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方法和控制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控制方法和控制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449
决定日:2019-11-20
委内编号:1F27322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557141.4
申请日:2012-12-20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韩燕
合议组组长:宋芸芸
参审员:俞晨
国际分类号:G06F3/04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了,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且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557141.4,名称为“控制方法和控制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12月20日,公开日为2014年06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下述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101557432A,公开日为2009年10月14日;
对比文件1:CN102075797A,公开日为2011年05月25日;
其中,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驳回决定中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区别特征在于:A、向所述可操作对象分配对象标识符,所述对象标识符的长度小于所述可操作对象的名称的长度,与所述可操作对象相关联地显示所述对象标识符,检测用户输入的第一控制信号,所述第一控制信号为通过语音和手写以及遥控器输入的控制信号中的一种;根据所述第一控制信号来识别用户所选择的对象标识符;以及对与用户所选择的对象标识符对应的可操作对象执行操作;B、所述对象标识符的长度等于所述可操作对象的名称的长度;C、所述操作指令没有显示在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显示画面中。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特征“第一控制信号还可以为通过手写以及遥控器输入的控制信号中的一种”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其余区别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B和C都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中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6-10请求保护一种控制装置,该装置各模块执行功能与权利要求1-5中方法各步骤一一对应,基于权利要求1-5的评述,权利要求6-10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12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0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7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控制方法,所述方法应用于一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确定可操作对象;其中,所述确定可操作对象包括:接收用户输入的第二控制信号;根据所述第二控制信号来识别关键字;在所述电子设备中搜索与所述关键字控制相关联的操作指令,所述操作指令没有显示在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显示画面中;以及将所述操作指令确定为所述可操作对象;所述操作对象为操作指令;所述第二控制信号为通过语音输入的控制信号;
向所述可操作对象分配对象标识符,所述对象标识符的长度小于或等于所述可操作对象的名称的长度;
与所述可操作对象相关联地显示所述对象标识符;
检测用户输入的第一控制信号;所述第一控制信号为通过语音和手写以及遥控器输入的控制信号中的一种;
根据所述第一控制信号来识别用户所选择的对象标识符;以及
对与用户所选择的对象标识符对应的可操作对象执行操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所述电子设备中搜索与所述关键字相关联的操作指令的步骤包括:
在所述电子设备中搜索在其名称中包括所述关键字的操作指令。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所述电子设备中搜索与所述关键字相关联的操作指令的步骤包括:
确定所述关键字所属的指令集合;以及
在所述电子设备中搜索在所述指令集合中包括的操作指令。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对与用户所选择的对象标识符对应的可操作对象执行操作的步骤包括:
使得所述电子设备执行与用户所选择的对象标识符对应的操作指令。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与所述可操作对象相关联地显示所述对象标识符的步骤包括:
在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显示画面中添加显示图层,所述显示图层覆盖所述当前显示画面的至少一部分;以及
在所述显示图层中显示所述可操作对象的名称和所述可操作对象的对象 标识符。
