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切换工作状态电子设备及其切换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可切换工作状态电子设备及其切换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967
决定日:2019-11-20
委内编号:1F26933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510711.3
申请日:2014-09-28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学元
合议组组长:冯慧萍
参审员:明媚
国际分类号:G06F21/62;H04M1/72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既没有文字记载,也无法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该权利要求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10711.3,名称为“可切换工作状态电子设备及其切换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9月28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CN103369511A,公开日为2013年10月23日)的区别在于: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一状态时,能够响应指令集合中的第一部分指令,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二状态时,能够响应所述指令集合中的第二部分指令,所述第一部分指令少于所述第二部分指令。基于该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具体定义了两种状态对应的指令数量比例。然而以手机为例,本领域公知,在锁定时通常只能响应解锁指令或者部分按键等,而解锁后则能响应除解锁指令外的所有指令,这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8,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产品权利要求9的主题名称与方法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相对应,其各个组成单元的限定内容也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的各个步骤相对应的,因此产品权利要求9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对应一致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时相同或相似的理由可知,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16均为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这些产品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与方法权利要求2-8的主题名称相对应,其各个组成单元的限定内容也是与方法权利要求2-8的各个步骤相对应的,因此这些产品权利要求是与方法权利要求2-8完全对应一致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2-8时相同或相似的理由可知,权利要求10-16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8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申请日2014年09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2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工作状态切换的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电子设备具有第一状态和与所述第一状态不同的第二状态,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一状态时,能够响应指令集合中的第一部分指令,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二状态时,能够响应所述指令集合中的第二部分指令,所述第一部分指令少于所述第二部分指令,所述方法包括:
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一状态时,获取所述电子设备连接的网络的参数;
识别获取的所述连接的网络的参数的类别属性;
当获取的所述连接网络的参数的类别属性满足第一预定条件时,执行第一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以将所述电子设备从所述第一状态切换到第二状态;
当获取的所述连接网络的参数的类别属性满足第二预定条件时,执行第二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以将所述电子设备从所述第一状态切换到第二状态;
其中,所述第一等级密码安全策略的安全等级低于所述第二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不同等级的密码安全策略对应不同的安全验证方式。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满足所述的第一预定条件的网络参数的类别属性所对应的安全等级高于满足所述的第二预定条件的网络参数的类别属性所对应的安全等级。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述的第一预定条件为在所述电子设备中标识为安全环境的网络;
所述的第二预定条件为在所述电子设备中标识为危险环境的网络。
4.根据权利要求1-3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述第一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与所述第二等级密码安全策略分别采用不同的安全验证方式;
所述的安全验证方式至少包括人体生理特征信息验证,输入密码信息验证以及输入图形信息验证。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的所述第一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与所述第二等级密码安全策略分别采用不同的安全验证方式包括:
所述第一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为不进行安全验证操作直接将所述电子设备从所述第一状态切换到第二状态的方式;以及
所述第二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为进行安全验证且当输入正确的验证信息后将所述电子设备从所述第一状态切换到第二状态的方式。
6.根据权利要求1-3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
当所述的第一等级密码安全策略和所述的第二等级密码安全策略的执行方式都采用输入密码信息验证方式时,所述的第一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中使用的密码复杂度低于所述的第二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中使用的密码复杂度。
7.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述的密码复杂度包括字符的位数和字符类别数;
