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排水与水位检测系统及应用其的滚筒洗衣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941
决定日:2019-11-20
委内编号:1F26132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47908.5
申请日:2016-09-23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芳宇
合议组组长:兰琪
参审员:姜小薇
国际分类号:D06F39/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如果区别特征是本领域解决上述问题所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47908.5,名称为“一种排水与水位检测系统及应用其的滚筒洗衣机”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9月23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8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2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06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作出本驳回决定。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排水与水位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
包括:排水机构(10)和水位检测机构;
所述排水机构(10)开设有进水口(11)、排水口(12)和水位检测出水口(13);所述进水口(11)用于连通洗衣机的滚筒(30);所述水位检测出水口(13)连通于所述水位检测机构的入口;所述进水口(11)与所述排水口(12)之间采用柔性结构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排水与水位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水口(11)用于连通所述滚筒(30)的最底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排水与水位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水位检测出水口(13)位于所述进水口(11)和所述排水口(12)之间。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排水与水位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水位检测出水口(13)的装配高度不高于所述进水口(11)的装配高度。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排水与水位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水口(12)的装配高度低于所述进水口(11)的装配高度,所述水位检测出水口(13)位于所述进水口(11)和所述排水口(12)之间。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排水与水位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水位检测出水口(13)可拆卸连接于所述水位检测机构的入口。
7. 根据权利要求1-6任意一项所述的排水与水位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水位检测机构包括依次连接的液位腔(21)、软管(22)和水位传感器(23);所述液位腔(21)的入口连通于所述水位检测出水口(13)。
8. 一种滚筒洗衣机,包括排水机构和水位检测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水机构和所述水位检测机构组成如权利要求1-7任意一项所述的排水与水位检测系统。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排水与水位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水位检测机构包括依次连接的液位腔(21)、软管(22)和水位传感器(23);所述液位腔(21)的入口连通于所述水位检测出水口(13);
所述液位腔(21)与所述滚筒(30)通过螺钉(45)连接;
所述软管(22)卡在所述滚筒(30)的限位槽中;
所述水位传感器(23)安装于所述滚筒洗衣机的框架上。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排水与水位检测系统,对比文件1(CN102844489A,公开日:2012年12月26日)公开了一种滚筒式洗衣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仅仅是文字表达方式上略有差别,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新颖性。对于从属权利要求6,其附加技术特征构成了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6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水位检测装置的装配、检修。在本领域中,将相连的两个部件设置为可拆卸地连接是本领域基于方便装配、检修的因素考虑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并且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滚筒洗衣机,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仅仅是文字表达方式上略有差别,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且权利要求8不具备新颖性。当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滚筒洗衣机包括如权利要求2-7任一项所述的排水与水位检测系统时,参见上述评述,权利要求8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并且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5和7限定至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排水与水位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
包括:排水机构(10)和水位检测机构;
所述排水机构(10)开设有进水口(11)、排水口(12)和水位检测出水口(13);所述进水口(11)用于连通洗衣机的滚筒(30);所述水位检测出水口(13)连通于所述水位检测机构的入口;所述进水口(11)与所述排水口(12)之间采用柔性结构连接;
所述排水口(12)的装配高度低于所述进水口(11)的装配高度,所述水位检测出水口(13)位于所述进水口(11)和所述排水口(12)之间;
