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催化剂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426
决定日:2019-11-20
委内编号:1F263119
优先权日:2010-09-08
申请(专利)号:201510484676.7
申请日:2011-08-22
复审请求人:庄信万丰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代玲莉
合议组组长:李珊
参审员:李珊珊
国际分类号:B01J35/02,B01J37/14,B01J37/18,B01J21/04,B01J21/12,B01J23/02,B01J23/06,B01J23/08,B01J23/10,B01J23/16,B01J23/40,B01J23/70,B01D53/90,B01D53/9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而获得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并且所得到的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则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84676.7,名称为“催化剂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为申请号为201180043238.7的母案的分案申请,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5年8月4日。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庄信万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1年8月22日,优先权日为2010年9月8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7月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2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以及其于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8月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1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10222209A1,公开日为2010年9月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内燃机废气的组分的选择性氧化或还原的催化剂粒状成形单元,所述催化剂粒状成形单元能够通过包括叠层法的方法获得,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i)形成粉末状催化材料或粉末状催化剂载体材料的层;
(ii)根据预定图案使所述层中的所述粉末状催化材料或粉末状催化剂载体材料结合或熔合;
(iii)层压层地重复(i)和(ii)以形成整料或颗粒;以及
(iv)在所述整料或颗粒由粉末状催化剂载体材料形成时,将催化材料施加至所述催化剂载体材料,
其中所述粉末状催化材料或者在步骤(iv)中施加至所述催化剂载体材料的所述催化材料包含一种或多种选自以下的金属或者含有选自以下的金属的金属化合物:Na、K、Mg、Ca、Ba、Al、Si、Ti、V、Cr、Mn、Fe、Co、Ni、Cu、Zn、Y、Zr、Nb、Mo、Ru、Rh、Pd、Ag、Sn、Sb、La、Hf、W、Re、Ir、Pt、Au、Pb或Ce;
其中所述粉末状催化材料包含烧除性添加剂以控制该成形单元的孔隙率,并且所述方法还包括加热步骤以改进该成形单元的物理化学性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催化剂粒状成形单元,其中所述粉末状催化材料包含贵金属催化剂粉末,所述贵金属催化剂粉末包含Pt、Pd、Ir、Ru或Re中的一种或多种。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催化剂粒状成形单元,其中所述粉末状催化材料包含选自金属氧化物、金属氢氧化物、金属碳酸盐、金属碱式碳酸盐或其混合物中的过渡金属化合物。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催化剂粒状成形单元,其中 所述粉末状催化材料包含一种或多种惰性材料。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催化剂粒状成形单元,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惰性材料选自氧化铝、二氧化硅、氮化硅、碳化硅、碳及其混合物。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催化剂粒状成形单元,其中所述粉末状催化材料包含沸石。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催化剂粒状成形单元,其中所述催化剂载体材料包含一种或多种惰性材料,所述惰性材料选自氧化铝、金属-铝酸盐、二氧化硅、铝硅酸盐、氮化硅、碳化硅、二氧化钛、碳、氧化锆、氧化锌及其任意两种或更多种的混合物。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催化剂粒状成形单元,其中所述催化剂载体材料包含一种或多种过渡金属化合物,所述过渡金属化合物选自一种或多种金属氧化物、金属氢氧化物、金属碳酸盐、金属碱式碳酸盐或其任意两种或更多种的混合物。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催化剂粒状成形单元,其中所述催化剂载体粉末包含沸石。
10. 根据权利要求7、8或9所述的催化剂粒状成形单元,其中在步骤(iv)中施加至所述催化剂成形单元的催化材料包含金属、金属化合物或沸石。
11.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催化剂粒状成形单元,其中所述粉末状催化材料或粉末状催化剂载体材料具有1~200微米的平均颗粒尺寸D50。
12.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催化剂粒状成形单元,其中该成形单元是蜂窝体整料。
1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催化剂粒状成形单元,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钝化步骤。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催化剂粒状成形单元,其中该蜂窝体整料是催化烟粒过滤器。
15. 制备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催化剂粒状成形单元的方法,其中所述叠层法包括3D印刷、光固化快速成型或激光烧结技术。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利用粘合剂将各个层中的粉末结合在一起。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或16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所述粒状成形单元经历加热步骤。
