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照明设备的紧急管理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照明设备的紧急管理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427
决定日:2019-11-20
委内编号:1F274110
优先权日:2013-03-12
申请(专利)号:201480014179.4
申请日:2014-03-11
复审请求人:飞利浦灯具控股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尹海霞
合议组组长:刘慧敏
参审员:杨曦
国际分类号:G08B7/06,H05B33/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作出的常规选择,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14179.4,名称为“用于照明设备的紧急管理器”的发明专利PCT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原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后变更为飞利浦灯具控股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3月11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3月1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9月11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2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09/0284366A1,公开日为2009年11月19日;
对比文件2:US6668178B1,公开日为2003年12月23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本申请2015年09月1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33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0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照明设备(1)的紧急管理器,所述照明设备被配置成通过编码其输出光来传输信息,包括:
-光编码单元(5),其被配置成编码光发射器(3)所发射的光,从而使得光发射器能够发射包括标识照明设备的单独标识符的编码光信号;
-紧急指示器(7),所述紧急指示器(7)配置为指示已经发生紧急情形;以及
-控制单元(9);其中
控制单元被配置成在紧急情形期间在从紧急指示器接收到紧急指示时控制光编码单元来调节编码光信号以增加编码光信号的传输的可检测性。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紧急管理器,其中编码光信号的调节包括增加其调制深度、降低其频率和改变其编码类型中的至少一个。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紧急管理器,还包括备用电力单元(11),其中紧急指示器(7)包括被配置成在失去市电电力时生成紧急指示的市电电力传感器(17)。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个的紧急管理器,其中编码光信号是脉冲调制信号,其中编码光信号的调节包括调节脉冲宽度使得脉冲宽度的变化增加或者增加从标称中心位置的脉冲偏离中的至少一个。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个的紧急管理器,其中紧急指示器(7)包括火灾检测器。
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个的紧急管理器,其中紧急指示器(7)包括空气污染检测器。
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个的紧急管理器,其中编码光信号包括关于照明设备的位置的信息。
8. 一种包括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个的紧急管理器以及与紧急管理器连接的光发射器(3)的照明设备。
9. 一种包括根据权利要求8的若干照明设备(1)以及被配置成检测编码光信号的光检测器(15)的照明系统。
10. 根据权利要求9的照明系统,包括与照明设备连接的中央系统控制器(21)。
11. 一种控制被配置成通过编码其输出光来传输信息的光发射器的方法,包括:
-控制光发射器来发射包括标识照明设备的单独标识符的编码光信号;
-利用紧急指示器(7)来检测紧急状态;以及
-当检测到紧急状态时,调节编码光信号以增加编码光信号的传输的可检测性。
12. 根据权利要求11的方法,所述调节编码光信号包括增加其调制深度、降低其频率和改变其编码类型中的至少一个。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或12的方法,所述检测紧急状态包括检测市电电力的失去、检测火灾和检测空气污染中的至少一个。
14. 根据权利要求11-13中任一个的方法,所述调节编码光信号包括将编码光信号中所包含的信息限于紧急相关信息。
15. 一种装置,包括存储器和处理器,其中所述存储器存储可执行指令,所述可执行指令在处理器上执行时使所述装置实施根据权利要求11-14中任一个的方法。”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控制单元被配置成在紧急情形期间在从紧急指示器接收到紧急指示时控制光编码单元来调节编码光信号以增加编码光信号的传输的可检测性。独立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当检测到紧急状态时,调节编码光信号以增加编码光信号的传输的鲁棒性。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收到紧急指示器的紧急指示时,照明装置输出经过调节的编码光信号以增强光信号传输的鲁棒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收到紧急指示时,由控制单元控制光编码单元来调节编码光信号以增加编码光信号的传输的鲁棒性,因此权利要求1和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12-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或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照明设备、权利要求9-10请求保护的照明系统、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装置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飞利浦灯具控股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指出:基于D1公开的内容,并没有任何信息表明,对光信号的这种调制,尤其是调制的强度或者深度等,是与紧急指示的接收时机和/或紧迫程度直接相关的。