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连的反应材料-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附连的反应材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358
决定日:2019-11-20
委内编号:1F259644
优先权日:2003-04-23
申请(专利)号:201310720259.9
申请日:2004-04-23
复审请求人:阿克伦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晓娜
合议组组长:汤志明
参审员:李彬
国际分类号:A61F13/00,A61L15/26,A61L15/5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方案相比具有某一区别技术特征,而对比文件中均未给出采用该区别特征相关手段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720259.9,名称为“附连的反应材料”的发明专利申请(本申请),其为申请号为200480017111.8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申请人为阿克伦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4年04月23日,优先权日为2003年04月23日,公开日为2015年01月07日,分案提交日为2013年12月24日 。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27、30-4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WO02/20026A2,公开日期为2002年03月14日;
对比文件2:WO01/26702A2,公开日期为2001年04月19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3年12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4年1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附图2;2016年09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9段、权利要求第1-4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纤维状集合体,所述纤维状集合体含有:
螯合第一种反应组分的第一种纳米纤维;和
螯合第二种反应组分的第二种纳米纤维,
当所述纳米纤维在释放剂存在时,所述第一或第二种纳米纤维中的至少一种释放其反应组分,并且
当第一或第二种纳米纤维的至少一种释放其反应组分时,所述第一和第二种反应组分相互反应形成反应产物。
2. 权利要求1的纤维状集合体,其中第一种或第二种纳米纤维的至少一种为聚合体。
3. 权利要求1的纤维状集合体,其中第一种或第二种反应组分的至少一种为微粒、溶解的分子、通过静电纺纱制造的纤维骨架、均匀涂层、纤维条、管、充满气体的孔、充满流体的孔或结合到离子交换树脂珠上。
4. 权利要求1的纤维状集合体,其中所述第一种反应组分和第二种反应组分的反应产物为氧化氮。
5. 权利要求1的纤维状集合体,其中所述第一种反应组分为羧酸,所述第二种反应组分为亚硝酸盐。
6. 权利要求1的纤维状集合体,其中所述第一种反应组分为氨基甲酸酯预聚物,第二种反应组分为二元胺或二元醇。
7. 权利要求1的纤维状集合体,其中所述第一种或第二种反应组分的至少一种结合到离子交换树脂珠上。
8. 权利要求1的纤维状集合体,其中所述释放剂为溶剂、信号物质、辐射、热、机械力、带电粒子、电子、磁性粒子、磁场、来自流动流体的力、流体静压、机械变形或其联合。
9. 权利要求1的纤维状集合体,其中所述释放剂为溶剂。
10. 权利要求1的纤维状集合体,其中所述第一种或第二种纳米纤维的至少一种在所述释放剂的存在下溶解或溶胀。
11. 权利要求3的纤维状集合体,其中所述流体为蜡、油、含低聚物的流体、低分子量液体或其联合。
12. 权利要求5的纤维状集合体,其中所述羧酸为抗坏血酸。
13. 一种制备纤维状集合体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制备螯合第一种反应组分的第一种纳米纤维;
制备螯合第二种反应组分的第二种纳米纤维;和
合并第一种和第二种纳米纤维成为纤维状集合体,
当所述纳米纤维暴露于释放剂中时,所述第一或第二种纳米纤维中的至少一种释放其螯合的反应组分,并且
当第一或第二种螯合的反应组分中的至少一种从各自的纳米纤维中释放出来时,所述第一和第二种反应组分相互反应形成反应产物。
14. 权利要求13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种纳米纤维通过静电纺纱含有第一种聚合物和第一种反应组分的第一种可静电纺纱的溶液进行制备;而
所述第二种纳米纤维通过静电纺纱含有第二种聚合物和第二种反应组分的第二种可静电纺纱的溶液进行制备,
其中所述第二种反应组分可与所述第一种反应组分反应。
15. 权利要求13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种反应组分与所述第二种反应组分的反应产物为氧化氮。
16. 权利要求13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种反应组分为羧酸,所述第二种反应组分为亚硝酸盐。
17. 权利要求13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种反应组分为氨基甲酸酯预聚物,所述第二种反应组分为二元胺或二元醇。
18. 权利要求13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种或第二种反应组分中的至少一种结合到离子交换树脂珠上。
19. 权利要求13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种或第二种反应组分中的至少一种为微粒、溶解的分子、通过静电纺纱制造的纤维骨架、均匀涂层、纤维条、管、充满气体的孔、充满流体的孔或结合到离子交换树脂珠上。
20. 权利要求14的方法,其中静电纺纱所述第一种可静电纺纱的溶液产生螯合第一种反应组分的第一种纳米纤维,而其中静电纺纱所述第二种可静电纺纱的溶液产生螯合第二种反应组分的第二种纳米纤维。
