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手机的防辐射装置、终端及其控制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手机的防辐射装置、终端及其控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451
决定日:2019-11-21
委内编号:1F29302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920887.5
申请日:2016-10-21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作志
合议组组长:严佳琳
参审员:盛钊
国际分类号:H04M1/02,H04M1/725,A61N5/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然而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且上述区别特征的运用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920887.5,名称为“一种手机的防辐射装置、终端及其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0月21日,公开日为2017年04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4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0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0段(即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2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3933667A,公开日为2014年07月23日。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15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7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修改了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解决手机辐射不利于人体健康的问题,而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光动力医疗原理应用到日常生活中。本申请是在手机中增加LED发光二极管灯板,利用LED发光二极管发射红光或蓝光,而对比文件1是利用手机的显示屏显示各种用于治疗特定病症的视频与图像。二者控制目的、控制手段明显不同。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任何相应的技术教导或启示。基于上述理由,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5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5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也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复审请求人修改了权利要求1、2、6、7、10、11。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5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手机的防辐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防辐射单元(2)和手机主体单元(3);其中,
所述手机主体单元(3),用于控制所述防辐射单元(2)的启停、以及在预设的防辐射模式下的运行;
所述防辐射单元(2),与所述手机主体单元(3)适配设置,用于在所述手机主体单元(3)的控制下,发射预设光功率的第一颜色光和/或第二颜色光,以在人体闭眼时,通过所述第一颜色光和/或所述第二颜色光对人体面部进行防辐射处理,使所述手机运行于所述防辐射模式;所述防辐射单元(2),包括:电源变压模块(21)和LED发光二极管灯板部件(22);还包括:透光片(23);
所述透光片(23),覆盖在所述LED发光二极管灯板部件(22)的发光侧,用于调整所述第一颜色光和所述第二颜色光的发射方向、和保护所述LED发光二极管灯板部件(22);所述手机的显示屏(1),位于所述手机主体单元(3)的正面;所述防辐射单元(2),位于所述手机主体单元(3)的背面;其中,所述透光片(23)与所述显示屏(1),形成所述手机的双屏结构;
通过在手机中增加LED发光二极管灯板,通过电源变压模块调节驱动电压,利用LED发光二级管发射一定光功率的红光或蓝光实现美容或理疗功能;当手机用户需要美白嫩肤时,操作手机将手机自带的蓝光发光二极管点亮,闭上眼睛,照射自己面部,一段时间后能够实现美白嫩肤功效;当用户身体某关节部分需要消炎,操作手机自带的红光发光二极管点亮,照射需要治疗的部位,达到理疗的功效。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
所述电源变压模块(21),与所述手机主体单元(3)适配设置,用于基于所述手机主体单元(3)的供电电源,进行电压转换,得到与所述预设光功率匹配的工作电压,为所述LED发光二极管灯板部件(22)供电;
所述LED发光二极管灯板部件(22),与所述电源变压模块(21)适配设置,用于基于所述电源变压模块(21)提供的所述工作电压,发射所述预设光功率的所述第一颜色光和/或所述第二颜色光。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电源变压模块(21),通过与其适配的第一螺钉和/或第一卡扣结构,设置于所述手机主体单元(3);
和/或,
所述LED发光二极管灯板部件(22),通过与其适配的第二螺钉和/或第二卡扣结构,设置于所述手机主体单元(3);
和/或,
在所述LED发光二极管灯板部件(22)上,开设有容置槽;所述容置槽,用于容置所述电源变压模块(21)。
