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433
决定日:2019-11-20
委内编号:1F26092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55190.5
申请日:2015-10-12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江
合议组组长:商纪楠
参审员:吕媛
国际分类号:G06F3/041,G06F3/044,G06K9/00,G02F1/133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多个区别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并且其在其他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和上述一部分区别特征在该权利要求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起到的作用相同;同时其他的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将上述对比文件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结合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55190.5,名称为“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0月12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3930275U,公告日为2014年11月05日)和对比文件2(CN203930750U,公告日为2014年11月05日)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CN104932753A,公开日为2015年09月23日)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0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4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1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显示模组,用于显示图像;以及
感测模组,嵌入在所述显示模组内部,用于感测用户的生物特征图像和感测用户的触摸位置,
其中所述感测模组包括:
第一电极;
绝缘材料;
第二电极,通过所述绝缘材料与所述第一电极分离,其中所述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被配置为在所述感测模组的感测区域中提供足以识别在所述感测区域中放置的用户的生物特征的电容性感测通道;
控制单元,耦合到所述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并且被配置为处理从电容性感测通道获得的预定数量的信号以识别生物特征或确定触摸位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显示模组的显示区域与所述感测模组的感测区域重合。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控制单元处理从电容性感测通道获得的第一数量的信号以识别生物特征,而所述控制单元处理从电容性感测通道获得的第二数量的信号以确定触摸位置,其中所述第一数量大于所述第二数量。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显示模组包括:背光源、像素电极、液晶分子层、公共电极、彩色滤光片和偏光板,
其中所述感测模组位于所述液晶分子层中。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显示模组包括:背光源、像素电极、液晶分子层、公共电极、彩色滤光片和偏光板,
其中所述感测模组位于所述彩色滤光片与所述偏光板之间。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感测模组中的所述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共用所述显示模组中的公共电极和像素电极。”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包含权利要求第1-6项。复审请求人在本申请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将原权利要求2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同时删除原权利要求1,并适应性地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及相互之间的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显示模组,用于显示图像;以及
感测模组,嵌入在所述显示模组内部,用于感测用户的生物特征图像和感测用户的触摸位置;
其中所述显示模组的显示区域与所述感测模组的感测区域重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感测模组包括:
第一电极;
绝缘材料;
第二电极,通过所述绝缘材料与所述第一电极分离,其中所述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被配置为在所述感测模组的感测区域中提供足以识别在所述感测区域中放置的用户的生物特征的电容性感测通道;
