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煮鱼操作台及其使用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416
决定日:2019-11-20
委内编号:1F27687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491582.7
申请日:2016-06-29
复审请求人:老娘舅餐饮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曦
合议组组长:刘慧敏
参审员:刘洋
国际分类号:A47B77/08,A47J36/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而一些区别技术特征从现有技术中得不到相应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为公知常识,并且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91582.7,名称为“煮鱼操作台及其使用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原为浙江老娘舅餐饮有限公司,后变更为老娘舅餐饮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6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7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做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四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4317992U,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5月13日;
对比文件2:CN105686406A,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2日;
对比文件3:CN203539146U,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4月16日;
对比文件4:《家常菜 3步图解版》,饮食生活编委会,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公开日为2016年01月3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以及2018年06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煮鱼操作台,包括第一操作台体(1)、第二操作台体(2)、后挡板(3)、烹饪设备(4)以及顶板(5),所述烹饪设备(4)设置于包括所述第一操作台体(1)、所述第二操作台体(2)和所述后挡板(3)围成的空间中;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操作台体(1)包括位于下部的第一储物柜(11)、连接所述第一储物柜(11)和所述顶板(5)的第一置物架(12)、设于所述第一操作台体(1)顶面上的生食周转柜(13)、以及设置于所述第一操作台体(1)顶面上位于所述生食周转柜(13)外侧的打包操作台面(15),所述第二操作台体(2)包括位于下部的第二储物柜(21)、连接所述第二储物柜(21)和所述顶板(5)的第二置物架(22)、以及设于所述第二操作台体(2)顶面上的配菜放置柜(23),所述第二置物架(22)上设有配料放置隔层(24);所述配料放置隔层(24)与所述顶板(5)呈角度的设置于所述第二置物架(22)的上部;所述配料放置隔层(24)与所述顶板(5)之间的锐角角度为45°-60°;所述配菜放置柜(23)中卡设有逐渐远离所述后挡板(3)的第一配菜碟盘(231)和第二配菜碟盘(232)以及周转碟盘(233)。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煮鱼操作台,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操作台体(2)还包括用于保持所述配菜放置柜(23)中温度的加热保温柜(25);所述加热保温柜(25)包括位于所述第二储物柜(21)上部的底板、加热腔、以及设置于所述加热腔中的加热器和温度传感器,所述加热腔包括所述底板、所述第二储物柜(21)上部的内壁和所述配菜放置柜(23)下部的外壁形成的空间。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煮鱼操作台,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保温柜(25)还包括开设于所述底板上的进水口和出水口、位于所述加热腔中的上水位检测器和下水位检测器。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煮鱼操作台,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操作台体(1)还包括用于保持所述生食周转柜(13)中温度的制冷保温柜(14)。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煮鱼操作台,其特征在于:该种速食配餐操作台还包括导风组件(6),所述导风组件(6)包括设置于所述顶板(5)上的位于所述第一操作台体(1)和所述第二操作台体(2)之间的前沿部位的导风罩(61)、设置于所述安装空腔(4)上部靠近所述第一操作台体(1)一侧的竖直导风板(62)、以及开设在所述顶板(5)上的出风口(63)。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煮鱼操作台,其特征在于:所述配料放置隔层(24)卡设有多个碟盘托;所述顶板(5)在所述配料放置隔层(24)上方相对应的位置设有第一照明组件;所述周转碟盘(233)包括滑移盖和提手。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煮鱼操作台,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置物架(12)包括设置于所述竖直导风板(62)相对一侧的玻璃隔板、连接所述玻璃隔板和所述竖直导风板(62)的玻璃背板、以及对称设于所述玻璃隔板和所述竖直导风板(62)上的多对隔层导轨;所述顶板(5)在所述第一置物架(12)上方相对应的位置设有第二照明组件。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煮鱼操作台的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a)获取生鲜食材,从生食周转柜(13)中获取生鲜食材;