21. 权利要求16的方法,其中所述羧酸为抗坏血酸。
22. 权利要求19的方法,其中所述流体为蜡、油、含低聚物的流体、低分子量液体或其联合。
23. 权利要求1的纤维状集合体在制备释放氧化氮的医用绷带中的用途。
24. 权利要求23的用途,其中所述第一种反应组分和第二种反应组分的反应产物为氧化氮。
25. 权利要求23的用途,其中所述第一种反应组分为羧酸,所述第二种反应组分为亚硝酸盐。
26. 权利要求23的用途,其中所述释放剂为溶剂、信号物质、辐射、热、机械力、带电粒子、电子、磁性粒子、磁场、来自流动流体的力、流体静压、机械变形或其联合。
27. 权利要求25的用途,其中所述羧酸为抗坏血酸。
28. 一种制备环氧型粘合剂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将释放剂加入到含有螯合氨基甲酸酯预聚物的第一种纳米纤维和螯合二元胺的第二种纳米纤维的纤维状集合体中,
其中第一种和第二种纳米纤维通过静电纺纱或气体喷射法制备,
当所述纳米纤维在所述释放剂存在时,所述氨基甲酸酯预聚物或所述二元胺中的至少一种从其纳米纤维中释放出来,并且
当所述氨基甲酸酯预聚物或所述二元胺中的至少一种从各自的纳米纤维中释放出来时,所述氨基甲酸酯预聚物和所述二元胺相互反应形成环氧型粘合剂。
29. 权利要求28的方法,其中所述释放剂为水。
30. 一种纤维状集合体,所述纤维状集合体包含:
螯合第一种反应组分的第一种纳米纤维,
其中当所述第一种反应组分在释放剂存在时,所述第一种反应组分与所述释放剂反应生成反应产物。
31. 权利要求30的纤维状集合体,其中所述第一种纤维为聚合体。
32. 权利要求30的纤维状集合体,其中至少所述第一种反应组分为微粒、溶解的分子、通过静电纺纱制造的纤维骨架、均匀涂层、纤维条、管、充满气体的孔、充满流体的孔或结合到离子交换树脂珠上。
33. 权利要求30的纤维状集合体,其中所述第一种反应组分和释放剂的反应产物为氧化氮。
34. 权利要求30的纤维状集合体,其中所述第一种反应组分为羧酸或亚硝酸盐。
35. 权利要求30的纤维状集合体,其中所述第一种反应组分为氨基甲酸酯预聚物、二元胺或二元醇。
36. 权利要求30的纤维状集合体,其中至少所述第一种反应组分结合到离子交换树脂珠上。
37. 权利要求30的纤维状集合体,其中所述释放剂为溶剂、信号物质、辐射、热、机械力、带电粒子、电子、磁性粒子、磁场、来自流动流体的力、流体静压、机械变形或其联合。
38. 权利要求30的纤维状集合体,其中所述释放剂为溶剂。
39. 权利要求30的纤维状集合体,其中所述第一种纳米纤维在所述释放剂的存在下溶解或溶胀。
40. 权利要求32的纤维状集合体,其中所述流体为蜡、油、含低聚物的流体、低分子量液体或其联合。
41. 权利要求34的纤维状集合体,其中所述羧酸为抗坏血酸。”
驳回决定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反应组分是螯合在通过静电纺纱或气体喷射法制备的纳米纤维上的,对比文件1中的反应组分是分别在各自的基质中。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该纳米纤维通过静电纺纱的方式纺在医疗用具的表面,作为伤口敷料的涂层,其作用是当用于伤口时,释放有效量的氧化氮以治愈伤口,因此在该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容易想到也可以将对比文件1中的药物纺在纳米纤维表面,当需要使用时,使纤维与稀释剂接触,从而释放药物,制备所需要的氧化氮。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6附加特征限定的氨基甲酸酯预聚物和二元胺或二元醇为常见的反应用于产生氧化氮的反应组分,采用上述物质也没有取得预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其他从属权利要求2-5、7-12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者是在对比文件1和/或对比文件2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也均不具备创造性。(3)结合评述权利要求1同样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17附加特征限定的氨基甲酸酯预聚物和二元胺或二元醇为常见的反应用于产生氧化氮的反应组分,采用上述物质也没有取得预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其他从属权利要求14-16、18-22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者是在对比文件1和/或对比文件2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也均不具备创造性。(5)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的用途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其他从属权利要求24-27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者是在对比文件1和/或对比文件2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也均不具备创造性。(6)权利要求30和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30中的反应组分是螯合在纳米纤维上的,而对比文件1中的反应组分是存在于基质中的。类似于权利要求1的审查理由,权利要求30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7)权利要求35附加特征限定的氨基甲酸酯预聚物和二元胺或二元醇为常见的反应用于产生氧化氮的反应组分,采用上述物质也没有取得预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35不具备创造性,其他从属权利要求31-34、36-41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者是在对比文件1和/或对比文件2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即使认为对比文件2的教导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想到使用纳米纤维作为药物载体,但是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反应组分具有不同组成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够预见到对比文件1的反应组分也能如对比文件2那样进行设置。