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油烟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抽油烟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724
决定日:2019-11-20
委内编号:1F257395
优先权日:2011-12-28
申请(专利)号:201610619823.1
申请日:2012-09-12
复审请求人:富士工业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常梦媛
合议组组长:谢磊
参审员:芦秋敏
国际分类号:F24C15/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为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且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19823.1,名称为“抽油烟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1210337411.0的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申请人为富士工业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9月12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12月28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4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436839Y,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6月27日)、对比文件2(CN202052448U,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1月30日)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6年7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147]段、说明书附图图1- 17、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3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抽油烟机,包括:
罩部的内面板,用于捕获烹调所产生的蒸汽,且在大致中央部具有开口部;
风扇,位于上述内面板的上述开口部的上方,用于产生空气的流;
过滤器,位于作为上述空气的流的流路的上述开口部或上述开口部的上游侧,由薄板形成,并具有使空气的流通过的孔;
电动机,用于仅使上述过滤器旋转;
油分捕获部件,围住上述过滤器的周围,并设置为拆卸自如;以及
整流板,在上述空气的流的上游侧与上述过滤器相对置,
其中,上述过滤器以拆装自如的方式安装在上述电动机的旋转轴上,
在上述风扇产生上述空气的流时,上述电动机使上述过滤器旋转,据此将上述空气中所含的油分捕获于上述油分捕获部件,
所述过滤器的每单位时间的转数至少为230rpm。”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中的“过滤器由薄板形成”修改为“过滤器由一个薄板形成”。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至少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抽油烟机包括罩部的内面板,用于捕获烹调所产生的蒸汽,且在大致中央部具有开口部;风扇位于上述内面板的上述开口部的上方;过滤器位于上述开口部或上述开口部的上游侧,还包括整流板,在上述空气的流的上游侧与上述过滤器相对置;(2)油分捕获部件设置为拆卸自如;(3)所述过滤器的每单位时间的转数至少为230rpm;(4)电动机仅使过滤器旋转;(5)过滤器由一个薄板形成。首先,对于区别特征(1)-(3)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次,对于区别特征(4),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存在对对比文件1中的风扇和过滤器的驱动方式进行改变的动机;本申请可以保证过滤器的转速稳定;再次,对于区别特征(5),对比文件2给出了滤板的数量不少于2个,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不会想到仅选择用多个滤板中的一个进行替换。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抽油烟机,包括:
罩部的内面板,用于捕获烹调所产生的蒸汽,且在大致中央部具有开口部;
风扇,位于上述内面板的上述开口部的上方,用于产生空气的流;
过滤器,位于作为上述空气的流的流路的上述开口部或上述开口部的上游侧,由一个薄板形成,并具有使空气的流通过的孔;
电动机,用于仅使上述过滤器旋转;
油分捕获部件,围住上述过滤器的周围,并设置为拆卸自如;以及
整流板,在上述空气的流的上游侧与上述过滤器相对置,
其中,上述过滤器以拆装自如的方式安装在上述电动机的旋转轴上,
在上述风扇产生上述空气的流时,上述电动机使上述过滤器旋转,据此将上述空气中所含的油分捕获于上述油分捕获部件,
所述过滤器的每单位时间的转数至少为230rpm。”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1 月29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评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3 月11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方式为将说明书中的特征“将所述过滤器上设置孔,所述孔包括设置在所述过滤器的外周缘区域的孔”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采用不同的电机分别驱动叶轮和网盘的方式会导致整体结构出现大的变动,如果合议组坚持认为“在抽油烟机领域,利用不同的电机分别驱动叶轮和网盘”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应当进行举证;(2)对比文件2明确给出的启示是“采用不少于两个的滤板”,在现有技术没有给出明确的技术启示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对滤板的数量进行改进;(3)由于在外周缘处的旋转速度更快,通过在靠近外周缘的区域具有孔的过滤器,可以有效地捕获通过水平方向上的空气流中的油。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抽油烟机,包括:
罩部的内面板,用于捕获烹调所产生的蒸汽,且在大致中央部具有开口部;
风扇,位于上述内面板的上述开口部的上方,用于产生空气的流;
过滤器,位于作为上述空气的流的流路的上述开口部或上述开口部的上游侧,由一个薄板形成,并具有使空气的流通过的孔;
电动机,用于仅使上述过滤器旋转;
油分捕获部件,围住上述过滤器的周围,并设置为拆卸自如;以及
整流板,在上述空气的流的上游侧与上述过滤器相对置,
其中,上述过滤器以拆装自如的方式安装在上述电动机的旋转轴上,
在上述风扇产生上述空气的流时,上述电动机使上述过滤器旋转,据此将上述空气中所含的油分捕获于上述油分捕获部件,
所述过滤器的每单位时间的转数至少为230rpm,
所述过滤器上设置孔,所述孔包括设置在所述过滤器的外周缘区域的孔。”
合议组于2019年6月27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认为:首先,对风机和过滤器分别采用单独的电机进行控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其次,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考虑到加工、制造成本以及过滤油烟的效果时,可以想到采用一块过滤板进行过滤。最后,对过滤板的结构进行相应的变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变化方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方式为: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了特征“在所述油分捕获部件的下游一侧的端部上,还具备从所述油分捕获部件的内壁向内侧延伸的延伸部,所述孔的形状是长方形,所述过滤器的所述孔的长边的方向为径向方向或者所述过滤器的所述孔的长边的方向成既不是径向方向、也不是圆周方向的角度”,复审请求人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类似的“延伸部”,但由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中的集油盒的结构和安装方式差异很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获得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构件结合到对比文件2上,而且由于对比文件2中的多个过滤器会增大通气阻力,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应用于原本通气阻力比较大且不能吸入太多空气的对比文件2中,并设置延伸部使抽油烟机变得难以吸入空气。(2)在相同转速下且位于相同的位置的孔的情况下,孔的形状为纵长形状,捕获效率更高,当过滤器旋转时,到达孔的端面的油烟量越大,油分捕获效率越高。(3)将对比文件2的滤板设置为一个存在技术障碍。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抽油烟机,包括:
罩部的内面板,用于捕获烹调所产生的蒸汽,且在大致中央部具有开口部;
风扇,位于上述内面板的上述开口部的上方,用于产生空气的流;
过滤器,位于作为上述空气的流的流路的上述开口部或上述开口部的上游侧,由一个薄板形成,并具有使空气的流通过的孔;
电动机,用于仅使上述过滤器旋转;
油分捕获部件,围住上述过滤器的周围,并设置为拆卸自如;以及
整流板,在上述空气的流的上游侧与上述过滤器相对置,
其中,上述过滤器以拆装自如的方式安装在上述电动机的旋转轴上,
在上述风扇产生上述空气的流时,上述电动机使上述过滤器旋转,据此将上述空气中所含的油分捕获于上述油分捕获部件,
所述过滤器的每单位时间的转数至少为230rpm,
所述过滤器上设置孔,所述孔包括设置在所述过滤器的外周缘区域的孔,
在所述油分捕获部件的下游一侧的端部上,还具备从所述油分捕获部件的内壁向内侧延伸的延伸部,
所述孔的形状是长方形,所述过滤器的所述孔的长边的方向为径向方向或者所述过滤器的所述孔的长边的方向成既不是径向方向、也不是圆周方向的角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8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分案申请递交日2016年7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147]段、说明书附图图1- 17、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8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为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且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抽油烟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旋转式油烟过滤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2]-[0032]段,附图1-2),包括:
集烟罩10的面板,用于捕获烹调所产生的蒸汽,且在大致中央部具有开口部;
叶轮8(相应于本申请的风扇),位于集烟罩面板的开口部的上方,用于产生空气的流;
盘状滤板2(相当于本申请的过滤器),位于作为上述空气的流的流路的开口部,由多个薄板形成,并具有使空气的流通过的孔;
双轴输出电机6,可用于使盘状滤板2旋转;
环形集油盒9(相当于本申请的油分捕获部件),围住上述盘状滤板2;
在风扇产生空气的流时,双轴输出电机6使盘状滤板2旋转,将空气中所含的油分捕获于环形集油盒9。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罩部还包括内面板;过滤器由一个薄板形成;电动机用于仅使过滤器旋转,过滤器的每单位时间的转数至少为230rpm,过滤器上设置孔,所述孔包括设置在过滤器的外周缘区域的孔,所述孔的形状是长方形,所述过滤器的所述孔的长边的方向为径向方向或者所述过滤器的所述孔的长边的方向成既不是径向方向、也不是圆周方向的角度;整流板在空气的流的上游侧与过滤器相对置;(2)过滤器以拆装自如的方式安装在电动机的旋转轴上,油分捕获部件设置为拆卸自如;在所述油分捕获部件的下游一侧的端部上,还具备从所述油分捕获部件的内壁向内侧延伸的延伸部。