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建筑墙体保温的施工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建筑墙体保温的施工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561
决定日:2019-11-21
委内编号:1F26771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19465.4
申请日:2016-07-29
复审请求人:北京奥克森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涛
合议组组长:袁琳
参审员:仵涛
国际分类号:E04B1/8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19465.4,名称为“一种建筑墙体保温的施工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北京奥克森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7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6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1109947Y,公告日为2008年9月3日)与本领域常规技术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5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2016年7月29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7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建筑墙体保温的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含按顺序的下列步骤:
对基层墙体表面进行处理;
在所述基层墙体上进行钻孔;
将保温板以及连接件固定于所述基层墙体外侧,所述保温板与所述基层墙体之间具有间隙;
在所述间隙中浇灌高流动性粘接剂,进一步包含在所述保温板固定后,在所述保温板两侧及底部拼接处涂抹粘接剂堵住所述间隙边缘,以便浇灌高流动性粘接剂时不漏浆,进一步包含所述高流动性粘接剂达到粘接强度后,在垂直方向继续安装所述保温板,在垂直方向的所述保温板为交错设置,每次浇灌所述高流动性粘接剂高度不超过所述保温板固定后垂直方向高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建筑墙体保温的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间隙宽度为0.5cm~5cm。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建筑墙体保温的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层墙体、所述间隙与所述保温板总厚度为10cm~50cm之间。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建筑墙体保温的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层墙体为混凝土、钢结构、二次结构墙体或砌块。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建筑墙体保温的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温板上设置有观察孔,便于观察所述高流动性粘接剂浇灌的饱满度。”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所作修改在于将原权利要求2、3与原权利要求1合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保护主题是建筑墙体的施工方法,而对比文件1的保护主题是隔热保温的砌筑墙体,其中并没有涉及具体的施工步骤和操作方法;权利要求1针对同时提高保温性、防水性、防火性及保温层与建筑主体同寿命的发明构思,以及涉及对墙体处理、保温板固定方式、间隙宽度、粘结剂组成、粘结剂涂抹以及浇灌方式、模板设置方式、总厚度等多因素、多水平的选择所形成的整体技术方案,难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显而易见得到;因此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建筑墙体保温的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含按顺序的下列步骤:
对基层墙体表面进行处理;
在所述基层墙体上进行钻孔;
将保温板以及连接件固定于所述基层墙体外侧,所述保温板与所述基层墙体之间具有间隙,所述间隙宽度为0.5cm~5cm;
在所述间隙中浇灌高流动性粘接剂,进一步包含在所述保温板固定后,在所述保温板两侧及底部拼接处涂抹粘接剂堵住所述间隙边缘,以便浇灌高流动性粘接剂时不漏浆,进一步包含所述高流动性粘接剂达到粘接强度后,在垂直方向继续安装所述保温板,在垂直方向的所述保温板为交错设置,每次浇灌所述高流动性粘接剂高度不超过所述保温板固定后垂直方向高度;
所述基层墙体、所述间隙与所述保温板总厚度为10cm~50cm之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建筑墙体保温的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层墙体为混凝土、钢结构、二次结构墙体或砌块。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建筑墙体保温的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温板上设置有观察孔,便于观察所述高流动性粘接剂浇灌的饱满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如下:2018年11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2016年7月29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7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建筑墙体保温的施工方法。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隔热保温的砌筑墙体,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段至第3页第4段,图1-3):隔热保温的砌筑墙体包括由砌块和砂浆砌成的基墙体1,基墙体1外侧有与其粘接的灌浆层2,灌浆层2外侧有与其粘接的由砼板4和隔热保温板3复合粘接为一体的预制复合保温板层,预制复合保温板层外侧有与其粘接的抗裂防渗砂浆粉刷层5,抗裂防渗砂浆粉刷层5外可有外墙涂料或饰面砖层10;施工方法:先按立模方法立预制复合保温板,再砌基墙体1,基墙体1与预制复合保温板之间预留灌浆缝隙(公开了保温板与基层墙体之间具有间隙),边砌基墙体边灌砂浆(公开了在间隙中浇灌粘结剂)并捣实,隔热保温板3为挤塑聚苯乙烯泡沫板,灌浆层2厚一般应大于或等于2cm(与“间隙宽度为0.5cm~5cm”范围交叉);在基墙体1与预制复合保板层间还可有锚栓9(即连接件)连接,目的是增强复合保温板3与基墙体2的连接牢度;本方案可适用于我国不同地区的不同节能标准的建筑,有利推广应用,使用寿命与建筑物基本一致,施工方便,省时、省工、省料,一般不会出现空鼓、裂缝、剥落的问题。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还包含下列步骤:对基层墙体表面进行处理;在基层墙体上进行钻孔;将保温板以及连接件固定于基层墙体外侧;所浇灌的粘结剂为高流动性粘结剂;进一步包含在保温板固定后,在保温板两侧及底部拼接处涂抹粘接剂堵住间隙边缘,以便浇灌高流动性粘接剂时不漏浆;进一步包含高流动性粘接剂达到粘接强度后,在垂直方向继续安装保温板,在垂直方向的保温板为交错设置,每次浇灌高流动性粘接剂高度不超过保温板固定后垂直方向高度;基层墙体、间隙与保温板总厚度为10cm~50cm之间。