当所述的第一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中使用的密码字符的位数为n时,所述的第二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中使用的密码字符的位数为m,m大于n,且n大于等于1;以及
当所述的第一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中使用的密码的字符类别数为n时,所述的第二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中使用的密码的字符类别数为m,m大于n,且n大于等于1。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的第一状态为屏幕锁定状态,所述的第二状态为屏幕解锁状态。
9.一种工作状态可切换的电子设备,具有第一状态和与所述第一状态不同的第二状态,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一状态时,能够响应指令集合中的第一部分指令,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二状态时,能够响应所述指令集合中的第二部分指令,并且所述第一部分指令少于所述第二部分指令,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网络参数获取单元,配置来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一状态时,获取所述电子设备连接的网络的参数;
识别单元,配置来识别获取的所述连接的网络的参数的类别属性;
第一切换控制单元,当获取的所述连接网络的参数的类别属性满足第一预定条件时,配置来执行第一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以将所述电子设备从所述第一状态切换到第二状态;
第二切换控制单元,当获取的所述连接网络的参数的类别属性满足第二预定条件时,配置来执行第二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以将所述电子设备从所述第一状态切换到第二状态;
其中,所述第一等级密码安全策略的安全等级低于所述第二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不同等级的密码安全策略对应不同的安全验证方式。
10.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满足所述的第一预定条件的网络参数的类别属性所对应的安全等级高于满足所述的第二预定条件的网络参数的类别属性所对应的安全等级。
11.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
所述的第一预定条件为在所述电子设备中标识为安全环境的网络;
所述的第二预定条件为在所述电子设备中标识为危险环境的网络。
12.根据权利要求9-11任意一项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
所述第一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与所述第二等级密码安全策略分别采用不同的安全验证方式;
所述的安全验证方式至少包括人体生理特征信息验证,输入密码信息验证以及输入图形信息验证。
1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的所述第一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与所述第二等级密码安全策略分别采用不同的安全验证方式包括:
所述第一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为不进行安全验证操作直接将所述电子设备从所述第一状态切换到第二状态的方式;以及
所述第二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为进行安全验证且当输入正确的验证信息后将所述电子设备从所述第一状态切换到第二状态的方式。
14.根据权利要求9-11任意一项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
当所述的第一等级密码安全策略和所述的第二等级密码安全策略的执行方式都采用输入密码信息验证方式时,所述的第一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中使用的密码复杂度低于所述的第二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中使用的密码复杂度。
15.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
所述的密码复杂度包括字符的位数和字符类别数;
当所述的第一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中使用的密码字符的位数为n时,所述的第二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中使用的密码字符的位数为m,m大于n,且n大于等于1;以及
当所述的第一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中使用的密码的字符类别数为n时,所述的第二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中使用的密码的字符类别数为m,m大于n,且n大于等于1。
16.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的第一状态为屏幕锁定状态,所述的第二状态为屏幕解锁状态。”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独立权利要求1、9中增加“其中,通过网络自身参数识别网络的安全类别”。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将wifi网络作为通信终端100的解锁或锁定的触发条件,仅针对设置过的、连接过的这个特定wifi覆盖的区域,予以信任,进行解锁;对于其他的没设置过的、没连接过的,就不信任,不能解锁,完全不需要考虑wifi网络的网络属性,仅根据存储的设置记录来判断是否信任;没有公开区别特征“识别获取的所述连接的网络的参数的类别属性”。而权利要求1是面向一个不确定的网络集合的角度来判断该网络是否安全,因此需要考虑网络的属性,判别不同类型的网络的类别,给予不同的网络类别不同的安全策略,是对不同类型网络授予安全级别标准,而不是简单地根据记录判断是或否。对比文件1仅仅是记住某个网络的具体参数,没有分辨分析每个网络参数来确定安全级别,没有公开特征“通过网络自身参数识别网络的安全类别”。而权利要求1基于网络参数的分析来识别网络的安全等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工作状态切换的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电子设备具有第一状态和与所述第一状态不同的第二状态,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一状态时,能够响应指令集合中的第一部分指令,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二状态时,能够响应所述指令集合中的第二部分指令,所述第一部分指令少于所述第二部分指令,所述方法包括:
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一状态时,获取所述电子设备连接的网络的参数;
识别获取的所述连接的网络的参数的类别属性,其中,通过网络自身参数识别网络的安全类别;
当获取的所述连接网络的参数的类别属性满足第一预定条件时,执行第一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以将所述电子设备从所述第一状态切换到第二状态;
