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基于事务的数据整合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365
决定日:2019-11-20
委内编号:1F27103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20390.X
申请日:2015-08-21
复审请求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学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栾爱玲
合议组组长:慈丽雁
参审员:王晓燕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在现有技术中获得结合的启示,从而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20390.X,名称为“一种基于事务的数据整合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学院。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8月21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4317850A,公开日为2015年01月28日)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将数据拆分为子过程,然后将子过程封装得到子作业;(2)在事务处理之前检查数据是否异常,检查异常的过程包括:设定异常数据条件、捕捉符合条件的异常数据,当异常数据进行修正得到常规数据时,将常规数据继续进行整合,否则,将异常数据存储到文件中,跳过异常数据,继续进行数据整合。对比文件2(CN1794192A,公开日:2006年06月28日)公开了一种加载数据文件的方法,试图修复标识数据文件被破坏的部分,如果被破坏部分不能被修复,则对这些部分的加载被跳过,即公开了对异常数据的处理过程,且作用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2中的作用相同;将数据封装为任务或作业执行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拆分后的数据封装为可执行任务;数据处理前检查数据是否异常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数据处理前检查数据有效性。当被破坏的数据能够被修复时,将修复后的数据正常整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系统运行过程中仍然可能存在其他bug,对于不能够识别和修复的bug,直接退出,结束处理过程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者是在对比文件1或2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也不具有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0001]-[0044]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5;2018年03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事务的数据整合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1,将数据整合过程拆分成子过程;
步骤2,将所述子过程进行作业封装得到子作业;所述子作业集合为父作业;
步骤3,对所述子作业进行异常数据捕获与异常数据处理;
步骤4,将所述子作业进行事务设定;
步骤5,将所述父作业进行事务设定;
步骤6,将所述数据整合启动运行;
步骤7,监控所述子作业的执行状态,当所述子作业全部运行成功时,所述父作业运行成功,并提交数据,所述数据整合过程完成;当所述子作业运行失败,不提交数据,所述数据整合过程完成;
其中步骤3包括:
步骤3.1,设定所述异常数据的条件;
步骤3.2,捕获符合所述条件的异常数据,当所述异常数据进行修正得到常规数据时,将所述常规数据继续进行数据整合;当所述异常数据无法修正得到常规数据时,将所述异常数据存储到文件中,跳过所述异常数据,继续进行数据整合;
步骤3.3,当捕获到不符合所述条件的其他异常数据时,所述数据整合过程结束。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事务的数据整合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4为,判定所述子作业是否出现步骤3.3所述其他异常数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事务的数据整合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5为,判定所述父作业是否出现步骤3.3所述其他异常数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1-2项作为复审请求的基础。复审请求人认为:(1)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0段、第94-99段,不属于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而是从对比文件1不同部分摘取后重新组合而成的方案,不属于对比文件1客观公开的内容,而是重新概括整理出来的方案。