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热烟自动泄排窗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385
决定日:2019-11-21
委内编号:1F27436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514313.9
申请日:2014-09-30
复审请求人:李长林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爱军
合议组组长:王继龙
参审员:崔瑞梅
国际分类号:E06B5/00,E06B3/00,E06B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已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并且所起作用相同,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能够容易想到的常用手段,且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14313.9,名称为“热烟自动泄排窗”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李长林,申请日为2014年9月30日,公开日为2015年1月2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0964661Y,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0月24日)、对比文件2(CN201129126Y,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0月8日)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2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4年9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热烟自动泄排窗,其特征在于:包括窗体,在所述窗体上设有多个启开孔装置,所述启开孔装置为熔化温度为80~200℃的塑料,所述启开孔装置包括孔体、底座、盖帽,所述底座包括底板和垂直设置于底板上的圆柱形座身,所述盖帽设置于圆柱形座身的一端;所述圆柱形座身的外周设有螺纹,所述圆柱形座身的一端穿过孔体且螺纹连接固定螺母,所述窗体设置于底板和固定螺母之间。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烟自动泄排窗,其特征在于:所述窗体为熔化温度为80~200℃的塑料。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烟自动泄排窗,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窗体和底板之间还设有密封圈。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烟自动泄排窗,其特征在于:所述窗体为平板形,沿所述窗体的四周设置窗框。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烟自动泄排窗,其特征在于:所述窗体设有与屋面彩钢板安装相配套的波形瓦楞。”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2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主要陈述意见认为:(1)将材料的熔化温度从60℃改性到80℃决非易事;(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的技术目的、技术方案、机理、效果完全不同,本申请是在火灾特定情形时熔化自动形成开口排热、排烟,为人员安全疏散提供保障,其功能和应用完全不同,本申请在无电、无机械开启装置和无人操控的前提下实现开启排烟动作,实现排热、排烟的目的;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9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1日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仅陈述了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理由,并未修改申请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及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同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即:2018年2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4年9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已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并且所起作用相同,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能够容易想到的常用手段,且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继续沿用驳回决定引用的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0964661Y,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0月24日;
对比文件2:CN201129126Y,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0月8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热烟自动泄排窗。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可熔排烟天窗,其也是一种热烟自动泄排窗,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1行至第2页第14行及附图1):包括可熔塑料瓦楞板(对应于窗体),可熔塑料瓦楞板呈长方形由可溶塑料制成,在可熔塑料瓦楞板上设有凸起拱形面,在凸起拱形面上设有圆孔(对应于孔体),在圆孔上设有低温可溶片(对应于在窗体上设有启开孔装置),在火灾发生时,当室内环境温度超过60℃时,低温可溶片就开始熔化,浓烟和毒气就会从熔化的孔洞中排出,随着排烟口的温度不断的升高,整个可熔塑料瓦楞板便会全部熔化,使排烟口达到最大。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启开孔装置还包括底座、盖帽,底座包括底板和垂直设置于底板上的圆柱形座身,盖帽设置于圆柱形座身的一端;圆柱形座身的外周设有螺纹,圆柱形座身的一端穿过孔体且螺纹连接固定螺母,窗体设置于底板和固定螺母之间;(2)启开孔装置为多个,启开孔装置为熔化温度为80~200℃的塑料。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根据环境温度更好地排烟气,如何方便快速地安装启开孔装置。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 2公开了一种带有螺栓型通气孔的窗体,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9行至第2页第21行及附图1-4):孔装置包括窗体上开有的孔体、底座、挡雨帽8(即盖帽),底座包括塑料带挡板的旋转开关3(对应于底板)和垂直设置于旋转开关上的圆柱形塑料螺栓5(即圆柱形座身),挡雨帽8设置于圆柱形塑料螺栓5的一端;圆柱形塑料螺栓5的外周设有螺纹,圆柱形塑料螺栓5的一端穿过孔体且连接固定塑料外挡板6,圆柱形塑料螺栓5与孔体内的塑料带有内螺纹的圆环10(即固定螺母)螺纹连接固定,窗体设置于塑料带挡板的旋转开关3、塑料管形套4和塑料外挡板6之间。