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烟囱白烟低能耗治理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烟囱白烟低能耗治理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727
决定日:2019-11-20
委内编号:1F26307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20605.0
申请日:2015-07-17
复审请求人:福建德兴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常梦媛
合议组组长:芦秋敏
参审员:邱俊杰
国际分类号:F23J15/06;F23J15/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相应技术问题时采用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20605.0,名称为“一种烟囱白烟低能耗治理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福建德兴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7月17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7月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2(CN103185346A,公开日为2013年7月3日)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1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CN202289849U,公开日为2012年7月4日)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7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39]段(第1-5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4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烟囱白烟低能耗治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排烟装置内沿净烟气输入至输出的方向设置有换热装置,烟气利用换热装置采用先降温、除湿,再升温的方法实现白烟的消除。
2. 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一种烟囱白烟低能耗治理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烟气先降温时散失的热量作为后续为烟气再升温所使用换热装置的热源,所述后续烟气升温时冷却的能量作为前续为烟气降温所使用换热装置的冷源。
3. 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一种烟囱白烟低能耗治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换热装置包括第一换热装置、第二换热装置、第三换热装置,所述第三换热装置通过循环系统与第一换热装置连接,所述第二换热装置与冷却塔及循环装置相连。
4. 根据权利要求 3 所述的一种烟囱白烟低能耗治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换热装置、第二换热装置、第三换热装置由一组或多组换热器组成 , 当设有多组换热器时,多个换热器并联设置。
5. 根据权利要求 3 或 4 所述的一种烟囱白烟低能耗治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换热装置、第二换热装置为表冷器,或喷淋室,或以上二者的组合。
6. 根据权利要求 3 或4 所述的一种烟囱白烟低能耗治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换热装置通过循环系统与冷却塔相连。
7. 根据权利要求 3 或4所述的一种烟囱白烟低能耗治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换热装置的冷源为冷却塔,或第三换热装置,或地源、水源,或环境空气,或其中不低于 2 种形式的组合 ;所述第二换热器的冷源为冷却塔,或制冷机组的蒸发器,或地源、水源,或环境空气,或其中不低于 2 种形式的组合。
8. 根据权利要求 3 或 4所述的一种烟囱白烟低能耗治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换热装置的热源来自第一换热装置,或制冷机组的冷凝器,或锅炉蒸汽,或电加热装置,或其中不低于 2 种形式的组合。
9. 根据权利要求 3所述的一种烟囱白烟低能耗治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冷却塔循环水为自来水,或脱硫碱性水,或以上二者的组合。
10. 根据权利要求 3所述的一种烟囱白烟低能耗治理方法,其特征在于:经所述第三换热装置热交换流出的烟气温度小于 60℃。
11. 根据权利要求 3所述的一种烟囱白烟低能耗治理方法,其特征在于:经所述第三换热装置热交换出的烟气温度为 35-45℃。”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方式为将原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原权利要求1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同时删除了原权利要求2,其他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和序号做了适应性调整。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处理的对象烟气是指净烟气,而对比文件1和2中与本申请的处理对象不一样,本申请的目的是消除净烟气的白烟;(2)本申请将现有的除烟尘的换热技术应用到净烟气的输入至输出段,此设置突破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性思维,用比较低的能耗,就达到了彻底消除烟囱白烟的意想不到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烟囱白烟低能耗治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排烟装置内沿净烟气输入至输出的方向设置有换热装置,烟气利用换热装置采用先降温、除湿,再升温的方法实现白烟的消除,所述烟气先降温时散失的热量作为后续为烟气再升温所使用换热装置的热源,所述后续烟气升温时冷却的能量作为前续为烟气降温所使用换热装置的冷源。
2. 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一种烟囱白烟低能耗治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换热装置包括第一换热装置、第二换热装置、第三换热装置,所述第三换热装置通过循环系统与第一换热装置连接,所述第二换热装置与冷却塔及循环装置相连。
