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信息的发布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评论信息的发布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427
决定日:2019-11-21
委内编号:1F27457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91412.0
申请日:2015-12-24
复审请求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丁文勍
合议组组长:范玉霞
参审员:王晓燕
国际分类号:G06F3/0487,G06F3/0488,H04L12/5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91412.0,名称为“评论信息的发布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4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5、7、1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6、8-10、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的部分相对于对比文件1(CN 104952095A,公开日为2015年09月30日)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CN 101809611A,公开日为2010年08月18日)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3-4时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7、1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8-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评论信息的发布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获得被触发图片的标识及被触发图片区域的位置信息;
接收针对所述被触发图片的评论信息,并隐藏所述评论信息;
向服务器发送所述被触发图片的标识、被触发图片区域的位置信息和所述评论信息的对应关系,以使另一客户端在根据接收的图片触发请求从所述服务器获得匹配的评论信息后,显示所述评论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评论信息的发布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针对所述被触发图片的评论信息,包括:
显示麦克风标识,并接收用户输入的语音评论信息;和/或
显示操作栏,接收用户输入的文字、表情、图片和视频信息中的至少一种。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评论信息的发布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向所述另一客户端发送好友添加请求;
接收所述另一客户端返回的好友添加响应。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评论信息的发布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评论信息包含视频聊天邀请和预设标识,所述预设标识用于表示发表评论用户是否处于空闲状态。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或4所述的评论信息的发布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图片触发请求;
若根据所述图片触发请求从所述服务器获得匹配的评论信息,则显示所述评论信息。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评论信息的发布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评论信息包含视频聊天邀请和预设标识,且所述预设标识表示发表评论用户处于空闲状态时,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触发所述预设标识的指令,并根据所述指令与所述发表评论用户的客户端建立视频连接。
7. 一种评论信息的发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获得模块,被配置为获得被触发图片的标识及被触发图片区域的位置信息;
接收隐藏模块,被配置为接收针对所述被触发图片的评论信息,并隐藏所述评论信息;
发送模块,被配置为向服务器发送所述获得模块获得的所述被触发图片的标识、被触发图片区域的位置信息和所述接收隐藏模块接收的所述评论信息的对应关系,以使另一客户端在根据接收的图片触发请求从所述服务器获得匹配的评论信息后,显示所述评论信息。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评论信息的发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隐藏模块包括:
第一显示接收子模块,被配置为显示麦克风标识,并接收用户输入的语音评论信息;和/或
第二显示接收子模块,被配置为显示操作栏,接收用户输入的文字、表情、图片和视频信息中的至少一种。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评论信息的发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发送请求模块,被配置为向所述另一客户端发送好友添加请求;
接收响应模块,被配置为接收所述另一客户端返回的好友添加响应。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评论信息的发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评论信息包含视频聊天邀请和预设标识,所述预设标识用于表示发表评论用户是否处于空闲状态。
11. 根据权利要求7或9或10所述的评论信息的发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请求接收模块,被配置为接收图片触发请求;
