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式液压防火闭窗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隐藏式液压防火闭窗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565
决定日:2019-11-21
委内编号:1F28113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241801.0
申请日:2017-04-14
复审请求人:苏州金刚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 肇庆市裕兴门控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段诚
合议组组长:蔡健
参审员:杨雅平
国际分类号:E05F3/18;E05F3/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由此重新确定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若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241801.0,发明名称为“隐藏式液压防火闭窗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苏州金刚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肇庆市裕兴门控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7年4月14日,公开日为2017年7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1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以及其于2017年4月14日的说明书第1-48段(第1-6页),说明书附图图1-3(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470496Y,公告日为2002年1月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隐藏式液压防火闭窗器,包括:壳体(1);设置在所述壳体(1)一侧的安装板(11);安装在所述安装板(11)上的转臂(111);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贯穿所述壳体(1)内部,并与所述壳体(1)中心轴平行的空腔一(2);通过O型圈,密封所述空腔一(2)两端的端盖(3);位于所述壳体(1)内部,并与所述转臂(111)连接的齿轮轴(4);设置在所述空腔一(2)内部,并套接在所述齿轮轴(4)外部的齿条活塞(5);所述齿轮轴(4)与所述齿条活塞(5)啮合连接,并且所述齿轮轴(4)的最大转动角度为90°;套接在所述齿轮轴(4)外部,并与所述壳体(1)连接的轴承(10);设置在所述齿轮轴(4)的顶端,并通过O型圈与所述轴承(10)连接的中盖(41);分别安装在所述齿条活塞(5)两侧的单向阀(6)、弹簧(7);设置在所述单向阀(6)一端的空腔二;安装在所述空腔二内部的钢珠(61);安装在所述单向阀(6)的另一端,并紧贴所述单向阀(6)的滤网(62);设置在所述壳体(1)上,并与所述空腔一(2)相贯通的调速阀(8);填充在所述弹簧(7)外部的阻燃液压油(9);通过O型圈,所述调速阀(8)固定安装在所述壳体(1)上,并且所述调速阀(8)的数目为两个;通过螺钉(12),所述端盖(3)与所述壳体(1)固定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隐藏式液压防火闭窗器,其特征在于,对称设置在所述安装板(11)两端的安装螺孔(112);所述安装螺孔(112)的数目为4个。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隐藏式液压防火闭窗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齿轮轴(4)与所述空腔一(2)相互垂直设置,并且所述齿轮轴(4)将所述空腔一(2)分为左腔和右腔。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隐藏式液压防火闭窗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弹簧(7)一端与所述齿条活塞(5)连接,另一端与所述端盖(3)连接。”
申请人苏州金刚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肇庆市裕兴门控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4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闭窗器,而对比文件1为闭门器,防火门和防火窗具有不同的质量,需进行不同的设计考量;两者的转臂与门窗框的连接关系不同,本申请限定与齿轮轴连接的转臂安装在安装板上,即转臂与窗框固定连接;而对比文件1摇臂的另一端设置滚子销、滚子、道轨及停位器,即摇臂与门框运动连接。2)、限定门/窗活动角度的范围及限位方式不同,本申请的活塞齿条套接在齿轮轴外部且齿轮轴的最大转角为90度;而对比文件仅1仅限定齿筒上有齿条,并未限定齿筒与齿条的相对位置,停门角度由停位器调整得到;且本申请的防火窗安装前无需确认安装方向,结构简单、安装方便,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在换向安装时,还需换装在壳体的另一面。