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市政建筑的擦窗机器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市政建筑的擦窗机器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345
决定日:2019-11-20
委内编号:1F27351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962146.3
申请日:2016-11-04
复审请求人:胡建令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仁秀
合议组组长:李晓娜
参审员:林邦镛
国际分类号:A47L1/02;B25J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专利申请的说明书中给出的技术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含糊不清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无法具体实施该发明,也无法解决该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则该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962146.3,名称为“一种用于市政建筑的擦窗机器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胡建令。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1月04日,公开日为2017年05月3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9年02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第1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1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22段、说明书附图1-4;2018年11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1814216U,公告日为2011年05月04日;
对比文件2:CN102987981A,公开日为2013年03月2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市政建筑的擦窗机器人,其特征在于,包括机架,所述机架呈正方形,所述机架包括位于正方形四个角上的四个立柱以及连接于相邻立柱之间的第一导杆、第二导杆、第三导杆、第四导杆,所述第一导杆和第三导杆平行设置,所述第二导杆和第四导杆平行设置,所述第一导杆上滑动套设有第一导套,所述第一导套的底端面设有擦布和第一真空吸盘,所述第一导套的侧边设有第一滑杆,所述第一滑杆朝向第三导杆设置且垂直于第一导杆,所述机架的位于第一导杆上方处设有与第一导杆相平行的横梁,所述横梁中部朝机架中心方向设有竖梁,所述竖梁上设有第一转轴,所述第一转轴与机架中心重合,所述第一转轴上依次设有第一从动杆和第二从动杆,所述第一从动杆和第二从动杆的夹角为90°,所述第一滑杆上设有第一滑套,所述第一滑套的顶部设有第二转轴,所述第一从动杆的一端上设有第一套孔,所述第一套孔连接于第二转轴上,所述竖梁上还设有转轮,所述转轮通过电机驱动,所述转轮靠近边缘处设有第三转轴,所述横梁的中部设有主动杆,所述主动杆的中部设有第一条形槽,所述第三转轴安装于第一条形槽内,所述第一从动杆上设有第二条形槽,所述第二条形槽位于第一从动杆的中部位置与第一套孔之间,所述主动杆的外端部设有第四转轴,所述第四转轴安装于第二条形槽内,所述第一从动杆的另一端设有第三套孔,所述第三导杆上滑动套设有第三导套,所述第三导套的底端面设有擦布和第二真空吸盘,所述第三导套的侧边设有第三滑杆,所述第三滑杆朝向第一导杆设置且垂直于第三导杆,所述第三滑杆上设有第三滑套,所述第三滑套上设有第五转轴,所述第三套孔安装于第五转轴上;所述第二导杆上滑动套设有第二导套,所述第二导套的底端面设有擦布,所述第二导套的侧边设有第二滑杆,所述第二滑杆朝向第四导杆设置且垂直于第二导杆,所述第二滑杆上设有第二滑套,所述第二滑套上设有第六转轴,所述第二从动杆的两端分别设有第二套孔和第四套孔,所述第二套孔安装于第六转轴上;所述第四导杆上滑动套设有第四导套,所述第四导套的底端面设有擦布,所述第四导套的侧边设有第四滑杆,所述第四滑杆朝向第二导杆设置且垂直于第四导杆,所述第四滑杆上设有第四滑套,所述第四滑套上设有第七转轴,所述第四 套孔安装于第七转轴上;所述第一导套、第二导套、第三导套、第四导套的外端处设有导滑轮,各个所述导套的上面设有凹槽,所述凹槽内设有导滑杆,所述导滑杆上滑动套设有第八转轴,所述转动轴上转动连接有所述导滑轮,所述导滑杆上套设有弹簧,所述弹簧一端抵顶于第八转轴上,另一端抵顶于凹槽的内侧壁上,所述导滑轮的外缘超出各个所述导套的外侧壁面以使导滑轮的外缘与玻璃窗框相接触;初始状态时,将机架与玻璃平面平行放置,具有擦布的一面朝向玻璃,依靠第一真空吸盘和第二真空吸盘吸附在玻璃上,开始工作后,第一真空吸盘不吸附,第二真空吸盘继续吸附,转轮转动,带动转轮上的第三转轴做圆周运动,第三转轴带动主动杆来回摆动,主动杆以横梁中心为摆动支点,主动杆活动端上的第四转轴带动第一从动杆运动,使第一从动杆以机架中心为摆动支点来回摆动,第一从动杆通过设于端部的第二转轴带动第一导套在第一导杆上做往复直线运动,第一导套上的擦布可用来擦玻璃窗,当第一导套从第一导杆一端运动到另一端时,第一真空吸盘吸附,第二真空吸盘不吸附;所述第一真空吸盘和第二真空吸盘交替运行以带动机架在玻璃窗上运动;所述主动杆由不锈钢材料制成。”
驳回决定指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提交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不仅与本申请对应的技术领域不同,两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实现的技术效果均不相同,因此,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根本就不具备可比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已有技术,根本就不可能得到本申请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虽然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均是用于擦窗机,但是,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属于不同的应用场景,对比文件2根本不需要采用本申请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更不可能给出采用本申请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即使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相结合公开了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部分结构特征,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看到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时候,根本就不可能在两者的基础上得到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可能想到采用本申请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更不可能得到本申请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9 