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研磨装置、研磨构件的加工方法、研磨构件的修正方法、形状加工用切削工具以及表面修正用工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566
决定日:2019-11-21
委内编号:1F261425
优先权日:2013-10-04
申请(专利)号:201480054332.6
申请日:2014-10-02
复审请求人:福吉米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闫周
合议组组长:刘丽艳
参审员:关军
国际分类号:B24B53/07(2006.01);B24B53/02(2012.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多篇现有技术相比是否具有创造性,需要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一篇对比文件进行对比,如果存在没有被该对比文件公开的区别技术特征,并且全部上述现有技术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均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54332.6、名称为“研磨装置、研磨构件的加工方法、研磨构件的修正方法、形状加工用切削工具以及表面修正用工具”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福吉米株式会社,国际申请日为2014年10月02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0月0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3月31日,国家阶段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1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3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6段(即第1-19页)、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1380419Y,公告日为2010年01月13日;
对比文件2:JP2010-182813A,公开日为2010年08月1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研磨装置,其特征在于,
该研磨装置包括:
研磨构件,其具有呈与被研磨加工物的被研磨部的形状相匹配的形状的研磨面,由树脂、织物、无纺布、无纺布的树脂加工品、合成皮革或这些材质的复合品形成;
形状加工用切削工具或表面修正用工具,该形状加工用切削工具或表面修正用工具具有与所述被研磨部的形状相同的形状,该形状加工用切削工具用于将所述研磨面加工成与所述被研磨部的形状相匹配的形状,该表面修正用工具用于将所述研磨面修正为与所述被研磨部的形状相匹配的形状;以及
接触机构,其用于使所述形状加工用切削工具或表面修正用工具接触于所述研磨面,
所述研磨构件通过将能够更换的棒材缠绕于圆盘而构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研磨装置,其中,
每经过规定周期,利用所述接触机构使所述形状加工用切削工具或表面修正用工具接触于所述研磨面。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研磨装置,其中,
通过使具有与所述被研磨部的形状不同的形状的研磨构件表面接触于所述形状加工用切削工具或表面修正用工具,从而形成所述研磨构件的呈与所述被研磨部的形状相匹配的形状的研磨面。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研磨装置,其中,
该研磨装置包括用于自下方使所述研磨构件旋转的马达。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研磨装置,其中,
该研磨装置包括平台,该平台能在其上表面载置有所述研磨构件的状态下与所述研磨构件一体旋转。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研磨装置,其中,
所述形状加工用切削工具通过恒定尺寸加工来将所述研磨面加工成沿着所述被研磨部的形状,所述表面修正用工具通过恒定压力加工来将所述研磨面修正成沿着所述被研磨部的形状。
7. 一种研磨构件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该研磨构件的加工方法中,使具有与被研磨加工物的被研磨部的形状相同的形状的形状加工用切削工具接触于具有研磨面的研磨构件的所述研磨面,所述研磨构件由树脂、织物、无纺布、无纺布的树脂加工品、合成皮革或这些材质的复合品形成,所述研磨面呈与所述被研磨部的形状相匹配的形状,所述形状加工用切削工具用于将所述研磨面加工成与所述被研磨部的形状相匹配的形状,
所述研磨构件通过将能够更换的棒材缠绕于圆盘而构成。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研磨构件的加工方法,其中,
所述形状加工用切削工具通过恒定尺寸加工来将所述研磨面加工成沿着所述被研磨部的形状。
9. 一种研磨构件的修正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该研磨构件的修正方法中,使具有与被研磨加工物的被研磨部的形状相同的形状的表面修正用工具接触于具有研磨面的研磨构件的所述研磨面,所述研磨构件由树脂、织物、无纺布、无纺布的树脂加工品、合成皮革或这些材质的复合品形成,所述研磨面呈与所述被研磨部的形状相匹配的形状,所述表面修正用工具用于将所述研磨面修正为与所述被研磨部的形状相匹配的形状,
所述研磨构件通过将能够更换的棒材缠绕于圆盘而构成。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研磨构件的修正方法,其中,
