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个人云设备共享内容的方法及电子设备和个人云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利用个人云设备共享内容的方法及电子设备和个人云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932
决定日:2019-11-21
委内编号:1F285072
优先权日:2013-01-04
申请(专利)号:201410005243.4
申请日:2014-01-06
复审请求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白晶心
合议组组长:孙志玲
参审员:朱秀玲
国际分类号:H04L29/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中的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其余区别特征,现有技术并没有给出将该其余区别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包含该其余区别特征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05243.4,名称为“利用个人云设备共享内容的方法及电子设备和个人云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1月06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1月04日,公开日为2014年07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4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申请日2014年01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09段(即第1-22页)、说明书附图图1-12(即第1-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电子设备的共享内容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连接到个人云设备,所述个人云设备被配置为与另一电子设备共享内容;
如果新的第一内容被添加到所设定的第一文件夹,则确定所述电子设备的上传条件;以及
如果所述上传条件满足所设定的条件,则将所述第一内容发送到所述个人云设备,
其中个人云设备包括存储单元,所述存储单元包括可被认证用户访问的第一存储区域和可被认证用户和非认证用户访问的第二存储区域,并且,
其中,响应于电子设备的用户被认证,第一内容被上传到第一存储区域,以及响应于电子设备的用户未被认证,第一内容被上传到第二存储区域。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上传条件包括所述电子设备与所述个人云设备之间连接的网络的状态和所述电子设备的电池信息中的至少一者。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如果所述电子设备和所述个人云设备通过所设定的网络接口相互连接,并且所述电子设备的电池的剩余量高于或等于所设定的值,则所述第一内容被发送到所述个人云设备。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如果所述第一内容被发送,则所述个人云设备将所述第一内容存储在所设定的文件夹中并且更新被配置为管理内容的数据库(DB)。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确定所述电子设备的下载条件;
如果所述电子设备的下载条件满足所设定的条件,则周期性地向所述个人云设备请求数据库(DB)的更新信息;
如果在所述DB中存在所述更新信息,则从所述个人云设备下载经更新的第二内容;以及
将所述第二内容存储在第二文件夹中,
其中,所述DB被配置为管理所述个人云设备的内容。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下载条件包括所述电子设备与所述个人云设备之间连接的网络的状态、所述电子设备的电池信息和所述电子设备的存储器信息中的至少一者。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个人云设备的DB中记录的并且由所述电子设备最近下载的内容信息和时间戳被确定以向所述个人云设备请求经更新的内容信息。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如果所述第二内容被完全下载,则向所述个人云设备发送下载结果,
其中,所述个人云设备基于所述下载结果来更新所述电子设备最近更新的内容信息和时间戳。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如果所述第一文件夹中存储的所述第一内容被修改以生成第三内容,则确定所述电子设备的上传条件;以及
如果所述上传条件满足所设定的条件,则将所述第三内容发送到所述个人云设备,
其中,所述个人云设备将所述第一内容和第三内容一起存储。
10.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如果在所述个人云设备的DB中存在通过修改所述第二内容而生成的第四内容,则从所述个人云设备下载所述第四内容;以及
将下载的第四内容和所述第二内容一起存储在所述第二文件夹中。
11.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如果外部设备通过线路连接到所述个人云设备,并且所述外部设备中存储的内容被上传到所述个人云设备中,则所述个人云设备更新所述个人云设备的DB,并且所述电子设备从所述个人云设备下载所述外部设备中存储的内容。
12.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如果外部设备通过线路连接到所述个人云设备,并且新的第六内容通过所述外部设备被覆写在所述个人云设备中存储的第五内容上,则所述个人云设备在所述DB中存储所述第六内容和覆写所述第六内容时的时间戳,并且所述电子设备确定所述时间戳以下载所述第六内容以便将所述第六内容和所述第五内容一起存储。
13.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通信器,被配置为与个人云设备通信,所述个人云设备被配置为与另一设备共享内容;
存储单元,被配置为存储所述内容;以及
