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电动汽车的呈层结构的注塑包封插接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692
决定日:2019-11-20
委内编号:1F285462
优先权日:2014-08-29
申请(专利)号:201510542170.7
申请日:2015-08-28
复审请求人:海德堡印刷机械股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史永生
合议组组长:冉春艳
参审员:李素娟
国际分类号:H01B7/32;G01K7/16;H01R13/6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对比文件没有给出容易得到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同时该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42170.7,名称为“用于电动汽车的呈层结构的注塑包封插接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海德堡印刷机械股份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8月28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8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对比文件2:CN103855551A,公开日为2014年06月11日。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借助于电导体传导电能的装置,其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温度传感器设置在电导体与所述电绝缘第二层之间。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进行温度传感器及电导体的位置设置。而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温度传感器、电导体的位置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调整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常规技术手段、或是容易想到的内容或是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13也不具有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0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13项、说明书第1-41段。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借助于电导体(1)传导电能的装置,所述电导体被至少一个电绝缘第二层(4)包围,以及具有至少一个温度传感器(2),用于检测所述电导体(1)的温度,其中,所述温度传感器(2)设置在所述电导体(1)与所述电绝缘第二层(4)之间,且用于测量电导体(1)的温度的温度传感器(2)与电导体(1)电绝缘,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电绝缘第二层(4)与所述电导体(1)之间的间隙内设有电绝缘且导热第一层(3),并且,所述温度传感器(2)设置在所述电绝缘且导热第一层(3)的区域内。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围绕所述电绝缘第二层(4)和所述电绝缘且导热第一层(3)周围设有外部第三层(5)。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至少所述外部第三层(5)以压铸工艺被施加。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绝缘第二层(4)还附加地热绝缘。
5.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温度传感器(2)是PTC-元件或者NTC-元件。
6.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绝缘且导热第一层(3)由经硬化的流体制成。
7.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绝缘且导热第一层(3)由热传导带构成。
8.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温度传感器(2)附加地具有自身的电绝缘部。
9.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温度传感器(2)在预设有临界温度的情况下具有电阻值的与温度相关的指数变化。
10.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是电插接连接装置的插接器,并且,所述电导体(1)在所述插接器的内侧上以金属的插接触点结束,所述金属的插接触点被引导至该插接器的外侧,用于电接触对应于该插接器的对应件。
11.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绝缘第二层(4)由环状套筒构成。
12.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经硬化的流体是Gap-Filler4000。
13.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热传导带是由GAP-Pad5000材料制成的热传导带。”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的托架36无法对应本申请的第一层;且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温度传感器设置在电导体和电绝缘第二层之间”。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在对比文件2,通过附图7可以明显看出,容纳热敏电阻器20的热敏电阻器座66与容纳插脚32的插脚插槽62是间隔开的,且通过托架36进行连接;且在图7中的托架36采用热导塑料形成。因此,对比文件2中托架36可相当于电绝缘且导热第一层;对比文件2中热敏电阻器20与插脚32在绝缘护套(相当于电绝缘第二层)中的相对位置虽然与本申请中不同,但其本质上仍旧是将热敏电阻器放置在插脚的热传导路径上,使得热敏电阻器能够准确测量插脚的温度,而热敏电阻器的具体位置只是一种根据需要的常规选择。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在所述电绝缘第二层与所述电导体之间的间隙内设有电绝缘且导热第一层,并且,所述温度传感器设置在所述电绝缘且导热第一层的区域内。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好地给传感器传导热量。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热量通过插头壳体内的空间内的空气介质传递给热敏电阻器且热敏电阻器20与插脚32之间通过空间内的空气介质实现电绝缘。在此基础上,为了更好地传导热量以及防止电接触,在温度传感器和电导体之间设置易导热和电绝缘的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很容易想到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内容,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是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13也不具有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复审请求时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中的托架36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层,对于每个插脚32来说,在该插脚和托架36之间设置热敏电阻器20,也就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所述温度传感器设置在电导体和电绝缘第二层之间”这一技术特征;同时对比文件2中的插脚产生的热量在插头的封闭空间内通过空气传导给热敏电阻器,且热敏电阻器20与插脚32之间通过空间内的空气介质实现电绝缘,那么为了将热量更好地传导给热敏电阻器,在托架、插脚和热敏电阻器构成的空间内设置热传导同时电绝缘的导热第一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10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2,3合并入权利要求1中,删除原权利要求10,并对权利要求书的主题由“装置”具体限定成“电缆”。