所述表面修正用工具通过恒定压力加工来将所述研磨面修正成沿着所述被研磨部的形状。”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接触机构,其用于使形状加工用切削工具接触于研磨面,研磨构件,由树脂、织物、无纺布、无纺布的树脂加工品、合成皮革或这些材质的复合品形成,研磨构件通过将能够更换的棒材残绕于圆盘而构成。独立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研磨构件由树脂、织物、无纺布、无纺布的树脂加工品、合成皮革或这些材质的复合品形成,研磨构件通过将能够更换的棒材缠绕于圆盘而构成。独立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要求保护一种研磨构件的修正方法,并且利用表面修正用工具替换金刚滚轮,研磨构件由树脂、织物、无纺布、无纺布的树脂加工品、合成皮革或这些材质的复合品形成,研磨构件通过将能够更换的棒材缠绕于圆盘而构成。上述区别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7、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从属权利要求4-5、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8、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认为:(1)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研磨构件由树脂、织物、无纺布、无纺布的树脂加工品、合成皮革或这些材质的复合品形成”(特征A);以及“所述研磨构件通过将能够更换的棒材缠绕于圆盘而构成”(特征B)。对比文件1是考虑到轮毂总成内滚道具有多个面,为了同时对该内滚道的多个面进行磨削、不更换砂轮而保证精度和生产效率,而采用了具有与轮毂轴承内表面相对应的砂轮。对比文件1明确限定了“磨削砂轮用于磨削轮毂总成内滚道的装置”,即,使用金刚滚轮对磨削砂轮进行加工,进而利用磨削砂轮对轮毂总成内滚道进行磨削,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在磨削轮毂总成内滚道时采用上述材质的研磨构件。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特征A应用于对比文件1。(2)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是砂轮,而砂轮是由结合剂将磨料固结成一定形状,并具有一定强度的固结磨具,因此其外周部分(相当于本申请中由棒材缠绕而成的部分)不可能预先形成为棒材,进而,对比文件1的砂轮不可能像本申请这样将棒材缠绕于圆盘而构成。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看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后,没有动机将特征B应用于对比文件1,也无法将特征B应用于对比文件1。在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中提到的砂轮的更换,只是为了适应轮毂总成内滚道的不同的面,更换频率显然低于本申请中采用是特征A的材质的研磨构件。对于对比文件1的“砂轮”这种研磨构件,由于其是固结形成的,更合理的情况是整体进行更换反而更能节约成本。(3)将特征A、B应用于对比文件1,将无法达成其本来的发明目的:即无法对轮毂总成内滚道进行磨削。因此,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看到对比文件1的情况下,不可能想到将特征A、B应用于对比文件1。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0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于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技术问题,本申请设置与研磨面相匹配的修正构件以解决该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1同样也是采用了相同的技术手段,且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其次,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本申请大致相同的技术构思,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被研磨加工物替换为任何工件,另外,在本领域中,研磨构件中通常由基材、磨料、粘结剂组成,基材种类通常包括纸、布、无纺布、复合基等,其中聚脂布作为无纺布中的代表,因此根据被研磨加工物的材质,具体将研磨构件设置为上述材质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最后,由于研磨构件在研磨过程中属于易磨损元件,其必然涉及更换,而为了便于节约成本,仅仅对其涉及磨削部件进行更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指出:(1)虽然对比文件1记载的是“使用金刚滚轮对磨削砂轮进行加工,进而利用磨削砂轮对轮毂总成内滚道进行磨削”,但是对比文件1给出了使用“形状加工工具”对“研磨构件”进行加工、进而利用“研磨构件”对“被研磨部”进行磨削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磨削砂轮的磨削对象并不限于轮毂总成内滚道,所述磨削对象(即被研磨加工物)可以是任何待研磨加工的工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该工件的特点以及研磨需求而选择构成研磨构件的适当的材质。此外,对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来说,其并未对被研磨加工物进行具体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根据被研磨部的特点和研磨需求而选择研磨构件的材质,对研磨构件材质的选择没有为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如评述权利要求1时所述,特征B属于方法特征,该方法特征实际的限定作用对于要求保护的研磨装置产品本身没有带来影响,即该方法特征对于要求保护的研磨装置产品本身不具有实际的限定作用,该方法特征对于产品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判断不起作用。(3)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记载了“现在国内大多数轮毂轴承的磨削加工是通过多次更换砂轮分别对轮毂轴承的外法兰盘的外滚道表面及内径表面进行磨削,这种多次更换砂轮磨削轮毂轴承总成外滚道表面及内径表面,不仅使磨削的产品工序多……”,即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说明书第0006-0008段提出的技术问题基本相同,均是要解决对具有与平面状不同的形状的研磨面进行形状加工的问题,对比文件1给出的解决方案同样是通过研磨构件实现对工件的一次成型加工,同时形状加工用切削工具对研磨构件进行修正成型加工,研磨构件具有与被研磨加工物的被研磨部的形状相匹配的形状的研磨面,形状加工用切削工具用于将研磨面加工成与被研磨部的形状相匹配的形状。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修改方式具体为:将权利要求1-6删除,并相应地修改剩余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通过以上修改克服了合议组指出的缺陷。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研磨构件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该研磨构件的加工方法中,使具有与被研磨加工物的被研磨部的形状相同的形状的形状加工用切削工具接触于具有研磨面的研磨构件的所述研磨面,所述研磨构件由树脂、织物、无纺布、无纺布的树脂加工品、合成皮革或这些材质的复合品形成,所述研磨面呈与所述被研磨部的形状相匹配的形状,所述形状加工用切削工具用于将所述研磨面加工成与所述被研磨部的形状相匹配的形状,