控制器,被配置为,如果新的第一内容被添加到所述存储单元的所设定的第一文件夹,则控制所述通信器以确定所述电子设备的上传条件,并且如果所述上传条件满足所设定的条件,则将所述第一内容发送到所述个人云设备,
其中存储单元包括可被认证用户访问的第一存储区域和可被认证用户和非认证用户访问的第二存储区域,并且,
其中响应于电子设备的用户被认证,第一内容被上传到第一存储区域,以及响应于电子设备的用户未被认证,第一内容被上传到第二存储区域。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上传条件包括所述电子设备与所述个人云设备之间连接的网络的状态和所述电子设备的电池信息中的至少一者。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如果所述电子设备和所述个人云设备通过所设定的网络接口相互连接,并且所述电子设备的电池的剩余量高于或等于所设定的值,则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通信器将所述第一内容发送到所述个人云设备。”
驳回决定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819665A,公开日为2010年09月01日;
对比文件2:CN102611686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25日。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如果新的第一内容被添加到所设定的第一文件夹,则确定所述电子设备的上传条件;如果所述上传条件满足所设定的条件则上传个人云设备;(2)其中个人云设备包括存储单元,所述存储单元包括可被认证用户访问的第一存储区域和可被认证用户和非认证用户访问的第二存储区域,并且,其中,响应于电子设备的用户被认证,第一内容被上传到第一存储区域,以及响应于电子设备的用户未被认证,第一内容被上传到第二存储区域。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的另一个实施例有动机改进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从而得到上述区别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有动机改进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从而得到上述区别特征(2),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其所包含的通信器和控制器的功能与权利要求1的方法相对应,且基于现有的方法使用相应的器件来构成实现该方法的设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且电子设备要上传内容,必然包含存储这些内容的存储单元。因此基于评价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实现该方法的电子设备也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4-15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基于评价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实现该方法的电子设备也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4-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其中,具体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1中的“其中;”修改为“其中,”;将权利要求4、5中的“数据库(DB)”修改为“数据库DB”;将权利要求8中的“所述个人云设备基于所述下载结果来更新所述电子设备最近更新的内容信息和时间戳”修改为“所述个人云设备基于所述下载结果来更新由所述电子设备最近更新的内容信息和时间戳”。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特征“如果所述上传条件满足所设定的条件,则将所述第一内容发送到所述个人云设备,其中个人云设备包括存储单元,所述存储单元包括可被认证用户访问的第一存储区域和可被认证用户和非认证用户访问的第二存储区域,并且,其中,响应于电子设备的用户被认证,第一内容被上传到第一存储区域,以及响应于电子设备的用户未被认证,第一内容被上传到第二存储区域”,上述特征也并非本领域的惯用手段;(2)对比文件2仅仅公开了由管理员为用户设置访问权限,用户的客户端根据用户的权限来决定用户是否能够访问共享文件,即使审查员坚持认为对比文件2的“访问”包含“上传、下载、修改”等操作,对比文件2仍没有公开“根据用户是否有权限而将该用户的共享文件上传到不同的存储区域”;在对比文件2中,管理员为用户设置访问权限的方式是“赋予用户特定的密钥和标签以定义用户,使得用户处于不同的范围,进而不同范围的用户不能互相访问对方的文件”,因此,当一个用户被赋予多个标签时,该用户可以同时属于多个范围。因此坚持权利要求1-15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2披露了以下特征:管理员根据特定的需要设置权限;只有符合权限的用户可以访问共享文件,权限之外无法访问,实现对共享文件的安全访问;而未经认证的用户不做权限控制则是一种常规的共享文件的处理方法,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也就是说,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可以将文件(或者文件夹)设置为至少两类:A,符合权限的用户可以访问的文件(或者文件夹);B,不做权限控制的常规的共享文件(或者文件夹),类似于FTP中的匿名文件夹,这种文件夹不需要做权限控制,未经认证的匿名用户也可以上传。对应这两种文件(或者文件夹)的访问和存储即根据用户的权限确定不同的访问方式和存储区域。(2)对比文件2并未包括一个用户被赋予多个标签的情况;在进行创造性评述时也未提及多个标签。