18. 根据权利要求1-14中任一项所述的催化剂粒状成形单元的用途,用于催化内燃机或发电站废气的选择性氧化或还原反应。”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催化剂成形单元用于内燃机废气的组分的选择性氧化或还原,并限定了所述成形单元的形状,以及所述催化材料的组成;2)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所粉末状催化材料包含烧除性添加剂以控制该成形单元的孔隙率。对于上述区别,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9、57、64-65段)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经过常规选择容易获得,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4的进一步限定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4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制备根据权利要求1-14任一项所述的催化剂粒状成形单元的方法,在权利要求1-14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内容(参见说明书第9段)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获得所述的方法,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6-1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14中任一项所述的催化剂粒状成形单元的用途,在权利要求1-14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获得所述的用途,因此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庄信万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成型体的几何形状和应用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同,技术问题和技术领域与本申请也不同,对比文件1的成型体的直径优选1-50mm,特别优选1.5-15mm,尤其是1.5-5mm,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成型单元具有100-1000mm的横截面;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成型体用于内燃机废气的组分的选择性氧化或还原,而对比文件1的成型体作为床或作为填料安装在反应器中,目的在于实现与床相当的低压降、非常高的横向混合、仅仅小的与流动方向相反的返混,足够高的传质和热量输送,包括径向热量输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并非显而易见,具备创造性,相应地,权利要求2-16也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生产用于内燃机废气的组分的选择性氧化或还原的催化剂整体成形单元的方法,所述催化剂整体成形单元能够通过包括叠层法的方法获得,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i)形成粉末状催化材料或粉末状催化剂载体材料的层;
(ii)根据预定图案使所述层中的所述粉末状催化材料或粉末状催化剂载体材料结合或熔合;
(iii)层压层地重复(i)和(ii)以形成整料;以及
(iv)在所述整料由粉末状催化剂载体材料形成时,将催化材料施加至所述催化剂载体材料,
其中所述粉末状催化材料或者在步骤(iv)中施加至所述整料的所述催化剂载体材料的所述催化材料包含一种或多种选自以下的金属或者含有选自以下的金属的金属化合物:Na、K、Mg、Ca、Ba、Al、Si、Ti、V、Cr、Mn、Fe、Co、Ni、Cu、Zn、Y、Zr、Nb、Mo、Ru、Rh、Pd、Ag、Sn、Sb、La、Hf、W、Re、Ir、Pt、Au、Pb或Ce,其中所述成形单元具有100-1000mm的横截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粉末状催化材料包含贵金属催化剂粉末,所述贵金属催化剂粉末包含Pt、Pd、Ir、Ru、Rh或Re中的一种或多种。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粉末状催化材料包含选自金属氧化物、金属氢氧化物、金属碳酸盐、金属碱式碳酸盐或其混合物中的过渡金属化合物。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粉末状催化材料包含一种或多种惰性材料。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惰性材料选自氧化铝、二氧化硅、氮化硅、碳化硅、碳及其混合物。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粉末状催化材料包含沸石。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催化剂载体材料包含一种或多种惰性材料,所述惰性材料选自氧化铝、金属-铝酸盐、二氧化硅、铝硅酸盐、氮化硅、碳化硅、二氧化钛、碳、氧化锆、氧化锌及其混合物。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催化剂载体材料包含一种或多种过渡金属化合物,所述过渡金属化合物选自一种或多种金属氧化物、金属氢氧化物、金属碳酸盐、金属碱式碳酸盐或其混合物。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粉末状催化剂载体材料包含沸石。
10.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粉末状催化材料或粉末状催化剂载体材料具有1~200微米的平均颗粒尺寸。
11.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催化剂整体成形单元是蜂窝体整料。
12.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叠层法包括3D印刷、光固化快速成型或激光烧结技术。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利用粘合剂将各个层中的粉末结合在一起。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所述整体成形单元经历加热步骤。
15. 根据权利要求1-1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整体成形单元的长宽比为0.5-5。