(2)本申请具有创造性,首先,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任何一个技术特征(驳回正文中认为公开的内容是经过人为重新整理和概括的内容,而非对比文件1客观公开的内容);其次,对比文件2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从破坏的数据中恢复尽可能多的数据,这与本申请及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因此,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不存在结合启示;最后,即使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也无法得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事务的数据整合方法,其特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1,将数据整合过程拆分成子过程;
步骤2,将所述子过程进行作业封装得到子作业;所述子作业集合为父作业;
步骤3,对所述子作业进行异常数据捕获与异常数据处理;
步骤4,将所述子作业进行事务设定;
步骤5,将所述父作业进行事务设定;
步骤6,将所述数据整合启动运行;
步骤7,监控所述子作业的执行状态,当所述子作业全部运行成功时,所述父作业运行成功,并提交数据,所述数据整合过程完成;当所述子作业运行失败,不提交数据,所述数据整合过程完成。
2. 一种基于事务的数据整合方法,所述数据整合按照数据转换功能分模块进行分类完成,所述数据转换功能通过算法实现,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1,将数据整合过程按照业务需求拆分成子过程,其中整合过程涉及到多张源表与多张目标表的操作,可按照目标表进行过程拆分,即对每张目标表的操作对应一个或多个子过程,保证对各张表进行独立操作,避免目标表在一个过程内的交叉操作,同时也很好地解决表间数据依赖的问题;
步骤2,将所述步骤1中的所述子过程,依据为目标表数据操作逻辑的复杂性进行拆分,将拆分后的一个或多个子过程进行作业封装得到子作业;所述子作业集合为父作业,所述父作业统筹调度所述子作业;
步骤3,为了保障整合过程运行的流畅度,以及减少事务执行带来的代价太高的弊端,需要将封装后的子作业进行异常数据捕获与异常数据处理;
根据业务规则,对数据集进行数据清理的规则设定,主要包括数据检测和数据修正,包括:
步骤3.1,设定所述异常数据的条件,异常数据类型主要包括:残缺数据、错误数据、重复数据,其中残缺数据是指信息缺失的数据,条件设定为判断指定字段值是否为空;错误数据可分为两类,第一类为源数据本身出现日期越界的错误数据,第二类为源数据经过转换出现数据越界的错误数据,条件设定为指定字段值合理性边界;重复数据是指记录值完全一样的数据,条件设定为重复数据标记;
步骤3.2,依据步骤数据检测的设定,捕获符合所述条件的异常数据,当所述异常数据进行修正得到常规数据,将所述常规数据继续进行数据整合;当所述异常数据无法修正得到所到常规数据时,将所述异常数据存储到文件中,跳过所述异常数据,继续进行数据整合;
步骤3.3,当捕获到不符合所述异常数据条件的其他异常数据时,所述数据整合过程结束;
步骤4,将所述子作业进行事务设定,将数据库开启事务模式,判定所述子作业是否出现步骤3.3所述其他异常数据;
如果出现,则进行异常抛出,停止该子作业执行过程,父作业获取子作业异常状态并停止整个数据整合过程;
如果没有出现,则运行下一个子作业;
步骤5,将所述父作业进行事务判定,判定所述父作业是否出现步骤3.3所述其他异常数据;所述子作业全部完成后,所述父作业完成;
步骤6,数据整合各配置完成,将所述数据整合启动运行;
步骤7,监控所述子作业的执行状态,封装后的子作业当执行完成时,会返回当前执行结果,执行结果分为TRUE和FLASE,其中,子作业执行过程中未出现步骤3.3中所述的异常数据时,则子作业执行结果为TRUE,子作业执行过程中出现步骤3.3中所述的异常数据时,则子作业执行结果为FALSE,结果为TRUE则为运行成功,结果为FALSE则为运行失败;当所述子作业全部运行成功时,所述父作业运行成功,并提交数据,所述数据整合过程完成;当所述子作业运行失败,不提交数据,所述数据整合过程完成。”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0-37段明确记载了如何将待处理的数据进行事务设定,使之成为多个并行处理的子事务,预设事务对应写入数据仓库的数据,预设事务可以通过SSIS将原始数据写入数据仓库中,数据仓库包括维度表和事实表;说明书第94-96段记载了对不同的事务进行并行处理的过程,通过判断多个事务并行处理的结束时间确定是否全部事务被成功处理。因此,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0段、第94-99段记载的内容属于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1中的内容,而非整理概括得到,且二者属于同一技术方案中的内容。(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事务设定之前对异常数据的捕获和处理。对于上述区别,在数据被整合成事务之前对异常数据进行捕获和处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3)对比文件2公开了对异常数据的处理方法,即判断其是否可以修复,如果可以则修复,否则跳过。