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三维标识及其制作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三维标识及其制作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351
决定日:2019-11-20
委内编号:1F26833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72394.2
申请日:2015-09-09
复审请求人:四川甲骨文标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治华
合议组组长:许彦
参审员:朱琼
国际分类号:G09F13/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在其他现有技术中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72394.2,名称为“一种三维标识及其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9月09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1日,申请人为四川甲骨文标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四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514533A,公开日为2012年06月27日;
对比文件2:CN103668072A,公开日为2014年03月26日;
对比文件3:CN102881236A,公开日为2013年01月16日;
对比文件4:CN104464505A,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9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2段;2017年10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三维标识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1)制作三维标识基体;
(2)将三维标识基体进行表面打磨、抛光预处理;
(3)表面预处理后的三维标识基体进行除尘、除油脂处理;
(4)除尘、除油脂处理后的三维标识基体进行UV底漆喷涂、固化处理;
(5)UV底漆喷涂、固化完全之后,进行磁控溅射或真空镀膜表面处理,在涂有UV底漆的三维标识基体上涂覆一层金属原子;
(6)在金属原子层外侧进行UV表漆喷涂、固化处理,得到一种三维标识;
在所得三维标识内镶嵌组装LED线路板,得到一种发光三维标识;
所述步骤(1)制作三维标识基体的方法为按照产品设计要求制作三维雕刻文件,导入雕刻机并将基板雕刻成型,或采用3D打印工艺制作三维标识基体;所述基板为亚克力板;
所述步骤(2)中采用砂纸进行表面打磨;所述步骤(2)中采用火焰均匀扫描三维标识基体进行抛光;
所述步骤(3)中除尘、除油脂处理方法为使用酒精清洗三维标识基体表面,之后用空气喷枪吹干三维标识基体的残留酒精。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三维标识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4)中采用紫外线将UV底漆进行固化,固化时间为1-10分钟。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三维标识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4)中采用紫外线将UV底漆进行固化,固化时间为2-7分钟。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三维标识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4)中采用紫外线将UV底漆进行固化,固化时间为3-5分钟。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三维标识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5)中磁控溅射或真空镀膜所使用的金属为Al、Fe、Cu、Ag、Au。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三维标识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6)中采用紫外线将UV表漆进行固化,固化时间为1-10分钟。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三维标识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6)中采用紫外线将UV表漆进行固化,固化时间为2-7分钟。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三维标识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6)中采用紫外线将UV表漆进行固化,固化时间为3-5分钟。
9. 采用权利要求1-8任一所述的一种三维标识的制作方法制作得到的三维标识。”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在对三维标识基体进行UV底漆喷涂、固化处理前还包括将标识基体进行表面打磨、抛光预处理,以及表面预处理后的三维标识基体进行除尘、除油脂处理的步骤;权利要求1在涂覆金属原子的步骤之后在金属原子层外侧进行UV表漆喷涂、固化处理;步骤(5)中的表面处理方式为真空镀膜表面处理;所述步骤(2)中采用砂纸进行表面打磨;所述步骤(2)中采用火焰均匀扫描三维标识基体进行抛光;所述步骤(3)中除尘、除油脂处理方法为使用酒精清洗三维标识基体表面,之后用空气喷枪吹干三维标识基体的残留酒精;(2)在所得三维标识内镶嵌组装LED线路板,得到一种发光标识;(3)所述步骤(1)制作三维标识基体的方法为按照产品设计要求制作三维雕刻文件,导入雕刻机并将基板雕刻成型,或采用3D打印工艺制作三维标识基体;所述基板为亚克力板。