当获取的所述连接网络的参数的类别属性满足第二预定条件时,执行第二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以将所述电子设备从所述第一状态切换到第二状态;其中,所述第一等级密码安全策略的安全等级低于所述第二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不同等级的密码安全策略对应不同的安全验证方式。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满足所述的第一预定条件的网络参数的类别属性所对应的安全等级高于满足所述的第二预定条件的网络参数的类别属性所对应的安全等级。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述的第一预定条件为在所述电子设备中标识为安全环境的网络;
所述的第二预定条件为在所述电子设备中标识为危险环境的网络。
4.根据权利要求1-3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述第一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与所述第二等级密码安全策略分别采用不同的安全验证方式;
所述的安全验证方式至少包括人体生理特征信息验证,输入密码信息验证以及输入图形信息验证。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的所述第一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与所述第二等级密码安全策略分别采用不同的安全验证方式包括:
所述第一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为不进行安全验证操作直接将所述电子设备从所述第一状态切换到第二状态的方式;以及
所述第二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为进行安全验证且当输入正确的验证信息后将所述电子设备从所述第一状态切换到第二状态的方式。
6.根据权利要求1-3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
当所述的第一等级密码安全策略和所述的第二等级密码安全策略的执行方式都采用输入密码信息验证方式时,所述的第一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中使用的密码复杂度低于所述的第二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中使用的密码复杂度。
7.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述的密码复杂度包括字符的位数和字符类别数;
当所述的第一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中使用的密码字符的位数为n时,所述的第二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中使用的密码字符的位数为m,m大于n,且n大于等于1;以及
当所述的第一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中使用的密码的字符类别数为n时,所述的第二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中使用的密码的字符类别数为m,m大于n,且n大于等于1。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的第一状态为屏幕锁定状态,所述的第二状态为屏幕解锁状态。
9.一种工作状态可切换的电子设备,具有第一状态和与所述第一状态不同的第二状态,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一状态时,能够响应指令集合中的第一部分指令,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二状态时,能够响应所述指令集合中的第二部分指令,并且所述第一部分指令少于所述第二部分指令,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网络参数获取单元,配置来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一状态时,获取所述电子设备连接的网络的参数;
识别单元,配置来识别获取的所述连接的网络的参数的类别属性,其中,所述识别单元通过网络自身参数识别网络的安全类别;
第一切换控制单元,当获取的所述连接网络的参数的类别属性满足第一预定条件时,配置来执行第一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以将所述电子设备从所述第一状态切换到第二状态;
第二切换控制单元,当获取的所述连接网络的参数的类别属性满足第二预定条件时,配置来执行第二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以将所述电子设备从所述第一状态切换到第二状态;
其中,所述第一等级密码安全策略的安全等级低于所述第二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不同等级的密码安全策略对应不同的安全验证方式。
10.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满足所述的第一预定条件的网络参数的类别属性所对应的安全等级高于满足所述的第二预定条件的网络参数的类别属性所对应的安全等级。
11.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
所述的第一预定条件为在所述电子设备中标识为安全环境的网络;
所述的第二预定条件为在所述电子设备中标识为危险环境的网络。
12.根据权利要求9-11任意一项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
所述第一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与所述第二等级密码安全策略分别采用不同的安全验证方式;
所述的安全验证方式至少包括人体生理特征信息验证,输入密码信息验证以及输入图形信息验证。
1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的所述第一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与所述第二等级密码安全策略分别采用不同的安全验证方式包括:
所述第一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为不进行安全验证操作直接将所述电子设备从所述第一状态切换到第二状态的方式;以及
所述第二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为进行安全验证且当输入正确的验证信息后将所述电子设备从所述第一状态切换到第二状态的方式。
14.根据权利要求9-11任意一项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
当所述的第一等级密码安全策略和所述的第二等级密码安全策略的执行方式都采用输入密码信息验证方式时,所述的第一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中使用的密码复杂度低于所述的第二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中使用的密码复杂度。
15.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
所述的密码复杂度包括字符的位数和字符类别数;
当所述的第一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中使用的密码字符的位数为n时,所述的第二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中使用的密码字符的位数为m,m大于n,且n大于等于1;以及
当所述的第一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中使用的密码的字符类别数为n时,所述的第二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中使用的密码的字符类别数为m,m大于n,且n大于等于1。
