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信号传输的控制方法及装置、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400
决定日:2019-11-21
委内编号:1F27979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555668.2
申请日:2014-10-17
复审请求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晓丽
合议组组长:刘静
参审员:续茜
国际分类号:H04W52/02,H04W48/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上述区别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另一部分是本领域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现有技术与本领域惯用手段结合起来得到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55668.2,名称为“信号传输的控制方法及装置、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0月17日,公开日为2015年02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2437897A,公开日为2012年05月02日;对比文件2,CN103843417A,公开日为2014年06月04日;对比文件3,US2014269476A1,公开日为2014年09月18日;对比文件4,CN102934397A,公开日为2013年02月13日,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5-7,9相对于对比文件1、2、4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和8相对于对比文件1-4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1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4年10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信号传输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检测是否存在请求建立无线连接的终端;
若不存在,则将信标帧的发送功能切换为关闭状态,并维持对探测请求帧的接收;
当接收到所述探测请求帧时,判断是否与所述探测请求帧的发送终端之间建立过无线连接;
若建立过,则将所述发送功能切换为开启状态;
若未建立过,则记录接收到来自所述发送终端的探测请求帧的累计次数;
当所述累计次数大于或等于预设次数时,将所述发送功能切换为开启状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是否存在请求建立无线连接的终端,包括:
在预设时长的连续时间段内,检测是否存在请求建立无线连接的终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是否与所述探测请求帧的发送终端之间建立过无线连接,包括:
获取所述探测请求帧的发送终端的标识信息;
在预设的历史数据库中,查找是否存在与所述发送终端的标识信息相匹配的历史连接设备;
其中若存在,则判定建立过无线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当未与所述发送终端建立过无线连接时,若本次与所述发送终端之间建立无线连接的操作失败,则将所述发送终端的标识信息添加至预设的黑名单中;
其中,所述发送功能的状态切换操作与接收到的匹配于所述黑名单的终端的探测请求帧无关。
5. 一种信号传输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检测单元,用于检测是否存在请求建立无线连接的终端;
处理单元,用于在检测结果为不存在的情况下,将信标帧的发送功能切换为关闭状态,并维持对探测请求帧的接收;
判断单元,用于当接收到所述探测请求帧时,判断是否与所述探测请求帧的发送终端之间建立过无线连接;
第一切换单元,用于当判断结果为建立过时,将所述发送功能切换为开启状态;
记录单元,用于在所述判断结果为未建立过时,记录接收到来自所述发送终端的探测请求帧的累计次数;
第二切换单元,用于当所述累计次数大于或等于预设次数时,将所述发送功能切换为开启状态。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单元包括:
检测子单元,用于在预设时长的连续时间段内,检测是否存在请求建立无线连接的终端。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单元包括:
获取子单元,用于获取所述探测请求帧的发送终端的标识信息;
查找子单元,用于在预设的历史数据库中,查找是否存在与所述发送终端的标识信息相匹配的历史连接设备;其中若存在,则判定建立过无线连接。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添加单元,用于当未与所述发送终端建立过无线连接时,若本次与所述发送终端之间建立无线连接的操作失败,则将所述发送终端的标识信息添加至预设的黑名单中;
其中,所述发送功能的状态切换操作与接收到的匹配于所述黑名单的终端的探测请求帧无关。
9.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处理器;
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检测是否存在请求建立无线连接的终端;
若不存在,则将信标帧的发送功能切换为关闭状态,并维持对探测请求帧的接收;
当接收到所述探测请求帧时,判断是否与所述探测请求帧的发送终端之间建立过无线连接;
若建立过,则将所述发送功能切换为开启状态;
若未建立过,则记录接收到来自所述发送终端的探测请求帧的累计次数;
当所述累计次数大于或等于预设次数时,将所述发送功能切换为开启状态。”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通过检测AP周围的STA(终端)对建立无线连接的需求,使得在不存在无线连接的建立需求的情况下,停止对信标帧的信号发送,从而使AP进入“休眠”状态,可以避免资源浪费,有助于降低AP的功耗。同时,通过维持对探测请求帧的接收,使得AP在“休眠”状态下,仍然能够维持对周围STA的需求检测和判断,避免影响STA的正常无线连接。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部分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CN102437897A,公开日为2012年05月02日;对比文件3,US2014269476A1,公开日为2014年09月18日;对比文件4,CN102934397A,公开日为2013年02月13日,并且在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3,5-7,9相对于对比文件1,4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和8相对于对比文件1,3,4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AP只有在确定自身需要连接到在线的STA 之后,才会开始发送Beacon,并且在确定自身当前没有连接到任何在线的STA 之后,停止发送Beacon”,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在不存在无线连接的建立需求时,停止发送信标帧,避免资源浪费,有助于降低AP的功耗,并且对比文件1也是在需要的时候才开始发送Beacon,也即对比文件1为了能够在需要的时候可以发送Beacon,其必然要维持对周围STA的需求检测和判断,避免影响STA的正常无线连接,因此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维持对探测请求帧的接收”。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至少具有以下区别特征:若未建立过,则记录接收到来自所述发送终端的探测请求帧的累计次数;当累计次数大于或等于预设次数时,将所述发送功能切换为开启状态。审查过程中所举证的对比文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都与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了降低AP功耗,避免路过终端偶然发起的连接请求”不同。根据上述对比文件,没有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上述区别特征,上述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且本申请具有一定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审查阶段未提交修改文本,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0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1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与驳回决定引用的部分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437897A,公开日为2012年05月02日;
