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承载鞍弹性垫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431
决定日:2019-11-20
委内编号:1F25478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31275.7
申请日:2015-11-02
复审请求人: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韩薇
合议组组长:关军
参审员:宋庆华
国际分类号:B61F5/5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整体上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该区别技术特征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结合以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且该区别特征又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31275.7,名称为“承载鞍弹性垫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1月02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 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1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申请日2015年11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即第1-48段)、说明书附图第1页(即图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1676158A,公开日为2010年03月24日;
对比文件2:CN102391501A,公开日为2012年03月2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承载鞍弹性垫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承载鞍弹性垫是由尼龙弹性体材料构成的一体式承载鞍弹性垫;
所述尼龙弹性体材料的组分包括:第一酰胺单体、第二酰胺单体和摩擦系数调节剂,所述的摩擦系数调节剂为端羟基聚丁二烯;
制备所述的承载鞍弹性垫的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将第一酰胺单体和端羟基聚丁二烯液体橡胶加入第一反应釜,将第二酰胺单体加入第二反应釜,熔融并脱水5-20分钟;
2)向第一反应釜中加入催化剂,脱水5-30分钟,所述催化剂为碱催化剂;
3)向第二反应釜中加入活化剂,脱水1-15分钟;
4)将第一反应釜和第二反应釜中的物料混合,注入模具,聚合成毛坯;
5)将毛坯进行处理,然后加工成为承载鞍弹性垫。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制备所述的承载鞍弹性垫的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将第一酰胺单体和端羟基聚丁二烯液体橡胶加入第一反应釜,将第二酰胺单体加入第二反应釜,熔融并脱水10分钟;
2)向第一反应釜中加入催化剂,脱水15分钟,所述催化剂为氢氧化钠、甲醇钠和己内酰胺钠盐中的一种或多种;
3)向第二反应釜中加入活化剂,脱水5分钟;
4)将第一反应釜和第二反应釜中的物料混合,注入模具,聚合成毛坯;
5)将毛坯进行水煮处理,然后机械加工成为承载鞍弹性垫。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尼龙弹性体材料为浇铸尼龙材料或模压尼龙材料。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尼龙弹性体材料为浇铸尼龙材料。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中所述的第一酰胺单体和/或第二酰胺单体相同或不同,并且所述第一酰胺单体和/或第二酰胺单体为己内酰胺和/或十二内酰胺。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中所述的第一酰胺单 体和/或第二酰胺单体相同,并且所述第一酰胺单体和/或第二酰胺单体为己内酰胺。
7. 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中所述的第二酰胺单体与第一酰胺单体的质量比为50:50至0:100。
8. 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2)中所述的催化剂为氢氧化钠,步骤3)中所述的活化剂为异氰酸酯类活化剂。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3)中所述的活化剂为三苯甲烷三异氰酸酯。
10. 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2)和3)中的任意一个或多个步骤中的脱水为真空脱水。
11. 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4)中所述的注入模具和聚合成毛坯为注入模具并聚合成一体式毛坯。
12. 根据权利要求1-11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制得的承载鞍弹性垫在轨道交通中的应用。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在铁路车辆中的应用。”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摩擦系数调节剂加入步骤1)中的第一反应釜;(2)成品为承载鞍弹性垫,摩擦系数调节剂具体为端羟基聚丁二烯。