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宽频带近距离无线通信装置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233
决定日:2019-11-21
委内编号:1F281668
优先权日:2010-03-05,2010-05-14
申请(专利)号:201610072752.8
申请日:2011-03-04
复审请求人:韩国电子通信研究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黄慧
合议组组长:刘世茹
参审员:贾杰
国际分类号:H04B5/00,H04B7/155,H04W36/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属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或可以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72752.8,名称为“宽频带近距离无线通信装置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韩国电子通信研究院。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1180022452.4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1年03月04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10年03月05日,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6年02月02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9日。
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1180022452.4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因此,在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书中所涉及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指该申请号为201180022452.4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WO2009064105A2,公开日为2009年05月22日;
对比文件2:WO2009072825A2,公开日为2009年06月1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9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分案申请递交日2016年02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7段(即第1-22页),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宽频带近距离无线通信方法,该方法包含:
当不能通过直接链路或中继链路传输信号时,或者当链路质量比直接链路或中继链路处的预先设定的标准差时,决定中继运作方式的改变;
响应于中继运作方式的改变的决定,传输中继运作改变(ROC)请求消息;以及
接收对应于ROC请求消息的ROC响应消息,其中,
中继运作方式的改变是从链路协作方式到链路转换方式的改变或者从链路转换方式到链路协作方式的改变,
链路协作方式是源节点经由直接链路以及经由通过中继节点的中继链路与目的节点进行通信的方式,
链路转换方式是源节点经由直接链路或者经由中继链路与目的节点进行通信的方式,并且
源节点在链路协作方式中通过中继链路和直接链路中的另一个、在链路转换方式中通过中继链路来传输ROC请求消息,无论该链路转换方式中是使用直接链路还是中继链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述决定包含当在以链路协作方式运作的同时不能通过直接链路传输信号或者链路质量比直接链路处的预先设定的标准差时,将中继运作方式改变为链路转换方式,
所述传输包含向中继节点传输ROC请求消息,并且
所述接收包含从中继节点接收包括目的节点和中继节点的中继运作方式的改变是否被认可的ROC响应消息。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
ROC请求消息包括中继运作方式字段,其中的链路协作位字段被设置为“0”并且中继链路位字段被设置为“1”,并且
ROC响应消息包括状态码字段,其中的位元被设置为指示目的节点和中继节点的中继运作方式的改变是否被认可。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还包含:
当中继运作方式的改变被认可时,向中继节点传输数据帧。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述决定包含当在以链路协作方式运作的同时不能通过中继链路传输信号或者链路质量比中继链路处的预先设定的标准差时,将中继运作方式改变为链路转换方式,
所述传输包含向目的节点传输ROC请求消息,并且
所述接收包含从目的节点接收包括中继运作方式的改变是否被认可的ROC响应消息。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
ROC请求消息包括中继运作方式字段,其中的链路协作位字段被设置为“0”并且中继链路位字段被设置为“0”,并且
ROC响应消息包括状态码字段,其中的位元被设置为指示目的节点的中继运作方式的改变是否被认可。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还包含:
