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内螺纹自紧钻夹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041
决定日:2019-11-20
委内编号:1F25820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97105.4
申请日:2016-06-03
复审请求人:柳尧亭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任平平
合议组组长:隋子玉
参审员:焦红芳
国际分类号:B23B31/165(2006.01);B23B51/1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现有技术公开,且该另一现有技术存在将上述一部分技术特征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结合的技术启示,而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在上述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所述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97105.4,名称为“内螺纹自紧钻夹头”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柳尧亭,申请日为2016年06月03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120段(第1-11页)、说明书附图图1-8(第1-4页)、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200963691Y,公告日为2007年10月24日;
对比文件2:CN203061937U,公告日为2013年07月1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内螺纹自紧钻夹头,其特征在于,包括端盖、后体、主体、前套和多个夹爪;
所述主体的一端固定设置在所述前套内,另一端设置有与所述后体转动连接的后孔;
所述后体设置在所述主体的后孔内;
所述后体的一端设置有传动部;
所述传动部为圆锥台状;
所述传动部中较大的底面设置在靠近所述后体的一端;
所述传动部的侧壁上设置有外螺纹;
所述后体的另一端设置有用于与外接设备连接的连接部;
所述主体上设置有能够允许所述夹爪通过的夹爪孔;
所述夹爪滑动设置在所述夹爪孔内;
所述夹爪的一端靠近所述后体的一侧设置有与所述传动部上的外螺纹配合的内螺纹;
所述端盖设置在所述主体的另一端,用于将所述后体固定在所述后孔中;
所述端盖、所述后体、所述主体和所述前套同轴设置;
所述夹爪上的内螺纹和所述传动部上的外螺纹均为多头螺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内螺纹自紧钻夹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夹爪的另一端设置有两个夹持面;
两个所述夹持面的夹角为120°。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内螺纹自紧钻夹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头螺纹的螺旋升角α为2.1°≤α≤10.7°。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内螺纹自紧钻夹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夹爪 设置有所述内螺纹的一端的横截面形状为扇内环;
所述扇内环的轴线与所述夹爪的长度方向平行。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内螺纹自紧钻夹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夹爪与所述夹爪孔间隙配合。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内螺纹自紧钻夹头,其特征在于,所述主体靠近所述后体的一端转动设置有后套。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内螺纹自紧钻夹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后体远离所述传动部的一端设置有驱动部;
所述驱动部与所述后套固定配合,用于在钻夹头工作前和工作后,在后套的作用下进行转动的驱动,使钻夹头能够初始夹紧或松开钻具。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内螺纹自紧钻夹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后套设置有与所述驱动部紧配合的驱动孔。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内螺纹自紧钻夹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后体靠近所述端盖的一端设置有滚珠或轴承,能够使所述后体与所述端盖滚动接触。
10. 根据权利要求1-9任一项所述的内螺纹自紧钻夹头,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部为具有内螺纹的直孔或锥面的锥孔。”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还包括前套、主体的一端固定设置在前套内;前套和端盖、后体、主体同轴设置;(2)夹爪上的内螺纹和传动部上的外螺纹为多头螺纹。但是,区别技术特征(1)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已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原权利要求1,同时根据说明书表2的内容将原权利要求3中的“所述多头螺纹的螺旋升角α为2.1°≤α≤10.7°”修改为“所述多头螺纹的螺旋升角α为4.7°≤α≤10.7°”并加入原权利要求1,同时,删除了原权利要求2、3,并将其他权利要求的序号以及引用关系做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的为手紧钻夹头,其与本申请的自紧钻夹头是有本质区别的。对比文件2中多头螺纹所解决的问题与本申请所解决的问题也是不一样的。且自紧钻夹头和扳手钻夹头以及手紧钻夹头的动力输入方式是不同的,就会导致结构上有较大的不同,因此在对螺纹的选择上也就不具有启示性。2、夹持面的夹角为120°能使夹爪之间完美紧密配合保证夹紧力的稳定。3、本申请的多头螺纹螺旋升角与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数值范围是不一样的,本申请是为了减小夹紧力,而对比文件2是为了增大夹紧力,两者目的相反 。