另外,对比文件2的教导是将供体组分本身形成纤维,然后将纤维电纺到伤口敷料上形成涂层。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没有公开本申请的如下构思:将用于释放NO的两种反应组分分别螯合到两种纤维上,然后用释放剂使所述纤维释放相应的反应组分,进而所释放的反应组分进行反应从而释放出NO。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5月07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5、7-16、18-27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0、31、33、37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30-34、36-4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而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第一、第二纳米纤维分别为第一、第二反应组分的载体,且该纳米纤维在释放剂存在下释放至少一种反应组分后,两者反应生成反应产物,而对比文件1中,两种反应物NaN02与抗坏血酸各自的载体为乳膏等制剂,两种反应组分都易溶于水,在水存在下反应生成NO。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将某物质与聚合物溶液进行静电纺丝后,该物质驻留(物理硬化)在所得纳米纤维内的启示,当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诸如NaN02和抗坏血酸的反应组分分别螯合到纳米纤维后,自然想到如何将其中至少一种组分释放出来进而使其相互反应。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对于储存药物的释放体系,在水等溶剂中进行药物释放实验,在释放初期小分子传送通道较大、释放速率高,具有突发效应;对于静电纺丝纳米纤维上药物的释放,表面螯合的物质会迅速溶解、立即释放,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又基于对比文件1中两种反应组分NaN02与抗坏血酸都易溶于水的常识,当需要从纳米纤维中释放反应组分使得其相互反应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它们共同的溶剂如水作为释放剂,使得这两种反应组分从各自的纳米纤维中释放出来进而相互反应生成反应产物NO。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基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物质的溶解性等公知常识给出的技术启示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5、7-12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者是在对比文件1和/或对比文件2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也均不具备创造性。(3)结合评述权利要求1同样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4-16、18-22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者是在对比文件1和/或对比文件2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也均不具备创造性。(4)结合评述权利要求1同样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23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27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从属权利要求4、5、8、12的附加技术特征完全相同,也均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30、31、33、37相对于对比文件2均不具备新颖性。(6)结合评述权利要求1同样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30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1-34、36-41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者是在对比文件1和/或对比文件2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也均不具备创造性。在复审通知书中还对复审请求书中的意见不能成立的理由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其中也引用附件1:EI-Refaie Kenawy等人于2002年在Journal of Controlled Release 81(2002)中第57-64页发表的文章“Realese of trtracycline hydrochloride from electrospun poly(ethylene-co-vinylacetate),poly(lactic acid ), and a blend”,张春雪等人于2002年6月在《应用化学》第19卷第6期上发表的文章“交联补强硅橡胶包埋18-甲基炔诺酮的释放行为”中第598页以及申请人为史密丝克莱恩比彻姆公司、公开日为2003年02月12日的专利申请CN1396823A来对公知常识进行说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审查员接受了权利要求6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将权利要求6的特征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和13中,相应删除了权利要求4-6、12、15-17、21、23-27和30-41。由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都具有权利要求6的区别技术特征,因此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也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纤维状集合体,所述纤维状集合体含有:
螯合第一种反应组分的第一种纳米纤维;和
螯合第二种反应组分的第二种纳米纤维,
当所述纳米纤维在释放剂存在时,所述第一或第二种纳米纤维中的至少一种释放其反应组分,并且
当第一或第二种纳米纤维的至少一种释放其反应组分时,所述第一和第二种反应组分相互反应形成反应产物,
其中所述第一种反应组分为氨基甲酸酯预聚物,第二种反应组分为二元胺或二元醇。
2. 权利要求1的纤维状集合体,其中第一种或第二种纳米纤维的至少一种为聚合体。
3. 权利要求1的纤维状集合体,其中第一种或第二种反应组分的至少一种为微粒、溶解的分子、通过静电纺纱制造的纤维骨架、均匀涂层、纤维条、管、充满气体的孔、充满流体的孔或结合到离子交换树脂珠上。
4. 权利要求1的纤维状集合体,其中所述第一种或第二种反应组分的至少一种结合到离子交换树脂珠上。
5. 权利要求1的纤维状集合体,其中所述释放剂为溶剂、信号物质、辐射、热、机械力、带电粒子、电子、磁性粒子、磁场、来自流动流体的力、流体静压、机械变形或其联合。
6. 权利要求1的纤维状集合体,其中所述释放剂为溶剂。
7. 权利要求1的纤维状集合体,其中所述第一种或第二种纳米纤维的至少一种在所述释放剂的存在下溶解或溶胀。
8. 权利要求3的纤维状集合体,其中所述流体为蜡、油、含低聚物的流体、低分子量液体或其联合。
9. 一种制备纤维状集合体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制备螯合第一种反应组分的第一种纳米纤维;
制备螯合第二种反应组分的第二种纳米纤维;和
合并第一种和第二种纳米纤维成为纤维状集合体,
当所述纳米纤维暴露于释放剂中时,所述第一或第二种纳米纤维中的至少一种释放其螯合的反应组分,并且
当第一或第二种螯合的反应组分中的至少一种从各自的纳米纤维中释放出来时,所述第一和第二种反应组分相互反应形成反应产物,
其中所述第一种反应组分为氨基甲酸酯预聚物,第二种反应组分为二元胺或二元醇。
10. 权利要求9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种纳米纤维通过静电纺纱含有第一种聚合物和第一种反应组分的第一种可静电纺纱的溶液进行制备;而
所述第二种纳米纤维通过静电纺纱含有第二种聚合物和第二种反应组分的第二种可静电纺纱的溶液进行制备,
其中所述第二种反应组分可与所述第一种反应组分反应。
11. 权利要求9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种或第二种反应组分中的至少一种结合到离子交换树脂珠上。
12. 权利要求9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种或第二种反应组分中的至少一种为微粒、溶解的分子、通过静电纺纱制造的纤维骨架、均匀涂层、纤维条、管、充满气体的孔、充满流体的孔或结合到离子交换树脂珠上。
13. 权利要求10的方法,其中静电纺纱所述第一种可静电纺纱的溶液产生螯合第一种反应组分的第一种纳米纤维,而其中静电纺纱所述第二种可静电纺纱的溶液产生螯合第二种反应组分的第二种纳米纤维。
14. 权利要求12的方法,其中所述流体为蜡、油、含低聚物的流体、低分子量液体或其联合。
15. 一种制备环氧型粘合剂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将释放剂加入到含有螯合氨基甲酸酯预聚物的第一种纳米纤维和螯合二元胺的第二种纳米纤维的纤维状集合体中,
其中第一种和第二种纳米纤维通过静电纺纱或气体喷射法制备,
当所述纳米纤维在所述释放剂存在时,所述氨基甲酸酯预聚物或所述二元胺中的至少一种从其纳米纤维中释放出来,并且
当所述氨基甲酸酯预聚物或所述二元胺中的至少一种从各自的纳米纤维中释放出来时,所述氨基甲酸酯预聚物和所述二元胺相互反应形成环氧型粘合剂。
16. 权利要求15的方法,其中所述释放剂为水。”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分案申请递交日2013年12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4年1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附图2;2016年09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9段、2019年08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二)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方案相比具有某一区别技术特征,而对比文件中均未给出采用该区别特征相关手段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新颖性
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30、31、33、37相对于对比文件2均不具备新颖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删除了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30、31、33、37,由此消除了复审通知书所指出的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缺陷。
2.关于创造性