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9年5月15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作为开闭机制相同的门和窗,将对比文件1中的闭门器应用于关闭窗户,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2)创造性的评述对象是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中仅限定了“安装在所述安装板(11)上的转臂(11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安装在安装板25上的摇臂19”即公开了该技术特征,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仅仅记载了转臂的一端与防火闭窗器连接,另一端与窗框连接,因此安装在安装板11上是转臂连接至防火闭窗器,并没有记载复审请求人陈述的“转臂与窗框固定连接”;且复审请求人陈述的固定连接无法实现其运动,为了实现关闭器的作用,转臂的另一端与窗框连接必然是运动连接、本领域中普遍为滑动连接,正是对比文件1中的设置。而对比文件1中设置的“滚子销、棍子、道轨及停位器”,替换为其他限位方式或者不需要限位时取消相应构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3)通过轴的转动角度进行限位、例如限定为90°是本领域常规技术。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9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该装置用于闭窗而对比文件1中用于闭门,齿条活塞套接在齿轮轴外部,齿轮轴的最大转动角度为90°;单向阀内部的珠子为钢珠,液压油为阻燃液压油;通过螺钉端盖与壳体固定连接,对于该区别,作为开闭机制相同的门和窗,其翼扇的关闭装置闭门器对于门和窗而言具有相通性和相似性,将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闭门器应用于关闭窗户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单向阀内部的珠子为钢珠,液压油为阻燃液压油均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和选择;螺钉连接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在对比文件1给出限位启示的基础上将齿条活塞套接在齿轮轴外部、齿轮轴的最大转动角度设置为90°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首先,在翼扇控制领域,防火门和防火窗具有相同的开闭机制,两者的控制结构具有相通和相似性,本领域技术人员都能明了闭门器和门窗器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将用于控制防火门关闭的闭门器应用于关闭窗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防火门和防火窗具有不同的质量,需进行不同的设计也是本领域技术在具体应用时容易想到的考量因素。其次,权利要求1中仅限定了“安装在所述安装板(11)上的转臂(11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安装在安装板25上的摇臂19”即公开了该技术特征,进一步地,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仅仅记载了转臂的一端与防火闭窗器连接,另一端与窗框连接,并没有记载复审请求人陈述的“转臂与窗框固定连接”;进一步地,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复审请求人陈述的固定连接无法实现其运动,为了实现关闭器的作用,转臂的另一端与窗框连接必然也是运动连接。2)、根据门的开启习惯和使用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门窗的开闭角度,使得门扇的开启角度为0-90度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实用建筑装饰材料手册》(郭道明编著,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9年1月,第423页第1-5行),其公开了“闭门器利用液压作用,当门开启时,通过连杆、摇臂转动齿轮回转轴,使活塞移动,弹簧受压缩,缓冲油从活塞面上的进油孔吸入,门转至90时自动定位;当门扇开启角度小于90时,手放开,弹簧开始伸张,使得活塞回程移动,再通过回转轴、摇臂、连杆使门向关闭方向移动;于此同时,进油孔的单向阀关闭,缓冲油只能从排油口回流。调节排油回路上的调速螺钉,可控制排油量的多少,可以得到所需的门扇关闭速度”;且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闭门器通过设置停位器11能够控制门体不同的关闭角度。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设置限位装置控制门体开启角度的技术启示,在其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控制门体0-90度的开启容易想到设置门体限位装置;而通过控制闭门器转轴的旋转角度来控制转臂、进而控制门的转动角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限位手段,且对比文件1也已经公开了齿筒7(相当于齿条活塞)上设有与齿轴2(相当于齿轮轴)上的圆周齿啮合的齿条,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将齿条活塞套接在齿轮轴外部、齿轮轴的最大转动角度设置为90°,是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的,且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防火窗闭门器安装前无需确认安装方向,结构简单、安装方便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针对建筑消防闭窗器、闭门器的性能具有具体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6809-2008《钢制防火窗》第7.2.4条“窗户自动关闭时间”中规定活动式防火窗的窗扇自动关闭时间不应大于60s,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GA93-2004《防火闭门器》第6.1.4“常温下的最大关闭时间”中规定常温下的最大关闭时间不应小于20s。