16.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的第一状态为屏幕锁定状态,所述的第二状态为屏幕解锁状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中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是手机等通信终端的信息安全保护,主要针对的也是通信终端的解锁和锁定带来的安全问题。其次,从技术手段来看,本申请是检测网络自身参数,而关于网络自身参数在说明书中限定了主要包括IP号段或网络名称,从而判断网络的安全类别,执行不同的安全策略,对比文件1中则是检测wifi网络列表,判断该网络是否为之前用户设置过的解锁网络,如果是,则可以直接解锁,如果不是,则保持锁定状态,将之前用户设置过的解锁网络视之为安全的,未设置过的视为非安全的,则这与本申请是一致的。同时,在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83段还公开了一个优选实施例,其中将家庭wifi设置为安全解锁wifi,而将非家庭的wifi设置为非安全区域,这与申请人所申辩的论点更趋于一致。最后,所谓的分析网络参数,以网络名称为例,本申请的说明书中是确定网络名称是否属于之前设定的安全网络名称,而对比文件1也是确定连接的网络是否属于之前用户设置过的解锁(安全)网络,可见两者是一致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一状态时,能够响应指令集合中的第一部分指令,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二状态时,能够响应所述指令集合中的第二部分指令,所述第一部分指令少于所述第二部分指令。基于该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电子设备在不同状态下的指令响应能力。然而在本领域中,电子设备在锁定时通常只能响应解锁指令或者部分按键,而解锁后则能响应除解锁指令外的所有指令,所以电子设备在锁定、解锁两种不同状态下能够响应不同的指令集合,并且锁定状态下响应的指令集合中的第一部分指令少于解锁状态下响应的指令集合中的第二部分指令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8,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16请求保护一种工作状态可切换的电子设备,该权利要求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8相关联的产品权利要求,其组成单元的限定内容与方法权利要求的步骤一一对应,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8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9-16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且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独立权利要求1、9中增加了部分说明书的内容。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至少为:“判断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只有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一状态时,获取所述电子设备连接的网络的参数;识别获取的所述连接的网络的参数的类别属性,其中,通过网络自身参数识别网络的安全类别,网络自身参数包括IP地址”。①对比文件1仅针对设置过的、连接过的这个特定wifi覆盖的区域予以信任,进行解锁;对于没设置过的、没连接过的就不信任,不能解锁,不需要考虑wifi网络的网络属性,仅根据存储的设置记录来判断是否信任;没有公开“识别获取的所述连接的网络的参数的类别属性”,“通过网络自身参数识别网络的安全类别,网络自身参数包括IP地址”。权利要求1面向不确定的网络集合的角度来判断该网络是否安全,需要考虑网络的属性,判别不同类型的网络的类别,给予不同的网络类别以不同的安全策略,是对不同类型网络授予安全级别标准的,不是简单地根据记录判断是或否。②对比文件1对通信终端解锁的技术方案首先将通信终端设置为解锁状态,然后建立与WiFi网络的连接以进行解锁。本申请首先判断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只有当电子设备处于第一工作状态时才获取连接网络的参数,以确定如何从第一工作状态转换到第二工作状态,如果处于第二工作状态则不获取连接网络的参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的网络参数包括IP地址,可以用于除WiFi之外的其他多个网络,对比文件1针对特定的一个家庭WiFi,也没有公开“判断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只有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一状态时,获取所述电子设备连接的网络的参数”。③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了避免他人恶意操作用户的通信终端,在不需要解锁通信终端的情况下进行解锁,达到的技术效果是通信终端在特定一个WiFi中解锁而在该WiFi之外的区域锁定。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每次需要解锁时都需要使用解锁密码而带来不便,达到的技术效果是根据IP地址智能判断网络的安全级别,以区分出潜在的是安全的网络,还是不安全(危险)的网络,然后授予不同复杂程度的解锁策略将需要解锁的电子设备进行解锁。对比文件1不能解决本申请的上述技术问题并达到技术效果,没有给出启示。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9如下:
“1.一种工作状态切换的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电子设备具有第一状态和与所述第一状态不同的第二状态,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一状态时,能够响应指令集合中的第一部分指令,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二状态时,能够响应所述指令集合中的第二部分指令,所述第一部分指令少于所述第二部分指令,所述方法包括:
判断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
只有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一状态时,获取所述电子设备连接的网络的参数;
识别获取的所述连接的网络的参数的类别属性,其中,通过网络自身参数识别网络的安全类别,网络自身参数包括IP地址;
当获取的所述连接网络的参数的类别属性满足第一预定条件时,执行第一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以将所述电子设备从所述第一状态切换到第二状态;
当获取的所述连接网络的参数的类别属性满足第二预定条件时,执行第二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以将所述电子设备从所述第一状态切换到第二状态;其中,所述第一等级密码安全策略的安全等级低于所述第二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不同等级的密码安全策略对应不同的安全验证方式。”
“9.一种工作状态可切换的电子设备,具有第一状态和与所述第一状态不同的第二状态,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一状态时,能够响应指令集合中的第一部分指令,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二状态时,能够响应所述指令集合中的第二部分指令,并且所述第一部分指令少于所述第二部分指令,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网络参数获取单元,配置来判断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只有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一状态时,获取所述电子设备连接的网络的参数;