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了对异常数据的处理方式,其与对比文件2的处理方式相同,因此能够用于与对比文件1结合。(4)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中还请求保护了处理的数据是数据表,以及异常数据的判断条件。对于处理的数据是多张目标表的特征,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34段)公开了:处理的数据是数据仓库中的表格,即该特征被公开。异常数据的判断条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数据类型做出的判断规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综上,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数据处理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将数据拆分为子过程。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数据处理效率。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将数据拆分,采用多个事务处理上述数据,为了提高数据处理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数据整合过程拆分成子过程。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数据整合过程以及目标表的拆分;(2)设定异常数据条件;(3)对异常数据及不符合异常数据条件的其他异常数据的处理,及(4)对执行结果进行标识。权利要求2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事务处理准确性和数据处理效率。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个事务可以为写入纬度数据的事务和写入事实数据的事务,即公开了按照业务需求拆分事务,将数据整合过程按照业务需求拆分成子过程也是容易想到的;为避免目标表在一个过程内的交叉操作,同时解决表间数据依赖的问题,将目标表进行过程拆分成一个或多个子过程,保证各表操作独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不仅公开了本申请中残缺数据的类型,还公开了其他类型的异常数据,虽然没有公开错误数据和重复数据的类型,但这都是本领域常见的异常数据的类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对异常数据及不符合异常数据条件的其他异常数据的处理,且其作用与其相应特征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运行结果成功和失败的具体情形,在此基础上,容易想到用标识符对执行结果成功与否进行标识,至于具体用什么标识符,是TRUE和FALSE,还是1和0,抑或是其他的标识符,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包括对比文件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包括附图)公开的全部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0段、第94-99段,这些技术内容都是对比文件1客观公开的技术内容。(2)关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问题,参见上述(1)的答复;关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在确定异常数据后,首先是进行修复,修复后继续进行数据整和,不能修复的数据,就跳过,然后继续进行数据整和,其解决异常数据的技术手段与本申请是相同的;对于既不能修复也不能跳过的,才进行数据恢复,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本申请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7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的修改替换文本。所作修改为,针对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2,删除了权利要求1,保留了权利要求2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事务的数据整合方法,所述数据整合按照数据转换功能分模块进行分类完成,所述数据转换功能通过算法实现,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1,将数据整合过程按照业务需求拆分成子过程,其中整合过程涉及到多张源表与多张目标表的操作,可按照目标表进行过程拆分,即对每张目标表的操作对应一个或多个子过程,保证对各张表进行独立操作,避免目标表在一个过程内的交叉操作,同时也很好地解决表间数据依赖的问题;
步骤2,将所述步骤1中的所述子过程,依据为目标表数据操作逻辑的复杂性进行拆分,将拆分后的一个或多个子过程进行作业封装得到子作业;所述子作业集合为父作业,所述父作业统筹调度所述子作业;