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使承载鞍弹性垫具有更好的性能;区别技术特征(1)是一种简单调整,无需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区别技术特征(2)是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容易得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5-6、8-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7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它为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权利要求12,对比文件1公开了由浇铸弹性体材料构成的一体式承载鞍弹性垫在铁路车辆中的应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该修改在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在原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轨道交通”和“制备所述的承载鞍弹性垫包括如下步骤:1)将第一酰胺单体和端羟基聚丁二烯加入第一反应釜,将第二酰胺单体加入第二反应釜,熔融并脱水5-20分钟;2)向第一反应釜中加入催化剂,脱水5-30分钟;3)向第二反应釜中加入活化剂,脱水1-15分钟;4)将第一反应釜和第二反应釜中的物料混合,注入模具,聚合成毛坯;5)将毛坯进行处理,然后加工成为承载鞍弹性垫,步骤1)中所述的摩擦系数调节剂为端羟基聚丁二烯液体橡胶”,将原权利要求3中的“摩擦系数调节剂”改为“端羟基聚丁二烯”,并将所有权利要求中的“优选”删去,“优选”对应的特征另行增加为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删除原权利要求6,对所有权利要求序号和引用关系适当调整。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只是公开了“弹性体材料”,没有给出采用何种具体弹性材料,也没有给出如本申请的制备方法。(2)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为打桩机弹性垫,与本申请的轨道交通领域的承载鞍弹性垫不同,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与本申请不同。(3)本申请中端羟基聚丁二烯是起调节摩擦系数的作用,而对比文件2中的增韧剂仅用于为打桩机垫的增韧,且物质加入的顺序与对比文件2的不同,生成的产物都可能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于意见1),首先,本领域中,对于组合形式的承载鞍弹性垫,在其工作的磨损面设置尼龙的磨耗板是常规的解决其磨损问题的方式(该点是本领域中最常规的一种设置,且本申请的背景技术中也有提及),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承载鞍可由弹性材料一体浇铸制造的基础上,尼龙作为常规的弹性材料,在考虑到同样解决磨耗问题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直接采用尼龙材料。对于意见2),虽然在对比文件2中具体提及的作用与本申请中的有一定差异,但制造所获得物质的性能是与其制造过程中的基本原料等体现的,基于尼龙弹性材料作为基材、尼龙弹性材料本身所具有的性能及其基本反应制造过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如对比文件2提供的尼龙弹性材料制造打桩机垫也具有抗磨耗性。对于意见3),端羟基聚丁二烯作为液体橡胶中最常见及应用最多的一种,其经常被用作为胶黏剂、橡胶和塑料改性剂,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制备过程中加入液体橡胶以调节尼龙制品性能(具体为韧性)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所述的端羟基聚丁二烯的基本用途,具体液体橡胶选用端羟基聚丁二烯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而针对申请人所述的摩擦系数调节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只能以其作为基本工程塑料改性添加剂。另外,针对对比实验中所涉及到的物质的添加顺序,若将其中的第一反应釜及第二反应釜颠倒,那其物质添加的种类与本申请的一致,基于物质反应的原理来看,其反应后最终所得物质与所添加物质的反应有关,那在改性剂一样的基础上,所得物质性能也是可以预料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还指出:(1)首先,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承载鞍可由弹性材料一体浇铸制造的基础上,尼龙作为常规的弹性材料,在考虑到同样解决磨耗问题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直接采用尼龙材料。至于制备方法,其主要由对比文件2公开并给出启示。(2)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属于相同领域。虽然在对比文件2中具体提及的作用与本申请中的有一定差异,但制造所获得物质的性能是与其制造过程中的基本原料等体现的,而且尼龙材料是聚酰胺纤维的一种商品名,公知具有高耐磨性等优点(例如参见《大辞海 化工轻工纺织卷》,夏征农主编,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年08月第1版,第212页),基于尼龙弹性材料作为基材、尼龙弹性材料本身所具有的性能及其基本反应制造过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如对比文件2提供的尼龙弹性材料制造打桩机垫也具有抗磨耗性。因此,可以考虑将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结合,将对比文件2的尼龙打桩机垫及其制备方法应用于承载鞍弹性垫。(3)端羟基聚丁二烯是一种常见的液体橡胶,其经常被用作为胶粘剂、橡胶和塑料改性剂(《合成橡胶》第三版,中国石油和石化工程研究会组织编写,中国石化出版社,2012年08月,第100-101页),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制备过程中加入液体橡胶以调节尼龙制品性能(具体为韧性)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所述的端羟基聚丁二烯的基本用途,液体橡胶具体选用端羟基聚丁二烯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晓,现有浇铸尼龙弹性材料的制备过程中,为了使其具有如高磨耗等性能,将相关反应物在聚合前加入到酰胺单体中是很常见的,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具体选择端羟基聚丁二烯液体橡胶加入本申请步骤1)中的第一反应釜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该修改在2018年06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将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由“一种轨道交通承载鞍弹性垫”修改为“一种制备轨道交通承载鞍弹性垫的方法”,并将权利要求2-4都对应修改为引用在前权利要求的方法,权利要求17也做适应性修改。经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制备轨道交通承载鞍弹性垫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承载鞍弹性垫是由尼龙弹性体材料构成的一体式承载鞍弹性垫;制备所述的承载鞍弹性垫包括如下步骤:1)将第一酰胺单体和端羟基聚丁二烯加入第一反应釜,将第二酰胺单体加入第二反应釜,熔融并脱水5-20分钟;2)向第一反应釜中加入催化剂,脱水5-30分钟;3)向第二反应釜中加入活化剂,脱水1-15分钟;4)将第一反应釜和第二反应釜中的物料混合,注入模具,聚合成毛坯;5)将毛坯进行处理,然后加工成为承载鞍弹性垫,步骤1)中所述的摩擦系数调节剂为端羟基聚丁二烯液体橡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尼龙弹性体材料为浇铸尼龙材料或模压尼龙材料。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尼龙弹性体材料为浇铸尼龙材料。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将第一酰胺单体和端羟基聚丁二烯加入第一反应釜,将第二酰胺单体加入第二反应釜,熔融并脱水10分钟;
