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分流器、分流组件及空调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569
决定日:2019-11-20
委内编号:1F27117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85020.9
申请日:2016-07-22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颖
合议组组长:经德伍
参审员:周彦红
国际分类号:F25B4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的过程中,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则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85020.9,名称为“分流器、分流组件及空调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7月22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两篇对比文件,分别为对比文件3(CN20llO6968Y,公告日为2008年8月27日)和对比文件1(JP2000356437A,公开日为2000年12月26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即2016年7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1段(即第1-4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4,及2018年4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8如下:
“1. 一种分流器,包括:进液部(10)和分流部(20),所述进液部(10)具有进液口(101),所述分流部(20)具有多个分流口(201);其特征在于,
所述分流部(20)包括多孔介质件(202),所述多孔介质件(202)位于所述进液口(101)和所述分流口(201)之间;
所述多孔介质件(202)呈沿冷媒流动方向横截面积逐渐增大的锥形状。
8. 一种空调器,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分流组件。”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说明书中的内容补入到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烧结合金制整流板,是利用烧结工艺制取获得的,其会在合金内部形成气孔,但其气孔的形状、位置等均无法设定,会造成流体在进入烧结合金整流板内时,阻力过大,部分流体流入未连通的气孔内时,会产生一定的涡流等影响流体正常流动的技术问题,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的烧结合金因其结构特性是无法保证分流效果。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分流器,包括:进液部(10)和分流部(20),所述进液部(10)具有进液口(101),所述分流部(20)具有多个分流口(201);其特征在于,
所述分流部(20)包括多孔介质件(202),所述多孔介质件(202)位于所述进液口(101)和所述分流口(201)之间;
所述多孔介质件(202)呈沿冷媒流动方向横截面积逐渐增大的锥形状;
多孔介质件(202)包括由固体物质组成的骨架和由骨架分隔成多个密集成群的微小空隙,所述微小空隙形成分流孔(202a)。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流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多孔介质件(202)包括多个任意排列的分流孔(202a),至少部分相邻两个所述分流孔(202a)连通。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分流器,其特征在于,
沿冷媒流动方向,所述分流孔(202a)排列为至少三层。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流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分流部(20)包括主体,所述主体具有容纳所述多孔介质件(202)的容纳腔。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分流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分流口(201)与所述容纳腔相通;
所述主体上还设有与所述多个分流口(201)相通的多个分流通道(203a)。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分流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多个分流通道(203a)呈散射状分布。
7. 一种分流组件,进液管(2)、多根出液管(3)及连通所述进液管(2)和从所述出液管(3)的分流器(1);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流器(1)为权利要求1至6任一项所述的分流器(1)。
8. 一种空调器,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分流组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继续沿用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3,并引用公知常识证据《水利大辞典》(河海大学《水利大辞典》编辑修订委员会编,2015年10月 31日,第61页),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利用多孔结构材质的整流板提高冷媒分配的均匀性的分流器,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利用多孔结构材质提高冷媒分配均匀性的启示;至于其具体的结构,即新加入的多孔介质件的结构特征,其属于多孔介质本身的结构特征,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的烧结合金制整流板的多孔材质也应当为骨架与微小空隙组成的物质,多孔介质件之间的微小空隙则自然而然是分流孔,上述结构同样达到了均液的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烧结合金是利用烧结工艺制取获得的,其会在合金内部形成气孔,但其气孔的形状、位置等均无法设定,会造成流体在进入烧结合金整流板内时,阻力过大,部分流体流入未连通的气孔内时,会产生一定的涡流等影响流体正常流动的技术问题,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的烧结合金因其结构特性是无法保证分流效果,无法保证批量生产后所有的烧结合金气孔尺寸和晶界形状和分布完全相同,从而无法保证批量生产的分流件的均流效果相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即2016年7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1段(即第1-4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4,及2019年1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为审查文本。