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热水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热水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437
决定日:2019-11-20
委内编号:1F28152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57775.4
申请日:2015-04-03
复审请求人: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靳艳梅
合议组组长:于丽娜
参审员:邓娜
国际分类号:F24H1/20;F24H9/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一部分区别特征已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且给出了将其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另一部分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认为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57775.4,名称为“电热水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4月3日,公开日为2015年7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1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6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344724Y,授权公告日:1999年10月20日)、对比文件2(CN1979053A,公开日:2007年6月13日)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CN1920437A,公开日:2007年2月28日)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0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以及2015年4月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7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热水器,其特征在于,包括供电电源、加热器、温度传感器组及电控组件;其中,
所述供电电源,用于为所述加热器提供加热用的供电电压;
所述加热器,用于对所述电热水器内胆中的水进行加热;
所述温度传感器组,用于对所述内胆中的水的实时温度进行检测;
所述电控组件,用于根据所述温度传感器组所检测的水的实时温度判断所述电热水器是否处于用水状态及所述内胆中的水是否需要加热,且根据判断结果控制所述加热器与所述供电电源的连通和断开状态;
所述温度传感器组的信号输出端与所述电控组件的信号输入端连接;所述电控组件的控制端与所述加热器的电源端连接;
所述温度传感器组包括用于第一温度传感器和第二温度传感器;其中,
所述第一温度传感器,用于对所述内胆的胆内中部区域水的实时温度进行检测;
所述第二温度传感器,用于对所述内胆的胆内底部区域水的实时温度进行检测;
所述第一温度传感器的信号输出端和所述第二温度传感器的信号输出端均与所述电控组件的信号输入端连接;
所述电控组件包括微处理器、继电器单元及温度检测电路;其中,
所述温度检测电路,用于将所述第一温度传感器和所述第二温度传感器所检测的水的实时温度传输给所述微处理器;
所述微处理器,用于对所述第一温度传感器和所述第二温度传感器所检测的水的实时温度进行运算处理并根据运算处理结果判断所述电热水器是否处于用水状态及所述内胆中的水是否需要加热,且根据判断结果发出相应控制指令;
所述继电器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控制指令执行所述加热器与所述供电电源的接通和断开动作;
所述微处理器根据所述第一温度传感器所检测的水的实时温度计算所述内胆的胆内中部区域水的水温下降速率以及根据所述第二温度传感器所检测的水的实时温度计算所述内胆的胆内底部区域水的水温下降速率,并判断所述内胆的胆内中部区域水的水温下降速率或/和所述内胆的胆内底部区域水的水温下降速率是否大于或等于预设水温下降速度,若是,则所述微处理器判断所述电热水器为用水状态,且发出第一控制指令至所述继电器单元的控制端,以断开所述加热器与所述供电电源,所述加热器停止加热工作;否则,所述微处理器判断所述电热水器为非用水状态。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热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热水器为非用水状态时,所述微处理器判断所述第一温度传感器所检测的水的实时温度和所述第二温度传感器所检测的水的实时温度是否均大于或等于预设水温,若是,则所述微处理器判断所述内胆中的水不需要加热,且发出所述第一控制指令至所述继电器单元的控制端,以断开所述加热器与所述供电电源,所述加热器停止加热工作;否则,所述微处理器判断所述内胆中的水需要加热,且发出第二控制指令至所述继电器单元的控制端,以连通所述加热器与所述供电电源,所述加热器对所述内胆中的水进行加热。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热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继电器单元包括第一继电器和第二继电器;其中,