2)向第一反应釜中加入催化剂,脱水5-30分钟;
3)向第二反应釜中加入活化剂,脱水1-15分钟;
4)将第一反应釜和第二反应釜中的物料混合,注入模具,聚合成毛坯;
5)将毛坯进行处理,然后加工成为承载鞍弹性垫。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2)中,脱水15分钟。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催化剂为碱催化剂。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催化剂为氢氧化钠、甲醇钠和己内酰胺钠盐中的一种或多种。
8.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3)中,脱水5分钟。
9.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5)中,将毛坯进行水煮处理,然后机械加工成为承载鞍弹性垫。
10.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中所述的第一酰胺单体和/或第二酰胺单体相同或不同,并且所述第一酰胺单体和/或第二酰胺单体为 己内酰胺和/或十二内酰胺。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中所述的第一酰胺单体和/或第二酰胺单体相同,并且所述第一酰胺单体和/或第二酰胺单体为己内酰胺。
12. 根据权利要求4-11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中所述的第二酰胺单体与第一酰胺单体的质量比为50:50至0:100。
13. 根据权利要求4-11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2)中所述的催化剂为氢氧化钠,步骤3)中所述的活化剂为异氰酸酯类活化剂。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3)中所述的活化剂为三苯甲烷三异氰酸酯。
15. 根据权利要求4-11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2)和3)中的任意一个或多个步骤中的脱水为真空脱水。
16. 根据权利要求4-11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4)中所述的注入模具和聚合成毛坯为注入模具并聚合成一体式毛坯。
17. 根据权利要求1至16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制得的承载鞍弹性垫在轨道交通中的应用。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在铁路车辆中的应用。”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本申请特定的摩擦系数调节剂端羟基聚丁二烯,也没有公开将第一酰胺单体和端羟基聚丁二烯加入第一反应釜。另外关于“将第一酰胺单体和端羟基聚丁二烯加入第一反应釜”,本发明人在复审请求书中所补对比实验1证实了:如果将端羟基聚丁二烯液体橡胶在步骤3)中加入,则所获得的承载鞍垫的抗摩耗性能较低,其成品摩擦系数和材料摩擦系数均小于0.45。基于此,对比文件2给出的教导是相反的。(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任何弹性体材料的制备方法,更何况是本申请所采用的制备尼龙材料的特定方法,其更没有给出如何提供一种具有很强的耐横向磨耗性能的轨道交通用一体式尼龙承载鞍弹性垫的制备方法的技术启示。(3)轨道交通用承载鞍弹性垫制备方法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实验科学,在没有任何实验数据的条件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本无法预期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能够取得上述效果。况且,本领域普遍知晓,当反应原料条件有变化时,生成的产物都可能不一样,在化学中改变任意条件都有其不可重复性。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还指出:(1)虽然在对比文件2中具体提及的作用与本申请中的有一定差异,但制造所获得物质的性能是与其制造过程中的基本原料等体现的,基于尼龙弹性材料作为基材、尼龙弹性材料本身所具有的性能及其基本反应制造过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如对比文件2提供的尼龙弹性材料制造打桩机垫也具有抗磨耗性。此外,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制备过程中加入液体橡胶以调节尼龙制品性能(具体为韧性)的基础上,结合上述端羟基聚丁二烯的基本用途,液体橡胶具体选用端羟基聚丁二烯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通过有限试验,具体选择端羟基聚丁二烯液体橡胶加入本申请步骤1)中的第一反应釜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2)本领域中,对于组合形式的承载鞍弹性垫,在其工作的磨损面设置尼龙的磨耗板是常规的解决其磨损问题的方式(该点是本领域中最常规的一种设置,且本申请的背景技术中也有提及),对比文件1给出了承载鞍弹性垫具体可由浇铸弹性体材料一体构成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启示,将对比文件2的尼龙弹性垫作为一体式轨道交通承载鞍弹性垫应用,从得到制备轨道交通承载鞍弹性垫的方法。