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外螺纹自紧钻夹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477
决定日:2019-11-20
委内编号:1F25619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89115.3
申请日:2016-06-03
复审请求人:柳尧亭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任平平
合议组组长:隋子玉
参审员:焦红芳
国际分类号:B23B51/1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现有技术公开,且该另一现有技术存在将上述一部分技术特征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结合的技术启示,而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在上述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所述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89115.3,名称为“外螺纹自紧钻夹头”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柳尧亭,申请日为2016年06月03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6年07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2段(第1-10页)、说明书附图图1-2(第1-2页)。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3028765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10日;
对比文件2:CN203061937U,公告日为2013年07月1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外螺纹自紧钻夹头,其特征在于,包括后套、后体、主体、螺母和多个夹爪;
所述后体的一端设置在所述主体的后孔内;
所述后体的另一端与所述后套远离所述主体的一端固定连接;
所述后体的另一端还设置有用于与外接设备连接的连接部;
所述后套靠近所述主体的一端固定设置有螺母;
所述主体上设置有能够允许所述夹爪通过的夹爪孔;
所述夹爪滑动设置在所述夹爪孔内;
所述夹爪的一端设置有与所述螺母的内螺纹配合使用的外螺纹;
所述后套、所述后体、所述主体和所述螺母同轴设置;
所述螺母的内螺纹和所述夹爪的外螺纹均为多头螺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外螺纹自紧钻夹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夹爪的另一端设置有两个夹持面;
两个所述夹持面的夹角为120°。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外螺纹自紧钻夹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头螺纹的螺旋升角α为1.7°≤α≤9.7°。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外螺纹自紧钻夹头,其特征在于,所述主体远离所述后套的一端固定设置有前套。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外螺纹自紧钻夹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前套的外表面设置有防滑条纹。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外螺纹自紧钻夹头,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母与所述主体之间设置有滚珠或轴承,能够使所述螺母与所述主体进行滚动接触。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外螺纹自紧钻夹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滚珠 转动设置在垫圈上,用于对所述滚珠进行定位。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外螺纹自紧钻夹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后套与所述后体之间为紧配合。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外螺纹自紧钻夹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后体远离所述主体的一侧设置有端盖。
10. 根据权利要求1-9任一项所述的外螺纹自紧钻夹头,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部为具有内螺纹的直孔或锥面的锥孔。”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螺母的内螺纹和夹爪的外螺纹为多头螺纹。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原权利要求1,同时根据说明书表2的内容将原权利要求3中的“所述多头螺纹的螺旋升角α为2.1°≤α≤9.7°”修改为“所述多头螺纹的螺旋升角α为4.7°≤α≤9.7°”并加入原权利要求1,同时,删除了原权利要求2、3并将其他权利要求的序号以及引用关系做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的为手紧钻夹头,其与本申请的自紧钻夹头是有本质区别的。对比文件2中多头螺纹所解决的问题与本申请所解决的问题也是不一样的。且自紧钻夹头和扳手钻夹头以及手紧钻夹头的动力输入方式是不同的,就会导致结构上有较大的不同,因此在对螺纹的选择上也就不具有启示性。2、夹持面的夹角为120°能使夹爪之间完美紧密配合保证夹紧力的稳定。3、本申请的多头螺纹螺旋升角与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数值范围是不一样的,本申请是为了减小夹紧力,而对比文件2是为了增大夹紧力,两者目的相反。
