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微型高温高压电动转阀-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微型高温高压电动转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721
决定日:2019-11-21
委内编号:1F26655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62172.1
申请日:2015-12-18
复审请求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石油工程技术研究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琼
合议组组长:陈飚
参审员:隋子玉
国际分类号:F16K5/04(2006.01);;F16K5/08(2006.01);;F16K5/18(2006.01);;F16K11/085(2006.01);;F16K31/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结合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给出的启示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能够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该权利要求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则认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62172.1,名称为“一种微型高温高压电动转阀”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石油工程技术研究院,申请日为2015年12月18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5年12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即第1-30段)、说明书附图第1-2页(即图1-4)、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4329480A, 公开日:2015年02月0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微型高温高压电动转阀,其特征在于:包括柱形阀体,在阀体内设有阀芯孔,阀芯孔内设有可转动的阀芯,在阀芯的一端设置有阀杆、限位连接轴,所述限位连接轴与电机输出轴相连,在阀体内位于阀芯孔的两侧对称设置有阀座孔,所述阀座孔与阀芯孔垂直设置,阀座孔内设有浮动阀座,所述阀芯为柱状阀芯,所述浮动阀座与阀芯通过曲面配合,在阀体的右端设置有油口,所述油口包括P 口、A口和B 口,3个油口均轴向设置,并处于同一端面,在阀芯上与P 口连通的部分构成P腔,在两浮动阀座上分别与A口和B口连通的部分构成A腔和B腔,所述阀芯通过电机驱动实现左右换向,使 P口与A口或B口相连通,构成二位三通换向阀,所述浮动阀座包括由内而外依次设置的柔性阀口、阀座、柔性补偿弹簧、螺塞,所述阀座将柔性阀口压装在阀芯的外周,构成面面密封,在阀座外套装柔性补偿弹簧,螺塞通过柔性补偿弹簧将阀座压装在阀体上,在阀芯的外圆周上开设有环槽,所述阀座的下端嵌设在该环槽内,并与该环槽通过曲面配合,所述柔性阀口安设在环槽与阀座的沉槽之间,且阀座的下端内曲面与阀芯的环槽之间留有间隙。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微型高温高压电动转阀,其特征在于,在阀芯的中心开设有压力平衡通孔,该压力平衡通孔与P腔相连通。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微型高温高压电动转阀,其特征在于,所述柔性阀口的中心孔、阀座的中心孔、螺塞的内孔、螺塞侧壁上的油孔构成A腔或B腔。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微型高温高压电动转阀,其特征在于,所述阀杆的外周通过滑动轴承与阀体相配设。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微型高温高压电动转阀,其特征在于,在阀芯的左端中部设置有矩形槽,所述阀杆插装在矩形槽内。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微型高温高压电动转阀,其特征在于,在限位连接轴的右端设置有1/4环形限位台阶,在阀体内设置有3/4环形沟槽与限位连接轴的1/4环形限位台阶相配设,使其转动幅度控制在±180°。”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所述阀为微型阀,在阀杆一端设置有与电机的输出轴连接的限位连接轴;(2)将柔性补偿件具体设置为柔性补偿弹簧,柔性补偿弹簧套装在阀座外。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设置柔性补偿的具体形式。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为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阀座直接与耳球阀芯配合形成球形密封面,其变形补偿主要依赖安装与阀座后端的柔性补偿件(一级补偿),此种补偿结构对高温高压下的补偿量有限;而本申请通过在浮动阀座上配置有柔性补偿弹簧,在阀座的下端配置柔性阀口,通过柔性阀口与阀芯形成相贯型密封结构,与圆柱形阀芯配合来形成圆柱面密封,形成二级补偿,从而实现高温高压环境下的可靠密封的效果,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所述的结构,在变形补偿原理及密封原理上均有着本质的不同;(2)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耳轴球式阀芯,其转动时为上下两点接触,容易磨损,而本申请公开的是一种圆柱形阀芯,转动时,柔性阀口与阀芯通过曲面配置,两者为面接触,不容易磨损,两者的结构和功能存在差别。