识别单元,配置来识别获取的所述连接的网络的参数的类别属性,其中,所述识别单元通过网络自身参数识别网络的安全类别,网络自身参数包括IP地址;
第一切换控制单元,当获取的所述连接网络的参数的类别属性满足第一预定条件时,配置来执行第一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以将所述电子设备从所述第一状态切换到第二状态;
第二切换控制单元,当获取的所述连接网络的参数的类别属性满足第二预定条件时,配置来执行第二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以将所述电子设备从所述第一状态切换到第二状态;
其中,所述第一等级密码安全策略的安全等级低于所述第二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不同等级的密码安全策略对应不同的安全验证方式。”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在原权利要求1、9中增加了特征“网络自身参数包括IP地址”,然而根据原说明书记载了网络的参数可以是网络的IP地址,网络自身的参数包括IP号段,而识别网络名称、网络属性等信息的网络的参数不同于识别网络的安全类别的网络自身的参数,因此新增的特征“网络自身参数包括IP地址”在原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以及附图中既没有文字记载,也不能从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1、9的上述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另外在复审通知书中指出:即使复审请求人将特征修改为“网络自身参数包括IP号段”,则照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6仍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一状态时,能够响应指令集合中的第一部分指令,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二状态时,能够响应所述指令集合中的第二部分指令,所述第一部分指令少于所述第二部分指令;(2)只有当电子设备处于第一状态时,获取电子设备连接的网络的参数;网络自身参数包括IP号段。基于该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电子设备在不同状态下的指令响应能力,省电并简化操作,以及选择网络自身参数的类型。关于区别特征(1),在本领域中,电子设备在锁定时通常只能响应解锁指令或者部分按键,而解锁后则能响应除解锁指令外的所有指令,所以电子设备在锁定、解锁两种不同状态下能够响应不同的指令集合,并且锁定状态下响应的指令集合中的第一部分指令少于解锁状态下响应的指令集合中的第二部分指令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关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在通信终端进入家庭WiFi网络的覆盖范围将自动解锁,离开家庭WiFi网络的覆盖范围并超过预定时间阈值将自动锁定,即当电子设备处于第一状态和第二状态时都获取电子设备连接的网络的参数进而改变电子设备的状态,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仅仅在锁定状态(第一状态)下才获取参数、判断网络安全类别,而在解锁状态(第二状态)下则不进行相关操作,以减少电量的消耗并简化操作,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另外,在本领域中,识别网络安全类别的网络自身参数可以有多种选择,既可以是对比文件1中的网络名称,也可以是IP号段,还可以是连接优先级、历史连接记录等,因此选择IP号段作为网络自身参数别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8,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16请求保护一种工作状态可切换的电子设备,该权利要求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8相关联的产品权利要求,其组成单元的限定内容与方法权利要求的步骤一一对应,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8相似的证据和理由,权利要求9-16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且根据说明书[0019]段的记载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9。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至少为:“识别获取的所述连接的网络的参数的类别属性,其中,通过网络自身参数识别网络的安全类别,网络自身参数包括IP号段;当获取的所述连接网络的参数的类别属性满足第一预定条件时,执行第一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以将所述电子设备从所述第一状态切换到第二状态,其中,当IP号段属于之前设定的表示安全网络的IP号段区间时,判断网络属于安全类别的网络;当获取的所述连接网络的参数的类别属性满足第二预定条件时,执行第二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以将所述电子设备从所述第一状态切换到第二状态,其中,当IP号段不属于之前设定的表示安全网络的IP号段区间时,判断网络属于危险类别的网络。”其中(1)对比文件1仅针对设置过的、连接过的这个特定wifi覆盖的区域,予以信任,进行解锁;对于其他的没设置过的、没连接过的,就不信任,不能解锁,完全不需要考虑wifi网络的网络属性,仅根据存储的设置记录来判断是否信任;仅仅是记住某个网络的经用户设置的具体参数,并没有分辨分析每个网络参数来确定安全级别;哪些场景设置为自动解锁/锁定是用户设定的,是用户自行判断的,用户认为家是安全的环境,其中的设备不具备本申请保护的电子设备的智能判断力;没有公开“识别获取的所述连接的网络的参数的类别属性”,“通过网络自身参数识别网络的安全类别,网络自身参数包括IP号段”。权利要求1面向一个不确定的网络集合的角度(即,对应IP号段内的多个IP地址的设备)来判断该网络是否安全,因此需要考虑网络的属性,判别不同类型的网络的类别,给予不同的网络类别以不同的安全策略,是一个对不同类型网络授予安全级别标准的,而不是简单地根据记录判断是或否。(2)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的网络参数包括IP号段,因此可以用于除WiFi之外的其他多个网络,而对比文件1针对特定的一个家庭WiFi。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本申请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了避免他人恶意操作用户的通信终端,在不需要解锁通信终端的情况下进行解锁,达到的技术效果是通信终端在特定一个WiFi中解锁而在该WiFi之外的区域锁定。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每次需要解锁时都需要使用解锁密码而带来不便,达到的技术效果是根据IP地址智能判断网络的安全级别,以区分出潜在的是安全的网络,还是不安全(危险)的网络,然后授予不同复杂程度的解锁策略将需要解锁的电子设备进行解锁。对比文件1不能解决本申请的上述技术问题并达到技术效果,没有给出启示。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3日修改的权利要求1、9如下:
“1.一种工作状态切换的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电子设备具有第一状态和与所述第一状态不同的第二状态,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一状态时,能够响应指令集合中的第一部分指令,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二状态时,能够响应所述指令集合中的第二部分指令,所述第一部分指令少于所述第二部分指令,所述方法包括:
判断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
只有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一状态时,获取所述电子设备连接的网络的参数;
识别获取的所述连接的网络的参数的类别属性,其中,通过网络自身参数识别网络的安全类别,网络自身参数包括IP号段;
当获取的所述连接网络的参数的类别属性满足第一预定条件时,执行第一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以将所述电子设备从所述第一状态切换到第二状态,其中,当IP号段属于之前设定的表示安全网络的IP号段区间时,判断网络属于安全类别的网络;
当获取的所述连接网络的参数的类别属性满足第二预定条件时,执行第二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以将所述电子设备从所述第一状态切换到第二状态,其中,当IP号段不属于之前设定的表示安全网络的IP号段区间时,判断网络属于危险类别的网络;其中,所述第一等级密码安全策略的安全等级低于所述第二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不同等级的密码安全策略对应不同的安全验证方式。”
“9.一种工作状态可切换的电子设备,具有第一状态和与所述第一状态不同的第二状态,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一状态时,能够响应指令集合中的第一部分指令,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二状态时,能够响应所述指令集合中的第二部分指令,并且所述第一部分指令少于所述第二部分指令,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网络参数获取单元,配置来判断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只有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一状态时,获取所述电子设备连接的网络的参数;
识别单元,配置来识别获取的所述连接的网络的参数的类别属性,其中,所述识别单元通过网络自身参数识别网络的安全类别,网络自身参数包括IP号段;
第一切换控制单元,当获取的所述连接网络的参数的类别属性满足第一预定条件时,配置来执行第一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以将所述电子设备从所述第一状态切换到第二状态,其中,当IP号段属于之前设定的表示安全网络的IP号段区间时,判断网络属于安全类别的网络;
第二切换控制单元,当获取的所述连接网络的参数的类别属性满足第二预定条件时,配置来执行第二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以将所述电子设备从所述第一状态切换到第二状态,其中,当IP号段不属于之前设定的表示安全网络的IP号段区间时,判断网络属于危险类别的网络;
其中,所述第一等级密码安全策略的安全等级低于所述第二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不同等级的密码安全策略对应不同的安全验证方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8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申请日2014年09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2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如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既没有文字记载,也无法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该权利要求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前两次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369511A,公开日为2013年10月23日。
(2.1)权利要求1、9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在权利要求1、9中增加了特征“其中,当IP号段属于之前设定的表示安全网络的IP号段区间时,判断网络属于安全类别的网络”,“其中,当IP号段不属于之前设定的表示安全网络的IP号段区间时,判断网络属于危险类别的网络”,并指明其修改出自于原说明书第[0019]段。然而,上述修改并未记载在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中,并且根据原说明书第[0019]段记载:“当连接的网络的IP号属于之前设定的表示安全网络的IP号段区间时,可判断该网络属于安全类别的网络,或者反之,当连接的网络的IP号不属于之前设定的表示安全网络的IP号段区间时,可判断该网络属于危险类别的网络”,可以得知,原说明书判定的是连接的网络的IP号是否属于之前设定的表示安全网络的IP号段区间,而不是修改后的IP号段是否属于之前设定的表示安全网络的IP号段区间。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IP号段”是由IP号形成的区间,不同于单独的“IP号”,因此该新增的技术特征在原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以及附图中既没有文字记载,也不能从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1、9的上述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2)就2019年08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6而言,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工作状态切换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基于WiFi网络的解锁或锁定方法及通信终端,并且公开以下特征:一种基于WiFi网络的解锁或锁定方法(相当于一种工作状态切换的方法),包括步骤有:当检测到通信终端(相当于应用于电子设备)与WiFi网络建立连接后,对通信终端进行解锁(相当于电子设备具有的与第一状态不同的第二状态)或者锁定(相当于电子设备具有的第一状态)。对通信终端进行锁定的步骤之后还包括:通过所述常规解锁模式,对所述通信终端进行解锁(参见说明书第[0005]-[0007]段)。通信终端100若开启了WiFi网络的自动扫描功能,将通过网络扫描自动找到当前可用的若干WiFi网络,并显示包括若干WiFi网络的WiFi网络列表。用户开启通信终端100的WiFi网络的自动扫描功能后,通信终端100将通过网络扫描找到当前可用的WiFi网络。当用户首次进行连接家庭WiFi网络的操作时,需输入家庭WiFi网络的用户名和密码,所述用户名和密码被家庭WiFi网络验证通过后,通信终端100将建立与家庭WiFi网络的连接,并保存所述用户名和密码。接下来,如果用户希望在家庭这种安全区域(相当于识别获取的连接的网络的参数的类别属性;因为在连接家庭WiFi网络时需要获取WiFi网络名称,所以隐含公开了通过网络自身参数识别网络的安全类别),通信终端100的系统能自动解锁以方便使用,用户可将家庭WiFi网络设置为通信终端100的系统的解锁网络,同时设置密码解锁模式。这样一旦通信终端100进入家庭WiFi网络的覆盖范围(相当于获取的连接网络的参数的类别属性满足第一预定条件时;隐含公开了判断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当电子设备处于第一状态时,获取电子设备连接的网络的参数),通信终端100的系统将自动解锁(因为家庭wifi网络是安全的,所以相当于执行第一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以将电子设备从第一状态切换到第二状态),用户不再需要频繁输入密码等手动对通信终端100的系统进行解锁。