2018年07月17日提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外螺纹自紧钻夹头,其特征在于,包括后套、后体、主体、螺母和多个夹爪;
所述后体的一端设置在所述主体的后孔内;
所述后体的另一端与所述后套远离所述主体的一端固定连接;
所述后体的另一端还设置有用于与外接设备连接的连接部;
所述后套靠近所述主体的一端固定设置有螺母;
所述主体上设置有能够允许所述夹爪通过的夹爪孔;
所述夹爪滑动设置在所述夹爪孔内;
所述夹爪的一端设置有与所述螺母的内螺纹配合使用的外螺纹;
所述后套、所述后体、所述主体和所述螺母同轴设置;
所述螺母的内螺纹和所述夹爪的外螺纹均为多头螺纹;
所述夹爪的另一端设置有两个夹持面;
两个所述夹持面的夹角为120°;
所述多头螺纹的螺旋升角α为4.7°≤α≤9.7°。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外螺纹自紧钻夹头,其特征在于,所述主体远离所述后套的一端固定设置有前套。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外螺纹自紧钻夹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前套的外表面设置有防滑条纹。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外螺纹自紧钻夹头,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母与所述主体之间设置有滚珠或轴承,能够使所述螺母与所述主体进行滚动接触。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外螺纹自紧钻夹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滚珠转动设置在垫圈上,用于对所述滚珠进行定位。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外螺纹自紧钻夹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后套 与所述后体之间为紧配合。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外螺纹自紧钻夹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后体远离所述主体的一侧设置有端盖。
8. 根据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外螺纹自紧钻夹头,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部的内孔为锥面锥孔或具有内螺纹的直孔。”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 1、对比文件2公开的为一种钻夹头,其面对的现有技术问题为:现有钻夹头的螺母和夹爪螺纹配合采用单头螺纹传动,传动可靠,但是需要旋转很多圈才能把工具夹持住,费时费力。所以将驱动夹爪运动的螺纹传动变成了多头螺纹传动,从而省时省力。且对比文件2中也公开了多头螺纹的特点,其螺旋升角大,螺纹的自锁力减小很多(即减小了夹紧力),需要通过其他的材料改进或者配合结构来改善此问题。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的用于驱动夹爪的多头螺纹,其也公开了多头螺纹会较小自锁力的特点。如申请人所陈述,自紧钻夹头、扳手钻夹头、手紧钻夹头的区别正在于驱动钻夹头中驱动螺纹配合的结构和力的来源不同,但这并不影响对比文件2公开的使夹爪运动的结构与本申请中是夹爪运动的结构均为被驱动的螺纹配合结构,驱动结构和驱动力的来源并不影响使夹爪运动结构的基本原理,因此作为使夹爪运动的螺纹配合结构本身,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该螺纹配合采用多头螺纹时可以获得驱动该螺纹配合时省时省力的作用,且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驱动螺纹配合的旋转可以采用自紧钻夹头、扳手钻夹头、手紧钻夹头的形式,即该螺纹配合如何被驱动、被什么驱动并不影响选择多头螺纹配合所带来的作用和效果。因此对比文件2能够给出技术启示。2、对于螺旋升角的选择,对比文件2公开了螺旋升角增大,螺纹自锁力减小这一基本原理,因此虽然对于螺旋升角的具体数值选取不同,但基于这一基本原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的需求通过有限试验得到合适螺纹自锁力所对应的螺旋升角。3、至于夹持面的夹角为120°,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螺母的内螺纹和夹爪的外螺纹为多头螺纹,多头螺纹的螺旋升角α为4.7°≤α≤9.7°;(2)夹爪的夹持面为两个,两个所述夹持面的夹角为120°。但是,区别技术特征(1)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已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指出: 1、单头螺纹螺旋升角较小,不容易滑动,有利于自锁,不利于松开。多头螺纹螺旋升角较大,容易滑动,且多头螺纹每旋转一周时,能前进单头螺纹几倍的螺距,因此常用在传动机构上。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一种钻夹头,并利用了上述基本常识,对比文件2面对的技术问题是,现有钻夹头的螺母和夹爪螺纹配合采用单头螺纹传动,需要旋转很多圈才能把工具夹持住,费时费力。因此,其利用了多头螺纹利于传动的特点,将驱动夹爪运动的单头螺纹传动变成了多头螺纹传动,从而省时省力。同时,对比文件2中也公开了多头螺纹的螺纹自锁力减小很多(即减小了夹紧力)。也就是说,尽管对比文件2所利用的是多头螺纹利于传动的特点,但是,对比文件2同时也公开了多头螺纹自锁力小的特点,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轻松打开自紧钻夹头,即减小自紧钻夹头的夹紧力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所使用的多头螺纹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便实现手动打开钻夹头的目的。