所述第一继电器,用于执行所述加热器与所述供电电源的火线的接通和断开动作;
所述第二继电器,用于执行所述加热器与所述供电电源的零线的接通和断开动作;
所述第一继电器和所述第二继电器均为常闭型继电器;所述加热器的电源端包括用于与所述供电电源的火线连接的第一电源端和用于与所述供电电源的零线连接的第二电源端;所述第一继电器的控制端和所述第二继电器的控制端均与所述微处理器的控制信号输出端连接,所述第一继电器的常闭端与所述加热器的第一电源端连接,所述第一继电器的公共端与所述供电电源的火线连接;所述第二继电器的常闭端与所述加热器的第二电源端连接,所述第二继电器的公共端与所述供电电源的零线连接。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热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温度传感器设于所述内胆的胆内中部区域,所述第二温度传感器设于所述内胆的胆内底部区域。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热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温度传感器设于所述内胆的胆内中部区域,所述第二温度传感器设于所述内胆的胆外壁底部区域。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热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温度传感器设于所述内胆的胆内中部区域,所述第二温度传感器设于所述内胆的胆外出水口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4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两个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在判断出电热水器处于用水状态时,进入加热模式将储水槽内水再加热至高温范围,这与安全性的需求需要关闭加热电源不符;对比文件2公开的判断用水状态的方案在其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是:在保证节能的前提下,不限制热水器的使用时间,令使用者在任何时间使用热水均可更快的提供热水,而区别特征A在本申请整个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为:提高电热水器的安全性;再次,对比文件2判断非用水方法必须等水温降到一定温度范围内才能输出用水或非用水的结构,对于如何提高热水器的安全用电来说存在严重的滞后性;本申请区别特征B的最终目的是提高使用电热水器的安全性,在电热水器的现有技术中,并没有通过多个温度传感器检测水温来提高检测准确性的方案,更何况本申请对第一、第二温度传感器的位置有特别的要求。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9年5月7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9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6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根据电热水器的用水状态对电加热系统是否接通和断开电源进行控制的技术构思,区别仅是如何进行用水状态判断的具体手段。因此,本申请实际解决的问题是提供另外一种电热水器用水状态的判断方法,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根据检测得到的水温变化情况判断电热水器是否处于用水状态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中电热水器用水状态的判断是通过对水温的下降情况进行判断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其同样也是通过在热水器内胆上设置温度传感器实现的,具体设置两个温度传感器以及将其分别设置在内胆中部、底部区域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进一步提高对内胆区域水温检测的精确性从而提高对用水状态判断的准确性所容易想到的,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主要修改方式为:将说明书的特征“所述预设水温下降速度为5℃/mim”补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通过判断电热水器的用水状态可以及时且准确的判断电热水器的用水状态,以提高使用电热水器的安全性,可见,本申请判断用水状态不能脱离安全性的最终目的,不能忽略技术手段与最终技术目的的关联性,本申请虽然效果是安全性,但相较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其效果程度明显提升。