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蒸汽发动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677
决定日:2019-11-20
委内编号:1F26381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28867.1
申请日:2016-04-06
复审请求人:夏建国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畅
合议组组长:裴志红
参审员:霍登武
国际分类号:F01B29/12(2006.01);F01B31/2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中部分特征已被其它对比文件所公开,且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本申请的技术问题相同,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在上述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28867.1,名称为“蒸汽发动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夏建国,申请日为2016年04月06日,公开日为2016年09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2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0001-0012段(即第1-4页)、申请日2016年04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5(即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EP1876323A1,公开日为2008年01月09日;
对比文件2:CN103233814A,公开日为2013年08月0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直轴型高速蒸汽发动机,它包括壳体(1)、气缸(2)、活塞(3)、连杆齿轮(4)、半齿轮(5)、直轴(6)、轴承(7)、连杆齿轮套(8)、环形弹簧(9)、进气门(10)、排气门(11)、连接齿轮(12)、环齿轮(13)、杠杆齿轮(16、17),连接齿轮(15)、主轴齿轮(14)、汽管、电磁阀、电线、电脑、仪器仪表、电子开关,杠杆齿轮(16、17)是由大齿轮(16)和小齿轮(17)组成的,环齿轮(13)直径是杠杆齿轮大齿轮(16)直径的2倍或3倍,环齿轮(13)与杠杆齿轮(16、17)与连接齿轮(15)与主轴齿轮(14)组合成是省力变速机,环齿轮(13)有飞轮的功能,连接齿轮(15)是用来连接环齿轮(13)和主轴齿轮(14)的,其特征在于:在壳体(1)内装有气缸(2>、活塞(3)、连杆齿轮(4)、半齿轮(5)、直轴(6)、轴承(7),在气缸(2)盖上装有进气门(10)、排气门(11),在壳体(1)中部位装有连接齿轮(12)、环齿轮(13)、杠杆齿轮(16、17),连接齿轮(15)与主轴齿轮(14),蒸汽发动机的活塞(3)在气缸(2)内作往复的直线运动,通过半齿轮(5)把活塞(3)与连杆齿轮(4)的直线运动转化为直轴(6)的旋转,在进气行程开始时,活塞(3)位于上止点,进气门(10)开启,排气门(1)关闭,半齿轮(5)转动带动连杆齿轮(4)与活塞(3)从上止点向下止点移动,做功行程开始,蒸汽推动活塞(3)与连杆齿轮(4)运动,连杆齿轮(4)运动推动半齿轮(5)旋转做功,排气行程开始,进气门(10)关闭,排气门(11)开启,使活塞(3)由下止点向上止点移动,把蒸汽挤出气缸(2),这样往复运转发动,起动蒸汽发动机时,电脑控制,进气门(10)就会自动进气做功,排气门(11)就会自动排气,在蒸汽力的推动下,活塞(3)推动连杆齿轮(4)运动,连杆齿轮(4)运动推动半齿轮(5)转动,半齿轮(5)转动带动直轴(6)转动,直轴(6)转动带动连接齿轮(12>转动,连接齿轮(12)转动带动环齿轮(13)转动,环齿轮(13)转动带动杠杆齿轮(16、17)转动,杠杆齿轮(16、17)转动带动连接齿轮(15)与主轴齿轮(14)一起高速运转发动。”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该蒸汽发动机还包括半齿轮、轴承、连杆齿轮套、环形弹簧、连接齿轮、环齿轮、杠杆齿轮,连接齿轮、主轴齿轮、电脑、仪器仪表、电子开关,杠杆齿轮是由大齿轮和小齿轮组成的,环齿轮直径是杠杆齿轮大齿轮直径的2倍或3倍,环齿轮与杠杆齿轮与连接齿轮与主轴齿轮组合成是省力变速机,环齿轮有飞轮的功能,连接齿轮是用来连接环齿轮和主轴齿轮的,壳体内装有轴承,在壳体中部位装有连接齿轮、环齿轮、杠杆齿轮、连接齿轮与主轴齿轮,起动蒸汽发动机时,电脑控制,直轴转动带动连接齿轮转动,连接齿轮转动带动环齿轮转动,环齿轮转动带动杠杆齿轮转动,杠杆齿轮转动带动连接齿轮与主轴齿轮一起高速运转发动。根据该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协调活塞的往复直线运动并且省力地进行变速和动力输出。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大部分技术特征,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协调活塞的往复运动并且省力地进行变速和动力输出,而剩余未公开的特征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直轴型高速蒸汽发动机是利用蒸汽来推动活塞在气缸内作往复的直线运动,其核心技术是通过二个半齿轮与三个连接齿轮的结构,把活塞与连杆齿轮的直线运动转化为直轴的旋转,又把现有的省力变速机技术用在蒸汽发动机上;而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一种直轴型高速蒸汽发动机,但其核心技术与本申请不相同,它是“单向齿轮通过棘轮结构实现齿轮的单向旋转,进而其可以将活塞与连杆齿轮的往复直线运动转换为直轴的单向旋转运动”,两者区别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中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并且没有陈述新的理由,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将蒸汽活塞发动机的直线运动转换为直轴转动的技术方案,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中的大部分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且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采用两个半齿轮与连接齿轮的交替啮合,将连接齿轮的往复运动转换为直轴的转动,并通过相同的飞轮齿轮结构进行变速和动力输出,至于其余特征“还包括连杆齿轮套、环形弹簧部件”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还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将蒸汽机上下往复运动的活塞通过活塞连杆与两个齿轮啮合,再通过行星机构和离合器输出动力,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省力发动机已经清楚地公开了将活塞的往复运动转换为两个半齿轮交替转动,再通过与本申请发明构思完全一致的行星齿轮机构,将两个半齿轮的交替转动转换为相同方向输出轴转动,可见对比文件2完全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