4.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LED发光二极管灯板部件(22),包括:PCB基板(221)、第一颜色光LED发光二极管(222)和第二颜色光LED发光二极管(223);其中,
所述第一颜色光LED发光二极管(222)和所述第二颜色光LED发光二极管(223),按预设分布方式,适配设置于所述PCB基板(221)上。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分布方式,包括:
所述第一颜色光LED发光二极管(222)和所述第二颜色光LED发光二极管(223)交叉均布在所述PCB基板(221)上的交叉均布方式;和/或,
所述第一颜色光LED发光二极管(222)和所述第二颜色光LED发光二极管(223)分区分布在所述PCB基板(221)上的分区分布方式;
其中,
所述分区分布方式,包括:上下分区的分布方式、和/或内外分区的分布方式;和/或,
所述第一颜色光与所述第二颜色光,包括:红光、蓝光、绿光、黄光、紫光中的任意两种不同颜色光。
6.根据权利要求2、3、5之一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防辐射单元(2),还包括:调节机构(24);
所述调节机构(24),与所述LED发光二极管灯板部件(22)和/或所述透光片(23)适配设置,用于调节所述防辐射单元(2)相对于人体面部的方向和/或角度,使所述防辐射单元(2)以预设照射范围照射人体面部的全部或局部;和/或,
所述防辐射单元(2),还包括:护眼机构(25);
所述护眼机构(25),与所述LED发光二极管灯板部件(22)和/或所述透光片(23)适配设置,用于在所述LED发光二极管灯板部件(22)照射人体面部时以与人体眼部适配的方式罩住人体眼部。
7.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防辐射单元(2),还包括:调节机构(24);
所述调节机构(24),与所述LED发光二极管灯板部件(22)和/或所述透光片(23)适配设置,用于调节所述防辐射单元(2)相对于人体面部的方向和/或角度,使所述防辐射单元(2)以预设照射范围照射人体面部的全部或局部;和/或,
所述防辐射单元(2),还包括:护眼机构(25);
所述护眼机构(25),与所述LED发光二极管灯板部件(22)和/或所述透光片(23)适配设置,用于在所述LED发光二极管灯板部件(22)照射人体面部时以与人体眼部适配的方式罩住人体眼部。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手机主体单元(3)上,适配设置有用于容置所述防辐射单元(2)的凹槽;其中,
所述透光片(23),通过预设的固化胶层,粘贴于所述手机主体单元(3)的所述凹槽中;所述LED发光二极管灯板部件(22),容置于所述手机主体单元(3)与所述透光片(23)之间的空间中。
9.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手机主体单元(3)上,适配设置有用于容置所述防辐射单元(2)的凹槽;其中,
所述透光片(23),通过预设的固化胶层,粘贴于所述手机主体单元(3)的所述凹槽中;所述LED发光二极管灯板部件(22),容置于所述手机主体单元(3)与所述透光片(23)之间的空间中。
10.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手机主体单元(3)控制所述防辐射单元(2)在预设的防辐射模式下的运行,包括:通过预设的定时器,记录所述防辐射模式的运行时长。
11.根据权利要求7-9之一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手机主体单元(3)控制所述防辐射单元(2)在预设的防辐射模式下的运行,包括:通过预设的定时器,记录所述防辐射模式的运行时长。
12.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11任一所述的手机的防辐射装置。
13.一种终端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对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终端,当需要使用防辐射模式时,开启所述终端的所述防辐射单元(2),使所述终端运行于防辐射模式;
在所述防辐射模式下,使所述终端发射预设光功率的第一颜色光和/或第二颜色光,以在人体闭眼时,通过所述第一颜色光和/或所述第二颜色光对人体面部进行防辐射处理。
1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当所述终端包括所述调节机构(24)时,调节所述防辐射单元(2)相对于人体面部的方向和/或角度,使所述防辐射单元(2)以预设照射范围照射人体面部的全部或局部;
和/或,
当所述终端包括所述护眼机构(25)时,在所述LED发光二极管灯板部件(22)照射人体面部时以与人体眼部适配的方式罩住人体眼部。
15.根据权利要求13或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在所述防辐射模式启动时,启动预设的定时器,以对所述防辐射模式的运行时长进行记录;
当记录的所述运行时长到达预设时长时,关闭所述防辐射单元(2),使所述终端运行于防辐射模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0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10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经审查,上述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手机的防辐射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带有光学理疗与保健功能的手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摘要,说明书第[0003]-[0025]段):光动力治疗具有安全、便捷等特点,各种不同波长的光对于不同的病症有很好的治疗与保健作用,例如红光可以加速创伤愈合,蓝光可以用于治疗小儿黄疸,蓝绿混合光可以用于治疗痤疮。