2018年08月13日提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内螺纹自紧钻夹头,其特征在于,包括端盖、后体、主体、前套和多个夹爪;
所述主体的一端固定设置在所述前套内,另一端设置有与所述后体转动连接的后孔;
所述后体设置在所述主体的后孔内;
所述后体的一端设置有传动部;
所述传动部为圆锥台状;
所述传动部中较大的底面设置在靠近所述后体的一端;
所述传动部的侧壁上设置有外螺纹;
所述后体的另一端设置有用于与外接设备连接的连接部;
所述主体上设置有能够允许所述夹爪通过的夹爪孔;
所述夹爪滑动设置在所述夹爪孔内;
所述夹爪的一端靠近所述后体的一侧设置有与所述传动部上的外螺纹配合的内螺纹;
所述端盖设置在所述主体的另一端,用于将所述后体固定在所述后孔中;
所述端盖、所述后体、所述主体和所述前套同轴设置;
所述夹爪上的内螺纹和所述传动部上的外螺纹均为多头螺纹;
所述夹爪的另一端设置有两个夹持面;
两个所述夹持面的夹角为120°;
所述多头螺纹的螺旋升角α为4.7°≤α≤10.7°。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内螺纹自紧钻夹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夹爪设置有所述内螺纹的一端的横截面形状为扇内环;
所述扇内环的轴线与所述夹爪的长度方向平行。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内螺纹自紧钻夹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夹爪与所述夹爪孔间隙配合。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内螺纹自紧钻夹头,其特征在于,所述主体靠近所述后体的一端转动设置有后套。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内螺纹自紧钻夹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后体远离所述传动部的一端设置有驱动部;
所述驱动部与所述后套固定配合,用于在钻夹头工作前和工作后,在后套的作用下进行转动的驱动,使钻夹头能够初始夹紧或松开钻具。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内螺纹自紧钻夹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后套设置有与所述驱动部紧配合的驱动孔。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内螺纹自紧钻夹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后体靠近所述端盖的一端设置有滚珠或轴承,能够使所述后体与所述端盖滚动接触。
8. 根据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内螺纹自紧钻夹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后体的连接部为具有内螺纹的直孔或锥面的锥孔”。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的为一种钻夹头,其面对的现有技术问题为:现有钻夹头的螺母和夹爪螺纹配合采用单头螺纹传动,传动可靠,但是需要旋转很多圈才能把工具夹持住,费时费力。所以将驱动夹爪运动的螺纹传动变成了多头螺纹传动,从而省时省力。且对比文件2中也公开了多头螺纹的特点,其螺旋升角大,螺纹的自锁力减小很多(即减小了夹紧力),需要通过其他的材料改进或者配合结构来改善此问题。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的用于驱动夹爪的多头螺纹,其也公开了多头螺纹会较小自锁力的特点。如申请人所陈述,自紧钻夹头、扳手钻夹头、手紧钻夹头的区别正在于驱动钻夹头中驱动螺纹配合的结构和力的来源不同,但这并不影响对比文件2公开的使夹爪运动的结构与本申请中是夹爪运动的结构均为被驱动的螺纹配合结构,驱动结构和驱动力的来源并不影响使夹爪运动结构的基本原理,因此作为使夹爪运动的螺纹配合结构本身,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该螺纹配合采用多头螺纹时可以获得驱动该螺纹配合时省时省力的作用,且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驱动螺纹配合的旋转可以采用自紧钻夹头、扳手钻夹头、手紧钻夹头的形式,即该螺纹配合如何被驱动、被什么驱动并不影响选择多头螺纹配合所带来的作用和效果。因此对比文件2能够给出技术启示。2、对于螺旋升角的选择,对比文件2公开了螺旋升角增大,螺纹自锁力减小这一基本原理,因此虽然对于螺旋升角的具体数值选取不同,但基于这一基本原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的需求通过有限试验得到合适螺纹自锁力所对应的螺旋升角。3、至于夹持面的夹角为120°,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还包括前套,主体的一端固定设置在前套内;前套和端盖、后体、主体同轴设置;(2)夹爪上的内螺纹和传动部上的外螺纹为多头螺纹,多头螺纹的螺旋升角α为4.7°≤α≤10.7°;(3)夹爪的夹持面为两个,两个所述夹持面的夹角为120°。但是,区别技术特征(1)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已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单头螺纹螺旋升角较小,不容易滑动,有利于自锁,不利于松开。多头螺纹螺旋升角较大,容易滑动,且多头螺纹每旋转一周时,能前进单头螺纹几倍的螺距,因此常用在传动机构上。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一种钻夹头,并利用了上述基本常识,对比文件2面对的技术问题是,现有钻夹头的螺母和夹爪螺纹配合采用单头螺纹传动,需要旋转很多圈才能把工具夹持住,费时费力。因此,其利用了多头螺纹利于传动的特点,将驱动夹爪运动的单头螺纹传动变成了多头螺纹传动,从而省时省力。同时,对比文件2中也公开了多头螺纹的螺纹自锁力减小很多(即减小了夹紧力)。也就是说,尽管对比文件2所利用的是多头螺纹利于传动的特点,但是,对比文件2同时也公开了多头螺纹自锁力小的特点,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轻松打开自紧钻夹头,即减小自紧钻夹头的夹紧力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所使用的多头螺纹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便实现手动打开钻夹头的目的。