如果通信终端100离开家庭WiFi网络的覆盖范围并超过预定时间阀值,例如用户离开家去外面办事,通信终端100的系统又将自动锁定,以便充分保护通信终端100的信息安全(隐含公开了离开家庭WiFi网络的覆盖范围不是安全的类别)。同时在非家庭区域,用户若需要使用通信终端100时(因为之前隐含公开了离开家庭的范围不是安全类别,所以相当于获取的连接网络的参数的类别属性满足第二预定条件时),还可以通过预定的密码解锁模式对通信终端100的系统进行解锁(相当于执行第二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以将电子设备从第一状态切换到第二状态),便可正常操作了。但如果通信终端100需要在家里或外面用,优选同时设置基于WiFi网络的解锁模式和常规解锁模式;常规解锁模式例如设置现有的密码解锁模式、指纹识别解锁模式、人脸识别解锁模式和图形解锁模式等(结合家庭WiFi网络的覆盖范围时自动解锁可知公开了第一等级密码安全策略的安全等级低于第二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不同等级的密码安全策略对应不同的安全验证方式)(参见说明书第[0053]-[0054]、[0081]、[0083]、[0091]段)。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一状态时,能够响应指令集合中的第一部分指令,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二状态时,能够响应所述指令集合中的第二部分指令,所述第一部分指令少于所述第二部分指令;(2)只有当电子设备处于第一状态时,获取电子设备连接的网络的参数;网络自身参数包括IP号段;当IP号段属于之前设定的表示安全网络的IP号段区间时,判断网络属于安全类别的网络,而当IP号段不属于之前设定的表示安全网络的IP号段区间时,判断网络属于危险类别的网络。基于该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电子设备在不同状态下的指令响应能力,省电并简化操作,以及选择网络自身参数的类型和判定安全与否。
然而关于区别特征(1),在本领域中,电子设备在锁定时通常只能响应解锁指令或者部分按键,而解锁后则能响应除解锁指令外的所有指令,所以电子设备在锁定、解锁两种不同状态下能够响应不同的指令集合,并且锁定状态下响应的指令集合中的第一部分指令少于解锁状态下响应的指令集合中的第二部分指令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关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在通信终端进入家庭WiFi网络的覆盖范围将自动解锁,离开家庭WiFi网络的覆盖范围并超过预定时间阀值将自动锁定,即当电子设备处于第一状态和第二状态时都获取电子设备连接的网络的参数进而改变电子设备的状态,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仅仅在锁定状态(第一状态)下才获取参数、判断网络安全类别,而在解锁状态(第二状态)下则不进行相关操作,以减少电量的消耗并简化操作,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另外,在本领域中,识别网络安全类别的网络自身参数可以有多种选择,既可以是对比文件1中的网络名称,也可以是IP号段,还可以是连接优先级、历史连接记录等,因此选择IP号段作为网络自身参数判别安全与否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54]、[0081]、[0083]、[0091]段):如果用户希望在家庭这种安全区域,通信终端100的系统能自动解锁以方便使用,用户可将家庭WiFi网络设置为通信终端100的系统的解锁网络。这样一旦通信终端100进入家庭WiFi网络的覆盖范围,通信终端100的系统将自动解锁,用户不再需要频繁输入密码等手动对通信终端100的系统进行解锁。在非家庭区域,用户若需要使用通信终端100时,还可以通过预定的密码解锁模式对通信终端100的系统进行解锁,便可正常操作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其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54]、[0081]、[0083]、[0091]段):如果用户希望在家庭这种安全区域,通信终端100的系统能自动解锁以方便使用,用户可将家庭WiFi网络设置为通信终端100的系统的解锁网络。这样一旦通信终端100进入家庭WiFi网络的覆盖范围,通信终端100的系统将自动解锁,用户不再需要频繁输入密码等手动对通信终端100的系统进行解锁。如果通信终端100离开家庭WiFi网络的覆盖范围并超过预定时间阀值,例如用户离开家去外面办事,通信终端100的系统又将自动锁定,以便充分保护通信终端100的信息安全。在非家庭区域,用户若需要使用通信终端100时,还可以通过预定的密码解锁模式对通信终端100的系统进行解锁,便可正常操作了。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预定条件为在电子设备中标识为安全环境的网络;尽管未公开第二预定条件为在电子设备中标识为危险环境的网络,但是在对比文件1中在非家庭区域通过密码解锁模式进行解锁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第二预定条件设定为相反安全属性的网络,即将第二预定条件设定为在电子设备中标识为危险环境的网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2.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3的任一项,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83]、[0091]段):如果用户希望在家庭这种安全区域,通信终端100的系统能自动解锁以方便使用,用户可将家庭WiFi网络设置为通信终端100的系统的解锁网络。这样一旦通信终端100进入家庭WiFi网络的覆盖范围,通信终端100的系统将自动解锁,用户不再需要频繁输入密码等手动对通信终端100的系统进行解锁。在非家庭区域,用户若需要使用通信终端100时,还可以通过预定的密码解锁模式对通信终端100的系统进行解锁,便可正常操作了。如果通信终端100需要在家里或外面用,优选同时设置基于WiFi网络的解锁模式和常规解锁模式;常规解锁模式例如设置现有的密码解锁模式、指纹识别解锁模式、人脸识别解锁模式和图形解锁模式等。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2.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83]段):如果用户希望在家庭这种安全区域,通信终端100的系统能自动解锁以方便使用,用户可将家庭WiFi网络设置为通信终端100的系统的解锁网络。这样一旦通信终端100进入家庭WiFi网络的覆盖范围,通信终端100的系统将自动解锁,用户不再需要频繁输入密码等手动对通信终端100的系统进行解锁。在非家庭区域,用户若需要使用通信终端100时,还可以通过预定的密码解锁模式对通信终端100的系统进行解锁,便可正常操作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2.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3的任一项,其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81]、[0083]、[0091]段):如果通信终端100需要在家里或外面用,优选同时设置基于WiFi网络的解锁模式和常规解锁模式;常规解锁模式例如设置现有的密码解锁模式、指纹识别解锁模式、人脸识别解锁模式和图形解锁模式等。