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从AC供电系统对高压电池电力充电的方法和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从AC供电系统对高压电池电力充电的方法和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758
决定日:2019-11-20
委内编号:1F284725
优先权日:2015-01-29
申请(专利)号:201610056642.2
申请日:2016-01-27
复审请求人:保时捷股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璐
合议组组长:郭春春
参审员:霍艳
国际分类号:H02J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该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56642.2,名称为“用于从AC供电系统对高压电池电力充电的方法和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保时捷股份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申请日为2016年01月27日,优先权日为2015年01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第1-9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WO2014/049254A1,公开日为2014年04月03日)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计算该AC供电系统的最高可能充电功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该设备包括一个充电功率计算模块(12),该充电功率计算模块用于计算该AC供电系统的最高可能充电功率,计算该AC供电系统的最高可能充电功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机器可读存储介质,用于存储实施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在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对比文件6(CN104253465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31日)公开了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5(US4677364A,公开日为1987年06月30日)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5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6年01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8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从AC供电系统对高压电池电力充电的方法,其特征为以下特征:
-该高压电池借助于一个充电装置(OBC)而被连接至该AC供电系统,该充电装置包括多个电压轨(L1,L2,L3),其中,各个电压轨(L1,L2,L3)都指配有一个滤波电容器(Cy),
-计算该AC供电系统的最高可能充电功率,
-在这些电压轨(L1,L2,L3)中选择至少一个电压轨(L1,L2,L3),该至少一个电压轨对于经计算的充电功率是非必要的,并且
-关断被指配给非必要的电压轨(L1,L2,L3)的滤波电容器(Cy)。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
被指配给一个电压轨(L1,L2,L3)的滤波电容器(Cy)将该电压轨(L1,L2,L3)连接至该AC供电系统的一个保护导体(PE),其中,该滤波电容器(Cy)是一个Y型电容器(Cy)。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
该Y型电容器(Cy)是借助于将该Y型电容器(Cy)连接至该保护导体(PE)的一个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场效应管(10)而被关断的。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
该Y型电容器(Cy)是借助于该充电装置(OBC)的一个开关矩阵而被关断的,该开关矩阵包括被选择的该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场效应管(10)。
5. 如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
计算该充电功率、选择所述电压轨(L1,L2,L3)以及关断所述滤波电容器(Cy)包括安全询问。
6. 如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
计算该充电功率包括AC电压测量(22)。
7. 一种用于尤其在如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中从AC供电系统对高压电池进行电力充电的设备,
其特征为以下特征:
-该设备首先可连接至该高压电池并且其次可连接至该AC供电系统,
-该设备包括多个电压轨(L1,L2,L3)和多个滤波电容器(Cy),其中各个电压轨(L1,L2,L3)都指配有一个滤波电容器(Cy),
-该设备包括一个充电功率计算模块(12),该充电功率计算模块用于计算该AC供电系统的最高可能充电功率,
-该设备包括一个电压轨选择模块(14),该电压轨选择模块被连接至该充电功率计算模块(12)并且用于在这些电压轨(L1,L2,L3)中选择对于经计算的充电功率是非必要的电压轨(L1,L2,L3),并且-该设备包括一个滤波电容器关断模块(16),该滤波电容器关断模块被连接至该电压轨选择模块(14)并且用于关断被指配给所述非必要的电压轨(L1,L2,L3)的滤波电容器(Cy)。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设备,
其特征为
一个安全询问模块(18)被连接至该充电功率计算模块(12)、该电压轨选择模块(14)和该滤波电容器关断模块(16)。
9. 一种机器可读存储介质,该机器可读存储介质包括存储在其上的、被设计为实施如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方法的所有步骤的计算机程序。”
