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一体式间隔连续渐进变化的多层袋装弹簧串-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一体式间隔连续渐进变化的多层袋装弹簧串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332
决定日:2019-11-20
委内编号:1F27090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21246.4
申请日:2016-09-13
复审请求人:广州市联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慧敏
合议组组长:朱仁秀
参审员:陈祥
国际分类号:A47C27/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21246.4,名称为“一种一体式间隔连续渐进变化的多层袋装弹簧串”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州市联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9月13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1602446U,公告日为2010年10月13日;
对比文件2:CN2868021Y,公告日为2007年02月14日;
对比文件3:CN103610349A,公开日为2014年03月05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一体式间隔连续渐进变化的多层袋装弹簧串,其特征在于:包括由布料形成的多个连续独立的容纳腔体和包裹于各容纳腔体内的各组弹簧,各所述容纳腔体内具有至少一条分隔接缝以将各容纳腔体分隔形成至少两层独立腔体,两相邻所述独立腔体内的分隔接缝不在同一水平线上,以使左、右相邻的独立腔体的高度不相等,所述每组弹簧中的各弹簧层叠独立包裹在相应的各独立腔体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体式间隔连续渐进变化的多层袋装弹簧串,其特征在于:相邻所述容纳腔体内的分隔接缝首尾依次相连形成连续分隔接缝。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体式间隔连续渐进变化的多层袋装弹簧串,其特征在于:各所述容纳腔体内的分隔接缝为曲线分隔接缝,相邻所述容纳腔体内的曲线分隔接缝首尾依次相连形成连续曲线分隔接缝。
4.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一体式间隔连续渐进变化的多层袋装弹簧串,其特征在于:各组所述弹簧中左、右相邻的弹簧压缩量不完全相等。
5.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一体式间隔连续渐进变化的多层袋装弹簧串,其特征在于:所述每组弹簧中上、下相邻的弹簧硬度不相等。
6.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一体式间隔连续渐进变化的多层袋装弹簧串,其特征在于:所述布料呈U 形对折并在边缘端部设有横向接缝,所述布料具有多条间隔的竖向接缝以形成多个连续独立的容纳腔体。
7.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一体式间隔连续渐进变化的多层袋装弹簧串,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由布料形成的附加容纳腔体,所述附加容纳腔体与处于首端和/或尾端的容纳腔体相邻连续,各所述附加容纳腔体内包裹有单个弹簧。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体式间隔连续渐进变化的多层袋装弹簧串,其特征在于:所述附加容纳腔体内包裹的单个弹簧硬度大于容纳腔体内的弹簧硬度。”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中间隔是连续渐进变化的,而对比文件1是按照矩阵排列的;(2)本申请为一体式结构,各容纳腔体内具有至少一条分隔接缝以将各容纳腔体分隔形成至少两层独立腔体,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第一袋装弹簧层1和第二袋装弹簧层2独立设置,是第一袋装弹簧层1的底端紧贴着第二袋装弹簧层2的顶端,区别特征(1)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特征(2)是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广州市联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仅陈述了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应该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仅仅存在一项区别技术特征:两相邻独立腔体内的分隔接缝不在同一水平线上,以使左、右相邻的独立腔体的高度不相等,即本申请中间隔连续渐进变化;而对比文件3中间隔是处于同一水平线的。对于该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的纵向接缝是端面接缝,是对布袋进行封口;对比文件2中纵向接缝3设计为高低起伏的,其作用与本申请不同,且对比文件1中不存在分隔接缝,更不存在通过分隔接缝来分隔形成上下高度不同的腔体的启示,即对比文件2和1也都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多层袋装弹簧串是间隔连续渐进变化的,两相邻独立腔体内的分隔接缝不在同一水平线上,以使左、右相邻的独立腔体的高度不相等,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1-7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主要修改包括:在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和4合并修改为新的权利要求1,并适应性修改了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如下:
“1. 一种一体式间隔连续渐进变化的多层袋装弹簧串,其特征在于:包括由布料形成的多个连续独立的容纳腔体和包裹于各容纳腔体内的各组弹簧,各所述容纳腔体内具有至少一条分隔接缝以将各容纳腔体分隔形成至少两层独立腔体,两相邻所述独立腔体内的分隔接缝不在同一水平线上,以使左、右相邻的独立腔体的高度不相等,所述每组弹簧中的各弹簧层叠独立包裹在相应的各独立腔体内,各组所述弹簧中左、右相邻的弹簧压缩量不完全相等。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体式间隔连续渐进变化的多层袋装弹簧串,其特征在于:相邻所述容纳腔体内的分隔接缝首尾依次相连形成连续分隔接缝。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体式间隔连续渐进变化的多层袋装弹簧串,其特征在于:各所述容纳腔体内的分隔接缝为曲线分隔接缝,相邻所述容纳腔体内的曲线分隔接缝首尾依次相连形成连续曲线分陷接缝。
4.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一体式间隔连续渐进变化的多层袋装弹簧串,其特征在于:所述每组弹簧中上、下相邻的弹簧硬度不相等。
5.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一体式间隔连续渐进变化的多层袋装弹簧串,其特征在于:所述布料呈U形对折并在边缘端部设有横向接缝,所述布料具有多条间隔的竖向接缝以形成多个连续独立的容纳腔体。
6.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一体式间隔连续渐进变化的多层袋装弹簧串,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由布料形成的附加容纳腔体,所述附加容纳腔体与处于首端和/或尾端的容纳腔体相邻连续,各所述附加容纳腔体内包裹有单个弹簧。
7. 根据权利要求6中任意一项所述的一体式间隔连续渐进变化的多层袋装弹簧串,其特征在于:所述附加容纳腔体内包裹的单个弹簧硬度大于容纳腔体内的弹簧硬度。”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一体式间隔连续渐进变化的多层袋装弹簧串,两相邻独立腔体内的分隔接缝不在同一水平线上,以使左、右相邻的独立腔体的高度不相等;(2)各组所述弹簧中左、右相邻的弹簧压缩量不完全相等。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床垫支撑人体或人体与床垫接触各部位受力不同,由此为了提高床垫舒适性,尽量根据人体工程学设计不同区域不同软硬程度的床垫,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但是通过何种结构形式的设置,来达到不同区域具有不同软硬程度的效果,这点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3虽然公开了一种双层袋装弹簧垫,在根据人体工程学设计软硬程度不同的床垫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只会想到通过分区结构的设置来达到床垫软硬程度不同的效果,以尽量符合人体曲线,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原本处于同一直线的分隔接缝设置不在同一直线;其次,证据1至3均是涉及海绵或乳胶床垫,非本申请涉及的袋装弹簧床垫,海绵或乳胶床垫和袋装弹簧床垫在改变不同区域软硬程度的技术思路不同,属于不同技术路线分支,因此在证据1-3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也不会想到改变中间的分隔接缝的结构形式,进而使得相邻腔体的高度不一致。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通过控制相邻弹簧的压缩量和独立腔体的高度,使得袋装弹簧相邻区域软硬程度不同,现有技术中完全没有披露,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不能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都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7日发出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原合议组成员为合议组组长张潇,变更为合议组组长朱仁秀。复审请求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回避请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1-7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20段、说明书附图1-6、说明书摘要和说明书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8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7为基础做出。