所述水位检测机构包括依次连接的液位腔(21)、软管(22)和水位传感器(23);所述液位腔(21)的入口连通于所述水位检测出水口(13)。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排水与水位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水口(11)用于连通所述滚筒(30)的最底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排水与水位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水位检测出水口(13)位于所述进水口(11)和所述排水口(12)之间。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排水与水位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水位检测出水口(13)的装配高度不高于所述进水口(11)的装配高度。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排水与水位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水位检测出水口(13)可拆卸连接于所述水位检测机构的入口。
6. 一种滚筒洗衣机,包括排水机构和水位检测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水机构和所述水位检测机构组成如权利要求1-5任意一项所述的排水与水位检测系统。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排水与水位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水位检测机构包括依次连接的液位腔(21)、软管(22)和水位传感器(23);所述液位腔(21)的入口连通于所述水位检测出水口(13);
所述液位腔(21)与所述滚筒(30)通过螺钉(45)连接;
所述软管(22)卡在所述滚筒(30)的限位槽中;
所述水位传感器(23)安装于所述滚筒洗衣机的框架上。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水位检测管87和外壳连接口89水平布置,水流同时流向水位检测管87和外壳连接口89,而本申请中排水口12的装配高度低于进水口11的装配高度,水位检测出水口13位于进水口11和排水口12之间,水先流向水位检测出水口,后流向排水口,进而提高水位检测机构的精准程度,两者实现方式不同。由于对比文件1为通过气压测量,杂质堆积导致气压相对于正常值增大,进而导致气压测量不准确。(2)对比文件1的排水管如果整体由柔性材料制作而成,当排水管64高度变化时,水流方向会发生变化。而本申请中进水口11与排水口12之间采用柔性结构连接,仅指两者连接位置为柔性,整体结构位置固定,整体水流方向不会产生变化,使滚筒在洗涤和脱水过程中发生位移时,整个排水结构不会脱落,两者作用不同,并不相当。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仅在于: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空气管,但没有公开该空气管为软管;2)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进水口(11)与排水口(12)之间采用柔性结构连接。经分析可知,针对滚筒洗衣机的排水系统和水位检测系统这两个部分结构,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构思是相同的。在本领域中,基于防止来自连接位置的泄漏、水槽单元的振动吸收性等因素,将空气管设置为软管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对比文件1中的排水管64和排水软管66均是柔性结构,对于过滤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是否采用过滤器,并且采用所述的柔性结构也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也没有给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其附加技术特征构成了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将相连的两个部件设置为可拆卸地连接是本领域基于方便装配、检修的因素考虑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滚筒洗衣机,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滚筒洗衣机,结合上述对于权利要求1-5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权利要求4限定至权利要求1中。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为:
1. 一种排水与水位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
包括:排水机构(10)和水位检测机构;
所述排水机构(10)开设有进水口(11)、排水口(12)和水位检测出水口(13);所述进水口(11)用于连通洗衣机的滚筒(30);所述水位检测出水口(13)连通于所述水位检测机构的入口;所述进水口(11)与所述排水口(12)之间采用柔性结构连接;
所述排水口(12)的装配高度低于所述进水口(11)的装配高度,所述水位检测出水口(13)位于所述进水口(11)和所述排水口(12)之间;
所述水位检测机构包括依次连接的液位腔(21)、软管(22)和水位传感器(23);所述液位腔(21)的入口连通于所述水位检测出水口(13);
所述水位检测出水口(13)的装配高度不高于所述进水口(11)的装配高度。
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排水机构连通水位检测机构和洗衣机的滚筒,使两者形成连通器,水位检测机构中的水位与滚筒中的水位相关联,通过水位传感器检测水位并输出信号实现实时水位检测功能。对比文件1中水位检测机构仅在向水槽42内供水时检测水位,并且检测水槽42内的水位,不同于本申请,即对比文件1中水位监测机构的作用,以及实现检测水位采用的原理均不同于本申请,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获得如本申请中有关“水位监测机构”的技术方案。(2)权利要求1中水位检测出水口的装配高度不高于进水口的装配高度,以使得滚筒内水由进水口进入后,能够顺利流向水位检测出水口进入到水位检测机构中,无需借助外力设备。而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有关如上内容。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9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次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6,以及驳回决定针对文本的其他部分。