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音频文件的分类方法、装置和文件管理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584
决定日:2019-11-21
委内编号:1F27239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15073.7
申请日:2016-01-08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贾彦飞
合议组组长:杜宇
参审员:董杰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15073.7,名称为“一种音频文件的分类方法、装置和文件管理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1月08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4050186A,公开日为2014年09月17日)和对比文件2(CN103246483A,公开日为2013年08月14日)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1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1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以及2018年10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音频文件的分类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提取系统中所有音频文件;提取系统中所有音频文件,包括:通过扫描系统内存的方式查找文件并获取相应的文件名称;基于所述文件名称提取相应的文件后缀名,通过比较文件后缀名的方式,判断查找所得文件是否为音频文件;当确定查找所得文件是音频文件时,提取相应的音频文件,并将查找所得所有音频文件的路径存放在预设数组中;
获取每个音频文件的父类路径,使得音频文件与文件管理器相匹配,从而使得用户能够通过文件管理器管理和使用音频文件;
基于预设的类别,通过相应的父类路径对相应的音频文件进行分类。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还包括:
对所述分类的结果进行显示。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还包括:
预设系统中音频分类的类别及其路径;其中,
所述类别被配置为基于用户使用习惯排布的第一至N类,N为自然数,且当N大于1时所述第N类被配置为将不属于第N类之前的类别的音频文件归为一类。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获取每个音频文件的父类路径,包括:
基于所述数组获取每个音频文件的路径;
根据每个音频文件的路径生成相应的文件管理类;
基于相应的文件管理类,通过调用父类函数进行运算,得到相应的音频文件的父类路径。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相应的父类路径对相应的音频文件进行分类,包括:
基于相应的音频文件的父类路径和所述类别的路径,进行逐类比较,以判断相应的音频文件是否属于第N类之前的相应类别;以及,
当确定相应的音频文件属于第N类之前的相应类别时,将相应的音频文件归类至该类别并进行链表存储;或者,
当确定相应的音频文件不属于第N类之前的相应类别时,将相应的音频文件归类至第N类并存储。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相应的父类路径对相应的音频文件进行分类,包括:
基于相应的音频文件的父类路径和所述类别的路径,进行逐类比较,以判断相应的音频文件是否属于第N类之前的相应类别;以及,
当确定相应的音频文件属于第N类之前的相应类别时,将相应的音频文件归类至该类别并进行链表存储;或者,
当确定相应的音频文件不属于第N类之前的相应类别时,将相应的音频文件归类至第N类并存储。
7.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所述分类的结果进行显示,包括:
将用户界面与第一至N类中相应的音频文件进行关联后,将第一至N类显示在预设的视图显示控件上;
对所述视图显示控件进行点击监听,当用户点击第一至N类中任一类时,再次使用所述视图显示控件将该类的数组加载并显示具体的音频文件;
基于相应类中具体的音频文件的加载显示,所述视图显示控件将相应的音频文件的大小、名称的信息显示在一个项中,用户通过点击相应的项打开相应的音频文件。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所述分类的结果进行显示,包括:
将用户界面与第一至N类中相应的音频文件进行关联后,将第一至N类显示在预设的视图显示控件上;
对所述视图显示控件进行点击监听,当用户点击第一至N类中任一类时,再次使用所述视图显示控件将该类的数组加载并显示具体的音频文件;
基于相应类中具体的音频文件的加载显示,所述视图显示控件将相应的音频文件的大小、名称的信息显示在一个项中,用户通过点击相应的项打开相应的音频文件。
9. 根据权利要求1、2、4-8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类别, 包括:音乐播放器类、FM录音类、电话录音类和其他类;其中,所述其他类,被配置为将不属于所述音乐播放器类、FM录音类和电话录音类的音频文件归为一类。
10.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类别,包括:音乐播放器类、FM录音类、电话录音类和其他类;其中,所述其他类,被配置为将不属于所述音乐播放器类、FM录音类和电话录音类的音频文件归为一类。
11. 一种音频文件的分类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音频提取单元,用于提取系统中所有音频文件;音频提取单元,包括:文件查找模块,用于通过扫描系统内存的方式查找文件并获取相应的文件名称;文件判断模块,用于基于所述文件名称提取相应的文件后缀名,通过比较文件后缀名的方式,判断查找所得文件是否为音频文件;音频路径存储模块,用于当确定查找所得文件是音频文件时,提取相应的音频文件,并将查找所得所有音频文件的路径存放在预设数组中;