16. 通过根据权利要求1-1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获得的催化剂整体成形单元的用途,用于催化内燃机废气的选择性氧化或还原反应。”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10月26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9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表明基于粉末的快速成型方法由于其灵活性,使得制得的成型体的几何形体可以在宽范围内变化,可以根据具体应用领域的要求灵活选择,而具体应用的领域也十分广泛,内燃机废气的选择性氧化或还原也包括在其所描述的范围内,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所述成形单元用于内燃机废气组分的选择性氧化或还原,并根据该应用领域的实际需求确定所述成形单元的横截面尺寸,并且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成型单元的横截面尺寸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范围,并且上述不同也并未给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申请技术效果的获得都是基于层叠法本身对制备的成型体的几何形状的灵活可控性带来的,比如更高的几何表面积对体积之比、更低的比重、受控的孔的几何形状、受控的气体/流体流动路径、受控的热量、受控的热传递、更高的转化率和更好的催化选择性等等(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1段),这些技术效果与对比文件1所描述的技术效果一样,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领域的需要通过层叠法对成型体的几何形状进行控制而获得的,而层叠法用于制备催化成型体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本申请将层叠法应用于制备内燃机废气组分的选择性氧化或还原的催化成型体,其相应技术效果的获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所作修改为:将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并具体限定加热温度为300-1400℃,即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将所述整体成形单元在300-1400℃的最高温度下经历加热步骤”这一进一步限定的内容;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成形单元”改为“所述整体成形单元”,以使术语表述一致;同时删除权利要求14,并调整了相关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合议组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以及其于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8月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1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而获得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并且所得到的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则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内燃机废气的组分的选择性氧化或还原的催化剂整体成形单元的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6-21,25,31,37,39段)公开了一种具有催化性能的成型体在非均相催化化学反应中作为反应器内件的用途,其中该成型体可通过包括如下步骤的方法得到:a)借助基于粉末的快速成型方法制备成型体,b)合适的话,对成型体进行热处理,优选烧结和/或煅烧,烧结或煅烧优选在 350-2100℃的温度下进行,c)合适的话,向成型体施加至少一种催化活性组分,d)合适的话,进行另一热处理,其中步骤b)、c)和/或d)可进行多次。根据本发明使用的成型体通过由催化活性材料或其前体制备或由于包含其上施加了催化活性组分的惰性材料(用作载体)(参见方法步骤c)而获得其催化性能。也可将其他催化活性组分,如金属或促进剂施加至已经是催化活性的材料上。根据本发明使用的快速成型方法包括将其重复直至由各层完全构建所需成型体的如下步骤。粉状原料或原料混合物以薄层施加至基材,随后在该层的所选位置上与粘合剂和任何所需助剂混合或经受辐照或以其它方式处理,以使粉末在这些位置粘结,其结果是粉末在该层内以及与相邻层粘结。当对于在形成的粉末床中完全复制所需工件形状是必须的时候重复该程序之后,除去没有被粘合剂粘结的粉末并留下呈所需形状的粘结粉末。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形成粉末状催化材料或粉末状催化剂载体粉末材料的层,随后根据预定图案使所述层中的粉末结合或熔合,并(层压层地)重复上述步骤,直至由各层完全构建所需成型体。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限定了所述催化剂整体成形单元用于内燃机废气的组分的选择性氧化或还原,并限定了所述成形单元具有100-1000mm的横截面,以及所述催化材料的组成。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体的催化剂成形单元。
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9、57、62、64-65段):成型体的几何形体取决于各应用领域的要求并且由于基于粉末的快速成型方法的灵活性可在宽范围内变化。据本发明使用的成型体,例如上文所定义的成型体优选用于吸收或放出热量的反应,即用于吸热或放热反应。反应可以为液相反应、气相反应或多相反应,如三相反应。以此方式得到的具有催化性能的成型体可用作许多化学反应的反应器内件。通常可以用于所有使用非均相催化剂操作的反应器,例如固定床管式反应器、移动床反应器、管壳式反应器、盐浴反应器或流化床反应器,或用于反应性蒸馏或反应性萃取的反应器。通常而言,所有其中涉及在催化剂上反应的工艺工程操作均是可行的。优选用于连续反应的反应器。根据本发明,具有催化性能的成型体可用于任何非均相催化化学反应,例如氧化、氨氧化、加氢、脱氢、异构化、水合、脱水、胺化、硝化、烷基化、脱烷基化、歧化、酰化、烷氧基化、环氧化、酯化、酯交换、易位反应、二聚、低聚或重排。这可以为单个气相或液体反应或多相反应(如气-液或液-液反应)。