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如果区别特征是本领域解决上述问题所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排水与水位检测系统(具体内容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滚筒式洗衣机,并具体公开了一种排水与水位检测系统:在洗衣机壳体41的内部配置有能摆动的水槽 42,在水槽42内配置有能旋转的旋转滚筒43……排水路径55是将水槽42内的洗涤水向滚筒式洗衣机的外部排出的路径。在排水路径55中,在形成于水槽42底部的凹部71上设有排水口85,该排水口85连接有排水管64。排水管64的一端与过滤器外壳83的外壳连接口89相连接……过滤器外壳83连接有排水泵63,在排水泵63的排出侧连接有从洗衣机壳体41的内部配置至外部上部的排水软管66……排水管64的另一端与水位检测管87相连接,排水管64与水位检测管87相互形成为一体……水位检测管87的一端与空气阱74的开口88相连通。另外,考虑到排水管64与其他构件之间的连接性、防止来自连接位置的泄漏、脱水工序时的水槽单元49 的振动吸收性,排水管64优选使用橡胶材料等软质材料制作而成……在该空气阱74上连接有空气管75,设置在洗衣机壳体41 的上部内侧、并由压力传感器等构成的水位检测部76经由空气管75与空气阱74相连接。若向水槽42的内部供水,则根据供给的水位压缩空气阱74内的空气,空气压力通过空气管75传递到水位检测部76。由此,水位检测部76能够根据空气压力的变化检测水槽42内的多级水位(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4]-[0031]段及附图1-2)。
对比文件1中在水位检测管87的排水口85的下部附近设有倾斜部86,水位检测管87的直径形成得比排水管64的直径小,水位检测管87的一端与空气阱74的开口相连通,水位检测部76经由空气管75与空气阱74相连接。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空气阱、空气管、水位检测部依次对应于本申请中的液位腔、软管和水位传感器。同时,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和附图1可知,对比文件1中也设有所述的水位检测出水口结构,并且该水位检测出水口结构与空气阱是连通的。另外,对比文件1中的设置水位检测出水口的位置位于排水口85和排水管64之间。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水位检测出水口的装配高度不高于所述进水口的装配高度。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在排水路径55中,在形成于水槽42底部的凹部71上设有排水口85,该排水口85连接有排水管64。排水管64的一端与过滤器外壳83的外壳连接口89相连接,过滤器外壳83连接有排水泵63,在排水泵63的排出侧连接有从洗衣机壳体41的内部配置至外部上部的排水软管66,排水管64的另一端与水位检测管87相连接,排水管64与水位检测管87相互形成为一体。结合对比文件1中的附图1可知,洗涤水经由凹部71和排水口85后流出后,流向水位检测管87和排水管64,因而,对比文件1中水位检测管的装配高度也不高于排水口的装配高度。
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仅在于: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空气管,但没有公开该空气管为软管;2)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进水口(11)与排水口(12)之间采用柔性结构连接。
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本发明提供的排水与水位检测系统,通过将水位检测机构的入口连通于排水机构的水位检测出水口,使排水和水位检测这两个功能合二为一,减少了零件数量,降低了成本,简化了装配(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22段)。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滚筒洗衣机结构可知,对比文件1中同样是使水位检测系统与排水系统相连通,从而也能实现排水和水位检测两个功能合二为一。因此,针对滚筒洗衣机的排水系统和水位检测系统这两个部分结构,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构思是相同的。
在本领域中,基于防止来自连接位置的泄漏、水槽单元的振动吸收性等因素,将空气管设置为软管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虽然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进水口(11)与排水口(12)之间采用柔性结构连接,而对比文件1中排水口85依次与排水管64、棉绒过滤器65和排水软管66等部件连接后,排出洗涤水。但是,对比文件1中的排水管64和排水软管66均是柔性结构,对于过滤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是否采用过滤器,并且采用所述的柔性结构也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也没有给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其附加技术特征构成了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本领域中,将相连的两个部件设置为可拆卸地连接是本领域基于方便装配、检修的因素考虑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滚筒洗衣机,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滚筒洗衣机,结合上述对于权利要求1-4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空气阱74在水槽42的底部后部外周的侧壁部与水槽42一体形成。在该空气阱74上连接有空气管75,设置在洗衣机壳体41 的上部内侧、并由压力传感器等构成的水位检测部76经由空气管75与空气阱74相连接(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1]段及附图1)。由对比文件1可以看出,水位检测机构包括依次连接的空气阱、空气管和水位检测部,空气阱的入口连通于水位检测出水口。此外,由对比文件1可以看出,水位检测部76安装在滚筒洗衣机框架上。在本领域中,基于防止来自连接位置的泄漏、水槽单元的振动吸收性等因素考虑,将空气管设置为软管,将液位腔设置为通过螺钉连接滚筒,软管卡接在滚筒的限位槽中均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中的排水管等排水机构也是连通了水位检测机构和洗衣机的滚筒,并且水位检测管等水位检测机构中的水位也是与滚筒中的水位相关联。即,本申请中水位检测机构、滚筒和排水机构的之间的连接方式与对比文件1中相同。对于水位检测机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内容看不出其结构上与对比文件1中水位检测机构有哪些不同。此外,结合上述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中水位检测管87的装配高度也不高于排水口85的装配高度。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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