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电信号输出及功率确定方法、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信号输出及功率确定方法、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823
决定日:2019-11-21
委内编号:1F28428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594685.7
申请日:2014-10-29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汤玚
合议组组长:兰霞
参审员:葛加伍
国际分类号:H02J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946857,名称为“一种电信号输出及功率确定方法、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10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0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10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电信号输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电源适配器与电子设备连接后,所述电源适配器检测所述电子设备上是否存在第一器件;所述第一器件为具有第一电容值的电容、具有预设电容值的电容或具有预设电阻值的电阻;
在检测到所述电子设备中存在所述第一器件的情况下,所述电源适配器依据所述第一器件的参数,为所述电子设备输出第一类电信号;所述第一类电信号包括第一电压值的电信号和第二电压值的电信号,所述第一器件用于区分电子设备的额定电压值,所述第一器件的不同参数对应所述电源适配器不同输出电压值;
在没有检测到所述电子设备中存在所述第一器件的情况下,所述电源适配器为所述电子设备输出第二类电信号,所述第一类电信号与所述第二类电信号的电压值不同。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源适配器检测所述电子设备上是否存在第一器件包括:
所述电源适配器检测所述电子设备上是否存在第一电容值的电容。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依据所述第一器件的参数,为所述电子设备输出第一类电信号包括:
在并联电路两端的电压值在第一预设范围的情况下,为所述电子设备输出第一电压值的电信号,所述并联电路为所述第一器件与电阻相并联的电路;
在所述并联电路两端的电压值在第二预设范围的情况下,为所述电子设备输出第二电压值的电信号。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预设范围及所述第二预设范围依据所述电源适配器的额定功率确定。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所述电子设备上是否存在第一电容值的电容的具体方法包括:
检测所述电子设备上是否存在第一电容值的电容,如果存在,确定所述电子设备上存在第一电容值的电容;
如果不存在,检测所述电子设备上是否存在电容值在第三预设范围的电容,所述第三预设范围中包括所述第一电容值,如果存在,则确定所述电子设备上存在第一电容值的电容,如果不存在,则确定所述电子设备上不存在第一电容值的电容。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为所述电子设备输出第一类电信号包括:
延时预设的时间值后,为所述电子设备输出第一类电信号。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所述电子设备上是否存在第一器件包括:
检测所述电子设备上是否存在预设电容值的电容。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依据所述第一器件的参数,为所述电子设备输出第一类电信号包括:
依据预设的电容值与电压值的一一对应关系,确定与所述预设电容值对应的电压值;
为所述电子设备输出所述电压值的电信号。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所述电子设备上是否存在第一器件包括:
检测所述电子设备上是否存在预设电阻值的电阻。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依据所述第一器件的参数,为所述电子设备输出第一类电信号包括:
检测所述电阻两端的电压值;
依据预设的电阻两端的电压值与输出电压值的一一对应关系,确定与所述电阻两端的电压值对应的输出电压值;
为所述电子设备输出电信号,所述电信号的电压值为所述输出电压值。
11. 一种功率的确定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上具有第一器件,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与电源适配器连接后,所述电子设备检测所述第一器件的参数;
所述电子设备依据参数与功率值一一对应的关系,确定所述电源适配器的输出功率,所述电源适配器用于在检测到所述电子设备中存在所述第一器件的情况下,依据所述第一器件的参数,为所述电子设备输出第一类电信号,在没有检测到所述电子设备中存在所述第一器件的情况下,所述电子设备输出第二类电信号,所述第一类电信号与所述第二类电信号的电压值不同;其中,所述第一类电信号包括第一电压值的电信号和第二电压值的电信号,所述第一器件用于区分电子设备的额定电压值,所述第一器件的不同参数对应所述电源适配器不同输出电压值;
其中,所述第一器件为具有第一电容值的电容、具有预设电容值的电容或具有预设电阻值的电阻。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所述第一器件的参数包括:
检测具有预设阻值的电阻两端的电压值。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所述第一器件的参数包括:
检测预设电容的电容值。
14. 根据权利要求11至13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当确定所述电源适配器的输出功率与所述电子设备的额定功率不匹配时,发出提示。
15. 一种电源适配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检测模块,用于在与电子设备连接后,检测所述电子设备上是否存在第一器件;所述第一器件为具有第一电容值的电容、具有预设电容值的电容或具有预设电阻值的电阻;