(b)烹饪,将步骤(a)中获取的生鲜食材放入烹饪设备(4)中烹饪,获取半成品食材;
(c)装盘,将步骤(b)中获取的半成品食材放入从第一储物柜(11)或第二储物柜(21)获取的餐盘中;
(d)配菜,从配菜放置柜(23)中取得所需的配菜、从配料放置隔层(24)中取得所需的配料,将所获取的配菜和配料放入所述步骤(c)的餐盘中;
(e)打包,将步骤(c)中的所述餐盘放置在打包操作台面(15)上,将所述半成品食材、配料以及配菜拌匀,然后打包。”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操作台为煮鱼操作台,该操作台包括后挡板、顶板,烹饪设备位于设置于包括第一操作台体、第二操作台体和后挡板围成的空间中;第一操作台体还包括连接第一储物柜和顶板的第一置物架、设于第一操作台体顶面上的生食周转柜、以及设置于第一操作台体顶面上位于生食周转柜外侧的打包操作台面;第二操作台体还包括连接第二储物柜和顶板的第二置物架、设于第二操作台体顶面上的配菜放置柜,第二置物架上设有配料放置隔层,配料放置隔层与顶板呈角度的设置于所述第二置物架的上部;配料放置隔层与顶板之间的锐角角度45°-60°;配菜放置柜中卡设有逐渐远离后挡板的第一配菜碟盘和第二配菜碟盘以及周转碟盘。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厨师进行烹饪操作。上述区别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或在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煮鱼操作台的使用方法,对比文件4公开的家常水煮鱼的制作方法是将鱼切段腌制,倒入植物油爆炒,将鱼煮至变色,捞出鱼肉,放置于黄豆芽上,并加入香料、白芝麻以及用花椒炸过的香辣油,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烹饪前,从生食周转柜中获取生鲜食材,并进行相应的处理,从橱柜的储物柜中取出餐盘,将该鱼肉置入餐盘中,将配菜配料拌在操作台上拌匀,将其进行打包操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8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相对于对比文件1、2、4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老娘舅餐饮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原始申请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合并到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2,并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第一操作台体(1)和第二操作台体(2)分设于烹饪设备的两侧”、“第一操作台体(1)全高在1.4米至1.6米之间,第一储物柜(11)的高度在0.7米至0.8米之间,生食周转柜(13)的表面的高度约为0.8米,所述第一置物架(12)放置新鲜蔬菜;所述烹饪设备(4)与所述生食周转柜(13)等高;所述第二操作台体(2)全高与所述第一操作台体(1)相同”;将原权利要求10(修改后为权利要求9)的主题名称由“煮鱼操作台的使用方法”修改为“如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煮鱼操作台的使用方法”,将“获取生鲜食材,从生食周转柜(13)中获取生鲜食材”修改为“获取生鲜食材和新鲜蔬菜,从生食周转柜(13)中获取生鲜食材,从第一置物架(12)中获取新鲜蔬菜”;将“将步骤(a)中获取的生鲜食材放入烹饪设备中烹饪”修改为“将步骤(a)中获取的生鲜食材和新鲜蔬菜放入烹饪设备中烹饪”,对权利要求的序号及引用关系作了适应性修改。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9如下:
“1. 煮鱼操作台,包括第一操作台体(1)、第二操作台体(2)、后挡板(3)、烹饪设备(4)以及顶板(5),所述烹饪设备(4)设置于包括所述第一操作台体(1)、所述第二操作台体(2)和所述后挡板(3)围成的空间中,第一操作台体(1)和第二操作台体(2)分设于烹饪设备的两侧;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操作台体(1)包括位于下部的第一储物柜(11)、连接所述第一储物柜(11)和所述顶板(5)的第一置物架(12)、嵌设于所述第一操作台体(1)顶面上的生食周转柜(13)、以及设置于所述第一操作台体(1)顶面上位于所述生食周转柜(13)外侧的打包操作台面(15),第一操作台体(1)全高在1.4米至1.6米之间,第一储物柜(11)的高度在0.7米至0.8米之间,生食周转柜(13)的表面的高度约为0.8米,所述第一置物架(12)放置新鲜蔬菜;所述烹饪设备(4)与所述生食周转柜(13)等高;所述第二操作台体(2)全高与所述第一操作台体(1)相同,所述第二操作台体(2)包括位于下部的第二储物柜(21)、连接所述第二储物柜(21)和所述顶板(5)的第二置物架(22)、以及嵌设于所述第二操作台体(2)顶面上的配菜放置柜(23),所述第二置物架(22)上设有配料放置隔层(24);所述配料放置隔层(24)与所述顶板(5)呈角度的设置于所述第二置物架(22)的上部;所述配料放置隔层(24)与所述顶板(5)之间的锐角角度为45°-60°。
9. 如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煮鱼操作台的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a)获取生鲜食材和新鲜蔬菜,从生食周转柜(13)中获取生鲜食材,从第一置物架(12)中获取新鲜蔬菜;
(b)烹饪,将步骤(a)中获取的生鲜食材和新鲜蔬菜放入烹饪设备(4)中烹饪,获取半成品食材;
(c)装盘,将步骤(b)中获取的半成品食材放入从第一储物柜(11)或第二储物柜(21)获取的餐盘中;
(d)配菜,从配菜放置柜(23)中取得所需的配菜、从配料放置隔层(24)中取得所需的配料,将所获取的配菜和配料放入所述步骤(c)的餐盘中;