因而权利要求1-15不具备创造性,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6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申请日2014年01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页、说明书附图第1-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1,指出:权利要求1-1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如果所述上传条件满足所设定的条件,则将所述第一内容发送到所述个人云设备,其中个人云设备包括存储单元”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次,当存储内容较多时,为了使用户快速定位其访问的内容,对存储区域进行分类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具体根据例如存储时间、存储位置、存储内容或者基于上传信息的用户属性比如用户是否属于认证用户,对存储区域进行分类,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上述内容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用户是否属于认证用户对存储区域进行分类,即将被认证的用户所上传的内容存储到第一存储区域,将未被认证的用户所上传的内容存储到第二存储区域,同时,基于权限管理,限定第一存储区域仅可被认证用户访问,第二存储区域可被认证用户和非认证用户访问,从而使具有不同权限的用户可以快速定位自身能够访问的内容。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主要修改为:在权利要求1、13中分别加入“确定所述电子设备的下载条件;如果所述电子设备的下载条件满足所设定的条件,则向所述个人云设备周期性地请求数据库DB的更新信息;以及如果在所述DB中存在所述更新信息,则从所述个人云设备下载经更新的第二内容;其中,所述个人云设备的DB中记录的并且由所述电子设备最近下载的内容信息和时间戳被确定以向所述个人云设备请求经更新的内容信息”,删除权利要求5中的“确定所述电子设备的下载条件;如果所述电子设备的下载条件满足所设定的条件,则周期性地向所述个人云设备请求数据库DB的更新信息;如果在所述DB中存在所述更新信息,则从所述个人云设备下载经更新的第二内容;以及”;删除权利要求7;并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将存在于同步文件夹中的信息自动下载到移动无线设备,然而,“同步文件夹中的信息”与信息的更新并无关联,因此,其不同于本申请的“数据库DB的更新信息”,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建议“确定所述电子设备的下载条件;如果所述电子设备的下载条件满足所设定的条件,则向所述个人云设备周期性地请求数据库DB的更新信息;以及如果在所述DB中存在所述更新信息,则从所述个人云设备下载经更新的第二内容”;(2)权利要求1中的“其中,所述个人云设备的DB中记录的并且由所述电子设备最近下载的内容信息和时间戳被确定以向所述个人云设备请求经更新的内容信息”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建议,合议组也没有引用其它的对比文件或教科书、工具书等公知常识的证据来支持其观点,不能凭着其主观认识将本申请的任何特征认定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3)本申请能够实现技术效果“提供多个用户可从中自由地上传或下载内容的普通区域和只有经认证的用户可访问的安全区域”。因此坚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4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电子设备的共享内容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连接到个人云设备,所述个人云设备被配置为与另一电子设备共享内容;
如果新的第一内容被添加到所设定的第一文件夹,则确定所述电子设备的上传条件;
如果所述上传条件满足所设定的条件,则将所述第一内容发送到所述个人云设备,
确定所述电子设备的下载条件;
如果所述电子设备的下载条件满足所设定的条件,则向所述个人云设备周期性地请求数据库DB的更新信息;以及
如果在所述DB中存在所述更新信息,则从所述个人云设备下载经更新的第二内容;
其中,所述个人云设备的DB中记录的并且由所述电子设备最近下载的内容信息和时间戳被确定以向所述个人云设备请求经更新的内容信息,
其中所述个人云设备包括存储单元,所述存储单元包括可被认证用户访问的第一存储区域和可被认证用户和非认证用户访问的第二存储区域,并且,
其中,响应于所述电子设备的用户被认证,第一内容被上传到第一存储区域,以及响应于所述电子设备的用户未被认证,第一内容被上传到第二存储区域。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上传条件包括所述电子设备与所述个人云设备之间连接的网络的状态和所述电子设备的电池信息中的至少一者。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如果所述电子设备和所述个人云设备通过所设定的网络接口相互连接,并且所述电子设备的电池的剩余量高于或等于所设定的值,则所述第一内容被发送到所述个人云设备。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如果所述第一内容被发送,则所述个人云设备将所述第一内容存储在所设定的文件夹中并且更新被配置为管理内容的DB。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将所述第二内容存储在第二文件夹中,
其中,所述DB被配置为管理所述个人云设备的内容。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下载条件包括所述电子设备与所述个人云设备之间连接的网络的状态、所述电子设备的电池信息和所述电子设备的存储器信息中的至少一者。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如果所述第二内容被完全下载,则向所述个人云设备发送下载结果,
其中,所述个人云设备基于所述下载结果来更新由所述电子设备最近更新的内容信息和时间戳。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如果所述第一文件夹中存储的所述第一内容被修改以生成第三内容,则确定所述电子设备的上传条件;以及
如果所述上传条件满足所设定的条件,则将所述第三内容发送到所述个人云设备,
其中,所述个人云设备将所述第一内容和第三内容一起存储。