6. 一种控制装置,所述装置应用于一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确定单元,用于确定可操作对象;其中,所述确定单元包括:接收模块,用于接收用户输入的第二控制信号;识别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第二控制信号来识别关键字;搜索模块,用于在所述电子设备中搜索与所述关键字控制相关联的操作指令,所述操作指令没有显示在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显示画面中;以及确定模块,用于将所述操作指令确定为所述可操作对象;所述操作对象为操作指令;所述第二控制信号为通过语音输入的控制信号;
分配单元,用于向所述可操作对象分配对象标识符,所述对象标识符的长度小于或等于所述可操作对象的名称的长度;
显示单元,用于与所述可操作对象相关联地显示所述对象标识符;
检测单元,用于检测用户输入的第一控制信号;所述第一控制信号为通过语音和手写以及遥控器输入的控制信号中的一种;
识别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第一控制信号来识别用户所选择的对象标识符;以及
执行单元,用于对与用户所选择的对象标识符对应的可操作对象执行操作。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搜索模块在所述电子设备中搜索在其名称中包括所述关键字的操作指令。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搜索模块确定所述关键字所属的指令集合,并且在所述电子设备中搜索在所述指令集合中包括的操作指令。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执行单元使得所述电子设备执行与用户所选择的对象标识符对应的操作指令。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单元在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显示画面中添加显示图层,所述显示图层覆盖所述当前显示画面的至少一部分,并且在所述显示图层中显示所述可操作对象的名称和所述可操作对象的对象标识符。”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1、6中的“关键字控制”改为“控制关键字”,并在权利要求1、6中分别加入特征“所述操作指令用于控制所述电子设备的操作”,删除权利要求1、6中重复的表述“所述操作对象为操作指令”。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未公开区别特征“在所述电子设备中搜索与所述控制关键字相关联的操作指令,所述操作指令用于控制所述电子设备的操作,将所述操作指令确定为所述可操作对象”。对比文件2没有输入控制关键字,也没有搜索出于与控制电子设备操作相关的操作指令。对比文件1中用户输入的关键字“CCTV”仅仅是节目名称或节目内容,不涉及控制,不是与操作指令有关系的、用于控制电子设备的“控制关键字”,而根据该关键字检索到的“CCTV1…CCTV9”,也属于节目名称或内容,也不是用于控制电子设备的操作的操作指令,因此,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之间有结合障碍,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二者也不会将其技术方案进行结合。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6如下:
“1. 一种控制方法,所述方法应用于一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确定可操作对象;其中,所述确定可操作对象包括:接收用户输入的第二控制信号;根据所述第二控制信号来识别关键字;在所述电子设备中搜索与所述控制关键字相关联的操作指令,所述操作指令用于控制所述电子设备的操作,所述操作指令没有显示在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显示画面中;以及将所述操作指令确定为所述可操作对象;所述第二控制信号为通过语音输入的控制信号;
向所述可操作对象分配对象标识符,所述对象标识符的长度小于或等于所述可操作对象的名称的长度;
与所述可操作对象相关联地显示所述对象标识符;
检测用户输入的第一控制信号;所述第一控制信号为通过语音和手写以及遥控器输入的控制信号中的一种;
根据所述第一控制信号来识别用户所选择的对象标识符;以及
对与用户所选择的对象标识符对应的可操作对象执行操作。”
“6. 一种控制装置,所述装置应用于一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确定单元,用于确定可操作对象;其中,所述确定单元包括:接收模块,用于接收用户输入的第二控制信号;识别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第二控制信号来识别关键字;搜索模块,用于在所述电子设备中搜索与所述控制关键字相关联的操作指令,所述操作指令用于控制所述电子设备的操作,所述操作指令没有显示在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显示画面中;以及确定模块,用于将所述操作指令确定为所述可操作对象;所述第二控制信号为通过语音输入的控制信号;
分配单元,用于向所述可操作对象分配对象标识符,所述对象标识符的长度小于或等于所述可操作对象的名称的长度;
显示单元,用于与所述可操作对象相关联地显示所述对象标识符;
检测单元,用于检测用户输入的第一控制信号;所述第一控制信号为通过语音和手写以及遥控器输入的控制信号中的一种;
识别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第一控制信号来识别用户所选择的对象标识符;以及