(e)打包,将步骤(c)中的所述餐盘放置在打包操作台面(15)上,将所述半成品食材、配料以及配菜拌匀,然后打包。”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属于普通厨房的橱柜,仅包括常规的左地柜7、中间低柜8、右地柜9、左吊柜1、抽油烟机2、右吊柜3和置物板,并没有公开本申请第一操作台体和第二操作台体的结构设计布局、特定的第一操作台体、第二操作台体、第一储物柜、生食周转柜、烹饪设备的高度设计和特定的配料放置隔层的角度设计;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护速食餐饮行业的操作者的职业健康和提高工作效率,而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普通厨房的橱柜占用厨房空间大,洗涤区、操作区与烹饪区距离长使得橱柜使用不方便,采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2)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本申请第一操作台体和第二操作台体的结构设计布局、特定的第一操作台体、第二操作台体、第一储物柜、生食周转柜、烹饪设备的高度设计和特定的配料放置隔层的角度设计,特别是对比文件2是小置物板垂直设置在背板上,面积小,只能用于放置调料盒、毛巾或临时放置碗筷,不能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置物架,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与本申请不同。并且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6日发出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5日提交了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请求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合理布置餐台,提高工作效率是常规技术手段,书籍文献1《简介图示室内设计手册》第149页、书籍文献2《家庭装修1日通》第59页、书籍文献3《人体工程学》第163页均公开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合理设计橱柜以方便用户使用;(2)合理的使用置物板,根据实际情况放置相应的物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3)对于倾斜式调料盒,其实质上是通过合理的开口角度来达到方便取放的目的,最常见的例子是火锅店的自助式油碟区,各调料储物装置倾斜开口,方便用户将调料取出,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其中所做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以及2019年01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而一些区别技术特征从现有技术中得不到相应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为公知常识,并且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合议组认为:
(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煮鱼操作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厨柜,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3-0030段、附图1、3):厨柜包括自上而下依次设置的吊柜、置物板6和地柜,其中,地柜包括从左向右依次设置的左五角地柜7、中间地柜8和右五角地柜9,所述的左五角地柜7和右五角地柜9对称设置在中间地柜8的左右两侧,所述的中间地柜8上方设有炉灶10;所述的右五角地柜9上方设有水槽12和水龙头11;所述的左五角地柜7包括第一左侧板、第一背板、第一右侧板、第一右前侧板、第一前侧板、第一底板和第一台面;所述的右五角地柜9包括第二左侧板、第二背板、第二右侧板、第二前侧板、第二左前侧板、第二底板和第二台面。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中的左五角地柜包括第一台面,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一操作台体,下方的第一左侧板、第一背板、第一右侧板、第一右前侧板、第一前侧板、第一底板构成的储物柜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一储物柜;对比文件1中的右五角地柜包括第二台面,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二操作台体,但其上方设置的是水槽12和水龙头11,右五角地柜下方的第二左侧板、第二背板、第二右侧板、第二右前侧板、第二前侧板、第二底板构成的储物柜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二储物柜;对比文件1中的炉灶设置在左、右五角地柜之间,因此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烹饪设备。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进行整体技术方案比较,首先,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一种用于煮鱼烹饪的配餐操作台,通过合理设置配餐操作台的布局,减轻了速食餐饮行业操作者的劳动强度,提高了工作效率,其采用的技术手段是:按照处理生鲜食材、烹饪、装盘、配菜、配料和打包等配餐工序,依次设置包括第一储物柜、第一置物架、生食周转柜等的第一操作台体,用于放置餐具、新鲜蔬菜、生鲜食材,使得操作者从生食周转柜获取生鱼、从第一置物架中获取新鲜蔬菜;烹饪设备,用于水煮的烹饪制作;包括第二储物柜、第二置物架、配菜放置柜的第二操作台体,用于放置餐具、配料、熟鱼熟菜等,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厨柜,虽然也设置有包括第一台面的左五角地柜、炉灶、包括第二台面的右五角地柜,但是第二台面上设置的是水槽和水龙头,因此依次构成操作区、烹饪区和洗涤区,这种中间凹陷、两端凸出的结构和两侧五角地柜的设计缩短了三个区域之间的