D1中公开的对光信号的调制在一定程度上说仅仅是静态的,而不会在整个照明设备的使用期间(尤其是考虑到不同的紧急情况的出现)而相应地发生不同程度的动态变化。然而,权利要求1中明确地限定了,出于增加编码光信号的传输的可检测性这一目的而对编码光进行的调节是发生在紧急情形期间从紧急指示器接收到紧急指示的时候。这意味着,通过控制单元对光信号的这种调节属于对已经输出的光信号的附加的以及进一步的后续处理,并且这种附加的或者进一步的后续处理还可以依据紧急情况的具体发生时间和/或紧急情况的紧迫程度而做出对应程度的调整。由此可见,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通过控制单元对编码光信号的进一步后续调节要比对比文件1中的简单、永久性调制复杂且灵活得多,因为它允许在不同的紧急情况下施加与之相适应的不同程度和/或不同方式的调制,使得编码光信号在这一特定紧急情况下的传输的可检测性能够得到有效的增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经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坚持原驳回决定,坚持认为权利要求1-15不具备创造性。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07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控制单元被配置成在紧急情形期间在从紧急指示器接收到紧急指示时控制光编码单元来调节编码光信号以增加编码光信号的传输的可检测性。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在接收到紧急情况的指示时使得光源发送的信号有所改变,从而提高可检测性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或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照明设备、权利要求9-10请求保护的照明系统、 和权利要求1、2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11、12请求保护的方法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3、14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或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3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并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将权利要求4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其中编码光信号是脉冲调制信号,其中编码光信号的调节包括调节脉冲宽度使得脉冲宽度的变化增加或者增加从标称中心位置的脉冲偏离中的至少一个”引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相应地,权利要求4被删除,并且其它相关权利要求也进行了重新编号,并对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进行了修改。以类似的方式,复审请求人还修改了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10。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照明设备(1)的紧急管理器,所述照明设备被配置成通过编码其输出光来传输信息,包括:
-光编码单元(5),其被配置成编码光发射器(3)所发射的光,从而使得光发射器能够发射包括标识照明设备的单独标识符的编码光信号;
-紧急指示器(7),所述紧急指示器(7)配置为指示已经发生紧急情形;以及
-控制单元(9);其中
控制单元被配置成在紧急情形期间在从紧急指示器接收到紧急指示时控制光编码单元来调节编码光信号以增加编码光信号的传输的可检测性,并且
编码光信号是脉冲调制信号,其中编码光信号的调节包括调节脉冲宽度使得脉冲宽度的变化增加或者增加从标称中心位置的脉冲偏离中的至少一个。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紧急管理器,其中编码光信号的调节包括增加其调制深度、降低其频率和改变其编码类型中的至少一个。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紧急管理器,还包括备用电力单元(11),其中紧急指示器(7)包括被配置成在失去市电电力时生成紧急指示的市电电力传感器(17)。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个的紧急管理器,其中紧急指示器(7)包括火灾检测器。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个的紧急管理器,其中紧急指示器(7)包括空气污染检测器。
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个的紧急管理器,其中编码光信号包括关于照明设备的位置的信息。
7. 一种包括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个的紧急管理器以及与紧急管理器连接的光发射器(3)的照明设备。
8. 一种包括根据权利要求7的若干照明设备(1)以及被配置成检测编码光信号的光检测器(15)的照明系统。
9. 根据权利要求8的照明系统,包括与照明设备连接的中央系统控制器(21)。
10. 一种控制被配置成通过编码其输出光来传输信息的光发射器的方法,包括:
-控制光发射器来发射包括标识照明设备的单独标识符的编码光信号;
-利用紧急指示器(7)来检测紧急状态;以及
-当检测到紧急状态时,调节编码光信号以增加编码光信号的传输的可检测性,其中
编码光信号是脉冲调制信号,并且
编码光信号的调节包括调节脉冲宽度使得脉冲宽度的变化增加或者增加从标称中心位置的脉冲偏离中的至少一个。