执行单元,用于对与用户所选择的对象标识符对应的可操作对象执行操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所述电子设备中搜索与所述控制关键字相关联的操作指令,所述操作指令用于控制所述电子设备的操作,将所述操作指令确定为所述可操作对象”。对比文件2公开了输入控制关键字,也公开了搜索出于与控制电子设备操作相关的操作指令。对比文件2输入语音命令“I want to see my pictures”,控制器解释语音命令,显示了四个多媒体菜单“相册、相册摄影、视频、照片编辑”,其中“see、pictures”可以视为控制关键字,而执行菜单“相册、相册摄影、视频、照片编辑”任一个对应的功能也可视为执行操作指令,因为打开相册菜单,显示相册图片,也属于控制电子设备的操作, “相册、相册摄影、视频、照片编辑”相当于操作指令,也就是可操作对象。对比文件1公开了语音输入命令指令时,执行用户输入的命令指令;语音输入关键字指令时,为包含输入关键字的现有节目,为其分配序号,也就是分配对象标识。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为了解决存在多个可操作对象时,能简化用户操作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对比文件2的启示,容易想到为四个多媒体菜单“相册、相册摄影、视频、照片编辑”分配对象标识,由于对比文件1中为多个包含输入关键字的现有节目分配序号的作用与本申请中为可操作对象分配对象标识的作用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结合,从而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通知书中引用了下述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075797A,公开日为2011年05月25日;
对比文件2:CN101557432A,公开日为2009年10月14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复审通知书中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所述对象标识符的长度等于所述可操作对象的名称的长度;第一控制信号为通过手写或遥控器输入的控制信号;(2)操作指令确定为所述可操作对象,所述操作指令用于控制所述电子设备的操作,在电子设备中搜索的是与控制关键字相关联的操作指令,而对比文件1中的可操作对象是与关键字相关联的文字信息。然而,上述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上述区别特征(2)中部分被对比文件2直接/隐含地公开了,部分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而且对比文件1和2能够相结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隐含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4和5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6-10请求保护与权利要求1-5中方法各步骤一一对应的一种控制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数字电视接收终端。因此,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5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6-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至少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将所述操作指令确定为所述可操作对象……向所述可操作对象分配对象标识符,所述对象标识符的长度小于或等于所述可操作对象的名称的长度;与所述可操作对象相关联地显示所述对象标识符……根据所述第一控制信号来识别用户所选择的对象标识符;以及对与用户所选择的对象标识符对应的可操作对象执行操作”在对比文件1-2中并未公开或教导,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此外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带来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10也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阶段,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没有修改申请文件,但于2019年02月11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其中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
申请日2012年12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110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了,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且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075797A,公开日为2011年05月25日;
对比文件2:CN101557432A,公开日为2009年10月14日。
其中,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控制方法。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语音浏览频道或节目的方法及数字电视接收终端,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7-0056段):该方法应用于数字电视接收终端(相当于所述方法应用于一电子设备)。
机顶盒终端下载服务器下发的节目菜单。每个节目包含两个文件:文字信息文件和语音信息文件。文字信息文件里包含节目名称和播放时间等。
步骤103:用户输入语音指令。语音指令分为两类,一种是命令指令,另外一种是关键字指令。其中,命令指令是用户输入的控制指令,如:开启语音定位节目格式的指令、退出语音格式的指令、选择节目的指令、重新输入关键字的指令等。
步骤105:以录音程序的输出结果为输入,调用语音识别程序解码用户语音指令。语音解码模块中的语音识别程序接收语音指令。语音解码模块中的语音识别程序接收语音指令后将语音指令解析为文字信息,提取文字信息的特征。然后在其后的步骤中识别该语音信息是命令指令还是关键字指令,确定语音指令的具体信息。