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技术特征“计算该AC供电系统的最高可能充电功率”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2)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特征“在这些电压轨(L1,L2,L3)中选择至少一个电压轨(L1,L2,L3),该至少一个电压轨对于经计算的充电功率是非必要的,并且关断被指配给非必要的电压轨(L1,L2,L3)的滤波电容器(Cy)”,且不属于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修改对比文件1的方案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先测量接入的AC电力网络的功率值,然后根据电力网络的功率值选择需要的电压轨,关断没必要的电压轨及电压轨上的电容。正如复审请求人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滤波级和整流器级的选择是根据电力供应网络的功率大小所确定,为了确定电力供应网络的功率大小,充电系统可配备有一个测量所连接的电力供应网络的功率并且确定该电力供应网络的相数的装置,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计算交流电力供应网络的功率,当电力供应网络的功率低于某个阈值(例如,3kW)并且所确定的相数严格地小于3时,则确定所连接的电力供应网络是一个第二电力供应网络,相比之下,如果这两个条件之一未被满足,则确定所连接的电力供应网络是一个第一电力供应网络(说明书第34段及第80段-第94段)。第一供电网络与第二供电网络对应选择不同的电压轨。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电力供应网络的供应功率选择电压轨。其次,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获取功率的方式是通过测量,而本申请是通过计算获得,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通过计算获取功率时本领常用技术手段。(2)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电力供应网络的功率大小及相数,选择需要的电压轨,同时关断没必要的电压轨及电容器。在图1中示出的充电系统的一个问题是滤波级2和整流器级3的大小是针对高功率三相网络的第一电力供应网络1a而确定的当这一充电系统与第二网络1b一起使用时,这种大小确定对能量效率不利。以第二电力供应网络1b来使用滤波级针对第一电气网络1a确定大小的这些电容器21、22和23会产生显著的无功电流(参见说明书第60-62段),因此,需要根据AC电力网络的功率计相数选择合适的电压轨,关闭需要的电压轨,每个电压轨上均连接有相应的电容器,选择电压轨的同时也选择了相应的电容器。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其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在这些电压轨(L1,L2,L3)中选择至少一个电压轨(L1,L2,L3),该至少一个电压轨对于经计算的充电功率是非必要的。上述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7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还包括:该设备包括一个电压轨选择模块(14),该电压轨选择模块被连接至该充电功率计算模块(12)并且用于在这些电压轨(L1,L2,L3)中选择对于经计算的充电功率是非必要的电压轨(L1,L2,L3)。上述区别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9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还包括:一种机器可读存储介质,该机器可读存储介质包括存储在其上的、被设计为实施方法的所有步骤的计算机程序。上述区别已被对比文件6公开,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5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8也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当连接电力供应网络1a时,开关9“通”并且开关81-84“断”,电容器7被关断;当连接电力供应网络1b时,开关9“断”并且开关81-84“通”,电容器21-23被关断,因此相当于已经公开了特征“关断被指配给非必要的电压轨(L1,L2,L3)的滤波电容器(Cy)”;(2)而对于特征“在这些电压轨(L1,L2,L3)中选择至少一个电压轨(L1,L2,L3),该至少一个电压轨对于经计算的充电功率是非必要的”,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有选择的使用包括三个有功相11、12和13的电力供应网络1a,或者使用包括一个或两个有功相的电力供应网络1b对电池进行充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需要的充电功率较小时,可以选取三相电力供应网络1a中的任意一相或两相对电池进行充电,以实现一个一相或两相电力供应网络,从而降低电力供应网络的复杂度。据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成立,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共计7项权利要求),所作修改为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从AC供电系统对高压电池电力充电的方法,其特征为以下特征:
-该高压电池借助于一个充电装置(OBC)而被连接至该AC供电系统,该充电装置包括多个电压轨(L1,L2,L3),其中,各个电压轨(L1,L2,L3)都指配有一个滤波电容器(Cy),
-计算该AC供电系统的最高可能充电功率,
-在这些电压轨(L1,L2,L3)中选择至少一个电压轨(L1,L2,L3),该至少一个电压轨对于经计算的充电功率是非必要的,并且
-关断被指配给非必要的电压轨(L1,L2,L3)的滤波电容器(Cy);
其中被指配给一个电压轨(L1,L2,L3)的滤波电容器(Cy)将该电压轨(L1,L2,L3)连接至该AC供电系统的一个保护导体(PE),其中,该滤波电容器(Cy)是一个Y型电容器(Cy);
其中该Y型电容器(Cy)是借助于将该Y型电容器(Cy)连接至该保护导体(PE)的一个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场效应管(10)而被关断的。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
该Y型电容器(Cy)是借助于该充电装置(OBC)的一个开关矩阵而被关断的,该开关矩阵包括被选择的该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场效应管(10)。
3. 如权利要求1至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
计算该充电功率、选择所述电压轨(L1,L2,L3)以及关断所述滤波电容器(Cy)包括安全询问。