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中的意见陈述与三通后意见陈述一致;复审请求人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技术内容实际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正确认定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详见驳回理由部分中的记载;复审请求人争辩没有说服力,理由见驳回决定理由部分中针对申请人的合理回应。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争辩是不具有说服力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 (1)所述阀为微型阀,在阀杆一端设置有与电机的输出轴连接的限位连接轴;(2)将柔性补偿件具体设置为柔性补偿弹簧,柔性补偿弹簧套装在阀座外;(3)浮动阀座还包括柔性阀口,柔性阀口安设在环槽与阀座的沉槽之间,阀座将柔性阀口压装在阀芯的外周,构成面面密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调整和选择柔性补偿件的设置形式。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同时,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为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进行了相应且详细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在此次意见陈述中所陈述的理由与其提出复审请求时认为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的理由相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审查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次复审决定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2018年0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5年12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微型高温高压电动转阀,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动球阀,该电动球阀体积小并适用于高温高压(即也公开了一种高温高压电动转阀),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附图1-2及说明书第[0002]- [0012]段及[0029]-[0046]段):该电动球阀包括阀套1,阀套1整体呈柱形,阀套1包括阀体10(即柱形阀体),在阀体10内设有阀芯孔,阀芯孔内设有可转动的耳轴球式阀芯7,在阀芯7的一端设置有阀杆8,阀杆8与驱动阀杆8转动的电机15的输出轴相连,如图1-2所示,在阀体10内位于阀芯孔的两侧对称设置有阀座孔,阀座孔与阀芯孔垂直设置,阀座孔内设有阀座2,阀座2采用高强度工程塑料,使阀座2与耳轴球式阀芯7的密封部位实现软密封配合,同时耳轴球式阀芯7与阀体10为间隙配合,阀体10的内壁可对耳轴球式阀芯7进行径向的限位,但同时二者之间又留有一定的间隙,使耳轴球式阀芯7可以沿径向做微量的移动,形成的整体结构为半浮动式结构(由此可见,阀座为浮动阀座),如图1-2所示,阀芯为柱状阀芯,所述阀座与阀芯通过曲面配合,在阀体的右端设置有流孔(即油口),包括进流孔16(即P口)、上出流孔17(即A口)和下出流孔17(即B口),三个流孔均轴向设置,并处于同一端面,在阀芯上与进流孔16连通的部分构成P腔,在两阀座上分别与上下出流孔连通的部分构成A腔和B腔,阀芯通过电机驱动实现左右换向,使进流孔16与上出流孔17或下出流孔17连通,构成二位三通换向阀,浮动阀座包括由内而外依次设置的采用高强度工程塑料制成的阀座2、柔性补偿件5(其也是一种弹性件)、螺塞4,高强度工程塑料阀座2的密封部位压装在阀芯的外周,与阀芯实现软密封配合,密封部位形成面面密封,在阀座2外设置柔性补偿件5,螺塞4通过柔性补偿件5将阀座2压装在阀体10上,阀芯的外圆周上开设有环槽,阀座的下端嵌设在该环槽内,并与该环槽通过曲面配合,如图2所示,阀座具有沉槽,阀座的下端内曲面与阀芯的环槽之间留有间隙。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1)所述阀为微型阀,在阀杆一端设置有与电机的输出轴连接的限位连接轴;(2)将柔性补偿件具体设置为柔性补偿弹簧,柔性补偿弹簧套装在阀座外;(3)浮动阀座还包括柔性阀口,柔性阀口安设在环槽与阀座的沉槽之间,阀座将柔性阀口压装在阀芯的外周,构成面面密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调整和选择柔性补偿件的设置形式。