步骤106:判断是否是命令指令。
步骤107:机顶盒执行用户输入的命令指令,如:开启语音定位节目格式的指令、退出语音格式的指令、选择节目的指令、重新输入关键字的指令等。
步骤108:机顶盒搜索现有节目单中包含该关键字的节目,即机顶盒根据解码出的文字信息在索引列表中查找与解码出的文字信息匹配的频道和/或节目(相当于在所述电子设备中搜索与所述控制关键字相关联的可操作对象)。
步骤112:机顶盒等待用户输入语音指令。机顶盒控制的电视屏幕上会出现一个包含输入关键字的现有节目菜单中所有的频道和/或节目,每一个频道和/或节目均带有节目序号,所有的搜索到的频道和/或节目都包含文字信息文件和语音信息文件。例如,如果用户输入的关键字为“CCTV”,则机顶盒控制的电视屏幕上会出现所有包含“CCTV”关键字的节目单,如:“1.CCTV1”、“2.CCTV3”、“3.CCTV6”、“4.CCTV9”、“5.CCTV7”(相当于确定可操作对象,与所述可操作对象相关联地显示所述对象标识符);如果用户输入的关键字为“山楂树之恋”,则机顶盒控制的电视屏幕上会出现所有包含“山楂树之恋”关键字的节目单,如:“1.山楂树之恋”。
步骤113:用户输入语音命令指令。在经过步骤112后,如果用户输入的关键字为“CCTV”且想收看“CCTV3”频道,则只需要用语音输入装置输入序号“2”就可以选择CCTV3频道。另外,用户也可在步骤112中直接用语音输入装置输入关键字命令“CCTV3”,则机顶盒控制的电视屏幕上会出现所有包含“CCTV3”关键字的节目单“1.2010年9月19日cctv3新闻联播”、“2.2010年9月19日cctv3焦点访谈”(相当于向所述可操作对象分配对象标识符,所述对象标识符的长度小于所述可操作对象的名称的长度)。在步骤113中,用户只需用语音输入装置输入序号“1”就可以选择2010年9月19日cctv3新闻联播(相当于检测用户输入的第一控制信号,根据所述第一控制信号来识别用户所选择的对象标识符),机顶盒根据用户选择的结果,下载播放2010年9月19日cctv3新闻联播(相当于对与用户所选择的对象标识符对应的可操作对象执行操作)。如果用户输入的关键字为“山楂树之恋”(相当于可操作对象没有显示在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显示画面中),则机顶盒控制的电视屏幕上会出现所有包含“山楂树之恋”关键字的节目单“1.山楂树之恋”,经过步骤112的播报后可直接在语音输入装置中输入序号“1”就可以选择“山楂树之恋”节目,机顶盒根据用户选择的结果,下载播放“山楂树之恋”。
语音播报模块270用于语音播报查询结果并提示用户进行下一步骤:如果用户输入的是命令指令,数字电视接收终端200则语音提示退出语音格式、选择节目、重新输入关键字等命令;如果用户输入的是语音关键字指令,数字电视接收终端200查找后播报查找到的频道和/或节目列表。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所述对象标识符的长度等于所述可操作对象的名称的长度;第一控制信号为通过手写或遥控器输入的控制信号;(2)操作指令确定为所述可操作对象,所述操作指令用于控制所述电子设备的操作,在电子设备中搜索的是与控制关键字相关联的操作指令,而对比文件1中的可操作对象是与关键字相关联的文字信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对象标识符的长度和用户的信号输入方式以方便用户的操作、以及将什么信息作为可操作对象来控制电子设备。
针对区别特征(1):
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含“CCTV”关键字的节目单,如:“1.CCTV1”、“2.CCTV3”、“3.CCTV6”、“4.CCTV9”、“5.CCTV7”,即对象标识符的长度小于可操作对象的名称的长度,在此基础上,将两者的长度设置为相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人为设定的,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通过输入装置输入序号来选择频道/节目,而对比文件1的数字电视、机顶盒本身带有遥控器,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择电视屏幕上的频道和/或节目的序号时通过手写或遥控器的方式输入都是容易想到的,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
针对区别特征(2):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菜单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5-28,说明书第11页倒数第5行至第28页最后一行,图7B-图19):
接收用于激活所述移动终端上的语音识别功能的输入;基于所接收的用于激活所述语音识别功能的输入,访问包括在所述移动终端的存储器中所存储的多个域中的特定域;基于所访问的域的语言模型和声学模型识别输入用户语音;以及基于所访问的特定域和所识别的用户语音输出所述移动终端的至少一个菜单和操作。所述具体菜单或操作包括多媒体菜单或操作、联系人菜单或操作、消息收发菜单或操作、声音菜单或操作、组织器菜单或操作、屏幕菜单或操作、实用工具菜单或操作、相机菜单或操作以及设置菜单或操作中的至少一个。基于被确定为具有高于预定阈值的识别率的所访问的特定域和所识别的用户语音,在所述移动终端的显示单元上输出所述移动终端的所有菜单和操作(此处,对比文件2中显示单元上输出的信息是语音识别出的所有相关的菜单和操作,即与语音内容相关的控制操作)。
存储器160被用于存储各种类型的数据以支持移动终端100的处理、控制和存储需要。这些数据的示例包括在移动终端100上操作的应用程序的程序指令、呼叫历史、联系人数据、电话簿数据、消息、图片、视频等。控制器进行与语音呼叫、数据通信、即时消息通信、视频呼叫、相机操作和记录操作相关联的控制和处理。第三数据库163存储与移动终端的功能或服务的菜单有关的信息。控制器180可通过使用多个数据库161至164中的至少一个来确定或判断语音命令的含义,并执行与对应于语音命令所判断的含义的功能或服务有关的菜单。