月11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说明书没有对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充分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而言,基于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的擦窗机器人是在转轮的作用下,主动杆、从动杆和擦布联动后,带动机架在玻璃窗上运动从而实现擦窗,其结构中涉及到活动杆、转轴和众多可动部件,擦窗运动的实现需要各部件之间密切联动,因此对其中各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尺寸比例关系等都应具有严格的要求,否则各部件在运动过程中容易发生运动干涉甚至出现卡死现象,导致无法实现擦窗运动。比如当转轮中心到第三转轴14的距离为r、槽151最远端到主动杆摆动支点的距离为d时,如果r=1(长度单位),转轮圆心到主动杆摆动支点的距离为,槽151最远端到主动杆摆动支点的距离d为2,转轮沿顺时针方向转动时,擦布无法来回运动进而擦窗。因而,尽管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擦窗机器人各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但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制得所述擦窗机器人的技术手段仍是含糊不清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文字记载和附图所示的内容,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无法制得能够实现本申请所述工作过程的擦窗机器人,无法具体实施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因此本申请说明书没有达到“能够实现”的要求。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9 月18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提交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
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依据说明书第0019段的记载,转轮是做整转运动的,并可带动主动杆来回摆动,复审请求人表示不能理解复审通知书中所假设的情况,并认为“本申请并没有限定第一条形槽151与主动杆15的比例关系,而且也并不需要限定,完全可以对整个主动杆最大限度的开槽,就能满足转轮做整转运动的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如何将转轮的整转运动转化为主动杆的来回摆动这种结构,这是基本的机械原理”;其次,“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试图在做出本发明时,碰到这种由于主动杆上的第一条形槽长度不够而与转轮相卡死的情况,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所学知识完全可以通过有限次的试验,增加第一条形槽的长度就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另外,本申请的附图1也给出了正视图,完全可以依照其比例尺寸做出本发明。本发明的各个连杆尺寸,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依照说明书中介绍的工作原理,并参照说明书附图,做出正确的选择,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提交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即:申请日2016年11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22段、说明书附图1-4;2018年11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 关于本申请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如果专利申请的说明书中给出的技术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含糊不清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无法具体实施该发明,也无法解决该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则该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具体到本案,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市政建筑的擦窗机器人。根据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的记载,上述机器人包括正方形机架、四个导杆、底端部均设有擦布的四个导套、转轮、主动杆、第一和第二从动杆、多个转轴等结构;初始状态时,将机架与玻璃平面平行放置, 具有擦布的一面朝向玻璃,依靠第一真空吸盘和第二真空吸盘吸附在玻璃上,开始工作后,第一真空吸盘不吸附,第二真空吸盘继续吸附,转轮转动,带动转轮上的第三转轴做圆周运动,第三转轴带动主动杆来回摆动,主动杆以横梁中心为摆动支点,主动杆活动端上的第四转轴带动第一从动杆运动,使第一从动杆以机架中心为摆动支点来回摆动,第一从动杆通过设于端部的第二转轴带动第一导套在第一导杆上做往复直线运动,第一导套上的擦布可用来擦玻璃窗,当第一导套从第一导杆一端运动到另一端时,第一真空吸盘吸附,第二真空吸盘不吸附,所述第一真空吸盘和第二真空吸盘交替运行以带动机架在玻璃窗上运动。
本申请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描述了该用于市政建筑的擦窗机器人在结构上的具体连接方式、擦窗工作原理及过程;但是,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上述各部件之间的相对位置关系、尺寸比例关系等,具体而言,其至少没有记载:转轮13在竖梁9上的相对位置、第一条形槽151在主动杆15上的具体位置、该槽151的长度与该主动杆15长度的比例关系;第二条形槽113在第一从动杆11上的具体位置、该槽113的长度与该从动杆11的长度比例关系;该第一条形槽151、第二条形槽113的长度与转轮13的直径的比例关系等。