的动力转化和动力输出装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2公开的动力传递装置得到技术启示,由此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这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直轴型高速蒸汽发动机,是通过二个半齿轮与三个连接齿轮的结构,把活塞与连杆齿轮的直线运动转化为直轴的旋转;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蒸汽发动机不是二个半齿轮结构,而是将活塞上下往复运动转为两个齿轮的转动,将两个齿轮的转动按照相同方向传递到输出轴,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实质上的区别,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审查程序中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2017年12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1-4页、申请日2016年04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直轴型高速蒸汽发动机。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采用空气燃料混合物自燃式的内燃机(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8栏、附图1-6),其中间气缸采用蒸汽驱动活塞,充当蒸汽发动机,包括壳体、气缸6、一对活塞20、连杆齿轮11、两个齿轮22、直轴10、进气门和排气门5、汽管2、电磁阀、电线等,进气行程开始时,活塞20位于上止点,进气门开启,排气门关闭,做功行程开始,蒸汽推动活塞20与连杆齿轮11运动,连杆齿轮11运动推动齿轮22旋转,排气行程开始,进气门关闭,排气门开启,使活塞20由下止点向上止点移动,把蒸汽挤出气缸6,这样活塞上下往复运动,推动连杆齿轮11上下往复运动,连杆齿轮11推动两个齿轮22同时转动,将连杆齿轮11的上下往复运动转换为两个齿轮22的直轴10的转动,再通过两个圆盘离合器与齿轮22交替啮合和滑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附图5-6),将两个齿轮22的转动按照相同方向传递到输出轴35,从而输出蒸汽机动力。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该蒸汽发动机还包括半齿轮、轴承、电脑、仪器仪表、电子开关、环齿轮、杠杆齿轮,连接齿轮、主轴齿轮,杠杆齿轮是由大齿轮和小齿轮组成的,环齿轮直径是杠杆齿轮大齿轮直径的2倍或3倍,环齿轮与杠杆齿轮与连接齿轮与主轴齿轮组合成是省力变速机,环齿轮有飞轮的功能,连接齿轮是用来连接环齿轮和主轴齿轮的,在壳体中部位装有环齿轮、杠杆齿轮与主轴齿轮,起动蒸汽发动机时,电脑控制,直轴转动带动连接齿轮转动,连接齿轮转动带动环齿轮转动,环齿轮转动带动杠杆齿轮转动,杠杆齿轮转动带动连接齿轮与主轴齿轮一起高速运转发动;(2)该蒸汽发动机还包括连杆齿轮套、环形弹簧部件。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协调活塞的往复直线运动并且省力地进行变速和动力输出。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省力变速机(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30段-38段、附图1-6),包括两个半齿轮10、轴承12、连接齿轮18、环齿轮20、杠杆齿轮21,22、连接齿轮30、主轴齿轮23、电脑、仪器仪表、电子开关,杠杆齿轮是由大齿轮21和小齿轮22组成的,环齿轮20直径是杠杆齿轮大齿轮21直径的2倍或3倍,环齿轮20与杠杆齿轮与连接齿轮30与主轴齿轮28组合成是省力变速机,环齿轮20有飞轮的功能,连接齿轮30是用来连接环齿轮20和主轴齿轮28的,壳体内装有轴承12,在壳体中部位装有连接齿轮18、环齿轮20、杠杆齿轮、连接齿轮30与主轴齿轮28,起动发动机时,电脑控制,直轴13转动带动连接齿轮18转动,连接齿轮18转动带动环齿轮20转动,环齿轮20转动带动杠杆齿轮转动,杠杆齿轮转动带动连接齿轮30与主轴齿轮28一起高速运转发动,并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采用两个半齿轮与连接齿轮的交替啮合,将连接齿轮的往复运动转换为直轴的转动,并通过相同的飞轮齿轮结构进行变速和动力输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省力变速机构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蒸汽发动机。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2),采用连杆齿轮套保护和减少齿轮的磨损、使用环形弹簧进行活塞的缓冲,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直轴型高速蒸汽发动机,是蒸汽推动活塞3在气缸2内作往复的直线运动,是通过二个半齿轮5与三个连接齿轮12的结构,把活塞3与连杆齿轮4的直线运动转化为直轴6的旋转,又是把现有的省力变速机技术转用到蒸汽发动机上,它能实现省力和节能,且又环保;而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一种蒸汽发动机,但从说明书附图可以看出,其不是二个半齿轮结构,而是将活塞上下往复运动转为两个齿轮的转动,再通过行星齿轮机构和圆盘离合器与两个齿轮交替啮合和滑开,将两个齿轮的转动按照相同方向传递到输出轴,对比文件1主要部件是二个齿轮、行星、圆盘离合器与二个齿轮交替啮合和滑开,将二个齿轮的转动按照相同方向传递到输出轴,而权利要求1主要部件是二个半齿轮与三个连接齿轮的配合结构,就能把活塞与连杆齿轮的直线运动转化为轴的旋转,结构非常简单、实用,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实质上的区别,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蒸汽机上下往复运动的活塞通过活塞连杆与两个齿轮啮合,再通过行星机构和离合器输出动力,因此实质上公开了本申请将蒸汽活塞发动机的直线运动转换为直轴转动的发明构思;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省力发动机已经清楚的公开了将活塞的往复运动转换为两个半齿轮交替转动,再通过与本申请发明构思完全一致的行星齿轮机构将两个半齿轮的交替转动转换为相同方向输出轴转动,可见对比文件2完全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的动力转化和动力输出装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2公开的动力传递装置得到技术启示,并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动力传递装置应用到对比文件1公开的蒸汽对置活塞发动机的技术方案中,由此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这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 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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