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力发动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省力发动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678
决定日:2019-11-20
委内编号:1F26380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03778.1
申请日:2016-03-28
复审请求人:夏建国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畅
合议组组长:裴志红
参审员:霍登武
国际分类号:F02B75/40(2006.01);F02B75/2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特征已被其它对比文件所公开,且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本申请的技术问题相同,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在上述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03778.1,名称为“省力发动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夏建国,申请日为2016年03月28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2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0001-0011段(即第1-4页)、申请日2016年03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4(即第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3233814A,公开日为2013年08月07日;
对比文件2:CN102635441A,公开日为2012年08月1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内燃直轴型高速省力发动机,它包括壳体(1)、气缸(2)、活塞(3)、水套(4)、连杆齿轮(5)、半齿轮(6)、直轴(7)、轴承(8)、连杆齿轮套(9)、燃烧室(10)、喷油器(11)、喷气器(12)、火花塞(13)、环形弹簧(14)、连接齿轮(15)、飞轮(16)、主轴(17)、发电机、起动机、充电器、蓄电池、风扇、散热器、消声器、传感器、点火线圈、油管、气管、油泵、气泵、水泵、电线、电脑、仪器仪表、电子开关,其特征在于:在壳体(1)内装有气缸(2)、活塞(3)、水套(4)、连杆齿轮(5)、半齿轮(6)、直轴(7)、轴承(8),在气缸(2)盖上装有喷油器(11)、喷气器(12)、火花塞(13),在壳体(1)中部位装有连接齿轮(15)、飞轮(16)与主轴(17),发动机活塞(3)在气缸(2)内作往复的直线运动,通过半齿轮(6)把活塞(3)与连杆齿轮(5)的直线运动转化为直轴(7)的旋转,在进气行程开始时,活塞(3)位于上止点,进气门开启,排气门关闭,半齿轮(6)转动带动连杆齿轮(5)与活塞(3)从上止点向下止点移动,活塞(3)上方容积增大,喷油器(11)喷油,喷气器(12)喷气,或喷燃混合气,压缩行程开始,进、排气门关闭,活塞(3)从下止点向上止点移动,活塞(3)上方容积缩小,压缩混合气,使其压力和温度升高到易燃的程度,做功行程时,进、排气门仍然关闭,当压缩接近终了时,火花塞(13)发出电火花,点燃混合气(爆发)做功,排气行程开始,进气门仍关闭,排气门开启,使活塞(3)由下止点向上止点移动,把燃烧后的废气挤出气缸,这样往复运转发动,起动机起动省力发动机时,电脑控制,飞轮(16)就会高速旋转,喷油器(11)、喷气器(12)就会自动喷燃油、喷空气、或喷燃混合气,火花塞(13)就会自动点火(爆发)做功,自动排气,在爆发力的推动下,活塞(3)推动连杆齿轮(5)运动,连杆齿轮(5)运动推动半齿轮(6)转动,半齿轮(6)转动带动直轴(7)转动,直轴(7)转动带动连接齿轮(15)转动,连接齿轮(15)转动带动飞轮(16)与主轴(17)一起高速转动运行发动。”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发动机为直轴型发动机,包括连杆齿轮、连杆齿轮套、环形弹簧、位于壳体中部且会高速旋转的飞轮,活塞在气缸内做直线运动,进气行程开始时,活塞位于上止点,半齿轮转动带动连杆齿轮与活塞从上止点向下止点移动,活塞上方容积增大,排气行程开始,进气门仍关闭,排气门开启,使活塞由下止点向上止点移动,把燃烧后的废气挤出气缸。根据该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驱动活塞进行持续的往复直线运动。对于以上区别,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内燃直轴型高速发动机,该发动机为直轴型发动机,包括连杆齿轮16、环形弹簧17、位于壳体中部且会高速旋转的飞轮7,活塞15在气缸内做直线运动,进气行程开始时,活塞15位于上止点,半齿轮2转动带动连杆齿轮16与活塞从上止点向下止点移动,活塞上方容积增大,排气行程开始,进气门11仍关闭,排气门12开启,使活塞由下止点向上止点移动,把燃烧后的废气挤出气缸。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驱动活塞进行持续的往复直线运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直轴型高速发动机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杠杆型高速省力发动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内燃直轴型高速省力发动机是利用燃油推动活塞在气缸内作往复的直线运动,核心技术是通过二个半齿轮与三个连接齿轮的结构,把活塞与连杆齿轮的直线运动转化为直轴的旋转;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内燃杠杆型高速省力发动机,是利用燃油来推动活塞在气缸内作往复的弧线形运动,其核心技术是通过连杆与杠杆与环形内外齿轮与二个半齿轮与三个连接齿轮的结构,把活塞与连杆的弧线形运动,通过杠杆与环形内外齿轮转化为直轴的旋转,它结构复杂,与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完全不同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中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并且没有陈述新的理由,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为直轴型发动机,通过两个半齿轮将活塞与连杆齿轮的直线运动转化为直轴的旋转,而对比文件1为圆弧形发动机,通过两个半齿轮将活塞与连杆齿轮的圆弧形往复运动转化为直轴的旋转;(2)本申请的直轴型发动机还包括连杆齿轮套、环形弹簧等部件。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驱动活塞进行持续的往复直线运动。