所述研磨构件通过将能够更换的棒材缠绕于圆盘而构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研磨构件的加工方法,其中,
所述形状加工用切削工具通过恒定尺寸加工来将所述研磨面加工成沿着所述被研磨部的形状。
3. 一种研磨构件的修正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该研磨构件的修正方法中,使具有与被研磨加工物的被研磨部的形状相同的形状的表面修正用工具接触于具有研磨面的研磨构件的所述研磨面,所述研磨构件由树脂、织物、无纺布、无纺布的树脂加工品、合成皮革或这些材质的复合品形成,所述研磨面呈与所述被研磨部的形状相匹配的形状,所述表面修正用工具用于将所述研磨面修正为与所述被研磨部的形状相匹配的形状,
所述研磨构件通过将能够更换的棒材缠绕于圆盘而构成。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研磨构件的修正方法,其中,
所述表面修正用工具通过恒定压力加工来将所述研磨面修正成沿着所述被研磨部的形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经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8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2016年03月3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19页、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研磨构件的加工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3页、图1-4):一种砂轮2(即研磨构件)的加工方法,砂轮2具有a′磨削面、b′磨削面、c′磨削面和d′磨削面(即研磨面),所述a′磨削面、b′磨削面、c′磨削面和d′磨削面呈与内法兰盘3(即被研磨加工物)的内滚道面a面、b面、c面、d面(即被研磨部的形状)相匹配的形状;金刚滚轮1(即形状加工用切削工具)外圆面上设有a″磨削面、b″磨削面、c″磨削面和d″磨削面,所述a″磨削面、b″磨削面、c″磨削面和d″磨削面具有与内法兰盘3的内滚道面a面、b面、c面、d面(即被研磨部的形状)相同的形状,在该砂轮2的加工方法中,使金刚滚轮1(即形状加工用切削工具)接触于砂轮2(即研磨构件)的a′磨削面、b′磨削面、c′磨削面和d′磨削面(即研磨面),所述a′磨削面、b′磨削面、c′磨削面和d′磨削面呈与内滚道面a面、b面、c面、d面相匹配的形状,所述金刚滚轮1用于将所述a′磨削面、b′磨削面、c′磨削面和d′磨削面加工成与所述内滚道面a面、b面、c面、d面相匹配的形状。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所述研磨构件通过将能够更换的棒材缠绕于圆盘而构成;(2)所述研磨构件由树脂、织物、无纺布、无纺布的树脂加工品、合成皮革或这些材质的复合品形成。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以低成本方式应对研磨面磨损,以及如何应对被研磨部的形状差异(参见本申请的说明书第0114段)。
经查,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研磨构件是砂轮2,该砂轮2是由结合剂将磨料固结成一定形状,并具有一定强度的固结磨具,因此,砂轮2外周部分(对应本申请中由棒材缠绕而成的部分)无法预先形成为棒材,进而,对比文件1的砂轮2不能像本申请这样将棒材缠绕于圆盘而构成。对比文件1的作为研磨构件的砂轮2由于是固结形成的,其研磨面损坏的情况下只能进行整体更换。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利用区别技术特征(1)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01-0004段,附图4)公开了一种CMP抛光垫修整器,包括转动盘11,该转动盘11能在其上表面载置有抛光垫11b(即本申请的研磨构件)的状态下与抛光垫11b一体旋转,每经过规定周期,使修整器头14b(即本申请的形状加工用切削工具)接触于抛光垫11b(即本申请的研磨面)。修整盘2包括基底金属21、研磨层22和保护层23,在基底金属21外周侧形成呈环状的区域S,通过粘结层22b将磨粒22a粘附在基底金属21的表面,在基底金属21的区域S上形成磨粒层22,磨粒22a的一部分从粘结层22b露出,保护层23是在磨粒22a和粘结层22b上形成的氟DLC涂层。通过电镀将磨粒22a临时固定在基底金属21的区域S上。然后,进行Ni电镀以形成作为粘结层22b的Ni镀层,并且通过电沉积固定磨粒22a以形成磨粒层22。通过设定层厚度T2,当粘结层22b占磨料颗粒22a的颗粒直径的约三分之二时,磨粒22a的颗粒直径的三分之一被暴露。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通过电镀、电沉积工艺以及粘结层将研磨层粘结在基底金属21上,对比文件2的研磨层相对于基底金属不能通过缠绕棒材的方式进行更换。因此,对比文件2既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1),也未给出利用区别技术特征(1)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此外,目前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为本申请带来了以下的有益技术效果:在研磨面发生磨损的情况下,能够仅更换设有研磨面的棒材,因此能够抑制更换成本。另外,在对多种被研磨部的形状不同的被研磨加工物进行研磨的情况下,通过更换棒材,能够容易应对这样的被研磨部的形状的差异(参见本申请的说明书第0114段)。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独立权利要求3
独立权利要求3中也包括技术特征“所述研磨构件通过将能够更换的棒材缠绕于圆盘而构成”,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4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故其各自的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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