当中继运作方式的改变被认可时,向目的节点传输数据帧。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述决定包含当在以链路转换方式运作的同时,将中继运作方式改变为链路协作方式,
所述传输包含向中继节点传输ROC请求消息,并且
所述接收包含从中继节点接收包括目的节点和中继节点的中继运作方式的改变是否被认可的ROC响应消息。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
ROC请求消息包括中继运作方式字段,其中的链路协作位字段被设置为“1”,并且
ROC响应消息包括状态码字段,其中的位元被设置为指示目的节点和中继节点的中继运作方式的改变是否被认可。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还包含:
当中继运作方式的改变被认可时,基于链路协作方式的方式向中继节点和目的节点传输数据帧。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目的节点具有被设置为同时指向中继节点和源节点以同时从源节点和中继节点接收数据帧的天线图案。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含:
从中继节点接收链路检测报告帧,
其中,链路检测报告帧包括指示源节点和中继节点之间的链路质量信息的第1链路余量元素以及指示中继节点和目的节点之间的链路质量信息的第2链路余量元素。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还包含:
基于源节点和中继节点之间的链路质量信息以及中继节点和目的节点之间的链路质量信息来改变用于向中继节点和目的节点传输帧的调制及编码方式。
14. 一种宽频带近距离无线通信方法,该方法包含:
响应于中继运作方式的改变的决定,由中继节点从源节点接收中继运作改变(ROC)请求消息,其中,当不能通过直接链路或中继链路传输信号时,或者当链路质量比直接链路或中继链路处的预先设定的标准差时,决定中继运作方式的改变;
由中继节点向目的节点传输所接收的ROC请求消息;
由中继节点从目的节点接收对应于ROC请求消息的ROC响应消息;
由中继节点向源节点传输所接收的ROC响应消息,其中,
中继运作方式的改变是从链路协作方式到链路转换方式的改变或者从链路转换方式到链路协作方式的改变,
链路协作方式是源节点经由直接链路以及经由通过中继节点的中继链路与目的节点进行通信的方式,
链路转换方式是源节点经由直接链路或者经由通过中继节点的中继链路与目的节点进行通信的方式,并且
源节点在链路协作方式中通过中继链路和直接链路中的另一个、在链路转换方式中通过中继链路来传输ROC请求消息,无论该链路转换方式中是使用直接链路还是中继链路。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还包含:
检测源节点和中继节点之间的链路质量以及中继节点和目的节点之间的链路质量;以及
向源节点传输包括指示源节点和中继节点之间的链路质量信息的第1链路余量元素以及指示中继节点和目的节点之间的链路质量信息的第2链路余量元素的链路检测报告帧。
16. 一种宽频带近距离无线通信方法,该方法包含:
响应于中继运作方式的改变的决定,由目的节点接收中继运作改变(ROC)请求消息,其中,当不能通过直接链路或中继链路传输信号时,或者当链路质量比直接链路或中继链路处的预先设定的标准差时,决定中继运作方式的改变;
由目的节点传输对应于ROC请求消息的ROC响应消息,其中,
中继运作方式的改变是从链路协作方式到链路转换方式的改变或者从链路转换方式到链路协作方式的改变,
链路协作方式是源节点经由直接链路以及经由通过中继节点的中继链路与目的节点进行通信的方式,
链路转换方式是源节点经由直接链路或者经由通过中继节点的中继链路与目的节点进行通信的方式,并且
源节点在链路协作方式中通过中继链路和直接链路中的另一个、在链路转换方式中通过中继链路来传输ROC请求消息,无论该链路转换方式中是使用直接链路还是中继链路。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接收包含:
当由于不能通过源节点和目的节点之间的直接链路传输信号或者由于链路质量比直接链路处的预先设定的标准差而将中继运作方式决定为从中继协作方式改变为链路转换方式时,从中继节点接收ROC请求消息;以及
当由于不能通过源节点、中继节点和目的节点之间的中继链路传输信号或者由于链路质量比中继链路处的预先设定的标准差而将中继运作方式决定为从中继协作方式改变为链路转换方式时,从源节点接收ROC请求消息。
18.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接收包含当中继运作方式被决定为从链路转换方式改变为链路协作方式时,从中继节点接收ROC请求消息。
19.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传输包含:
当由于不能通过源节点和目的节点之间的直接链路传输信号或者由于链路质量比直接链路处的预先设定的标准差而将中继运作方式决定为从中继协作方式改变为链路转换方式时,向中继节点传输ROC响应消息;以及
当由于不能通过源节点、中继节点和目的节点之间的中继链路传输信号或者由于链路质量比中继链路处的预先设定的标准差而将中继运作方式决定为从中继协作方式改变为链路转换方式时,向源节点传输ROC响应消息。
20.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传输包含当中继运作方式被决定为从链路转换方式改变为链路协作方式时,向中继节点传输ROC响应消息。”