至于复审请求人所宣称的自紧钻夹头、扳手钻夹头以及手紧钻夹头的动力输入方式不同而导致螺纹选择上不具有启示性的问题,正如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自紧钻夹头、扳手钻夹头、手紧钻夹头的区别在于钻夹头中驱动螺纹配合的结构和动力的来源不同,但这并不影响对比文件2公开的夹爪运动驱动结构与本申请中夹爪运动驱动结构均为螺纹配合结构,驱动结构和驱动力的来源并不影响夹爪运动结构的基本驱动原理,因此作为使夹爪运动的螺纹配合结构本身,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该螺纹配合结构采用多头螺纹时可以获得省时省力的技术效果,而该螺纹配合如何被驱动、驱动动力源类型并不影响选择多头螺纹配合所带来的作用和效果。因此对比文件2能够给出技术启示。2、对于夹持面的夹角为120°,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夹紧力很容易确定的,其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对于螺旋升角的选择,正如前面审查意见1所指,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多头螺纹可以为2-8头螺纹,或者更多头的螺纹,即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4.7°≤α≤9.7°的螺旋升角范围。至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中数值范围选定的目的,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5段中指出 “螺母6上与夹爪螺纹连接的螺纹61也可为5-8头螺纹,或更多头的螺纹,尽管此时螺旋升角大,螺纹的自锁力减小较多,但夹紧速度能够更加快速”,也就是说,螺旋升角的选择会影响夹紧速度(对比文件2所追求的目标),同时也会影响夹紧力的大小(本申请的目的),因此,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数值范围选择客观上与本申请的目的并不相悖。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而只是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07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2016年07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第1-2页;申请日2016年06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外螺纹自紧钻夹头。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紧式钻夹头,实质公开了一种外螺纹自紧钻夹头,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0-13段、图1-2),包括:一钻体3(对应于主体)、一后套4、一前套6、三个夹爪7、一螺母5及一装饰套8,还包括一传动连接轴1(对应于后体);所述传动连接轴1包括限位凸台和轴体部,所述钻体3后端设有与轴体部截面形状一致轴向中心孔(对应于后孔),所述传动连接轴1的轴体部插入所述钻体3上的轴向中心孔和所述钻体3连接;所述后套4上开设和轴体部截面形状一致的通孔,所述传动连接轴1的轴体部穿设于所述后套4上的通孔(该通孔位于后套上远离钻体的一端),所述限位凸台和所述后套4间通过垫片2连接,所述传动连接轴1旋转时,所述后套4及钻体3会随之旋转(即传动连接轴与后套之间为固定连接);所述传动连接轴1与所述后套4连接端还设有一轴向螺孔,所述传动连接轴1通过螺纹(即具有连接部)与外部主体连接;所述螺母5设在所述钻体3的中部,与所述后套4固定连接(对应于本申请的后套靠近所述主体的一端固定设置有螺母);所述三个夹爪7穿设在所述钻体3上所设的三个斜孔(对应于夹爪孔)内,螺母5与所述三个夹爪7的螺纹啮合;后套4、传动连接轴1、钻体3和螺母5为同轴设置(图1);夹爪的未设外螺纹的一端设置有夹持面(参见图1)。此外,从上述公开的内容可以确定,夹爪7可以相对斜孔滑动从而实现夹紧和松开动作。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螺母的内螺纹和夹爪的外螺纹为多头螺纹,多头螺纹的螺旋升角α为4.7°≤α≤9.7°;(2)夹爪的夹持面为两个,两个所述夹持面的夹角为120°。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使钻夹头的松开夹紧动作更轻松及如何设置夹持面。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钻夹头,并公开了下述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29段、图1):包括钻体1、螺母6、夹爪7,所述螺母6可旋转地安装在钻体上并在轴向上被定位,所述夹爪7和螺母螺纹连接;所述夹爪7穿入夹爪孔71并由所述螺母螺纹61驱动而沿所述夹爪孔运动(参见说明书第21、23段);所述螺母6上与夹爪螺纹连接的螺纹61为多头螺纹,当所述螺纹为2头螺纹时,其螺纹升角为2.06°-2.10°,当所述螺纹为3头螺纹时,其螺纹升角为3.09°-3.15°,当所述螺纹为4头螺纹时,其螺纹升角为4.10°-4.20°,螺母6上与夹爪螺纹连接的螺纹61也可为5-8头螺纹(即公开了螺旋升角α为4.7°≤α≤9.7°),或更多头的螺纹,尽管此时螺旋升角大,螺纹的自锁力减小较多(参见说明书第24-25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在夹爪以及与之配合的螺母上所设置的螺纹为多头螺纹及其螺旋升角范围,并且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使用多头螺纹能够减小螺纹的自锁力。因此,在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使对比文件1中的钻夹头的松开夹紧动作更轻松时能够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启示,将夹爪上的外螺纹和螺母上的内螺纹设计为多头螺纹。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夹爪的一端具有夹持面,至于夹持面的数量及其夹角,则是根据实际的夹紧力很容易确定的,且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10段、图1、2):钻体3远离后套4的一端固定设置有前套6。