距离提高空间利用率(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4、0025段),可见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操作台应用的场合不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在布局设置上属于不同的发明构思;其次,由于发明构思不同,带来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在操作台具体设置上的差异,即第一操作台体包括嵌入顶面上的生食周转柜、放置新鲜蔬菜的第一置物架和打包操作台面,以及第二操作台体包括设置在顶面上的配菜放置柜和放置配料的第二置物架、以及为减轻速食餐饮行业操作者身体疲劳度的高度设计和配料放置隔层的角度设计等,因此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上述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及基于该发明构思的具体设置,且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操作台为煮鱼操作台,该操作台还包括后挡板、顶板,烹饪设备位于设置于包括第一操作台体、第二操作台体和后挡板围成的空间中;第一操作台体还包括连接第一储物柜和顶板的第一置物架、嵌设于第一操作台体顶面上的生食周转柜、以及设置于第一操作台体顶面上位于生食周转柜外侧的打包操作台面;第一操作台体全高在1.4米至1.6米之间,第一储物柜的高度在0.7米至0.8米之间,生食周转柜的表面的高度约为0.8米,第一置物架放置新鲜蔬菜;烹饪设备与生食周转柜等高;第二操作台体全高与第一操作台体相同;第二操作台体还包括连接第二储物柜和顶板的第二置物架、设于第二操作台体顶面上的配菜放置柜,第二置物架上设有配料放置隔层,配料放置隔层与顶板呈角度的设置于所述第二置物架的上部;配料放置隔层与顶板之间的锐角角度为45°-60°。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了如下技术问题:如何合理设置速食餐饮行业配餐操作台的布局。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11-0015段、附图1-2):一种带有旋转架的橱柜,包括柜体1、旋转架2,所述柜体1由顶板3(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顶板)、背板4(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后挡板)、收纳柜5、灶台6、固定板7构成,顶板3底面后端连接背板4,所述顶板3顶面中端、背板4上端中间设置吸油烟机置放区8,所述背板4正面上端、吸油烟机置放区8两侧设置多个小置物板9(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一置物架、第二置物架),所述背板4下端左侧设置收纳柜5(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一储物柜),所述收纳柜5右侧上端连接灶台6,所述灶台6底端左侧设置旋转连接件10,底端右侧设置固定板7,所述固定板7后端连接背板4;所述旋转架2由置物板11、抽屉柜12构成,所述置物板11顶面左端通过旋转连接件10连接灶台6底端左侧,置物板11底面右端设置抽屉柜12,所述旋转架2可向左旋转使用;背板4上端的小置物板9可用于摆放调料盒、毛巾等或作为碗筷等的临时排放区;抽屉柜12上设置三个储物抽屉16,便于人们分门别类的整齐收纳各类餐厨用具;旋转架2上设置的置物板11可作为置物台面使用。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橱柜也具有顶板3、背板4、收纳柜5以及左右两侧小置物板9等,且灶台6设置于背板4、顶板3、固定板7以及收纳柜5围成的空间中。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的厨柜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煮鱼操作台具有诸多差异,首先,两者应用于不同的领域,虽然两者同属于厨房家具,但具体应用场合不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要达到的技术效果也不相同,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煮鱼操作台属于速食餐饮行业配餐操作柜,其具体结构布局是与其要实现的功能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例如按照获取生鲜食材、烹饪、装盘、配菜、配料和打包等配餐工序分别设置第一操作台体、烹饪设备、第二操作台体,第一操作台体上的生食周转柜、放置新鲜蔬菜的第一置物架和打包操作台面、第二操作台体上的配菜放置柜和放置配料的第二置物架,以及为减轻速食餐饮行业操作者身体疲劳度的高度设计和配料放置隔层的角度设计;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厨柜用于家庭用厨房,内置旋转架2,在旋转架2向左/向右旋转拉出后,其上的置物板11可作为置物台使用,并且背板上端设置多个小置物板,解决了提高厨房空间利用率增加置物空间的技术问题,可见对比文件2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并不存在对该厨柜操作台进行改进以设置生食周转柜、打包操作台面、配菜放置柜等功能区的动机。
