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扭矩电动鱼线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大扭矩电动鱼线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939
决定日:2019-11-20
委内编号:1F26368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63383.8
申请日:2015-08-29
复审请求人:滕州市奥科电器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晓明
合议组组长:李梅
参审员:杜长亮
国际分类号:A01K89/015(2006.01);A01K89/017(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应用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63383.8,名称为“大扭矩电动鱼线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滕州市奥科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8月29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8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5年08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5段(即第1-4页),说明书附图1-2幅(即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下列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201947815 U,公告日为2011年08月3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大扭矩电动鱼线轮,包括壳体、左端盖、绕线轮、主轴、固定螺母、主动结合子、从动结合子、手动手柄、制动摩擦片和旋紧螺母,在壳体的内部设有主轴、电机、绕线轮和轴承,在电机和绕线轮之间设有离合器片,左端盖为圆形盖,其端口处设有螺钉孔,通过螺钉安装在壳体的左端,其特征在于:在绕线轮的右端内部设有一个能够沿着主轴左右移动的轴承,在轴承及轴承右端的主轴上,套接有调节轴承丝杆;在壳体右端面轴孔外部的调节轴承丝杆上依次设有离合调节手柄和固定螺母,在固定螺母右端的主轴上设有依次设有主动结合子、从动结合子、手动手柄、推力弹簧、卡簧和旋紧螺母;所述壳体呈圆鼓状,前后两端设有圆管状接口,用以安装鱼竿和电控把手,壳体的左端设有圆形口,左端盖通过螺钉固定在圆形口上,在壳体左下角设有一个进线口,进线口与壳体下端的圆管状接口相连通,在壳体右端面的中心处设有轴孔;在左端盖的中部设有3-5个螺丝孔,用以固定电机,在左端盖的下部设有电线通道,电线通道与壳体的进线口相连通,电机的电线经电线通道和进线口与电控手把内的电机驱动器电连接;所述电控手把为圆柱形空心管,上端与壳体后端的圆管状接口相连接,在电控手把内部设有电机驱动器和电机调速器,在电控手把的正面设有电机调速器开关,在电控手把的背面设有电源开关;所述绕线轮的右端内侧设有制动摩擦片和刹车手柄,在绕线轮右端的内腔内设有轴承,在轴承的左端面与绕线轮之间设有橡胶垫,橡胶垫与绕线轮之间摩擦力的大小可调;所述手动手柄与主轴之间装有单向旋转结合子,电动时手动手柄不转,需要手动时,旋转手动手柄可带动鱼线轮转动;所述主动结合子的外侧设有单向斜齿牙盘,固定在主轴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大扭矩电动鱼线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机为外转子、多极、无刷直流电机,其定子固定在左端盖上,电机的转轴与主轴相连接,在外转子的右端面与绕线轮之间设有离合器片。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大扭矩电动鱼线轮,其特征在于:所述从动结合子由反向斜齿牙盘、推力压簧和右挡垫组成,反向斜齿牙盘和右挡垫固定在主轴外套上,在反向斜齿牙盘和右挡垫之间设有推力压簧,推力压簧的后端固定在右挡垫上。”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电动鱼线轮为大扭矩的;左端盖为圆形盖,其端口处设有螺钉孔,通过螺钉安装在壳体的左端,壳体呈圆鼓状,前后两端设有圆管状接口,用以安装鱼竿和电控把手,壳体的左端设有圆形口,左端盖通过螺钉固定在圆形口上,在壳体左下角设有一个进线口,进线口与壳体下端的圆管状接口相连通,在壳体右端面的中心处设有轴孔,在左端盖的中部设有3-5个螺丝孔,用以固定电机,在左端盖的下部设有电线通道,电线通道与壳体的进线口相连通,电机的电线经电线通道和进线口与电控手把内的电机驱动器电连接,电控手把为圆柱形空心管,上端与壳体后端的圆管状接口相连接,电机驱动器和电机调速器设在电控手把内部,电机调速器开关设在电控手把的正面,在电控手把的背面设有电源开关;(2)在电机和绕线轮之间设有离合器片,在绕线轮的右端内部设有一个能够沿着主轴左右移动的轴承,在轴承及轴承右端的主轴上,套接有调节轴承丝杆,在壳体右端面轴孔外部的调节轴承丝杆上依次设有离合调节手柄和固定螺母;绕线轮的右端内侧设有制动摩擦片和刹车手柄,在绕线轮右端的内腔内设有轴承,在轴承的左端面与绕线轮之间设有橡胶垫,橡胶垫与绕线轮之间摩擦力的大小可调;主动结合子的外侧设有单向斜齿牙盘,手动手柄和旋紧螺母之间设置的为推力弹簧、卡簧。