4. 如权利要求1至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
计算该充电功率包括AC电压测量(22)。
5. 一种用于尤其在如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中从AC供电系统对高压电池进行电力充电的设备,
其特征为以下特征:
-该设备首先可连接至该高压电池并且其次可连接至该AC供电系统,
-该设备包括多个电压轨(L1,L2,L3)和多个滤波电容器(Cy),其中各个电压轨(L1,L2,L3)都指配有一个滤波电容器(Cy),
-该设备包括一个充电功率计算模块(12),该充电功率计算模块用于计算该AC供电系统的最高可能充电功率,
-该设备包括一个电压轨选择模块(14),该电压轨选择模块被连接至该充电功率计算模块(12)并且用于在这些电压轨(L1,L2,L3)中选择对于经计算的充电功率是非必要的电压轨(L1,L2,L3),并且
-该设备包括一个滤波电容器关断模块(16),该滤波电容器关断模块被连接至该电压轨选择模块(14)并且用于关断被指配给所述非必要的电压轨(L1,L2,L3)的滤波电容器(Cy)。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设备,
其特征为
一个安全询问模块(18)被连接至该充电功率计算模块(12)、该电压轨选择模块(14)和该滤波电容器关断模块(16)。
7. 一种机器可读存储介质,该机器可读存储介质包括存储在其上的、被设计为实施如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方法的所有步骤的计算机程序。”
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对比文件5的“中性线”是否能够直接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及对比文件5的“中性线”如何应用于对比文件1存在疑义;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任何动机在对比文件5的启示下将对比文件1朝向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1的方向进行修改。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于2019年10月24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共计7项权利要求),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2019年10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6年01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8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该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及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WO 2014/049254A1,公开日为2014年04月03日;
对比文件5:US 4677364A,公开日为1987年06月30日;
对比文件6:CN 104253465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31日。
其中,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从AC供电系统对高压电池电力充电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为机动车辆蓄电池充电的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5行到第17页第30行,附图1-4):该系统使用如下方法从AC电力供应网络对机动车辆蓄电池4进行充电:该蓄电池4借助于充电装置而被连接至电力供应网络,该充电装置包括三个相11、12、13(相当于多个电压轨),每个相都指配有一个滤波电容器21、22、23;还包括连接在相11和13之间的电容器7,用于对从所连接的电力供应网络抽取的电压进行滤波;测量所连接的电力供应网络的功率(相当于最高可能充电功率)以及确定该电力供应网络的相数,当功率低于某一阈值并且所确定的相数严格地小于3时,则确定所连接的电力供应网络是具有第二类型1b的电力供应网络,反之则为第一类型1a的电力供应网络;当连接电力供应网络1a时,开关9“通”并且开关81-84“断”,电容器7被关断;当连接电力供应网络1b时,开关9“断”并且开关81-84“通”,电容器21-23被关断(相当于关断被支配给非必要的电压轨的滤波电容器)
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在这些电压轨(L1,L2,L3)中选择至少一个电压轨(L1,L2,L3),该至少一个电压轨对于经计算的充电功率是非必要的;(2)其中被指配给一个电压轨(L1,L2,L3)的滤波电容器(Cy)将该电压轨(L1,L2,L3)连接至该AC供电系统的一个保护导体(PE),其中,该滤波电容器(Cy)是一个Y型电容器(Cy);其中该Y型电容器(Cy)是借助于将该Y型电容器(Cy)连接至该保护导体(PE)的一个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场效应管(10)而被关断的。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1)降低电力供应网络的复杂度;(2)对三相交流电源及其滤波电容进行中性点保护,以及对每相滤波电容器进行分别控制。
对于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有选择的使用包括三个有功相11、12和13的电力供应网络1a,或者使用包括一个或两个有功相的电力供应网络1b对电池进行充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需要的充电功率较小时,可以选取三相电力供应网络1a中的任意一相或两相对电池进行充电,以实现一相或两相电力供应网络,从而降低电力供应网络的复杂度。