需要指出的是:本申请所述擦窗机器人是在转轮13的作用下,主动杆、从动杆和擦布联动后,带动机架在玻璃窗上运动从而实现擦窗,其结构中涉及到活动杆、转轴和众多可动部件,擦窗运动的实现需要各部件之间密切联动,因此对其中各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尺寸比例关系都应具有严格的要求,否则各部件在运动过程中容易发生运动干涉甚至出现卡死现象,导致无法实现擦窗运动。例如在下述情况下,本申请的机器人就会被卡死而无法实施擦窗运动。

具体而言,如左图所示,设转轮中心到第三转轴14的距离为r,槽151最远端到主动杆摆动支点的距离为d,令r=1(长度单位),转轮圆心到主动杆摆动支点的距离为,槽151最远端到主动杆摆动支点的距离d为2,转轮沿顺时针方向转动。
此时,如右图实线所示位置处,主动杆与转轮外切时,切点、转轮圆心、主动杆摆动支点三者连线后构成直角三角形,转轮圆心到主动杆摆动支点的距离即三角形斜边的长度为,切点到转轮圆心的距离即半径长度为1,由勾股定理计算可得,主动杆摆动支点到切点之间的距离为1,即所述三角形为等腰直角三角形,此时主动杆与竖梁方向的夹角为45度。在转轮顺时针运转带动下,主动杆也沿顺时针方向向下运动,夹角不断变小,进而带动第一从动杆和擦布向下。
但是,当运行到如右图虚线所示位置时,由于第三转轴14已经运行到槽151的最远端位置,此时转轴14无法继续前进,在这种情况下,主动杆、竖梁以及转轮三者之间相对稳定卡死(参见右图中虚线部分,即形成了一个三边边长分别为2、1和 的三角形结构)。此时假设主动杆与竖梁的夹角为α,根据三角形的余弦定理
可知,cosα=(4 2-1)/(2×2×)=0.884,由三角函数表可确定,该角度约为28度。在此情况下,主动杆的转动范围仅从45度到28度,之后擦布无法来回运动进而擦窗。
通过上述示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该擦窗机器人中各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尺寸比例关系都必须满足一定的设计要求,才能够使得该擦窗机器人顺利实现本申请说明书所述的工作过程。
综上可见,尽管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擦窗机器人各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但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制得所述擦窗机器人的技术手段仍是含糊不清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文字记载和附图所示的内容,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无法制得能够实现本申请所述工作过程的擦窗机器人,无法具体实施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因此本申请说明书没有达到“能够实现”的要求,本申请说明书没有对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充分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首先,诚如复审请求人所述,说明书第0019段记载了“本发明的工作原理及过程”,“转轮转动,带动转轮上的第三转轴做圆周运动,第三转轴带动主动杆来回摆动,主动杆以横梁中心为摆动支点,主动杆活动端上的第四转轴带动第一从动杆运动,使第一从动杆以机架中心为摆动支点来回摆动,第一从动杆通过设于端部的第二转轴带动第一导套在第一导杆上做往复直线运动,第一导套上的擦布可用来擦玻璃窗”等,然而,要实现说明书第0019段所介绍的工作过程,也即要实现本申请的发明任务,不能仅仅只依靠结构关系,还需要擦窗机器人中各部件的位置关系、尺寸比例关系,但该段乃至本申请整个说明书中均未记载这些特征。而且,参照复审通知书中的示意性举例可知,在某些尺寸比例关系下确实存在某些位置会导致本申请无法实现。如上所述,当r=1(长度单位),转轮圆心到主动杆摆动支点的距离为,槽151最远端到主动杆摆动支点的距离d为2,转轮沿顺时针方向转动时,转轮不能做整转运动。其次,关于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对于由于主动杆上的第一条形槽长度不够而与转轮相卡死的情况、增加第一条形槽的长度就可以解决这一问题的观点,鉴于本申请所述擦窗机器人是基于转轮、主动杆、从动杆和擦布联动后带动机架在玻璃窗上运动从而实现擦窗的,其结构中涉及到活动杆、转轴和众多可动部件,擦窗运动的实现需要各部件之间密切联动,因此增加第一条形槽的长度后,其它部件的尺寸是否需要改变、改变多少才能带动机架在玻璃窗上运动从而实现擦窗,这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从现有技术中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即可直接得出的内容。
另外,关于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本申请的各个连杆尺寸,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依照说明书中介绍的工作原理,并参照说明书附图,做出正确的选择”的观点,经查,对于尺寸,《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如下: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3节规定了“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不能允许的增加内容的修改,包括下述几种。(1)……。(3)增加的内容是通过测量附图得出的尺寸参数技术特征”;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3节规定了“审查员在引用附图时必须注意,只有能够从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特征才属于公开的内容,由附图中推测的内容,或者无文字说明、仅仅是从附图中测量得出的尺寸及其关系,不应当作为已公开的内容”。可见,并不能依据说明书附图直接确定各个连杆尺寸以及它们之间的比例关系。因此本申请说明书没有清楚地记载擦窗机器人中各部件的位置关系、尺寸比例关系等,难以实现将转轮的整转运动转化为主动杆的来回摆动,故无法认为本申请说明书满足了“能够实现”的要求。
综上可知,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足以说明本申请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9年02 月14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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