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已经完全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并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而区别特征(2)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还指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即通过两个半此轮和三个连接齿轮的结构,将活塞与连杆齿轮的往复运动转为直轴的旋转,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本申请是将直线往复运动转为旋转运动,而对比文件1则是将弧线往复运动转为旋转运动,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的直轴发动机,则是将活塞的往复直线运动转为直轴的旋转,说明在现有技术中已存在将活塞往复运动转为旋转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技术启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手段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省力发动机中,这种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在结构以及传动方式上是有实质区别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审查程序中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2017年12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1-4页、申请日2016年03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内燃直轴型高速省力发动机。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内燃杠杆型高速汽柴油省力发动机(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0段-38段、附图1-6),其包括壳体1、连杆2、活塞3、缸体4、燃烧室5、喷油器6、火花塞7、喷气器8、环形内外齿轮9、半齿轮10、孔11、轴承12、轴13、排气孔14、冷却水套15、杠杆16、散热器17、连接齿轮18、风扇19、环齿轮20、主轴齿轮23、油管、气管、油泵、气泵、水泵、蓄电池、充电器、点火线圈、传感器、电磁阀、发电机、起动机、电线、电脑、仪器仪表、电子开关,在壳体1内装有轴13、轴承12、环形内外齿轮9,在环形内外齿轮内齿轮内装有一个半齿轮10,在环形内外齿轮9外两侧装有两个半齿轮10,在环形内外齿轮上装有起动机;在壳体1内还装有缸体4、活塞3、连杆 2、杠杆16,在缸体4下部位开有多个孔用来排废气,并装有消声器和冷却水套15,环齿轮20有飞轮的功能,在缸体4上端还装有喷油器6、喷气器8、火花塞7,发动时,当活塞3在缸体4底部时排气行程开始进气门开启,喷气器8 喷空气把燃烧后的废气挤出气缸,在进气行程开始时,活塞3位于下止点排气孔14上,进气门开启,喷油器6喷油、喷气器8喷空气,压缩行程开始,进气门关闭,活塞3从下止点向上止点移动,活塞3上方容积缩小,压缩混合气,使其压力和温度升高到易燃的程度,做功行程开始,当压缩接近终了时,火花塞7发出电火花,点燃混合气爆发做功,这样连续运转发动,或不要起动机起动,直接点火发动,启动时,环形内外齿轮9就会高速左右转动带动杠杆16与连杆2与左右活塞3一起高速上下运动,当活塞3在缸体4底部时排气行程开始进气门开启,喷油器6、喷气器8就会自动喷油、喷气,火花塞7就会自动点火爆发做功,自动排气,在爆发力的推动下,活塞3推动连杆2 与杠杆16与环形内外齿轮9左右高速转动,带动二个半齿轮10高速旋转,半齿轮10是一个圆形齿轮,一边有凸齿,一边无齿,在左右二个活塞3推动下,环形内外齿轮9 左右高速转动,带动二个半齿轮10与三个连接齿轮18旋转,通过三个连接齿轮18转换成方向一致连续高速旋转。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本申请为直轴型发动机,通过两个半齿轮将活塞与连杆齿轮的直线运动转化为直轴的旋转;而对比文件1为圆弧形发动机,通过两个半齿轮将活塞与连杆齿轮的圆弧形往复运动转化为直轴的旋转;(2)本申请的直轴型发动机还包括连杆齿轮套、环形弹簧等部件,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驱动活塞进行持续的往复直线运动。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可调活塞行程之发动机(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9-11段、附图1-3),该发动机为直轴型发动机,包括连杆齿轮16、半齿轮2、位于壳体中部且会高速旋转的飞轮7,活塞15在气缸内做往复直线运动,并将往复直线运动转为输出轴的旋转,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已经完全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并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将活塞的往复运动转化为直轴的旋转输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动力输出机构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省力发动机中。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2),采用连杆齿轮套保护和减少齿轮的磨损、使用环形弹簧进行活塞的缓冲,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内燃直轴型高速省力发动机,其特征是活塞3直接推动连杆齿轮5,连杆齿轮5推动半齿轮6转动,半齿轮6转动带动三个连接齿轮15转动,连接齿轮15转动带动主轴17转动,而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一种内燃杠杆型高速省力发动机,其特征是在壳体1内装有轴13、轴承12、环形内外齿轮9,在环形内外齿轮9内齿轮内装有一个小点的半齿轮10;在环形内外齿轮9外齿轮外装有一个大点的半齿轮10,因为环形内外齿轮9内外齿轮直轻不相等,所以一个半齿轮大、一个半齿轮小,活塞3是直接推动连杆2运动,连杆2运动推动杠杆16运动,杠杆16运动推动环形内外齿轮9左右转动,环形内外齿轮9向左转动带动一个半齿轮10转动,环形内外齿轮9向右转动带动另一个半齿轮10转动,半齿轮10转动带动连接齿轮30转动,连接齿轮30转动带动主轴13转动;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可调活塞行程之发动机,对比文件2是活塞15推动往复齿条16,往复齿条16推动齿条齿轮1转动,齿条齿轮1转动带动转动齿轮3转动,转动齿轮3转动带动半圆齿轮2转动,半圆齿轮2转动带动转动齿轮4转动,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上是有实质区别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均要求保护一种直轴型发动机,两者的技术方案的基本构思都相同,即通过两个半齿轮和三个连接齿轮的结构,将活塞与连杆齿轮的往复运动转为直轴的旋转,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也基本相同,其区别仅在于本申请是将直线往复运动转为旋转运动,而对比文件1则是将弧线往复运动转为旋转运动,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直轴型发动机,则是将活塞的往复直线运动转为直轴的旋转,说明在现有技术中已存在将活塞往复运动转为旋转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技术启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手段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省力发动机中,这种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 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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