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为了便于连接,在阀杆与电机的输出轴之间设置限位连接轴,这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此外,在对比文件1的阀体积小的基础上,将其设置为微型阀是对阀体积的常规设置,并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采用柔性补偿件进行温度、压力和磨损的补偿,保证换向的可靠性,并同时公开了将柔性补偿件5上设置的能发生弹性形变的弯曲部27抵接在阀座上,可以发生弹性形变,补偿阀座2和耳轴球式阀芯7的形变(具体参见说明书第[0012]、[0030]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依据柔性补偿的需要和效果,将柔性补偿件具体选择为柔性补偿弹簧,同时调整和选择柔性补偿弹簧相对阀座的具体位置,这仅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阀座2采用高强度工程塑料(即一种柔性材料),使阀座2与耳轴球式阀芯7的密封部位实现软密封配合,即对比文件1已给出了阀座与阀芯之间的软密封配合进而实现阀芯半浮动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依据需要调整和选择阀座与阀芯之间的软密封配合的具体设置形式,即选择在阀座上单独设置柔性阀口部件,并相应调整其设置位置,同样达到阀座与阀芯之间的软密封配合的技术效果,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也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其附图1-2及说明书第[0037]段):在阀芯7的中心开设有进流通道13,进流通道13为通孔,可以将进流孔16流入的高压介质引入阀芯7的另一侧,使整个阀芯的轴向受力平衡(即为压力平衡孔),该进流通道13与P腔连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其附图1-2及说明书[0031]段):阀座2上设有用于连通耳轴球式阀芯7上的出流通道14的第一中间孔20,柔性补偿件5上设有用于连通第一中间孔20与出流孔17的第二中间孔21,进而构成A腔或B腔。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构成A腔或B腔的阀座以及阀体内各种部件的开口,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依据阀体内部件位置的调整,进而调整形成A腔或B腔的中心孔或内孔,仅是本领域的常规布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6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其附图1-2及说明书第[0039]段):套筒11内安装有推力球轴承12,阀杆靠近电机15的一端抵靠在推力球轴承12的侧面上;阀芯7的左端中部设有第一方形孔(相当于矩形槽),阀杆插装在第一方形孔内;在阀杆的大端上加工有弧度为90度的弧形凸台(相当于1/4环形限位台阶),在阀体内设置有弧度为270度的弧形凹槽(相当于3/4环形沟槽)与弧形凸台相配设,使其转动幅度控制在±180度。在此基础上,为了便于转动,在阀杆的外周设置滑动轴承与阀体相配合,这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当设置限位连接轴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限位连接轴的右端设置上述弧度为90度的弧形凸台,从而与具有弧度为270度的弧形凹槽的阀体相配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4-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阀座直接与耳球阀芯配合形成球形密封面,其变形补偿主要依赖安装与阀座后端的柔性补偿件(一级补偿),此种补偿结构对高温高压下的补偿量有限;而本申请通过在浮动阀座上配置有柔性补偿弹簧,在阀座的下端配置柔性阀口,通过柔性阀口与阀芯形成相贯型密封结构,与圆柱形阀芯配合来形成圆柱面密封,形成二级补偿,从而实现高温高压环境下的可靠密封的效果,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所述的结构,在变形补偿原理及密封原理上均有着本质的不同;(2)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耳轴球式阀芯,其转动时为上下两点接触,容易磨损,而本申请公开的是一种圆柱形阀芯,转动时,柔性阀口与阀芯通过曲面配置,两者为面接触,不容易磨损,两者的结构和功能存在差别。
对此,合议组认为:
(1)首先,本申请中与阀芯接触形成相贯型密封结构的柔性阀口的具体材质为高强度工程塑料,通过该材质形成的柔性阀口能与阀芯形成软密封配合,而对比文件1同样是通过高强度工程塑料制成阀座,使得阀座与阀芯的密封部位实现软密封配合,同时阀芯可以沿径向做微量移动,形成半浮动式结构。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同样通过在浮动阀座上配置有柔性补偿件,在阀座的下端与阀芯实现软密封配合以及形成相贯型密封结构(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3]段以及附图1-2),形成二级补偿;此外,对比文件1也同样公开了柔性补偿件的作用(具体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3]段),其作用与本申请所提到的补偿弹簧的作用相同,对比文件1同样在浮动阀座上配置有柔性补偿件,阀座的下端与阀芯形成相贯型密封结构,与阀芯配合来形成面面密封,形成二级补偿,从而实现高温高压环境下的可靠密封的效果。由此可见,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变形补偿原理及密封原理本质相同,至于在阀座上单独设置由高强度工程塑料制成的柔性阀口与阀芯配合,而不是选择整体由高强度工程塑料制成的阀座与阀芯配合,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实际需要的调整和选择,是常规技术手段。
(2)如对比文件1的附图1-2所示,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耳轴球式阀芯,但其转动时与阀座的接触方式与本申请的密封接触方式相同,均为面面接触,均能实现零泄漏密封,安全可靠。
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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