当控制器180确定用户已经输入了语音命令(S103中的是)时,控制器180基于特定的数据库分析通过话筒122输入的语音命令或指令的背景和内容,从而判断语音命令的含义(S104)。在控制器180在步骤S104确定输入语音命令的含义之后,控制器180输出含义的结果值(S105)。即,结果值可包括用于执行与对应于所确定含义的功能或服务有关的菜单、用于控制移动终端的特定组件等的控制信号(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可操作对象为操作指令)。结果值还可包括用于显示与所识别的语音命令有关的信息的数据。
当语音命令具有低识别率或被确定具有多个含义时,控制器180可输出与相应含义有关的多个菜单,然后执行由用户选择的菜单(S107)。另外,控制器180还可输出语音消息,以请求用户选择具体菜单或选项,譬如“您想要执行相册菜单吗?回答是或否”。用户可利用他或她的语音(例如,是或否)或经由诸如硬件或软 件按钮、触摸板等其它输入单元回答来自控制器180的问题。
如图7B所示,用户输入由六个单词组成的作为自然语言的语音命令“I want to see my pictures(我想看我的图片)”。识别率可基于与特定菜单(例如,相册)有关的多个有意义单词来判断。此外,控制器180可基于存储在数据库中的信息确定包括在语音命令中的单词是否是与特定功能或菜单有关的有意义的单词。当控制器180判断多个菜单具有类似的含义时,控制器180显示该多个菜单,且用户可选择所显示的菜单之一以使其功能被执行。
 
图8是示出根据本发明的一个实施例的用于显示移动终端的语音识别率的菜单的方法的概观。如图9所示,用户激活语音识别功能,并输入语音命令“I want to see my pictures(我想看我的图片)”(相当于第二控制信号),控制器180然后解释语音命令(S401),识别出关键字:看、图片,显示具有大于具体值(80%)的概率的多个菜单(S402)。

在待机状态或与电话簿有关的菜单被选择的状态下,用户以其自然语言输入语音命令(例如,编辑James,添加James,查找James,呼叫 James,我想发消息给James)。一旦输入语音命令,控制器180就检测域内与电话呼叫有关的有意义的词,并通过分析检测的词和语音命令的整体背景和内容来判断语音命令的各自含义。一旦判断语音命令的各自含义,控制器180就执行与相应语音命令对应的功能或菜单,如显示屏722至724所示。

基于所分析的信息,控制器180执行特定功能或菜单,或通过移至特定文件夹显示文件列表,如显示屏742所示。当从文件列表选出一个文件后输入语音命令(例如,播放这首歌或播放第3)时,控制器180通过分析语音命令的整体背景和内容判断语音命令的含义。另外,与语音命令的含义对应的功能或菜单可根据高识别率或预定的环境设置菜单直接执行。
尽管对比文件2中没有明确的文字记载,但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图8所示的显示屏510和显示屏520、图9中的显示屏610可以直接地得出:语音识别的结果不仅包括相册、视频,还包括与图片相关的功能“活动图像观看”、“相机摄影”、“图片编辑”,此处,这些功能即为控制与语音输入的内容相关联的对设备的控制操作,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将所述操作指令确定为所述可操作对象”。
而且,要将与图片相关的功能“活动图像观看”、“相机摄影”、“图片编辑”识别显示出来,必然在第三数据库中进行了相关功能的搜索,即对比文件2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在所述电子设备中搜索与所述控制关键字相关联的操作指令,所述操作指令用于控制所述电子设备的操作”。
由于对比文件1和2都涉及语音识别后根据语音内容的关键词进行搜索并显示带有序号的与关键词相关联的结果,而且都可以通过序号的选择来进行相应的操作;同时,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判断命令,对比文件2公开了操作对象为语音识别出的关键词相关联的所有菜单和功能即相关操作,并且对比文件2的图17中给出了不同的命令指令。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2的第三数据库中存储带有序号的控制操作,并且将其与对比文件1的数字电视接收端中的语音指令识别相结合,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可操作对象为操作指令并在数字电视接收端中搜索、显示以及执行相应功能。
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述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隐含公开了。如前所述,从对比文件2的图8所示的显示屏510和显示屏520、图9中的显示屏610可以直接地得出:语音识别的结果不仅包括相册、视频,还包括与图片相关的功能“活动图像观看”、“相机摄影”、“图片编辑”(相当于关键字所属的指令集合),此处,这些功能即为控制与语音输入的内容相关联的对设备的控制操作,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特征“将所述操作指令确定为所述可操作对象”,而且,对比文件2(参见图19)公开了当从文件列表选出一个文件后输入语音命令(例如,播放这首歌或播放第3)时,控制器180通过分析语音命令的整体背景和内容判断语音命令的含义,因此,相当于对比文件2隐含公开了与图片相关的功能“活动图像观看”、“相机摄影”、“图片编辑”也同样作为控制操作具有如图19的带有序号编号的名称,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隐含公开了“在其名称中包括所述关键字的操作指令”。要将与图片相关的功能“活动图像观看”、“相机摄影”、“图片编辑”识别显示出来,必然在第三数据库中进行了相关功能的搜索,即对比文件2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2、3中的搜索的相关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和2都涉及语音识别后根据语音内容的关键词进行搜索并显示带有序号的与关键词相关联的结果,而且都可以通过序号的选择来进行相应的操作;同时,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判断命令,对比文件2公开了操作对象为语音识别出的关键词相关联的所有菜单和功能即相关操作,并且对比文件2的图17中给出了不同的命令指令。由此,在对比文件2的第三数据库中存储带有序号的控制操作,并且将其与对比文件1的数字电视接收端中的语音指令识别相结合,从而得到使得所述电子设备执行与用户所选择的对象标识符对应的操作指令,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
