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E型滚珠丝杠电动调速盘式磁力耦合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493
决定日:2019-11-20
委内编号:1F28653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80077630.7
申请日:2014-06-04
复审请求人:李启飞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丽
合议组组长:李英
参审员:闫朝
国际分类号:H02K5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77630.7,发明名称为“E型滚珠丝杠电动调速盘式磁力耦合器”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李启飞,申请日为2014年06月0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11月10日,公开日为2017年08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按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附件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4、12、14、19页;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第1-7项;2016年10月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5-11、13、15-18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2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风冷E型滚珠丝杠电动调速盘式磁力耦合器的结构方案,其特征是:包括电动调速专用高速回转接头、外转子电机滚珠丝杠调速机构。
2. 液冷E型滚珠丝杠电动调速盘式磁力耦合器的结构方案,其特征是:包括电动调速专用高速回转接头、外转子电机滚珠丝杠调速机构、以及磁力耦合器内外转子和外壳三者之间的高速回转密封结构。
3. 串联风冷E型滚珠丝杠电动调速盘式磁力耦合器的结构方案,其特征是:包括电动调速专用高速回转接头、外转子电机滚珠丝杠调速机构,两组或三组以上结构相同的磁力耦合器串联。
4. 串联液冷E型滚珠丝杠电动调速盘式磁力耦合器的结构方案,其特征是:包括电动调速专用高速回转接头、外转子电机滚珠丝杠调速机构、以及磁力耦合器内外转子和外壳三者之间的高速回转密封结构,两组或三组以上结构相同的磁力耦合器串联。
5. 根据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4所述的E型滚珠丝杠电动调速盘式磁力耦合器,其特征是使用外转子电机滚珠丝杠调速机构调速的技术方法:外转子电机和滚珠丝杠组合应用,未接通电源时,外转子电机定子、转子、滚珠丝杠组件与中心传动轴同步旋转,相对静止,接通电源开关后,外转子电机转子与定子之间便相对转动,电机定子与中心传动轴同步转动,从而由齿轮传动带动丝杠转动,丝杠转动,滚珠丝杠的螺母沿轴向移动,带动磁体固定盘沿中心传动轴滑动,从而改变磁体固定盘与感应盘之间的距离(磁场耦合间隙),达到调速节能的目的。
6. 根据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4所述的E型滚珠丝杠电动调速盘式磁力耦合器,其特征是使用电动调速专用高速回转接头:电动调速专用高速回转接头由内转子和外转子两大部分组成,外转子静止不动,用以连接外部电源,内转子和中心传动轴同步高速转动,两者相对静止,内外转子的电流通路按电接触理论的原理。
7. 根据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4所述的串联E型滚珠丝杠电动调速盘式磁力耦合器,其特征是使用磁力耦合器串联外转子电机滚珠丝杠调速机构电动调速的技术方法:通过中心传动轴中的主电缆控制几组外转子电机滚珠丝杠调速机构同时运动,以解决大功率、高扭矩动设备的调速节能。”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3166731U,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8月28日;
对比文件2:CN103532339A,公开日为2014年01月22日;
对比文件3:CN102931806A,公开日为2013年02月13日;
对比文件4:CN2681877Y,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3月02日。
驳回决定的理由具体为:由于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9日提交三份权利要求书,分别为:按照条约第19条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权利要求第1-7项)、按照条约第34条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权利要求第1-7项)及2016年12月19日直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权利要求第1-8项),因此分别对三份权利要求书进行审查。1)对于按照条约第19条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下称第一份),独立权利要求1-4都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引用权利要求1-4的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引用权利要求1-4的权利要求6以及引用权利要求3、4的权利要求7都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对于按照条约第34条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权利要求1、3、5-7与第一份的技术方案相同,权利要求2、4都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对于2016年12月19日直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对权利要求1-3、5-8的审查意见与第一份中对权利要求7、5、6、1-4的审查意见相同;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无论从技术方案本身整体考虑,还是从所属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看,都是有着显著的特点和进步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引用了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3,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7不具备创造性。