区别特征(1)至(3)分别为对比文件2、3、4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所披露,同时权利要求1中的磁控溅射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至4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仍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8任一所述的一种三维标识的制作方法制作得到的三维标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8都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四川甲骨文标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原权利要求5的技术特征“所述步骤(5)中磁控溅射所使用的金属为Al、Fe、Cu、Ag或Au”加入权利要求1中,同时删除原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真空镀膜”,删除原权利要求5,并修改了相应从属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1. 一种三维标识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1)制作三维标识基体;
(2)将三维标识基体进行表面打磨、抛光预处理;
(3)表面预处理后的三维标识基体进行除尘、除油脂处理;
(4)除尘、除油脂处理后的三维标识基体进行UV底漆喷涂、固化处理;
(5)UV底漆喷涂、固化完全之后,进行磁控溅射表面处理,在涂有UV底漆的三维标识基体上涂覆一层金属原子;
(6)在金属原子层外侧进行UV表漆喷涂、固化处理,得到一种三维标识;
在所得三维标识内镶嵌组装LED线路板,得到一种发光三维标识;
所述步骤(1)制作三维标识基体的方法为按照产品设计要求制作三维雕刻文件,导入雕刻机并将基板雕刻成型,或采用3D打印工艺制作三维标识基体;所述基板为亚克力板;
所述步骤(2)中采用砂纸进行表面打磨;所述步骤(2)中采用火焰均匀扫描三维标识基体进行抛光;
所述步骤(3)中除尘、除油脂处理方法为使用酒精清洗三维标识基体表面,之后用空气喷枪吹干三维标识基体的残留酒精;
所述步骤(5)中磁控溅射所使用的金属为Al、Fe、Cu、Ag或Au。”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之间存在基体不同、预处理工艺不同、除尘除油脂过程不同,金属层厚度不同以及发光性不同的区别,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得到一种以亚克力为基板,表面呈金属光泽且能够发光的三维标识。基体表面打磨、抛光预处理和除尘除油脂处理能够使得UV底漆与亚克力板更易于结合,减少瑕疵,UV底漆和亚克力板的结合问题是本申请的关键因素,而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工艺方法只能用在塑料基板上,并不适用于亚克力板;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并未涉及发光问题,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既能够显示金属光泽又能够发光显示的启示;对比文件3只是公开了一种软性LED标牌贴的制造工艺,也并未给出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制作三维标识基体的方法为按照产品设计要求制作三维雕刻文件,导入雕刻机并将基板雕刻成型,或采用3D打印工艺制作三维标识基体;所述基板为亚克力板;(2)权利要求1在对三维标识基体进行UV底漆喷涂、固化处理前还包括将基体的表面用砂纸进行打磨、用火焰均匀扫描基体进行抛光的预处理步骤以及对表面预处理后的基体进行除尘、除油脂处理的步骤,其中除尘除油脂处理方法为使用酒精清洗基体表面,之后用空气喷枪吹干基体的残留酒精的步骤;权利要求1在涂覆金属原子的步骤之后还包括在金属原子层外侧进行UV表漆喷涂、固化处理的步骤;权利要求1采用磁控溅射法涂覆金属原子,所使用的金属为Al、Fe、Cu、Ag或Au;(3)在所得三维标识内镶嵌组装LED线路板,得到一种发光标识。而区别特征(1)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特征(2)被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所披露,区别特征(3)被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所披露,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3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仍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7任一所述的一种三维标识的制作方法制作得到的三维标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7都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0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指出:(1)关于发明起点,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本申请的无关,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将D1作为改进基础:对比文件1中,现有汽车标牌厚度不均匀以及内部存在空隙,导致微波雷达不能顺畅的进行发射和接收电波,可见对比文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既具有外观装饰功能,又可以使雷达微波穿透保证安全的汽车标牌。本申请中,现有三维标识通过金属材料雕刻或者焊接进行制作的周期长,能耗高,包括焊接、折弯、洗槽等步骤,可见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性能优异且工艺简单、成本低的三维标识。(2)关于基体,对比文件1给出的启示是,只有利用特定材质的基板、镀铟薄膜以及ABS浇注,才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聚碳酸酯基板的基础上,不会选择亚克力作为本申请的基板。