至于复审请求人所宣称的自紧钻夹头、扳手钻夹头以及手紧钻夹头的动力输入方式不同而导致螺纹选择上不具有启示性的问题,正如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自紧钻夹头、扳手钻夹头、手紧钻夹头的区别在于钻夹头中驱动螺纹配合的结构和驱动动力的来源不同,但这并不影响对比文件2公开的夹爪运动驱动结构与本申请中的夹爪运动驱动结构均为螺纹配合结构,驱动结构和驱动力的来源并不影响夹爪运动结构的基本驱动原理,因此作为使夹爪运动的螺纹配合结构本身,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该螺纹配合结构采用多头螺纹时可以获得省时省力的技术效果,而该螺纹配合如何被驱动、驱动动力源类型并不影响选择多头螺纹配合所带来的作用和效果。因此对比文件2能够给出技术启示。2、对于夹持面的夹角为120°,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夹紧力很容易确定的,其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对于螺旋升角的选择,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多头螺纹可以为2-8头螺纹,或者更多头的螺纹,即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4.7°≤α≤10.7°的螺旋升角范围。至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中数值范围选定的目的,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5段中指出 “螺母6上与夹爪螺纹连接的螺纹61也可为5-8头螺纹,或更多头的螺纹,尽管此时螺旋升角大,螺纹的自锁力减小较多,但夹紧速度能够更加快速”,也就是说,螺旋升角的选择会影响夹紧速度(对比文件2所追求的目标),同时也会影响夹紧力的大小(本申请的目的),因此,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数值范围选择客观上与本申请的目的并不相悖。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而只是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08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6年06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内螺纹自紧钻夹头。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新式自锁钻夹头,实质为一种内螺纹自紧钻夹头,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9段、图1-3):设有夹爪2(3个)及与驱动机械配合连接的连接体3(对应于后体),它还设有围绕在连接体外的夹头体1(对应于主体)和后套4(对应于端盖);连接体的中部外周边与夹头体的中心孔(即后孔)定位配合(对应于主体设置有与后体转动连接的后孔,后体设置在主体的后孔内);连接体3的前端设置有外螺纹,从图1、3可以看出,连接体3前端的螺纹部(对应于传动部,该螺纹为外螺纹)为圆锥台状,其较大底面的一端设置在靠近连接体3的一端,连接体3的后端具有与外接设备连接的连接部;夹头体上设置有倾斜的夹爪槽11(对应于夹爪孔),夹爪能够在夹爪槽内滑动运动;夹爪靠近连接体的一端设置有与连接体前端外螺纹相配合的内螺纹;后套4设置于夹头体的后端,后套4通过圈状元件6将连接体3固定于夹头体的中心孔中;从图1、3可以看出,后套4、连接体3、夹头体1为同轴设置;夹爪的前端具有夹持面(参见图1)。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还包括前套,主体的一端固定设置在前套内;前套和端盖、后体、主体同轴设置;(2)夹爪上的内螺纹和传动部上的外螺纹为多头螺纹,多头螺纹的螺旋升角α为4.7°≤α≤10.7°;(3)夹爪的夹持面为两个,两个所述夹持面的夹角为120°。
基于上述区别,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保护钻夹头结构以及如何使夹紧和松开更轻松。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通过设置套体来保护主体结构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即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保护主体时,容易想到将主体的一端固定设置在套(例如前套)内;而在设置前套时,为了不影响主体的使用性能,通常将其与主体设置成同轴。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钻夹头,并公开了下述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29段、图1):包括钻体1、螺母6、夹爪7,所述螺母6可旋转地安装在钻体上并在轴向上被定位,所述夹爪7和螺母螺纹连接;所述夹爪7穿入夹爪孔71并由所述螺母螺纹61驱动而沿所述夹爪孔运动(参见说明书第21、23段);所述螺母6上与夹爪螺纹连接的螺纹61为多头螺纹,当所述螺纹为2头螺纹时,其螺纹升角为2.06°-2.10°,当所述螺纹为3头螺纹时,其螺纹升角为3.09°-3.15°,当所述螺纹为4头螺纹时,其螺纹升角为4.10°-4.20°,螺母6上与夹爪螺纹连接的螺纹61也可为5-8头螺纹(即公开了螺旋升角α为4.7°≤α≤10.7°),或更多头的螺纹,尽管此时螺旋升角大,螺纹的自锁力减小较多(参见说明书第24-25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在夹爪以及与之配合的螺母上所设置的螺纹为多头螺纹及其螺旋升角范围,并且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使用多头螺纹能够减小螺纹的自锁力。因此,在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使对比文件1中的钻夹头的松开夹紧动作更轻松时能够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启示,将夹爪上的内螺纹和传动部上的外螺纹设计为多头螺纹。