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做了进一步限定。但是,为方便旋转以松开和夹紧钻头,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前套外表面设置防滑条纹来防止旋转时的打滑。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做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做了进一步限定。但是,为了方便螺母的旋转,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螺母和主体之间设置滚珠或者轴承,使得螺母和主体之间为滚动接触易于相对转动。而将滚珠转动设置在垫圈上是本领域常用的对滚珠进行定位的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在先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6-7分别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但是,紧配合为本领域常用的固定连接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固定连接后套和后体时容易想到使其之间为紧配合;为了更好地将后体置于主体的后孔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后体远离主体的一侧设置端盖以防止后体从主体的后孔中分离。因此,在其引用的在先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7任一项作了进一步限定。但是,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传动连接轴1通过螺纹(即具有连接部)与外部主体连接(参见说明书第10段),而该螺纹连接部具体为锥面锥孔或具有内螺纹的直孔则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在先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指出:
(1)、对比文件2公开的为手紧钻夹头,其与本申请的自紧钻夹头是有本质区别的。对比文件2中多头螺纹所解决的问题与本申请所解决的问题也是不一样的,对比文件2中解决“如何使夹紧速度更快速”的技术问题的方案与“多头螺纹”并无关联,其与对比文件1不存在结合的动机。
(2)、本申请的多头螺纹螺旋升角与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数值范围是不一样的,本申请中,螺旋升角并不随多头螺纹的头数变化,而是一个独立的变化因素,相同头数的多头螺纹其螺旋升角是4.7°≤α≤9.7°,而对比文件2中的螺旋升角的角度是与对应其多头螺纹的头数变化的随变因素,不同的头数对应不同的螺旋升角,并不在本申请的范围内;并且本申请多头螺纹是为了减小夹紧力,而对比文件2是为了增大夹紧力,两者目的相反。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单头螺纹螺旋升角较小,不容易滑动,有利于自锁,不利于松开。多头螺纹螺旋升角较大,容易滑动,且多头螺纹每旋转一周时,能前进单头螺纹几倍的螺距,因此常用在传动机构上。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一种钻夹头,并利用了上述基本常识,对比文件2面对的技术问题是,现有钻夹头的螺母和夹爪螺纹配合采用单头螺纹传动,需要旋转很多圈才能把工具夹持住,费时费力。因此,其利用了多头螺纹利于传动的特点,将驱动夹爪运动的单头螺纹传动变成了多头螺纹传动,从而省时省力,因此,“多头螺纹”与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息息相关。同时,对比文件2中也公开了多头螺纹的螺纹自锁力减小很多(即减小了夹紧力)。也就是说,尽管对比文件2所利用的是多头螺纹利于传动的特点,但是,对比文件2同时也公开了多头螺纹自锁力小的特点,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轻松打开自紧钻夹头,即减小自紧钻夹头的夹紧力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所使用的多头螺纹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便实现手动打开钻夹头的目的,两者存在结合的动机。
(2)、对于复审请求人所争辩的本申请中相同头数的多头螺纹其螺旋升角是4.7°≤α≤9.7°,首先,本申请权利要求中并未限定在指定螺纹头数,例如3头时螺旋升角是4.7°≤α≤9.7°,而只是泛指多头螺纹其螺旋升角是4.7°≤α≤9.7°,其包括5头螺纹螺旋升角是4.7°≤α≤9.7°,而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螺纹头数为5头时,螺旋升角为5.18°,正好落入了本申请的范围,因此,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数值范围;即使复审请求人将该范围限定为3头等其他螺纹头数,也不足以使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这是因为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多头螺纹的螺旋升角范围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至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中数值范围选定的目的,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5段中指出 “螺母6上与夹爪螺纹连接的螺纹61也可为5-8头螺纹,或更多头的螺纹,尽管此时螺旋升角大,螺纹的自锁力减小较多,但夹紧速度能够更加快速”,也就是说,螺旋升角的选择会影响夹紧速度(对比文件2所追求的目标),同时也会影响夹紧力的大小(本申请的目的),因此,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数值范围选择客观上与本申请的目的并不相悖。
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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