一种用于光学理疗与保健的手机,包括手机本体,设在手机本体内有处理模块(隐含公开了对比文件1中的理疗保健功能有启停和按照预设模式运行,即隐含公开了手机主体单元(3),用于控制所述防辐射单元(2)的启停、以及在预设的防辐射模式下的运行)、显示电路、显示屏(公开了手机的显示屏,位于所述手机主体单元的正面)、功放及扬声器等,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存储了用于光学理疗与保健的图像或视频的存储芯片,处理所述存储芯片中图像或视频的光疗信息管理与记录模块。通过光疗信息管理与记录模块调取所述存储芯片中的图像或视频,使得手机显示屏显示和播放适用于各种不同病症的图像或视频,起到对相应病症的理疗与保健作用,所述光疗信息管理与记录模块还用于通过手机显示屏显示各种波长各种强度各种频率的光波对人体的刺激效果,并记录图像或视频每次的播放信息,所述播放信息包括播放种类和播放时间。作为优选,所述存储芯片中的图像是通过手机显示屏显示出来的针对各种特定病症具有光学理疗与保健效果的各种波长的单色可见光、紫外光或红外光中的一种或多种混合光图像。作为优选,包括红光图像,用于创伤愈合的辅助治疗。作为优选,包括蓝光图像,用于缓解压力,镇定安神或新生儿黄疸的辅助治疗。针对不同的病症,可以在手机上播放相对应的光疗图像或视频,通过手机显示屏所发出的不同强度不同波长的图像或视频信号,对人体所需治疗部位的照射,可以达到相应病症的理疗与保健的目的。
经过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的防辐射装置实际上是将光线治疗原理应用到手机中,增加LED发光二极管灯板,从而根据需要发射颜色光对人体进行理疗或美容。光线治疗原理中,蓝光可实现美白嫩肤、缓解压力、改善皮肤,红光可实现加速创伤愈合、消炎。对比文件1中用于光学理疗与保健的手机也是利用红光或蓝光进行光学理疗与保健,公开了将光线治疗原理应用到手机中,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所述防辐射单元(2),与所述手机主体单元(3)适配设置,用于在所述手机主体单元(3)的控制下,发射预设光功率的第一颜色光和/或第二颜色光,通过所述第一颜色光和/或所述第二颜色光对人体面部进行防辐射处理,使所述手机运行于所述防辐射模式;当手机用户需要美白嫩肤时,操作手机发出蓝光,照射自己面部,一段时间后能够实现美白嫩肤功效;当用户身体某关节部分需要消炎,操作手机发出红光,照射需要治疗的部位,达到理疗的功效”。
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均涉及在手机中利用光线治疗原理实现光学理疗与保健,从而实现功能多、有利于人体健康和用户体验好的有益效果,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对比文件1是通过手机显示屏显示不同颜色光图像或视频,而权利要求1中是使用LED发光二极管发出颜色光。通过对比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在人体闭眼时对人体面部进行防辐射处理;通过在手机中增加LED发光二极管灯板,通过电源变压模块调节驱动电压,利用LED发光二级管发射一定光功率的红光或蓝光实现美容或理疗功能;将手机自带的蓝光发光二极管点亮,闭上眼睛照射自己面部;操作手机自带的红光发光二极管点亮;所述防辐射单元包括:电源变压模块和LED发光二极管灯板部件;还包括:透光片;所述透光片,覆盖在所述LED发光二极管灯板部件的发光侧,用于调整所述第一颜色光和所述第二颜色光的发射方向、和保护所述LED发光二极管灯板部件;所述防辐射单元,位于所述手机主体单元的背面;其中,所述透光片与所述显示屏,形成所述手机的双屏结构。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何种方式发出颜色光。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手机显示屏显示出来的针对各种特定病症具有光学理疗与保健效果的各种波长的单色可见光、紫外光或红外光中的一种或多种混合光图像”,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手机中利用光线治疗原理根据需要显示不同颜色光的技术启示,而LED发光二极管是本领域公知的可以提供一定光功率的颜色光的部件,在此基础上,替代显示屏显示,直接在手机上组合叠加LED发光二极管灯板,从而控制LED发光二极管发射不同颜色光,如红光或蓝光以实现美容或理疗功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实现的技术效果是手机与LED发光二极管的叠加,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另外,为了防止蓝光等颜色光刺激眼睛,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闭上眼睛进行防辐射照射。在手机上组合叠加LED发光二极管灯板时,防辐射单元包括电源变压模块和LED发光二极管灯板部件,通过电源电压模块调节驱动电压,为LED发光二极管灯板部件供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此外,采用透光片调整颜色光的发射方向并保护LED发光二极管灯板部件,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为了避免影响用户观看显示屏,将显示屏和防辐射单元分别设置在两侧,透光片和显示屏形成双屏结构,同样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结合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手机上组合叠加LED发光二极管灯板时,设置电源变压模块,将手机电池电压进行转换,得到与预设光功率匹配的工作电压,从而为LED发光二极管灯板部件供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LED发光二极管灯板部件基于工作电压发射颜色光,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通过螺钉、卡扣结构、或者容置槽等进行连接固定,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结合针对权利要求2的评述,在不同部件之间使用螺钉、卡扣结构、或者容置槽等进行连接固定,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2或3,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LED发光二极管灯板部件包括PCB基板和LED发光二极管,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且为了发出两种不同的颜色,按交叉或分区(如上下或内容分区)等预设分布方式布设两种颜色光LED发光二极管,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两种颜色光包括红光、蓝光、绿光、黄光、紫光,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和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2、3、5之一,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4。