驳回决定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独立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16请求一种宽频带近距离无线通信方法,其与权利要求1的方法相对应,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2-13、15、17-2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13、15、17-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了权利要求1、14、16。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或暗示“执行传输时间点调整TPA以在链路协作方式中操作,所述TPA对应于用于调整所述源节点和所述目的节点的帧传输时间点以使得在所述目的节点同时接收从所述源节点传输的帧和从所述中继节点传输的帧的过程”;上述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4、16具有创造性。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1、14、16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宽频带近距离无线通信方法,该方法包含:
当不能通过直接链路或中继链路传输信号时,或者当链路质量比直接链路或中继链路处的预先设定的标准差时,决定中继运作方式的改变;
响应于中继运作方式的改变的决定,传输中继运作改变ROC请求消息;以及
接收对应于ROC请求消息的ROC响应消息,其中,
中继运作方式的改变是从链路协作方式到链路转换方式的改变或者从链路转换方式到链路协作方式的改变,
链路协作方式是源节点经由直接链路以及经由通过中继节点的中继链路与目的节点进行通信的方式,
链路转换方式是源节点经由直接链路或者经由中继链路与目的节点进行通信的方式,并且
源节点在链路协作方式中通过中继链路和直接链路中的另一个、在链路转换方式中通过中继链路来传输ROC请求消息,无论该链路转换方式中是使用直接链路还是中继链路,并且
所述源节点、目的节点和中继节点执行传输时间点调整TPA以在链路协作方式中操作,所述TPA对应于用于调整所述源节点和所述目的节点的帧传输时间点以使得在所述目的节点同时接收从所述源节点传输的帧和从所述中继节点传输的帧的过程。”
“14. 一种宽频带近距离无线通信方法,该方法包含:
响应于中继运作方式的改变的决定,由中继节点从源节点接收中继运作改变(ROC)请求消息,其中,当不能通过直接链路或中继链路传输信号时,或者当链路质量比直接链路或中继链路处的预先设定的标准差时,决定中继运作方式的改变;
由中继节点向目的节点传输所接收的ROC请求消息;
由中继节点从目的节点接收对应于ROC请求消息的ROC响应消息;
由中继节点向源节点传输所接收的ROC响应消息,其中,
中继运作方式的改变是从链路协作方式到链路转换方式的改变或者从链路转换方式到链路协作方式的改变,
链路协作方式是源节点经由直接链路以及经由通过中继节点的中继链路与目的节点进行通信的方式,
链路转换方式是源节点经由直接链路或者经由通过中继节点的中继链路与目的节点进行通信的方式,并且
源节点在链路协作方式中通过中继链路和直接链路中的另一个、在链路转换方式中通过中继链路来传输ROC请求消息,无论该链路转换方式中是使 用直接链路还是中继链路,并且
所述源节点、目的节点和中继节点执行传输时间点调整TPA以在链路协作方式中操作,所述TPA对应于用于调整所述源节点和所述目的节点的帧传输时间点以使得在所述目的节点同时接收从所述源节点传输的帧和从所述中继节点传输的帧的过程。”
“16. 一种宽频带近距离无线通信方法,该方法包含:
响应于中继运作方式的改变的决定,由目的节点接收中继运作改变(ROC)请求消息,其中,当不能通过直接链路或中继链路传输信号时,或者当链路质量比直接链路或中继链路处的预先设定的标准差时,决定中继运作方式的改变;
由目的节点传输对应于ROC请求消息的ROC响应消息,其中,
中继运作方式的改变是从链路协作方式到链路转换方式的改变或者从链路转换方式到链路协作方式的改变,
链路协作方式是源节点经由直接链路以及经由通过中继节点的中继链路与目的节点进行通信的方式,
链路转换方式是源节点经由直接链路或者经由通过中继节点的中继链路与目的节点进行通信的方式,并且
源节点在链路协作方式中通过中继链路和直接链路中的另一个、在链路转换方式中通过中继链路来传输ROC请求消息,无论该链路转换方式中是使用直接链路还是中继链路,并且
所述源节点、目的节点和中继节点执行传输时间点调整TPA以在链路协作方式中操作,所述TPA对应于用于调整所述源节点和所述目的节点的帧传输时间点以使得在所述目的节点同时接收从所述源节点传输的帧和从所述中继节点传输的帧的过程。”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在权利要求1、14、16中增加了特征“所述源节点、目的节点和中继节点执行传输时间点调整TPA以在链路协作方式中操作,所述TPA对应于用于调整所述源节点和所述目的节点的帧传输时间点以使得在所述目的节点同时接收从所述源节点传输的帧和从所述中继节点传输的帧的过程”,然而该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4、16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将权利要求1、14、16中的特征“所述TPA对应于用于调整所述源节点和所述目的节点的帧传输时间点以使得在所述目的节点同时接收从所述源节点传输的帧和从所述中继节点传输的帧的过程”修改为“所述TPA对应于用于调整所述源节点和所述中继节点的帧传输时间点以使得在所述目的节点同时接收从所述源节点传输的帧和从所述中继节点传输的帧的过程”。复审请求人认为:经过上述修改,权利要求1、14、16记载的内容可以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4、16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宽频带近距离无线通信方法,该方法包含:
当不能通过直接链路或中继链路传输信号时,或者当链路质量比直接链路或中继链路处的预先设定的标准差时,决定中继运作方式的改变;