(3)对于弹性垫制备方法,其中涉及材料选取以及催化、反应等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材料变化对应的产物会发生变化,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同时也有能力在现有技术基础上,进行有限试验,根据制备所得的产品的不同,性能要求的不同,根据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对产品材料以及制备步骤做适当调整,这是显而易见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在本申请之前,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知晓,选择端轻基聚丁二烯液体橡胶,并将其在特定的次序下引入到反应体系中,能够改善制品的耐横向磨耗性能。对比文件2中所使用的添加剂为增韧剂,与本申请的摩擦系数调节剂并不相同,且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本申请特定的摩擦系数调节剂端轻基聚丁二烯。同时,其也没有公开将第一酞胺单体和端轻基聚丁二烯加入第一反应釜这一技术手段。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0月30日发出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复审请求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于2019年03月1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经审查,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申请日2015年11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制备轨道交通承载鞍弹性垫的方法,对比文件2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制备高强超韧浇铸尼龙打桩机垫的方法,相应公开了一种制备尼龙弹性垫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06-0023段):该尼龙弹性垫是由尼龙弹性材料构成的弹性垫,尼龙弹性体材料的组分包括:酰胺单体、催化剂、助催化剂和增韧剂,所述增韧剂为液体橡胶;其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1)将按重量份计60~99.7份酰胺单体按重量份1:1分别加入到浇铸尼龙设备的A、B反应釜内,抽真空至0.1MPa,加热熔融,在120~150℃下脱水5~20min,停止抽真空,通入氮气(即公开了本申请的将第一酰胺单体加入第一反应釜,将第二酰胺单体加入第二反应釜,熔融并脱水5-20分钟);2)打开反应釜A,加入按重量份计0.1~5份的催化剂,抽真空,维持反应器内温度在120~150℃下10~20min;打开反应釜A的同时打开反应釜B,加入0.1~15份助催化剂、0.1~20份增韧剂,抽真空,维持反应釜内温度120~150℃并保持5~20min(即公开了本申请的向第一反应釜中加入催化剂,脱水5-30分钟;向第二反应釜中加入活化剂,脱水1-15分钟);3)反应釜A、B活性料制备完成后,混合浇铸到已经预热到140~180℃的模具内,保持模具温度5~30min,取出产品毛坯(即公开了本申请的将第一反应釜和第二反应釜中的物料混合,注入模具,聚合成毛坯);4)对产品毛坯进行水煮或油煮,冷却后,根据产品尺寸要求机械加工得到最终成品(即公开了本申请的5)将毛坯进行处理,然后加工成为弹性垫)(对比文件2将材料浇铸到模具,然后取出产品毛坯,最后将毛坯冷却后机械加工成成品,由此隐含公开了成品是一体式垫部件)。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是一种制备轨道交通承载鞍弹性垫的方法;(2)摩擦系数调节剂端羟基聚丁二烯液体橡胶加入步骤1)中的第一反应釜。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平均分配车体的重量、调整摩擦系数。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针对现有技术的“车辆运行时,此间隙会发生变化,尤其是通过曲线时此间隙变化量随曲线半径变化而变化,使承载鞍纵、横向挡与侧架发生接触,进而产生磨耗,特别是横向磨耗尤为严重”技术问题,在步骤1)中加入摩擦系数调节剂端羟基聚丁二烯液体橡胶。
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06-0023段):2)打开反应釜A,加入按重量份计0.1~5份的催化剂,抽真空,维持反应器内温度在120~150℃下10~20min;打开反应釜A的同时打开反应釜B,加入0.1~15份助催化剂、0.1~20份增韧剂,所述增韧剂为液体橡胶,选择性能优异的增韧剂,对浇铸尼龙大幅增韧的同时保持了产品的高强度,从而保证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既不会凹陷,又不会发生破碎,产品使用寿命长。其与本申请的增加液体橡胶的步骤不同,本申请在步骤1)中,而对比文件2相当于在步骤2中,而且本申请是摩擦系数调节剂,对比文件是增韧剂,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在最终成品中的作用也不同。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带有承载鞍的铁路货车转向架(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4页),承载鞍衬垫32通常由浇铸的聚合体、聚氨酯或弹性体材料构成,并且是一体结构;对比文件1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而且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虽然端羟基聚丁二烯是一种常见的液体橡胶,其经常被用作为胶粘剂、橡胶和塑料改性剂,但是并未有明确记载其可以为摩擦系数调节剂。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的存在,使得本申请能更降低承载鞍的磨耗。
因此在对比文件2、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16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故从属权利要求2-16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7
由于权利要求1-16具备创造性,故包括其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17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4关于从属权利要求18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故从属权利要求18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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