控制单元,耦合到所述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并且被配置为处理从电容性感测通道获得的预定数量的信号以识别生物特征或确定触摸位置。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控制单元处理从电容性感测通道获得的第一数量的信号以识别生物特征,而所述控制单元处理从电容性感测通道获得的第二数量的信号以确定触摸位置,其中所述第一数量大于所述第二数量。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显示模组包括:背光源、像素电极、液晶分子层、公共电极、彩色滤光片和偏光板,
其中所述感测模组位于所述液晶分子层中。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显示模组包括:背光源、像素电极、液晶分子层、公共电极、彩色滤光片和偏光板,
其中所述感测模组位于所述彩色滤光片与所述偏光板之间。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感测模组中的所述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共用所述显示模组中的公共电极和像素电极。”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至少包含:①感测模组,嵌入在所述显示模组内部,用于感测用户的生物特征图像和感测用户的触摸位置;②所述显示模组的显示区域与所述感测模组的感测区域重合。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指纹感测是利用显示面板中的显示电极以及显示面板外部的驱动电路以及控制单元来实现的,而本申请中的感测模组则是完全显示模组内部,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或教导将整个感测模组嵌入到显示模组内。对比文件1的图2-3可以看出,预定区域101实际上为显示屏幕上用于实现指纹感测的某个特定的小区域。因此,对比文件1完全没有公开将生物特征检测区域扩展到整个显示区域。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原审查部门认为:1、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所述触摸感应单元50为所述显示面板40的一部分,例如:所述触摸感应单元50为屏上触摸感应单元(on cell)或所述触摸感应单元50为内嵌式触摸感应单元;触摸驱动电路33,用于对所述触摸感应单元50进行触摸检测;控制单元34,与所述触摸驱动电路33相连,用于分时地控制所述显示驱动电路31、所述触摸驱动电路33和所述指纹感测单元32,以分别实现图像显示阶段、触摸检测阶段和指纹感测阶段。可见,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将感测模组与显示模组实现复用,将感测模组嵌入到显示模组中,而驱动电路和控制单元作为电路结构具有多个电路元件,其也不可能嵌入到显示结构的层结构中。2、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显示装置5具有用于进行图像显示的显示区域6,所述显示区域6的预定区域101可用于实现指纹感测。可见,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显示区域和感测区域可以在位置上相互重叠设置,而对于显示区域和感测区域在大小上是否一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的上述显示触控结构的基础上结合需求对预定区域101的大小进行灵活的调整,将显示区域和感测区域的大小设置为一致,即将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显示触控应用于整个触摸屏,其并不存在技术改进方面的困难,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且易于实现的。综上,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因此坚持驳回。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399]段及其附图14):所述触摸感应单元50为所述显示面板40的一部分,例如:所述触摸感应单元50为屏上触摸感应单元(on cell)或所述触摸感应单元50为内嵌式触摸感应单元;触摸驱动电路33,用于对所述触摸感应单元50进行触摸检测;控制单元34,与所述触摸驱动电路33相连,用于分时地控制所述显示驱动电路31、所述触摸驱动电路33和所述指纹感测单元32,以分别实现图像显示阶段、触摸检测阶段和指纹感测阶段。可见,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将感测模组嵌入到显示模组中。(2)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79]段及其附图2):显示装置5具有一个用于进行图像显示的显示区域6,所述显示区域6的预定区域101可用于实现指纹感测。可见,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显示区域与感测区域重合。另外,本申请的现有权利要求中并无所述感测模组的感测区域扩展到所述显示模组的整个显示区域的限定。即使复审请求人在权利要求中对此进行限定,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小区域的显示区域上具有的触控感测区域扩展整个显示区域上,这是一种常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且易于实现的。同时,对比文件3也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9]段及其附图1):通过将指纹识别元件2设置在触控区域1,能使指纹触控该触摸屏时更加方便和自由,不再拘泥于触摸屏之外的某一个按键,从而不仅使指纹对该触摸屏的触控更加灵活自如,而且还能使用户有更好的触控体验。