由此可见虽然防火窗与防火门的质量存在较大差距,但二者的常温自动关闭时间均在20-60s范围内;为了达到关闭时间的要求,门需要减小转动惯量,窗户需要增大转动惯量,即防火门和防火窗的在联动装置和转臂的设置上需要不同的考量,本申请的转臂与门/窗框的连接关系与对比文件1不同,本申请限定与齿轮轴连接的转臂安装在安装板上,即转臂与窗框固定连接;而对比文件1摇臂的另一端设置滚子销、滚子、道轨及停位器,即摇臂与门框运动连接;上述设置才使得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得到不同的转动惯量。2)、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防火门及其摇臂的角度可以达到大于90度与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门扇开启角度为0-90度相违背;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将齿轮轴连接的转臂安装在安装板上,并设置齿轮轴的最大转动角度为90度的技术启示。本申请的活塞齿条套接在齿轮轴外部且齿轮轴的最大转角为90度,使得防火窗安装前无需确认安装方向,结构简单、安装方便;对比文件1在左手门换向右手门安装时还需换装在壳体的另一面;另一方面密封空腔一两端的端盖、设置在齿轮轴顶端的中盖以及安装在各个接口处并起密封作用的O形圈能够有效防止阻燃液压油的泄露。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以及其于2017年4月14日的说明书第1-48段(第1-6页),说明书附图图1-3(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由此重新确定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若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隐藏式液压防火闭窗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隐藏式闭门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7-8行、第20行至第2页最后一行及说明书附图1):该隐藏式闭门器采用液压油、能起到防火作用(即公开了一种隐藏式液压防火闭门器),包括壳体1,设置在壳体1一侧的安装板25,安装在安装板25上的摇臂19(相当于转臂),结合说明书附图1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壳体1内部具有贯穿内部并与壳体1中心轴平行的空腔(即空腔一),后端盖23和前端盖4(均相当于端盖)通过O形密封圈分别密封安装在两端;齿轴2(相当于齿轮轴)位于壳体1内部、并与摇臂19连接;还具有设置在壳体1空腔内部的齿筒7(相当于齿条活塞),齿筒7上设有与齿轴2上的圆周齿啮合的齿条(即为啮合连接);在齿轴2的上端由轴承16支承,由说明书附图1可知轴承16与壳体1连接;在齿轴2的顶端还设有轴承座17(相当于中盖),且轴承座17与轴承间通过O形密封圈密封连接;分别安装在齿筒7两侧的单向阀门5(即单向阀)、弹簧20;由说明书附图1可知单向阀门5具有空腔(即空腔二)、且在该空腔内部设置有珠子,在单向阀门5另一端紧贴安装有过滤网6(即滤网),还包括在壳体上设置有两只调速阀8、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的确定调速阀8与壳体1内的空腔相贯通,整个壳体1内贮满液压油(即弹簧外部填充有液压油);调速阀8通过O形密封圈密封安装在壳体上,设置有两只调速阀8。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仅在于:该装置用于闭窗而对比文件1中用于闭门,齿条活塞套接在齿轮轴外部,齿轮轴的最大转动角度为90°;单向阀内部的珠子为钢珠,液压油为阻燃液压油;通过螺钉端盖与壳体固定连接。
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结构简单、安装方便,能够在0-90度内自由旋转的防火闭窗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门的防火闭门器。作为开闭机制相同的门和窗,其翼扇的关闭装置闭门器对于门和窗而言具有相通性和相似性,将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闭门器应用于关闭窗户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单向阀内部的珠子为钢珠,液压油为阻燃液压油均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和选择;螺钉连接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根据门的开启习惯和使用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门窗的开闭角度,使得门扇的开启角度为0-90度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实用建筑装饰材料手册》(郭道明编著,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9年1月,第423页第1-5行),其公开了“闭门器利用液压作用,当门开启时,通过连杆、摇臂转动齿轮回转轴,使活塞移动,弹簧受压缩,缓冲油从活塞面上的进油孔吸入,门转至90时自动定位;当门扇开启角度小于90时,手放开,弹簧开始伸张,使得活塞回程移动,再通过回转轴、摇臂、连杆使门向关闭方向移动;于此同时,进油孔的单向阀关闭,缓冲油只能从排油口回流。调节排油回路上的调速螺钉,可控制排油量的多少,可以得到所需的门扇关闭速度”。且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闭门器通过设置停位器11能够控制门体不同的关闭角度。