然而区别技术特征(1)和区别技术特征(2)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独立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采用外转子直接摩擦离合器盘面的方式带动绕线轮旋转,而对比文件1采用多级齿轮传动带动卷线轮轴的方式,其传动方式不同;2、本申请传动机构集中在左侧,为在右侧设置离合操纵装置、摩擦力调节装置、刹车装置提供了足够的空间;电机设置在左侧,整个渔线轮结构重心偏左,为单手操作鱼线轮提供了方便;本申请可实现单手操作鱼线轮而对比文件1不能实现单手操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离合机构实现电机和卷线轮的连接,同时无论直接传动方式或间接传动方式,外转子、多极、无刷直流电机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手动卸力机构(即刹车装置),其位于右侧,同时还公开了直流电机4和离合机构,对于电机和离合机构位置的选择,并且对比文件1的渔线轮也可以实现与本申请相同的操作。(3)对比文件1中皮制圆板14的作用和本申请的橡胶垫19的作用是相同的;同时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是一种鱼线轮的结构并不是其操作方式,且使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习惯决定鱼线轮的操作方式。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电动鱼线轮为大扭矩的电动鱼线轮;还具有固定螺母,左端盖为圆形盖,其端口处设有螺钉孔,通过螺钉安装在壳体的左端,壳体呈圆鼓状,前后两端设有圆管状接口,用以安装鱼竿和电控把手,壳体的左端设有圆形口,左端盖通过螺钉固定在圆形口上,在壳体左下角设有一个进线口,进线口与壳体下端的圆管状接口相连通,在壳体右端面的中心处设有轴孔,在左端盖的中部设有3-5个螺丝孔,用以固定电机,在左端盖的下部设有电线通道,电线通道与壳体的进线口相连通,电机的电线经电线通道和进线口与电控手把内的电机驱动器电连接,电控手把为圆柱形空心管,上端与壳体后端的圆管状接口相连接,电机驱动器和电机调速器设在电控手把内部,电机调速器开关设在电控手把的正面,在电控手把的背面设有电源开关;(2)在电机和绕线轮之间设有离合器片,在绕线轮的右端内部设有一个能够沿着主轴左右移动的轴承,在轴承及轴承右端的主轴上,套接有调节轴承丝杆,在壳体右端面轴孔外部的调节轴承丝杆上依次设有离合调节手柄和固定螺母;绕线轮的右端内侧设有制动摩擦片和刹车手柄,在绕线轮右端的内腔内设有轴承,在轴承的左端面与绕线轮之间设有橡胶垫,橡胶垫与绕线轮之间摩擦力的大小可调;主动结合子的外侧设有单向斜齿牙盘,手动手柄和旋紧螺母之间设置的为推力弹簧、卡簧。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布置个鱼线轮各结构部件的位置以及方便操作鱼线轮。然而,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壳体的各部件的形状,主轴与壳体的布置方式,通过螺钉孔和螺钉配合安装壳体部件以及固定电机,电线、开关和电机驱动器的连接方式,壳体和钓竿的连接方式,电控把手的设置方式等都是电动鱼线轮的常规设置方式。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离合器的基础上,得到本申请的离合器也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独立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使用的大扭矩电机与对比文件1中采用的棘轮驱动的电机不同,并且壳体的各部件形状,主轴与壳体的布置方式,壳体部件安装方式,电线、开关和电机驱动器的连接方式,壳体和钓竿的连接方式电控把手的设置方式等都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2)对比文件1中的离合滑块23、弹簧8、调节螺母7和弹簧式按钮机构组成的离合机构来调节电机4和卷线轮18之间的结合和分离,而本申请中离合器结构是传递或切断电机向卷线轮传递动力。本申请在电机和绕线轮之间设置离合器片,因此,无论轴承、轴承丝杆,还是手柄和固定螺母,均能实现调节的功能,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两个棘轮33实现长摇把9的单向基础上,将主动结合子的外侧设为单向斜齿牙盘来实现单向旋转,因此,对比文件1只能实现单向旋转,而不能实现调节的功能。其具体的离合器结构也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3)本申请中在轴承的左端面与绕线轮之间设有橡胶垫,橡胶垫与绕线轮之间摩擦力的大小可调,且空转容易造成绕线轮和轴承损伤,而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此方案,并且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提交申请文件的修改文本,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7年08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5年08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即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大扭矩电动鱼线轮。