其中,触控区域1用于进行触控显示,可以是触摸屏的整个触控面。可行的一种实施方式为,多个指纹识别元件2均匀分布,指纹识别元件2的分辨率范围为500dpi以上。如此设置,能够确保指纹识别元件2对指纹的识别精度更高,从而使触控区域1对指纹的识别更加精确和清楚。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显示区域与感测区域完全重合。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包含权利要求第1-5项。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根据说明书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显示模组的显示区域与所述感测模组的感测区域重合”修改为“所述感测模组的感测区域扩展到整个显示模组的显示区域”,同时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原权利要求6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并根据原权利要求2补入技术特征“至少包括第一电极和第二电极以及耦合到所述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以识别生物特征或确定触摸位置的控制单元”;适应性地修改了权利要求2,并删去了原权利要求6;并适应性地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及相互之间的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显示模组,用于显示图像;以及
感测模组,至少包括第一电极和第二电极以及耦合到所述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以识别生物特征或确定触摸位置的控制单元,嵌入在所述显示模组内部,用于感测用户的生物特征图像和感测用户的触摸位置,
其中所述感测模组中的所述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共用所述显示模组中的公共电极和像素电极,并且所述感测模组的感测区域扩展到显示模组的整个显示区域。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感测模组还包括:
绝缘材料,其中
所述第二电极通过所述绝缘材料与所述第一电极分离,其中所述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被配置为在所述感测模组的感测区域中提供足以识别在所述感测区域中放置的用户的生物特征的电容性感测通道,并且
所述控制单元被配置为处理从电容性感测通道获得的预定数量的信号以识别生物特征或确定触摸位置。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控制单元处理从电容性感测通道获得的第一数量的信号以识别生物特征,而所述控制单元处理从电容性感测通道获得的第二数量的信号以确定触摸位置,其中所述第一数量大于所述第二数量。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显示模组包括:背光源、像素电极、液晶分子层、公共电极、彩色滤光片和偏光板,
其中所述感测模组位于所述液晶分子层中。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显示模组包括:背光源、像素电极、液晶分子层、公共电极、彩色滤光片和偏光板,
其中所述感测模组位于所述彩色滤光片与所述偏光板之间。”
复审请求人认为:在现有技术中(例如,根据对比文件1-3的公开或教导),均是采用分别独立实现功能的感测模组与显示模组,并在显示模组中的某一个特定的小区域单独设置了感测模组,而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则通过将带有控制单元的感测模组嵌入显示模组中以同时感测触摸和生物特征图像,并使所述感测模组中的所述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共用所述显示模组中的公共电极和像素电极,从而将感测模组的感测区域扩展到整个显示区域,使得在整个显示区域的各个位置处都能对用户的生物特征进行检测,相对于对比文件1-3至少具有了缩减设备尺寸和降低成本,提升用户的使用体验并提高使用的便利性的技术效果。此外,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触控区域内设置多个指纹识别元件用于对指纹进行识别,可见对比文件3依然教导的是在触控区域上的特定区域处实现指纹识别,因此对比文件3也未公开或教导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7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9]段、第[0051]段,及其附图1、2):通过将指纹识别元件2设置在触控区域1,能使指纹触控该触摸屏时更加方便和自由,不再拘泥于触摸屏之外的某一个按键,从而不仅使指纹对该触摸屏的触控更加灵活自如,而且还能使用户有更好的触控体验。其中,触控区域1用于进行触控显示,可以是触摸屏的整个触控面(相当于所述感测模组的感测区域扩展到显示模组的整个显示区域)。可行的一种实施方式为,多个指纹识别元件2均匀分布,指纹识别元件2的分辨率范围为500dpi以上。如此设置,能够确保指纹识别元件2对指纹的识别精度更高,从而使触控区域1对指纹的识别更加精确和清楚。本实施例中,如图2所示,触控区域1包括多个子区域11,对应位于每个子区域11内的指纹识别元件2用于对对应位于该子区域11内的指纹或指纹局部进行单独识别;一种实施方式为多个子区域11的大小形状相同,子区域11能容纳一个手指指纹。如此设置,不仅使整个触控区域1都能够进行指纹触控(相当于所述感测模组的感测区域扩展到显示模组的整个显示区域),而且能够提高指纹触控在空间和方向上的自由度。且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在整个显示区域实现感测。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包含权利要求第1-4项。复审请求人根据权利要求4的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特征“并位于所述显示模组的液晶分子层中”,并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4;删除权利要求5。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显示模组,用于显示图像;以及