步骤3,为了保障整合过程运行的流畅度,以及减少事务执行带来的代价太高的弊端,需要将封装后的子作业进行异常数据捕获与异常数据处理;
根据业务规则,对数据集进行数据清理的规则设定,主要包括数据检测和数据修正,包括:
步骤3.1,设定所述异常数据的条件,异常数据类型主要包括:残缺数据、错误数据、重复数据,其中残缺数据是指信息缺失的数据,条件设定为判断指定字段值是否为空;错误数据可分为两类,第一类为源数据本身出现日期越界的错误数据,第二类为源数据经过转换出现数据越界的错误数据,条件设定为指定字段值合理性边界;重复数据是指记录值完全一样的数据,条件设定为重复数据标记;
步骤3.2,依据步骤数据检测的设定,捕获符合所述条件的异常数据,当所述异常数据进行修正得到常规数据,将所述常规数据继续进行数据整合;当所述异常数据无法修正得到所到常规数据时,将所述异常数据存储到文件中,跳过所述异常数据,继续进行数据整合;
步骤3.3,当捕获到不符合所述异常数据条件的其他异常数据时,所述数据整合过程结束;
步骤4,将所述子作业进行事务设定,将数据库开启事务模式,判定所述子作业是否出现步骤3.3所述其他异常数据;
如果出现,则进行异常抛出,停止该子作业执行过程,父作业获取子作业异常状态并停止整个数据整合过程;
如果没有出现,则运行下一个子作业;
步骤5,将所述父作业进行事务判定,判定所述父作业是否出现步骤3.3所述其他异常数据;所述子作业全部完成后,所述父作业完成;
步骤6,数据整合各配置完成,将所述数据整合启动运行;
步骤7,监控所述子作业的执行状态,封装后的子作业当执行完成时,会返回当前执行结 果,执行结果分为TRUE和FLASE,其中,子作业执行过程中未出现步骤3.3中所述的异常数据时,则子作业执行结果为TRUE,子作业执行过程中出现步骤3.3中所述的异常数据时,则子作业执行结果为FALSE,结果为TRUE则为运行成功,结果为FALSE则为运行失败;当所述子作业全部运行成功时,所述父作业运行成功,并提交数据,所述数据整合过程完成;当所述子作业运行失败,不提交数据,所述数据整合过程完成。”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第0030-0032段记载的内容并非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仅为处理方法的一部分,复审通知书中的“预设事务包括多个子事务,多个事务中的每一个事务对应多个子事务中的一个子事务;事务A写入维度数据,事务B、C、D和E分别写入事实数据,其中,共有4个写入事实数据的并行分支”,是对比文件1第0035段中多个优选地、并列实施方式中的一种,在存在多种并列选择的情况下,为何能够直接、唯一地选择这一个方案。(2)对比文件1公开的数据处理方法还包括判断所述多个事务中是否存在运行异常的事务;以及,如果判断出所述多个事务中存在运行异常的事务,则重新运行所述运行异常的事务;这些未被引入复审通知书的内容,也是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该区别被忽略了。(3)通知书中引用的“获取待处理的数据,分别运行多个事务来处理待处理数据,多个事务为从预设事务中预先拆分出的相互之间独立的多个事务,预设事务为用于处理待处理数据的事务,预设事务包括多个子事务,多个事务中的每一个事物对应多个子事务中的一个子事务;事务A写入维度数据、事务B、C、D和E分别写入事实数据,共有4个写入事实数据的并行分支;”在对比文件1中没有直接记载,是重新组合得到的,不是对比文件1客观公开的内容。(4)对比文件1公开的“多个事务开始运行,当全部分支事务运行完成,判断4个并行事务的开始运行时间是否等于结束时间,如果相等,判断本次事务运行全部完成;”没有公开权利要求中的“监控所述子作业的执行状态”。(5)对比文件1公开的“判断多个事务中是否存在运行异常的事务,如果存在,则重新运行该异常的事务”没有公开权利要求中的“不提交数据”和“所述数据整和过程完成”。(6)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基于事务的数据整合方法,其将数据整合过程拆分成子过程,然后再进行后续的处理;对比文件1是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并不存在将数据整合过程拆分成子过程的步骤,而是直接运行多个事务处理,与本申请完全不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0001]-[0044] 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5;2019年07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但上述区别特征或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在现有技术中获得结合的启示,从而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O431785OA,公开日为2015年01月28日;
对比文件2:CN1794192A,公开日为2006年06月28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事务的数据整合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0]-[0034]段、第94-99段,附图1-3):