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动渔线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8-25段和附图1-5):电动鱼线轮包括左端盖(参见附图1)、卷线轮18(即绕线轮)、卷线轮轴19(即主轴)、调节螺母7、两个棘齿33(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两个棘齿33中有一个为主动结合子,另外一个为从动结合子)、长摇把9(即权利要求1中的手动手柄)、刹车圆片13(即权利要求1中的制动摩擦片)、调节螺母7(附图1右端的调节螺母7即权利要求1中的旋紧螺母),电动鱼线轮内部设有卷线轮轴19、直流电机4、卷线轮18、轴承17,在卷线轮轴19的左端设有由离合滑块23、弹簧8、调节螺母7和弹簧式按扭机构组成的离合机构,在卷线轮轴19的右端设有两个棘齿33、长摇把9、弹簧8、调节螺母7,电动鱼线轮还设有无极调速器2(即权利要求1中的电机调速器)、电机驱动器(为了驱动电机运转,电动鱼线轮必然含有电机驱动器)和调速扭29(即权利要求1中的电机调速器开关),长摇把9与卷线轮轴19之间装有两个棘齿33(即权利要求1中的单向旋转结合子),电动时长摇把9不转,需要手动时,旋转长摇把9可带动鱼线轮转动。
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电动鱼线轮为大扭矩的电动鱼线轮;还具有固定螺母,左端盖为圆形盖,其端口处设有螺钉孔,通过螺钉安装在壳体的左端,壳体呈圆鼓状,前后两端设有圆管状接口,用以安装鱼竿和电控把手,壳体的左端设有圆形口,左端盖通过螺钉固定在圆形口上,在壳体左下角设有一个进线口,进线口与壳体下端的圆管状接口相连通,在壳体右端面的中心处设有轴孔,在左端盖的中部设有3-5个螺丝孔,用以固定电机,在左端盖的下部设有电线通道,电线通道与壳体的进线口相连通,电机的电线经电线通道和进线口与电控手把内的电机驱动器电连接,电控手把为圆柱形空心管,上端与壳体后端的圆管状接口相连接,电机驱动器和电机调速器设在电控手把内部,电机调速器开关设在电控手把的正面,在电控手把的背面设有电源开关;(2)在电机和绕线轮之间设有离合器片,在绕线轮的右端内部设有一个能够沿着主轴左右移动的轴承,在轴承及轴承右端的主轴上,套接有调节轴承丝杆,在壳体右端面轴孔外部的调节轴承丝杆上依次设有离合调节手柄和固定螺母;绕线轮的右端内侧设有制动摩擦片和刹车手柄,在绕线轮右端的内腔内设有轴承,在轴承的左端面与绕线轮之间设有橡胶垫,橡胶垫与绕线轮之间摩擦力的大小可调;主动结合子的外侧设有单向斜齿牙盘,手动手柄和旋紧螺母之间设置的为推力弹簧、卡簧。
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布置个鱼线轮各结构部件的位置以及方便操作鱼线轮。
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其虽然披露了电动渔线轮具有离合结构,但对比文件1中的离合器结构与本申请中的离合结构不同,本申请的离合结构为在电机和绕线轮之间设置离合器片,而对比文件1中的离合器结构为在卷线轮轴19的左端设有由离合滑块23、弹簧8、调节螺母7和弹簧式按扭机构组成的离合机构,并且,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鱼线轮的结构不同的是本申请中的电机布置在鱼线轮左侧,在轴承的左端面与绕线轮之间设有橡胶垫,橡胶垫与绕线轮之间摩擦力的大小可调,因此,对比文件1中并不存在将上述的技术手段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这种区别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此外,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申请获得了可调节轴承与绕线轮之间摩擦力大小的有益技术效果。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的意见如上所述,对此,合议组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离合器机构实现电机和绕线轮的连接,但对比文件1公开的离合器结构与本申请中的离合结构不同,本申请的离合结构为在电机和绕线轮之间直接设置离合器片,而对比文件1中的离合器结构为在卷线轮轴19的左端设有由离合滑块23、弹簧8、调节螺母7和弹簧式按扭机构组成的离合机构,虽然原审查部门在前置意见中也列举了公知常识证据,但其也仅说明了电机的传动方式可选择直接传动或间接传动,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足以根据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为何将电机设置在电动鱼线轮的左侧以及如何在电动鱼线轮中通过在电机和绕线轮之间设置离合器片的直接传动的方式连接电机与绕线轮的启示;(3)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皮质圆板,但皮质圆板和本申请中的橡胶垫的左右不同,因为电机、按钮的设置位置不同,其操作方式也是不同的。基于现有的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2.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3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故其从属权利要求2-3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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