对于上述区别(2),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无功补偿系统(参见说明书第8栏第28-47行,附图5):其中被支配给三相AC电源每相的滤波电容器将该相连接至中性线(相当于AC供电系统的一个保护导体),三相滤波电容器连接成Y型;Y型电容器是借助于该电容器连接至中性线的CMOS而被关断的。并且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5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对三相交流电源及其滤波电容进行中性点保护以及用于对每相滤波电容器进行分别控制,因此对比文件5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而,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5公开(参见说明书第8栏第28-47行,附图5):Y型电容器是借助于三个CMOS(相当于开关矩阵)而被关断的。并且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5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对每相滤波电容器进行分别控制,因此对比文件5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从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和5公开,然而,为了获取系统中各部分的运行情况,对各部分进行安全询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和5公开,然而,通过测量电压的方式来计算功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用于从AC供电系统对高压电池电力充电的设备。其中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不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参见审查意见2.1-2.4;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5行到第17页第30行,附图1-4):该系统可连接至机动车辆蓄电池4并且可连接至电力供应网络;该系统包括三个相11、12、13,每个相都指配有一个滤波电容器21、22、23;还包括连接在相11和13之间的电容器7,用于对从所连接的电力供应网络抽取的电压进行滤波;该系统包括测量所连接的电力供应网络的功率以及确定该电力供应网络的相数的装置(相当于充电功率计算模块);该系统包括开关9以及开关81-84(相当于滤波电容器关断模块),当连接电力供应网络1a时,开关9“通”并且开关81-84“断”,电容器7被关断;当连接电力供应网络1b时,开关9“断”并且开关81-84“通”,电容器21-23被关断。
权利要求5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还包括:该设备包括一个电压轨选择模块(14),该电压轨选择模块被连接至该充电功率计算模块(12)并且用于在这些电压轨(L1,L2,L3)中选择对于经计算的充电功率是非必要的电压轨(L1,L2,L3)。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5实际解决的问题是:降低电力供应网络的复杂度。
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有选择的使用包括三个有功相11、12和13的电力供应网络1a,或者包括一个或两个有功相的电力供应网络1b对电池进行充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需要的充电功率较小时,利用一个选择模块选取三相电力供应网络1a中的任意一相或两相对电池进行充电,以实现一个一相或两相电力供应网络,从而降低电力供应网络的复杂度。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得到权利要求5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而,权利要求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5公开。然而,为了获取系统中各部分的运行情况,设置安全询问模块对各部分进行安全询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用于从AC供电系统对高压电池电力充电的设备。其中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不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参见审查意见2.1-2.4;权利要求7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还包括:一种机器可读存储介质,该机器可读存储介质包括存储在其上的、被设计为实施方法的所有步骤的计算机程序。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7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充电方法的具体执行。
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6公开了一种电动汽车的充电控制系统及具有其的电动汽车,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161段-第0165段):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用于实施例方法携带的全部或部分步骤是可以通过程序来指令相关的硬件完成,所述的程序可以存储于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中,该程序在执行时,包括方法实施例的步骤之一或其组合。并且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6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充电方法的具体执行,因此对比文件6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和6而得到权利要求7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而,权利要求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无功补偿系统(参见说明书第8栏第28-47行,附图5):其中被支配给三相AC电源每相的滤波电容器将该相连接至中性线(相当于AC供电系统的一个保护导体),三相滤波电容器连接成Y型;Y型电容器是借助于该电容器连接至中性线的CMOS而被关断的。并且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5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对三相交流电源及其滤波电容进行中性点保护以及用于对每相滤波电容器进行分别控制,因此对比文件5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足以说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本案合议组现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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