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恭喜发财扑克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474
决定日:2019-11-20
委内编号:1F274594
优先权日:2015-04-07
申请(专利)号:201510351649.2
申请日:2015-06-18
复审请求人:杨春昇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姜松
合议组组长:周珑
参审员:谢敏
国际分类号:A63F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修改后的内容,则这种修改是不允许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51649.2,名称为“恭喜发财扑克”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杨春昇。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6月18日,优先权日为2015年4月7日,公开日为2016年5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7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 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附图图3,于2015年9月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4-9,以及其于申请日即2015年6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10段和说明书摘要。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由“福”“禄”“寿”“财”为四种基牌和以玉皇大帝为大小王组成一副共54张的创新设计扑克牌。
(1)用“福、禄、寿、财”四个字换掉“红桃、黑桃、梅花、方块”图案。(2)“福”字序列牌由2、3、4、5、6、7、8、9、10、J、Q、K、A组成,字的颜色用红色。其中J、Q、K的正面图由“福星”的三个不同图片构成。(3)“禄”字序列牌由2、3、4、5、6、7、8、9、10、J、Q、K、A组成,字的颜色用紫色。其中J、Q、K的正面图,由“禄星”的三个不同图片构成。(4)“寿”字序列牌由2、3、4、5、6、7、8、9、10、J、Q、K、A组成,字的颜色用緑色。其中J、Q、K的正面图由“寿星”的三个不同图片构成。(5)“财”字序列牌由2、3、4、5、6、7、8、9、10、J、Q、K、A组成,字的颜色用金黄色。其中J、Q、K的正面图由“财神”的三个不同图片构成。(6)大小王为玉皇大帝图片。其中大王的正面图是彩色玉皇大帝肖像,小王的正面图是黑白色的玉皇大帝肖像。(7)扑克牌背面为多个不同颜色双喜字的重叠图案。(8)扑克包装盒正背面图案是彩色财神肖像。”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摘要的修改替换页,修改方式为:将原权利要求1中四个序列牌中的“福星”、“禄星”、“寿星”、“财神”分别修改为彩色“福星”、彩色“禄星”、彩色“寿星”和彩色“财神”,将“扑克包装盒正背面图案是彩色财神肖像”中的“彩色财神肖像”修改为“彩色的彩色肖像”,并删除了“扑克牌背面为多个不同颜色双喜字的重叠图案”中的“双喜字”。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恭喜发财扑克是产品发明,是一种现有扑克的迭代产品,权利要求书中叙述了恭喜发财扑克的组成要素,也就是恭喜发财扑克的技术方案,解决了恭喜发财扑克含有“福”“禄”“寿”“财”等中国传统文化元素的问题,解决了从古到今没有中国娱乐扑克的历史。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请求保护含有“福、禄、寿、财”四种元素,和以玉皇大帝为大小王,拥有中华民族文化特色的娱乐扑克产品。(1)用“福、禄、寿、财”的每一个字为一个序列牌,共四个序列。(2)“福”字序列牌由2、3、4、5、6、7、8、9、10、J、Q、K、A组成,字的颜色为红色。其中J、Q、K正面图由彩色“福星”的三个不同图片构成。(3)“禄”字序列牌由2、3、4、5、6、7、8、9、10、J、Q、K、A组成,字的颜色为紫色。其中J、Q、K正面图由彩色“禄星”的三个不同图片构成。(4)“寿”字序列牌由2、3、4、5、6、7、8、9、10、J、Q、K、A组成,字的颜色为绿色。其中J、Q、K正面图由彩色“寿星”的三个不同图片构成。(5)“财”字序列牌由2、3、4、5、6、7、8、9、10、J、Q、K、A组成,字的颜色为金黄色。其中J、Q、K正面图由彩色“财神”的三个不同图片构成。(6)大小王为玉皇大帝图片。其中大王的正面图是彩色玉皇大帝肖像,小王的正面图是黑白的玉皇大帝肖像。(7)扑克的背面为多个不同颜色的重叠图案。(8)扑克包装盒正反面图案是彩色的彩色肖像。”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9年2月26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9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具体为:复审请求人将原权利要求1中的“福星”、“禄星”、“寿星”、“财神”分别修改为彩色“福星”、彩色“禄星”、彩色“寿星”和彩色“财神”,将“扑克包装盒正背面图案是彩色财神肖像”中的“彩色财神肖像”修改为“彩色的彩色肖像”,并删除了“扑克牌背面为多个不同颜色双喜字的重叠图案”中的“双喜字”;但在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并未记载“福星”、“禄星”、“寿星”、“财神”为彩色,根据说明书附图的图示也无法确定“福星”、“禄星”、“寿星”、“财神”为彩色,同时,将“彩色财神肖像”修改为“彩色的彩色肖像”后表明扑克包装盒正背面的肖像可以是除了“财神”以外的其他任意肖像,而在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记载均为“彩色财神肖像”,此外,删除了“双喜字”图案后表明扑克牌背面可以为其他任意的图案,但在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关于扑克牌背面图案的记载均为“双喜字”图案,因此,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上述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2)为了节约程序,假设复审请求人为克服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缺陷,将权利要求1修改为驳回决定中针对的权利要求1,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具体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