9.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如果在所述个人云设备的DB中存在通过修改所述第二内容而生成的第四内容,则从所述个人云设备下载所述第四内容;以及
将下载的第四内容和所述第二内容一起存储在所述第二文件夹中。
10.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如果外部设备通过线路连接到所述个人云设备,并且所述外部设备中存储的内容被上传到所述个人云设备中,则所述个人云设备更新所述个人云设备的DB,并且所述电子设备从所述个人云设备下载所述外部设备中存储的内容。
11.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如果外部设备通过线路连接到所述个人云设备,并且新的第六内容通过所述外部设备被覆写在所述个人云设备中存储的第五内容上,则所述个人云设备在所述DB中存储所述第六内容和覆写所述第六内容时的时间戳,并且所述电子设备确定所述时间戳以下载所述第六内容以便将所述第六内容和所述第五内容一起存储。
12.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通信器,被配置为与个人云设备通信,所述个人云设备被配置为与另一设备共享内容;
存储单元,被配置为存储所述内容;以及
控制器,被配置为,如果新的第一内容被添加到所述存储单元的所设定的第一文件夹,则控制所述通信器以确定所述电子设备的上传条件,如果所述上传条件满足所设定的条件,则将所述第一内容发送到所述个人云设备,确定所述电子设备的下载条件,如果所述电子设备的下载条件满足所设定的条件,则向所述个人云设备周期性地请求数据库DB的更新信息,以及如果在所述DB中存在所述更新信息,则从所述个人云设备下载经更新的第二内容,
其中,所述个人云设备的DB中记录的并且由所述电子设备最近下载的内容信息和时间戳被确定以向所述个人云设备请求经更新的内容信息,
其中存储单元包括可被认证用户访问的第一存储区域和可被认证用户和非认证用户访问的第二存储区域,并且,
其中响应于所述电子设备的用户被认证,第一内容被上传到第一存储区域,以及响应于所述电子设备的用户未被认证,第一内容被上传到第二存储区域。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上传条件包括所述电子设备与所述个人云设备之间连接的网络的状态和所述电子设备的电池信息中的至少一者。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如果所述电子设备和所述个人云设备通过所设定的网络接口相互连接,并且所述电子设备的电池的剩余量高于或等于所设定的值,则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通信器将所述第一内容发送到所述个人云设备。”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申请日2014年01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页、说明书附图第1-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经审查,上述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819665A,公开日为2010年09月01日;
对比文件2:CN102611686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25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的共享内容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补助移动设备使用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8]-[0092]、[0157]-[0172]段):如图2A所示,无线服务器205和移动无线客户端可以作为依靠无线服务器205而具有安全通信和安全共享的共享组进行操作(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到个人云设备,所述个人云设备被配置为与另一电子设备共享内容);在实施例中,可以将移动无线设备中获得的信息移动至共享组中的无线服务器上,其中该移动无线设备是该共享组中的成员。可以配置移动无线设备,使得当将移动无线设备获得的信息移动至移动无线设备的同步文件夹(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新的第一内容被添加到所设定的第一文件夹)时,移动无线设备自动地将该信息上载至无线服务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则将所述第一内容发送到所述个人云设备)。可以将移动无线设备中的内容上载至、并且存储在无线服务器上,以提供内容的备份(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个人云设备包括存储单元)。当将无线服务器中获得的信息移动至同步文件夹中(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个人云设备的经更新的第二内容)时,无线服务器自动地将信息下载至在表中标识为授权自动接收该信息的移动无线设备。可以为每一个组成员创建同步文件夹,使得可以自动将与单个文件夹相关联的接收的信息下载至相关联的组成员。如果移动无线设备不具有适合的存储介质(比如SD卡或者其它存储介质),或者如果移动无线设备的存储介质的容量不够,则不进行下载并且通知移动无线设备缺少容量。对于超过容量限制的文件内容来说,当无线服务器确定已经建立物理连接(比如USB连接)、或者移动无线设备已经访问无线服务器的Wi-Fi网络时,可以执行自动下载。如果该USB或者Wi-Fi传输在传输交易期间丢失,则可以中止该交易,并且一旦重新建立传输则重新启动该交易。另外,可以根据移动无线设备或者无线服务器中的其它状态来规范内容的同步。例如,如果电池容量低于特定数量,则暂停内容同步。在实施例中,如果电池寿命低于总量的20%,则暂停内容同步;以及如果电池寿命超过总量的25%,则恢复内容同步(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如果所述上传条件满足所设定的条件,则将所述第一内容发送到所述个人云设备;确定所述电子设备的下载条件,如果所述电子设备的下载条件满足所设定的条件,则从所述个人云设备下载第二内容);可以将所维护、处理和传输的信息存储在数据库228中(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DB被配置为管理个人云设备的内容),可以将数据库228配置为无线服务器205中的分布式数据库。