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通气排气,且能够方便快速地安装孔装置,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通气孔的基础上并结合实际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固定螺母设置在窗体上部,即将窗体设置于底板和固定螺母之间,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其技术效果可预期,都是能够将座身可调节地固定在孔体中。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室内环境温度超过60℃时,低温可溶片就开始熔化,且随着排烟口温度的升高,塑料制成的瓦楞板也会全部熔化,使排烟口达到最大,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采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时,会根据当地室内外环境温度、建筑物温度、火源情况等实际应用场合、设计等的需要设置启开孔装置为熔化温度为80~200℃的塑料,这不需要克服技术障碍,且其技术效果可预期,都是在保证财产安全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尽快排烟。而将启开孔装置设置为多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排烟需要而合理选择的,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其技术效果可预期。
复审请求人主要陈述意见认为:(1)本发明与对比文件1在启开孔设置、熔化温度方面都有质的提高。本发明工作原理为:当建筑物内发生火灾情形时,盖帽6就会迅速熔化,在启开孔装置3处形成开口,高温浓烟持续溢出,使底座5、窗体1和固定螺母7等物体不断升温而熔化,进入浓烟溢出→升温→熔化→开口扩大的循环关系,直至将启开孔装置3本身和周边的窗体全部熔化,达到完全开口后最大效能地排除浓烟的目的。整个开口形成和排烟过程都是在无人操作(或系统控制)情况下自动完成,是传统排烟产品所无可比拟。(2)本发明与对比文件2存在区别:本发明是实现启开孔装置3和窗体1能在发生火灾情形时自行熔化而达到排除烟气的效果;目的是火灾排烟,即:单向向外(或向上)自动熔化形成开口排除烟气的一次性产品;启开孔装置中底座、螺母和窗体连接关系是固定(静止状态);启开孔装置中启开帽是最早熔化功能性材料而且完全密闭;启开孔装置底座外螺纹和固定螺母采用螺纹方式连接。而对比文件2则是“通气排气”的常用产品,即:手动启闭微调、室内空气双向流动的重复使用的产品;螺栓、内螺纹的内环是动态旋转关系(动态状态),与窗体不存在连接关系;挡雨帽8仅仅是挡雨且残缺(残缺部份是方便空气进出),结构、功能迥然不同,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1)对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熔化温度的不同,参见前面评述,在此不再赘述;另外,本申请整个申请文件中并没有记载盖帽先熔化,然后底座、窗体和固定螺母等物体不断升温而熔化,本申请说明书第[0005]段中记载的是:在建筑物发生火灾,当环境温度80-200℃时,启开孔开始熔化,高温浓烟和有毒气体即从启开孔中排出,窗体随温度的升高而全面熔化,加快高温浓烟和有毒气体排出速度。而对比文件1中也是在火灾发生时,当室内环境温度超过一定温度时,低温可溶片就开始熔化,浓烟和毒气就会从熔化的孔洞中排出,随着排烟口的温度不断的升高,整个可熔塑料瓦楞板便会全部熔化,使排烟口达到最大。整个开口形成和排烟过程也都是在无人操作情况下自动完成的。(2)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一样,也是实现启开孔装置和窗体能在发生火灾情形时自行熔化而达到排除烟气的效果,目的也是火灾排烟,即:单向向外(或向上)自动熔化形成开口排除烟气的一次性产品。本申请中并没有明确记载底座、螺母和窗体连接关系是固定、静止状态,启开帽是最早熔化且完全密闭的。其只是记载了底座包括底板和垂直设置于底板上的圆柱形座身,所述盖帽设置于圆柱形座身的一端;所述圆柱形座身的外周设有螺纹,所述圆柱形座身的一端穿过孔体且螺纹连接固定螺母,所述窗体设置于底板和固定螺母之间。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之一在于启开孔装置的具体结构不同。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快速地安装启开孔装置。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启开孔装置的大部分结构特征,且作用相同,因此,对比文件2可以给出启开孔装置的大部分具体结构的技术启示。而其余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并结合实际需要容易想到的,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其技术效果可预期。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理由不具有说服力,本合议组不予支持。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如前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想到采用熔化温度为80~200℃的塑料。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当地室内外环境温度、建筑物温度、火源情况等实际应用场合、设计等的需要进一步将窗体设置成熔化温度为80~200℃的塑料,这不需要克服技术障碍,且其技术效果可预期,都是在保证财产安全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尽快排烟。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在窗体和底板之间还设有密封圈。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同前):窗体底部的塑料管形套4前端端头和塑料带挡板的旋转开关3之间还设有橡胶内密封圈2。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加强密封性能,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启示下有动机在窗体和底板之间还设有密封圈。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窗体为平板形,沿窗体的四周设置窗框。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同前):可熔塑料瓦楞板呈长方形。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将窗体设置为平板形,沿窗体的四周设置窗框,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其技术效果可预期。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的窗体设有与屋面彩钢板安装相配套的波形瓦楞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前):在可熔塑料瓦楞板上设有与屋面彩钢瓦安装相配套的波形瓦楞。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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