获得显示模块,被配置为若根据所述图片触发请求从所述服务器获得匹配的评论信息,则显示所述评论信息。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评论信息的发布装置,其特征在于,当所述评论信息包含视频聊天邀请和预设标识,且所述预设标识表示发表评论用户处于空闲状态时,所述装置还包括:
接收建立模块,被配置为接收触发所述预设标识的指令,并根据所述指令与所述发表评论用户的客户端建立视频连接。
13. 一种评论信息的发布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处理器;
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获得被触发图片的标识及被触发图片区域的位置信息;
接收针对所述被触发图片的评论信息,并隐藏所述评论信息;
向服务器发送所述被触发图片的标识、被触发图片区域的位置信息和所述评论信息的对应关系,以使另一客户端在根据接收的图片触发请求从所述服务器获得匹配的评论信息后,显示所述评论信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修改在于:将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将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7,并对权利要求13做了相应于权利要求1的修改;删除了权利要求4、6、10、12,并对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做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未公开评论信息包含视频聊天邀请和表示发表评论用户状态的预设标识,也未公开可以通过接收触发评论信息中的预设标识的指令直接与发表评论用户的客户端建立视频连接,而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现场评论会话中包含表示用户状态的预设标识,但并没公开评论信息同时包含视频聊天邀请和预设标识,也未公开可以通过接收触发评论信息中的预设标识的指令直接与发表评论用户的客户端建立视频连接。本申请不需要经过发起视频聊天请求和接收视频聊天响应等操作即可进行视频聊天,实现简单、方便。而现有的常用建立视频连接的方式需要经过发起视频聊天请求和接收视频聊天响应等操作,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容易想到通过接收触发评论信息中的预设标识的指令,直接与发表评论用户的客户端建立视频连接,该建立视频连接的方式并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本申请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1、5、9的内容如下:
“1. 一种评论信息的发布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获得被触发图片的标识及被触发图片区域的位置信息;
接收针对所述被触发图片的评论信息,并隐藏所述评论信息;
向服务器发送所述被触发图片的标识、被触发图片区域的位置信息和所述评论信息的对应关系,以使另一客户端在根据接收的图片触发请求从所述服务器获得匹配的评论信息后,显示所述评论信息;
当所述评论信息包含视频聊天邀请和预设标识,且所述预设标识表示发表评论用户处于空闲状态时,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触发所述预设标识的指令,并根据所述指令与所述发表评论用户的客户端建立视频连接。”
“5. 一种评论信息的发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获得模块,被配置为获得被触发图片的标识及被触发图片区域的位置信息;
接收隐藏模块,被配置为接收针对所述被触发图片的评论信息,并隐藏所述评论信息;
发送模块,被配置为向服务器发送所述获得模块获得的所述被触发图片的标识、被触发图片区域的位置信息和所述接收隐藏模块接收的所述评论信息的对应关系,以使另一客户端在根据接收的图片触发请求从所述服务器获得匹配的评论信息后,显示所述评论信息;
当所述评论信息包含视频聊天邀请和预设标识,且所述预设标识表示发表评论用户处于空闲状态时,所述装置还包括:
接收建立模块,被配置为接收触发所述预设标识的指令,并根据所述指令与所述发表评论用户的客户端建立视频连接。”
“9. 一种评论信息的发布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处理器;
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获得被触发图片的标识及被触发图片区域的位置信息;
接收针对所述被触发图片的评论信息,并隐藏所述评论信息;
向服务器发送所述被触发图片的标识、被触发图片区域的位置信息和所述评论信息的对应关系,以使另一客户端在根据接收的图片触发请求从所述服务器获得匹配的评论信息后,显示所述评论信息;
当所述评论信息包含视频聊天邀请和预设标识,且所述预设标识表示发表评论用户处于空闲状态时,所述处理器还被配置为:
接收触发所述预设标识的指令,并根据所述指令与所述发表评论用户的客户端建立视频连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8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包括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在内的现有技术均未公开可以通过触发评论信息中标识用户状态的预设标识以建立与发表评论用户的客户端的视频连接。现有的即时通信工具建立视频连接的方式需要经过发起视频聊天请求和接收视频聊天响应等操作,而本申请通过建立视频连接的方式更为简单、方便。因此,上述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12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2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4952095A,公开日为:2015年09月30日;