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判断电热水器是否正处于用水状态,对比文件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判断电热水器在温度下降到一定值的过程中是否有过用水,以实现节能;本申请考虑及时性会带来安全上的积极效果,而对比文件2没有考虑及时性,其带来的是节能上的效果;对比文件2给出的判断用水状态的方案不是用于提高安全性,其没有给出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动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问题“如何判断用水状态来提高电热水器的安全性”时,所能采用的判断用水状态的方案应当是能够提高电热水器的安全性,而非仅仅考虑用水状态。(2)对比文件2中加热后的水温降低至第一保温温度是一个时间过程,从控制时机上来说存在滞后性,对于安全问题来说是致命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考虑直接应用该技术方案,也不可能再进一步对其进行创造性调整。(3)为了成本的考虑,行业里面通常设置一个传感器即可实现温度检测,如果仅仅在内胆中设置多个传感器,其提升的效果并不明显,还需要进一步考虑其位置的特殊性,本申请在采用多个传感器的同时,针对内胆加热时期内部水流的变化和冷热水的位置变化规律,设计传感器的安装位置,付出了创造性劳动。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热水器,其特征在于,包括供电电源、加热器、温度传感器组及电控组件;其中,
所述供电电源,用于为所述加热器提供加热用的供电电压;
所述加热器,用于对所述电热水器内胆中的水进行加热;
所述温度传感器组,用于对所述内胆中的水的实时温度进行检测;
所述电控组件,用于根据所述温度传感器组所检测的水的实时温度判断所述电热水器是否处于用水状态及所述内胆中的水是否需要加热,且根据判断结果控制所述加热器与所述供电电源的连通和断开状态;
所述温度传感器组的信号输出端与所述电控组件的信号输入端连接;所述电控组件的控制端与所述加热器的电源端连接;
所述温度传感器组包括用于第一温度传感器和第二温度传感器;其中,
所述第一温度传感器,用于对所述内胆的胆内中部区域水的实时温度进行检测;
所述第二温度传感器,用于对所述内胆的胆内底部区域水的实时温度进行检测;
所述第一温度传感器的信号输出端和所述第二温度传感器的信号输出端均与所述电控组件的信号输入端连接;
所述电控组件包括微处理器、继电器单元及温度检测电路;其中,
所述温度检测电路,用于将所述第一温度传感器和所述第二温度传感器所检测的水的实时温度传输给所述微处理器;
所述微处理器,用于对所述第一温度传感器和所述第二温度传感器所检测的水的实时温度进行运算处理并根据运算处理结果判断所述电热水器是否处于用水状态及所述内胆中的水是否需要加热,且根据判断结果发出相应控制指令;
所述继电器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控制指令执行所述加热器与所述供电电源的接通和断开动作;
所述微处理器根据所述第一温度传感器所检测的水的实时温度计算所述内胆的胆内中部区域水的水温下降速率以及根据所述第二温度传感器所检测的水的实时温度计算所述内胆的胆内底部区域水的水温下降速率,并判断所述内胆的胆内中部区域水的水温下降速率或/和所述内胆的胆内底部区域水的水温下降速率是否大于或等于预设水温下降速度,若是,则所述微处理器判断所述电热水器为用水状态,且发出第一控制指令至所述继电器单元的控制端,以断开所述加热器与所述供电电源,所述加热器停止加热工作;否则,所述微处理器判断所述电热水器为非用水状态;
所述预设水温下降速度为5℃/mim。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热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热水器为非用水状态时,所述微处理器判断所述第一温度传感器所检测的水的实时温度和所述第二温度传感器所检测的水的实时温度是否均大于或等于预设水温,若是,则所述微处理器判断所述内胆中的水不需要加热,且发出所述第一控制指令至所述继电器单元的控制端,以断开所述加热器与所述供电电源,所述加热器停止加热工作;否则,所述微处理器判断所述内胆中的水需要加热,且发出第二控制指令至所述继电器单元的控制端,以连通所述加热器与所述供电电源,所述加热器对所述内胆中的水进行加热。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热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继电器单元包括第一继电器和第二继电器;其中,
所述第一继电器,用于执行所述加热器与所述供电电源的火线的接通和断开动作;
所述第二继电器,用于执行所述加热器与所述供电电源的零线的接通和断开动作;