父类路径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每个音频文件的父类路径;
音频分类单元,用于基于预设的类别,通过相应的父类路径对相应的音频文件进行分类,使得音频文件与文件管理器相匹配,从而使得用户能够通过文件管理器管理和使用音频文件。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还包括:
结果显示单元,用于对所述分类的结果进行显示。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或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还包括:
类别预设单元,用于预设系统中音频分类的类别及其路径;其中,
所述类别被配置为基于用户使用习惯排布的第一至N类,N为自然数,且当N大于1时所述第N类被配置为将不属于第N类之前的类别的音频文件归为一类。
14.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父类路径获取单元,包括:
音频路径获取模块,用于基于所述数组获取每个音频文件的路径;
文件管理类生成模块,用于根据每个音频文件的路径生成相应的文件管理类;
父类路径运算模块,用于基于相应的文件管理类,通过调用父类函数进行运算,得到相应的音频文件的父类路径。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音频分类单元,包括:
路径比较模块,用于基于相应的音频文件的父类路径和所述类别的路径,进行逐类比较,以判断相应的音频文件是否属于第N类之前的相应类别;以及,
相同路径处理模块,用于当确定相应的音频文件属于第N类之前的相应类别时,将相应的音频文件归类至该类别并进行链表存储;或者,
不同路径处理模块,用于当确定相应的音频文件不属于第N类之前的相应类别时,将相应的音频文件归类至第N类并存储。
16.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音频分类单元,包括:
路径比较模块,用于基于相应的音频文件的父类路径和所述类别的路径,进行逐类比较,以判断相应的音频文件是否属于第N类之前的相应类别;以及,
相同路径处理模块,用于当确定相应的音频文件属于第N类之前的相应类别时,将相应的音频文件归类至该类别并进行链表存储;或者,
不同路径处理模块,用于当确定相应的音频文件不属于第N类之前的相应类别时,将相应的音频文件归类至第N类并存储。
17.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结果显示单元,包括:
类别显示模块,用于将用户界面与第一至N类中相应的音频文件进行关联后,将第一至N类显示在预设的视图显示控件上;
文件显示模块,用于对所述视图显示控件进行点击监听,当用户点击第一至N类中任一类时,再次使用所述视图显示控件将该类的数组加载并显示具体的音频文件;
文件打开模块,用于基于相应类中具体的音频文件的加载显示,所述视图显示控件将相应的音频文件的大小、名称的信息显示在一个项中,用户通过点击相应的项打开相应的音频文件。
18.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结果显示单元,包括:
类别显示模块,用于将用户界面与第一至N类中相应的音频文件进行关 联后,将第一至N类显示在预设的视图显示控件上;
文件显示模块,用于对所述视图显示控件进行点击监听,当用户点击第一至N类中任一类时,再次使用所述视图显示控件将该类的数组加载并显示具体的音频文件;
文件打开模块,用于基于相应类中具体的音频文件的加载显示,所述视图显示控件将相应的音频文件的大小、名称的信息显示在一个项中,用户通过点击相应的项打开相应的音频文件。
19. 根据权利要求11、13、14-18之一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类别,包括:音乐播放器类、FM录音类、电话录音类和其他类;其中,所述其他类,被配置为将不属于所述音乐播放器类、FM录音类和电话录音类的音频文件归为一类。
20.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类别,包括:音乐播放器类、FM录音类、电话录音类和其他类;其中,所述其他类,被配置为将不属于所述音乐播放器类、FM录音类和电话录音类的音频文件归为一类。
21. 一种文件管理器,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1-20任一所述的音频文件的分类装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对独立权利要求1和独立权利要求11进行了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11如下:
“1.一种音频文件的分类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预设系统中音频分类的类别及其路径;其中,所述类别被配置为基于用户使用习惯排布的第一至N类,N为自然数,且当N大于1时所述第N类被配置为将不属于第N类之前的类别的音频文件归为一类,将音频文件的类别设为音乐播放器类、FM录音类、电话录音类和其他类;
提取系统中所有音频文件,包括:通过扫描系统内存的方式查找文件并获取相应的文件名称;基于所述文件名称提取相应的文件后缀名,通过比较文件后缀名的方式,判断查找所得文件是否为音频文件;当确定查找所得文件是音频文件时,提取相应的音频文件,并将查找所得所有音频文件的路径存放在预设数组中;
获取每个音频文件的父类路径,使得音频文件与文件管理器相匹配,从而使得用户能够通过文件管理器管理和使用音频文件;
基于预设的类别,通过相应的父类路径对相应的音频文件进行分类。
11.一种音频文件的分类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类别预设单元,用于预设系统中音频分类的类别及其路径;其中,所述类别被配置为基于用户使用习惯排布的第一至N类,N为自然数,且当N大于1时所述第N类被配置为将不属于第N类之前的类别的音频文件归为一类,将音频文件的类别设为音乐播放器类、FM录音类、电话录音类和其他类;