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机顶盒控制的电视屏幕上出现“1.CCTV1、2.CCTV3、3.CCTV6、4.CCTV9、5.CCTV7”。在本领域中,为了更加清晰的显示搜索的结果,在当前显示画面中添加显示图层,图层覆盖当前画面的至少一部分,在其中显示包含“1.CCTV1、2.CCTV3、3.CCTV6、4.CCTV9、5.CCTV7”的结果列表,属于本领域常用手段。
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6-10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10请求保护与权利要求1-5中方法各步骤一一对应的一种控制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数字电视接收终端。因此,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5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6-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9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认为:(1)权利要求1至少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将所述操作指令确定为所述可操作对象……向所述可操作对象分配对象标识符,所述对象标识符的长度小于或等于所述可操作对象的名称的长度;与所述可操作对象相关联地显示所述对象标识符……根据所述第一控制信号来识别用户所选择的对象标识符;以及对与用户所选择的对象标识符对应的可操作对象执行操作”,在对比文件1-2中并未存在公开或教导。(2)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用户通过节目序号选择节目视频,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用户通过序号来选择事件或文件,即对比文件1和2实际上均教导的是用户通过选择序号来选择用户希望查看的具体内容,而并不涉及用户能够通过显示的对象标识符来选择操作指令以控制电子设备的操作。因此,即使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对比文件2也无法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公开了将操作指令和节目选择指令的执行进行区分,针对节目频道才可以通过数字序号进行选择,针对操作指令则直接执行,而对比文件2也仅涉及通过序号来选择事件或文件,针对操作指令则仅能通过菜单进行选择,因此这也证明本申请对操作指令分配标识符,并利用标识符完成用户的操作指令的输入属于不容易想到的技术特征。此外上述区别特征能带来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对于意见(1):
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方案比较以及区别特征,请参见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此不做赘述。
对于意见(2):
如前所述,尽管对比文件2中没有明确的文字记载,但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图8所示的显示屏510和显示屏520、图9中的显示屏610可以直接地得出:语音识别的结果不仅包括相册、视频,还包括与图片相关的功能“活动图像观看”、“相机摄影”、“图片编辑”,此处,这些功能即为控制与语音输入的内容相关联的对设备的控制操作,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将所述操作指令确定为所述可操作对象”。而且,对比文件2(参见图19)公开了:当从文件列表选出一个文件后输入语音命令(例如,播放这首歌或播放第3)时,控制器180通过分析语音命令的整体背景和内容判断语音命令的含义,因此,相当于对比文件2隐含公开了与图片相关的功能“活动图像观看”、“相机摄影”、“图片编辑”也同样作为控制操作具有如图19的带有序号编号的名称。
其次,要将与图片相关的功能“活动图像观看”、“相机摄影”、“图片编辑”识别显示出来,必然在第三数据库中进行了相关功能的搜索,即对比文件2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在所述电子设备中搜索与所述控制关键字相关联的操作指令,所述操作指令用于控制所述电子设备的操作”。
在此基础上,由于对比文件1和2都涉及语音识别后根据语音内容的关键词进行搜索并显示带有序号的与关键词相关联的结果,而且都可以通过序号的选择来进行相应的操作;同时,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判断命令,对比文件2公开了操作对象为语音识别出的关键词相关联的所有菜单和功能即相关操作,并且对比文件2的图17中给出了不同的命令指令。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2的第三数据库中存储带有序号的控制操作,并且将其与对比文件1的数字电视接收端中的语音指令识别相结合,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可操作对象为操作指令并在数字电视接收端中搜索、显示以及执行相应功能。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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