同时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1)本申请进一步限定的主题为 “一种用于借助于电导体传导电能的电缆”,而非过热保护装置,电缆完全不同于过热保护装置;(2)本申请的隔离必须有两种功能,必须是电隔离体且是热导体,而对比文件2仅需要电隔离,空气介质不适合传导热量,意味着对比文件2中去除热量不是一个必要特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1日提交意见陈述书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借助于电导体(1)传导电能的电缆,所述电导体被至少一个电绝缘第二层(4)包围,以及具有至少一个温度传感器(2),用于检测所述电导体(1)的温度,其中,所述温度传感器(2)设置在所述电导体(1)与所述电绝缘第二层(4)之间,且用于测量电导体(1)的温度的温度传感器(2)与电导体(1)电绝缘,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电绝缘第二层(4)与所述电导体(1)之间的间隙内设有电绝缘且导热第一层(3),并且,所述温度传感器(2)设置在所述电绝缘且导热第一层(3)的区域内,围绕所述电绝缘第二层(4)和所述电绝缘且导热第一层(3)周围设有外部第三层(5),且至少所述外部第三层(5)以压铸工艺被施加。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缆,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绝缘第二层(4)还附加地热绝缘。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缆,其特征在于,所述温度传感器(2)是PTC-元件或者NTC-元件。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缆,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绝缘且导热第一层(3)由经硬化的流体制成。
5.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缆,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绝缘且导热第一层(3)由热传导带构成。
6.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缆,其特征在于,所述温度传感器(2)附加地具有自身的电绝缘部。
7.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缆,其特征在于,所述温度传感器(2)在预设有临界温度的情况下具有电阻值的与温度相关的指数变化。
8.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缆,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绝缘第二层(4)由环状套筒构成。
9.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缆,其特征在于,所述经硬化的流体是Gap-Filler4000。
10.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缆,其特征在于,所述热传导带是由GAP-Pad5000材料制成的热传导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1日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文件,经审查,提交的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10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0项,2018年10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1段,申请日2015年05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对比文件没有给出容易得到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同时该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与驳回决定及复审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CN103855551A(公开日:2014年06月11日)。
2.1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借助电导体传导电能的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防过热电源缆线和方法,其具有借助电导体传导电能的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2段至第0082段,附图1-18):包括插脚32(相当于电导体)被至少一个电绝缘的托架36(相当于第二层)包围,以及具有至少一个热敏电阻器20(相当于温度传感器),用于检测插脚32的温度,其中,热敏电阻器20设置在插脚32与电绝缘的托架36之间,且用于测量插脚32的温度的热敏电阻器20与插脚32电绝缘(参见附图11,18)。托架36外部设置有绝缘护套(相当于第三层)。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1、本申请保护的是一种电缆,对比文件2为热保护装置,并且本申请在所述电绝缘第二层与所述电导体之间的间隙内设有电绝缘且导热第一层,并且,所述温度传感器设置在所述电绝缘且导热第一层的区域内;2、所述外部第三层以压铸工艺被施加。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固持传感器且使传感器检测更快速准确; 2、如何使电缆与外部环境隔离。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实质上公开的是一种带温度保护装置的插头,而本申请为一种电缆,二者属于不同的领域;而且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插脚32(电导体)被至少一个电绝缘的托架36(相当于第二层)包围以及具有至少一个热敏电阻器20(温度传感器),未公开本申请中的具备电绝缘且也具备导热性的第一层,本申请由于具有电绝缘且导热的层,不仅对电缆中的电导体起到了固持作用,又能将电导体的热量快速传导到温度传感器处,由于对比文件2中未公开上述绝缘且导热的第一层,且该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在电缆的电导体内设置具备电绝缘且也具备导热性的第一层。并且,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取得了以下有益的技术效果:使传感器更稳固地设置于电缆中,并且使传感器检测更快速准确。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在电缆的外部采用压铸工艺设置绝缘护套层等以使得电缆与外部环境隔离,这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
综上,本领域技术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从属权利要求2-10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10以独立权利要求1直接或间接地作为引用基础,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1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原审查部门驳回及前置意见的评述
原审查部门认为:容纳热敏电阻器20的热敏电阻器座66与容纳插脚32的插脚插槽6是间隔开的,且通过托架36进行连接,且托架36采用热导塑料形成,也即是托架36相当于第一层,绝缘护套相当于第二层。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本申请已明确限定领域为电缆,对比文件2实则公开的是一种带过热保护装置的插头,因此二者技术领域不同;其次,对比文件2中的绝缘护套主要作用也是将插头与外部环境隔离,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三层,从而托架36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层,而非第一层,同时,对比文件2全文并未说明托架36为热导塑料,对比文件2仅指出热敏电阻器可以为高热塑性塑料创建(参见说明书第0060段);最后,对比文件2中并未给出任何启示来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要在电缆的电导体附近设置既电绝缘又热传导的第一层,并且这样的设置方式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在电缆的电导体上设置上述功能的第一层。
综上所述,本申请已经克服了驳回决定所指出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缺陷,至于本申请是否还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缺陷,留待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查。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2019年10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0项,2018年10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1段,申请日2015年08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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