所述第一继电器和所述第二继电器均为常闭型继电器;所述加热器的电源端包括用于与所述供电电源的火线连接的第一电源端和用于与所述供电电源的零线连接的第二电源端;所述第一继电器的控制端和所述第二继电器的控制端均与所述微处理器的控制信号输出端连接,所述第一继电器的常闭端与所述加热器的第一电源端连接,所述第一继电器的公共端与所述供电电源的火线连接;所述第二继电器的常闭端与所述加热器的第二电源端连接,所述第二继电器的公共端与所述供电电源的零线连接。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热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温度传感器设于所述内胆的胆内中部区域,所述第二温度传感器设于所述内胆的胆内底部区域。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热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温度传感器设于所述内胆的胆内中部区域,所述第二温度传感器设于所述内胆的胆外壁底部区域。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热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温度传感器设于所述内胆的胆内中部区域,所述第二温度传感器设于所述内胆的胆外出水口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3页6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以及其于2015年4月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7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一部分区别特征已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且给出了将其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另一部分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认为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热水器。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2行-第3页第8行,图1)公开了一种电热水器,包括电源(相当于供电电源)、电加热系统、流量开关(流量开关内部可以包括控制电路和/或继电器,流量开关可以直接控制电加热系统电源的接通和断开,因此流量开关相当于电控组件)和阀门,当阀门打开(向外供热水)时,流量开关能自动断开电加热系统的电源,当阀门关闭(停止供热水)时,流量开关能自动接通电加热系统的电源;电加热系统具有温控器T1、温控器T2、电热管HL和流量开关8的常闭触点K1,它们串联在一起;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可以确定:电源用于为电热管HL(相当于加热器)提供加热用的供电电压,电热管HL用于对电热水器内胆中的水进行加热,流量开关用于根据流量开关感知的流量变化来判断电热水器是否处于用水状态,且根据判断结果控制电热管HL与供电电源的连通和断开状态,流量开关的控制端与电热管HL的电源端连接;当电控组件(即流量开关)包括控制电路和继电器时,控制电路用于判断电热水器是否处于用水状态,且根据判断结果发出相应开关信号(相当于控制指令),继电器(相当于继电器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开关信号执行电热管HL与电源的接通和断开动作;当流量开关判断电热水器为用水状态时,发出开关信号至继电器的控制端,以断开电热管HL与电源,电热管HL停止加热工作。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还包括用于对内胆中的水的实时温度进行检测的温度传感器组,电控组件用于根据温度传感器组检测的水的实时温度判断电热水器是否处于用水状态以及内胆中的水是否需要加热,温度传感器组的信号输出端与电控组件的信号输入端连接;温度传感器组包括用于对内胆的胆内中部区域水的实时温度进行检测第一温度传感器和用于对内胆的胆内底部区域水的实时温度进行检测第二温度传感器,第一温度传感器的信号输出端和第二温度传感器的信号输出端均与电控组件的信号输入端连接;采用微处理器替代对比文件1的控制电路,电控组件还包括温度检测电路,温度检测电路用于将第一温度传感器和第二温度传感器所检测的水的实时温度传输给微处理器,微处理器用于对第一温度传感器和第二温度传感器所检测的水的实时温度进行运算处理并判断电热水器是否处于用水状态及所述内胆中的水是否需要加热,根据判断结果发出相应控制指令;微处理器根据第一温度传感器所检测的水的实时温度计算内胆的胆内中部区域水的水温下降速率以及根据第二温度传感器所检测的水的实时温度计算内胆的胆内底部区域水的水温下降速率,并判断内胆的胆内中部区域水的水温下降速率或/和内胆的胆内底部区域水的水温下降速率是否大于或等于预设水温下降速度,若是,则微处理器判断电热水器为用水状态;否则,微处理器判断电热水器为非用水状态;预设水温下降速度为5℃/mim。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外一种电热水器用水状态的判断方法。