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一体式间隔连续渐进变化的多层弹簧串。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用于制造弹簧垫的叠加结合式袋装弹簧,具体公开了:两张不同软硬度的袋装弹簧垫叠加在一起有两种措施,一种是直接无连接地叠放在一起,但这种方式将逐步淘汰,因为两张袋装弹簧垫无连接容易产生软垫移位、变形;另一种是通过胶水粘连在一起。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现提供一种结构简单合理、软硬弹簧间有良好的联结与固定的叠加结合式袋装弹簧。具体方法是:采用一块或两块布料2形成上、下两层的上排布袋3和下排布袋4;螺旋弹簧1分别装于上排布袋3和下排布袋4中。上、下两层的上排布袋3和下排布袋4通过布料结合点5分隔。相邻的每个上排布袋3之间通过布料结合点9相互分隔;相邻的下排布袋4也通过布料结合点10相互分隔,形成上、下两层独立的袋装弹簧(详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02-0003、0019段及其附图1-2)。
将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3的组合式袋装弹簧与权利要求1相同,也是一体式的;对比文件3公开了采用一块布料2形成的上下两层的上排布袋和下排布袋,螺旋弹簧分别装于上排和下排布袋中,其中每列上排布袋和下排布袋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容纳腔体,各布袋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独立腔体,上排布袋和下排布袋之间的布料结合点5相当于本申请的分隔接缝,因此对比文件3实质上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一体式间隔的多层袋装弹簧串,包括由布料形成的多个连续独立容纳腔体和包裹于各容纳腔体的各组弹簧,各所述容纳腔体内具有至少一条分隔接缝以将各容纳腔体分隔形成至少两层独立腔体,所述每组弹簧中的各弹簧层叠独立包裹在相应的各独立腔体内。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多层袋装弹簧串是间隔连续渐进变化的,两相邻独立腔体内的分隔接缝不在同一水平线上,以使左、右相邻的独立腔体的高度不相等;(2)各组所述弹簧中左、右相邻的弹簧压缩量不完全相等。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双层弹簧床垫能够贴合人体的生理曲线、使各部位柔软度不同以提高睡眠舒适度。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人体在躺下时,不管是平躺还是侧躺时,接触床垫的部位并不是一个平面,而是曲面,如腰部、颈部一般不会直接接触到床面,从而给床垫带来的压力也不同,因此当人体躺在整个床面弹性完全一致的床垫上长期睡眠时,会由于各部位承受的承托力不同而感到不舒服,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现有技术中已经出现了很多用符合人体工学的波浪形曲线形内表面来分配人体不同部位所带来的不同压力,以提高床垫舒适性的双层床垫,如证据1(CN203815029U,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9月10日)公开了一种床垫,该床垫至少为两层,且两层弹性不同,内侧面均是由多个曲面连接形成,对合的内侧面整体具有波浪形态以适应人体平躺时的自然曲线,通过参照科学的人体平躺时自然曲线的波浪线设计,身体各部位能够得到床垫合理的支撑力和支撑角度,平躺时完全处于一种自然放松的状态,达到健康舒适睡眠的效果(详见证据1说明书第0011、0019、0033段及其附图2-3);证据2(CN203953039U,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1月26日)公开了一种多层调节式床垫,该床垫具有至少两层,在床垫层中间设置有可移动的具有一定曲面的调节托垫,不同的人根据自身的情况,将不同曲面大小的调节托垫移动到不同的位置,以适应人体各部位对不同曲面的需求,从而使睡眠时感到舒适(详见证据2说明书第0003、0008、0012段及其附图1);证据3(CN203619154U,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6月04日)公开了一种床垫,所述床垫由上层、承托层和下层依次复合而成,所述承托层的上下表面沿长度方向成型为波浪状的曲面,所述上层的下表面和下层的上表面呈与承托层的上下表面相对应贴合的曲面。所述曲面为与人体曲线相吻合的不规则的波浪状,所述承托层的上表面曲面与其下表面曲面相吻合(详见证据3说明书第0006-0007段及其附图1-2)。由此可知,通过使双层床垫中的内侧面形成为符合人体工学的波浪形曲线来提高双层床垫的睡眠舒适度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弹簧的压缩量不同,其弹性就不同,人躺在上面的支撑力就不同,因此为了使弹簧床垫符合人体生理曲线,为身体不同部位提供不同的支撑力,从而提高床垫的舒适度,而使各组弹簧左、右相邻的弹簧压缩量不完全相同,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为了得到符合人体工学的双层弹簧床垫,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的分隔接缝设计为符合人体曲线的、连续渐进变化的曲线,从而使各相邻独立腔体内的分隔接缝不在同一水平线上,并且左右相邻的独立腔体的高度不相等。