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家庭是安全区域,在非家庭区域用户若需要通过预定密码解锁模式对通信终端的系统进行解锁;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第一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中使用的密码复杂度低于第二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中使用的密码复杂度。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2.7)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2,其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81]、[0083]、[0091]段):如果通信终端100需要在家里或外面用,优选同时设置基于WiFi网络的解锁模式和常规解锁模式;常规解锁模式例如设置现有的密码解锁模式、指纹识别解锁模式、人脸识别解锁模式和图形解锁模式等。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家庭是安全区域,在非家庭区域用户若需要通过预定密码解锁模式对通信终端的系统进行解锁;并且通过字符位数和字符类别数来设置密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第一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中使用的密码字符位数和字符类别数设置得小于第一等级密码安全策略中所使用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2.8)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05]-[0007]段):当检测到通信终端与WiFi网络建立连接后,对通信终端进行解锁或者锁定。对通信终端进行锁定的步骤之后还包括:通过所述常规解锁模式,对所述通信终端进行解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2.9)权利要求9-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16请求保护一种工作状态可切换的电子设备,该权利要求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8相关联的产品权利要求,其组成单元的限定内容与方法权利要求的步骤一一对应,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8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9-1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经过讨论,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答复如下:
(3.1)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1、9进行了修改,并认为修改依据是说明书0019段。然而,所做的修改并未记载在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中,并且根据原说明书第[0019]段记载:“当连接的网络的IP号属于之前设定的表示安全网络的IP号段区间时,可判断该网络属于安全类别的网络,或者反之,当连接的网络的IP号不属于之前设定的表示安全网络的IP号段区间时,可判断该网络属于危险类别的网络”,可以得知,原说明书判定的是连接的网络的IP号是否属于之前设定的表示安全网络的IP号段区间,而不是修改后的IP号段是否属于之前设定的表示安全网络的IP号段区间。因为“IP号段”是由IP号形成的区间,不同于单独的“IP号”,因此该新增的技术特征在原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以及附图中既没有文字记载,也不能从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1、9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2)即使考虑2019年08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6,其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1)首先,权利要求1根据网络自身参数识别网络的安全类别,对应不同的密码安全策略的安全等级;而对比文件1将家庭wifi网络作为安全类型,再次连接可直接解锁,对诸如非家庭区域的网络之类的其他网络是通过预定的密码解锁模式进行解锁,即根据家庭区域和其他区域的网络分为安全与否两类,分别对应不同的解锁方式。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安全类别识别和状态切换的构思。尽管权利要求1限定的是根据网络自身参数识别网络的安全类别,网络自身参数包括IP号段,并据此判定安全类别,而对比文件1是根据网络列表来识别,网络列表中显示的是网络名称,并据此判定安全类别;但是在本领域中,识别网络安全类别的网络自身参数可以有多种选择,既可以是网络名称,也可以是IP号段,还可以是连接优先级、历史连接记录等,所以通过选择IP号段识别网络安全类别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信终端开启WiFi网络的自动扫描功能并显示包括若干WiFi网络的WiFi网络列表,并且需要分辨“家庭这种安全区域内的网络”或非家庭区域内的网络,所以公开了识别获取的所述连接的网络的参数的类别属性,通过诸如网络列表中的网络名称之类的网络自身参数来识别网络的安全类别。而且对比文件1通过分析网络参数来确定安全级别,面向不确定的网络集合的角度来判断该网络是否安全,需要考虑网络的属性,判别不同类型的网络的类别,给予不同的网络类别以不同的安全策略。
另外,在对比文件1中,用户首次进行连接家庭WiFi网络的操作时,需输入家庭WiFi网络的用户名和密码,所述用户名和密码被家庭WiFi网络验证通过后,通信终端100将建立与家庭WiFi网络的连接,并保存所述用户名和密码。这样一旦通信终端100进入家庭WiFi网络的覆盖范围,用户不再需要频繁输入密码等手动对通信终端100的系统进行解锁。而在本申请中,当连接的网络为首次连接时,即在之前没有被用户在电子设备的网络设置界面设置过安全标识时,为了保证用户的隐私信息,出于谨慎,该连接的网络自动被识别为危险网络。对于第二等级密码安全策略来说,由于其保护用户个人隐私信息不泄露的安全策略,因此应当采取相较于第一等级密码安全策略更为谨慎的方式。当输入正确的密码时使电子设备从锁屏状态切换到解锁状态。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相同,针对其他的没设置过的、没连接过的网络,就不信任,都需要输入正确的密码便可解锁,并非复审请求人陈述的不能解锁。
(3.2.2)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03]、[0006]段的记载:本申请解决了每次使用都需要输入解锁密码而给用户使用增添不必要的麻烦,能够通过给手机或便携式计算机等电子产品连接的网络设置不同的安全级别,以后每当该电子产品连接到被识别为是安全级别的网络时,该电子产品可以使得用户不需要输入验证信息便可直接解锁进行正常操作,以此省去解锁步骤,而当该电子产品连接到被识别为是非安全级别的网络时,则用户必须输入正确的验证信息才可解锁进行正常使用,此方式即保证了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又减少了用户不必要的麻烦,给用户的使用带来了极大的方便。而对比文件1将家庭wifi网络作为安全类型,再次连接可直接解锁,对诸如非家庭区域的网络之类的其他网络是通过预定的密码解锁模式进行解锁,即根据家庭区域和其他区域的网络分为安全与否两类,分别对应不同的解锁方式;其客观上也能解决每次使用都需要输入解锁密码而给用户使用增添不必要的麻烦的问题,并且也可以实现上述效果。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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