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9-17行,第4页第6行-第5页第25行)公开了一种电热水器的省电控制装置,包括用于对内胆中水的实时温度进行检测的温度传感器11、控制器10(相当于微处理器)和决定电源回路的中断与否的电源开关电路13(相当于继电器单元),控制器10可为一微处理器, 温度传感器11连接至控制器的输入端用以检知水温,因此,还包括温度检测电路,用于将温度传感器检测到的水的实时温度传输给微处理器,其中控制器10、电源开关电路13和温度检测电路共同相当于本申请的电控组件,温度传感器11的信号输出端必然与电控组件的信号输入端连接;当热水器进行省电保温模式时,加热温度会降低,故储水槽内水温会渐降,若储水槽内水温降至预设低温范围的时间处于长时间时,则代表目前储水槽为非用水状态,同时自动调整加热器的保温温度再降低,若储水槽内水温降至预设低温范围的时间处于短时间时,则代表目前储水槽为用水状态,此时立即跳离省电模式,进入加热模式将储水槽内水再加热;保温模式的第一保温温度约在57摄氏度,若加热后的水温(约为60摄氏度)在经过一长时间(大于或等于2小时)才降低至第一保温温度,则代表储水槽并未进水,若加热后的水温(约为60摄氏度)在经过一短时间(小于2小时)即降低至第一保温温度,则代表电热水器的储水槽有进水,而预设水温下降速度由加热后的水温(约为60摄氏度)减去第一保温温度除以2小时可得到,若是,则微处理器判断电热水器为用水状态,否则,微处理器判断电热水器为非用水状态。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微处理器根据温度传感器检测的水的实时温度进行运算处理并根据运算处理结果判断电热水器是否处于用水状态,具体为微处理器根据温度传感器检测的水的实时温度计算内胆的胆内区域水温下降速率,并判断内胆的胆内区域水的水温下降速率是否大于等于预设水温下降速度,若是,则微处理器判断电热水器为用水状态,否则,微处理器判断电热水器为非用水状态,并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特征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温度传感器检测到的水的实时温度判断热水器是否处于用水状态。而为了提高热水器内胆区域水温检测的精准性,减少测量误差,通过在内胆中部区域设置用于检测实时水温的第一温度传感器以及在内胆底部区域设置用于检测实时水温的第二温度传感器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这种设置方式在现有技术中已被广泛使用,将第一、二温度传感器的信号输出端均与电控组件的信号输入端连接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连接方式,此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微处理器对第一温度传感器和第二温度传感器所检测的水的实时温度进行运算处理,具体地根据上述实时温度计算胆内中部区域和胆内底部区域的水温下降速率,判断上述水温下降速率是否大于或等于预设水温下降速度;此外,根据温度传感器组检测到的水实时温度判断内胆中的水是否需要加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且广泛使用的方法,当温度检测装置检测到水的实时温度小于预设温度时则加热,大于预设温度时则停止加热也是热水器领域的常规控制方法,这无需创造性的劳动;至于预设水温下降速度的具体数值,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有限的试验确定优选的数值,且本申请限定的“预设水温下降速度为5℃/mim”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从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7行-第5页第23行,附图1)公开了一种电热水器的节能控制方法,当电热水器为不使用状态时,自动转为贮水式加热状态,主控电路70(相当于微处理器)根据第一温度传感器71的输出信号判定水箱3的水温是否达到保温温度,若未达到,第一加热器1开始加热工作,若达到,第一加热器1不用加热工作,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可以确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当电热水器为非用水状态时,主控电路70判断第一温度传感器71检测到的水的实时温度是否大于等于预设保温温度,若是,则主控电路70判断内胆中的水不需要加热,且发出第一控制指令以断开加热器与供电电源,加热器停止加热工作,否则,主控电路70判断内胆中的水需要加热,且发出第二控制指令以连通加热器与供电电源,加热器对内胆进行加热。由此可见,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相应特征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实现热水器在非用水状态时的保温控制,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而为提高热水器内胆区域水温检测的精准性,减少测量误差,通过设置用于检测实时水温的第一温度传感器以及用于检测实时水温的第二温度传感器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这在现有技术中已被广泛使用,因此,微处理器判断第一温度传感器检测出的水的实时温度和第二温度传感器检测出的水的实时温度是否大于等于预设水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并且微处理器通过继电器与加热器连接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即将第一控制指令和第二控制指令传至继电器的控制端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从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对热水器的继电器单元做了进一步的限定。