娱乐扑克产品,其是在传统扑克牌的基础上,将传统扑克牌中的“黑桃、红心、梅花、方块”四个花色图案分别替换为“福、禄、寿、财”四个字,并将大小王中的小丑图案分别替换为“彩色玉皇大帝肖像”和“黑白色玉皇大帝肖像”,同时还限定了扑克牌背面的图案以及扑克包装盒上的图案,然而,上述对扑克牌以及包装盒上的表面图案所进行的替换以及设计,只是一种人为的设定,没有利用任何自然规律,不属于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解决的问题不是技术问题,达到的效果也不是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扑克产品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10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一份名称为“知识产权法律工作箱”的附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扑克的生产是一种印刷过程,其主要工艺或核心技术是扑克内容和图案的设计制定,恭喜发财扑克的技术方案通过印刷就可以生产出新一代扑克产品,合议组为何认定不是技术方案?2、产品发明是指经过人们智力劳动创造出来的各种制品或者产品,恭喜发财扑克是产品发明,不存在利不利用自然规律的问题,一个很简单的产品发明,为何要从方法发明去进行审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摘要的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摘要,于2015年10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3,于2015年9月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4-9,以及其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10段。
2、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修改后的内容,则这种修改是不允许的。
经审查,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中,将原权利要求1中四个序列牌中的“福星”、“禄星”、“寿星”、“财神”分别修改为彩色“福星”、彩色“禄星”、彩色“寿星”和彩色“财神”,将“扑克包装盒正背面图案是彩色财神肖像”中的“彩色财神肖像”修改为“彩色的彩色肖像”,并删除了“扑克牌背面为多个不同颜色双喜字的重叠图案”中的“双喜字”。但在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并未记载“福星”、“禄星”、“寿星”、“财神”为彩色,说明书附图为黑白图,根据附图的图示也无法确定“福星”、“禄星”、“寿星”、“财神”为彩色,同时,将“彩色财神肖像”修改为“彩色的彩色肖像”后表明扑克包装盒正背面的肖像可以是除了“财神”以外的其他任意肖像,而在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关于扑克包装盒正背面肖像的记载均为“彩色财神肖像”,此外,删除了“双喜字”图案后表明扑克牌背面可以为其他任意的图案,但在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关于扑克牌背面图案的记载均为“双喜字”图案。因此,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上述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虽然扑克是通过生产印刷出来的并且生产印刷过程属于技术手段,但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扑克,并未涉及到扑克的生产印刷过程,而在判断权利要求的方案是否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时是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作为判断对象,对于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内容无需予以考虑,因此扑克的生产印刷过程属于技术手段对于判断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否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并无影响,在判断时不予以考虑;其次,专利法第2条第2款中所称的技术方案,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该新的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对于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客体。在具体判断时,要将权利要求的方案作为一个整体,判断整个方案中是否采用了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并产生了技术效果。对于本申请,合议组并未以方法发明进行审查,具体而言,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扑克产品虽然从主题名称上来看是一种产品,但权利要求1中对该产品进行限定的特征仅涉及了对扑克牌以及包装盒上的表面图案的设计,这种对表面图案的设计仅仅属于一种人为的主观设定,未涉及对扑克牌自身的物理构造、材质的改变,不属于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其解决的问题仅仅是通过扑克传播中国传统文化,不属于技术问题,达到的效果为在娱乐的同时传播传统文化,也不属于技术上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扑克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可授予专利权的保护客体。
对于复审请求人提交的附件,合议组认为:该附件内容涉及对专利法第2条等部分条款的解读,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修改内容并无关联,不能作为判断权利要求1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依据;同时,该附件的内容也并未涉及本申请的具体方案,无法用于证明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扑克是否属于专利权的保护客体。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7 月31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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