11. 根据权利要求10的方法,所述调节编码光信号包括增加其调制深度、降低其频率和改变其编码类型中的至少一个。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或11的方法,所述检测紧急状态包括检测市电电力的失去、检测火灾和检测空气污染中的至少一个。
13. 根据权利要求10-12中任一个的方法,所述调节编码光信号包括将编码光信号中所包含的信息限于紧急相关信息。
14. 一种装置,包括存储器和处理器,其中所述存储器存储可执行指令,所述可执行指令在处理器上执行时使所述装置实施根据权利要求10-13中任一个的方法。”
复审请求人认为:D1只是在说明书中简单地提到可以针对光源采用不同的光调制技术,然而并未介绍提及的每一种调制技术的具体细节,尤其是像脉冲位置调制技术PPM这样的脉冲调制技术的具体细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清楚地限定了编码光信号是脉冲调制信号,并且编码光信号的调制包括 “调节脉冲宽度使得脉冲宽度的变化增加”和“增加从标称中心位置的脉冲偏离” 中的至少一种。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已经利用足够多的技术细节限定了来自光发射器的光发射的调制或者编码,使得不仅要求特定类型的调制技术(即,脉冲调制技术),而且还采用的是脉冲调制技术的两种特殊实现方式或者实现措施(即,增加脉冲宽度的变化,和/或增加从标称中心位置的脉冲偏离)。所有这些关于脉冲调制的特殊技术细节都没有在D1中明确地或者隐含地公开。如果合议组坚持认为,复审请求人针对脉冲调制技术所采取的这两种特殊实现方式或者措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应当提供证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0月09日发出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合议组组长由许彦变更为刘慧敏,复审请求人在规定期限内,对上述变更没有提出异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合议组核实,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本申请2015年09月1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33段、说明书附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019年09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二)、有关创造性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作出的常规选择,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照明设备的紧急管理器,对比文件1(US2009/0284366A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通过调制光决定位置信息的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8]-[0031]段,附图1-8):
通过在多层结构中的适当位置处固定诸如可见光源、红外光源等,至少部分地满足了上述需求。光源通过例如发光二极管产生调制光信号,其识别光源的位置。大型建筑物可包括在任何给定楼层上的多个间隔开的光源。空间定位信息可以包括光源的三维全球定位坐标,包括纬度、经度和高度,或等效呈现。光信号包括识别光源所在楼层的编码,光信号的产生可以通过开关键控实现,将直接序列扩频或曼彻斯特编码技术对光源发出的光进行编码产生光信号(参见说明书第[0008]段)。
室内环境100,例如建筑物,地窖,大厦,车库,亭子等,包括一个或多个光源101和103,其可以是可见光源。光源可以为环境100提供足够的照明,以及通过一个或多个调制光波信号107和109与移动台105进行无线通信。移动台105包括检测光接收单元111,例如电荷耦合器件(CCD),光敏传感器,光电二极管等,能够感知或以其他方式检测信号107和109(参见说明书第[0024]段)。
光源200经由LED 201a-201n被配置为照亮空间,同时发射调制光波信号,如信号107和109。处理器209访问存储器205,获得和位置信息对应的数据,调制器207将该数据调制成光传输信号,如可见光传输信号,和移动站105进行通信。调制器207应用直接序列扩频或曼彻斯特编码或其他合适的调制技术减小环境光的影响(参见说明书第[0028]段)。
紧急指示通知707可以经由一个或多个通信网络713发送到紧急响应系统711和/或紧急响应人员(参见说明书第[0044]段);
多个LED信标703可以分散在整个环境701中,使它们作为一般照明的使用最优化,以及提供有意义的位置信息。在室内环境中,LED信标可以定位在例如电梯、楼梯、入口大厅和洗手间附近。 LED信标703可以设置到现有的基础设施上,例如烟雾探测器系统、警报系统、紧急门系统,其中它们可以在紧急情况下被激活。在室外设置中,LED信标可以位于例如灯柱、交通信号灯、显示标志等处(参见说明书第[0043]段);
在其它实施例中,LED信标703在接收到紧急情况的指示时发送调制的光波信号。可以从上述现有环境基础设施701中的一个或者多个接收该指示,例如烟雾探测器系统等(参见说明书第[0046]段)。
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和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可知:
调制器207将和位置信息对应的数据调制成光传输信号,光源通过例如发光二极管产生调制光信号,其识别光源的位置。因此“调制器207”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光编码单元”,其被配置成编码光源发射的光,从而使得光源发出能够识别光源的位置的调制光信号;
LED信标703从现有的环境基础设施701,例如烟雾探测器系统等中的一个或者多个接收到紧急情况的指示时发送调制的光波信号,因此现有的环境基础设施701,例如烟雾探测器系统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紧急指示器”;