第一供电模块,用于在检测到所述电子设备中存在所述第一器件的情况下,依据所述第一器件的参数,为所述电子设备输出第一类电信号;所述第一类电信号包括第一电压值的电信号和第二电压值的电信号,所述第一器件用于区分电子设备的额定电压值,所述第一器件的不同参数对应所述电源适配器不同输出电压值;
第二供电模块,用于在没有检测到所述电子设备中存在所述第一器件的情况下,为所述电子设备输出第二类电信号,所述第一类电信号与所述第二类电信号的电压值不同。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电源适配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检测模块用于检测所述电子设备上是否存在第一器件包括:
所述第一检测模块具体用于,检测所述电子设备上是否存在第一电容值的电容。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或16所述的电源适配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供电模块包括:
第一供电单元,用于在检测到所述电子设备中存在所述第一器件时,在并联电路两端的电压值在第一预设范围的情况下,为所述电子设备输出第一电压值的电信号,所述并联电路为所述第一器件与电阻相并联的电路;
第二供电单元,用于在检测到所述电子设备中存在所述第一器件时,在所述并联电路两端的电压值在第二预设范围的情况下,为所述电子设备输出第二电压值的电信号,其中,所述第一预设范围及所述第二预设范围依据所述电源适配器的额定功率确定。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电源适配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检测模块包括:
第一检测单元,用于检测所述电子设备上是否存在第一电容值的电容,如果存在,确定所述电子设备上存在第一电容值的电容;
第二检测单元,用于如果不存在第一电容值的电容,检测所述电子设备上是否存在电容值在第三预设范围的电容,所述第三预设范围中包括所述第 一电容值,如果存在,则确定所述电子设备上存在第一电容值的电容,如果不存在,则确定所述电子设备上不存在第一电容值的电容。
19.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电源适配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供电模块用于为所述电子设备输出第一类电信号包括:
所述第一供电模块具体用于,延时预设的时间值后,为所述电子设备输出第一类电信号。
20.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电源适配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检测模块用于检测所述电子设备上是否存在第一器件包括:
所述第一检测模块具体用于,检测所述电子设备上是否存在预设电容值的电容。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电源适配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供电模块用于依据所述第一器件的参数,为所述电子设备输出第一类电信号包括:
所述第一供电模块具体用于,依据预设的电容值与电压值的一一对应关系,确定与所述预设电容值对应的电压值,并为所述电子设备输出所述电压值的电信号。
22.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电源适配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检测模块用于检测所述电子设备上是否存在第一器件包括:
所述第一检测模块具体用于,检测所述电子设备上是否存在预设电阻值的电阻。
23.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电源适配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供电模块用于依据所述第一器件的参数,为所述电子设备输出第一类电信号包括:
所述第一供电模块具体用于,检测所述电阻两端的电压值,并依据预设的电阻两端的电压值与输出电压值的一一对应关系,确定与所述电阻两端的电压值对应的输出电压值,为所述电子设备输出电信号,所述电信号的电压值为所述输出电压值。
24. 一种电子设备,具有第一器件,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二检测模块,用于在与电源适配器连接后,检测所述第一器件的参数;
确定模块,用于依据参数与功率值一一对应的关系,确定所述电源适配器的输出功率,所述电源适配器用于在检测到所述电子设备中存在所述第一器件的情况下,依据所述第一器件的参数,为所述电子设备输出第一类电信号,在没有检测到所述电子设备中存在所述第一器件的情况下,所述电子设备输出第二类电信号,所述第一类电信号与所述第二类电信号的电压值不同;其中,所述第一类电信号包括第一电压值的电信号和第二电压值的电信号,所述第一器件用于区分电子设备的额定电压值,所述第一器件的不同参数对应所述电源适配器不同输出电压值;
其中,所述第一器件为具有第一电容值的电容、具有预设电容值的电容或具有预设电阻值的电阻。
25.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检测模块用于检测所述第一器件的参数包括:
所述第二检测模块具体用于,检测具有预设阻值的电阻两端的电压值,或者,检测预设电容的电容值。