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是,只有利用特定材质的基板和铟锡合金配合才能实现抗RFID干扰的目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ABS等基材的基础上,不会选择亚克力作为本申请的基板。专利文献CN101727774A给出的启示是,只有特定的塑料与拉丝烫金工艺和镭雕技术三者是必不可少的,而本申请采用的则是磁控溅射等工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专利文献的启示下,不会选择将PMMA和磁控溅射工艺进行配合。(3)关于金属镀膜,对比文件1和2给出的技术启示都是,只有特定金属才可以实现其声称的技术效果,在该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选择该特定金属外的其它金属。(4)关于打磨、抛光、除尘、除油脂,本申请中的打磨、抛光、除尘和除油脂是共同配合来解决技术问题的,而复审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中割裂开来进行评价不合适。且对比文件1说明书0005及0007段中均公开了采用特定工艺条件的镀膜工艺对于实现雷达微波穿透的重要性,因此不可能将对比文件1的镀膜方法调整为磁控溅射。此外,考虑到亚克力基板本身的平整度,对其表面进行处理时并不简简单单就是想当然的常规技术,本申请之所以采用砂纸打磨、火焰扫描以及酒精除酯等步骤都是以本申请所要解决的问题为目的。(5)关于外侧进行UV表漆喷涂、固化处理,复审请求人认为,复审通知书中指出“对比文件2公开了进行UV表漆喷涂、固化处理,且其作用与本申请作用相同,均是提高UV底漆与标识基体的结合度,获得更好地金属效果”,对此不能认同。复审请求人认为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中将UV面漆与底漆的作用混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在2018年12月11日提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申请日2015年09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2段;2018年1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为基础作出。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在其他现有技术中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三维标识的制作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汽车标牌的制作方法,包含以下步骤(参见说明书第0005-0007、0012段):(1)注塑:将透明聚碳酸酯塑料用注塑机制成具有弧度的厚度为5~6mm 的面板,得到的透明塑料标牌具有立体感强,线条明显,外观漂亮的优点;(2)UV喷涂料:将步骤(1)得到的透明塑料标牌置于自动UV涂装设备中,将带有金属粉末的紫外光固化油漆均匀喷涂于透明塑料标牌的两面,经油漆流平及紫外光固化后得到有金属质感的具有保护层的透明塑料标牌,所形成的UV漆膜具有光滑的表面,有利于下一步的镀铟工序,使镀铟金属膜与UV漆膜之间紧密贴合不存在空隙;(3)镀铟:将喷有涂料的透明塑料标牌的一面采用离子溅射法形成铟金属薄膜,得到镀铟塑料标牌。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步骤(1)中的5~6mm厚透明塑料标牌具有弧度和立体感,由此可以确定塑料标牌必然是三维的,相当于权利要求1步骤(1)中的制作三维标识基体;对比文件1步骤(2)中的紫外光固化油漆均匀喷涂于透明塑料标牌的两面,并紫外光固化,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4)对标识基体进行UV底漆喷涂、固化处理;对比文件1步骤(3)中的将喷有涂料的透明塑料标牌的一面采用离子溅射法形成铟金属薄膜,相当于权利要求1步骤(5)中的UV底漆喷涂、固化完全之后,进行溅射表面处理,在涂有UV底漆的标识基体上涂覆一层金属原子。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制作三维标识基体的方法为按照产品设计要求制作三维雕刻文件,导入雕刻机并将基板雕刻成型,或采用3D打印工艺制作三维标识基体;所述基板为亚克力板;(2)权利要求1在对三维标识基体进行UV底漆喷涂、固化处理前还包括将基体的表面用砂纸进行打磨、用火焰均匀扫描基体进行抛光的预处理步骤以及对表面预处理后的基体进行除尘、除油脂处理的步骤,其中除尘除油脂处理方法为使用酒精清洗基体表面,之后用空气喷枪吹干基体的残留酒精的步骤;权利要求1在涂覆金属原子的步骤之后还包括在金属原子层外侧进行UV表漆喷涂、固化处理的步骤;权利要求1采用磁控溅射法涂覆金属原子,所使用的金属为Al、Fe、Cu、Ag或Au;(3)在所得三维标识内镶嵌组装LED线路板,得到一种发光标识。基于上述区别,本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三维基体采用何种材质和技术制作;(2)如何有效地提高UV底漆与标识基体的结合度,增加保护性,获得更好的金属效果;(3)如何实现标识的发光显示。
对于区别(1),亚克力材料具有高透明度及极佳的耐候性,并兼具良好的表面硬度与光泽,加工可塑性大,可制成各种所需要的形状与产品,在申请日前已广泛应用于广告灯箱、建筑、医疗器械、家具等生活中的方方面面。而采用雕刻加工或3D打印方式来制作亚克力材质的三维标识基体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RFID抗干扰镀膜工艺(参见说明书第0024-0065段),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工艺步骤:第一步,在塑料基材表面进行静电除尘处理(对应为权利要求1中的除尘处理);第二步,喷涂UV底漆;第三步,待UV底漆固化后进行真空镀膜:在4.0-7.0x10-2pa的真空度下,将铟锡合金熔化蒸发,在基材表面进行沉积,形成一层致密均匀的合金薄膜,该薄膜的厚度为80-100nm;第四步,在镀膜层上喷涂UV面漆;第五步,待UV面漆固化后(对应为权利要求1中的在金属原子层外侧进行UV表漆喷涂、固化处理),贴无线射频识别标签。