感测模组,至少包括第一电极和第二电极以及耦合到所述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以识别生物特征或确定触摸位置的控制单元,嵌入在所述显示模组内部并位于所述显示模组的液晶分子层中,用于感测用户的生物特征图像和感测用户的触摸位置,
其中所述感测模组中的所述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共用所述显示模组中的公共电极和像素电极,并且所述感测模组的感测区域扩展到显示模组的整个显示区域。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感测模组还包括:
绝缘材料,其中
所述第二电极通过所述绝缘材料与所述第一电极分离,其中所述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被配置为在所述感测模组的感测区域中提供足以识别在所述感测区域中放置的用户的生物特征的电容性感测通道,并且
所述控制单元被配置为处理从电容性感测通道获得的预定数量的信号以识别生物特征或确定触摸位置。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控制单元处理从电容性感测通道获得的第一数量的信号以识别生物特征,而所述控制单元处理从电容性感测通道获得的第二数量的信号以确定触摸位置,其中所述第一数量大于所述第二数量。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显示模组还包括:背光源、像素电极、公共电极、彩色滤光片和偏光板。”
复审请求人认为:⑴根据对比文件1-3的公开或教导,均是采用分别独立实现功能的感测模组与显示模组,并在显示模组中的某一个特定的小区域单独设置了感测模组。对比文件1也未公开感测模组中的第一电极和第二电极共用显示模组中的公共电极和像素电极。对比文件3是通过多个子区域内的指纹识别元件对该特定子区域内的指纹进行单独识别,仅能实现在各个独立的子区域内单独识别指纹,每个子区域的检测实际上是完全独立的,并且相邻的子区域也不能被组合使用来形成一个整体的检测区域以检测用户诸如掌纹之类的面积较大的生物特征。而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则通过将感测模组嵌入到液晶分子层中,使感测模组中的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可以共用显示模组中的公共电极和像素电极,从而有效地缩减设备尺寸和降低成本,并且还能将感测模组的感测区域扩展到整个显示区域,使得在整个显示区域的各个位置处都能对用户的生物特征进行检测,并且还能检测用户诸如掌纹之类的面积较大的生物特征,相对于对比文件1-3至少具有了缩减设备尺寸和降低成本,提升用户的使用体验并提高使用的便利性的技术效果;⑵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触摸感应单元可以是内嵌式触摸感应单元,然而其不涉及将包括控制单元的整个感测模组都嵌入在显示模组内部。此外,对比文件1不涉及要将整个感测模组嵌入显示模组的液晶分子层中。在现有技术中也没有任何文献以及证据表明,将感测模组嵌入液晶分子层为本领域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惯用技术手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0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包含权利要求第1-4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0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4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9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多个区别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并且其在其他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和上述一部分区别特征在该权利要求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起到的作用相同;同时其他的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将上述对比文件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结合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3930275U,公告日为2014年11月05日;
对比文件2:CN203930750U,公告日为2014年11月05日;