3. 根据权利要求 2 所述的一种烟囱白烟低能耗治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换热装置、第二换热装置、第三换热装置由一组或多组换热器组成 , 当设有多组换热器时,多个换热器并联设置。
4. 根据权利要求 2 或 3 所述的一种烟囱白烟低能耗治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换热装置、第二换热装置为表冷器,或喷淋室,或以上二者的组合。
5. 根据权利要求 2 或 3 所述的一种烟囱白烟低能耗治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换热装置通过循环系统与冷却塔相连。
6. 根据权利要求 2 或 3 所述的一种烟囱白烟低能耗治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换热装置的冷源为冷却塔,或第三换热装置,或地源、水源,或环境空气,或其中不低于 2 种形式的组合 ;所述第二换热器的冷源为冷却塔,或制冷机组的蒸发器,或地源、水源,或环境空气,或其中不低于 2 种形式的组合。
7. 根据权利要求 2 或 3 所述的一种烟囱白烟低能耗治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换热装置的热源来自第一换热装置,或制冷机组的冷凝器,或锅炉蒸汽,或电加热装置,或其中不低于 2 种形式的组合。
8. 根据权利要求 2 所述的一种烟囱白烟低能耗治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冷却塔循环水为自来水,或脱硫碱性水,或以上二者的组合。
9. 根据权利要求 2 所述的一种烟囱白烟低能耗治理方法,其特征在于:经所述第三换热装置热交换流出的烟气温度小于 60℃。
10. 根据权利要求 2 所述的一种烟囱白烟低能耗治理方法,其特征在于:经所述第三换热装置热交换流出的烟气温度为 35-45℃。”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除尘器出口排出的烟气实质上就是本申请要求保护的净烟气。本申请的换热装置设置在排烟装置内,对比文件2的各换热装置是通过烟道依次串联连接的。烟气处理的流程可分为不同的功能模块,如脱酸模块、除尘模块,也可以有为消除烟囱白烟排放而设置的“白烟模块”,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烟气处理系统设置为不同的功能模块,并将为实现该模块功能的设备作为一个整体,为便于设备的现场快速安装,降低现场装配的工作量,降低工人劳动强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某些部件以模块化形式实现设备的快速安装,如将换热装置设置为排烟装置的内部这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6 月25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10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8 月12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件,故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5年7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39]段(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3,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相应技术问题时采用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烟囱白烟低能耗治理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废弃物焚烧烟气组合净化系统及其工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0]、[0020]-[0049]段,附图1):该系统还公开了一种烟囱白烟低能耗治理方法,锅炉出口烟气前经过喷雾脱酸系统反应塔中和,去除大部分酸性气体后,其反应生成物与烟气中的烟尘等一同进入除尘器,通过除尘器滤掉烟气中的固体颗粒等粉尘,完成对烟气的初步处理。经过初步净化处理的烟气(相当于本申请的净烟气)首先经过烟气冷却器降温,将降温的烟气进入烟气洗涤塔,在洗涤塔中,烟气经水洗脱酸、中和吸收、深度清洗、去湿后,进入烟气再热装置,被加热升温后,经引风机由烟囱排入大气。喷雾脱酸系统1的入口与锅炉出口B相连,喷雾脱酸系统出口与除尘器2的入口相连,除尘器2的出口接烟气冷却器3的入口,烟气洗涤塔4的入口接烟气冷却器3的出口,烟气洗涤塔4的出口接烟气再热装置5,烟气再热装置5的出口接引风机7。通过烟气冷却器换热组件31所吸收的烟气中的热量,导入烟气再热装置5中,加热烟气,可以有效地防止烟气中的水蒸气聚集成水滴而影响后续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烟气排放冒“白烟”。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经过初步净化处理的烟气沿烟气的输入至输出的方向设置有换热装置,烟气利用换热装置采用先降温、除湿、再升温的方法实现白烟的消除,烟气先降温时散失的热量作为后续烟气为烟气再升温所使用换热装置的热源,后续烟气升温时冷却的能量作为前续为烟气降温所使用换热装置的冷源。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换热装置设置在排烟装置内。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换热装置设置方式的选择。
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可以利用换热装置采用先降温、除湿、再升温的方法实现白烟的消除的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容易想到将实现上述功能的换热器依次进行布置并设置在排烟通道中,至于是否需要将上述换热装置设置在同一装置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场实际需求而进行的常规选择,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烟气依次通过烟气冷却器3(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换热装置)、烟气洗涤塔4(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换热装置)和烟气再热装置5(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三换热装置),所述烟气再热装置5与烟气冷却器3通过循环系统连接(参见附图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消除净化后出现白烟的白烟处理机构,其包括洗涤塔本体6,该洗涤塔本体6与循环水冷却塔81及循环装置相连(参见说明书第[0015]-[0022]段,附图1)。