音频提取单元,用于提取系统中所有音频文件,包括:文件查找模块,用于通过扫描系统内存的方式查找文件并获取相应的文件名称;文件判断模块,用于基于所述文件名称提取相应的文件后缀名,通过比较文件后缀名的方式,判断查找所得文件是否为音频文件;音频路径存储模块,用于当确定查找所得文件是音频文件时,提取相应的音频文件,并将查找所得所有音频文件的路径存放在预设数组中;
父类路径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每个音频文件的父类路径;
音频分类单元,用于基于预设的类别,通过相应的父类路径对相应的音频文件进行分类,使得音频文件与文件管理器相匹配,从而使得用户能够通过文件管理器管理和使用音频文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11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 1.一种音频文件的分类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预设系统中音频分类的类别及其路径;其中,所述类别被配置为基于用户使用习惯排布的第一至N类,N为自然数,且当N大于1时所述第N类被配置为将不属于第N类之前的类别的音频文件归为一类,将音频文件的类别设为音乐播放器类、FM录音类、电话录音类和其他类;
提取系统中所有音频文件,包括:通过扫描系统内存的方式查找文件并获取相应的文件名称;基于所述文件名称提取相应的文件后缀名,通过比较文件后缀名的方式,判断查找所得文件是否为音频文件;当确定查找所得文件是音频文件时,提取相应的音频文件,并将查找所得所有音频文件的路径存放在预设数组中;
获取每个音频文件的父类路径,使得音频文件与文件管理器相匹配,从而使得用户能够通过文件管理器管理和使用音频文件;
基于预设的类别,通过相应的父类路径对相应的音频文件进行分类;
还包括:
通过对确认类别的音频文件进行相应归类及链表存储,将确认类别的音频文件与用户界面进行关联并通过控件进行显示,并通过点击监听的方式对音频分类后的音频文件进行加载及显示。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还包括:
对所述分类的结果进行显示。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获取每个音频文件的父类路径,包括:
基于所述数组获取每个音频文件的路径;
根据每个音频文件的路径生成相应的文件管理类;
基于相应的文件管理类,通过调用父类函数进行运算,得到相应的音频文件的父类路径。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相应的父类路径对相应的音频文件进行分类,包括:
基于相应的音频文件的父类路径和所述类别的路径,进行逐类比较,以判断相应的音频文件是否属于第N类之前的相应类别; 以及,
当确定相应的音频文件属于第N类之前的相应类别时,将相应的音频文件归类至该类别并进行链表存储;或者,
当确定相应的音频文件不属于第N类之前的相应类别时,将相应的音频文件归类至第N类并存储。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所述分类的结果进行显示,包括:
将用户界面与第一至N类中相应的音频文件进行关联后,将第一至N类显示在预设的视图显示控件上;
对所述视图显示控件进行点击监听,当用户点击第一至N类中任一类时,再次使用所述视图显示控件将该类的数组加载并显示具体的音频文件;
基于相应类中具体的音频文件的加载显示,所述视图显示控件将相应的音频文件的大小、名称的信息显示在一个项中,用户通过点击相应的项打开相应的音频文件。
6.根据权利要求1-5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其他类,被配置为将不属于所述音乐播放器类、FM录音类和电话录音类的音频文件归为一类。
7.一种音频文件的分类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类别预设单元,用于预设系统中音频分类的类别及其路径;其中,所述类别被配置为基于用户使用习惯排布的第一至N类,N为自然数,且当N大于1时所述第N类被配置为将不属于第N类之前的类别的音频文件归为一类,将音频文件的类别设为音乐播放器类、FM录音类、电话录音类和其他类;
音频提取单元,用于提取系统中所有音频文件,包括:文件查找模块,用于通过扫描系统内存的方式查找文件并获取相应的文件名称;文件判断模块,用于基于所述文件名称提取相应的文件后缀名,通过比较文件后缀名的方式,判断查找所得文件是否为音频文件;音频路径存储模块,用于当确定查找所得文件是音频文件时,提取相应的音频文件,并将查找所得所有音频文件的路径存放在预设数组中;
父类路径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每个音频文件的父类路径;
音频分类单元,用于基于预设的类别,通过相应的父类路径对相应的音频文件进行分类,使得音频文件与文件管理器相匹配,从而使得用户能够通过文件管理器管理和使用音频文件;
该装置,还能够通过对确认类别的音频文件进行相应归类及链表存储,将确认类别的音频文件与用户界面进行关联并通过控件进行显示,并通过点击监听的方式对音频分类后的音频文件进行加载及显示。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还包括:
结果显示单元,用于对所述分类的结果进行显示。
9.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父类路径获取单元,包括:
音频路径获取模块,用于基于所述数组获取每个音频文件的路径;
文件管理类生成模块,用于根据每个音频文件的路径生成相应的文件管理类;
父类路径运算模块,用于基于相应的文件管理类,通过调用父类函数进行运算,得到相应的音频文件的父类路径。
10.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音频分类单元,包括:
路径比较模块,用于基于相应的音频文件的父类路径和所述类别的路径,进行逐类比较,以判断相应的音频文件是否属于第N类之前的相应类别; 以及,
