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钢制阀塞-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钢制阀塞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601
决定日:2019-11-20
委内编号:1F26190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60904.9
申请日:2015-11-10
复审请求人:宁波市鸿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建锋
合议组组长:张艳
参审员:刘彤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常规选择和调整即可获得的,且相应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60904.9,名称为“一种钢制阀塞”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宁波市鸿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6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626695A,公开日为2005年6月15日)、对比文件2(CN104894487A,公开日为2015年9月9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6段、2018年5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添加Pm和La是因为后续需要进行渗碳处理,对比文件1中并不涉及,没有动机添加稀土元素;并且从本申请实施例3和6-9可以看出,本申请通过添加Pm:0.046%,La:0.034%,抗拉强度、屈服强度等要高5%左右,硬度要高7%左右,韧性要高6%左右,耐磨性要高10%左右。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钢制阀塞,其特征在于,所述钢材由以下成分(以质量百分比计)组成:C:0.17%,Si:0.36%,Mn:1.0%,Cr:1.2%,Mo:0.4%,Nb:0.08%,B:0.004%,Pm:0.046%,La:0.034%,Ni:0.2%,Cu:0.2%,P:0.02%,S:0.02%,余量为Fe以及不可避免的杂质元素;
所述阀塞通过以下方法制备而成:称取原料制备成符合上述组成成分及其质量百分比的钢材,然后钢材进行正火处理和机械加工后得到阀塞坯件,阀塞坯件再进行热处理、表面滚压和表面喷丸强化处理后得到阀塞成品;
其中,所述正火处理为等温正火处理,所述等温正火处理包括一次等温正火处理和二次等温正火处理,所述一次等温正火处理和二次等温正火处理的温度均为880℃,时间均为30min;
所述热处理包括渗碳处理、淬火和回火;
所述渗碳处理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温度为900℃,时间为80min,第二阶段温度为890℃,时间为40min,第三阶段温度为830℃,时间为30min;
所述淬火包括一次淬火和二次淬火,一次淬火的温度为890℃,时间为60min,二次淬火的温度为870℃,时间为60min;
所述回火的温度为170℃,时间为120min。”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指出,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公开了可以选择添加稀土元素,而稀土元素是钢中的常规添加元素,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工艺以及性能需要,通过有限的试验选择合适的具体元素及相应的添加量,相应的技术效果也均是可以合理预期的。本申请说明书中不同实施例获得的性能测试结果虽有所差异,但这种性能随成分调整的相应变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常规范围。因此,复审请求人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9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5年11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和说明摘要。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常规选择和调整即可获得的,且相应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钢制阀塞。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高硬度高韧性易火焰切割的耐磨钢板(参见其权利要求1),含有铁和下述重量百分比的添加元素:0.10%~0.17%C,0.05%~0.55%Si,0.80%~1.60%Mn,0.01%~0.10%Nb,0.005%~0.03%Ti,0.0005%~0.003%B,0.05%~1.0%Cr。
经对比,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为一种钢制阀塞,且成分与对比文件1略有不同,其中Si、Mn、Nb、Cr和B的含量为Si:0.36%,Mn:1.0%,Nb:0.08%,Cr:1.2%,B:0.004%,还含有Mo:0.4%,Ni:0.2%,Cu:0.2%,Pm:0.046%,La:0.034%,P:0.02%,S:0.02%,且不含Ti;(2)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阀塞的制备方法,以及正火处理和阀塞坯件的热处理的具体工艺参数。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钢制阀塞。