对比文件3:CN104932753A,公开日为2015年09月23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包括显示装置的电子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3、说明书第[0179]-[0200],[0399]-[0412]段、附图1-18):显示装置,包括:显示面板,设置有多个显示电极,所述多个显示电极用于图像显示,定义位于所述显示面板预定区域的显示电极为第一电极,其中,第一电极进一步用于指纹感测,定义第一电极执行指纹感测的阶段为指纹感测阶段;驱动电路,用于向所述多个显示电极提供显示信号,以实现图像显示;还用于在指纹感测阶段向所述第一电极提供指纹感测信号,对所述第一电极进行自电容检测,以实现指纹感测,所述触摸感应单元50为所述显示面板40的一部分,例如:所述触摸感应单元50为屏上触摸感应单元(on cell)或所述触摸感应单元50为内嵌式触摸感应单元,所述控制单元34,与所述触摸驱动电路33相连,用于分时地控制所述显示驱动电路31、所述触摸驱动电路33和所述指纹感测单元32,以分别实现图像显示阶段、触摸检测阶段和指纹感测阶段,多个公共电极还可以用作触摸检测的自电容电极;
所述控制单元200可以在图像显示阶段控制所述第六开关K3导通、第十开关K5关断,以向所述公共电极601提供公共电压VCOM,还在触模检测阶段控制所述第十开关K5导通、第六开关K3关断,以向公共电极601提供触摸检测信号,以对手指是否触摸显示面板以及手指触摸显示面板的位置进行检测;
多个公共电极601一方面可以在显示阶段用于向子像素单元提供公共电压VCOM,另一方面所述多个公共电极601还可以用作触摸检测的自电容电极,多个指纹感测检测模块210,所述指纹感测检测模块210用于对显示面板的多个第一子像素单元301同时进行指纹感测;
所述电子设备4包括显示装置5,所述显示装置5具有一用于进行图像显示的显示区域6,所述显示区域6的预定区域101可用于实现指纹感测。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特征在于:①所述感测模组的感测区域扩展到显示模组的整个显示区域;②感测模组的控制单元嵌入在所述显示模组内部;感测模组位于所述显示模组的液晶分子层中。且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扩大感测范围;选择感测模组的位置。
对于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触摸屏及其触摸方法和显示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9]段、第[0051]段,及其附图1、2):通过将指纹识别元件2设置在触控区域1,能使指纹触控该触摸屏时更加方便和自由,不再拘泥于触摸屏之外的某一个按键,从而不仅使指纹对该触摸屏的触控更加灵活自如,而且还能使用户有更好的触控体验。其中,触控区域1用于进行触控显示,可以是触摸屏的整个触控面(相当于所述感测模组的感测区域扩展到显示模组的整个显示区域)。可行的一种实施方式为,多个指纹识别元件2均匀分布,指纹识别元件2的分辨率范围为500dpi以上。如此设置,能够确保指纹识别元件2对指纹的识别精度更高,从而使触控区域1对指纹的识别更加精确和清楚。本实施例中,如图2所示,触控区域1包括多个子区域11,对应位于每个子区域11内的指纹识别元件2用于对对应位于该子区域11内的指纹或指纹局部进行单独识别;一种实施方式为多个子区域11的大小形状相同,子区域11能容纳一个手指指纹。如此设置,不仅使整个触控区域1都能够进行指纹触控(相当于所述感测模组的感测区域扩展到显示模组的整个显示区域),而且能够提高指纹触控在空间和方向上的自由度。且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在整个显示区域实现感测。也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②,将感测模组的控制单元嵌入在显示模组内部以及电容触摸感测模组的位置设置在与液晶分子层接触的液晶分子层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而进行灵活设置的,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控制单元的位置的选择或改变没有带来控制单元用于控制感测模组的功能以及其他组件的功能的改变;电容触摸感测模组可以在多层结构的显示模组内部中选择一个的具体位置,依然可以实现其电容触摸感测的功能,并且不改变显示模组的显示功能,以上位置的选择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且易于实现的。
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中相应地公开(参见权利要求1-3、说明书第[0278]-[0285]段、附图4,5,14,15):所述显示电极为像素电极611,所述像素电极611位于所述第一基板和第二基板之间;所述公共电极601位于所述像素电极611与所述液晶层之间,且所述公共电极601与像素电极611交叠的区域之间设置绝缘层,以间隔所述公共电极601与像素电极611,所述控制单元34,与所述触摸驱动电路33相连,用于分时地控制所述显示驱动电路31、所述触摸驱动电路33和所述指纹感测单元32,以分别实现图像显示阶段、触摸检测阶段和指纹感测阶段;第一电极进一步用于指纹感测,定义第一电极执行指纹感测的阶段为指纹感测阶段,多个公共电极还可以用作触摸检测的自电容电极。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特征还进一步在于:对比文件1中采用自电容的方式进行生物特征和触控位置的检测,而本申请中采用第一电极和第二电极构成的感测通道进行生物特征和位置检测。且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电容感测的感测方式。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指纹识别功能的触控屏及终端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8]-[0031],[0045]-[0058]段、附图1-5):指纹识别传感器12包括:第一导电层121和第二导电层122。