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实际技术问题是:(1)如何设置集烟罩和整流板以及如何设置过滤器的具体结构以提高油分捕获效率;(2)如何对过滤器和油分捕获部件进行拆卸;以及如何设置油分捕获部件以提高油分捕获效率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抽油烟机的集烟罩包括内面板和外面板形成的双层结构是本领域常规设置集烟罩的形式;而且在本领域中,考虑到排风扇的设置位置的不同、排风扇为了充分排烟必须要保持合理的转速以及过滤器的可能会延时过滤烟气等不同的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想到单独为过滤器设置相应的电机进行驱动并选择合适的转数,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的劳动。整流板也是抽油烟机中的惯用部件,在抽油烟机的空气流的上游侧安装与过滤器相对置的整流板仅是本领域的常规布置。另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过滤器由多个薄板组成,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设置多层过滤板显然会提高油烟的过滤效率,但当仅设置一个薄板时,同样也能起到过滤油烟的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制造成本以及过滤效果等方面考虑选择过滤器由一个薄板形成,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实际过滤效果的需求对过滤器的结构进行适当地改变,例如在其成具有外周缘区域的区域也设置孔,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选择长方形的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在过滤板上设置孔的技术启示,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很容易想到在过滤板上设置长方形的孔,并根据过滤板的形状对长方形的布置方式进行相应的改变,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抽油烟机的同轴旋转离心净化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3行至第2页最后一行,图2),网盘3的中部设有与电动机加长主轴相配的通孔,网盘3外边装有具有螺纹孔反向固定旋钮4,在电动机加长主轴的端部设有螺纹。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网盘3与电动机旋转轴是以拆卸自如的方式连接。另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可在内胆外设一油盘9,而且图2示出该油盘9是一个独立部件,套装于内胆外,在环形集油盒9的下游一侧的端部上,还具备从环形集油盒9的内壁向内延伸的延伸部(参见附图2)。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为了方便拆卸清洗油盘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设置为拆卸自如的安装方式,并且将环形集油盒的下游侧的内壁上向内延伸设置延伸部。
因此,在该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上述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类似的“延伸部”,但由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中的集油盒的结构和安装方式差异很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获得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构件结合到对比文件2上,而且由于对比文件2中的多个过滤器会增大通气阻力,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应用于原本通气阻力比较大且不能吸入太多空气的对比文件2中,并设置延伸部使抽油烟机变得难以吸入空气。(2)在相同转速下且位于相同的位置的孔的情况下,孔的形状为纵长形状,捕获效率更高,当过滤器旋转时,到达孔的端面的油烟量越大,油分捕获效率越高。(3)将对比文件2的滤板设置为一个存在技术障碍。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1)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环形集油盒9的下游一侧的端部上,具备从环形集油盒9的内壁向内延伸的延伸部(参见附图2),而且在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由于现有抽油烟机的叶轮与内胆下(外)端空间较小,当换装上加长主轴的电动机和安装网盘之后,网盘将露在内胆外面,所以在内胆外设一油盘9,利用增设的油盘把甩出的油污集聚起来,这样,使用现有抽油烟机的用户也能取得良好的油烟净化效果”,即对比文件1设置油盘的作用是为了将甩出的油污集聚起来,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1获得技术启示,为了更好地防止油污进入电机和风扇进而在对比文件2的环形集油盒9上端的内壁内侧设置延伸部,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置的过程也会对过滤器的阻力和收集油污这两者进行综合考量,例如设置一个过滤板既实现了对油烟的高效过滤同时也降低了过滤器的阻力。(2)将过滤网罩中的孔选择为长方形孔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参见《净油烟机和电风扇选用与维修》,刘杭生 等编著,人民邮电出版社,1996年9月),对比文件2公开了为了过滤油烟要使得滤板进行高速旋转以形成附壁效应,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更好的过滤油烟的效果时,可以对过滤板上的过滤孔的形状和设置方式进行相应的变化,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3)最后,对比文件2公开了为了过滤油烟要使得滤板进行高速旋转以形成附壁效应,虽然其公开了其滤板数量为多个,但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使用其过滤油烟的原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考虑到加工、制造成本以及过滤油烟的效果时,将过滤板的个数设置为一个并不存在技术障碍。
综上,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4 月23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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