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进一步提高第二换热装置的换热效果,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2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所以,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2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烟气冷却器3包括换热组件一31,烟气再热装置5包括换热组件二51(参见附图1)。在此基础上,为获得足够大的换热面积以满足换热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第一换热装置、第二换热装置、第三换热装置设置为由一组或多组换热器组成,同时为进一步提高单位时间内的换热量,设有多组换热器时,多个换热器并联设置也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4是对权利要求2或3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参见同上)公开了采用烟气冷却器3和烟气洗涤塔4进行冷却和除湿。而烟气洗涤塔是喷淋室的一种形式。并且表冷器、喷淋室是通常采用的热交换装置,为便于吸收烟气热量,将第一换热装置设置为喷淋室、或第二换热装置设置为表冷器也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5是对权利要求2或3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洗涤塔本体6通过循环系统与循环水冷却塔81相连(参见说明书第[0015]-[0022]段,附图1)。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通过设置循环水冷却塔可以实现高效冷却效果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为便于释放第一换热装置吸收的热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第一换热装置通过循环系统与冷却塔相连。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6是对权利要求2或3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烟气冷却器3的冷源为烟气再热装置5,烟气洗涤塔4的冷源为环境空气(参见附图1)。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洗涤塔本体6的冷源为循环冷却塔81(参见附图1)。在此基础上,为便于释放换热装置的热量,将第一换热装置的冷却设为冷却塔、或地源、水源,或环境空气,或包括第三换热装置在内的不低于2种形式的组合,以及将第二换热器的冷源设为制冷机组的蒸发器,或地源、或水源,或包括冷却塔与环境空气在内的不低于2种形式的组合也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从属权利要求7是对权利要求2或3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烟气再热装置5的热源来自烟气冷却器3(参见附图1)。在此基础上,为满足第三换热装置吸热需要及提高热源的可靠性,而将制冷机组的冷凝器或锅炉蒸汽或电加热装置或第一换热装置、制冷机组的冷凝器、锅炉蒸汽、电加热装置中不低于2种形式的组合这些都属于本领域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从属权利要求8是对权利要求2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通过碱液罐6向烟气洗涤塔输送碱液(参见同上)。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洗涤塔本体6底部的循环水储槽8中可加如少量氢氧化钙或氢氧化钠等碱性稀溶液,在脱白烟的同时起到进一步脱酸的效果,而循环水储槽8通过管道与循环水冷却塔81连通(参见说明书第[0017]段,附图1)。在此基础上,根据烟气处理的需要,如只冷却,不需要去除酸性物质,将冷却塔循环水设置为自来水也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即采用自来水或脱硫碱性水作为冷却塔循环水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从属权利要求9、10分别是对权利要求2的进一步限定。然而,为避免出现白烟,保证烟气具有一定流速且最大程度回收烟气热量,而将第三换热装置流出的烟气温度限定为小于60度,或者35-45度这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因此,当这些权利要求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发明烟囱白烟低能耗治理的技术方案创造性是在于在现有烟气处理系统中增设的治理装置——换热装置所设的位置。本发明是针对这一部分的微弱白烟,在沿净烟气输入至输出的方向的位置设置有换热装置,这时候换热装置需要处理的烟量小,因此换热装置可以采用小功耗小体积,所需要消耗的能耗就比较低。该技术方案是现有技术中没有人采用的。本发明是将现有的除烟尘的换热技术应用到净烟气的输入至输出段,因为此时净烟气中的烟尘含量低,只需在净烟气的输出段的狭小空间中加设换热装置,就可以实现,用比较低的能耗,就达到了彻底消除烟囱白烟的意想不到效果,是突破本领域技术人员习惯思维的应用,没有人想到或采用在排烟装置内设置换热装置。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采用换热技术对净烟气从输入到输出段分别进行降温、除湿和升温等步骤进而消除烟气中的白烟的技术方案,因此,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至于将不同的换热装置设置在同一装置内或将不同的换热装置作为单独的装置分别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场实际需求而进行的常规选择。在本领域中将换热装置设置在烟道中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例如,“对流换热器,有装在烟道内,也有单独安装在地面上的”(参见《工业炉用热交换器装置》,卿定彬 编著,冶金工业出版社,1986年1月,第47页),“带散热片的多管式换热器,通常把它设置在炉尾部附近的烟道中,把几个设备吊装在一起,也可以将管子水平安装在通道中成落地式(图2.85),图2.84为安装在水平烟道内的用于预热空气、高炉煤气的组合式管形换热器,图2.87为装入烟道内的组合式管形换热器(参见《工业炉节能手册》,日本工业炉协会 编著,杨志荣 等译校,北京能源学会,1985年12月,第108-109页)”,在对比文件2给出利用换热技术对净烟气从输入到输出段分别进行降温、除湿和升温等步骤进而消除烟气中的白烟的技术启示后,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领域的在烟道内设置换热装置的常规技术方式,很容易想到将实现上述功能的换热器依次进行布置并设置在排烟通道中,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请求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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