驳回决定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27、30-41不具备创造性。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5、7-16、18-27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0-34、36-4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1日提交的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中,在驳回决定所针对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6的特征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和13中,相应删除了权利要求4-6、12、15-17、21、23-27和30-4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对应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2-3、7-11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对应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0-14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4、18、19、20、22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权利要求15和16分别对应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28、29的技术方案。
具体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纤维状集合体。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1-4段,第9页倒数第1-2段,第11页倒数第2段到第14页第2段,第16页倒数第2段、第17页倒数第1段到19页的实施例1,以及权利要求1、2、14-16)公开了一种用于局部抗感染的药物制剂及其制备方法,该药物制剂包括两种氧化氮供体组分,当在有适量水(例如几滴)或出汗、伤口等潮湿环境下,两种组分混合在一起产生氧化氮(即反应产物NO),用于产生氧化氮的这两种反应原料组分分别分散于载体(如乳膏、或洗手液,或其他制剂)中,其中一种组分为碱金属或碱土金属亚硝酸盐如亚硝酸钠(即NaN02),占制剂总体积的0.005-15%,另一种组分为酸化剂,占制剂总体积的0.5-22%,所述的酸化剂如柠檬酸,抗坏血酸可以作为还原剂参与生成NO的反应,也优选将其本身作为酸化剂使用(参见第4页倒数第4-5行、第11页倒数第5-7行、第17页倒数第2行到第18页第2行)。
将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对比,两者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第一、第二纳米纤维分别为第一、第二反应组分的载体,且该纳米纤维在释放剂存在下释放至少一种反应组分后,两者反应生成反应产物,其中所述第一种反应组分为氨基甲酸酯预聚物,第二种反应组分为二元胺或二元醇,而对比文件1中,两种反应物NaN02与抗坏血酸各自的载体为乳膏等制剂,两种反应组分都易溶于水,在水存在下反应生成NO。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柔韧轻薄的纳米纤维作为载体以得到可靶点产生环氧型粘合剂的医用敷料。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聚合氧化氮的供体纳米纤维,该纳米纤维为氧化氮(NO)改性的线性聚(乙烯亚胺)的纳米纤维,其沉积在诸如伤口敷料的医疗装置上,所述纳米纤维通过静电纺丝的方式形成(参见对比文件2第1页第2段,第2页第3段,第4页第24行到第8页第35行,权利要求1、5、9),当用于伤口时,在pH为7.4和37℃,聚合物纤维释放氧化氮的半衰期为6-30小时以治愈伤口。在制备该纳米纤维时,方案IV中一个步骤为,线性聚(乙烯亚胺)与交联剂(即双环氧化物)在乙醇中处理,随后静电纺丝成所需纳米纤维,采用该方法,交联剂双环氧化物驻留在纤维内(参见第8页第1-25行,第2页第3段)。
可见,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采用螯合氨基甲酸酯预聚物、和二元胺或二元醇作为反应组分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而且也尚无充分理由或证据证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2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的方案并非是显而易见的,由对比文件1、2不足以否定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也不足以否定其从属权利要求2-8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制备纤维状集合体的方法。该方法中除了和权利要求1中相同的产品特征以外,其所包含的“制备……”、“合并第一种和第二种纳米纤维成为纤维状集合体”的制备方法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手段。结合评述权利要求1同样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由对比文件1、2不足以否定权利要求9的创造性,也不足以否定其从属权利要求10-14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5对应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28的技术方案,驳回决定中并未指出权利要求28具有实质性缺陷,对比文件1、2不足以否定独立权利要求15(对应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28)的创造性,也不足以否定其从属权利要求16(对应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28)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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