继电器包括第一继电器用于执行加热器与供电电源的火线的接通和断开动作,以及第二继电器用于执行加热器与供电电源的零线的接通和断开动作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此外,第一继电器和第二继电器均为常闭型继电器;加热器的电源端包括用于与供电电源的火线连接的第一电源端和用于与供电电源的零线连接的第二电源端,第一继电器的控制端和第二继电器的控制端均与微处理器的控制信号输出端连接,第一继电器的常闭端与加热器的第一电源端连接,第一继电器的公共端与供电电源的火线连接,第二继电器的常闭端与加热器的第二电源端连接,第二继电器的公共端与供电电源的零线连接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6引用权利要求1,为提高热水器内胆区域水温检测的精准性,减少测量误差,设置用于检测实时水温的第一温度传感器以及用于检测实时水温的第二温度传感器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这在现有技术中已被广泛使用,而将第一温度传感器设于内胆的胆内中部区域,第二温度传感器设于内胆的胆内底部区域或内胆的胆外壁底部区域或内胆的胆外出水口处都是本领域在内胆中设置第一或第二温度传感器的常规位置选择,无需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已公开在电热水器向外供热水时,流量开关断开电加热系统的电源,在电热水器停止供热水时,流量开关接通电加热系统的电源,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的电热水器同样也是在非用水时加热,且用水时停止加热,其同样能够提高使用电热水器的安全性;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根据电热水器的用水状态对电加热系统是否接通和断开电源进行控制的技术构思,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为如何进行用水状态判断的具体手段是不同的。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提供另外一种电热水器用水状态的判断方法,并非“及时且准确的判断电热水器的用水状态,以提高电热水器的安全性”。
而对比文件2记载了“若加热后的水温(约为60摄氏度)在经过一短时间(小于2小时)即降低至第一保温温度,则代表电热水器的储水槽有进水,使得加热后的水温快速下降,代表有人还在使用热水”,可见,对比文件2判断的是有人正在使用热水,即电热水器正处于用水状态,而不是判断电热水器在温度下降到一定值的过程中是否有过用水。
对比文件2中具体判断电热水器是否处于用水状态的判断方式——水温降至预设低温范围内的时间处于长时间时则代表其为非用水状态,其降温时间为短时间则代表其为用水状态,其也可以理解为一定时间内的温度下降情况,其与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根据水温下降速率来判断用水状态的技术手段实质相同,对比文件2给出了根据检测得到的水温变化情况判断电热水器是否处于用水状态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出的技术方案取得的技术效果与本申请相同,本申请的效果没有明显提升。
(2)本申请限定了“微处理器根据第一温度传感器所检测的水的实时温度计算内胆的胆内中部区域水的水温下降速率以及根据第二温度传感器所检测的水的实时温度计算内胆的胆内底部区域水的水温下降速率,并判断内胆的胆内中部区域水的水温下降速率或/和内胆的胆内底部区域水的水温下降速率是否大于或等于预设水温下降速度”,上述水温下降速率含义为一段时间内水温下降的速度,其实际上也是一个持续过程,并且本申请中并未记载水温下降速率为多长时间内水温下降的速度,即并未限定该持续过程为多长;而对比文件2中加热后的水温降低至第一保温温度是一短时间,其也是一个持续过程,即使对比文件2对于如何提高热水器的安全用电来说存在严重的滞后性,也不影响其给出判断电热水器用水状态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判断电热水器用水状态的手段直接用于对比文件1中,无需对对比文件2的方案做出适应性调整。
(3)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内胆中温度传感器的个数时,会综合考虑制造成本、检测精度等因素,为提高热水器内胆区域水温检测的精准性,减少测量误差,设置用于检测实时水温的第一温度传感器和第二温度传感器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方式,这在现有技术中已被广泛使用。而将第一温度传感器设于内胆的胆内中部区域,第二温度传感器设于内胆的胆内底部区域或内胆的胆外壁底部区域或内胆的胆外出水口处都是本领域在内胆中设置第一或第二温度传感器的常规位置选择,这些安装位置并没有特殊性,都是本领域容易想到的安装位置。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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