(4)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不予接受。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由于审查员缺乏对技术专业领域和工科基本知识的正确认识,从而无法正确把握技术问题,复审通知书中并无正确分析。如果审查员无法以正当而合理的理由来提出异议,那么请授予专利权。(2)本申请合议组组长如果与案件1F206771中的主审是同一人,应予以回避,案件1F206771涉及严重的玩忽职守,将根据庭审情况决定是否发起刑事诉讼。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10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5-11、13、15-18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6年12月19日依据条约第34条修改的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附件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4、12、14、19页;2016年12月19日提交的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第1-7项;2018年12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是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3,即:
对比文件1:CN203166731U,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8月28日;
对比文件2:CN103532339A,公开日为2014年01月22日;
对比文件3:CN102931806A,公开日为2013年02月13日。
本申请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风冷E型滚珠丝杠电动调速盘式磁力耦合器的结构方案,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05]-[0035]段、附图1)公开了一种滚珠丝杠电动调速的磁耦装置:包括传动轴上串联的多组铷铁硼磁环11和导电环9结构,每个铷铁硼磁环11的内支撑环10上设有相应的连接伺服电机14的滚珠丝杠13调整装置(即旋转电机滚珠丝杠电动调速机构),固定在传动轴上的伺服电机14通过传动轴一端轴颈上套装的集电装置(即电动调速专用高速回转接头)从外部取电,传动轴可以高速进行转动(参见说明书第[0024]-[0035]段、附图1)。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磁力耦合器为风冷E型盘式;电机为外转子电机。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磁力耦合器、电机的类型选择。
然而,在磁力耦合器领域中,“盘式”、“筒式”、“风冷型”、“液冷型”都是常见的可调速磁耦类型;根据丝杠的传动需求选用E型滚珠丝杠转动仅是常规选择;而电机为外转子电机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液冷E型滚珠丝杠电动调速盘式磁力耦合器,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05]-[0035]段、附图1)公开了一种滚珠丝杠电动调速的磁耦装置:包括传动轴上串联的多组铷铁硼磁环11和导电环9结构,每个铷铁硼磁环11的内支撑环10上设有相应的连接伺服电机14的滚珠丝杠13调整装置(即旋转电机滚珠丝杠电动调速机构),固定在传动轴上的伺服电机14通过传动轴一端轴颈上套装的集电装置(即电动调速专用高速回转接头)从外部取电(参见说明书第[0024]-[0035]段、附图1)。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磁力耦合器为液冷E型盘式;电机为外转子电机;磁力耦合器内外转子与外壳三者之间设有高速回转密封结构。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磁力耦合器、电机的具体类型选择以及如何提高结构的密封效果。
然而,在磁力耦合器领域中,“盘式”、“筒式”、“风冷型”、“液冷型”都是常见的可调速磁耦类型;根据丝杠的传动需求选用E型滚珠丝杠转动仅是常规选择;并且电机为外转子电机,对于液冷磁耦,在外壳内部及相对转动的内转子和外转子之间设置必要的密封结构属于液冷磁耦结构设计的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串联风冷E型滚珠丝杠电动调速盘式磁力耦合器,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05]-[0035]段、附图1)公开了一种滚珠丝杠电动调速的磁耦装置:包括传动轴上串联的多组铷铁硼磁环11和导电环9结构,每个铷铁硼磁环11的内支撑环10上设有相应的连接伺服电机14的滚珠丝杠13调整装置(即旋转电机滚珠丝杠电动调速机构),固定在传动轴上的伺服电机14通过传动轴一端轴颈上套装的集电装置(即电动调速专用高速回转接头)从外部取电;传动轴上串联至少2组(参见说明书第[0008]段,相当于两组或多组)或3组(参见附图1)相同结构的铷铁硼磁环11和导电环9结构(即磁耦)(参见说明书第[0024]-[0035]段、附图1)。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磁力耦合器为风冷E型盘式;电机为外转子电机。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3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磁力耦合器、电机类型的具体选择。