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09段、附图1):一种双层保温工作台,包括台体(1)、台脚(2)、加热管(3)、水箱(4)、智能控制系统(5)、电磁阀(6)、进水口(7)、出水口(8)、温控调节旋钮(9)、台罩(10)、保温区(11);所述的加热管(3)安装在水箱(4)底部,在水箱(4)上部安装有温度传感器(12),在水箱(4)右上方安装有水位感知器(13),在进水口(7)处安装有电磁阀(6),智能控制系统(5)与温度传感器(12)、水位感知器(13)、电磁阀(6)、加热管(3)连接,在保温区(11)上方安装有半圆形台罩(10);开启工作台电源开关,自来水经电磁阀(6)进入水箱(4),在加热管(3)的作用下水温慢慢升高,随着水温的不断升高,保温区(11)的温度也慢慢升高,达到对饭菜保温的目的,实现恒温加热。可见对比文件3解决了厨房保温台恒温加热的问题,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本质上也并不相同,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同时也没有给出有关设置第一操作台体、烹饪设备、第二操作台体,第一操作台体上的生食周转柜、放置新鲜蔬菜的第一置物架和打包操作台面、第二操作台体上的配菜放置柜和放置配料的第二置物架,以及为减轻速食餐饮行业操作者身体疲劳度的高度设计和配料放置隔层的角度设计的任何启示。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2-3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减轻速食餐饮行业操作者的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率的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8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当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8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的煮鱼操作台的使用方法。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家常水煮鱼的制作方法,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4第185页):准备工作:将草鱼去掉鱼骨,取带皮鱼肉,切片;做法包括:油炸香料成香辣油,将黄豆芽炒至七分熟出锅装盘,将鱼放入清水中煮至变色,捞出鱼肉,放置于黄豆芽上,并加入香料、白芝麻以及用花椒炸过的香辣油。在制作水煮鱼之前必然要获取生鲜食材和新鲜蔬菜,在烹饪过程中将生鲜食材和新鲜蔬菜放入烹饪设备也是对比文件4隐含公开的内容。
因此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4 之间的区别除了如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的煮鱼操作台以外,还包括:(a)从生食周转柜中获取生鲜食材,从第一置物架中获取新鲜蔬菜,(b)烹饪生鲜食材和新鲜蔬菜获取半成品食材,(c)获取的半成品食材放入从第一储物柜或第二储物柜获取的餐盘中,(d)从配菜放置柜中取得所需的配菜、从配料放置隔层中取得所需的配料,将所获取的配菜和配料放入所述步骤(c)的餐盘中,将步骤(c)中的所述餐盘放置在打包操作台面上,将所述半成品食材、配料以及配菜拌匀,然后打包。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合理设置速食餐饮行业配餐操作台的布局,从而减轻速食餐饮行业操作者的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率。对比文件4公开的是水煮鱼的制作过程,从食材准备到烹饪,最后做熟出锅装盘,虽然也公开了获取生鲜食材和新鲜蔬菜,在烹饪过程中将生鲜食材和新鲜蔬菜放入烹饪设备烹饪,获取配料,装盘,但是本申请权利要求9的菜品加工过程是在权利要求1-8所述的煮鱼操作台上完成的,其中所包含的步骤均与所述煮鱼操作台的特定结构相关联,该权利要求9也具有减轻速食餐饮行业操作者的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率的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二)对于 “合理布置餐台是提高工作效率的常规技术手段”、“合理的使用置物板,根据实际情况放置相应的物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以及“倾斜式调料盒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观点,合议组认为,对餐台进行合理布局能够使操作者容易拿取食材和餐具进行烹饪操作,从而减少操作者来回走动时间,提高工作效率,这是厨柜设计所遵循的一般性原则。然而,首先在该一般性原则的指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不同应用场合所设计出的厨柜的具体结构往往千差万别,不能仅仅根据厨柜设计所遵循的合理布局的一般性原则而否认所做的结构改进对现有技术做出的贡献,而是要结合具体应用场合,将技术方案作为整体看待,从发明的技术背景出发,以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和该技术方案带来的技术效果为脉络,把握发明对技术背景所作出的改进和贡献。具体来讲,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煮鱼操作台属于配餐操作柜,其具体结构布局是与其要实现的功能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例如按照获取生鲜食材、烹饪、装盘、配菜、配料和打包等配餐工序分别设置第一操作台体、烹饪设备、第二操作台体,第一操作台体上的生食周转柜、放置新鲜蔬菜的第一置物架和打包操作台面、第二操作台体上的配菜放置柜和放置配料的第二置物架,以及为减轻速食餐饮行业操作者身体疲劳度的高度设计和配料放置隔层的角度设计,对比文件1公开的厨柜为家用普通厨柜,其操作台功能区的设计是为了节省空间,提高空间利用率,因此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发明构思不同进而具体的技术方案不同以及产生的技术效果也不相同,因此不存在从对比文件1中得到对其进行改进以减轻速食餐饮行业操作者工作强度、提高工作效率的动机。另外,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虽然书籍文献1《简介图示室内设计手册》第149页、书籍文献2《家庭装修1日通》第59页、书籍文献3《人体工程学》中所涉及到的“合理设计橱柜以方便用户使用”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但是通过具体的结构布局从而实现减轻速食餐饮行业操作者工作强度提高工作效率并非为本领域公知常识。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所依据文本的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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