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进行喷涂UV底漆之前进行除尘处理、采用真空镀膜的形式进行表面处理以及在涂覆金属原子的步骤之后在金属原子层外侧进行UV表漆喷涂、固化处理,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有效地提高UV底漆与标识基体的结合度,增加保护性,获得更好的金属效果,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虽然对比文件2采用的是蒸镀的方式,但是,溅射镀和蒸镀都属于极其常见的真空镀膜种类,磁控溅射也是溅射镀膜的常见方式。实际上,在有机玻璃表面采用磁控溅射法镀金属膜,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Al、Fe、Cu、Ag或Au也是常见的金属镀膜,Al、Fe、Cu、Ag、Au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三维标识实际所需要显现的颜色进行选择的,这个过程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另外,打磨、抛光、除油脂也是标识制作时常用的处理方式,能够保持标识表面的光滑和干净,有助于与其它层结构的紧密结合。因此,为了使得UV底漆能够紧密地结合到标识基体表面,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下以及基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对标识基体进行UV底漆喷涂、固化处理前还进行如下处理:将标识基体进行表面打磨、抛光预处理,以及表面预处理后的标识基体进行除尘、除油脂处理。而砂纸打磨属于常规的打磨方式,火焰扫描属于常规的抛光方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对三维标识基体进行表面打磨、抛光预处理时,采用砂纸进行表面打磨;采用火焰均匀扫描三维标识基体进行抛光,这个过程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酒精清洗是常规的除尘除油脂方式,空气喷枪也是常规的吹干工具,为了快速地实现对三维基体表面的除尘、除油脂处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步骤(3)中除尘、除油脂处理方法采用酒精清洗三维标识基体表面,之后用空气喷枪吹干三维标识基体的残留酒精,这个过程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软性LED标牌贴的制造工艺(参见说明书第0021-0029段,附图1-3),其特征在于:图案层3丝印或移印或转印黏贴在软性塑胶层4的外表面;电池、LED灯及开关固定焊在软性电路板10上形成软性电路发光层6;再将密封胶5植入软性塑胶层和软性电路发光层之间形成防水密封层;最后在软性电路发光层6的背面粘上粘贴层7。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标牌内镶嵌组装LED线路板以实现标牌发光的技术启示,并且对比文件3的标牌也属于标识的领域,其作用也是为了实现标识的发光显示,因此,为了实现三维标识的发光显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3给出的启示,能够想到在三维标识内镶嵌组装LED线路板,得到一种发光三维标识,这个过程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指出的5点意见,合议组认为,(1)关于发明起点,首先,复审请求人过于强调对比文件中所记载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判断创造性时所起到的作用,复审请求人貌似认为,但凡对比文件中没有提到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都没有动机去现有技术中寻找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实际上,《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规定,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应当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将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可见,在判断显而易见性时,结合的技术启示是否存在,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从现有技术整体上去判断的,需要解决的也是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除非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有着本质的冲突,否则不宜直接认为但凡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存在上述技术问题,那么就一定不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产生对其进行相应改进的动机。其次,一方面,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其是由于现有技术存在标牌上镀覆的金属会阻碍微波雷达,以及标牌厚度不均和内部空隙的存在而阻碍微波雷达的缺陷,而需要提供一种既具有外观装饰功能,又可以使雷达微波穿透保证安全的汽车标牌。其采用了注塑、UV喷涂料、离子溅射法镀铟膜、装配等技术手段,使得其具有外观漂亮、有金属质感且能使得镀铟膜与UV漆膜之间紧密贴合不存在空隙、不阻碍雷达微波的穿透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要解决的工艺简单、成本低周期短、能耗低、且具有金属光泽的三维标识的技术问题之间完全没有冲突,而且还有着共同之处:都需要具有金属质感、外观立体感强。因此,不能认为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本申请的无关。另一方面,根据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参见前述创造性评述):三维基体采用何种材质和技术制作;如何有效地提高UV底漆与标识基体的结合度,增加保护性,获得更好的金属效果;如何实现标识的发光显示来看,这些技术问题也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毫无冲突,反而同样存在共通之处:如何提高底漆与标识基体的结合度这一点与对比文件1中的采用UV漆膜使得其与金属膜之间能够紧密贴合不存在空隙相似。