但是,对比文件1中是将直接序列扩频或曼彻斯特编码技术应用于光源发出的光,对其进行编码产生光信号,光信号的产生是通过开关键控实现,且在接收到紧急情况的指示时发送调制的光波信号,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是在接收到紧急指示时才发送调制的光波信号,但权利要求1中是在接收到紧急指示之前光发射器发射的就是编码信号光,但接收到紧急指示时控制光编码单元来进一步调节编码光信号以增加编码光信号的传输的可检测性。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控制单元被配置成在紧急情形期间在从紧急指示器接收到紧急指示时控制光编码单元来调节编码光信号以增加编码光信号的传输的可检测性;(2)编码光信号是脉冲调制信号,其中编码光信号的调节包括调节脉冲宽度使得脉冲宽度的变化增加或者增加从标称中心位置的脉冲偏离中的至少一个。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紧急情况下如何提高光信号的可检测性。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光源可以为环境100提供足够的照明,以及通过一个或多个调制光波信号107和109与移动台105进行无线通信,调制器207应用直接序列扩频或曼彻斯特编码或其他合适的调制技术减小环境光的影响, LED信标703在接收到紧急情况的指示时发送调制的光波信号,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在接收到紧急情况的指示前和接收到紧急情况的指示后发出的信号是不一样的,接收到紧急指示后发送的信号是经过调制的光波信号,所以和接收到紧急指示之前相比,能够提高光信号传输的可检测性。因此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在接收到紧急情况的指示时使得光源发送的信号有所改变,从而提高可检测性的技术启示。至于是如权利要求1所述对之前已经被编码的光信号进行进一步调节,还是如对比文件1所述在收到紧急指示时才发送调制的光波信号,只要能够提高光传输的可检测性即可,具体选择何种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作出的常规选择。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5]段):可以采用脉冲位置调制技术对含有编码信息的光信号进行调制,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选择调节脉冲宽度使得脉冲宽度的变化增加或者增加从标称中心位置的脉冲偏离中的至少一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作出的常规选择。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在“《数字通信原理与技术》(第三版),王兴亮,寇宝明主编,2009年”一书中记载了以下内容:“脉冲位置调制(PPM)简称脉位调制,它是以均匀间隔为信号抽样间隔的等幅脉冲序列作为载波,使各脉冲位置在不同方向移位的大小与信号样本值对应成正比。PPM信号实现方式与脉冲宽度调制没有本质差别。PPM在光调制和光信号处理技术中已得到广泛应用”(参见第56页)。在“《现代光电信息技术及应用》,张记龙主编,王志斌,李晓副主编;2005年”一书中记载了以下内容:“可以看出,脉冲调幅随脉冲的幅度变化,但脉冲持续时间和位置不变;脉冲调宽随脉冲宽度变化而脉冲幅度和位置不变;脉冲调频随脉冲重复频率变化,频移的幅度正比于调制电压的幅值。脉冲调位则是脉冲的位置随调制电压而变化。在这几种式中,脉冲调频和脉冲调位都可以用宽度很窄的光脉冲,且光脉冲的形状不变,只是脉冲的位置或重复频率随调制信号变化,所以这两种调制方式抗干扰能力较强,应用较广”(参见第108页)。基于这些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调节脉冲宽度使得脉冲宽度的变化增加或者增加从标称中心位置的脉冲偏离中的至少一个。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以下内容:“根据其他实施例,可以利用其他调制技术来传送更精细的定位信息或其他数据以供移动台105使用以准确地确定其空间位置。例如,可以以小于全开的全关键控技术来应用调制,其中可以稍微改变光波信号的幅度以传达信息。幅度的变化可以在大于人眼可感知的闪烁率的频率处发生,例如大约20赫兹。然而,可以设想更快的调制频率,并且可以采用更快的调制频率来提高光源101和103与移动台105之间的信息传输速率。例如,调制可以在千赫兹,兆赫兹,千兆赫兹等范围内发生。用于调制的其他技术可以包括幅移键控(ASK),连续相位调制(CPM),频移键控(FSK),最小移位键控(MSK),相移键控(PSK),脉冲位置调制(PPM),正交幅度调制(QAM)和网格编码调制(TCM),以及任何其他合适的技术” (参见说明书第[0025]段)。因此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改变光波信号的幅度或者改变编码类型的技术手段,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可以增加调制深度或者降低频率来增加编码光信号的传输的可检测性。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或2作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US6668178B1)公开了一种无线电话系统和一种用于保持该系统中基本单元电源的方法及其基本单元,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列第46行至第3列第37行,权利要求1):基本单元110包括一个备用电源119和AC供电电源(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主电力单元),基本单元还包括这样一种装置,它用于向一个或多个无线手机发送通知信号,如果该基本单元利用该对接的手机电池作为备用供电电源,则通知一个或多个手机已检测到AC电源异常。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包括备用电力单元,主电力异常时生成紧急指示的电力装置。上述公开内容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为在主电源异常时发出指示信号。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主电力异常时生成紧急指示的电力装置以解决主电力异常时电力供应问题的技术启示,该启示能够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即将紧急管理器设置为还包括备用电力单元,紧急指示器包括被配置成在市区市电电力时生成紧急指示的市电电力传感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紧急指示器包括火灾检测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3]-[0046]段):光源可以设置在烟雾检测系统上,紧急指示可以来自烟雾检测系统。