其中,第一导电层121包括多个相互绝缘分布的第一电极1211;第二导电层122,位于第一导电层121之下,包括多个相互绝缘分布的第二电极1221;并且第一电极1211与第二电极1221之间绝缘设置。信号处理子模块171与指纹识别电路子模块172电连接;指纹识别电路子模块172与指纹识别传感器12电连接。指纹识别处理模块17的工作原理如下:信号处理子模块171将指纹识别传感器12的工作模式分为指纹识别模式(FP模式)及位置识别模式(TP模式)。位置传感器13的结构例如为图3所示,图3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示例的位置传感器的结构图。如图3所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触控屏1中采用的位置传感器13包括:由多条TP的发射电极(TP Tx)组成的发射层和多条TP的接收电极(TP Rx)组成的接收层。且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通过相互绝缘的两个电极构成的感测通道进行生物特征和位置检测。也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启示。
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3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9]段、附图1-9):当指纹识别电极21与触控电极复用时,触控电极还用于在指纹识别元件2没有被触发时,在触控时每间隔n行采集一次触摸信号,其中8≤n≤10,n为整数。由于指纹识别元件2中采集部的分辨率高,且在指纹识别时灵敏度也高,而触摸屏在正常触控操作时,灵敏度的要求比指纹识别时低,所以在触摸屏正常触摸操作时(也即是不需要进行指纹识别的操作时)可以采取每隔n行采集一次触控信号,这样能够降低触摸屏在触控时的能耗。且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降低触控检测功耗。也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启示。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3、说明书第[0205]段,第[0275]段、附图13):液晶显示装置中的显示面板为液晶显示面板,包括第一基板、第二基板以及位于第一基板和第二基板之间的液晶层,所述显示电极为像素电极611,所述像素电极611位于所述第一基板和第二基板之间,公共电极601位于所述像素电极611与所述液晶层之间,子像素单元上像素电压和公共电压VCOM决定子像素单元内液晶分子的偏转,从而决定子像素单元的透光率,结合彩色滤光片的色彩实现图像显示。
而在显示模组中设备背光源和偏光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⑴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3、说明书第[0179]-[0200],[0399]-[0412]段、附图1-18):显示装置,包括:显示面板,设置有多个显示电极,所述多个显示电极用于图像显示,定义位于所述显示面板预定区域的显示电极为第一电极,其中,第一电极进一步用于指纹感测,定义第一电极执行指纹感测的阶段为指纹感测阶段;驱动电路,用于向所述多个显示电极提供显示信号,以实现图像显示;还用于在指纹感测阶段向所述第一电极提供指纹感测信号,对所述第一电极进行自电容检测,以实现指纹感测,所述触摸感应单元50为所述显示面板40的一部分,例如:所述触摸感应单元50为屏上触摸感应单元(on cell)或所述触摸感应单元50为内嵌式触摸感应单元,所述控制单元34,与所述触摸驱动电路33相连,用于分时地控制所述显示驱动电路31、所述触摸驱动电路33和所述指纹感测单元32,以分别实现图像显示阶段、触摸检测阶段和指纹感测阶段,多个公共电极还可以用作触摸检测的自电容电极。因此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感测模组中的第一电极和第二电极共用显示模组中的公共电极和像素电极。另外,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触摸屏及其触摸方法和显示装置(参见说明书第[0049]段、第[0051]段,及其附图1、2):通过将指纹识别元件2设置在触控区域1,能使指纹触控该触摸屏时更加方便和自由,不再拘泥于触摸屏之外的某一个按键,从而不仅使指纹对该触摸屏的触控更加灵活自如,而且还能使用户有更好的触控体验。其中,触控区域1用于进行触控显示,可以是触摸屏的整个触控面(相当于所述感测模组的感测区域扩展到显示模组的整个显示区域)。如此设置,不仅使整个触控区域1都能够进行指纹触控,而且能够提高指纹触控在空间和方向上的自由度。且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在整个显示区域实现感测。也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启示。⑵对比文件1未公开感测模组的控制单元嵌入在所述显示模组内部;感测模组位于所述显示模组的液晶分子层中。然而将感测模组的控制单元嵌入在显示模组内部以及电容触摸感测模组的位置设置在与液晶分子层接触的液晶分子层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而进行灵活设置的,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控制单元的位置的选择或改变没有带来控制单元用于控制感测模组的功能以及其他组件的功能的改变;电容触摸感测模组可以在多层结构的显示模组内部中选择一个的具体位置,依然可以实现其电容触摸感测的功能,并且不改变显示模组的显示功能,以上位置的选择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且易于实现的。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