26.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提示模块,用于当确定所述电源适配器的输出功率与所述电子设备的额定功率不匹配时,发出提示。”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3014451U,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6月19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用于电源适配器,检测判断的内容为电子设备上是否存在第一器件,第一器件用于区分电子设备的额定电压值,第一器件的不同参数对应电源适配器不同输出电压值,第一器件为具有第一电容值的电容,具有预设电容值的电容或具有预设电阻值的电阻。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7、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8、10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用于电源适配器,功率的确定方法,检测判断的内容为是否存在第一器件,电子设备检测所述第一器件的参数,电子设备依据参数与功率值一一对应的关系,确定所述电源适配器的输出功率,第一器件用于区分电子设备的额定电压值,第一器件的不同参数对应电源适配器不同输出电压值,第一器件为具有第一电容值的电容,具有预设电容值的电容或具有预设电阻值的电阻。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12-1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2-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用于电源适配器,检测判断的内容为电子设备上是否存在第一器件,具有第一供电模块和第二供电模块,第一器件用于区分电子设备的额定电压值,第一器件的不同参数对应电源适配器不同输出电压值,第一器件为具有第一电容值的电容,具有预设电容值的电容或具有预设电阻值的电阻。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6)从属权利要求16、18-20、2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17、21、2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6-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7)权利要求2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用于电源适配器,检测判断的内容为电子设备是否存在第一器件,第二检测模块检测所述第一器件的参数,确定模块依据参数与功率值一一对应的关系,确定所述电源适配器的输出功率,第一器件用于区分电子设备的额定电压值,第一器件的不同参数对应电源适配器不同输出电压值,第一器件为具有第一电容值的电容,具有预设电容值的电容或具有预设电阻值的电阻。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8)从属权利要求25-2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9)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实质审查部门认为:首先,对于器件的检测也是为了识别电子设备;其次,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对于检测出的平板电脑和手机的不同信号值输出不同电压,采用不同信号电压来表征不同类型的设备,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对被充电设备进行识别和区分时,可以根据设备的差异性或者各自的特点来进行区别,如寻找平板电脑和手机的差异性结构,是否存在某一部件,因此,对于其检测的为一器件,还是设备的ID、识别码或者设备D 、D-另一端的开路短路状态,都是本领域中可选的手段;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通过检测的电压来识别不同类型或者不同型号的设备,在对比文件1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基于设备存在的结构性差异来识别设备,如是否具备特定参数的电容、电感、电阻等,或者是否具备一定参数范围内的上述部件,其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当电子设备与适配器断开时,适配器输出与第一类电信号不同的电信号;(2)本申请通过检测第一器件来确定输出何种电压,对比文件1只是通过识别USB口的D 、D-电压来区分电子设备,不是针对第一器件的检测。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于器件的检测也是为了识别电子设备;此外,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对于检测出的平板电脑和手机的不同信号值输出不同电压,采用不同信号电压来表征不同类型的设备,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对被充电设备进行识别和区分时,可以根据设备的差异性或者各自的特点来进行区别,如寻找平板电脑和手机的差异性结构,是否存在某一部件,因此,对于其检测的为一器件,还是设备的ID、识别码或者设备D 、 D-另一端的开路短路状态,都是本领域中可选的手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经过充分的阅卷并合议,本案合议组认为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4年10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10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6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在评价创造性时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3014451U,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6月19日。
2.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信号输出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24]-[0036]段,图1-3)公开了一种USB充电器的充电方法,包括:在USB充电器的输出部30通过带有USB插头的线缆与待充电设备连接后,控制芯片1的识别单元11向该USB插头信道中D 、D-脚位发出信号主动探测,返回的信号中将携带该USB插头第2脚D-和第3脚D 的电压信息,识别单元11据此识别出待充电设备适用哪种充电模式,再由控制单元12向输出部30的第2脚D-和第3脚D 输出相适应的电流或电压,通过USB插头电连接在输出部30上的待充电设备即可进行充电。