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耐磨钢板具有理想的综合力学性能(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1-6段以及表5),在需要制备钢制阀塞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用满足性能要求的类似钢材,因此,将对比文件1的耐磨钢板成分用于制备本申请的钢制阀塞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硅、锰和铌的作用(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6页末段至第7页第2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含量范围内选择合适的硅、锰和铌含量。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4-5段)铬一般可提高钢材淬透性,也可提高抗腐蚀能力,其含量超过约1.0%时,对耐磨钢板的火焰切割性能及焊接性能将产生不利的影响;硼在低碳钢中少量加入会显著地提高钢的淬透性,硼含量超过0.003%会促进脆性颗粒Fe23(C,B)6的形成。在本申请的钢制阀塞对火焰切割性能、焊接性能以及变形性能没有过高要求的情况下,为了提高淬透性和抗腐蚀能力,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适当提高铬和硼的含量,并且本申请选择的铬和硼含量所获得的相应技术效果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其耐磨钢板中还可以含有至少一种选自下组的添加元素:0.05%~0.8%Ni,0.05%~0.60%Mo,0.0 1%~0.06%Al,0.05%~0.50%Cu,0.01%~0.10%V,0.00001%~0.006%Ca,0.00001%~0.02%REM,0.00001%~0.006%Mg。镍的加入既可以提高钢的淬透性,又可以提高低温冲击韧性,但镍的加入会极大地提高钢材的制造成本。钼提高钢材淬透性。其含量超过约0.6%时,对耐磨钢板的火焰切割性能及焊接性能将产生不利的影响。铜的加入可提高钢材的强度,也可提高抗腐蚀能力。其含量超过约0.5%时,对钢板表面质量产生不利影响(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5页第3段和第8页第1-3段)。可见,为了进一步提高钢的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有动机添加钼、铌和铜,并且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含量范围内选择其合适含量。
对比文件1中进一步公开了可以添加稀土元素,且稀土元素通常起到夹杂物改性和细化晶粒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具体稀土元素及其含量,并且预期由此获得的技术效果。P和S元素为钢中不可避免的杂质元素,通过常规技术手段来控制P和S的含量范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限定的也仅为P和S的常规含量范围。本申请省略添加对比文件1中的Ti元素,而由Ti元素带来的技术效果也相应消失了,相应的技术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
针对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高强度、强韧性石油阀体用钢,其强度、低温耐冲击韧性优越,钢坯经锻轧后,经整体热处理,热处理工艺为正火 淬火 回火 (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05]段)。可见,对比文件2的技术领域与本申请的相近,给出了锻轧后,通过正火、淬火、回火的热处理方式来改善性能的技术启示。而通过正火处理后机械加工来生产阀塞坯件以及对产品进行渗碳以提高表面硬度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表面滚压和喷丸强化处理也是本领域为了强化材料表面的常规工艺。因此,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获得本申请产品的制备方法。对于正火为两次等温正火处理,渗碳处理分为三个阶段,淬火包括两次淬火,以及正火、渗碳、淬火和回火的具体工艺参数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的常规选择或者通过有限的试验可以确定的,相应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还认为:对比文件1的Mo含量为0.01-0.1%,用于提高钢材的淬透性,而本申请的Mo含量为0.3-0.5%,为对比文件1的3-50倍,且用于提高渗碳层的性能,并且其作用在与其它元素配伍保证淬透性时才能获得。本申请在稀土元素中选择Pm和La与合金体系组合并获得良好的技术效果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和惯用技术手段,是非显而易见的。本申请的工艺顺序和工艺参数与对比文件2不同,导致不同的内部组织和效果,对比文件2没有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中明确公开的Mo含量为0.05-0.6%,其实施例中含Mo时选择的含量在0.25%和0.36%之间,与权利要求1限定的Mo含量相当,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选择得到权利要求1的Mo含量仅是常规选择,相应的技术效果也是显而易见的。其次,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公开了可以选择添加稀土元素,而稀土元素是钢中的常规添加元素,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工艺以及性能需要,通过有限的试验选择合适的具体元素及相应的添加量,相应的技术效果也均是可以合理预期的。本申请说明书中不同实施例获得的性能测试结果虽有所差异,但这种性能随成分调整的相应变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常规范围。最后,对比文件2给出了锻轧后,通过正火、淬火、回火的热处理方式来改善阀体用钢的性能的技术启示,在其技术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热处理工艺用于处理本申请的钢制阀塞;同时,为了提高产品的表面硬度进行渗碳处理也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对于具体的工艺参数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钢材成分和性能需要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确定的,本申请中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工艺参数的选择能够为获得的钢制阀塞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提出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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