然而,在磁力耦合器领域中,“盘式”、“筒式”、“风冷型”、“液冷型”都是常见的可调速磁耦类型;根据丝杠的传动需求选用E型滚珠丝杠转动仅是常规选择;电机为外转子电机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串联液冷E型滚珠丝杠电动调速盘式磁力耦合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滚珠丝杠电动调速的磁耦装置(参见说明书第[0005]-[0035]段、附图1):包括传动轴上串联的多组铷铁硼磁环11和导电环9结构,每个铷铁硼磁环11的内支撑环10上设有相应的连接伺服电机14的滚珠丝杠13调整装置(即旋转电机滚珠丝杠电动调速机构),固定在传动轴上的伺服电机14通过传动轴一端轴颈上套装的集电装置(即电动调速专用高速回转接头)从外部取电;传动轴上串联至少2组(参见说明书第[0008]段:即两组或多组)或3组(参见附图1)相同结构的铷铁硼磁环11和导电环9结构(即磁耦)(参见说明书第[0024]-[0035]段、附图1)。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磁力耦合器为液冷E型盘式;电机为外转子电机;在磁耦内外转子与外壳三者之间设有高速回转密封结构。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磁力耦合器、电机类型的具体选择以及如何提高结构的密封效果。
然而,在磁力耦合器领域中,“盘式”、“筒式”、“风冷型”、“液冷型”都是常见的可调速磁耦类型;根据丝杠的传动需求选用E型滚珠丝杠转动仅是常规选择;并且电机为外转子电机、对于液冷磁耦,在外壳内部及相对转动的内转子和外转子之间设置必要的密封结构属于液冷磁耦结构设计的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4,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32]-[0033]段、附图1)公开了:一种柔性动力传递装置以及传递扭矩调节方法:应用了旋转电机组件,未接通电源时,旋转电机26的定子、转子、螺纹杆17和螺母19组件(即丝杠组件)随中心输入轴1(即中心传输轴)同步旋转(即电机和丝杠组合应用),相对静止,接通电机26的电源后,电机转子与定子之间便相对转动,电机转子带动螺纹杆17转动,螺母19沿轴向移动,螺母19的轴向运动带动花键套4及导体筒7作轴向移动,使导体筒7上的导体环11(即感应盘)与永磁体10(即磁体固定盘)之间的相对位置发生变化,从而改变导体环和永磁体之间的距离(磁场耦合间隙),达到调速节能的目的;可见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用于调速,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相应的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结合对比文件1-2容易获得选用滚珠丝杠。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异步磁力变矩器及其调速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18]-[0022]段及附图l-3):该磁力变矩器包括外转子总成、内转子总成和调速装置总成,调速装置总成包括微型电机15、减速机构21和螺纹丝杠6、9,减速机构21采用双向锥齿轮组,微型电机15带动锥齿轮组通过齿轮啮合驱动螺纹丝杠转动(即由齿轮传动带动丝杠转动),从而改变内外转子的气隙啮合面积,改变气隙磁场强度的大小,实现不同转速、转矩的输出,可见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由齿轮传动带动丝杠转动”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如何使丝杠转动,即对比文件3给出将相应的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而电机为外转子、接通电源开关后电机定子与中心传动轴同步旋转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那么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4,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电动调速的、可高速转动的传动轴一端的轴颈上套装的集电装置(即电动调速专用高速回转接头),传动轴一端轴颈上套装上集电器转动环15(即内转子,因集电器转动环套设在传动轴上,因此集电器转动环和中心传动轴同步高速转动,两者相对静止在集电器转动),在该环中安装上导电碳刷16,环外设置有集电器固定环(即外转子、静止不动),在集电器固定环17内安装和固定上滑环部件18,滑环18通过接线端子实现外部电源和信号线的接入(即外转子用以连接外部电源),碳刷16与对应安装的滑环18实现传动轴上伺服电机14的取电(即内外转子的电流通路按电接触理论的原理)(参见说明书第[0028]-[0033]段);那么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3-4,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传动轴分级调节钦铁硼调速(相当于磁耦调速)装置及其使用的滚珠丝杠电动调速的方法,用以解决大功率、高扭矩传动设备的调速节能(参见说明书第[0012]-[0020]段),传动轴上串联多组钦铁硼磁环11和导电环9结构(即磁耦串联),每个钦铁硼磁环11的内支撑环10上设有相应的连接伺服电机14的滚动丝杠13调整装置(即旋转电机滚珠丝杠电动调速机构),固定在传动轴上的伺服电机14通过传动轴一端轴颈上套装的集电装置从外部取电,控制几组调整装置同时运动,而连接各滚动丝杠13的伺服电机14必然要通过电缆与传动轴端部的集电装置连接(即通过主电缆控制几组旋转电机滚珠丝杠电动调速机构同时运动);而主电缆设置在传动轴中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那么在权利要求3-4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审查员严格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2)审查员作为不同复审请求案件的不同角色并不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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