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电源适配器与电子设备连接后,所述电源适配器检测所述电子设备上是否存在第一器件;所述第一器件为具有第一电容值的电容、具有预设电容值的电容或具有预设电阻值的电阻;在检测到所述电子设备中存在所述第一器件的情况下,所述电源适配器依据所述第一器件的参数,为所述电子设备输出第一类电信号;所述第一类电信号包括第一电压值的电信号和第二电压值的电信号,所述第一器件用于区分电子设备的额定电压值,所述第一器件的不同参数对应所述电源适配器不同输出电压值;在没有检测到所述电子设备中存在所述第一器件的情况下,所述电源适配器为所述电子设备输出第二类电信号,所述第一类电信号与所述第二类电信号的电压值不同。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新的电子设备检测识别方法以为不同的电子设备供电。
首先,对比文件1采用的检测识别方法是通过USB插头第2脚D-和第3脚D 的电压信息,识别出待充电设备适用哪种充电模式,其并没有公开检测在待充电设备上是否存在第一器件,进而也没有公开针对第一器件的存在与否来选择对应的充电模式;其次,虽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能力根据不同设备存在的结构性差异来识别设备,但是在对比文件1中仅能检测在USB插头第2脚D-和第3脚D 的电压信息,例如2.7V和2.0V,3.0V到3.3V或者其它适用均有电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并不容易想到根据这几个电压信息来确定待充电设备上是否存在第一器件,进而识别出设备类型,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该权利要求提供了一种与现有的检测识别方法不同的检测识别方法,通过检测第一器件的存在与否即能确定出不同的电子设备,并选择相应的设备供电模式,还能够依据第一器件的参数,选择合适的电压值为其供电,该方法易于实现设备识别和供电调节,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功率的确定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24]-[0036]段,图1-3)公开了一种USB充电器输出电压或电流的方法,包括:在USB充电器的输出部30通过带有USB插头的线缆与待充电设备连接后,控制芯片1的识别单元11向该USB插头信道中D 、D-脚位发出信号主动探测,返回的信号中将携带该USB插头第2脚D-和第3脚D 的电压信息,识别单元11据此识别出待充电设备适用哪种充电模式,再由控制单元12向输出部30的第2脚D-和第3脚D 输出相适应的电流或电压,通过USB插头电连接在输出部30上的待充电设备即可进行充电。
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上具有第一器件;在与电源适配器连接后,所述电子设备检测所述第一器件的参数;所述电子设备依据参数与功率值一一对应的关系,确定所述电源适配器的输出功率,所述电源适配器用于在检测到所述电子设备中存在所述第一器件的情况下,依据所述第一器件的参数,为所述电子设备输出第一类电信号,在没有检测到所述电子设备中存在所述第一器件的情况下,所述电子设备输出第二类电信号,所述第一类电信号与所述第二类电信号的电压值不同;其中,所述第一类电信号包括第一电压值的电信号和第二电压值的电信号,所述第一器件用于区分电子设备的额定电压值,所述第一器件的不同参数对应所述电源适配器不同输出电压值;其中,所述第一器件为具有第一电容值的电容、具有预设电容值的电容或具有预设电阻值的电阻。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新的功率确定方法以为不同的电子设备供电。
首先,对比文件1在为不同的待充电设备进行充电时,根据USB插头第2脚D-和第3脚D 的电压信息,识别出待充电设备适用哪种充电模式,其并没有公开待充电设备上是否存在第一器件,进而也没有公开针对第一器件的存在与否来选择对应的充电模式;其次,虽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能力根据不同设备存在的结构性差异来识别设备,但是在对比文件1中仅能检测在USB插头第2脚D-和第3脚D 的电压信息,例如2.7V和2.0V,3.0V到3.3V或者其它适用均有电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并不容易想到根据这几个电压信息来确定待充电设备上是否存在第一器件,进而识别出设备类型,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该权利要求提供了一种新的功率确定方法,通过检测第一器件的存在与否即能确定出不同的电子设备,并选择相应的设备供电模式,还能够依据第一器件的参数,选择合适的电压值为其供电,该方法易于实现设备识别和供电调节,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1具备创造性,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12-1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电源适配器,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24]-[0036]段,图1-3)公开了一种USB充电器,包括控制芯片1、输入部20和输出部33,控制芯片1包括识别单元11和控制单元12,在USB充电器的输出部30通过带有USB插头的线缆与待充电设备连接后,控制芯片1的识别单元11向该USB插头信道中D 、D-脚位发出信号主动探测,返回的信号中将携带该USB插头第2脚D-和第3脚D 的电压信息,识别单元11据此识别出待充电设备适用哪种充电模式,再由控制单元12向输出部30的第2脚D-和第3脚D 输出相适应的电流或电压,通过USB插头电连接在输出部30上的待充电设备即可进行充电。
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第一检测模块,用于在与电子设备连接后,检测所述电子设备上是否存在第一器件;所述第一器件为具有第一电容值的电容、具有预设电容值的电容或具有预设电阻值的电阻;第一供电模块,用于在检测到所述电子设备中存在所述第一器件的情况下,依据所述第一器件的参数,为所述电子设备输出第一类电信号;所述第一类电信号包括第一电压值的电信号和第二电压值的电信号,所述第一器件用于区分电子设备的额定电压值,所述第一器件的不同参数对应所述电源适配器不同输出电压值;第二供电模块,用于在没有检测到所述电子设备中存在所述第一器件的情况下,为所述电子设备输出第二类电信号,所述第一类电信号与所述第二类电信号的电压值不同。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新的电源适配器以为不同的电子设备供电。