响应于中继运作方式的改变的决定,传输中继运作改变ROC请求消息;以及
接收对应于ROC请求消息的ROC响应消息,其中,
中继运作方式的改变是从链路协作方式到链路转换方式的改变或者从链路转换方式到链路协作方式的改变,
链路协作方式是源节点经由直接链路以及经由通过中继节点的中继链路与目的节点进行通信的方式,
链路转换方式是源节点经由直接链路或者经由中继链路与目的节点进行通信的方式,并且
源节点在链路协作方式中通过中继链路和直接链路中的另一个、在链路转换方式中通过中继链路来传输ROC请求消息,无论该链路转换方式中是使用直接链路还是中继链路,并且
所述源节点、目的节点和中继节点执行传输时间点调整TPA以在链路协作方式中操作,所述TPA对应于用于调整所述源节点和所述中继节点的帧传输时间点以使得在所述目的节点同时接收从所述源节点传输的帧和从所述中继节点传输的帧的过程。”
“14. 一种宽频带近距离无线通信方法,该方法包含:
响应于中继运作方式的改变的决定,由中继节点从源节点接收中继运作改变(ROC)请求消息,其中,当不能通过直接链路或中继链路传输信号时,或者当链路质量比直接链路或中继链路处的预先设定的标准差时,决定中继运作方式的改变;
由中继节点向目的节点传输所接收的ROC请求消息;
由中继节点从目的节点接收对应于ROC请求消息的ROC响应消息;
由中继节点向源节点传输所接收的ROC响应消息,其中,
中继运作方式的改变是从链路协作方式到链路转换方式的改变或者从链路转换方式到链路协作方式的改变,
链路协作方式是源节点经由直接链路以及经由通过中继节点的中继链路与目的节点进行通信的方式,
链路转换方式是源节点经由直接链路或者经由通过中继节点的中继链路与目的节点进行通信的方式,并且
源节点在链路协作方式中通过中继链路和直接链路中的另一个、在链路转换方式中通过中继链路来传输ROC请求消息,无论该链路转换方式中是使 用直接链路还是中继链路,并且
所述源节点、目的节点和中继节点执行传输时间点调整TPA以在链路协作方式中操作,所述TPA对应于用于调整所述源节点和所述中继节点的帧传输时间点以使得在所述目的节点同时接收从所述源节点传输的帧和从所述中继节点传输的帧的过程。”
“16. 一种宽频带近距离无线通信方法,该方法包含:
响应于中继运作方式的改变的决定,由目的节点接收中继运作改变(ROC)请求消息,其中,当不能通过直接链路或中继链路传输信号时,或者当链路质量比直接链路或中继链路处的预先设定的标准差时,决定中继运作方式的改变;
由目的节点传输对应于ROC请求消息的ROC响应消息,其中,
中继运作方式的改变是从链路协作方式到链路转换方式的改变或者从链路转换方式到链路协作方式的改变,
链路协作方式是源节点经由直接链路以及经由通过中继节点的中继链路与目的节点进行通信的方式,
链路转换方式是源节点经由直接链路或者经由通过中继节点的中继链路与目的节点进行通信的方式,并且
源节点在链路协作方式中通过中继链路和直接链路中的另一个、在链路转换方式中通过中继链路来传输ROC请求消息,无论该链路转换方式中是使用直接链路还是中继链路,并且
所述源节点、目的节点和中继节点执行传输时间点调整TPA以在链路协作方式中操作,所述TPA对应于用于调整所述源节点和所述中继节点的帧传输时间点以使得在所述目的节点同时接收从所述源节点传输的帧和从所述中继节点传输的帧的过程。”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2019年09月19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分案申请递交日2016年02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页,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中将权利要求1、14、16中的特征“所述TPA对应于用于调整所述源节点和所述目的节点的帧传输时间点以使得在所述目的节点同时接收从所述源节点传输的帧和从所述中继节点传输的帧的过程”修改为“所述TPA对应于用于调整所述源节点和所述中继节点的帧传输时间点以使得在所述目的节点同时接收从所述源节点传输的帧和从所述中继节点传输的帧的过程”。本申请原说明书记载了“为了使源节点、中继节点、目的节点之间以链路协作方式来运作,传输时间点调整必须被成功执行”;“传输时间点调整TPA是调整所述源节点及中继节点的帧传输时间点的过程,使从所述源节点传输的帧和从所述中继节点传输的帧在目的节点中同时被接收”(参见原说明书第[0108]-[0109]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4、1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14、16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和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WO2009064105A2,公开日为2009年05月22日;
对比文件2:WO2009072825A2,公开日为2009年06月11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宽频带近距离无线通信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无线局域网中选择最佳路径的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6-47、137-138、147-148段,图1-2、11):第一无线站通过直接链路发送和接收数据,用以测量AP链路的信道质量以检测直接链路和AP路径链路之间的信道状态是否有改变;如果有改变或其它原因,第一无线站10产生一个包含上述测量结果的路径选择请求帧并发送至第二无线站20;例如,如果第一无线站10到AP30的路径被认为相比之前状态有提高,或者两个路径之间的信道质量差值超过一定阈值,或者第一无线站10因为其它原因想要切换到AP路径,第一无线站10将发送一个路径选择请求帧至第二无线站20(相当于决定中继运作方式的改变,以及响应于中继运作方式的改变的决定,传输中继运作改变(ROC)请求消息);第二无线站20接收到路径选择请求帧后确定是否从当前使用的直接链路切换至AP路径或者从AP路径切换到直接链路;在选择路径后,第二无线站20发送包括选择结果的路径切换响应帧(相当于接收对应于ROC请求消息的ROC响应消息)。