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夹爪的前端具有夹持面,至于夹持面的数量及其夹角,则是根据实际的夹紧力很容易确定的,且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3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但是,夹爪设置有内螺纹一端的横截面形状为扇内环,扇内环的轴线与夹爪长度方向平行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夹爪横截面形状的常规选择;为了便于夹爪在夹爪孔内运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夹爪和夹爪孔为间隙配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8-9段、图1-3):在连接体3的后端,后套4的外部设置有不能相对连接体转动的固定套7(对应于本申请的后套),固定套和连接体通过对边连接以对固定套周向定位,在轴向,固定套由卡圈8轴向限位,后套和固定套之间为间隙配合。由于连接体和夹头体之间为可转动设置,因此固定套7和夹头体之间即也为转动设置。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限定。但是,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9段、图1-3):连接体3(对应于后体)与驱动机械配合连接(对应于后体在远离传动部的一端设置有驱动部),夹头体1上设置有倾斜的夹爪槽11,夹爪能够在夹爪槽内滑动运动。此外,由于后套4和固定套7(对应于本申请的后套)之间为间隙配合,而固定套又固定于连接体的后端,因此可以通过旋转固定套来驱动连接体转动,从而使夹爪运动实现夹紧和松开动作。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实质上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做了进一步限定。结合对比文件1的附图3可以确定固定套有与连接体后端相配合的孔,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固定套的孔与连接体后端(对应于驱动部)的配合设置为紧配合来替换对比文件1中对固定套的轴向和周向定位方式为本领域的常规替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5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连接体与后套之间设置有滚珠5,从而使两者滚动接触(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5段、图3)。此外,轴承与滚珠一样,也是常规的实现滚动接触的部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7任一项做了进一步限定,但是,将后体的连接部设置为具有内螺纹的直孔或锥面的锥孔为本领域的常规连接结构形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指出:
(1)、对比文件2公开的为手紧钻夹头,其与本申请的自紧钻夹头是有本质区别的。对比文件2中多头螺纹所解决的问题与本申请所解决的问题也是不一样的,对比文件2中解决“如何使夹紧速度更快速”的技术问题的方案与“多头螺纹”并无关联,其与对比文件1不存在结合的动机。
(2)、本申请的多头螺纹螺旋升角与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数值范围是不一样的,本申请中,螺旋升角并不随多头螺纹的头数变化,而是一个独立的变化因素,相同头数的多头螺纹其螺旋升角是4.7°≤α≤10.7°,而对比文件2中的螺旋升角的角度是与对应其多头螺纹的头数变化的随变因素,不同的头数对应不同的螺旋升角,并不在本申请的范围内;并且本申请多头螺纹是为了减小夹紧力,而对比文件2是为了增大夹紧力,两者目的相反。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单头螺纹螺旋升角较小,不容易滑动,有利于自锁,不利于松开。多头螺纹螺旋升角较大,容易滑动,且多头螺纹每旋转一周时,能前进单头螺纹几倍的螺距,因此常用在传动机构上。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一种钻夹头,并利用了上述基本常识,对比文件2面对的技术问题是,现有钻夹头的螺母和夹爪螺纹配合采用单头螺纹传动,需要旋转很多圈才能把工具夹持住,费时费力。因此,其利用了多头螺纹利于传动的特点,将驱动夹爪运动的单头螺纹传动变成了多头螺纹传动,从而省时省力,因此,“多头螺纹”与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息息相关。同时,对比文件2中也公开了多头螺纹的螺纹自锁力减小很多(即减小了夹紧力)。也就是说,尽管对比文件2所利用的是多头螺纹利于传动的特点,但是,对比文件2同时也公开了多头螺纹自锁力小的特点,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轻松打开自紧钻夹头,即减小自紧钻夹头的夹紧力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所使用的多头螺纹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便实现手动打开钻夹头的目的,两者存在结合的动机。
(2)、对于复审请求人所争辩的本申请中相同头数的多头螺纹其螺旋升角是4.7°≤α≤10.7°,首先,本申请权利要求中并未限定在指定螺纹头数,例如3头时螺旋升角是4.7°≤α≤10.7°,而只是泛指多头螺纹其螺旋升角是4.7°≤α≤10.7°,其包括5头螺纹螺旋升角是4.7°≤α≤10.7°,而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螺纹头数为5头时,螺旋升角为5.18°,正好落入了本申请的范围,因此,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数值范围;即使复审请求人将该范围限定为3头等其他螺纹头数,也不足以使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这是因为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多头螺纹的螺旋升角范围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至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中数值范围选定的目的,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5段中指出 “螺母6上与夹爪螺纹连接的螺纹61也可为5-8头螺纹,或更多头的螺纹,尽管此时螺旋升角大,螺纹的自锁力减小较多,但夹紧速度能够更加快速”,也就是说,螺旋升角的选择会影响夹紧速度(对比文件2所追求的目标),同时也会影响夹紧力的大小(本申请的目的),因此,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数值范围选择客观上与本申请的目的并不相悖。
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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