为了便于照射人体面部的全部或局部,采用调节机构调节方向或角度,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为了防止刺激眼睛,采用护眼机构,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和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7。为了保护LED发光二极管灯板,在其上覆盖透光片,采用固化胶层将透光片粘贴到手机主体单元的凹槽中,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和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7-9之一。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光疗信息管理与记录模块记录图像或视频每次的播放信息,所述播放信息包括播放种类和播放时间。在此基础上,手机主体单元通过定时器记录防辐射模式的运行时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和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终端,包括如权利要求1-11任一所述的手机的防辐射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带有光学理疗与保健功能的手机(相当于终端)。结合针对权利要求1-11的评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终端的控制方法,参见针对权利要求1和12的评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13,参见针对权利要求6的评述,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5引用权利要求13或14。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光疗信息管理与记录模块记录图像或视频每次的播放信息,所述播放信息包括播放种类和播放时间。在此基础上,启动定时器记录防辐射模式的运行时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当到达预设时长时,关闭防辐射单元,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现有技术中手机辐射不利于人体健康的问题,本申请提供一种手机的防辐射装置、终端及其控制方法,通过在手机中增加LED发光二极管灯板,利用LED发光二极管发射一定光功率的红光或蓝光实现美容或理疗功能,提升人体健康程度。而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光动力医疗原理应用到日常生活中。本申请是在手机中增加LED发光二极管灯板,通过电源变压模块调节驱动电压,利用LED发光二极管发射一定光功率的红光或蓝光实现美容或理疗功能。而对比文件1是利用手机的显示屏显示各种用于治疗特定病症的视频与图像。二者控制目的、控制手段明显不同。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任何相应的技术教导或启示。这些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另外,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此,合议组认为:尽管本申请说明书第0004段记载“本发明的目的在于,针对上述缺陷,提供一种手机的防辐射装置、终端及其控制方法,以解决现有技术中手机辐射不利于人体健康的问题,达到提升人体健康程度的效果”,但是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并非针对如何降低手机辐射,其实质是将光线治疗原理应用到手机中,增加LED发光二极管灯板,从而根据需要发射颜色光对人体进行理疗或美容。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光线治疗原理应用到手机中,给出了在手机中利用光线治疗原理根据需要显示不同颜色光的技术启示。可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均涉及在手机中利用光线治疗原理实现光学理疗与保健,从而实现功能多、有利于人体健康和用户体验好的有益效果。二者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对比文件1是通过手机显示屏显示不同颜色光图像或视频,而本申请是使用LED发光二极管发出颜色光。然而LED发光二极管是本领域公知的可以提供一定光功率的颜色光的部件,在此基础上,替代显示屏显示,直接在手机上组合叠加LED发光二极管灯板,通过电源电压模块调节驱动电压,从而控制LED发光二极管发射不同颜色光,如红光或蓝光以实现美容或理疗功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实现的技术效果是手机与LED发光二极管的叠加,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根据实际需求而将公知的部件或结构叠加于手机上,实现相应的功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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