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设置限位装置控制门体开启角度的技术启示,在其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控制门体0-90度的开启容易想到设置门体限位装置;而通过控制闭门器转轴的旋转角度来控制转臂、进而控制门的转动角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限位手段,且对比文件1也已经公开了齿筒7(相当于齿条活塞)上设有与齿轴2(相当于齿轮轴)上的圆周齿啮合的齿条,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将齿条活塞套接在齿轮轴外部、齿轮轴的最大转动角度设置为90°不必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然而其进一步限定的在安装板两端对称设置安装螺孔以及数目为4个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易于作出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7-8行、第20行至第2页最后一行及说明书附图1):由说明书附图1可知齿轴2与壳体1内部的空腔相互垂直设置并将其分为左右两个空腔。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7-8行、第20行至第2页最后一行及说明书附图1):由说明书附图1可知弹簧20的一端与齿筒7连接、另一端与后端盖23连接。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首先,由GB16809-2008《钢制防火窗》中活动式防火窗的窗扇自动关闭时间不应大于60s及GA93-2004《防火闭门器》中常温下防火门的最大关闭时间不应小于20s并不能得出防火窗与防火门的常温自动关闭时间聚在20-60s范围内;且本领域技术都知道防火门与防火窗具有不同的重量,为了控制防火门、防火窗的关闭时间满足行业标准和实际的使用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两者在设计时需要进行不同的考量;例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控制闭门器的阻尼力来调整两者的关闭时间;其次,关于为了达到关闭时间的要求,门需要减小转动惯量,窗户需要增大转动惯量的问题,根据转动惯量的公式,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转动惯量的大小与转动体的质量和转动半径有关,对于本申请来说防火门或防火窗的转动惯量与转臂与门/窗框的连接关系并不存在直接的必然联系;且权利要求1中仅限定了“安装在所述安装板(11)上的转臂(11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安装在安装板25上的摇臂19”即公开了该技术特征,由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内容不能得出两者连接关系的不同;再次,在翼扇控制领域,防火门和防火窗具有相同的开闭机制,两者的控制结构具有相通和相似性,本领域技术人员都能明了闭门器和门窗器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将用于控制防火门关闭的闭门器应用于关闭窗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的。2)首先,对比文件1限定防火门的停门角度为85-130度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防火门与摇臂的角度在0-130度的范围内选择,其与门扇开启角度选择为0-90度并不违背;其次,权利要求1中仅限定了“安装在所述安装板(11)上的转臂(11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安装在安装板25上的摇臂19”即公开了该技术特征,进一步地,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仅仅记载了转臂的一端与防火闭窗器连接,另一端与窗框连接,因此安装在安装板11上是转臂连接至防火闭窗器。对比文件1中设置 “滚子销、棍子、道轨及停位器”能够控制门体不同的关闭角度,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设置限位装置控制门体开启角度的技术启示。根据具体的使用需求将其替换为其他限位方式或者不需要限位时取消相应构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且通过控制闭门器转轴的旋转角度来控制转臂、进而控制门的转动角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限位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齿筒7(相当于齿条活塞)上设有与齿轴2(相当于齿轮轴)上的圆周齿啮合的齿条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将齿条活塞套接在齿轮轴外部,使得齿轮轴的最大转动角度设置为90°, 且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防火窗闭门器安装前无需确认安装方向,结构简单、安装方便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再次,结合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附图1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壳体1内部具有贯穿内部并与壳体1中心轴平行的空腔(即空腔一),后端盖23和前端盖4(均相当于端盖)通过O形密封圈分别密封安装在两端;在齿轴2的顶端还设有轴承座17(相当于中盖),且轴承座17与轴承间通过O形密封圈密封连接;调速阀8通过O形密封圈密封安装在壳体上。即复审请求人声称的密封空腔一两端的端盖、设置在齿轮轴顶端的中盖以及安装在各个接口处并起密封作用的O形圈能够有效防止阻燃液压油的泄露都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足以表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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