(2)对于基体的材质的选择,在前述创造性评述中已经明确表示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所述的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专利文献CN101727774A的基板材质的理由不成立。而且无论是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还是专利文献CN101727774A强调的都是塑料制品,而不是非此不可的特定材质,专利文献CN101727774A更是明确指出了以PMMA为基材。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其他专利文献中也有明确指出亚克力 磁控溅射法的技术方案。
(3)关于金属镀膜,对比文件1和2都没有明确排除其他金属的使用,且对比文件2的结合点是在进行喷涂UV底漆之前进行除尘处理、采用真空镀膜的形式进行表面处理以及在涂覆金属原子的步骤之后在金属原子层外侧进行UV表漆喷涂、固化处理,技术启示与何种金属无关。
(4)关于打磨、抛光、除尘、除油脂,合议组认为,复审通知书中在评述创造性时并没有割裂打磨、抛光、除尘和除油脂,此外,对比文件2所提及的已经公开了在进行喷涂UV底漆之前进行除尘处理,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进行UV底漆喷涂之前对基体表面进行处理以有效地提高UV底漆与基体的结合度的技术启示,而打磨、抛光、除油脂也是标识制作时常用的基体处理方式,能够保持标识表面的光滑和干净,有助于与其它层结构的紧密结合,并且打磨、抛光、除尘、除油脂的处理不论是用在亚克力板还是塑料板或是其他材料如木材上,均可以有效的实现基板材料与其它涂层的有效结合,减少瑕疵,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常见的传统加工方式例如喷砂、磨砂、抛光、打蜡、擦拭等也是亚克力表面加工的基本方式。因此,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下以及基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对标识基体进行多种类型的表面处理,包括表面打磨、抛光预处理以及除尘、除油脂处理。复审通知书中提及的非专利文献“网印有机玻璃与字牌雕切加工(工艺与技术,2002年6月,第17-18页)”中也公开了雕刻机雕刻有机玻璃,用火焰进行抛光处理的技术方案。至于对比文件1的问题,对比文件1中仅指出若要使得雷达微波可穿透,金属膜厚尽可能小且金属光泽度好的情况下的工艺条件,但其并未声称排斥其他溅射方法,而溅射镀和蒸镀都属于极其常见的真空镀膜种类,磁控溅射也是溅射镀膜的常见方式。实际上,在有机玻璃表面采用磁控溅射法镀金属膜,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复审通知书中提及的非专利文献“镀膜玻璃膜层的针孔和结合力(合肥工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第31卷第4期,2008年4月)”已公开了在亚克力等透明基片上用磁控溅射方法大面积沉积金属膜层。
(5)关于外侧进行UV表漆喷涂、固化处理,合议组回顾了复审通知书中的内容,复审通知书中的原话表达如下“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进行喷涂UV底漆之前进行除尘处理、采用真空镀膜的形式进行表面处理以及在涂覆金属原子的步骤之后在金属原子层外侧进行UV表漆喷涂、固化处理,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有效地提高UV底漆与标识基体的结合度,获得更好的金属效果,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复审通知书中只是把重点放在了区别特征更多的除尘等处理方法上,因此在作用方面强调的是底漆与基体的结合度,而没有更多地关注显而易见是起到保护作用的表漆上,因此只是简单地表明了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表漆喷涂,而没有着重强调其效果。并非复审请求人所理解的“表漆喷涂……其作用是提高底漆结合度”这样的逻辑关系。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前述意见不予接受。
2. 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3-4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4对UV底漆的固化方式和时间进行了限定。然而利用紫外线对漆料进行固化属于一种常规的固化方式,固化的具体时间的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UV底漆的厚度作出常规的选择,这个过程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5-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6-7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5-7对UV表漆的固化方式和时间进行了限定。然而利用紫外线对漆料进行固化属于一种常规的固化方式,固化的具体时间的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UV表漆的厚度作出常规的选择,这个过程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 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7任一所述的一种三维标识的制作方法制作得到的三维标识。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5-0007、0012段)一种能满足雷达主动巡航功能的具有立体感的汽车标牌(对应为权利要求8的三维标识),关于权利要求1-8任一所述的一种三维标识的制作方法制作请参照对权利要求1-7的评述,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全部权利要求1-8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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