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如果所述电子设备的下载条件满足所设定的条件,则向个人云设备周期性地请求数据库DB的更新信息,如果在所述DB中存在所述更新信息,则从所述个人云设备下载经更新的第二内容,个人云设备的DB中记录的并且由所述电子设备最近下载的内容信息和时间戳被确定以向所述个人云设备请求经更新的内容信息;(2)存储单元包括可被认证用户访问的第一存储区域和可被认证用户和非认证用户访问的第二存储区域,并且,其中,响应于电子设备的用户被认证,第一内容被上传到第一存储区域,以及响应于电子设备的用户未被认证,第一内容被上传到第二存储区域。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电子设备如何确定并获取个人云设备中更新的内容信息以及如何使权限不同的用户快速定位自身能够访问的内容。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当存储内容较多时,为了使用户快速定位其访问的内容,对存储区域进行分类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具体根据例如存储时间、存储位置、存储内容或者基于上传信息的用户属性比如用户是否属于认证用户,对存储区域进行分类,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上述内容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用户是否属于认证用户对存储区域进行分类,即将被认证的用户所上传的内容存储到第一存储区域,将未被认证的用户所上传的内容存储到第二存储区域,同时,基于权限管理,限定第一存储区域仅可被认证用户访问,第二存储区域可被认证用户和非认证用户访问,从而使具有不同权限的用户可以快速定位自身能够访问的内容。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为了使电子设备确定并获取个人云设备中更新的内容信息,本申请中电子设备周期性地请求个人云设备的数据库DB的更新信息,根据DB中记录的由电子设备最近下载的内容信息和时间戳确定是否存在更新信息,从而获取经更新的内容信息,即本申请中电子设备主动向个人云设备请求更新信息,具体根据个人云设备的DB中记录的电子设备的下载内容信息和时间戳,确定是否存在更新信息。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无线服务器确定获得的信息移动至同步文件夹中时,无线服务器自动地将信息下载至相关移动无线设备中,即对比文件1中无线服务器主动向移动无线设备推送更新内容信息。因此,虽然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均使得电子设备获得了更新信息,但是采取了完全不同的两种技术手段,根据对比文件1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区别特征(1)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即电子设备主动向个人云设备请求更新信息,并且具体根据个人云设备的DB中记录的电子设备的下载内容信息和时间戳确定更新信息从而实现电子设备确定并获取个人云设备中更新的内容信息,即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对比文件1中得到技术启示,将上述区别特征(1)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实现电子设备确定并获取个人云设备中更新的内容信息。
另外,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共享文件权限控制的方法,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管理员根据特定的需要设置权限;只有符合权限的用户可以访问共享文件,权限之外无法访问,实现对共享文件的安全访问。可见,对比文件2中并未涉及用户更新共享文件,也即,对比文件2既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1), 也没有提供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区别特征(1)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实现电子设备确定并获取个人云设备中更新的内容信息。
同时,目前尚无充分的证据能够表明上述区别特征(1)为本申请的优先权日之前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并且,由于区别特征(1)的运用,使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现了以下技术效果:电子设备及时准确地确定并获取个人云设备中更新的内容信息。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2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其要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基于前面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因此,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4、在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13-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01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页、说明书附图第1-12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01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01月06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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