相同路径处理模块,用于当确定相应的音频文件属于第N类之前的相应类别时,将相应的音频文件归类至该类别并进行链表存储;或者,
不同路径处理模块,用于当确定相应的音频文件不属于第N类之前的相应类别时,将相应的音频文件归类至第N类并存储。
11.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结果显示单元,包括:
类别显示模块,用于将用户界面与第一至N类中相应的音频文件进行关联后,将第一至N类显示在预设的视图显示控件上;
文件显示模块,用于对所述视图显示控件进行点击监听,当用户点击第一至N类中任一类时,再次使用所述视图显示控件将该类的数组加载并显示具体的音频文件;
文件打开模块,用于基于相应类中具体的音频文件的加载显示,所述视图显示控件将相应的音频文件的大小、名称的信息显示在一个项中,用户通过点击相应的项打开相应的音频文件。
12.根据权利要求7-11之一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类别,包括:
音乐播放器类、FM录音类、电话录音类和其他类;其中,所述其他类,被配置为将不属于所述音乐播放器类、FM录音类和电话录音类的音频文件归为一类。
13.一种文件管理器,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7-12任一所述的音频文件的分类装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1月08日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8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本复审决定评价本申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使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4050186A,公开日2014年09月17日。
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音频文件的分类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信息分类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9]-[0041]段)如下技术特征:接收外部设备输入的目录,所述目录中可以包括文件和文件夹,所述目录为根目录或子目录(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获取每个音频文件的父类路径),所述外部设备例如可以为智能手机、个人计算机、平板电脑、移动电话等;存储接收的所述目录,导航装置在接收到所述目录之后,将所述目录存储在存储器中;提取包含在所述接收的目录中的文件属性,生成与提取的每个属性一一对应的文件夹并存储所述文件夹,并将所述文件存储于与所述文件的属性对应的文件夹中。本步骤中,导航装置在接收到目录之后,通过对文件的分析,可提取所述目录下的文件的属性(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提取系统中所有音频文件,包括:通过扫描系统内存的方式查找文件并获取相应的文件名称),然后针对每一种属性建立一个与该属性对应的文件夹,再将所述目录下的文件放入其属性所对应的文件夹中(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预设系统中音频分类的类别及其路径;其中,所述类别被配置为基于用户使用习惯排布的第一至N类,N为自然数)。其中,所述提取包含在所述接收的目录中的文件的属性具体而言可以为:对于音频文件,确定包含在所述接收的目录中的每个文件的属性具体为哪种音频格式(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基于预设的类别,通过相应的父类路径对相应的音频文件进行分类);对于视频文件,确定包含在所述接收的目录中的每个文件的属性具体为哪种视频格式。所述文件的属性可以为音频格式或视频格式,其中,所述提取包含在所述接收的目录中的文件的属性具体而言可以为:对于音频文件,确定包含在所述接收的目录中的每个文件的属性具体为哪种音频格式,所述音频格式可以为MP3、AAC、WMA、WAV等。举例而言,若目录下的多个文件分别属于MP3、AAC和AVI三种文件格式,即它们的属性分别为MP3、AAC和AVI,那么在获得上述三种属性后,将生成三个文件夹:MP3文件夹、AAC文件夹和AVI文件夹,并且这三个文件夹与MP3、AAC和AVI这三种属性一一对应。然后,将属性为MP3的文件放入MP3文件夹中,将属性为AAC的文件放入AAC文件夹中,将属性为AVI的文件放入AVI文件夹中,具体情形可如图2A和图2B所示,经过上述步骤之后,即实现了对音频文件的自动分类(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基于所述文件名称提取相应的文件后缀名,通过比较文件后缀名的方式,判断查找所得文件是否为音频文件;当确定查找所得文件是音频文件时,提取相应的音频文件,并将查找所得所有音频文件的路径存放在预设数组中)。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对于音频分类,进一步限定了当N大于1时所述第N类被配置为将不属于第N类之前的类别的音频文件归为一类;(2)将音频文件的类别设为音乐播放器类、FM录音类、电话录音类和其他类;(3)使得音频文件与文件管理器相匹配,从而使得用户能够通过文件管理器管理和使用音频文件;(4)通过对确认类别的音频文件进行相应归类及链表存储,将确认类别的音频文件与用户界面进行关联并通过控件进行显示,并通过点击监听的方式对音频分类后的音频文件进行加载及显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和区别技术特征(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无法分类的其他文件均归为一个文件夹存储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将音频文件所属类别设置为音乐播放器类、FM录音类、电话录音类和不同于前三种类型的其他类,