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表明基于粉末的快速成型方法由于其灵活性,使得制得的成型体的几何形体可以在宽范围内变化,可以根据具体应用领域的要求灵活选择,而具体应用的领域也十分广泛,内燃机废气的选择性氧化或还原也包括在其所描述的范围内,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所述成形单元用于内燃机废气组分的选择性氧化或还原,并根据该应用领域的实际需求确定所述成形单元的横截面尺寸以及催化材料的具体组分,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成型单元的横截面尺寸以及所述催化材料的组分也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范围,并且上述区别的限定也并未给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 权利要求2-3分别对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所述成形单元的应用领域的实际需求确定所述成形单元中催化材料的具体组分,并且,所述催化材料的组分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 权利要求4-9分别对方法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7段):适用于制备根据本发明使用的成型体的材料优选为金属氧化物、金属氧化物氢氧化物、水滑石、尖晶石、钙钛矿、金属、合金、金属磷酸盐,天然产生和合成的层或架状硅酸盐,如粘土材料,沸石,云母,长石,陶瓷材料,如滑石、堇青石、瓷料,碳化物,如SiC、B4C,氮化物,如Si3N4、AlN,玻璃等。优选材料为二氧化硅、氧化铝、二氧化钛、二氧化锆、氧化镁、氧化钙、混合金属氧化物、水滑石、尖晶石、钙钛矿、金属磷酸盐、硅酸盐、沸石、滑石、堇青石、碳化物、氮化物或其混合物或共混物。特别优选二氧化硅,氧化铝,二氧化钛,二氧化锆,氧化镁,氧化钙,滑石,堇青石和混合物氧化物,如SiO2-Al2O3、ZnO-Al2O3-CuO、SiO2-TiO2、ZrO2-SiO2、ZrO2-Al2O3,或两种或更多种这些材料的混合物。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对所述粉末状催化材料以及所述催化剂载体材料的组成进行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10-11对所述方法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9段)成型体使用粉状原料,优选平均粒度为10-100μm(公开了权利要求10中相应的数值范围“1-200微米”)的粉末。另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9段):成型体的几何形体取决于各应用领域的要求并且由于基于粉末的快速成型方法的灵活性可在宽范围内变化,而所述蜂窝体整料是本领域中所用成形体的常规形状,且对比文件1的附图1和2所显示的结构也属于蜂窝体的一种。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11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12进一步限定所述叠层法包括3D印刷、光固化快速成型或激光烧结技术。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9段)“快速成型的原理基于利用物理和/或化学作用的组件的层状构造。此处建立了许多方法,如选择性激光烧结(SLS)或立体平板印刷术(SLA)(即3D印刷技术)”。而光固化快速成型也是本领域常用的叠层技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13-14对所述方法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31,37段)公开了粉状原料或原料混合物以薄层施加至基材,随后在该层的所选位置上与粘合剂和任何所需助剂混合或经受辐照或以其它方式处理,以使粉末在这些位置粘结,其结果是粉末在该层内以及与相邻层粘结(即公开了用粘合剂将各个层中的粉末结合在一起);此外,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1和4公开的成型体长宽比分别为25:7、5:4(落在权利要求14所限定的0.5-5的范围内),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1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15要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1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获得的催化剂整体成型单元的用途。参见前述对权利要求1-14的评述,权利要求1-14的方法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其直接制备获得催化剂整体成型单元也不具备创造性。此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具有催化性能的成型体可用于任何非均相催化化学反应,例如氧化、氨氧化、加氢、脱氢、异构化、水合、脱水、胺化、硝化、烷基化、脱烷基化、歧化、酰化、烷氧基化、环氧化、酯化、酯交换、易位反应、二聚、低聚或重排。这可以为单个气相或液体反应或多相反应(如气-液或液-液反应)。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所描述的成型体的具体应用领域十分广泛,内燃机废气的选择性氧化或还原也包括在其所描述的范围内,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所述成形单元用于内燃机废气组分的选择性氧化或还原,并且该具体应用的选择也并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了“将所述整体成形单元在300-1400℃的最高温度下经历加热步骤”,该热处理的方式与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60段公开的热处理不同,对比文件1的热处理在温度不同的多段中进行,其目的是为了“完成粘合剂交联”和“增加成型体的机械强度”,对比文件1并未教导热处理可以改进物理化学性质,更不用说将非氧化金属化合物转化成相应的金属氧化物和/或对粉末材料进行熔合,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相应地,权利要求2-15也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7段明确记载了:“在步骤b)中,热处理可以呈烧结和/或煅烧形式。烧结或煅烧优选在 350-2100℃的温度下进行。热处理也可通过快速进行粘合剂的除去,然后进行烧结和/或煅烧而进行”,可见,对比文件1的煅烧可以分段进行,也可以如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在某个温度下直接进行热处理,对比文件1公开的热处理温度为350-2100℃,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300-1400℃范围交叠,因此,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的加热步骤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二者并无不同,在步骤相同的情况下,所实现的热处理的效果也是相同的,对比文件1中的热处理也必然可以改进整体成形单元的物理化学性质,并将非氧化金属化合物转化成相应的金属氧化物和/或对粉末材料进行熔合。由此可见,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5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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