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的过程中,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则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分流器。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空调机组用流体分配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4段的实施例1,附图1):包括主流孔2所在的进液部和由分配腔1和分配孔3组成的分流部,进液部包括主流孔2(相当于进液口),分流部具有4个底孔(相当于分流口),分配腔1的下部为上大下小的圆台结构,上部为圆锥结构。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分流部包括多孔介质件,多孔介质件位于进液口和分流口之间,多孔介质件呈沿冷媒流动方向横截面积逐渐增大的锥形状;2)多孔介质件包括由固体物质组成的骨架和由骨架分隔成多个密集成群的微小空隙,所述微小空隙形成分流孔。基于上述的区别技术特征,该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均匀分配冷媒,减少噪音。
然而,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其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空调用分流器,包括入口管2和多个出口管3、4,二者之间的分流部包括烧结合金制整流板5,由多孔介质构成(参见说明书第「0036]-「0041」段,附图1、6),烧结合金制整流板5可以使制冷剂均匀分配,可见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均为提高冷媒分配均匀性,降低噪音。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多孔介质结构替换对比文件3的冷媒分配腔。而由于对比文件3中的冷媒分配腔为了提高冷媒分配的均匀性,将分配腔的下部设置成了沿冷媒流动方向横截面积逐渐增大的锥形状,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多孔介质件应用到对比文件3的分配腔1的下部,相应地也设置为该形状。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如《水利大辞典》(河海大学《水利大辞典》编辑修订委员会编,2015年10月31日,第61页)公开了:多孔介质是由相对松散的固体物质组成的骨架和由骨架分隔成大量密集成群的微小空隙所构成的物质,没有固体骨架的那部分空间称“孔隙”。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烧结合金是利用烧结工艺制取获得的,其会在合金内部形成气孔,但其气孔的形状、位置等均无法设定,会造成流体在进入烧结合金整流板内时,阻力过大,部分流体流入未连通的气孔内时,会产生一定的涡流等影响流体正常流动的技术问题,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的烧结合金因其结构特性是无法保证分流效果,无法保证批量生产后所有的烧结合金气孔尺寸和晶界形状和分布完全相同,从而无法保证批量生产的分流件的均流效果相同。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分流器基础上,为了进一步解决冷媒分配均匀,噪音较大这样本领域常规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现有技术中寻找解决上述问题的技术手段;而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7]段中描述:空调分流器中配置有多孔结构材质的整流板,说明书第[0040]段中描述:多孔结构材质的整流板的作用是均匀分配冷媒,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利用多孔结构材质提高冷媒分配均匀性的启示;至于多孔介质件的具体结构特征,其属于多孔介质本身的结构特征,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的烧结合金制整流板的多孔材质也应当为骨架与微小空隙组成的物质,多孔介质件之间的微小空隙则自然而然是分流孔,上述结构同样达到了均液的效果。至于是否能够保证批量生产,以及批量生产后烧结合金气孔尺寸、晶界形状和分布是否完全相同,并不属于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因此,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附图1):烧结合金制整流板5包括多个分流孔。至于在多孔介质中,多个孔任意排列为本领域的常规手段,而为了更好地分流,将部分相邻两个分流孔连通,提高分流效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沿冷媒流动的方向,分流孔排列的层数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选取的数值。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分流部包括主体,主体具有容纳烧结合金制整流板5的容纳腔,分流口与容纳腔连通;主体上还设有与多个分流口连通的分流通道。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公开了:多个分流通道呈散射状分布(参见同上)。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分流组件,包括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分流器。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空调机组用流体分配器,即同时公开了一种分流组件(参见同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主流孔和分配孔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其有进液管、多根出液管及连通进液管和出液管的分流器,且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分流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具备创造性(参见本决定对上述权利要求的评述),因此,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7.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包括权利要求7所述分流组件的空调器。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空调机组用流体分配器,即同时公开了一种空调器,其具有分流组件(参见同上),且权利要求7所述的分流组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具备创造性(参见本决定对上述权利要求的评述),因此,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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