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决定中继运作方式改变的条件不同,权利要求1中为“当不能通过直接链路或中继链路传输信号时,或者当链路质量比直接链路或中继链路处的预先设定的标准差时”;(2)中继运作方式的改变是从链路协作方式到链路转换方式的改变或者从链路转换方式到链路协作方式的改变,链路协作方式是源节点经由直接链路以及经由通过中继节点的中继链路与目的节点进行通信的方式,并且链路转换方式是源节点经由直接链路或者经由中继链路与目的节点进行通信的方式;源节点在链路协作方式中通过中继链路和直接链路中的另一个、在链路转换方式中通过中继链路来传输ROC请求消息,无论该链路转换方式中是使用直接链路还是中继链路;(3)所述源节点、目的节点和中继节点执行传输时间点调整TPA以在链路协作方式中操作,所述TPA对应于用于调整所述源节点和所述目的节点的帧传输时间点以使得在所述目的节点同时接收从所述源节点传输的帧和从所述中继节点传输的帧的过程。针对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传输质量。
对于区别特征(1),当直接链路或中继链路不能传输信号,或者链路质量比预先设定的标准差时改变中继运作方式以提高传输质量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无线通信系统中使用多条路径发送和接收数据的方法和装置(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1、40-42、51-59、81-92段,图1、4、11-12):站点间的通信路径包括单一路径模式(相当于链路转换方式)和连续多路径模式(相当于链路协作方式);单一路径模式是站点间使用多条路径中的一条发送和接收数据;连续多路径模式是站点间通过顺序地使用多条路径来发送接收数据;当通信路径模式为连续多路径模式,则在S140,站点使用全部的多条路径发送/接收数据;当一或两条路径中断时,站点将使用单个可用的路径发送/接收数据;随后,当中断的路径变为可用,站点将根据顺序使用多条路径通信。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链路协作方式、链路转换方式以及两者之间互相改变。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本申请相同,也是为了提高传输质量。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在不同的中继运作方式下选择合适的链路发送ROC请求消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实际应用中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并未公开链路协作方式,更不涉及调整所述源节点和所述目的节点的帧传输时间点以使得在所述目的节点同时接收从所述源节点传输的帧和从所述中继节点传输的帧,因此对比文件1既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未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中虽然公开了连续多路径模式,但在该模式下站点间通过顺序地使用多条路径来发送接收数据(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1、40-42、51-59、81-92段,图1、4、11-12),因此同样不涉及调整所述源节点和所述目的节点的帧传输时间点以使得在所述目的节点同时接收从所述源节点传输的帧和从所述中继节点传输的帧。可见,对比文件2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未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或理由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以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上述区别特征通过调整传输时间点,使得目的节点能够通过两个路径同时接收信号,使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通过链路协作方式进行传输,提高传输质量的有益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从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14请求一种宽频带近距离无线通信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无线局域网中选择最佳路径的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6-47、137-138、147-148段,图1-2、11):第一无线站通过直接链路发送和接收数据,用以测量AP链路的信道质量以检测直接链路和AP路径链路之间的信道状态是否有改变;如果有改变或其它原因,第一无线站10产生一个包含上述测量结果的路径选择请求帧并发送至第二无线站20;例如,如果第一无线站10到AP30的路径被认为相比之前状态有提高,或者两个路径之间的信道质量差值超过一定阈值,或者第一无线站10因为其它原因想要切换到AP路径,第一无线站10将发送一个路径选择请求帧至第二无线站20(相当于决定中继运作方式的改变,以及响应于中继运作方式的改变的决定,传输中继运作改变(ROC)请求消息);第二无线站20接收到路径选择请求帧后确定是否从当前使用的直接链路切换至AP路径或者从AP路径切换到直接链路;在选择路径后,第二无线站20发送包括选择结果的路径切换响应帧(相当于接收对应于ROC请求消息的ROC响应消息)。本发明的实施例中路径选择请求帧和路径切换响应帧也可通过AP路径发送(隐含公开了由中继节点从源节点接收中继运作改变(ROC)请求消息,由中继节点向目的节点传输所接收的ROC请求消息;由中继节点从目的节点接收对应于ROC请求消息的ROC响应消息;由中继节点向源节点传输所接收的ROC响应消息)。