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相应技术问题时所惯用的手段,同样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文件管理器作为一种资源管理软件,其具有程序管理器功能,能够控制对文件的访问,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接收包括了音频文件和文件夹的根目录的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使音频文件与文件管理器相匹配,从而能够利用文件管理器来管理和使用音频文件,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相应技术问题时所惯用的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将音频文件进行归类及链表存储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将音频文件与用户界面显示的控件关联并通过点击方式进行加载及显示,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相应技术问题时所惯用的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41]段):还可以根据输出上述经过处理后的目录并显示出来,以便于用户查看。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基于数组来获取音频文件的路径,并据此生成文件管理类来调用父类函数以得到音频文件的父类路径,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相应技术问题时所惯用的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通过逐类比较音频文件的父类路径和类别的路径以判断音频文件属于哪一类别,当属于第N类之前的类别时,将其归类并进行链表存储,当其不属于第N类之前的类别时,将其归类至第N类并进行存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相应技术问题时所惯用的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分别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用户界面与分类后的音频文件关联,将各个类别显示在预设的视图显示空间上,当用户点击任一类别时,使用视图显示空间将相应类别的数组加载并显示该类别下的具体音频文件,具体可以在一个项中显示相应音频文件的大小和名称的信息,用户可以点击该项打开该音频文件,这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相应技术问题时所惯用的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5之一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音频文件所属类别设置为音乐播放器类、FM录音类、电话录音类和不同于前三种类型的其他类,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相应技术问题时所惯用的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7、权利要求7-12要求保护一种音频文件的分类装置,它们与方法权利要求1-6的内容一一对应,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6相同的原因,权利要求7-12也不具备创造性。
9、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文件管理器,其引用了权利要求7-12任一所述的音频文件的分类装置,由于权利要求7-12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引用它们的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虽然是车辆导航装置,但其具备播放音频文件的功能,因此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可以将属性为MP3的文件放入MP3文件夹中,将属性为AAC的文件放入AAC文件夹中,将属性为AVI的文件放入AVI文件夹中,即其实际上实现了基于预设的类别,将音频文件自动分类,方便了用户查找相关的音频文件,因此,对比文件1同样解决了将所有音频文件进行分类,并将全部的音频文件在一个列表中显示给用户,以使用户使用体验较好的技术问题,二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在对比文件1中,其接受外部设备输入的目录,在目录中包括音频文件或视频文件,其针对的是目录中包括的所有音频文件进行分类,即二者的分类对象也是相同的;(2)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接收包括了音频文件和文件夹的根目录(即已公开获取每个音频文件的父类路径),设置与音频文件格式对应的文件夹,并将音频文件按照预设的音频文件格式类别分别将其放入相应的文件夹中以对其进行分类,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同样容易想到,可以根据接收的根目录中的路径,将不同格式的音频文件分别放入与其格式属性相对应的文件夹中进行分类,并且,预设的音频分类类别可以依据用户的使用习惯来进行排布,将不属于某一类的其他类别的音频文件均归为一类,以及具体设置音频文件的类别包括音乐播放器类、FM录音类、电话录音类和不同于前三种类型的其他类等,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相应技术问题时所惯用的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复审请求人的复审理由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