在上述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紧急指示器包括火灾检测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个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2]-[0046]段):光源703分布在环境701中,光源可以设置在烟雾检测系统上,紧急指示可以来自烟雾检测系统,当发生紧急事件时,警报系统、室内紧急系统等会被激活。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空气污染检测器与烟雾检测类似,均是一种常见的空气颗粒探测器,可对空气中的异常颗粒进行检测,在上述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紧急指示器包括空气污染检测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对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个作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9]段):LED灯201a-201n发出的调制光信号包括位置信息。即公开了编码光信号包括关于照明设备的位置的信息。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包括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个的紧急管理器以及与紧急管理器连接的光发射器的照明设备,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光源200经由LED201a-201n被配置为照亮空间,同时发射调制光波信号(参见说明书第[0028]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的紧急管理器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包括根据权利要求7的若干照明设备以及被配置成检测编码光信号的光检测器的照明系统,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 [0034]段):光接收器403包括检测器405,解调器407和处理器409。调制的光波信号,例如调制的可见光波信号,由检测器405接收,并转换成对应于接收光波的调制的数据信号。因此,在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照明设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8作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2]段):“LED信标703是光源,例如光源101和103,如图1所示。其被配置为传送空间定位信息以供移动站705接收。根据一个实施例,LED信标703是可见光源。移动台705利用该接收的信息以通过内部通知模块707生成紧急警报通知707”。移动站即相当于权利要求9中的中央系统控制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控制被配置成通过编码其输出光来传输信息的光发射器的方法,其方法特征和权利要求1的特征是基本对应的,因此,基于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10作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相同的,因此,基于对权利要求2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2对权利要求10或11作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2]-[0046]段):光源703分布在环境701中,光源可以设置在烟雾检测系统上,紧急指示可以来自烟雾检测系统,当发生紧急事件时,警报系统、室内紧急系统等会被激活。即公开了紧急状态包括检测火灾。在上述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与烟雾检测类似,当空气污染检测超过预设阈值时可以向人们发出关于环境污染的警示,即容易想到紧急指示状态包括监测空气污染。
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列第46行至第3列第37行,权利要求1):基本单元110包括一个备用电源119和AC供电电源基本单元还包括这样一种装置,它用于向一个或多个无线手机发送通知信号,如果该基本单元利用该对接的手机电池作为备用供电电源,则通知一个或多个手机已检测到AC电源异常。上述公开内容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为在主电源异常时发出指示信号。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主电力异常时生成紧急指示以解决主电力异常时电力供应问题的技术启示,该启示能够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使得检测紧急状态包括监测市电电力的失去。因此,当权利要求12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3对权利要求10-12中任一个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收到紧急指示时,LED光源703输出经过调制的光信号,应用编码/调制技术能够减小环境光的影响(参见说明书第[0028]段)。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收到紧急指示时,输出经过调节的编码光信号以增加编码光信号的可检测性,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保证信息传输的高效性,减少紧急情况下冗余信息的传输,容易想到调节编码光信号包括将编码光信号中所包含的信息限于紧急相关信息。因此,当权利要求13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装置,包括存储器和处理器,其中存储器存储可执行指令,可执行指令在处理器上执行时使装置实施根据权利要求10-13中任一个的方法,通过存储器存储相关指令并由处理器执行以实现相关的功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0-13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权利要求1-14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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