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决定中继运作方式改变的条件不同,权利要求14中为“当不能通过直接链路或中继链路传输信号时,或者当链路质量比直接链路或中继链路处的预先设定的标准差时”;(2)中继运作方式的改变是从链路协作方式到链路转换方式的改变或者从链路转换方式到链路协作方式的改变,链路协作方式是源节点经由直接链路以及经由通过中继节点的中继链路与目的节点进行通信的方式,并且链路转换方式是源节点经由直接链路或者经由中继链路与目的节点进行通信的方式;源节点在链路协作方式中通过中继链路和直接链路中的另一个、在链路转换方式中通过中继链路来传输ROC请求消息,无论该链路转换方式中是使用直接链路还是中继链路。(3)所述源节点、目的节点和中继节点执行传输时间点调整TPA以在链路协作方式中操作,所述TPA对应于用于调整所述源节点和所述中继节点的帧传输时间点以使得在所述目的节点同时接收从所述源节点传输的帧和从所述中继节点传输的帧的过程。针对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传输质量。
对于区别特征(1),当直接链路或中继链路不能传输信号,或者链路质量比预先设定的标准差时改变中继运作方式以提高传输质量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无线通信系统中使用多条路径发送和接收数据的方法和装置(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1、40-42、51-59、81-92段,图1、4、11-12):站点间的通信路径包括单一路径模式(相当于链路转换方式)和连续多路径模式(相当于链路协作方式);单一路径模式是站点间使用多条路径中的一条发送和接收数据;连续多路径模式是站点间通过顺序地使用多条路径来发送接收数据;当通信路径模式为连续多路径模式,则在S140,站点使用全部的多条路径发送/接收数据;当一或两条路径中断时,站点将使用单个可用的路径发送/接收数据;随后,当中断的路径变为可用,站点将根据顺序使用多条路径通信。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链路协作方式、链路转换方式以及两者之间互相改变。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本申请相同,也是为了提高传输质量。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在不同的中继运作方式下选择合适的链路发送ROC请求消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实际应用中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并未公开链路协作方式,更不涉及调整所述源节点和所述目的节点的帧传输时间点以使得在所述目的节点同时接收从所述源节点传输的帧和从所述中继节点传输的帧,因此对比文件1既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未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中虽然公开了连续多路径模式,但在该模式下站点间通过顺序地使用多条路径来发送接收数据(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1、40-42、51-59、81-92段,图1、4、11-12),因此同样不涉及调整所述源节点和所述目的节点的帧传输时间点以使得在所述目的节点同时接收从所述源节点传输的帧和从所述中继节点传输的帧。可见,对比文件2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未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或理由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以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上述区别特征通过调整传输时间点,使得目的节点能够通过两个路径同时接收信号,使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通过链路协作方式进行传输,提高传输质量的有益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从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16请求一种宽频带近距离无线通信方法,其与权利要求1的方法相对应,基于与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从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基于独立权利要求1、14、16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3、15、17-20也相应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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