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
(1)区别枝术特征“对基层墙体表面进行处理;在所述基层墙体上进行钻孔;将保温板以及连接件固定于所述基层墙体外侧”,其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施工方法在本质上不同。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施工方法是直接将基层墙体和保温板连接在一起进行浇筑,而对比文件1则是通过砼板来固定保温板,具体通过防腐金属片7和水平拉筋8来实现与基墙体的固定连接,可见,本申请的发明构思与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是完全不同的,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更好更积极的技术效果,例如浇筑步骤和工序更为简化,浇筑过程更为环保省料,不会发生漏浆等等。
(2)区别技术特征“在所述间隙中浇灌高流动性粘接剂,进一步包含在保温板固定后,在保温板两侧及底部拼接处涂抹粘接剂堵住间隙边缘,以便浇灌高流动性粘接剂时不漏浆”以及“进一步包含高流动性粘接剂达到粘接强度后,在垂直方向继续安装保温板,在垂直方向的保温板为交错设置,每次浇灌高流动性粘接剂高度不超过保温板固定后垂直方向高度”具体给出了保温板与基层墙体之间连接的具体手段,能够保证在浇灌高流动性粘接剂时不漏浆,保证保温板在粘结完成后不产生通缝,避免拼接处产生漏浆,以及避免后期保温板整体掉落或损坏,这是对比文件1中没有提到的技术问题,也没有给出任何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A)在已有基层墙体外侧设置保温板以提高墙体的保温性能,是本领域的常规做法。由在前的评述可知,由于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一种建筑墙体保温的施工方法,具体来说是保温板与墙体的复合方法,即先在基墙体与预制复合保温板之间预留灌浆缝隙,然后在其间浇灌粘结剂,进而形成一体的建筑保温墙体,其中在基墙体与预制复合保板层间还可设置锚栓9(即连接件)连接以增强复合保温板与基墙体的连接牢度。在此教导下,当需要在已有墙体外侧复合保温板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采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前述保温板与墙体的复合方法,即在基层墙体上进行钻孔、将保温板通过连接件固定于基层墙体外侧并使保温板与基层墙体两者之间预留灌浆缝隙,然后在其间浇灌粘结剂,进而得到一体的保温墙体,以实现基层墙体与保温层同寿命,有效避免保温板脱落等问题,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技术内容的教导下,根据实际需要而易于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所获得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而为了提高粘结剂与已有基层墙体之间的连接稳定性,在施工前对基层墙体表面进行处理,清除基层墙体表面的浮灰等,是本领域的惯常做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而易于作出常规选择。
(B)在墙体保温板施工时避免漏浆、产生通缝以及后期保温板脱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贯技术追求。具体来说,在基层墙体外侧安装保温板时,保温板的具体布置和连接方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墙体尺寸、保温板的尺寸、粘接剂种类等因素可以合理调整的,例如:为使所浇灌的粘结剂能够充分填充保温板与基层墙体之间的间隙,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易于想到选择流动性好的“高流动性粘结剂”;在保证保温板与基层墙体之间粘结强度的前提下,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浪费,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易于选择在保温板固定后,在保温板两侧及底部拼接处涂抹粘接剂或其他堵塞物以堵住间隙边缘以及将每次浇灌高流动性粘接剂的高度设置为不超过保温板固定后垂直方向高度以保证浇灌高流动性粘接剂时不漏浆;当保温板在垂直方向上需要分多块布置于基层墙体外侧时,为了保证每一块保温板都能牢固粘结于基层墙体外侧,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易于选择在高流动性粘接剂达到粘接强度之后,再在垂直方向继续安装保温板;为了保证保温板在粘结完成后不产生通缝,从而避免拼接处产生漏浆,同时避免后期保温板整体掉落或损坏,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易于想到将保温板在垂直方向上交错设置;以上均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根据实际需要而选择。此外,10cm~50cm是本领域中基层墙体与保温板之间常见的厚度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而选择。以上选择均属常规技术选择,所获得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复审请求人还认为:对于技术特征的理解,需要放在技术方案中进行理解,将技术特征脱离技术方案或者将具有内在关联性的技术特征不合理地拆解为零散的元素进行理解都是不恰当的。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在进行创造性的评述时,合议组是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整体对比,并未将技术特征脱离技术方案或者将具有内在关联性的技术特征不合理地拆解为零散的元素进行理解。由在前的评述可知,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根据本领域的技术现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而对已有基层墙体与保温板的复合方式、墙面处理、保温板的固定以及排布方式、粘结剂类型以及涂抹/浇灌方式、墙体与保温板的总厚度等进行常规选择,易于得到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并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所限定的各技术手段以及施工步骤和顺序均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或常规施工步骤、顺序,相互之间也不是密不可分的,对其的选择皆属常规技术选择,各自所获得的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前述意见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分别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基墙体1由砌块和砂浆砌成(公开了基层墙体为砌块)。而混凝土、钢结构和二次结构墙体也是本领域中常见的基层墙体类型。粘结剂的饱满度是保证保温板与基层墙体之间粘结性能的重要因素,为了保证粘结剂能充分充满保温板与基层墙体之间的间隙,在保温板上设置观察孔来观察高流动性粘接剂浇灌的饱满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而易于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以上选择皆属常规技术选择,所获得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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