获取待处理的数据,分别运行多个事务来处理待处理数据,多个事务为从预设事务中预先拆分出的相互之间独立的多个事务,预设事务为用于处理待处理数据的事务,预设事务包括多个子事务,多个事务中的每一个事物对应多个子事务中的一个子事务;事务A写入维度数据、事务B、C、D和E分别写入事实数据,其中,共有4个写入事实数据的并行分支;预设事务可以将原始数据写入数据仓库中,通常分为维度表和事实表;(相当于本申请的“整合过程涉及到多张源表;将所述子过程进行作业封装得到子作业;所述子作业集合为父作业;所述父作业统筹调度所述子作业;将所述子作业进行事务设定;将所述父作业进行事务设定;”)
可以用时间戳作为运行状态的标记,记录事务运行的时间戳,通过判断状态位是否为开始运行时间来判断状态位是否为预设标识,从而确定事务是否运行异常。(相当于本申请的“为了保障整合过程进行的流畅度,以及减少事务执行带来的代价太高的弊端,需要将封装后的子作业进行异常数据捕获”)
多个事务开始运行,当全部分支事务运行完成,判断4个并行事务的开始运行时间是否等于结束时间,如果相等,判断本次事务运行全部完成;(相当于本申请的“将所述数据整合启动运行;监控所述子作业的执行状态,当所述子作业全部运行成功时,所述父作业运行成功,并提交数据,所述数据整合过程完成;”)
判断多个事务中是否存在运行异常的事务,如果存在,则重新运行该异常的事务。(相当于本申请的“当所述子作业运行失败,不提交数据,所述数据整和过程完成;”)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数据整和过程以及目标表的拆分;(2)设定异常数据条件;(3)对异常数据及不符合异常数据条件的其他异常数据的处理,及(4)对执行结果进行标识。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事务处理准确性和数据处理效率。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多个事务可以为写入纬度数据的事务和写入事实数据的事务。可见,对比文见1公开了按照业务需求拆分事务,相近地,将数据整合过程按照业务需求拆分成子过程也是容易想到的;而为了避免目标表在一个过程内的交叉操作,同时也很好地解决表间数据依赖的问题,将目标表进行过程拆分成一个或多个子过程,保证各表操作独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2段),如果数据文件的一部分导致试图加载该部分的应用程序的错误或崩溃,或包括非预期的数据值,或是缺少的数据(相当于本申请中残缺数据),或包括无效记录或无效可扩展标记语言,以及其他原因,数据文件的该部分可被认为是破坏的。可见,对比文件2不仅公开了本申请中残缺数据的类型,还公开了其他类型的异常数据,虽然没有公开错误数据和重复数据的类型,但是,这都是本领域常见的异常数据的类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4段一第7页第2段),如果在安全模式中加载时遇到破坏的部分,则试图修复该破坏的部分,如果破坏的部分可以被修复,则加载该部分;如果不能被修复,则跳过对该破坏部分的加载。如果在加载数据文件24期间遇到不可加载且不可修复的部分(相当于本申请的其他异常数据),则切换到恢复加载模式。在恢复加载模式中,试图仅从数据文件中加载用户数据。即,不再进行数据整合,也即,数据整合过程结束。那么就是说当出现其他异常数据时,停止子作业过程,停止数据整合过程。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对异常数据及不符合异常数据条件的其他异常数据的处理,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相应特征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用TRUE和FALSE对执行结果进行标识,但是,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运行结果成功和失败的具体情形,在此基础上,容易想到用标识符对执行结果成功与否进行标识,至于具体用什么标识符,是TRUE和FALSE,还是1和0,抑或是其他的标识符,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由此可见,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也没有取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3.1复审请求人提出如下陈述意见: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第0030-0032段记载的内容并非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仅为处理方法的一部分,复审通知书中的“预设事务包括多个子事务,多个事务中的每一个事务对应多个子事务中的一个子事务;事务A写入维度数据,事务B、C、D和E分别写入事实数据,其中,共有4个写入事实数据的并行分支”,是对比文件1第0035段中多个优选地、并列实施方式中的一种,在存在多种并列选择的情况下,为何能够直接、唯一地选择这一个方案。
(2)对比文件1公开的数据处理方法还包括判断所述多个事务中是否存在运行异常的事务;以及,如果判断出所述多个事务中存在运行异常的事务,则重新运行所述运行异常的事务;这些未被引入复审通知书的内容,也是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该区别被忽略了。
(3)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获取待处理的数据,分别运行多个事务来处理待处理数据,多个事务为从预设事务中预先拆分出的相互之间独立的多个事务,预设事务为用于处理待处理数据的事务,预设事务包括多个子事务,多个事务中的每一个事物对应多个子事务中的一个子事务;事务A写入维度数据、事务B、C、D和E分别写入事实数据,共有4个写入事实数据的并行分支;”在对比文件1中没有直接记载,是重新组合得到的,不是对比文件1客观公开的内容。