首先,对比文件1在采用USB充电器为待充电设备进行充电时,是通过USB插头第2脚D-和第3脚D 的电压信息,识别出待充电设备适用哪种充电模式,其并没有公开检测在待充电设备上是否存在第一器件,进而也没有公开针对第一器件的存在与否来选择对应的充电模式;其次,虽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能力根据不同设备存在的结构性差异来识别设备,但是在对比文件1中仅能检测在USB插头第2脚D-和第3脚D 的电压信息,例如2.7V和2.0V,3.0V到3.3V或者其它适用均有电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并不容易想到根据这几个电压信息来确定待充电设备上是否存在第一器件,进而识别出设备类型,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该权利要求提供了一种与现有的电源适配器不同的电源适配器,通过检测第一器件的存在与否即能确定出不同的电子设备,并选择相应的设备供电模式,还能够依据第一器件的参数,选择合适的电压值为其供电,该电源适配器易于实现设备识别和供电调节,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5的从属权利要求16-2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24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24]-[0036]段,图1-3)公开了一种待充电设备,在USB充电器的输出部30通过带有USB插头的线缆与待充电设备连接后,控制芯片1的识别单元11向该USB插头信道中D 、D-脚位发出信号主动探测,返回的信号中将携带该USB插头第2脚D-和第3脚D 的电压信息,识别单元11据此识别出待充电设备适用哪种充电模式,再由控制单元12向输出部30的第2脚D-和第3脚D 输出相适应的电流或电压,通过USB插头电连接在输出部30上的待充电设备即可进行充电。
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电子设备具有第一器件;第二检测模块,用于在与电源适配器连接后,检测所述第一器件的参数;确定模块,用于依据参数与功率值一一对应的关系,确定所述电源适配器的输出功率,所述电源适配器用于在检测到所述电子设备中存在所述第一器件的情况下,依据所述第一器件的参数,为所述电子设备输出第一类电信号,在没有检测到所述电子设备中存在所述第一器件的情况下,所述电子设备输出第二类电信号,所述第一类电信号与所述第二类电信号的电压值不同;其中,所述第一类电信号包括第一电压值的电信号和第二电压值的电信号,所述第一器件用于区分电子设备的额定电压值,所述第一器件的不同参数对应所述电源适配器不同输出电压值;其中,所述第一器件为具有第一电容值的电容、具有预设电容值的电容或具有预设电阻值的电阻。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2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新的电子设备的检测确定模块以识别不同的电子设备进而为不同的电子设备供电。
首先,对比文件1的待充电设备在被充电时,是通过USB插头第2脚D-和第3脚D 的电压信息,识别出待充电设备适用哪种充电模式,其并没有公开检测在待充电设备上是否存在第一器件,进而也没有公开针对第一器件的存在与否来选择对应的充电模式;其次,虽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能力根据不同设备存在的结构性差异来识别设备,但是在对比文件1中仅能检测在USB插头第2脚D-和第3脚D 的电压信息,例如2.7V和2.0V,3.0V到3.3V或者其它适用均有电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并不容易想到根据这几个电压信息来确定待充电设备上是否存在第一器件,进而识别出设备类型,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该权利要求提供了一种与现有的电子设备的检测确定模块不同的电子设备的检测确定模块,通过检测第一器件的存在与否即能确定出不同的电子设备,并选择相应的设备供电模式,还能够依据第一器件的参数,选择合适的电压值为其供电,该电子设备的检测确定模块易于实现设备识别和供电调节,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24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由于独立权利要求24具备创造性,引用权利要求24的从属权利要求25-2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相关意见的答复:
对于驳回理由和前置审查意见,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是通过检测电子设备上第一器件的存在与否来识别不同的电子设备,并进而根据第一器件的参数来产生合适的电压以提供给电子设备,而对比文件1是根据USB插头第2脚D-和第3脚D 的电压信息,识别单元11据此识别出待充电设备适用哪种充电模式,再由控制单元12向输出部30的第2脚D-和第3脚D 输出相适应的电流或电压,通过USB插头电连接在输出部30上的待充电设备即可进行充电。两者的检测识别手段完全不同。(2)虽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能力根据不同设备存在的结构性差异来识别设备,但是在对比文件1中仅能检测在USB插头第2脚D-和第3脚D 的电压信息,例如2.7V和2.0V,3.0V到3.3V或者其它适用均有电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并不容易想到根据这几个电压信息来确定待充电设备上是否存在第一器件,进而识别出设备类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至于本申请是否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缺陷,留待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件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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