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包括上层布袋和下层布袋的双层的双层袋装弹簧复合垫,其属于本申请背景技术第0003段描述的双层袋装弹簧床垫结构,“为了提高床垫的舒适性,现有技术中通常使用两种方式来实现,一种是采用双层弹簧床垫结构,虽然该种袋装弹簧垫解决了支撑性和柔软性的问题,但该种袋装弹簧垫的每个部位的支撑性和柔软性仍是一样的,仍然是难易满足人体不同部位的受力要求”,即对比文件3公开的双层袋装弹簧复合垫存在和本申请相同的技术问题,存在相同的改进动机;其次,证据1-3均是通过将双层床垫之间的内侧面设计为符合人体曲线的波浪形内侧面来提高床垫舒适性,其设计原理和达到的效果与本申请是相同的,都是通过在双层床垫之间形成波浪形内侧面、从而使每层床垫的不同区域具有不同的厚度,为人体不同部位提供不同的支撑力来满足人体不同部位的受力要求,即它们在改变床垫不同区域的软硬程度来满足人体曲线要求从而提高床垫舒适度方面具有相同的技术思路,虽然证据1-3是海绵或乳胶床垫,不是袋装弹簧床垫,但本领域都认为海绵床垫、乳胶床垫和袋装弹簧床垫均是非常常见的床垫,它们都属于相同的软体家具-床垫领域,因此证据1-3可以证明在双层床垫领域在双层床垫之间形成波浪形内侧面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另外将安装弹簧的腔体高度设置得越小,则弹簧的初始压缩量越大,从而形成的床垫硬度越大;安装弹簧的腔体高度设置得越大,则弹簧的初始压缩量越小,从而形成的床垫硬度越小,则床垫越柔软,这属于本领域公知的技术,即通过控制相邻弹簧的压缩量和独立腔体的高度使床垫不同区域具有不同的软硬度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解决对比文件3的袋装弹簧床垫不能满足人体不同部位受力要求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将本领域将公知的技术手段应用到对比文件3,从而得到本申请,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最后,本申请通过使两相邻独立腔体内的分隔接缝不在同一水平线上,各组弹簧左、右相邻的弹簧压缩量不完全相等而形成的弹簧床垫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使弹簧床垫每个部位的柔软度不同,更能够贴合人体的生理曲线,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并非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并不能说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相邻容纳腔体内的分隔接缝首尾依次相连形成连续分隔接缝”,该特征已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详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附图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各所述容纳腔体内的分隔接缝为曲线分隔接缝,相邻所述容纳腔体内的曲线分隔接缝首尾依次相连形成连续曲线分隔接缝”,对比文件3公开了首尾依次相连的连续分隔接缝(详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附图1),正如前面审查意见所述,通过将双层床垫之间的内侧面设计为波浪形曲线来满足人体不同部位的受力要求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为了得到符合人体工学的双层弹簧床垫,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3的分隔接缝设计为连续曲线分隔接缝从而使上下两层内侧面之间形成波浪形曲线,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每组弹簧中上、下相邻的弹簧硬度不相等”,对比文件3公开了:位于上排布袋3和下排布袋4的螺旋弹簧1采用软硬度不同的弹簧形成(详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19段),即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布料呈U 形对折并在边缘端部设有横向接缝,所述布料具有多条间隔的竖向接缝以形成多个连续独立的容纳腔体”,对比文件3公开了:采用一块或两块布料2形成上、下两层的上排布袋3和下排布袋4,相邻的每个上排布袋3之间通过布料结合点9相互分隔(详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19段),另外其需要把弹簧完全包裹在布袋内,因此其边缘端部必然有接缝,另外当采用一块布料形成布袋时,以U形对折的方式形成布袋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6和7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还包括由布料形成的附加容纳腔体,所述附加容纳腔体与处于首端和/或尾端的容纳腔体相邻连续,各所述附加容纳腔体内包裹有单个弹簧”、“所述附加容纳腔体内包裹的单个弹簧硬度大于容纳腔体内的弹簧硬度”,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硬度较高的弹簧具有较强的支撑性,并且床垫边缘和端部比床垫中部更容易变形,因此为了防止床垫边缘和/或端部变形,而使床垫首端和/或尾端包裹硬度较大的单个弹簧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和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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