(4)对比文件1公开的“多个事务开始运行,当全部分支事务运行完成,判断4个并行事务的开始运行时间是否等于结束时间,如果相等,判断本次事务运行全部完成;”没有公开权利要求中的“监控所述子作业的执行状态”。
(5)对比文件1公开的“判断多个事务中是否存在运行异常的事务,如果存在,则重新运行该异常的事务”没有公开权利要求中的“不提交数据”和“所述数据整和过程完成”。
(6)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基于事务的数据整合方法,其将数据整合过程拆分成子过程,然后再进行后续的处理;对比文件1是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并不存在将数据整合过程拆分成子过程的步骤,而是直接运行多个事务处理,与本申请完全不同。
3.2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1)合议组不同意陈述意见(1),理由如下:
对比文件1第[0030]-[0039]段公开了一种数据处理方法,而“预设事务包括多个子事务,多个事务中的每一个事务对应多个子事务中的一个子事务;事务A写入维度数据,事务B、C、D和E分别写入事实数据,其中,共有4个写入事实数据的并行分支”,是对比文件1第[0035]段公开内容的一种具体的实施方式,因此,是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的一个技术方案,属于对比文件直接公开的内容。
(2)合议组不同意陈述意见(2),理由如下:
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而不是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权利要求的区别,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数据处理方法还包括判断所述多个事务中是否存在运行异常的事务;以及,如果判断出所述多个事务中存在运行异常的事务,则重新运行所述运行异常的事务”,这些特征不是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不必引入复审通知书中。
(3)合议组不同意陈述意见(3),理由如下:
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获取待处理的数据,分别运行多个事务来处理待处理数据,多个事务为从预设事务中预先拆分出的相互之间独立的多个事务,预设事务为用于处理待处理数据的事务,预设事务包括多个子事务,多个事务中的每一个事物对应多个子事务中的一个子事务”在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8]段中有直接记载。
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事务A写入维度数据、事务B、C、D和E分别写入事实数据,共有4个写入事实数据的并行分支”在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63]段和[0094]段中都有直接记载。并且是前面公开内容的一种具体的实施方式,是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的一个技术方案,属于对比文件直接公开的内容。
因此,上述技术内容是对比文件1客观公开的内容。
(4)合议组不同意陈述意见(4),理由如下:
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个事务开始运行,当全部分支事务运行完成,判断4个并行事务的开始运行时间是否等于结束时间,如果相等,判断本次事务运行全部完成”,即,当全部分支事务运行完成,判断4个并行事务的开始运行时间是否等于结束时间,如果相等,判断本次事务运行全部完成,如果不相等,则意味着本次事务运行没有全部完成,这就是在确定事务的执行状态,也即确定子作业的执行状态,即相当于公开了“监控所述子作业的执行状态”。
(5)合议组不同意陈述意见(5),理由如下:
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8]、[0041]段):“判断多个事务中是否存在运行异常的事务,如果存在,则重新运行该异常的事务,多个事务中的其他事务则无需重新运行;如果不存在异常事务,则待处理事务结束”,“在本发明中,将并行子事务按功能提取为并行的独立事务,其中,任何一个子事务出现异常,都会只在出现异常的子事务中重新运行该事务,且每个子事务都独立提交,以此避免并行子事务之间相互影响的状况”,可见,存在异常的事务需要重新运行,当然不会提交,对于不存在异常的事务会进行提交,如果不存在异常事务,则处理事务结束,即公开了“不提交数据”和“过程完成”。
(6)合议组不同意陈述意见(6),理由如下: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已经公开了多个事务可以为写入纬度数据的事务和写入事实数据的事务。可见,对比文见1公开了按照业务需求拆分事务,相近地,将数据整合过程按照业务需求拆分成子过程也是容易想到的。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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