对比文件3:US2014269476A1,公开日为2014年09月18日;
对比文件4:CN102934397A,公开日为2013年02月13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号传输的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Beacon的发送方法和设备(参见权利要求1-10,说明书第61-140,165-168段,图1-2):当所述AP确定自身当前没有连接到任何在线的STA后,所述AP停止发送Beacon(相当于“检测是否存在请求建立无线连接的终端;若不存在,则将信标帧的发送功能切换为关闭状态”)。通过应用本发明的技术方案,AP只有在确定自身需要连接到在线的STA 之后,才会开始发送Beacon(相当于“维持对探测请求帧的接收”),并且在确定自身当前没有连接到任何在线的STA 之后,停止发送Beacon。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判断是否与所述探测请求帧的发送终端之间建立过无线连接,若建立过,则将所述发送功能切换为开启状态,而对比文件1判断所述探测请求帧的发送终端的MAC地址是否在被允许的列表中,若在列表中则将AP的发送功能切换为开启状态;(2)若未建立过,则记录接收到来自所述发送终端的探测请求帧的累计次数,当所述累计次数大于或等于预设次数时,将所述发送功能切换为开启状态,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此特征。根据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AP的功耗。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控制家庭网络的家庭网关的接入点的方法(参见权利要求1-10,说明书第39-41,58-62段):家庭网关(1) 拥有其中存储了被授权连接到所述接入点(AP)的家庭终端(4)的至少一个唯一标识符的存储器(12);根据本发明的一个变体,家庭网关的存储器12中的唯一标识符表可仅包含在预定的时间尺度内,例如一周之内连接到接入点的终端的标识符(相当于接入点与探测请求帧的发送终端之间建立过无线连接)。如果周期待命状态的接入点AP接收到未定义终端所发送的与家庭网络的连接请求R,例如探测请求,家庭网关1将连接请求R中包含的未定义终端的MAC唯一标识符与家庭网关1的存储器12中的标识符表进行比较。在一致的情况下家庭网关启用唤醒所述接入点(AP=ON)的步骤(相当于若建立过,则将所述发送功能切换为开启状态),在相反的情况下禁用唤醒所述接入点(AP=OFF)的步骤。由此,上述区别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而且其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判断与终端建立过连接,开启信标帧发送功能。因此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其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启示。
对于区别(2),通常场景下,AP还是会需要接入新的连接终端为其提供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未建立过连接的终端发送探测请求帧,为了降低AP的功耗,避免路过终端偶然发起的连接请求,在发送探测请求帧的累积次数达到一定的预设次数后,才打开发送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10,说明书第61-140,165-168段,图1-2):当AP开始发送Beacon后的一段时间内,仍没有任何STA接入,没有接收到STA发送的Probe?Request,则AP停止发送Beacon。因此,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对于从属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10,说明书第39-41,58-62段):根据本发明的一个变体,家庭网关的存储器12中的唯一标识符表可仅包含在预定的时间尺度内,例如一周之内连接到接入点的终端的标识符(相当于接入点与探测请求帧的发送终端之间建立过无线连接。如果周期待命状态的接入点AP接收到未定义终端所发送的与家庭网络的连接请求R,例如探测请求,家庭网关1将连接请求R中包含的未定义终端的MAC唯一标识符与家庭网关1的存储器12中的标识符表进行比较(相当于获取所述探测请求帧的发送终端的标识信息;在预设的历史数据库中,查找是否存在与所述发送终端的标识信息相匹配的历史连接设备)。在一致的情况下家庭网关启用唤醒所述接入点(AP=ON)的步骤(相当于若存在,则判定建立过无线连接,将所述发送功能切换为开启状态),在相反的情况下禁用唤醒所述接入点(AP=OFF)的步骤。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对于从属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控制无线传感网中无线接入点功率的方法(参见权利要求1-20,说明书第18-29段,图1-3):黑名单或限制列表包含已知的非授权用户MAC地址。如果MAC地址在黑名单中,无线接入点忽略此客户端的探测请求帧。如果MAC地址既不在白名单也不在黑名单中,当AP工作在闭合模式下,AP仅允许白名单中的客户端连接,所述MAC地址被添加到黑名单中,无线接入点忽略此客户端的探测请求帧(相当于将所述发送终端的标识信息添加至预设的黑名单中,所述发送功能的状态切换操作与接收到的匹配于所述黑名单的终端的探测请求帧无关)。由此,上述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和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是相同的,即将没有连接需求的终端加入到黑名单,并且其并不影响对于信标帧发送功能的状态切换。由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其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启示。而对于加入黑名单的终端限定为未曾建立过连接的,并且本次的连接操作失败的终端是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定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4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4,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5-8分别是与权利要求1-4对应的控制装置,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实现上述功能的模块,实施场景中的装置中的模块可以按照实施场景描述进行分布于实施场景的装置中,也可以进行相应变化位于不同于本实施场景的一个或多个装置中。上述实施场景的模块可以合并为一个模块,也可以进一步拆分成多个子模块。因此,权利要求5-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电子设备,由于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而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可以以软件产品的形式体现出来。且设置处理器和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为了判断是否是误操作,通过检测操作的次数,并且当操作次数达到一定的次数才认为不是误操作,这是本领域对于判断误操作而采用的惯用手段,在很多技术领域中都采用这种方式。此外,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果没有任何STA使用此AP,AP会存在电力浪费”的问题,可见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是为了降低AP功耗,在此基础上,为了避免终端偶然发起的连接请求,增加对操作次数的检测,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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