对比文件2:CN 101809611A,公开日为:2010年08月18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评论信息的发布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图片评论的标注方法,具体包括(参见说明书第[0049]-[0116]段):终端通过触摸显示单元获取用户发出的图片选择指令,在用户触摸终端的触控显示单元上所显示的图片的任一评论区域时,就会使终端认为用户发出了针对该评论区域的操作指令,终端就会预备接收用户发出的评论内容(相当于获得被触发图片的标识及被触发图片区域的位置信息);获取用户输入的对于评论区域的评论内容,在评论区域显示用于指示该评论区域被评论过的评论标识,该评论内容可以是文字、语音等用户通过终端的输入设备输入的内容;为减小评论标识在图片观看过程中的影响,评论标识可以设置在评论区域的边缘位置上(相当于接收针对所述被触发图片的评论信息,并隐藏所述评论信息);终端生成评论标识和对应评论内容的关联关系,并将生成的评论标识和对应评论内容的关联关系在预先设置的关联关系表中存储起来;终端根据所获取的携带有图片标识的图片发布指令,将图片标识对应的图片上传至社交网站或即时通信工具中,并将图片的评论内容、评论标识和评论内容的对应关系表,也一并发送到社交网站或即时通信工具;社交网站或即时通信工具会将用户通过终端发布的带有评论标识的图片显示出来,并将评论标识和评论内容的对应关系表存储在社交网站或即时通信工具的后台服务器中;用户的朋友们可以在社交网站或即时通信工具上看到用户发送的带有评论标识的图片,当用户的朋友们想要获取到用户或者其他人对图片的评论内容时,触摸相应的评论标识,社交网站或即时通信工具通过存储的评论标识和对应评论内容的关联关系,从后台服务器中找出与被触摸的评论标识相对应的评论内容,然后读取该与被触摸的评论标识相对应的评论内容,将该读取的作为评论内容发送到发出触摸该评论标识的操作指令的用户使用的终端上输出(相当于向服务器发送所述被触发图片的标识、被触发图片区域的位置信息和所述评论信息的对应关系,以使另一客户端在根据接收的图片触发请求从所述服务器获得匹配的评论信息后,显示所述评论信息)。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当所述评论信息包含视频聊天邀请和预设标识,且所述预设标识表示发表评论用户处于空闲状态时,接收触发所述预设标识的指令,并根据所述指令与所述发表评论用户的客户端建立视频连接。
进而,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与发表评论用户快速建立视频通信。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动态地提供即时评论的方法,具体包括(参见说明书第[0023]-[0028]段,图2A-2H):网页200显示具有照片等媒体对象的web日志,其中包括用于激活或创建具有即时评论会话的在线环境的现场评论工具。用户B访问网页200并希望留下对媒体对象的评论时,激活现场评论工具,则在即时评论会话212中用户B的状态显示为“在线”且用户B可以即时地提供对媒体对象204的即时评论(参见对比文件2的图2D,在即时评论会话212中显示的评论信息包含了发表该评论信息的用户及其状态,即相当于所述评论信息包含预设标识,且所述预设标识可表示发表评论用户处于空闲状态)。当用户C访问相同的网页200并激活现场评论工具210时,用户C注意到用户B的状态是在线并通过在即时评论会话中加入与用户B的谈话来加入即时评论会话212。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本发明的各实施例有利地提供如现有即时消息通信工具的即时聊天或谈话会话的瞬时可用性以及现有留言板的持久或永久特征。这两个独立特征用于两个截然不同的目的和目标:留言板实现旨在成为用于公开讨论的公共论坛,而即时消息通信涉及可能有原因的且很长的私人谈话或聊天。根据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在显示评论信息的同时显示发表该评论的用户的状态供其他用户查看,给出了其他用户可以根据发表评论的用户的状态与该用户直接进行瞬时可用的即时聊天的技术启示;进一步的,通过触发用户标识以发起与该用户的视频通信,这是普遍使用的即时通信软件中的常规界面交互方式,进而在对方状态被预设为空闲,即对方已处于允许进行视频通信的状态时,根据触发操作直接建立视频连接,从而简便快捷地建立视频连接,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遇到如何与发表评论用户快速建立视频通信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起来构成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所发布的评论内容可以是文字、语音等用户通过终端的输入设备输入的内容。进而,针对不同的输入内容显示不同的图形控件进行交互、将输入的表情、图片或视频作为评论信息,这些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客户端发送好友添加请求、进而接收该请求的响应,这属于普遍使用的即时通信软件中的常规操作,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或3。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当用户的朋友们想要获取到用户或者其他人对图片的评论内容时,触摸相应的评论标识(相当于接收图片触发请求),社交网站或即时通信工具通过存储的评论标识和对应评论内容的关联关系,从后台服务器中找出与被触摸的评论标识相对应的评论内容,然后读取该与被触摸的评论标识相对应的评论内容,将该读取的作为评论内容发送到发出触摸该评论标识的操作指令的用户使用的终端上输出(相当于若根据所述图片触发请求从所述服务器获得匹配的评论信息,则显示所述评论信息)。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8为对应于方法权利要求1-4的产品权利要求,其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因此,根据评述权利要求1-4的理由,权利要求5-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评论信息的发布装置,该装置包括处理器和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该处理器被配置为执行权利要求1所涉及的方法。由处理器和存储器构成电子装置,并由处理器执行存储器中存储的指令以实现特定方法,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结合评述权利要求1的理由,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通过触发用户标识以发起与该用户的视频通信,这是普遍使用的即时通信软件中的常规界面交互方式;而复审请求人所指出的“现有的即时通信工具建立视频连接的方式需要经过发起视频聊天请求和接收视频聊天响应等操作”,这些都是考虑到视频双方此时视频通信意愿而设置的应答规则,而在对方已处于允许进行视频通信的状态时,则自然可以免去上述确认过程而直接建立视频连接,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