用量进行调整,以提高PVC管材的抗压强度。PVC管材的性能除了与原料种类相关外,主要还取决于原料配比及制备工艺参数的优化,要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关于PVC管材的制备工艺,理由与上述相似。采用本申请的制备工艺,配合各原料的配比,不但可以提高PVC管材的耐压强度,且由于本申请各分区温度均低于对比文件1的分区温度,因而能够更大幅度的降低生产成本。实验结果显示,管材可承受压力高达2.5MPa。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有显著的进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11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5年01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2017年03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所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硬质PVC管材(具体内容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PVC-U(硬聚氯乙烯)管材,其原料配方为:SG-5型聚氯乙烯树脂 100份、钙锌稳定剂 4.5 份、硬脂酸钙 1.3份、氧化聚乙烯蜡 1.0份、A227 0.7份、轻质碳酸钙 5.0份、二氧化钛3.0份、碳黑0.5份、氯化聚乙烯(CPE) 5.0份、丙烯酸酯类共聚物(ACR) 5.0份。制备方法:a.将原料投入热混机中进行高速搅拌混合,待混合物料升温至115~120℃时关闭热混机结束物料热混;b.将热混后的物料投入冷混机内降温至45℃形成干混料,干混料被输送至干料仓中;c.制好的干混料在锥形双螺杆挤出机中挤出管型,再经真空定径冷却成型、切割、扩口工序后成为成品管材。挤出机运行参数如下:机身170~180℃ 170~185℃ 185~190℃ 175~185℃ 170~180℃ 170~180℃;机头(1-12区)170~180℃ (13-16区)185~190℃ (17-19区) 195~210℃;转数20(参见对比文件1实施例5,说明书第[0017]-[0023]段)。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润滑剂为硬脂酸和PE蜡,而对比文件1的润滑剂为硬脂酸钙、氧化聚乙烯蜡、A227;(2)权利要求1中各原料组分用量与对比文件1不同;(3)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PVC管材的制备方法,其中,权利要求1挤出机的温度与对比文件1不同,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混料机的型号、挤出机的型号及模具、以及步骤3)-6)。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通过加入适当的轻质碳酸钙,起到提高管材的尺寸稳定性的作用,使用环保稳定剂,对人体无害,并且通过温度以及配方成分的控制,找到添加材料的最佳配比以及制作温度,得到的管材抗压能力强(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10]段)。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实施例1-5,并测试了承受压力和纵向回缩率。而对比文件1中同样加入了轻质碳酸钙和钙锌环保稳定剂,因而也具有提高管材尺寸稳定剂和环保的技术效果。同时,从对比文件1的实验数据中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公开的PVC管材也具有较高的抗压能力。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性能相似的PVC管材。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润滑剂为硬脂酸盐、硬脂酸、石蜡、聚乙烯蜡(即PE蜡)、氧化聚乙烯蜡、A227、A105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物(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4]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上述范围内选择硬脂酸和PE蜡作为润滑剂,其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对于区别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产品的性能需求调节各组分的用量,并且采用所述的用量没有给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3),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调节所述的加工温度,同时,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的机器型号及参数、以及冷却、牵引、喷码、切割的等步骤均是PVC管材加工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和3是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钙锌稳定剂的型号、各原料的用量及原料中还包括的钛白粉、炭黑及其用量。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原料包括二氧化钛(相当于钛白粉)和碳黑。同时,钙锌稳定剂的具体型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市售钙锌稳定剂的种类可选择的,各原料组分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产品的性能需求可调节的。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硬质PVC管材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PVC-U(硬聚氯乙烯)管材的制备方法,具体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4中的润滑剂为硬脂酸和PE蜡,而对比文件1的润滑剂为硬脂酸钙、氧化聚乙烯蜡、A227;(2)权利要求4中各原料组分用量与对比文件1不同;(3)权利要求4的制备方法中,其中,挤出机的温度与对比文件1不同,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步骤三至步骤5。基于与上述评述权利要求1相类似的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调节所述的加工温度,同时,冷却、牵引、切割等步骤均是PVC管材加工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的回应
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及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GB/T 10002.1-2006中记载了公称压力指管材输送20℃水的最大工作压力,关于管材的力学性能的测试项目是落锤冲击试验和液压试验。对比文件1中的产品通过这两项测试并不代表其承受压力仅能达到公称压力。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和现有技术无法看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同时,结合上述评述可知,所述的组分及其用量以及挤出机中各区段的温度等均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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